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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2011-3-30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甚至经常拖欠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而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利用住房公积金免税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收入打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也因此住房公积金被称为一些企业“避税的港湾”、“第二份工资”。

最近,许多地区都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如扬州市新的缴存基数最高可达到88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将会有较大提高。因此,关注和掌握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无论是对单位财务人员正确计缴个人所得税还是税务人员加强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都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策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9日相应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费一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的上述修订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6]1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解读

仔细研读“财税[2006]10号”文件,我们不难发现,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了“双向限制”管理,即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存有一个上限:(一)缴存基数上限: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缴存基数。

比如某公司王某、李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是8000元、10000元,而该公司所在设区城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王某、李某是否分别

能以8000元和10000元为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呢?依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王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8000元)低于该地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00元),所以,王某可以以其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8000元全额为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而李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10000元)高于该地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00元),所以,李某不能以其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10000元全额为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而只能以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000元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上限:12%

仅就缴存比例而言,也有一个“双向限制”管理,即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能超过12%。

当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当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低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实际缴存比例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如果职工任职单位或职工本人中只有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该如何处理呢?比如某公司缴存比例是10%,而该公司王某的个人缴存比例是18%,则对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王某个人缴存比例(18%),也按前述方法处理,即以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反之亦然。

值得一提的是,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双向限制”,而不是“总量限制”。有时即使“总量”没有突破标准,但只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中有一个指标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该将超过规定标准的那个指标予以调整。

总而言之,符合“双向限制”规定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超过“双向限制”规定缴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显而易见,《通知》对住房公积金“双向限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发达地区、效益好的垄断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适当予以了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二是有利于规范税收政策。对于各地擅自将各类补贴、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逃税的违规行为进行限制,增强了税法刚性。三是有利于各项政策的协调统一。《通知》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规定税收政策,使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与公积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一致,保证了各项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

三、案例分析

(一)缴存基数超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6000元。杨某2010年7

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3,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2%,个人12%,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360元,个人缴付360元。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缴存基数的确定

因为杨某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小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000元),所以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资额2,0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2、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2,000×12%=240元

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240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36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4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40元)。

超出限额部分,即:(360-240)+(360-240)=240元,并入杨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均高于规定标准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5,500元。王某2010年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7,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缴付住房公积

金比例为:单位18%,个人14%,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1,260元,个人缴付980元。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

因为王某上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大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所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2、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5,500×12%=660元

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660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1,260元、98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66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660元)。

超出限额部分,即:(1,260-660)+(980-660)=920元,并入王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超过上限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6,000元。钱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单位和钱某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20%和15%,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600元,个人缴付450元。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

钱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应以钱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3000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允许在钱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2、扣除限额

单位和钱某本人的实际缴存比例均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所以,应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钱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3000×12%=360(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600元、45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6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60元)。

超出限额部分,即:(600-360)+(450-360)=330元,并入钱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缴存基数超过上限,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未超过上限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5,500元。陈某2010年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6,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7,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0%,个人10%,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600元,个人缴付600元。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

因为陈某上年月平均工资7,000元,大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所以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2、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0%=5,500×10%=550元

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550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60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5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50元)。

超出限额部分,即:(600-550)+(600-550)=100元,并入陈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缴存总量”未突破标准,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中有一个指标超过规定的标准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该地区职工2010年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为720元(1000×3×12%×2)。

张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6%,2010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600元(5000×6%×2)。

陈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5%,2010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450元(1500×15%×2)。

分析:从表面上看,张某和陈某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没有超过720元的最高标准,但是,因为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元(1000×3×6%×2),多缴存的240元(60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因为陈某的缴存比例超过12%,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元(1500×12%×2),多缴存的90元(45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常见问题解答

1、问: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2、单位和个人按什么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免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我单位员工张某2010年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3,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为12%,实际缴存720元。(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请问是否可全额税前扣除?

答:因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小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000元),所以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资额2,0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2,000×12%=240元

即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240元。超出限额部分:(360-240)+(360-240)=240元

因此,张某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720元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只能扣除480元,超出限额的240元应并入张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含政策文件)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 表-1 备注:上表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的“剔除项”,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福利费核算而作为工资进行核算。大家在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欢呼时,可能忘记了财企(2009)242号文,34号公告仅仅也是向242号靠拢而已。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前,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的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 表-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工资多少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工资多少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其中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之前的每月3500元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也就是说,如今,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那么对于超过的部分就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多少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1、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起税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下,明细查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版)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申报个税扣除的十大问题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大类支出的,都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APP”中获得相应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但个人申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要不要放弃“房租专项扣除”的福利、个税申报被就业了怎么办、非独生子女应如何申报赡养老人项等。以下收集整理了十大常见问题,填报时可参考: 问题一:要不要放弃“房租专项扣除”的福利? 在北上广深等地工作租房的年轻人来说,房租专项附加扣除是适用最广泛又最实用的一项,根据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最高可扣除1500元/月。然而,当理想靠近现实,这变成了选择题。 在个人所得税App里,租客在填写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填写出租方,也就是房东的信息,其中,若房东为自然人,系统要求填写房东的姓名和身份号码。当租房者去索要房东信息时,有的房东拒不配合,理由是“提交了信息后,房东可能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的相关税负,这部分多余出的税负大概率会被转嫁给租房者,最后很可能会被涨房租,且涨幅会超过扣除的税款部分”。 要不要放弃“房租专项扣除”的福利呢?

如果房东已经足额纳税了,就不存在增加税负的问题,如说房东是一个规范的公寓出租公司,可是大多数情况是,个人房东纳税并不普遍。在现有规则下,如果要享受房租专项扣除福利,若是和房东签的合同,房东的姓名及纳税人识别号是必填项,填不了则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这一项,如果房东担心因此要交税而拒不提供信息,没有强制办法,只能与房东协商。 目前税务部门尚无明确说法,从眼下来看,要么与房东协商要来房东信息,面临可能涨价的隐忧,要么放弃房租专项扣除福利。 问题二:个税申报被就业了怎么办? 有一些个人在填写信息的时候发现除了本职工作,还“被入职”了陌生公司,这不仅仅是个案。 国税总局的回复是如果确实没有接触过该公司,可能是信息被盗用,可在线投诉。 问题三:非独生子女应如何申报赡养老人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福利费税前扣除列支

福利费税前扣除对列支凭证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由于职工福利费汇集范围广,据实扣除也就带来了相关税前扣除凭证的规范问题,现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职工福利费归集内容的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职工福利费填报口径的说明,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并且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职工福利费是关键。 (一)会计制度相关分析 现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有: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体系目前主要为上市公司、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按规定,不执行会计准则体系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有部分企业仍旧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因此,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的执行并不单一。而在这四个会计制度中,对职工福利费的归集和列支范围也没有规范和具体的列举,对归集范围的解释不全面也较随意。由于无章可循,造成企业在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处理上争论较多。 2006年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7年又进行了修订。在发布的通则里,改革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并取消了应付福利费实行计提的老做法。因此,取消福利费的计提改为据实列支是一个重大举措,对企业的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凭证管理、税费计缴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税务规定相关分析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00706103157)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 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 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6“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7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8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9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0广告宣传费和业务 宣传费一般企业(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13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 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详解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详解 一、子女教育 1、起止时间: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2、享受条件: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 3、标准方式: (1)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 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2)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3)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1、起止时间: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2)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需要提醒的是,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三、住房贷款 1、享受条件 (1)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2、起止时间: (1)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3、标准方式: (1)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餐费税前扣除标准

这样的餐费允许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样的餐费允许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提到餐费,小编相信大部分会计立刻联想到属于业务招待费,而且知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数额少之又少,其实这个理解不确切,餐费不一定属于业务招待费! 情况1: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符合标准的餐费100元属于差旅费,允许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00元 贷:库存现金 100元 情况2: 公司召开市场会议过程中发生的餐费10000元属于会务费,允许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会务费10000元 贷:库存现金 10000元 提醒: 会议费中会有餐饮发票,税前扣除没问题,但是,一般会要求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如会议通知(包含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安排、会议内容、会议标准等)、会议纪要等资料。 情况3: 公司召开董事会过程中发生的餐费2000元属于董事会费,允许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董事会费20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0元 情况4: 公司员工岗位技能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餐费1000元属于职教费,允许按照工资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教费20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0元 情况5: 公司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过程中发生的餐费5000元属于福利费,允许按照工资总额的14%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5000元 贷:库存现金 5000元 情况6: 企业筹建过程中发生的餐费6000元属于开办费,可以按照金额的60%计入开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总额度不受收入的限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6000元 贷:库存现金6000元 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

历次工薪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历次工薪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我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展年表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1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 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28 号)。 二、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 1 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内容

(一)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是指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起止时间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二)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起止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每月1000元。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住房租金 起止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镇江地区扣除标准::每月1100元。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五)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400

1_6种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解读答疑

一、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1、父母一方满60岁,另一方未满,是扣2000元还是1000元?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只对是否为独生子女进行了区分,未规定必须父母两人都满60岁才能合计扣除2000元,只要有一人年满60岁即可;赡养2个及以上的老人,也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如果是独生子女,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若不是独生子女,应当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需注意的是,每人每月分摊的扣除额度不超过1000元。 2、我是独生子,父亲2019年10月28日满60岁,母亲58岁,什么时候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可以在2019年10月开始享受,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期限是指被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我的父母已经去世了,所以由我来赡养祖父母,我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4、A和B的父母已满60岁。由于A工资比较高,两人父母商量,A每月按500元扣除赡养老人支出,B每月按1500元扣除,是否可行? 答:不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B每月扣除的额度超过1000元,故不可行。 5、张一、张二和张三口头约定:2019年三人每人每月按666.67元均摊扣除赡养父母支出,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妥当? 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仅仅是口头约定,不够妥当。 6、A和B于 2019年1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每人每月按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后来因为家庭原因,两人商量6月份以后赡养老人支出全部由A来扣除,可以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选择的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一个纳税年度指的是1月1日-12月31日。协议变更只能约定下一个年度的分摊情况。 7、我赡养岳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吗?

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练习题

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 一、单选题 1、新《个人所得税法》费用减除基数为()元。 A、3000 B、3500 C、4800 D、5000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正确] 【答案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费用减除基数为5000元。 2、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子女教育扣除的分摊比例为50%或100%,但是已经确定的()年内不得变更。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正确] 【答案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子女教育扣除的分摊比例为50%或100%,但是已经确定的1年内不得变更。 3、境内住房贷款利息的个人扣除金额标准为()元。 A、500元 B、1000元 C、1100元 D、1200元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正确] 【答案解析】境内住房贷款利息的个人扣除金额标准为1000元。 4、李某和其妻子钱某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和钱某均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B、李某和钱某每月均可扣除的额度是1000元

C、李某和钱某可以由其中一人扣除,每月扣除额度是1000元 D、李某、钱某所购买住房如果在北上广深等城市,扣除的标准要高于1000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个税专项扣除中的首套房贷款夫妻共同可扣除额度为每月1000元。 5、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A、5% B、10% C、15% D、20%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正确] 【答案解析】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6、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的范围为子女年满()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的范围为子女年满3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7、下列情况中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的是()。 A、纳税人8岁的女儿放暑假了 B、纳税人儿子大学期间因服兵役而休学 C、纳税人24岁的儿子在海外留学 D、纳税人的18岁的儿子辍学打工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正确] 【答案解析】年满3周岁的子女接受学历教育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寒暑假等父母可以享受专项费用扣除,但因主观原因导致的不包括在内。

员工福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员工福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1关于职工体检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为职工体检发生的体检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2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3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对于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实质还是企业发放,因此可作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4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属于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支出,可作为职

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主讲老师杨中华 (一)法定所得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法定所得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1.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 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第四条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①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84(元) 2.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38号)规定: 科技创新奖励免税。 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118号);《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94号)规定:

职工福利费之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之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 在很多税收业务交流平台,福利费这个词常常被提及,“将员工向公司的借款转为赠送处理可否在福利费列支?”“是不是只要不超过扣除比例,任何超标准的费用都可以转到福利费来列支?”“单位食堂从市场购买的肉菜蛋等食品,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自制凭证计入福利费?”“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能在福利费中开支吗?”“本年没有用完的福利费额度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吗?”从这些问题的提出,可以看出常常有人把职工福利费当着一个什么都可以装的“万能筐”,误以为凡是不能在费用中列支或扣除的支出都可以计入福利费科目。 福利费在新版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在2015年初对2014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纳税 人发生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纳税调整项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具体来说是,在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第1列“账 载金额”栏目中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在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

在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 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必须注意的时,应当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理解为“一项规定了上限的特定的费用支出”。虽然A105050表是规定以纳税人“账载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的余额作为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但是不能简单把“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理解为就是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积,仍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从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项目、金额以及支付凭证等方面对此项进行审核计算填报。 福利费的定义及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扣除: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

个人所得税专扣答疑

个税专扣答疑 员工实际填报60问 金属质感分割线 一、子女教育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方式。 4.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6.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7.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 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8.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答:无需细化填写。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9. 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10.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答: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11.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12.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50%,以及100%: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3.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如何享受政策? 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二、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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