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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说明

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说明
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说明

(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上面,当然,这里的调整,有调减,也有调增。相对于调增项目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二、扣除类项目:这个是纳税调整的核心,对任何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除非你没有任何业务发生(即填报数据都为0),否则必存在调整。下面就这个项目的调整谈其中几个既常见又重要的指标。(一)、福利费支出:按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支出只能按全年实际工资、薪金发生总额的14%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增,并且也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依据同上,不超过2.5%,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三)、工会经费:扣除依据同上,不超过2%,超过部分,作纳税调增,并且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四)、业务招待费:按年度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营业(销售)收入(这里的收入指的是业务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之和,营业外收入不作为计算依据)的5‰比较,取两都中的小者,将实际发生和招待费与较小者比较后的差额填列,十有八九都有调增。(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营业(销售)收入15%为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可对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六)、捐赠支出:须符合捐赠规定的条件,以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限额扣除,超过部分,调增,且不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七)、利息支出: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调增,且不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以上列举几个常见的调整项目,实际中还有更多的调整明细。也有调减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是免税的项目,企业收到的时候是作纳税调减项来处理的,等等。而第三大类资产类项目的扣除则更严,,你会计上计提多少跌价准备、财产损失等都没有用,因为它们都要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批认可才行,这个程序更难走。上面提到的文件及表格,你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里面的“政策法规”栏里面找,也可以将年报A类表(查账征收类企业)下载来研究。其实从本质上来讲,税法这样规定,是基于确保税收收入的目的的,简单讲了,收入你不能少确认,而成本费用扣除等你不能多列支,纵然让你列支,税收法规也是有扣除限额的。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集中反映了企业核算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项目,所有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本表。包括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和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以及纳税人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其中,广告费支出、工资支出、折旧、摊销以及呆(坏)账准备金等通过附加明细表,详细地反映计算过程。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的当期毛利额也在本表填列。

本表的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标准本期税前应扣除的金额,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该行的扣除限额均为0;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本期发生数”扣减“税前扣除限额”,“本期发生数”小于“税前扣除限额”的,“纳税调增金额”均为0。第3列41行“纳税调增金额”等于主表第14行。

主表与本表的关系:

主表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41行3列。

其他附表与本表的关系:

1行2列=附表十二10行1列。

1行3列=附表十二11行1列。

2行1列=附表十二6行2列。

2行2列=附表十二10行2列。

2行3列=附表十二11行2列。

3行1列==附表十二6行3列。

3行2列=附表十二10行3列。

3行3列=附表十二11行3列。

4行1列=附表十二6行4列。

4行2列=附表十二10行3列。

4行3列=附表十二11行4列。

7行3列=附表十三11列17行。

8行1列=附表十三2列17行。

8行2列=附表十三9列17行。

8行3列=附表十三10列17行。

9行1列=附表十一4行。

9行2列=附表十一8行。

9行3列=附表十一9行。

12行1列=附表三10列10行为负数时的绝对值。

12行2列=附表三补充资料20

14行1列=附表十四(1) 5行1列。

14行2列=附表十四(1) 5行2列。

14行3列=附表十四(1) 5行3列。

32行1列=附表十四(3) 29行1列。

32行2列=附表十四(3) 29行2列。

32行3列=附表十四(3) 29行3列。

二、填报要求

纳税人应根据处理与税法存在的差异进行分项,分析计算填列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生额、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并据以填列纳税调整额。

1.工资薪金支出

(1)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所有工资薪金,包括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属于工资薪金的各项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1列。

(2)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2列“税前扣除限额?认属于非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计税工资标准,本期核准的计税工资人数,以及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企业”的第9行1列。如果企业当年的实际发放数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数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属于工效挂钩的企业,依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发放增长低于劳动生产荤增长(“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及当年的实际发放数分析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效挂钩企业”的第9行1列。如果企业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简称提取数)未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当年的实际发放数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如果企业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3)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3列“纳税调增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的差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1列。其中,属于工效挂钩的企业。其“纳税调增金额”的计算有两种情形,一是提取数未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的,同时,当年的提取数未全部发放的,按提取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确认为“本期的纳税调整额”,属于时间

性差异,允许在发放年度纳税调减;二是提取数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的,直接按两者的差额确认为“本期的纳税调整额”,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

此外,事业单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标准的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会经费

第2行“工会经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工会经费(工资提取数x2%),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2列;第2行“工会经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总额x2%),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2列;对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及已计提但未按照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纳税人,其扣除限额2行2列为0#8218; 2行3列等于2行1列,全额纳税调增,除此之外2行.3列一般没有纳税调增数据,金额与附表十二的第11行2列一致。

3.职工福利费

第3行“职工福利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资提取数x14%),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3列;第3行“职工福利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工资的税前扣除限额x14%),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3列;将第3行1列大于3行2列的差额填入3行3列“纳税调增金额”,金额与附表十二的第11行3列一致。

4.职工教育经费

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提取数x1.5%(或2.5%)],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4列;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I工资的税前扣除限额x1.5%(或2.5%) 1,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4列,其中,软件企业的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数填报;将第4行1列大于4行2列的差额填入4行3列“纳税调增金额”,金额与附表十二的第11行4列一致。

5.利息支出

第5行“利息支出”的1列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其他借款利息的支出。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以及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5行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以及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5行第3列=第5行第1-2列。

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 1114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8226;取消浮动利率的上限后,原则上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原有的浮动利率上限。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需要注意的是,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但是,如果总分机构符合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独立纳税人条件,总、分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的相互贷款理应受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企业集团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属于内部管理会计核算范畴的事务,但是,企业集团如果以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名义对子公司进行贷款,或企业委任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且集团子公司申报扣除贷款费用,也应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关于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实际交付使用,而不论办理竣工手续与否)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2)企业借款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将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并且,如果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费用,己按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费)进行归集的,有关开发所需借款的利息费用按技术开发费用种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予资本化。

(3)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

(4)借款费用应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但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5)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6)借款费用是否予以资本化,会计实践中是企业可以选择的一项会计政策,而税法规定与购置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必须资本化。

(7)即使是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即如果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水平的部分,也不能予以资本化。

6.业务招待费

第6行“业务招待费”的1列填报纳税人在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据实扣除,不得采取预提的方法。

第6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即申报表主表第1行)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6行第3列=第6行第1-2列。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低于扣除限额的,可据实扣除。即当1列小于2列时,3列为0。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以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省级和省级以下电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取消该审批项目后,上述企业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由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单独计算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比例的应作纳税调整。各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应根据所属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简单相加,不得根据汇总后的销售收入分析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

[例1]甲企业2005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 600万元(不含销售折扣、折让),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实现投资收益1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本年度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19万元,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申报时,计算填报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增额。

将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9万元填入附表四的6行1列;6行2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2.3万元,即1 500×5‰+(3100-1500)×3‰=12.3万元;6行3列的纳税调增额为6.7万元(19一12.3=6.7万元)。

7.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第7行“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反映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的费用或

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的应纳税所得时间性差异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即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按照税务处理一般指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应予纳税调增的部分。将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第11列17行的数据直接填入本行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本行的1列、2列均不填数据。其他以前年度己作纳税调减,在本期应予纳税调增的项目,填报到本表第38行。

8.折旧、摊销支出

第8行“折旧、摊销支出”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实际发生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第2列17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9列17行;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0列17行的正数,当附表十三第10列17行为负数时,即本行第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为0。

9.广告支出

第9行“广告支出”的1列填报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全部广告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4行。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费用中。

第9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一的第8行。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允许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3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己实际支付费用,并己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在销售(营业)收入(即申报表主表第1行)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扣除,但超过比例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一般企业的扣除比例为2%。

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扣除比例为8%(从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提高到25%);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报经主管税务机备案,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

此外,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生产白酒消耗粮食较大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限制包括广告宣传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邮政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情况,对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作了专项规定(国税函[2001]第1023号),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国家邮政局在汇总纳税时,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2%,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2%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2%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

超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国家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1%.;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计算允许列支的数额,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分配使用,具体办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各省级邮政局制定。

第9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一的第9行或本行第3列=1列一2列。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低于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即当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为0。

10.业务宣传费

第10行“业务宣传费”的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全部业务宣传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第10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每一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低于销售(营业)收入5%o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本年度做纳税调增,以后年度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品为名,行贿赂之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10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第10行第3列=第10行第1-2列。纳税人发生的业务宣传费,低于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即当第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为0。

[例2]甲企业2005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 900万元(不含销售折扣、折让),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实现投资收益90万元,营业外收入10万元。本年度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宣传费25万元,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申报时,计算填报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增额。

将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25万元填入附表四的第10行第1列;第10行第2列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17.5万元,即(2 900十600) X 5‰=17.5万元;6行3列的纳税调增额为7.5万元(25一17.5=7.5万元)。

11.销售佣金

第11行“销售佣金”的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销售佣金。企业在推销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可以向中介代理人支付必要的佣金,这是经背活动所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应该允许扣除。现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中已经允许支付境外的佣金计入销售费用。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出,在销售营业费用中据实列支。需要注意区分佣金、回扣、工资薪金和个人劳务报酬。为他人推销商品或劳务提供中介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是佣金,非法中间人介绍费是回扣;支付给本企业职工报酬,除因投资关系分配股息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项目外,均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即使是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直接挂钩的提成(可以扣除必要的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或业务招待费用等)也是工资薪金支出,或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临时工特点一般是因季节性需要雇佣的职工,往往具有周期性,而劳务报酬往往是

一次性的,至少没有必然的周期性。任何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人员的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付,不得视为佣金,提供个人劳务服务的往往是一些自由职业者或专业人士。

第11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佣金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规定的因中间介绍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国家公务人员的居间介绍费用都归入回扣范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不得扣除。

第11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第3列=第1-2列。纳税人支付的佣金,低于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即当第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为0。

12.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

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10列第10行为负数时的绝对值;附表三第10列第10行若为正数,则本行的各列数据不需填报。

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2、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限额”。

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3、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

13.财产损失

第13行“财产损失的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精神。纳税人的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但本行所填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仅指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实行直接冲销法的)、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损失,不包括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上述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实行直接冲销法的坏账损失,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第13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和纳税人自行扣除的正常损失金额。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这部分损失一般为正常损失,不计算纳税调增额。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4)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5)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这部分非正常损失、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予纳税调增。

本行第3列=第1-2列。

14.坏账准备金

第14行“坏账准备金”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会计核算增(减)提的坏账准备,即期末坏账准备余额与期初坏账准备余额的差额,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第1列5行。

会计上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直接冲销法或备抵法,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取消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审批事项后,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坏账损失的核销方法做出说明。目前税法只对个别行业允许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坏账准备金。

第14行第2列填报按税法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第2列6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企业年末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账款。

实行备抵法的企业,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冲减期初坏账准备金余额,收回己核销的坏账,增加期初坏账准备金余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7条明确了确认坏账损失的六个条件,这六个条件是可以判断为坏账的必要条件,但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企业在确认坏账时仍必须按现行管理规定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于列支未经审批的坏账而造成期末多计提的坏账准备,也应在本期纳税调增。

第3列等于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的第3列6行的正数。当本行第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可不填数据。

15.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

第15行“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合计金额,包括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属于国家保障性质的保险。第2列填报各省级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或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计算金额。第3列=1列一2列。

(1)第16行至20行的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提取并实际己经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生育保险”和“基本工伤保险”。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于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支付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16行至20行的2列分别填报,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缴纳的基本保障缴款,基本保险的上交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家规定向社保经办部门(一般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缴纳的基本保障缴款,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超出规定比例缴纳的部分,应予纳税调增。

第16行至20行的3列分别填报纳税人,除超比例部分的基本保障缴款外,还包括提而未缴和重复上缴的部分。纳税人本期己提取但未实际上缴的基本保障缴款,即己计入“管理费用”,暂挂“其他应付款项“的,扣除限额为0,应全额纳税调增;已经在社保经办部门缴纳了基本保障缴款的,在保险公司等营利性机构为职工投保同样险种的基本保险均不得扣除。

(2)第21行、22行的1列分别填报,按规定提取并上交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21行、22行的2列分别填报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计算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企业为全体雇员按标准以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第21行、22行的3列分别填报超出规定比例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己提取但未缴纳的金额。

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的,则相应的第18行、22行可不填数据。

16.上交总机构管理费

第23行“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是指总机构为其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同时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公司之间,如果确实发生提供管理劳务的情况,应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提供管理劳务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鉴于许多行业性集团公司正处于内部结构改革的过程中,为有利于其向规范的集团企业发展,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在一定的过渡时期,可以采取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照市价确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取的管理费,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缴纳的管理费也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23行第2列: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总机构管理费。税法规定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权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23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有权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第3列=第1-2列。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即当第1列小于第2列时,3列为0。

17.住房公积金

第24行“住房公积金”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24行第2列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上交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24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超过规定比例上交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或代职工个人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第3列=第1-2列。低于标准上交的住房公积金,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即当第1列小于第2列时,3列为0。

18.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

第25行“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的各列分别等于第26行至33行各列的合计数。

第26行至33行的第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增提的各项准备金,是指按照会计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的各项准备。而税法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包括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商品削价

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第26行至33行的第2列扣除限额为0(呆账准备除外)。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的实际发生数。

第26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末,通过比较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然后与“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进行比较,如果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如果已提数大于应提数,则应予冲销多提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冲回时作相反的分录。

第27行至29行:当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即出现固定资产价值减值时,必须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可收回金额通常可以按照市价确定。

如果无形资产将来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还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成本(摊余成本),则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具体表现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将该超过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30行:自营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在证券市场上对各种能随时变现的证券进行的买进卖出业务,包括自营股票、自营债券、自营基金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自营证券应于会计期末,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对自营库存证券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时,应按市价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跌价准备;当市价高子成本时,仍按成本计价。按市价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跌价准备,借记“自营证券跌价损失”,贷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科目;

如己计提跌价准备的自营证券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则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其增加数应以补足以前的减少数为限),借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贷记“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科目。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可以按自营证券总体、类别或单项计提。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某种方法,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第31行“呆账准备金”的1列填报金融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减)提的坏账准备金,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的“本期增提(减)呆账准备”。2列填报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基数计算的允许在当期扣除的增提坏账准备金,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的“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呆账准备”。当会计增提大于税法增提,或会计减提小于税法减提的,即第1列大于第2列时,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本期申报的呆账准备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反之,则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3行。

第32行“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第1列填报保险企业的各项准备金的提取数与转回数的差额,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与第1列一致,等于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第29行3列的正数(如为负数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4行),本行2列为0.

保险准备金是保险企业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备付未来的赔款按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它是保险企业的一利喂金积累。按照规定,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以及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如未决赔款准备金核算。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己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而准备的金额。由于保险企业是根据有效保单计算准备金的,并且由于准备金是保险企业的一项主要负债,因而提存和转回准备金应分别核算。“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用来反映保险企业由于己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尚未提出保险赔偿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该科目的贷方反映提存的准备金数,借方反映转回的准备金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本期提存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属于费用类科目,用来反映保险企业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己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己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该科目的借方反映提存的准备数,借记“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一已提出赔款准备金或未提出赔款准备金“,贷记“未决赔款准备金”;贷方反映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期末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属于收入类科目,用来反映保险企业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该科目的贷方反映转回上期提存的准备金数,借记“未决赔款准备金”,贷记“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借方反映转至“本年利润”科目数。期末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其他保险企业的准备金的核算方法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存和转回核算方法相同。准备金核算一般采取本期(按季或月)提存,同时转回上年提存数的办法,并将提存与转回数计入当期损益。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准备以外,纳税人本期增提的其他准备,包括各类职业风险准备、投资风险准备等,不含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比照上述原则计算其纳税调增金额。

19.罚款支出

第34行“罚款支出”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项罚款支出,金额等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3行。第2列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一般是指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等非行政性处罚;纳

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以及因违法经营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3列=第1-2列。

2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第35行“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属于免税项目的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摊派、己出苔职工住房的维修支出、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等,均属于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

21.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

第36行“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的1列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不低于15%的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X利润率,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国家税收规定的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将本期确认的预计利润额,全额作纳税调增,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一般包括,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时向购房者收取的预售购房款,以及购房的定金、押金、代收费用等类似性质的其他款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售购房款等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期末,将“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如“预收账款”科目仅核算预收款收入的)确认为本期的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当预售的开发产品完工对外出售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将预售收入转为本期的销售收入,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销售收入”科目,并按转出的预售收入和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期的纳税调减金额,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单独反映。

22.其他纳税调增项目

第37行“其他纳税调增项目”的第1列填报除上述调整增加项目以外的其他纳税调增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额,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其他纳税调增项目,主要包括:

(1)未经批准的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条件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应计未计费用,超过次年所得税申报期后,按会计差错作账务调整,但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权益放弃处理,不得补提补扣。

(3)以明显偏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如果影响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必须按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往来计算税前扣除额。

(4)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未取得合法凭证的项目或未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支出证明材料的项目,以及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不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支出。

(5)本期实际发生的某项费用,按照会计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的,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的项目,如税法规定按一定年限摊销的开办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支付给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等。

(6)处置受赠实物资产的净值,是指2003年以前受赠的实物资产。

(7)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在当期费用中计提的预计负债(如产品保修费用),应予纳税调整,税法要求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

(8)非法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发生的支出,如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

(9)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其经营活动的财产所投交的财产保险费,法律、会计和税务等中介机构在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职业风险保险等保险费支出可以扣除。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10)其他税法规定不予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如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额,企业代职工个人付出的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包括对收入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金额的调整、各项成本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意义 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利于实现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适当分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的格式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申报所属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填报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实行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及实行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按照税法规定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时,均应首先填报本表。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具体项目的填写 第1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超过规定标准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应税收益项目。即1行=2+16+27行。 第2行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扣除标准,但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为本表计算所得,即:2行=3+4+…+15行。 第3行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具体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额 960元,年人均 11520元。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②工效挂钩效益工资:指企业当年经过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的提取数列支后,由税务部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工资清算政策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同级财政、人事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④经批准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额;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第4行职工福利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4%)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5行职工教育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5%)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6行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7行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

[指导]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指导]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 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的金额;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2.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本行由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的填报说明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的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并计算纳税调整项目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按“扣除类调整项目”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按上述原则计算填报。 本表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 本表“注:1……”修改为:“1、标有*或#的行次,纳税人分别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 (2)金融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8行。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实用表.docx

精品文档 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账载金额实际发生 额 行次项目 12 1一、工资薪金支出00 2其中:股权激励00 3二、职工福利费支出00 4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00 5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00 6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00 7四、工会经费支出00 8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00 9六、住房公积金00 10七、补充养老保险00 11八、补充医疗保险00 12九、其他00 13合计( 1+3+4+7+8+9+10+11+12 )税收规定 以前年度累 纳税调整 累计结转以 计结转扣除税收金额后年度扣除扣除率金额 额额3456( 1-5 )7( 1+4-5 )**00* **00* 14%*00* *0000 2.5%0000 100%*00* 2%*00* **400* **00* 5%*00* 5%*00* **00* * .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6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5〕 63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 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 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工资薪金支出” :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 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 2 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 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 5 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按照第 1 列和第 2 列分析填报。 (4)第 6 列“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第 1-5 列的余额。 2.第 2 行“其中:股权激励” :本行由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6 号)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 处理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000元。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500000元: (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

税前扣除192000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表又调账。 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调账转回,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1、该公司为开发某商品房项目,贷款2000万元,2001年度支付借款利息1020000元,计入“账务费用”科目,但该项目尚未完工。根据税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所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项目完工实现销售时,再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成本”102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20000元。 2、2001年度购买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办公桌10张(单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申报审核实务讲义

第一讲申报表概述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及适用范围 1.1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的构成及分类 1.2.1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度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由下列申报表构成: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四、《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五、《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2.2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的有关内容,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申报表体系,按主附关系可分为三个层次:一级为主表,二级为主表的附表,三级为二级附表的附表。 二、申报表栏次,按表间关系可分为:表内计算栏次、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和直接填报的栏次。 三、申报表栏次,按数据来源可分为:一是按会计数据填报栏次,二是按纳税调整数据填报栏次。 1.2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适用范围 一、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申报表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二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查账征收的所有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申报表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义务人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居民企业,二是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1.3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框架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特别是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全面实施后,原行业会计制度、原会计准则、专业会计核算办法及问题解答一律废止。我国会计核算标准框架更加清晰,即大中型企业将全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未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首先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全面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则表示,中央国有企业将在2008年底前全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末,中国证监会为推进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财会[2006]3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新会计准则全面推行后,会计核算框架由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七个体系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应的也就分成了五大类,一是执行会计准则体系的纳税人,二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三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四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五是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概说 2.1 适用范围、填报依据及表头项目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企业交税明细说明

企业交税明细说明 增值税:税率(17%,13%,11%,6%,3%) 一般纳税人:每月不含税销售额*17%-不含税进项发票 额*17%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3% 企业所得税: 查账征收企业:按企业每季度净利润*25%,每季度预交, 年终汇算清激 核定征收企业:按企业每季度销售额*5%*25%(工业) 按企业每季度销售额*4%*25%(商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每月增值税*7% 教育费附加:每月增值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每月增值税*2% 印花税:每月购销合同(销售收入)*0.03% 综合基金(规费):每月销售收入*0.4% 地方基金(防洪保安资金)按季度销售收入*0.1% 工会经费:按季度工资总额0.8% 职教培训费:按季度工资总额0.5% 房产税:按原值的1.2%或租金收入的12% 土地使用税:按面税

垃圾处理费84/人/年 人防建设资金15/人/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50/人/年 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 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 数 1 不超过1,500元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 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 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 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13,505 例如:某人某月工资减去社保个人缴纳金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后为5500 元,个税计算:(5500-3500)*10%-105=95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调整分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调整分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问: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到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如何做调整分录的问题。如果是属于会计和税收法规的差异导致的调整,比如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福利费等费用超过税前扣除标准,不是会计处理错误,那么只在汇算清缴报表上显示就可以了,不需要做会计分录。也就是所谓的调表不调账。如果是会计差错,需要做相应的调整,涉及损益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如果需要补缴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汇算清缴计算结果是多交了所得税,并在税局办理了退税,那么要做相反的分录。 相关问题连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内容摘要: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000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表又调账。 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调账转回,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1、该公司为开发某商品房项目,贷款2000万元,2001年度支付借款利息1020000元,计入“账务费用”科目,但该项目尚未完工。根据税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所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项目完工实现销售时,再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成本”102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20000元。 2、2001年度购买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办公桌10张(单价为2000元)、共计20000元,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根据税法“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后年度根据该项资产的折旧年限可分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固定资产”2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元。 3、某幢商品房已竣工,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总成本1080000元,单位成本1080元。2001年度销售500平方米,应结转“经营成本”540000元,误按单价1800元结转“经营成本”900000元。多结转的360000元(900000-540000),根据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以后年度实现销售时,予以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产品”36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全版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全版 (年度)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 告之事项 一、本套表使用对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进行清算的或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也须使用。 二、填报申报表种类要求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6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4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表时需填报15张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 三、填报要求:申报表填写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退还纳税人保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数据真实、逻辑关系及主表与附表之间制约关系正确。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数据项,应填写“0”不能空项。 四、报送时间要求:无论纳税人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都须于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邢台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总结如下: 【案例】 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9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93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7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6万元。为降低税收风险,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有关问题如下: (1)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福利费210万元,上缴工会经费2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 (2)企业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1.6万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企业根据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2万元。 (3)收入总额9000万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向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来自于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已按被投资方税率20%缴纳了所得税)。 (4)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2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8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2008年1月1日向境内关联企业乙企业发行债券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支付年利息60万元(银行利率6%),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已知该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1000万元,取得权益性投资200万元,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假设该企业无其他投资方。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65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全都据实作了扣除。 (6)12月份,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53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小轿车原值6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5%,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 (7)该公司新研发的家电40台,每台成本价5万元,不含税售价每台10万元,将10台转作自用,另外30台售给本厂职工。账务处理时按成本200万元冲减了库存商品,未确认收入。 (8)12月份转让一项自行开发专用技术的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10万元也未转销。 (9)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35万元,市场销售价格45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7.65万元与成本价合计42.6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10)12月份,企业购买了一项金融资产,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期末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高了55万元,企业将其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11)“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工商年检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6万元,给购货方的回扣12万元,环境保护支出8万元,关联企业赞助支出10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 要求: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计算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招待费用、业务宣传费及技术开发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清偿债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1、暂时性差异: 1)工资薪金支出(外资企业应付工资余额):外资企业应据实 列支其工资薪金支出。该调增项在支付当期调减 2)职工教育经费(2.5%):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列支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应视同为固定资产的模具摊销支出:该部分模具应预留10%残值,年度摊销额的10%部分调增; 4)超过税法扣除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固定资产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最低年限(新税法修订)、残值率等不一致的折旧费用; 6)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最低年限(新税法修订)、残值率等不一致的折旧费用 7)超过税法扣除限额的坏账准备金: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调减; 8)其他各类跌价准备、减值准备等:待实际发生损失时,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调减;或转回时,直接调减 9)三年(外资:两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待实际支付或 者确实不用支付转营业外收入时调减; 10)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因相关成本 已记入在建工程成本,故以实际收入额调增,以后以折旧转回; 11)

未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处置损失:待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2)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益:待实际处置发生损失或实际收到投资利润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3)本期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发生摊销或者处置等交易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4)无形资产等摊销差异:与税法规定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不一致的摊销费用; 15)预提类费用:包括所有科目列示的预提类成本费用,待转销时做调减处理; 16)计提而尚未支付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待实际支付时做调减处理; 17)计提但尚未未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Withholding Tax:Withholding Tax 一并调增。待实际支付时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8)开办费摊销差异:会计规定开办费自经营之日起一次性记入损益,但税法规定要按照期限摊销; 19)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待金融工具实际处置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存货盘亏损失:指净盘亏损失,非盘盈亏抵减后的数字。待取得税务机关审批文件时调减;

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说明

(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上面,当然,这里的调整,有调减,也有调增。相对于调增项目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二、扣除类项目:这个是纳税调整的核心,对任何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除非你没有任何业务发生(即填报数据都为0),否则必存在调整。下面就这个项目的调整谈其中几个既常见又重要的指标。(一)、福利费支出:按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支出只能按全年实际工资、薪金发生总额的14%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增,并且也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依据同上,不超过2.5%,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三)、工会经费:扣除依据同上,不超过2%,超过部分,作纳税调增,并且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四)、业务招待费:按年度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营业(销售)收入(这里的收入指的是业务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之和,营业外收入不作为计算依据)的5‰比较,取两都中的小者,将实际发生和招待费与较小者比较后的差额填列,十有八九都有调增。(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营业(销售)收入15%为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可对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六)、捐赠支出:须符合捐赠规定的条件,以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限额扣除,超过部分,调增,且不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七)、利息支出: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调增,且不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以上列举几个常见的调整项目,实际中还有更多的调整明细。也有调减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是免税的项目,企业收到的时候是作纳税调减项来处理的,等等。而第三大类资产类项目的扣除则更严,,你会计上计提多少跌价准备、财产损失等都没有用,因为它们都要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批认可才行,这个程序更难走。上面提到的文件及表格,你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里面的“政策法规”栏里面找,也可以将年报A类表(查账征收类企业)下载来研究。其实从本质上来讲,税法这样规定,是基于确保税收收入的目的的,简单讲了,收入你不能少确认,而成本费用扣除等你不能多列支,纵然让你列支,税收法规也是有扣除限额的。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集中反映了企业核算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项目,所有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本表。包括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和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以及纳税人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其中,广告费支出、工资支出、折旧、摊销以及呆(坏)账准备金等通过附加明细表,详细地反映计算过程。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的当期毛利额也在本表填列。 本表的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标准本期税前应扣除的金额,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该行的扣除限额均为0;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本期发生数”扣减“税前扣除限额”,“本期发生数”小于“税前扣除限额”的,“纳税调增金额”均为0。第3列41行“纳税调增金额”等于主表第14行。 主表与本表的关系: 主表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41行3列。 其他附表与本表的关系:

2018年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解

2018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解 1、工资薪金支出 税收金额以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孰小值为限。 2、职工福利费 、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14%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 3、职工教育经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8%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但是可以结转下年扣除; 4、工会经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2%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 * 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填报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企业缴纳部分的金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账载金额是会计账簿中计提入费用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例题】某企业2018年发生如下工资业务: 1、2018年计提工资1100万元,其中包括计提年终奖20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900万元,2019年1月发放年终奖100万元,还有100万元在2019年6月才发放。2017年3月还发放了2017年的年终奖300万元。 2、实际发生福利费150万元,其中20万元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3、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万元,实际支出万元用于软件开发人员培训,其他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剩余5万元教育经费未使用,2017年结转教育经费15万元。 | 4、工会经费支出22万元,取得了专用收据。 【解析】 1、工资 工资薪金账载金额,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即计提进入工资费用中的金额,为1100万元。 工资薪金实际发生额,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并非实发工资),但是不包括支付2017年年终奖300万元,包括支付的2019年100万元的年终奖。所以实际发生额=本年借方发生额-300+100=1200-300+100=1000。而在6月支付的2018年年终奖,因为已经超过了汇算清缴期限,所以不能再计入2018年的实际发生额中。 所以纳税调整金额为1100-1000=100万元。 2、职工福利费 账载金额为15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30万元,税收金额为(工资实际发生额1000*14%,账载金额150,实际发生额130的三者孰小值)13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150-130=20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 (1)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 账载金额为45(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实际发生额为40,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为15,税收金额为(1000*8%=80,40+15=55)的孰小值55万元。纳税调整金额=45-55=-10万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0 (2)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经费 账载金额为,实际发生额为,纳税调整金额=0 4、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账载金额22万元,实际发生金额22万元,税收金额为(1000*2%=20,22)的孰小值20,纳税调整金额=22-2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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