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对《云南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验收工作的督查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2]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09
【实施日期】2002.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
安委会督查组对《云南省小煤矿关闭整顿
验收工作的督查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组于2001年12月15日至24日对我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验收工作进行督查,提出了对《云南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验收工作的督查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我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办[2001]68号文件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2001]183、[2001]186号文件明确的整顿验收
程序、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整顿验收工作作为一项突出任务重点抓好。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将小煤矿关闭整顿验收工作认真扎实地抓紧抓好。
二、按照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