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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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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被考核单位名称:

序号考评标准标准分考评办法自评分考评分

1 在省、市(州)、县设立办公场所,配备相应工作人

员,能定期开展业务、岗位职责培训等工作,并确

保工作人员的稳定性。

2

(1)未设置办公场所的,扣0.2分;

(2)未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扣0.2分;

(3)工作人员未参加过省、市(州)人社部门及公司内部组织

的政策、业务培训、政策提问不熟悉的,每例扣0.2分;

(4)此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2 执行统一的经办服务流程,能够有效开展城乡居民

参保信息录入、医疗费用审核、待遇支付、信息查

询等工作;审核、支付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待遇支付资金审核、拨付、支付流程等管理规范,

且有明显标识。

5

(1)未执行统一经办服务流程的,扣0.5分。

(2)录入、审核、支付不及时,且无法提供信息查询的,每项

扣0.5分。

(3)工作人员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晰的,每例扣0.2分;

(4)资金审核、拨付、支付流程等不规范的,每项扣0.5分。

(5)制度、经办流程未做明显标识的,每项扣0.2分。

(6)此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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