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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四氯乙烯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四氯乙烯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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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四氯乙烯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标 签】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四氯乙烯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2号

【发文日期】2013-05-31

【实施时间】2013-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商务部于2013年4月28日收到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四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和支持此次反倾销申请的阿拉善达康三四氯乙烯有限公司、宁夏康美化工有限公司及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六化肥有限公司的四氯乙烯产量之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本

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四氯乙烯,英文名称:Perchlorethylene或Tetrachloroethylene(简称PCE)

化学品类别:有机物--烃的衍生物

化学分子式:C2Cl4

化学结构式结构图:

物理化学特性:四氯乙烯为无色透明液体,具有类似乙醚的气味。分子量165.82,熔点-22.2℃,沸点121.2℃,相对密度(水=1)1.6226,蒸气密度5.83,蒸汽压2.11kPa/20℃。四氯乙烯不溶于水(溶于约10000份体积水),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苯等多数有机溶剂;能溶解多种物质(如橡胶、树脂、脂肪、三氯化铝、硫、碘、氯化汞)。遇水可缓慢分解成三氯乙酸和盐酸。有水存在对铁、铝、锌有腐蚀(但可加稳定剂加以抑制)。非可燃性液体。高温引起分解,分解条件不同分解产物不一样,主要为盐酸、光气、一氧化碳。如有活性炭存在,加热至700℃分解生成六氯化苯和六氯乙烷。被强氧化剂氧化。与钡粉、铍粉、锂屑、四氧化二氮、氢氧化钠发生剧烈化学反应。

主要用途:四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氯产品,用途广泛,在工业上主要用作有机溶剂、干洗剂、脱硫剂、织物整理剂、金属去污剂、脂肪类萃取剂、有机合成和热传递介质,医疗上用作驱虫药,以及制冷剂HCFC-123、HCFC-124和HFC-125等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3921374.html,)“案件动态”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四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3921374.html,)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

进行查阅。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五、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关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信息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查询。

六、问卷调查

(一)四氯乙烯反倾销案倾销调查问卷

商务部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公司及申请书列明的其他公司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包括公司的机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地区内)销售、对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出口销售、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四氯乙烯反倾销案倾销调查问卷》届时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未登记应诉的其他公司可直接下载或向商务部索取该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上述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所有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至商务部。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在答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商务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卷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商务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二)四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关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的相关通知,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查询。

七、本次调查自2013年5月3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4年11月30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412 65198420

传真:86-10-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964 65198070 65198054

传真:86-10-65197583

附件:四氯乙烯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四氯乙烯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附件( 公开文本 ).pdf 四氯乙烯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doc

欧盟对华奥康皮鞋反倾销案分析

欧盟对华奥康皮鞋反倾销案分析 摘要:2015年11月15日欧洲法院下达判决书,最终裁定欧盟普通法院在审理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例上,判决中国奥康鞋业胜诉。这标志着中国奥康皮鞋公司不仅在行政上,而且在法律上取得了抗辩欧盟皮鞋反倾销的双重胜利。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在欧洲法院获得胜诉有望彻底解决这场官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中国鞋企未来面对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问题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对中国鞋企国际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欧盟奥康反倾销 反倾销是一种被各国普遍认可的限制进口和保护本国产业的贸易措施。随着出口贸易额的快速增长,中国已经是全世界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我国家电、鞋业、光伏等多个行业在扩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遭遇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不公正的对待。 2012年11月15日,欧盟高等法院裁定中国奥康鞋业公司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件胜诉,致使浙江奥康公司历经六年时间最终赢得了胜利,给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树立了榜样。本文详细阐述了奥康鞋业公司胜诉欧盟反倾销案例的始末,分析了奥康公司胜诉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建议。一、奥康鞋业公司胜诉案始末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皮鞋开始大量出口到欧盟各国,由于质优价廉,每年的销售额都较大幅度增加。1995年至2005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皮鞋实施长达十年的配额限制。2006年10月,欧盟决定对中国皮鞋征收为期两年的16.5%的反倾销税。面对欧盟反倾销的制裁,在国家商务部、中国皮革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奥康公司于当年10月23日正式聘请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从司法程序上对这一明显不公平的贸易决策向欧盟初级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温州泰马、广东金履、新生港元、万邦4家鞋企也跟随奥康联合上诉,理由是欧委会对中国企业出口欧盟鞋类产品的成本分析不准确,成为中国入世5年过渡期结束后的“第一辩”。然而,欧盟的反倾销制裁并没有因为中国鞋企的奋起应诉而结束。原本征收两年的反倾销税到2008年10月就应终止,尽管大多数成员国反对,但是欧盟委员会仍然决定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展开“日落复审”。2009年12月,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欧盟复审决定对中国皮鞋的反倾销制裁再延长15个月,

关于欧盟和我国光伏产业的分析

欧盟对中国开启光伏大战的原因 事件概述: 2012年7月,一些欧盟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申请。9月6日,欧盟正式宣布对华光伏组件、关键零部件如硅片等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范畴超过此前美国“双反案”,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规模贸易诉讼。这对已入寒冬的中国光伏企业是致命性打击。而欧盟为何对中国开启光伏大战,在我个人看来,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原因。 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希腊等欧盟国家发生了债务危机,欧盟成员国经济发展不景气,各产业包括光伏产业也受到了一定的打击与影响,与之相反,中国经济一直稳步增长,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光伏产业对外出口额度大,抢占了许多欧盟本土市场,这难免使欧盟方面眼红,心态不平衡,而且光伏产业是一个创新性全球能源产业,欧盟国家不想中国在这新兴产业里占据主导地位,不希望中国能从这个产业链中分得原本应属于他们的利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是欧盟的1/20,但我们的光伏企业在整个全球的光伏产业链中处于中下游,主要从事的是电池块的生产和组装环节,因此我们具有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价格低廉,这导致了我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价格低于其本土产品,全部的中国企业占据了欧盟光伏市场的80%,这使得欧盟本土光伏产品难以打开销路。欧盟为了保护其内部本土市场及产业而对中国光伏产业发动反倾销大战。 二、制度原因。 欧盟与中国是不同的国家制度,在欧盟国家眼里,中国始终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经济也不完全是市场经济,是有条件的市场经济,而欧盟一直以来则崇尚的自由的市场经济,欧盟害怕中国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之后,害怕其政治影响通过这种经济占据的方式得以传播感染,降低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其盟国国民心中的地位,影响其政治制度的稳固性。 三、外部原因。 从欧盟方面来说,它本身的经济结构与经济发展存在缺陷,为了弥补这些缺

2009欧共体反倾销条例(中文)

2009年11月30日通过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防范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1225/2009号条例(修正版) 欧盟理事会 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 考虑到为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及为某类农产品作出特别规定(CMO单独条例)[1]的2007年10月22日欧共体第1234/2007号条例,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鉴于: (1)关于防范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2](1995年12月22日通过)至今已被多次修改[3],该条例应被编纂得更为清晰与合理。 (2) 1994年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考虑到倾销与补贴各自新规则的不同属性,为其分别制定一套共同体规则是合适的。随即,关于防范补贴及反补贴税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 (3)有关倾销的协定,即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许多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同时也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为了确保合理、透明地实施这些规则,应尽可能地将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到共同体的法规中。 (4)为了维护GATT协定所建立起来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 (5)应为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正常价值在所有情况下均应以正常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为当事人何时可能被认为存在倾销行为制定指引是可取的。应明确国内销售被认为低于成本,并被不予考虑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采取正常销售、推定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来进行补救。即便在试生产期,也应为成本分摊制定规则,同时也应为试生产期的定义、成本分摊的范围及方法制定指引。在推定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明确定销售成本、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数额以及包含在正常价值中一定利润数额的方法。 (6)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时,应选择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并为此制定相关规则。当不可能找到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时,可规定在其他任何合理的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 (7)欧共体反倾销实践应对哈萨克斯坦国内已变化的经济情况予以考虑,特别应明确,当通过对涉案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进行调查发现生产商(们)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生产时,可依照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来确定正常价值。 (8)同样对来自WTO成员的非市场经济国的进口产品,在发起相关反倾销调查之日起应给予类似待遇。 (9)应基于被合理证实的被调查生产商(们)的申请,对是否存在市场经济环境加以核查,被调查的生产商(们)希望采用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来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

美国反倾销法与中国的对策

美国反倾销法与中国的对策 p 一、美国反倾销法简述 美国是具有反倾销历史最久的国家之一。早在1916年美国税收法中已有关于反倾销方面的若干规定。1921年美国正式制定反倾销法,此后又经过了《1930年关税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及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的数次修订。目前使用的反倾销法是美国国会于1994年底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反倾销和平衡关税的条约而再度修订并通过的反倾销法修正案。 反倾销法是美国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体。“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税的条款、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美国反倾销程序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查和司法复查,主要由美国政府商务部、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等机构负责相关职能。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政策与中国的对策 (一)美国对华反倾销政策 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仅相当于美国进口量的l%左右,而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却占其全部反倾销案件的20%以上,远远高于对美国出口较多的国家和地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不景气,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呼声日益高涨;另一方面美国反倾销法中公平价值的确定方法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着歧视,美国商务部用的是一把有弹性的尺来确定公平价值,对中国的企业极为不公。我国的出口上平价格偏低、以量取胜也是一方面的原因。通过回顾从1980年首次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到今年——这三十年美国对华反倾销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如下特点: 1.一直给予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和贸易体制包括外贸体制已经改变,但是美国商务部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该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的译文如下:“中国和美国同意,美国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

欧盟光伏反倾销

欧盟光伏反倾销分析 一.起因: 欧债危机的爆发让欧盟各国用于建光伏电站的补贴大幅削减,这不仅影响到了国内光伏市场的出口,更让其本土的光伏企业生存受到直接冲击。据统计,去年以来,迄今全球光伏领域的60家顶级厂商,已有12家关闭和破产。此番对华光伏“双反”的主角Solarworld 状况同样不容乐观,去年全年亏损额达39.365亿美元(约合235亿元人民币),去年以来已先后关闭了美国和德国的多条光伏组件生产线。欧美光伏企业破产潮的涌现或将倒逼针对中国产品的“双反”举措成为现实,以缓解其企业的生存压力以及破产倒闭后可能引发的就业和人员生活等一系列问题。 7月24日,德国光伏企业SolarWorld正式向欧盟递交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申请。按照欧盟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时间表,在收到反倾销申诉书后,欧盟委员会将在45天内向欧盟各成员国征询意见,在27个成员国中,有14个或以上国家投赞成票,就可以立案。 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看,历史上欧委会接受申诉的贸易案件最终都立案了,北京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军表示“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该反倾销案与美国双反的比较 1. 申诉方,均为SolarWorld公司。 2. 目前申诉内容有所差异。 2011年美国的双反是反倾销和反补贴,而此次提交给欧委会的申诉内容,还仅限于“反倾销”一项。但一般反倾销的调查期是15个月,而反补贴的调查期为13个月。如果9月初欧委会立案,那么两个月后,SolarWorld很有可能再向欧委会提出反补贴的申诉,到时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将遭遇与美国市场一样的“双反”调查。 3. 此次反倾销调查的范围更广。 美国案件的调查范围是“原产于中国大陆的多晶硅电池片生产的电池组件”。而中国企业的规避方法是把硅片送到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例如台湾等地,加工成电池片,再拉回大陆进行组装,这样就成为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电池片组装成的电池组件,从而规避了30%多双反税率。因此SolarWorld在向欧委会提交的申诉书中,调查范围指向所有中国大陆生产的多晶硅电池和电池组件,不管其生产过程中应用的是来自哪里的电池片。 4. 影响更大。 美国市场只占到了中国光伏产品20%甚至更低的出口份额,而欧洲则占到了60%-70%的份额。2011年中国光伏产品出口到欧盟的总金额约为204亿美元,如果该反倾销案件立案,将成为中国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争端,对中国光伏产业是个巨大打击。 三.有关反对立案的有利力量 1. 欧盟当地的上下游企业是反对立案的主要力量, 但对立案的影响有限。目前,大量中国电池组件生产企业,是从欧盟进口原材料和生产设备,同时其销售和安装也主要是依靠欧盟当地的企业,如果中国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欧盟当地的上下游企业的利益,都将受到牵连。 中国光伏企业推动行业上下游的相关利益方企业在欧洲成立了AFASE联盟(太阳能协会),这一联盟由70多家光伏原材料、设备制造商和项目开发商组成。但欧委会在立案之前只会向欧盟当地的电池片生产企业征询意见,因为他们是案件的“利益相关方”,因此上下游企业并不能直接影响到欧委会的决策。 2. 部份欧盟成员国反对立案。像保加利亚、荷兰和希腊等欧盟成员国均没有光伏电池生产

欧盟对中国自行车进口之反倾销税2018年才终止

欧盟对中国自行车进口之反倾销税2018年才终止 2015-02-02 15:09:34 来源:Bike Europe 浏览量:3 欧盟对中国进口自行车课征48.5%的反倾销税,一般认定将于2016年6月就会终止,但欧盟自行车制造商协会(EMBA)通知:该税将会再缓两年,也就是在2018年6月才会终止。 一般假设该倾销税将于2016年6月终止的原因是因许多业界人士认为该税是在2011年10月公布,而实施的期限为5年。然而,欧盟委员会是在2012年3月才对2011年10月的反倾销税措施的继续实施与否发起期中检讨。而期中检讨到2013年6月才得出结论。 基本反倾销条例 EBMA主席Montgomery知会Bike Europe时说:“目前对中国制自行车所课征之反倾销税是从2013年6月5日开始,有效期间长达5年,所以要到2018年6 月才会终止。此5年期的规定列在基本反倾销条例的Article 11(2)里。 这法条条文为:“反倾销措施最后终止的时间为其实施后五年或是最近一次对倾销及损害所做检讨并得出结论后的五年,除非检讨中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将可能导致倾销及损害持续或再度发生。此届满日期的检讨会议应由欧盟委员会提议发起,或是由该产业制造商亲自或其代表之要求下所发起,在该检讨的结果出来之前,该措施仍为有效。” 措施结果 EBMA主席说:“涵盖了倾销和损害的检讨在2013年6月结束了,因此该措施会在得出结论后五年才会失效。所以就是2018年6月。” 主席Montgomery指出了2013年6月4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规定(990/2011)。同样的规例也规定印尼、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和突尼西亚也需课征48.5%的反倾销税,但其中有7家公司例外。

浅议美国反倾销制度与我国企业应对策略

浅议美国反倾销制度与我国企业应对策略 美国倾销法规定:凡进口产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公平价值售,即构成倾销,也即用该产品美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即美价格)与供品价值进行比较,大于或等于公平价值即不构倾销,反之则构成倾销。(一)关于倾销确定。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国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不应低公平价值,否则就为倾销。在确定否已低于公平价值销时,应以出口价格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间进行平比较,其差额即为倾销幅度,然在做出比较前要视不同的况对两者进行适当的整。 1、出口价格确定。出口价格在美国又称为国价格,它是指涉诉被调查产品由口商购买的价格或口商在美国的销售价或在特殊情况下的出口构价格。美国价格可根据不同的具体况由三种方法来确定:第一,购价格,指在美国进口商与国外出口无关系情况下,为将品进口到美国而在进前,从产品的出口方处购买或同购买的产品价格。国外口商可以是出口商、生商或者转售商;第二,出口方销售格,指国外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存在某种关系的情况,产品进口到美国后由美国进口将产品第一次转售或同意转售给个与出口方无关系的独商人的价格;第三,成价格,此种确定式是在1994年修改以后的反销法将其纳入到法律中以才在实践中采用,其主要针对诸对等贸易等难以确定“售价格”或“购买价格”的情下适用。构成价格的计算方法类似定平时价格时的构成价格。 2、常价值的确定。确定正常价是判断倾销是否成立以及度大小的关键步骤,美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一被表述为“公平价值”或“国

市场价值”,但新法中已改“正常价值”。美国反倾销根据涉诉产品来自不同经济性质的家,即来自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场经济国家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正价值确定方法。分别何时采用没有确的规定。 3、价格调整。美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中为量做到公平比较,往往要对初确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做适的调整,消除影响价格一些不合理因素。这调整包括增加和扣减。 由于美至今仍把我国视为非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倾销时要用替代国制度,上述需要调整的用如果发生在中国,则也以替代相关费用作为调整基础。 (二)产损害的确定 1、具体损害的确定美国反倾销法关于销产生的对国内工业造成的具体损可以分为三种: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某国内工业的新建。 2、倾销救济措施。美国反倾销法规,适用反倾销救济措施须符合三个条件:进口产品构成销、倾销对具体国工业造成了损害以及害与倾销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济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中止议。 3、反规避措施。“规避”指出口商或生产商为避开反倾销施而在形式上变换手法实际上仍在进行性质同的商业活动,其主要方法:一是产品化整为零,把零部件运到美或第三国组装;二是改头换,对原产品的外观形态加以改变;三是易地重来,放第三国的子公司生产。为了对付些规避行为,美国在1988年《综合竞争法》中将征收倾销税的范围扩展为:是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向美国出口零部件,然

欧盟对华双反调查

目录 绪言 (1) 一.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现状 (1) 二.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分析 (1) (一)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贸易背景 (1) (二)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原因 (2) (三)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性质 (2) (四)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特点 (2) (五)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影响 (3) 三. 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反思 (3) (一)政府方面 (3) (二)企业方面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5)

浅析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案 【摘要】“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联合调查。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热点话题。本文简述了欧盟对华“双反”调查的现状,,分析了调查的贸易背景、原因、性质、特点和影响,指出欧盟与中国的贸易依存关系,以及在产能过剩、国内经济低迷的情况下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这对双方的工业产值、就业等造成了严重影响;文中并提出了对这次“双反”调查的反思,强调政府要调整内部经济结构和企业要注重增强自身实力等。 【关键字】“双反”; 国际贸易; 出口; 内需

ANALYSES “DOUBLE REVERSE” CASE OF THE PHOTOVOLTAIC INDUSTRY OF EUROPEAN UNION TO CHINA ABSTRACT "Double reverse" survey refers to import products from a country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investig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double reverse" survey of photovoltaic industry has become the current economic hot topic.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ouble reverse" survey of European Union to China, analyzes the survey of the trade background, cause, nature, characteristics and influence, points out that the European Union and China's trade dependence, as well as in the case of excess production capacity, domestic economic downturn the European Union does "double reverse" survey of photovoltaic industry to China. The both sides of the industrial production, employment and so on are caused serious influence; In this paper, and puts forward some reflections on the "double reverse" survey, said the government should adjust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l economic and enterpris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enhance their strength, etc. KEY WORDS:"Double reverse", international trade, export, domestic demand

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案例分析

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案例分析 组长:周星雨 组员:白忠伟荆世煜李飞袁瀚杜磊郭常虹 【案情】 2012年7月,一些欧盟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申请。根据规定,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盟须在9月6日前决定是否立案。 7月26日,英利、尚德、天合及阿特斯四大中国光伏企业,代表光伏发电促进联盟和中国光伏行业正式发表联合声明,强烈呼吁欧盟慎重考虑对华光伏发起“反倾销”调查,呼吁中国政府积极维护国内企业合法权益,力求阻止欧盟立案。 8月17日,商务部受理了对欧盟多晶硅企业的双反申请,将在一个月后宣布是否立案。 9月6日,欧盟正式宣布对华光伏组件、关键零部件如硅片等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规模贸易诉讼。 2013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欧盟自6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

太阳能电池板及关键器件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中欧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届时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 欧盟的反倾销“大棒”将给中国光伏业带来致命打击。中国光伏产业将遭受灭顶之灾,竞争优势不复存在,约30万从业人员将受到冲击。 【分析】 1,什么是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2,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3,什么是“双反”? 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

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 事件概述 2012年7月,一些欧盟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申请。根据规定,欧盟须在9月6日前决定是否立案。[1]9月6日,欧盟正式宣布对华光伏组件、关键零部件如硅片等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范畴超过此前美国“双反案”,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规模贸易诉讼。这对已入寒冬的中国光伏企业是致命性打击。[ 事件详情 7月24日,欧洲光伏制造商向欧盟提起对华“反倾销”调查申请。由于欧盟市场的重要性,中国光伏企业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7月26日,英利、尚德、天合及阿特斯四大中国光伏企业,代表光伏发电促进联盟和中国光伏行业正式发表联合声明,强烈呼吁欧盟慎重考虑对华光伏发起“反倾销”调查,呼吁中国政府积极维护国内企业合法权益,力求阻止欧盟立案。8月13日,商务部紧急召见英利、尚德、天合以及阿特斯等中国光伏企业入京,共商对策。四巨头提交《关于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将重创我国产业的紧急报告》。8月17日,商务部受理了对欧盟多晶硅企业的双反申请,将在一个月后宣布是否立案。8月30日,在距离欧盟是否对中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不足10天的关键时刻,默克尔4年之内第6次访华,当天,与外界“默克尔将避谈光伏”的猜测截然相反,利好消息最终传出:中国与德国同意通过协商解决光伏产业的有关问题,避免反倾销,进而加强合作。8月31日,欧盟却向中国驻欧盟使团发出照会,确认将对中国企业出口欧洲的太阳能电池及其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9月4日,商务部临时取消与四大巨头的光伏业会议,业内揣测事情可能有所转机。9月6日,中国等来了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光伏产业反倾销调查的正式立案。[3]9月10日,中国商务部援引商务部部长陈德铭的话透露,商务部近日将派出副部长级代表团赴德国、法国和欧盟,就光伏电池案与后者交涉。[4]欧盟贸易总司司长表示,此案是欧委会根据企业申请并依法律程序立案调查,不对结果有任何预判;欧方愿意在世贸组织规则和欧盟法律框架下,在立案调查的同时与中方进行磋商讨论。[5]9月14日,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崇泉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在布鲁塞尔与欧盟贸易总司司长德马迪就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电池反倾销案进行磋商。[5]9月17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在柏林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尽管欧盟委员会已经针对中国光伏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但她仍然坚持通过对话政治解决中欧光伏贸易争端。[ 事件影响 对国内 光伏产业命悬一线欧盟的反倾销“大棒”将给中国光伏业带来致命打击。中国光伏产业将遭受灭顶之灾,竞争优势不复存在,约30万从业人员将受到冲击。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表示,仅在美国对中国实施的“双反”案后,中国就有80%以上的多晶硅企

欧盟指令38496反倾销条例中文版(参考Word)

欧盟反倾销条例 1995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 欧洲联盟理事会 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鉴于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的诸规则和依照条约第235条通过的、适用于农产品加工产品的条例,以及特别是条例中可不遵循一般原则的规定,即边境贸易的保护性措施可完全为条例规定的措施所取代的规定。 鉴于委员会的建议; 鉴于欧洲议会的意见; (1)鉴于欧洲理事会通过了2423/88号条例,制订了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或补贴性进口的一般规则; (2)鉴于这些规则是根据现存的国际义务、特别是那些产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称为关贸总协定)第6条、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79年反倾销法典)以及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定(关于补贴和抵销关税的法典)的国际义务而通过的; (3)鉴于1994年结束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因此,应根据新协定修订共同体条例;鉴于应该根据有关调整倾销和补贴的各自新规则的不同性质,在这两个领域内有一套独立的共同体规则,鉴于关于抵制补贴和反补贴税的新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 (4)鉴于为了维护关贸总协定所建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 (5)鉴于有关倾销的新协定,即1994年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新的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鉴于考虑到这些变化的程度并为确保严格地和明确地实施这些新规则,应尽可能地将新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共同体立法中; (6)鉴于需要就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鉴于这一价值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以在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中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鉴于明确那些国内销售可视为亏本因此不予以考虑的情形,以及明确可以求助于不低于成本的销售、计算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等情形是有利的;鉴于即使在启动情况下规定成本的适当配置也是合乎需要的,鉴于对"启动"的概念以及配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指导也是适当的;鉴于计算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出被用于确定销售量、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以及应包括在该价值内的利润幅度的方法; (7)鉴于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当制订有关选择适当的将被用于这一目的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规则,以及在不可能找到适合的第三国

欧盟对华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例分析

欧盟对华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例分析 摘要:随着中国不锈钢无缝钢管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上对中国出口的该产品的反倾销事件也越来越多。2010年9月30日,应欧盟不锈钢无缝钢管工业保护委员会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12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8.3%~71.9%的反倾销税,中国不锈钢无缝钢管对外贸易造成了损失。 关键字:反倾销不锈钢无缝钢中国欧盟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9月30日,应欧盟不锈钢无缝钢管工业保护委员会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41100、73042200、73042400、73044100、73044910、73044993、73044995、73044999、73049000。这是欧盟2010年发起的第7起对华反倾销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欧盟委员会初步选定美国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欧盟给出了以下经认定的调查结果: 1、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持续地以低于欧盟产业产品的价格在销售。此外,在调查期,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达21%~32%,中国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增长了7.9个百分点,占整个欧盟市场份额的18%以上。因此,一方面,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对欧盟产品产生了价格抑制;另一方面,进口产品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市场份额的不断提高也使欧盟产业扩大生产、提高产能利用率和增加销售量的目标成为泡影。 2、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份额增长是以损害其他国家进口市场份额和欧盟产业市场份额为代价的。中国进口产品所增加的7.9个百分点的市场份额可分为欧盟产业失掉的3.6个百分点以及自其他国家进口失掉的4.3个百分点。 3、如果没有倾销进口,欧盟产业的产量和销量本来会比实际的产量和销量高很多,因此,不能认为导致欧盟产业遭受损害的主要因素是欧盟产业单位生产成本的上升,而不是倾销进口,因为欧盟产业单位生产成本的上升与不断增加的倾销进口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4、在调查期就业人数减少了8%,并且每名雇员的平均劳动成本削减了2%。 2011年6月2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8.0%~71.5%的临时反倾销税。在本案中,没有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2011年12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8.3%~71.9%的反倾销税。 案件分析: 一、知识点链接 (一)倾销:指出口到东道国市场上的产品价格按低于国内的价格销售,致使当地市场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和威胁。

欧盟反倾销新规对中国的挑战与对策

Modern Management 现代管理, 2020, 10(2), 164-170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20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3921374.html,/journal/mm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3921374.html,/10.12677/mm.2020.102020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EU’s New Anti-Dumping Rules to China Yatong Ni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Received: Mar. 6th, 2020; accepted: Mar. 20th, 2020; published: Mar. 27th, 2020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EU anti-dumping regulations,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new regulation, 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the old and new regulations, and takes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on steel sheet piles from China as an ex-ample to study its challenge to China, and comes up with coping strategies such as enterprise di-rect investment, industry standard management and the government and EU member states signed FTA and so on, from three levels including the enterprise, industry and government. Keywords EU Anti-Dumping New Regulation, Market Distortions, Surrogate Country Approach,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欧盟反倾销新规对中国的挑战与对策 倪雅彤 苏州大学,江苏苏州 收稿日期:2020年3月6日;录用日期:2020年3月20日;发布日期:2020年3月27日 摘要 在欧盟出台反倾销新规的背景下,本文从新规的主要内容出发,通过对新旧规则对比,以欧委会对来自中国的热轧钢板桩发起反倾销调查为例,研究其对中国的挑战。并从企业、行业和政府三个层面得出企业直接投资、行业规范管理及政府与欧盟成员国签署FTA等应对策略。

反倾销法

第十章反倾销法 一、填空题 1.GATT第8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94年4月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通过了(《1994年反倾销守则》),该守则是迄今为止最完善的国际反倾销法。 2.美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是1989年由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美国反倾销条例》)。 3.我国反倾销调查由(商务部)负责,一般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 )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守则》,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企业的产量必须达到该国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C ),才可申请反倾销。 A.15% B.20% C.25% D.30% 2.WTO《1994年反倾销守则》规定,来自一国的倾销产品的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的( B )时,则应终止倾销调查,不征收反倾销税。 A.2% B.3% C.5% D.10% 3.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国家是( D )。 A.美国 B.英国 C.加拿大 D.澳大利亚 4.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是( A )。 A.《持续倾销与补贴抵销法》 B.《综合贸易和竞争法》

C.《美国反倾销条例》 D.《美国统一商法典》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美国经常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援用(AB )等国产业进行比较计算出我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A.印度 B.韩国 C.古巴 D.英国 2.关于WTO《1994年反倾销守则》对临时反倾销措施表述正确的有(ABC )。 A.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以4个月为限 B.从调查之日起的60日后即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C.临时反倾销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税、支付现金或保证金 D.临时反倾销措施是初步裁定的必须结果 3.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国所采取的确定方法有(ABD )。 A.替代国价格 B.第三国结构价格 C.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D.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 4.在我国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出现何种情形将终止调查(BCD )。 A.倾销幅度低于5% B.倾销进口产品实际进口量可忽略不计 C.申请人撤销申请 D.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判断题(你认为正确的填“√”,错误的填“×”) (√)1.《1994年反倾销守则》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均有约束力。 (×)2.欧盟第一部反倾销法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末。 (×)3.在我国,所有的反倾销调查都必须由申请者的申请才会出现。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及我国对策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及我国对策(吕召华,广西大学商学院,13国际商务;学号:1399392011) 摘要:近年来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发展不景气,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入市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势发展,各国开始采取各种贸易壁垒,遏制我国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中国面数量临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的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和国内经济的发展。本文阐述了国外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了这种现状的原因以及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反倾销;贸易;应对措施 1. 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Dumping)是一种价格歧视,即出口厂商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或减轻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是低于其正常价值,确有倾销的存在; 2.损害存在。即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所致,而非由其他因素所致。 2.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 反倾销制定的初衷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也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但现在由于发展中国家国际竞争力增强,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受到严重约束,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措施被一些国家滥用,成为限制国外产品的贸易壁垒,日益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武器。 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投诉始于20世纪80年代,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和盐类进行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自此后,我国企业不断遭到国外企业甚至政府的反倾销调查,遭受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居世界之首,是国际反倾销中最大的受害者。 截止到2012年,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和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 案件总计412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其中欧盟99 起, 美国78起, 两者

浅析欧美对中国光伏”双反“

浅析欧美对中国光伏“双反” 文/母龙盼 2013.03 摘要:随着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出口不断扩大,继而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近期欧盟、美国分别对中国光伏产业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使我国光伏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中国的光伏企业一方面应该积极应对,据理力争;另一方面,应该努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勇于和国外先进技术产品竞争。 关键词:光伏欧盟美国“双反”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紧密,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国力的逐渐强盛和国际影响力的逐渐增大;另一方面,诸多的大国贸易问题也凸显出来。面对中国的崛起,各个贸易大国开始对中国作了更深层次的贸易要求甚至是不合理的贸易诉讼。从近些年的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壁垒、绿色贸易壁垒、限制进口等一系列要求可见中国大国崛起路将充满挑战。而最近的光伏“双反”则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一、中国光伏产业遭遇“双反”的背景 由于近几年国际石油、天然气、煤炭价格频繁暴涨,这促使各国开始寻找替代能源,于是太阳能成为不二之选。利用太阳电池半导体材料的光伏效应,将太阳光辐射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一种新型发电系统称作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简称光伏。至2010年,全球太阳能光伏电池年产量增长约6倍,我国抓住发展新能源的契机,加大发展新能源产业,基本提供了世界光伏产品需求量的将近一半,主要出口地则是欧盟、北美。其中约70%出口至欧盟,约10%出口美国。而近来欧美经济不振,世界光伏市场随之萎缩,欧美光伏企业不约而同地将责难抛向中国企业,于是便有了针对中国的“双反”调查。面对欧美光伏“双反”,即欧美对中国光伏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中国光伏产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大量企业出现关停、倒闭潮。据估计此次欧美光伏“双反”会对中国70多家光伏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关系这些企业的生死存亡,同时更是关系着中国新能源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与前途命运。我们不得不引起高度的重视,所以对欧美的光伏“双反”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并寻找相应对策使中国光伏产业度过严冬期。 二、光伏“双反”的经过及后果分析 1、美国光伏“双反”的经过及后果分析。光伏“双反”起于2011年美国光伏企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称中国光伏企业向美国市场非法倾销多晶硅光伏电池,中国政府向国内生产企业提供补贴,要求联邦政府对来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超过10亿美元的关税。2012年10月美商务部终裁:反倾销税幅为18.36%-249.96%,反补贴税幅为14.78%-15.29%。而高幅度的税率,很有可能使中国出口美国的光伏生产企业全线停产这不仅事关中国光伏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一个国家新能源产业的后继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旦企业停产,那么将会减少从美国进口原材料和相关机器设备,这样一来势必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由于中美盘根错节的复杂贸易关系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所以“双反”实际上对中国和美国的经济发展都是不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关于美国对中国的光伏“双反”,不仅中国企业在抗争,美国本土相关企业也加入中国企业对“双反”的抗争行列中。 2、欧盟光伏“双反”的经过及后果分析。2012年7月,德国光伏制造商向欧盟提起对

史上最大对华反倾销案

史上最大的对华反倾销案----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出口反倾销案始末 本案例的教学目的:旨在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了解倾销与反倾销对双方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了解反倾销调查和指控的最一般的程序和方法,认清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地位未被承认的贸易大国在遭遇反倾销指控时会面临何种不利处境。此外,此案例也说明了企业在遭遇反倾销指控时充分利用本国政府的力量、积极参与应诉、加强“反报复”准备等环节对防止反倾销被滥用的重要性,因此学生在学习此案例时,也应认真思考和讨论积极应诉与游说、政府层面磋商与协调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中的作用。 摘要:2012年9月6日,欧盟正式宣布对华光伏组件、关键零部件(如硅片等)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范围超过此前美国“双反案”,涉案金额高达210亿欧元,按当时现汇汇率折算超过1800亿元人币,是迄今为止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规模贸易诉讼。如果按指控方的单方诉求来执行,必将对涉案企业造成致命性打击,也将对本已利润低微的中国光伏行业的发展造成重创,同时也会对欧盟内部有关利益集团带来重大伤害。因此,此次反倾销立案调查,引起了中国政府、欧盟有关国家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和强烈反应。 Abstract: The European Union formally announced to lodge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into Chinese photovoltaic modules, key parts (such as silicon) on September 6, 2012, which involving more products than the us "double reverse". The amounts are up to 21 billion Euros which worth morn than 180 billion RMB. It is the largest trade litigation that the eu launched to China by far. If the litigation performed as the appeal of the accused party unilaterally, it will not only cause a fatal blow to companies involved and hit on the development of photovoltaic industry in China which has small profit margin,but also will have significant damage to the Internal related interest group in European Union. Therefore, the Chinese government,the national government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enterprise involved pay great attantion and strong reaction to the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贸易救济 Keyword:Dumping,Anti-dumping,Trade Remedy 引言: 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其负面影响广泛而深远,尤其是诸如中国这样一个以出口增长为主要引擎的国家,所受的负面影响更加深远。为了把这一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全球各主要经济体的政府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扩张财政和扩张货币政策。2008年美国推出7千亿美元财政和货币扩张计划,同年11月中国政府也推出4万亿人民币财政扩张计划。美国政府的财政和货币计划主要目的是拯救濒临破产的大型企业,购买所谓的“有毒资产”(即“次级债”债权等)。中国政府的财政和货币扩张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宏观经济增长和就业稳定。中国政府试图通过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和高科技行业发展的财政支持计划来实现目的,并尽希望快摆脱危机的负面冲击。光伏行业作为当时的高科技行业和新能源行业,自然引起了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那时,包括中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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