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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垃圾围村困境的突围路径思考

Th e o ry Re s e a rc h

学论

理★★★★收稿日期:2016-12-12基金项目:武昌工学院2014-2016重点校级课题《以活动为牵引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法探索》作者简介:胡艳(1979-),女,湖北天门人,教研室主任,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研究。

法律视角下垃圾围村困境的突围路径思考

(武昌工学院,武汉430065)

当下,农村普遍存在着比较严峻的垃圾围村现象,大

量随意堆放的生活垃圾给农村生态、

农民生活带来极大危害与困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有机、可回收、不可回收、危险废物四类。从垃圾形态上看,除固体废物,还应包括农村人口日常生活和服务产生的厨厕

垃圾中的液态废水。

在许多农村,厨厕废水直接排放,这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但在实际生活中,

我们习惯将生活垃圾等同于固体废物。

一、农村生活垃圾现状

1.农村生活垃圾量的快速增长。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产量快速递增。住建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市垃圾每年清运量1.79亿吨,农村垃圾每年产生量是1.5亿吨左右。除传统农业生产生活产生

的剩菜、

柴草废渣、果皮、废纸等,废弃的家电、包装盒(瓶)、塑料袋(膜)、建筑垃圾等难降解物质逐渐成为农村生活垃圾的主流。

内忧未解,又添外患,城市垃圾的下乡为这一增长“默默”做着贡献。2016年7月初媒体曝光上海2万多吨生活垃圾偷倒太湖湖岸事件,短短几天时间,静美湖山化为恶臭之所。包括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全国多地不同规模的城市都存在城市垃圾转运农村的事实。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较落后。农民们将废旧家电、废纸、塑料瓶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废品出售给废品经营者,废弃食品、果皮用于喂养牲畜,其他垃圾往往丢弃于田间地头、房前屋后、湖边池旁。这些露天的垃圾堆大多无人管理,或被人放火焚烧。有时为应对检查,垃圾山被村镇组织转移到湖边、

塘边、坡下等地势低洼地。随手扔弃、放火焚烧、露天堆放、位置转移是农村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二、垃圾围村的危害1.环境污染之痛。生活垃圾的随意丢弃,导致农村水源污染、

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农村生活垃圾在长时间堆放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渗出液,这种渗出液是一种高浓度的有机废水,它易在雨水天气时,与雨水混合,流入小溪小河、土壤中,地表、地下水都受到污染。污水灌溉的土壤也

遭受其害,田间地头的塑料包装物、

电池、日光灯等废弃物在漫长的降解中也给土壤带来不可逆的影响,目前我国湖南、江西等农业产区粮食作物存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问

题,影响农作物质量。随意堆放的生活垃圾腐败分解,

向大气释放大量的氨、硫化物,恶臭熏天,污染空气。

2.农民健康受损。环境污染导致我国癌症村的数量不断增加,2013年学者统计中国癌症村的数量超200个。据世界银行报告,中国农民死亡于癌症的概率接近全球水平的四倍,而我国农村居民每死亡5人就有1人因为癌症。除工业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所导致的水质污染与作物重金属含量超标,是农民健康受损的重要诱因。

3.农业可持续发展受阻。“粮以土为本,土以质为先”,田间地头垃圾成堆,白色污染触目惊心,这大大降低了土壤的肥沃程度,粮食的产量受影响,农产品的质量降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受阻。

三、垃圾围村困境形成的原因1.现有相关法律原则性、理论性强,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我国目前有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和防治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县级及相应的基层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问题上负有责任,但无具体条款。一些地方立法对农村环境管理与污染治理实际

摘要:当下,农村生活垃圾问题日益严峻,数量大幅提升,垃圾成分日益复杂,而垃圾处理方式的停滞落后,公

共服务提供的严重不足,催生了来势汹涌的垃圾围村现象。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村容村貌,更带来严重的危害。本文分析了这一现象产生的成因,并从法律的视角,思考解决困境的路径。关键词:农村;生活垃圾;法律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4-0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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