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司法鉴定启动权

司法鉴定启动权

司法鉴定启动权
司法鉴定启动权

浅论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改革

摘要:司法鉴定启动权由谁掌握、依照何程序来行使、救济途径如何,深刻关系着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我国现有法律对于鉴定启动权的设置过分倾斜,同时对于已有的法官司法鉴定决定权缺乏必要的制约,对于被告人的申请权的否决又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通过以上方面的改革,由法官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为当事人设置平等的申请权和救济权,也许能够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鉴定启动权鉴定决定权申请条件强制鉴定

引言

2006年7月16日,农民邱兴华因为怀疑自己的妻子与道观主持存在某种关系,在陕西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山顶上的铁瓦殿持刀斧砍死9男1女。逃亡35天后,邱兴华被民警抓获。10月19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邱兴华死刑。判决作出后被告人邱兴华的妻子写信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但未能获得答复。12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二审。在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庭请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也未能获得许可。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执行了死刑。1

此案引发了人们有关于司法鉴定程序的思考,尤其是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归属和使用程序。我们可以假设如果被告人妻子及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能够得到批准,也许本案的结果就会大大不同。相比较于英美等国,我国在设置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时过分倾斜,使得实践中被告人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在深入了解现有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找出其弊端的基础上,或许我们能够给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一、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概念界定

(一)司法鉴定概念界定

由于“司法”这个概念本身就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概念是指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法院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通过法定程序对案件作出权威裁判的权力2,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审判过程;而广义的“司法”往往将以国家的名义负责案件调查、提起公诉的机关(即我们现实中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包含在内,事实上是指整个刑事追诉过程。主要是从狭义和广义角度来考量。

相对应的刑事司法鉴定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鉴定,主要是指刑事审判过程中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简单而言并不包括侦查和起诉阶段的鉴定;广义的司法鉴定是指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的一切鉴定行为。简单而言,此间的司法鉴定包括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进行的侦查鉴定,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鉴定,当然也包括法院在审判过程涉及到的鉴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事实上,有些学者争论的我国侦查机关是否享有刑事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根本分歧在于两者站在不同的司法鉴定概念基础上。认为侦查机关享有鉴定决定权的概念事实上是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鉴定即侦查鉴定也包含在司法鉴定里面,按照现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显然可以认定为享有决定权。而后者的观点事实上只是从审判角度来司法鉴定,是从狭义的司法鉴定的概念出发。

1引自龚卫著:《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研究》,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2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200页。

从法律条文中看到,立法机关是采用广义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3然而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采用狭义的司法鉴定概念。因为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探讨法庭审判阶段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主体、启动权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程序,所以应当将不属于审判阶段的侦查鉴定排除在外。为了更好的说明被告人的鉴定启动权,本文在论述司法鉴定时也会采用侦查鉴定的鉴定结论,此时的主要目的在于探讨被告人的重新鉴定的权利。

(二)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概念

在界定刑事司法鉴定概念基础上,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界定启动权的概念。

在有关于邱兴华的论述中,对于法院是否同意司法鉴定的申请,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想“刑事司法鉴定决定权”4、有的称为“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5。按照樊崇义教授文章中所述,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与“刑事司法鉴定决定权”是两个同位的概念,两者都是司法鉴定在形式诉讼中涉及到的程序问题。刑事鉴定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主要问题是鉴定的启动权、鉴定的决定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以及鉴定的救济权等。6按照笔者个人的理解,所谓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就是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说白了就是一旦运用这个权力,就开始进入司法鉴定环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笔者认为通常意义上的启动权更加等同于决定权,即决定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至于申请权,由于其行使并不必然导致司法鉴定程序的开始因此不能被称为司法鉴定启动权。在文中后面的论述中,为了更好的解析和设置真个司法鉴定程序,笔者会适用决定权、申请权和救济权的概念。

二.现有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规定及辨析

(一)现有司法鉴定启动权规定

1、司法鉴定决定权的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7、“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8

2、司法鉴定申请权的规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9“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10

3、司法鉴定救济权的规定:

目前并没有被告方申请被驳回的救济程序规定。只是在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中,有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

4引自陈伯新著:《赋予刑事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构想》,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3期。

5引自陈靖宇著:《刍议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立》,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6引自樊崇义、郭华著:《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1期。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

公正情形的。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鉴定事项有遗漏或者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通有重大、疑难、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时,经检察长批准,鉴定机构可以组织会检鉴定。”11

(二)现有规定缺陷

1、法院拥有决定权却没有制约。

从以上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的决定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时候,可以自动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而无需第三方的申请;二是在庭审阶段,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批准的决定权。

法院在这一过程当中享有极大的自主权。在第一层次中,法院在审查证据的时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也可以不进行司法鉴定,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情况下法官必须申请司法鉴定而那些情况下法官不得申请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过高,很多法官可能并不愿意用司法鉴定的形式去主动对证据进行审核,而更加倾向于在庭审中审核,或者由当事人自己进行鉴定。在第二层次中,法律只是规定,法庭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作出决定。但是并没有规定,对于该种决定的说明过程,同时也没有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于该决定不服有何程序。在实践中,就会出现像邱兴华案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申请了,法官简简单单不予同意即可。实践中,出于庭审速度和公检法关系的考量,法官很多时候并不会同意被告人的鉴定申请。

2、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平等。

在现有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下,当事人在审判前的侦查和公诉阶段,并没有任何参与司法鉴定的机会,更不用提申请进行司法坚定了。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仅仅拥有自己的鉴定机构,而且按照可以出于侦查和公诉的需要随时进行鉴定。

除了作为鉴定对象以外,当事人唯一可能参与到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是在审判阶段,而即使是这唯一的可能性也受到极大的限制。首先,当事人只拥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而没有申请初次司法鉴定的权利。这种权利甚至不能被称为完整意义上的司法鉴定的申请权,因为后者尚且包括初次鉴定的申请。其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对象也只能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机关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来说,检察机关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在审核证据过程中采用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最后,即使是这样一种重新鉴定的申请权也建立在法官是否同意的基础上,正如上文所论述的,法律对于后者的决定权没有丝毫的约束。

3、缺乏救济途径。

权利的完美实现,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拥有完整的权利救济途径上。而通过上文两部分的两部分的论述,我们看到即使是被限制的如此细微的权利却依然没有救济途径。实际上,完善的司法鉴定的救济途径既是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保障,让其还有一条路可以走。另一方面也是对于法官权力的一种制约,救济途径背后对于法官考核所产生的影响会让其在作出最初决定时更加慎重。

三.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规范

刑事司法鉴定归根到底是用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对于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来说,必须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必须有一个中立的裁判方,拥有最后的决定权;第二必须赋予纠纷双方平等的权力,使得双方能够平等对抗。这一点又可以分为两点,一点是程序上的平等,应当赋予其相应的程序地位,其次实质上的平等,为了保证程序公正的真正实现,对于弱势方实现程序应当规制相应的法律援助措施。第三,为了保障程序顺利进行,应当对裁判方和当事

11《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第17--19条。

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制约。一是规定该种程序的启动条件,以免权利滥用。二是救济途径。

将以上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运用到刑事司法鉴定中,笔者参考有关学者的论述,制度构建有以下建议,并对设立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初步驳斥:

(一)赋予法官刑事司法鉴定决定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庭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决定权由法官行使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在暂时无法对整个制度进行全面改变的情况下,应当保留这有利于被告人的一面,仍然应当承认法官的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12

(二)赋予控辩双方司法鉴定申请权并对被告方予以法律保障

1、赋予双方同等的司法鉴定申请权。

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究其本质仍然是一个两造提供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而法官其本质作用在于将恰当的法律适用于明确的事实。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应当赋予两造形式上的平等性。具体到司法鉴定,应当赋予公诉机关以及当事人之间平等的司法鉴定申请权。

由于公诉机关代表的国家权力要远远强大于被追诉的被告人,因此在设计平等的司法间的司法鉴定申请权的时候仍然应当有部分倾斜。在考虑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从被告人的条件和角度去考量,而不是从公诉机关的条件去考量。如果以后者现有的条件去考量设计出来的平等权,等于在实质上抹杀了被告人的申请权。

2、给予被告方相应法律保障。

实质公正的实现不仅仅需要公正的程序设计,同时也要给予弱者的地位给予实际的支持。延伸到司法鉴定,仅仅是赋予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平等的申请权是不够的。双方平等对抗是建立在实力均衡基础上的。对于控方来说,由于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其自身就可以设立鉴定机构,同时其是代表国家对于案件进行追溯。因此,控方提出申请司法鉴定的经济成本较低,并且有强大的国家财政作为基础。但是对于许多被告人来说,司法鉴定所需要的高额鉴定费往往是其承受不了的。实际中往往会处于经济的考量而不去选择申请。

事实上,是否可以参照律师的法律援助制度,给司法鉴定也设立相关的司法援助的规定。这样对于那些贫困的被告人来说,至少也算是一个途径。另外对于某些较为特殊的案子,尤其是控辩双方都申请重新鉴定的案子,可否由国家来承担一定的费用?

可以采用辩护人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某些特殊案见和某些特殊被告人规定鉴定人的司法援助义务。并将此规定也纳入到司法鉴定人的考核过程当中。

(三)法官与当事人权利的制约

1、司法鉴定启动条件。

(1)可以启动。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司法鉴定的申请权,法官在最后进行审核的时候,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只有在符合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考虑是否可以启动。启动司法鉴定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13一是相对作为普通人的公、检、法的司法人员或者当事人需要鉴定的事项超出了普通人的知识范围,对于需要鉴定的主体来说因无能为力而必不可少;二是鉴定的事项属于“专门性问题”。这一问题不得仅仅依靠个人知识和经验作为判断标准;三是鉴定的事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必不可少的。

也有学者认为针对不同的鉴定应当规定不同的鉴定条件,例如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来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

13引自樊崇义、郭华著:《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1期。

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般应当具备被鉴定对象的病史资料、能够证明其生活起居特征的家庭成员或其他证人的证言,或是被鉴定人在羁押场所有反常举动等等。”14(2)强制启动。

这一点主要是为了规制法官的决定权的滥用,正如法律援助一样,规定在那些情况下,法官必须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必须同意进行司法鉴定。目前来看,主要是针对那些涉及到人身类的鉴定,以及重大财产类的鉴定。尤其是对于一些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司法鉴定,法官出于谨慎的考虑,原则上应该同意进行精神病方面的鉴定。

(3)重新鉴定启动条件。

在限制法官权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某些当事人尤其是其辩护律师可能会利用申请司法鉴定这样一种手段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因此,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获得鉴定结论,如果能够通过法庭质证的方式予以解决,就不需要进行重新鉴定。对于重新鉴定的申请条件,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1、鉴定人有舞弊行为;2、鉴定方法不当;3、送检材料缺失或虚假;4、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5、鉴定条件不齐备等等。”15

2、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按照现有司法鉴定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缺少必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于法官的决定,当事人只能被动的接受,而不能对其中的疑问采取措施。事实上,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来较好的解决司法鉴定制度的困境。

(1)法官的说明义务。

既然现有法律已经规定了,法官对于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那么完全可以在作出的决定里要求法官对于原因作出自己的说明。法官也是有人格尊严的人,它不可能在完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而瞎编一个荒唐的理由来应付。至少他必须为自己的决定找到能够说服大众的理由,这本身就是一个约束和考验。

(2)复议制度。16

现有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对于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规定了相应的复议程序。17事实上,司法鉴定也完全可以参照回避制度,建立起复议程序。当事人对于申请重新鉴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当然具体的受理复议的单位还可以继续探讨。虽然现实中上下级法院可能存在互通或者包庇的行为,但是至少这也算是一种利用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手段。

(3)上诉理由。

现有刑事诉讼法将应当适用回避而没有适用的,作为被告人上诉的理由之一。作为同属于程序问题并且对于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来说,法官如果按照规定应当适用而没有适用,或者对其不适用决定作出的解释不令人信服的,可以作为被告人上诉的理由。对于拥有业绩考核压力的法官来说,上诉率必须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同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司法鉴定而没有适用的,也可以以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挥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8

参考文献:

14引自陈靖宇著:《刍议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立》,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15引自陈靖宇著:《刍议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立》,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16

17

18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谭世贵、陈晓彤著:《优化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构想--以刑事诉讼为视角》,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5期。

2、于立娜著:《浅谈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归属》,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3、吴莉、江轶:《论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的构建》,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4、陈柏新著:《赋予刑事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构想》,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3期。

5、陈靖宇著:《刍议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立》,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6、龚卫著:《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反思》,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2期。

7、黄维著:《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的改革与完善》,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8、胡锡庆、蒋琪著:《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启动权新探》,载于《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6期。

9、樊崇义、郭华著:《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1期。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尊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严xx死亡过程病案简述: 原告的妻子严xx,女,就诊年龄67岁,因反复发烧1个月余,于xx年5月28日到北京医院急诊就诊,经急诊留观病房、住院的诊断和治疗,于xx年8月2日4点在该院死亡。 在严xx的诊疗过程中,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过错过失,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与严xx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利益医疗损害的事实陈述如下: 一、被告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过失: 1、死亡诊断与事实不符; 2、出院诊断与事实不符; 3、掩盖误诊真相、主要诊断前后矛盾; 4、误诊误治贯穿于整个诊疗过程中; 5、患者病重期间血压多次降低致休克未予治疗; 6、脓毒血症源于医源性感染; 7、滥用抗菌素导致患者严重的真菌感染; 8、滥用二性霉素b脂质体; 9、违反发热待查诊疗常规,未查找发热的真正原因; 10、直至病人死亡均未及时诊断脓毒血症,延误了治疗; 11、重症监护(a02)病房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12、多次擅自深静脉穿刺置管剥夺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 13、急诊留观病房医护人员明知严xx病危却不进行抢救。 1、死亡诊断与事实不符 被告作出的死亡诊断是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而患者死亡前数小 第2 页共8 页

时拍摄的x线片(xx-08-01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影像所见:“两侧胸廓对称,左肺野透亮度减低,未见明确片状阴影;......” 显然,患者并无重症肺炎的客观事实。这是明显的误诊过失。 2、出院诊断与事实不符 被告xx年8月1日开出的诊断证明书的主要诊断:肺部感染。而患者住院期间多次(至少有7次)的x线影像学检查,均无明确的肺部感染的客观事实征象,被告医院7次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就是有力的证据,见证据目录中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 3、掩盖误诊真相、主要诊断前后矛盾 xx年8月1日严xx从急诊科监护病房转到留观病房的主要诊断是肺部感染,而在患者死亡1个月即xx年8月30日记载的住院病案首页的主要诊断改为:脓毒血症。可见,被告医院的医师1个月后认识到对严xx的诊断有误。 4、误诊误治贯穿于整个诊疗过程中 由于被告医师的不负责任和错误的固执己见,始终误诊患者发热的原因主要源于肺部感染,尽管多次的影像学检查肺部均无明确的感染炎症征象,被告医师无视影像学检查的客观影像结果,坚持错误的诊断、持续地进行了错误的治疗。7月20 日竟然擅自停用了抗菌素,而此时患者已经处于脓毒血证的严重感染之中,但是,被告并未认识脓毒血证的存在,也未进行临床检验明确诊断。其后果无疑不断加重了病情、导致患者生命终结。 5、患者病重期间血压多次降低致休克未予治疗 严xx死亡前十余天病情逐渐加重,其重要的生命指征之一,血压多次明显降低,被告医师并未予以重视。xx年7月23日4点20分,监控血压:收缩压69/舒张压24mmhg,护士通知医生无处理,见

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

卷内目录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3746029.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3746029.html,/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是司法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1、程序公正,就是鉴定提请、鉴定决定与委托、鉴定受理、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鉴定结论的质证等环节,在立法和司法两 个层面都应当体现平等原则、合理原则,更多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在制定证据规则和鉴定法中主张鉴定提请和鉴定决定与委托实行同举证责任相一致原 则,重新鉴定实行协商与限制性原则,鉴定活动实行监督原则,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推行技术顾问辩论原则等都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2、司法鉴定实体公正就是要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准确性 、真实性,这是司法鉴定最大的公正,也鉴定的根本目的所在。要做实体公正,最主要的要立法规范各类鉴定的步骤、方法,制定各类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标准,严格 按科学要求办事,克服不重视科学方法,不严格遵守鉴定标准的不科学、不严肃的鉴定作风,杜绝随意性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如果没有标准,科学上难以评断其是 非,法律上就不能确定其真伪。没有科学标准的鉴定结论就是没有公正性。 3、司法鉴定主体的中立性,是确保鉴定活动和鉴定结论公正性的关键。鉴定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性必须通过鉴定主体去实施。若鉴定主体不居中实施,鉴 定过程与结果都可能不公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站在科学技术的立场上,不偏向诉讼主体的任何一方。这是受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结论——证据材料这 一根本性质决定的。在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立场有严格要求。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李明桃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 尊敬的各位鉴定专家: 患者李明桃诊疗过程病案简述:2016年2月25日,患者李明桃,女,47岁,因“摔伤致右肘疼痛、肿胀、畸形20分钟‘入院。经过院方的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院方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后右肘DR片报告示:右侧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折线穿破肘关节面,断部向外下方轻度旋转移位。在此患方有严重疑问,入院诊断伤情因院方一直拒绝提供片子给患者,入院诊断的伤情是否成立目前只能打上问号。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给予中医康复护理常规;抬高患肢、卧床休息;完善相关辅助检查;给予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抗炎、活血止痛、红光照射等对症治疗。因患者越治疗伤情越严重,患者及其家属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于2016年2月29日办理出院。2016年3月1日,患者经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放射科DR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肱骨外髁骨质断裂,折端轻微分离且轮廓不整,掌侧见大块骨化影;2016年3月2日,患者经开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侧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折线波及肱骨小头及滑车,折块分离移位。2016年3月5患者经入住三峡中心医院手术治疗,现患者肘关节活动严重受限,且需在适当的时机行关节置换术。对此严重损害后果,患方认为系院方违反诊疗常规存在以下医疗过错所造成:

1、入院DR诊断片至今一直未给予患者,也没出示给法院,且发生医疗争端后院方不同意患者封存医疗病历的请求,这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那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患者入院时候的真实伤情(有可能患者入院时候是轻微的骨折),也不能排除院方手法复位有加大患者骨折伤害后果。其故意隐瞒患者入院前病情的行为,完全可以推定院方掩盖错误诊治真相具有医疗过错; 2、院方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根据患者病情,患者方在坚持入院前骨折程度非常轻微的前提下,即便按照现有病历记载,患者入院时候已经属于粉碎性骨折且有移位,完全说明患者入院时的伤情明显具备手术治疗医疗指针,而保守石膏固定治疗对关节部位移位的粉碎性骨折明显不当。因院方存在治疗方式明显不当,才引起患者经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后病情不仅没得到改善反而病情显著加重,从而延误了患者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留下终身残疾。 3、所采取的治疗方式是院方主观所定而非将治疗措施及方案完整沟通给患者选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本案从医患沟通记录上完全可以看出院方没有将整个医疗措施进行沟通让患者选择,而是主观的给患者施行了手法复位石膏固定术,在医患沟通上存在严重过错。

医疗赔偿异地诉讼流程

一、医疗赔偿异地诉讼流程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章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针对的被告往往是医疗机构、预防、防疫、妇幼保健等,这些机构在法律上称之为“法人组织”,所以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通过医疗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就应当到这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这家法院就是“管辖法院”。我国诉讼法规定管辖法院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应以被告(医院)所在地,而不是患方所在地起诉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患方可向上述两家机构的任何一个管辖法院进行诉讼。同时为防止两家法院同时受理同一案例,《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说,患者及其家属到甲区的A医院就医,但是,按照A医院的规定,做手术应当到该医院设在乙区的分院治疗,结果在手术过程中生产医疗纠纷,那么,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选择甲区的法院,或者乙区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基本事项: 1、案由的选择

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3)患者有损害后果;(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之间因果关系;(5)患者有经济损失;(6)在诉讼时效内。 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 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一审程序 1、管辖法院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卷内目录

.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

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 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 发布

目 录 前言.............................................................................II 1 范围 (1) 2 定义 (1) 3 鉴定原则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检查 (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实验室及鉴定人员的规范要求 (15) 附录C (资料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16) 附录D (参考性附录)眼外伤法医鉴定检验结果记录单(范本) (18)

前言 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90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日颁布实施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GA/T 14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美国医学会)编著的《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Fifth Edition)(《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5版)。本指南还参考了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文件(包括:《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图像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临床眼电图法国际标准》、《视诱发电位法国际标准》)。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实践而制定,为眼外伤后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刘瑞珏,朱广友,范利华,翁春红,陈捷敏,刘夷嫦。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1)损伤程度鉴定700-800元/例(2)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700-900元/例(3)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500-700元/项(4)性功能鉴定 800元/例(5)医疗纠纷鉴定2500-3000元/例(6)活体年龄鉴定 700元/例(7)劳动能力评定 500-600元/例。 热门城市:项城市律师新泰市律师思茅区律师江汉区律师龙泉驿区律师姑苏区律师武陵区律师香河县律师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那么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又是怎么样的呢,也许很多人觉得自己不需要了解,但是如果我们平时花点时间去了解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对自身是很有帮助的。今天,我们的在下面的文章中将为您带来比较全面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内容,大家可以学习交流一下。 一、法医类类别 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 备注 (一) 法医病理鉴定

1 早期尸表检验具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具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 晚期尸体解剖具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 开棺验尸具6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 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 脏体硅藻检查例500 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

司法鉴定建设活动方案

司法鉴定建设活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好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工作制度化、鉴定程序化、档案模本化”建设(以下简称“三化”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省司法鉴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以规范化管理为目标,通过开展“工作制度化、鉴定程序化、档案模本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执业流程,完善档案管理,确保“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制度化建设 工作重点:市局延续去年以来的制度建设规划,制订出台《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市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将《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加以具体化,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各鉴定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及收费、印章管理、鉴定援助、培训学习、信息调研、人员管理及劳资等制度,已经建立的制度要充分论证可行性,对缺乏可操作性的部分要根据实际及时修改,确保所有制度可操作、有落实。 工作目标:鉴定机构进一步制订完善鉴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人手一份,确保机构内所有人员能熟知并按制度操作运行。 (二)鉴定程序化建设 工作重点:各鉴定机构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执业。着重规范以下方面:审查鉴定用途及要求的合法性;对鉴定材料接收流转要有登记;建立审批分案流程;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验证外

部信息并在鉴定文书中明确标明;严格执行复核制度;按规定出庭质证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已通过认证认可的机构要严格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过程的每个环节规范可控;尚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机构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 工作目标:各机构结合上述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流程,抓好关键环节的流程再造,突出制度化和便捷化,确保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内部人员熟知流程并严格执行。工作流程以表格、图示等直观形式向当事人公开,增加透明度。 (三)档案模本化建设 工作重点:鉴定机构按照市局下发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文书模本的要求整理档案。着重规范以下方面:卷宗封面填写完整、清楚、美观;重新鉴定要在委托书中注明;鉴定协议书中要约定结算方式、鉴定时限、争议处理等;鉴定文书发文稿要有复核人签字;活体检查记录、勘查笔录要有被鉴定人及在场人签字;鉴定材料流转要有记录、有签字;送达回证要填写完整;特种载体材料要有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等;档案查阅、复制要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有记录等。 工作目标:全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能够完整记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全部过程,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要求不漏项、不缺项,并做到全市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整齐划一。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4月)。各鉴定机构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充分认识开展“三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三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为扎实开展活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并结合各自实际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2011. 2. 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 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主要内容有种属来源;个体识别(如血痕、精斑、唾液斑、混合斑、毛发、软组织、硬组织等);亲权鉴定(如三联亲子、二联亲子、同一父系遗传关系、同一母系遗传关系、祖孙关系、祖母孙女关系、同父异母姐妹关系、生物学同胞关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3746029.html,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患方:某某,xxx岁,男。 医方:某医院。 尊敬的各位专家: 患者近亲属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现委托贵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是我方的陈述意见,请专家参考。 一、简要治疗经过: 2017年2月23日上午九点,患者因胸闷、心慌、心前区疼痛等症状到对方医院门诊部就诊,门诊予以对症治疗,但症状没有明显改善。次日,为进一步诊疗,患者以“间断胸闷、气短、心前区疼痛1月,

加重1天”为主诉,到医方处就诊,医院以“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1.不稳定性心绞痛;2.高血压病3级”的初步诊断收住院。2017年2月27日,医院为患者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手术,造影提示“冠心病,双支病变”。2017年3月2日,在医生的建议下,患者在医方处行“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术后当天的20:40时,患者出现失语、烦躁、右侧肢体活动不灵的症状。CT报告为头颅“左侧基底节区出血,左侧基底节区、双侧放射冠腔隙性脑梗塞”。虽经抢救,患者于3月4日不治身亡。 二、关于医方的过错 1.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患者的高血压病情未进行有效监控 患者2017年2月23日到对方医院门诊处就诊时,血压高达190/120mmhg,且否认高血压、心脏病史,结合门诊心电图报告,可见患者的血压长期偏高,且未得到控制治疗。对方医院对患者的入院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1.不稳定性心绞痛;2.高血压病3级”。根据诊疗常规,动脉粥样硬化和高血压可以导致患者的动脉结构变脆、变薄,在血压波动时容易破裂出血。所以对患者而言,保持血压的稳定性非常重要。 医方在诊断明确的基础上,应严格控制并监测患者的血压。然而根据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 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35项) 序号项目单位指导价 (元) 释义及备注 1 早期尸表检验具2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 2 晚期尸表检验具3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 3 早期尸体常规 解剖 具8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 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 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 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4 晚期尸体常规 解剖 具12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 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 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 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5 特殊尸体解剖具15000 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 6 乙类传染病尸 体解剖 具20000 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 剖检验。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 6 丙类传染病尸 体解剖 具15000 对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 剖检验。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丙类传染病种类。 7 尸体脊髓腔解 剖 例1200 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 8 单个器官肉眼 大体检查 个 1000/心脑 肺、500/ 其他 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 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对心或脑进行 肉眼大体检查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其他器 官。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 增加1个器官,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但 收费总额不高于全套器官肉眼大体检查的 费用。 9 多器官肉眼大 体检查 套7000/具 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肉眼 大体检查 10 常规组织切片 制作和检查 张100/张 对器官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 检查。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 行组织切片检查的 11 组织切片特殊 染色检查 张600/张 利用特殊染色技术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检 查,包括脂肪染色、糖原染色 12 电子显微镜病 理检查 标本800/样 制备符合要求的样品,利用投射电子显微 镜或扫描电子显微镜进行检查 13 硅藻检查例1000/样本对尸体的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器官进行硅藻检查 14 尸体X光检查部位600/部位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腹部、骨盆部、四肢,进行X射线检查。对四肢中的任何一肢、二肢、三肢、四肢进行检查,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一、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意义 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依据的最基本准则,它体现了一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鉴定委托方以及其他相关主体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司法鉴定基本原则贯穿于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及其各方面,对司法鉴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指导鉴定活动的开展。司法鉴定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实践依据,为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提供了基本价值取向,是指导司法鉴定活动的理念。从事各项司法鉴定活动,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行为准则,与基本原则的要求保持一致。鉴定活动违背基本原则,将使其与司法鉴定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无法发挥司法鉴定保障案件事实真实、服务诉讼活动的功能。 2、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对于确定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制定的规则体系。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对于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健全具有纲领意义,为确定鉴定活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方向、基础和依据。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在鉴定启动权、鉴定主体准入、鉴定活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与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不相符合、不相适应和不相配套的问题。只有认真贯彻和遵循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精神,才能正确把握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方向。 3、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指导鉴定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决定》的精神,我国确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在,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司法管理工作,必须以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作为基本理念,按照基本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政策、提出措施、实施监管中,从而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内容

怎样向医院要求医疗事故赔偿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3746029.html, 怎样向医院要求医疗事故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一)诉前准备工作 咨询医疗方面的专家,了解是否医疗过错,如无过错,诉讼自行终止,无需浪费时间;如得到积极答复有过错可以进行下一步,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根据《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需要提供尽可能的对方过错的证据,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 (二)提起诉讼

到法院立案庭发起诉讼,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根据以往经验,法官会要求患方列明要求赔偿款项金额和细节,以便其日后审核。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委托的鉴定机构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 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论司法鉴定的规化 何家弘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特别是在人类社会的司法活动已经进人了科学证据时代之后,随着各种物证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越来越多,鉴定结论在审判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要。由于物证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其一般都要通过科学鉴定来明确其证明价值,所以人们又把其称为“科学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物证以及相关之鉴定的广泛使用,体现了司法证明活动科学化发展的趋势。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达马斯卡[2]曾指出:“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法。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随着人类感官察觉的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真相之间鸿沟的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已经开始下降。”科学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如此重要,那么,如何保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如何保障司法人员正确地运用鉴定结论,就是我们研究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时必须认真思考和解答的问题。笔者认为,加强司法鉴定的规化是解答这一问题的重要路径。 一、司法鉴定规化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

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精密,或者说,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社会职能不断细分的过程,是人们的社会分工不断走向专业化的过程。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分别在自己很小的群体中过着基本上自给自足的生活,从衣食住行的供养到生老病死的管护,基本上都由全体成员共同完成。当时即使有社会分工,也是非常简单非常粗糙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样;人们的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精细,越来越专业。于是,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人的活动。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我们离开他人都几乎难以维系甚至寸步难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犹如一架巨大的精密机器,每个零部件的运转都会关系到整个机器的功效。为了保障机器的正常运转,各个零部件的运转必须严格遵守预定的规。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承担着不同社会职能的人们也必须按照不同的规进行自己的活动。由此可见,规化是人类社会生活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系统的正常运转是以子系统的正常运转为基础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系统作为国家职能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对于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社会生活的规化离不开司法系统的规化。如果司法系统的运转缺乏规性,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就会出现混乱,甚至出现停顿。另外,司法系统本身的规性运转也依赖于其组成的各个子系统的规性运转,而司法鉴定就是司法系统中重要的子系统之一。 对各种纠纷进行裁决,对各样案件进行审判,这是司法系统的基本功能,而纠纷的裁决和案件的审判都离不开司法鉴定。换言之,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科学鉴定往往是不可或缺的。刑事案件如此,民事纠纷亦然。例如,人被打死了要鉴定,人被打伤了也要鉴定;酒瓶爆炸了要鉴定,大桥垮塌了也要鉴定;医疗事故要鉴定,亲子关系也要鉴定。一句话,只要案件事实的认定涉及'专门问题“,司法鉴定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经途径。因此,司法鉴定的规性在很多案件中都会直接影响到司法裁判的规性。经验证明,司法鉴定活动缺乏规性,司法审判也会失去规性;司法鉴定很混乱,司法审判的结果就会出现混乱。综上所述,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而司法鉴定作为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也必须走向规化。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

司法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陈述书 陈述人人:XXX 性别:女年龄:34岁 司法鉴定申请事项:请求鉴定机关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对陈述人的身体健康构成侵害及侵害程度。 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纠纷一案,经呼伦贝尔市医学会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呼伦贝尔医鉴[2011]0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下称鉴定书),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陈述人依法采用诉讼方式进行主张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请求司法鉴定。 陈述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以下违反医疗法规的行为导致陈述人身体健康受到侵害。 一、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牙克石市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未将医疗措施、医疗风 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在被告知做剖腹探查术的手术告知义务书中签字同意该术式。但医生在剖腹探查后未能将申请人的真实病情如实的告知患者自作主张将患者的子宫次全切,造成申请人在34岁的年纪丧失子宫,器

官缺失,医院及医生是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直接责任 者,而不是什么承担次要责任。 (2)在申请人术后院方未能及时发现误扎输尿管,导致患者 肾积水,肾功能受损。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 二、鉴定书存在明显不当或错误之处 1、“分析意见”自相矛盾,模糊不清。“医方术中发现子宫肌瘤小且单发,不符合子宫次全切指证,医方未再次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对患者子宫次全切的后果有一定责任”。这样的分析意见自相矛盾,请问,患者在手术台上接受的是剖腹探查术,在医生探查后发现和预期相差甚远时不和患者沟通自作主张将其器官全切患者要有什么责任?分析意见肯定了医生未和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但结论是院方有一定的责任,不是自相矛盾么?申请人认为这个责任完全在院方。 2、“分析意见”中患者盆腔粘连严重,手术难度较大造成术中误扎患者右侧输尿管,医方应对此后果负主要责任。申请人不能够理解。既然该院医技水平不能够处理这样的手术为什么还要坚持做?并且在误扎之后没有发现,给患者造成终生的身体损害。这样的后果恐怕不是院方负主要责任那么简单,院方应当对此负全部责任。 3、鉴定书缺少以下主要内容,既不严谨、也不科学。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1、印章:又称图章,通常由印面和用于执掌的印柄构成。 2、印面: 又称印章章面。 3、印文:印章印文的简称,又称印鉴。 4、公章:印面上镌刻有单位、机构、部门法定名称的印章。 5、名章:又称私章,印面上镌刻有个人姓名的印章。 6、专用章:指单位、机构、部门内部使用的用于专门事务或专项业务的印章。 找专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征地拆迁律师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行业特定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司法鉴定行业也不例外,但是因为司法鉴定包含多种鉴定类别,每个类别都有其规范的鉴定标准,那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之印章印文鉴定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看下文。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SF/Z JD0201003-2010

I目次 前言.............................................................................II 第1部分印文特征的分类 (1) 第2部分《印文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5) 第3部分印文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9) 第4部分印章印文鉴定规程 (13) SF/Z JD0201003-2010 II前言 《印章印文鉴定规范》是由系列规范构成,下面列出了这些规范的预计结构。 ——第1部分:印文特征的分类; ——第2部分:《印文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3部分:印文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4部分:印章印文鉴定规程。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凌敬昆、钱煌贵、徐彻、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陈晓红。 SF/Z JD0201003-2010 第1部分印文特征的分类 一、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印章印文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和印文特征的种类。 本部分适用于文件鉴定中印章印文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文件鉴定通用术语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精编版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 异议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关于对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豫世建价【2016】鉴字第号文书鉴定意见书的异议 申请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信阳市浉河区张李湾商住城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懂事长 异议事项: 事实与理由: 贵院委托鉴定中心所做的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豫世建价【2016】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我方已收悉。被告认为: (如果你对鉴定有法律上异议,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做,专业性异议造价员写):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