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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 2011-04-25 08:53:36

■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2.“鳄鱼”商标案

■3.伊莱利利公司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专利案

■4.“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

■5.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

■7.LED照明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

■8.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9.“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

■10.制售假冒洋酒案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件)

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

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原告王群以被告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以下简称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建造的上海世博会法国馆建筑物侵犯其“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法国馆建筑物内的房间均设置在坡道的表面,而未延伸至坡道的四周空间,这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之一“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设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即在于扩张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的建筑面积,改善居住的交流性和舒适度,而实现上述发明目的和效果的技术手段就是“将房屋布置在空间支架的四周空间”。而法国馆建筑物恰恰仅在坡道表面设置有房间,该建造方式不足以实现原告在专利文件中所描述的拓展建筑空间的功能和效果。故两被告建造、使用法国馆建筑物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王群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群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有关侵权定性的认定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世博会期间涉世博的专利侵权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审理法院经现场勘验法国馆的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依法准确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作出

了法国馆未构成专利侵权的判决。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司法原则,维护了上海世博会的正常运行秩序,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鳄鱼”商标案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创办于1933年,同年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1980年至1999年,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注册了第141103号、第879258号、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及第940231号“鳄鱼图形+LACOSTE”商标,前述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和第18类相关商品上。拉科斯特公司产品于1984年正式进入中国,1994年在中国上海设立第一个专柜。(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以下简称鳄鱼国际公司)前身系陈贤进于1943年在新加坡创办的利生民公司,1983年更名为现名称。利生民公司于1949年申请并于1951年在新加坡获准注册了“c rocodile+鳄鱼图形”商标。1951年,利生民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分别在新加坡、香港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1952年至1954年,利生民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分别在印度、沙捞越、沙巴(洲)、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1959年,利生民公司在日本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1961年至2003年,鳄鱼国际公司分别在文莱、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韩国、中国台湾、泰国、蒙古、尼泊尔、朝鲜、摩洛哥、沙特阿拉伯、斐济等国家和地区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鳄鱼国际公司于1994年在中国

上海开设第一个专卖店,于1993年、1994年向中国大陆申请注册了“CARTELO 及鳄鱼图形”商标,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5类和第18类。利生民公司曾于1969年在日本大阪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拉科斯特公司的销售商侵犯其商标权。1973年双方在大阪高等法院达成和解,利生民公司同意拉科斯特公司在日本注册“鳄鱼图形”商标。1983年6月17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1995年,拉科斯特公司发现鳄鱼国际公司在中国建立了多家店面,其招牌上印有写实风格的鳄鱼图形,销售标有“鳄鱼图形”商标的服装产品。2000年5月11日,拉科斯特公司以鳄鱼国际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鳄鱼国际公司之行为不同于刻意仿冒名牌奢侈品的假冒行为,其在主观上并无利用拉科斯特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故意;鳄鱼国际公司的系列商标标识经过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大规模、长时间使用后,客观上也已经建立起特定的商业声誉。而且,被诉侵权产品标示的并非仅为“鳄鱼图形”,还标有“CARTELO”及“CARTELO及图”,所有这些作为一个整体,使得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了整体识别性,能够有效地与其他标有鳄鱼形象的商品相区别。有鉴于此,根据整体比对、综合判断的原则,拉科斯特公司与鳄鱼国际公司的系列商标标识作为整体,二者之间已经形成了显著性的区别特征。两者无论在实际购买商品时还是在商品售出后使用中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鳄鱼国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单独使用“鳄鱼图形”的行为,亦不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拉科斯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系列商标纠纷案中最为业界关注的一起,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此案的裁判,明确了此类具有复杂历史渊源的案件的裁判原则,对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由于不同案件诉争标识涉及情况的复杂性,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注册商标与诉争标识使用的历史和现状等其他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3.伊莱利利公司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专利案

(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以下简称伊莱利利公司)的三项专利构成生产制备吉西他滨盐酸盐和吉西他滨的完整技术方案,专利一是取得中间体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的方法,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二是提纯和分离富含β异头物核苷的混合物的方法。专利三是制备吉西他滨盐酸盐的方法。伊莱利利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备了吉西他滨和吉西他滨盐酸盐并对该产品进行了促销,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求判令豪森公司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豪森公司的相关申报材料,经与豪森公司提供的报批资料核对,两者的生产工艺名称、内容一致。申报材料中对甲磺酸酯10α/10β的比例没有记载,一审法院委托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豪森公司所处理的关键混合物与涉案专利不同,判决驳回了伊莱利利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定结论的推定具有事实基础,应当予以采信。由于伊莱利利公司起诉时提交了豪森公司生产的盐酸吉西他滨药品,但并没有证明豪森公司实际生产了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而且,并非只有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可以制备得到盐酸吉西他滨,因此,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10α/10β的比例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伊莱利利公司负担,而不应当倒置由豪森公司承担。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涉及生物、化工、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专业技术的事实认定以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成为难点和焦点。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被诉侵权药品生产工艺材料中有关技术内容记载不具体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往往对能否通过推定查明该技术内容发生争议。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化学理论基本知识、结合专利说明书、被诉侵权人提交的补充确证实验结论以及杂志发表论文披露的技术内容等证据,认定鉴定结论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关技术内容的推定具有事实基础,一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并无不当。本案明确了只要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并不排斥通过推定查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关技术内容。同时强调指出,只是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中,才由被诉侵权人承担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4.“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诉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是属于天府可乐配方中的核心部分,原为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以下简称天府可乐集团)的前身重庆饮料厂与四川省中药研究所合作研究生产,双方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后天府可乐集团给付后者25万元人民币而成为该技术成果的权利人。天府可乐集团与美国百事公司的子公司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于1994年1月签订合资合同,合资设立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天府公司),约定了双方出资、合资公司生产天府可乐饮料和浓缩液、天府商标作价人民币350万元转让给合资公司并就此另行签订合同、纠纷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仲裁等内容。1994年8月,经验资报告验证,天府可乐集团投入百事天府公司的资本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百事天府公司使用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生产天府可乐饮料及浓缩液,并将其视为商业秘密,天府可乐集团知悉该使用。2006年3月,天府可乐集团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并约定纠纷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仲裁。天府可乐集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属于其所有,判决百事天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立即归还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档案,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100

万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提交仲裁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本案是商业秘密权的确认之诉和侵权之诉,依法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构成商业秘密;合资合同和验资报告没有

表明涉案商业秘密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结合双方合资的事实,仅依据天府可乐集团合资期间知悉和同意百事天府公司使用涉案商业秘密,不足以证明天府可乐集团同意将涉案商业秘密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到百事天府公司;但应当认为天府可乐集团许可百事天府公司使用该商业秘密;合资合同没有约定许可使用费用,至本案纠纷发生,天府可乐集团也没有向百事天府公司主张过使用费,应当认为天府可乐集团许可百事天府公司免费使用。在本案判定之前百事天府公司对涉案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权。现在天府可乐集团以权利人身份明确表示不再同意百事天府公司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表示不愿意协商许可问题,其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天府可乐集团是涉案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百事天府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返还其从天府可乐集团取得的与涉案商业秘密有关的资料,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于饮料企业来说,其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构成企业的核心资产,本案的审理既关乎天府可乐这一民族品牌的生存和发展,也关乎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维护良好投资环境等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管辖、请求保护的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及其权利归属、是否侵权等主要问题均有争议,本案判决全面客观地认定了事实,从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入手,界定性质,明确要件,细致分析,综合评判,说理严谨充分。一审宣判后,被告请求在审判案件的合议庭见证下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公司及其部分职工专门到法院致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

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中文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商公司)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的合作下,开展“网络直通车”业务,其提供的“搜索通”服务可以实现如下效果:在联通青岛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区域内,当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登录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优先出现网络直通车广告位(5秒钟展现),网络用户可以点击该广告位直接进入宣传网站新窗口,同时在5秒后原搜索窗口自动展示原始搜索请求的搜索结果。百度公司以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奥商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在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对于网络用户针对百度网站所发出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使干预者想要发布的广告页面在正常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前强行弹出。该干预行为系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为自己牟利,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强制弹出的广告页面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发布,并影响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奥商公司、联通青岛公司停止针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消除影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引发了网络产业界的广泛关注。本案既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即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的理解以及原则条款的适用,又涉及较为疑难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即在网络技术条件下如何认定不当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本案裁决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不以经营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的认定以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正确运用和把握,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挥网络技术专家证人的作用,合理运用证明责任规则,解决了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该案的裁决对规范网络竞争秩序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

6.“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

林金山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

原告林金山以其应为被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以下简称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所获“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之一为由,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为该品种权的品种权人。

一审法院认为,林金山发现了可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后续培育新品种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林金山成功地对该变异品种进行了嫁接、培育。为保护农民育种的合法权利和研究人员育种的积极性,林金山亦应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遂判决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驳回林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果树所、陆修闽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林金山在其生产果园发现可用于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此后“红肉蜜柚”品种选育、品种权申请,以及最终取得“红肉蜜柚”品种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果树所与案外人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向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提交的《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中,均将林金山列为育种人之一。由此可见,在本案“红肉蜜柚”的育种过程中,果树所始终将林金山视为共同育种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林金山作为“红肉蜜柚”的共同育种人,亦应享有该品种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中较为普遍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本案判决对于育种活动中,如何依法合理保护种源发现者、实质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7.LED照明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

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三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威公司)享有用于LED照明用的PT41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之峰公司)与案外人华润半导体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半导体公司)订立协议开发1360集成电路。源之峰公司对矽威公司销售的PT4115芯片进行了反向剖

析,形成1360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并提供给华润半导体公司,获得10万元设计费。华润半导体公司委托第三方生产1360管芯并优先销售给源之峰公司,源之峰公司将管芯封装后,编码成6808、6807等系列集成电路向市场销售并获利。矽威公司以源之峰公司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认为,源之峰公司接受委托制作的布图设计及其销售的集成电路含有的布图设计均与矽威公司享有专有权的涉案布图设计相同。因此,源之峰公司通过反向剖析的手段,复制了涉案PT4115布图设计的全部,并提供给华润半导体公司进行商业利用,未经权利人许可,其行为构成对PT4115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同时,源之峰公司为商业目的,销售了含有其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亦构成对PT4115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遂判决源之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PT41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赔偿矽威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矽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3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涉及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方法等基本法律问题,为此类案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体现,得到该行业的普遍认可。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件)

8.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会社)是“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新凯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简称证据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本田株式会社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外观设计虽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且对于汽车整体外观而言,一般消费者更容易对汽车整体的设计风格,轮廓形状、组成部件的相互间比例关系等因素施以更多注意,二者的上述细微差别尚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两者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明显的视觉差异。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应被宣告无效。遂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一审法院有关本专利与证据1属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认为,诉争类型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不仅包括汽车的基本外形轮廓以及各部分的相互比例关系,还包括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应当予以全面观察。在综合判断时,应当根据诉争类型汽车的特点,权衡诸部分对汽车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就本案诉争的汽车类型而言,因此类汽车的外形轮廓都比较接近,故该共性设计特征对于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的影响比较有限。相反,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部位的设计特征的变化,则会更多

地引起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这些差别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图片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因此,上述差别对于本专利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及原一、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

关于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方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案裁判进一步予以明确,即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本案裁判有助于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9.“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118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

第147571号“杏花村杏花村牌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一)于198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白酒,1997年4月9日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现注册人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杏花村公司)。2002年2月28日,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1类的树木、谷(谷类)、酿酒麦芽等商品上提出第3102476号“杏花村”商标(即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山西杏花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

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0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在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酿酒麦芽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86号裁定。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杏花村”与酒的联系,并非始自山西杏花村公司对引证商标的使用、宣传。杜牧的著名诗句早已使人们将“杏花村”与酒商品联系在一起,山西杏花村公司利用这种早已存在的联系建立引证商标一在酒类商品尤其是汾酒商品上的知名度并使之成为驰名商标,但由此对引证商标一的保护也不应不适当地扩大,尤其是不应当禁止他人同样地从杜牧诗句这一公众资源中获取、选择并建立自己的品牌,只要不会造成对引证商标一及山西杏花村公司利益的损害即可。安徽杏花村集团公司在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或不当利用引证商标一的市场声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但其前提是会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对于驰名商标并非当然可以将其保护扩展至所有商品类别。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指出,只有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对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人和驰名商标注册人具有的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情形,驰名商标注册人才

能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本案二审判决对于在具体情形下如何判断是否对驰名商标造成损害作出了合理的分析,对于解决此类问题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此外,二审判决还明确了商标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关系,认为商标的独创性虽然能够影响商标的显著性程度,但并不能因没有独创性就认定缺乏显著性或显著性较弱。驰名商标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当然具有较强显著性,此时其商标是否为商标注册人所独创并不会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有太大影响。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

10.制售假冒洋酒案

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被告人刘兆龙系自原籍来京务工人员。200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刘兆龙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村平房一条10排其暂住地,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自行购买原料酒、酒瓶、酒盖、包装箱、封盖机等物品后,通过灌装方式自制芝华士、红牌、黑牌、人头马、百龄坛、杰克丹尼、马爹利、轩尼诗、皇家礼炮酒,通过物流托运方式销往郑州、石家庄、西宁等地,经营数额达201507元。2009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将刘兆龙查获,起获酒瓶、包装箱、原料酒、封盖机、未及销售的部分酒水等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兆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兆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案例,尤其是罚金与徒刑并处,且罚金较重,有利于从源头遏制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刑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4年中国十大案件

2004年中国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04-12-30 08:00:20 年年岁岁、岁岁年年,又到了年终盘点之际。 2004年,由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联合推出的每周法治热点和每月法制焦点回顾定期都会与大家见面,其中所刊载的每一个案例、每一个事件都记载着2004年中国法制前进的脚步:在这里,您可以看见一个人、一群人或政府部门为法制建设所作的努力;在这里,您注视着一个个贪官污吏的倒下,更看到了中国反腐的决心;在这里,关于法制的争论不绝于耳;在这里,我们感受到了保护人权的弥足珍贵…… 聆听2004年中国法制进行时的足音,叩问中国法制的点滴进程,我们在2004年所有由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联合推出的每周法治热点和每月法制焦点回顾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时期各个案件、法制事件及人物的意义、影响力及其社会的关注程度评选出来2004年中国十大法制事件、中国十大案件、中国十大法制人物,让我们由此记住2004年那难以忘怀的一切。今日推出的是2004中国十大案件。 1、安徽阜阳劣质奶粉系列案 案件回顾:淀粉、蔗糖替代乳粉,奶香精来调香调味,这便是劣质奶粉的“配方”。安徽阜阳太和县三堂镇30岁农民高政的愤而投书媒体,最终揭开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温家宝总理亲自批示: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4月20日,国务院专项调查组就赶赴阜阳。经过两个月的调查核实,安徽阜阳市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共计12人,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的婴儿229人,其中轻中度营养不良的189人。截至10月26日,安徽、浙江、福建、四川等4省已先后有14名渎职干部落马,涉及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据不完全统计,阜阳劣质奶粉系列案中共查获55种不合格奶粉,涉及10个省区市的40家企业被查处,10多万袋劣质奶粉被停售;立案查处涉嫌销售不合格奶粉案件39起,打掉生产窝点4个,刑事拘留47人,逮捕31人。安徽省阜阳市自8月6日公开审理第一件劣质奶粉案件以来,在近4个月的时间里,已审结此类刑事案件15件,其中20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最长的为8年,最短的为6个月,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人,4年以下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12人,2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入选理由:阜阳劣质奶粉案引发了公众对目前食品安全及其管理状况的拷问和思考,并深切地盼望中央政府对目前的食品安全体系进行彻底“大修”,其内容应该涉及立法和法规修订、设立强力主管机构并重新布局、监管环节进一步细化以及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等。 2、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案 案件回顾:王怀忠系安徽省原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曾任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王怀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先后16次非法收受杨晓明、相坤等人人民币236万元、澳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先后4次索取倪超、李洲等人人民币27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

4.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附件4: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参考件) (2012年1月-2014年12月) 二O一四年五月

填写说明 一、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由示范企业填写。 二、报告的各项内容填写应按照表格项下的要求认真填写,切忌空话、套话。 三、本报告文本需打印(A4),若手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一式三份,必须每份签章。 四、本报告需提交电子版,电子版发到部科技司基础处龙海斌:longhaibin@https://www.wendangku.net/doc/ba4625730.html,。 五、本报告每项表格不够填写相应的内容时,可以另外附加页。 六、本报告内容栏目没有涉及的事项,可以另外附加页。

一、示范企业概况 要求:概括填写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和在行业中的地位,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概述企业在所属产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在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及建立评价改进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情况。

三、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投入和整合利用状况,总结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和素质、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增加知识产权积累等有关情况。 四、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情况 要求:结合本企业知识产权主要类型总结知识产权运用方式方法,提炼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特色,如知识产权转化推广;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工艺、关键零部件或针对目标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专利运营等商业运营;参与产学研合作或加入产业联盟实现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积极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或主导、参加标准制定;开展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积极维权应对纠纷等。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取得的成效,有真实数据支撑,重点突出知识产权积累增加、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以及企业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提高及经济效益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等情况。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目录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1) (一)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体 (1)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般原则和透明度要求 (1)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救济 (2) (四)司法审查 (3) (五)刑事程序 (4)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4) (一)刑事追诉案件数量少 (4) (二)普通违法案件惩治手段少 (4) (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协作 (4) (四)传统的法院审理模式已不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5) (五)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 (5) (六)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和审判实践缺乏统一性 (5) (七)案件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 (5)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改进措施 (6) (一)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价值观 (6) (二)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刑法保护力度 (6) (三)协调执法和司法 (6) (四)改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 (7) (五)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7) (六)建立知识产权的上诉法院,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7) (七)注重办案经验交流,加强案件分析研究工作 (8) 参考文献 (8)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我们只有将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请专利、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等措施, 才能让我国企业免受切肤之痛,并让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为中国自身所用。为此, 我们必须加强教育与宣传, 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以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能力, 更好地参与并在国际竞争中胜出。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对策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的是适时、正确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方式。 (一)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体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迄今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在我国现阶段,各级人民法院是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主体,在涉及刑事程序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时,可能还会涉及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截至2013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审判庭298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共有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126人。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般原则和透明度要求 在中国诉讼制度的传统中,往往重视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增强,程序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诉讼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在2007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了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系统也开始积极探索,探寻中国诉讼制度的改革之路,因此目前中国诉讼制度的整体机制正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只是由于中国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才偏离了人们的预期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大磨坊公司于1991 年1 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 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 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 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2.请回答: 3.(1) 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4.(2) 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5.(3) 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1 题. [ 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 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 HI —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 题.[参考答案]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

中国古代十大未解案件

中国古代十大未解案件 古往今来十大最离奇的未解之谜案件,你知道多少?下面整理了中国古代十大未解案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国古代史上十大惊天迷案中国古代十大未解案件1 西周“九鼎”遗失古今憾 九鼎,是镇国神器,属于古代至宝!相传夏启收集珍禽异兽、奇异之物,绘画成图,让工匠将仿刻于九鼎之身,以一鼎象征一州,九鼎象征九州,反映全国统一和王权集中,作为夏、商、周镇国之宝,相传了二千多年。九鼎是否仍然存在? 至今仍是未解之谜!根据《史记》记载,秦穆公把九鼎掠到秦国都城,但《汉书》却说,九鼎沉没于彭城泗水之中,一直未能找到。如果司马迁所说属实,九鼎应该落入秦始皇手中,何况杜牧有“始皇东游出周鼎”之说! 秦始皇对九鼎十分珍爱,这是人所共知之事,九鼎极有可能陪葬入秦始皇陵,这也成为目前一些考古学家鼓动开掘秦陵动机所在。 中国古代十大未解案件2 秦朝十二铜人今何在? 千古一帝,秦始皇为后世留下太多谜案,十二铜人就是其中之一!为何要铸十二铜人?原因已不是那么重要,十二铜人不翼而飞,让后世百思不得其解!关于十二铜人下落,有三种猜测:有人说,西楚霸王攻克咸阳,火烧阿房宫,十二铜人一并烧毁。

有人说,十二铜人毁于东汉末年,董卓铸造铜钱用掉十个,另外两个被苻坚销毁。其实还有一种说法比较乐观,据史料记载,十二铜人并未销毁,十二铜人是秦始皇最爱之物,在陵墓营造好后,随同其它珠宝一起陪葬。由于一些技术因素,秦陵挖掘暂时不能开展,因此十二铜人下落,至今无人能说清楚。 中国古代十大未解案件3 战国和氏璧流向何方? 和氏璧,流传千年,奇货可居,价值连城,“完璧归赵”更传为千古佳话!和氏璧流向何方?众说纷纭,唯一肯定的是,这块宝玉尚在人间,因能耐1300摄氏度高温,一般火无法焚化。秦灭六国,嬴政终获至宝。有人说,秦王破和氏璧,上雕“受命于天,既受永昌”八字,就是传世玉玺,历经刘邦、王莽、司马炎之手,一直传到后唐,石敬瑭灭后唐,后唐李从珂人玉共焚,从此下落不明。 按理说,真金不怕火炼,石敬瑭应是得到宝物,极有可能与石敬瑭陪葬;有人说,和氏璧被作为陪葬品埋在秦陵,并没有作为传国玉玺流传于世。如果真是这样,将来发觉秦陵地宫,和氏璧必将重见天日,我们还有机会一睹宝物风采。 中国古代十大未解案件4 太平天国宝藏在哪里? 太平天国失败令人叹息,太平天国巨额珠宝失踪同样令人遗憾。天京失陷,全军覆没,大批珠宝从人间蒸发。中外纷传洪逆之富,金银如海,百货充盈,更多财物被藏地下。李秀成被擒后,曾国藩威逼利诱,多次追问金银所在,这也是忠王被处死较晚之故。 威武不能屈,忠王倒也忠诚,始终未曾吐露珠宝下落。有人甚至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引 前言 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护身符和核动力,是企业创造利润的发动机和加速器。知识产权并不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更是一种可以广泛运用的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甚至可以作为增强企业技术能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深圳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尤为重要。我市的一些企业,比如华为、比亚迪、朗科等等,都实施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凭借知识产权实现了企业的跨越式发展,成为自主创新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范。但是,我区大多数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还处于萌芽状态,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既要善于技术创新,也要善于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和科技成果,同时,还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本手册结合司法审判实际,对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准备知识产权诉讼提出一些指引意见,供企业参考。 第一章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一、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首先,企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管

理机构或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岗位,是企业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第一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才,如熟悉本企业情况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人才和专利、商标代理人等。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责不仅仅只是简单地维权打假,而是要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企业计划设计生产销售的全过程。 其次,对企业知识产权实施有效管理。第一,注重涉及知识产权的合资、合作、转让等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查,加强对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企业要上新项目,从事某种新产品的生产,或新技术研发,必须吸纳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的论证与决策。要通过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外包装装潢的搜寻、检索,掌握相关信息。对于自由公知技术,可以直接拿来为我所用,对于已被他人申请专利的技术,或者绕开该专利技术,自主研发,或者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取得专利权人的使用许可,确保企业技术研发可以合法和正确的进行。既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节省开发费用和研究开发时间,同时避免侵权,并为之后采取技术保护策略,确定专利请求保护的范围、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打下良好基础。第二,要注重企业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持续有效。对于企业品牌、创新技术等各类知识产权成果,要进行梳理分类,并根据其特点,分门别类进行保护,要及时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续展,避免因人为疏忽导致权利丧失。第三,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

2004年十大最令人作呕的中国女人分析

上榜理由:人造美女参加选美比赛被拒 既然不是天生丽质,当然可以后天改造,这大家没啥意见。但改装车偏哭着喊着要享受和原装车一样的待遇,这事儿可就两说着了。毕竟人家一二十年凭自个儿努力长成一个美人坯子也不容易。别说我们没给做过整形手术的人找出路,不是已经有人组织人造美女选美大赛了吗? 最想送给她的一句话:我对人造美女没偏见,最多也就是个恨女不原装

上榜理由:在网上发裸照被开除 女作家用身体写作确实可以吸引眼球,但身为大学教师竟然在网上发裸照,这可就过了。难怪学校要开除她,人家都嫌丢脸。她的那些不怎么性感的照片我实在不想发出来污染大家眼球,有性趣的人自己去网上搜吧。 最想送给她的一句话:21世纪什么最贵,脸面!

上榜理由:傍香港富家公子+拍写真集 2004年本该是郭小姐最风光的一年,可奥运之后她的表现实在令人痛心。看看她拍的“写真”,哪还有一点奥运冠军的风采?还是回到跳水池边上去吧! 最想送她的一句话:你是运动员,拍一万张写真也还是运动员,改不了的!

上榜理由:和钻石王老五闪电结婚+开宝马接送高考生+拍MV扮嫩 李湘这一年新闻不少,有些肯定是自己炒出来的。其他的倒也罢了,但婚姻大事如同儿戏,多少有些让人摇头,但愿她和李厚霖的婚姻能够幸福。还有开宝马接送高考学生那件事,我真想不通,她怎么会拿这种事来炒作,不就是想让大家知道她开的是宝马吗? 最想送给她的一句话: 开好车就一定是好人吗? 呕吐指数:★★

上榜理由:咬住老赵不松口 饶女士看来不想饶过赵老师了,本来听说撤诉了,怎么又开始告上性虐待了。我就不明白了,你又不是他老婆,他虐待你的话你不上他床不就完了?还是赵老师说的对:“本来是个挺美好的事,你非要拿它当成一个丑闻……” 最想送给她的一句话: 你到底想怎么着啊?我这儿又没现金……呕吐指数:★★☆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有关情况。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加强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把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贯彻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议程共有两项,第一项议程是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项议程是通报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采取的举措。 下面,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金克胜副庭长向大家公布8起典型案例。 …… 下面,我结合8起典型案例,向大家通报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特别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为防止侵害行为继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诉侵权人临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从而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行为保全制度原先只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领域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行为保全制度已经适用于全部民事案件领域。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和垄断纠纷等领域也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礼来公司行为保全申请案是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充分体现了行为保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在加大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加大财产保全措施适用力度。对于被诉侵权人存在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危险,可能影响未来判决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确保当事人的胜诉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同时,不断加大证据保全措施适用力度。对于可能由于证据本身的原因或者因证据持有人毁损、转移、隐匿、篡改证据等原因,发生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

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 1、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133号) 【案情摘要】 陈艳军等127人先后以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对股民形成误导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和利息等损失。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 杭州中院针对该案原告众多、利益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潜在当事人多,若处理不当,会影响到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于受案之初便制定了对127件案件进行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法院先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释法明理,

使杭萧钢构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只有诚恳调解、积极赔偿才能修复上市公司信誉。使原告应充分认识股市投资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逐步引导原告调整过高的诉讼期望值,接受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取得127位原告代理人律师的理解与支持。最终,118件案件一次性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82%的高比例现金赔偿。随后,剩余9件案件也顺利调处。 【调解意义】 本案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误导性陈述而引发,涉及受损股东众多,赔偿数额较大,且正值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资本市场震荡加剧之际。杭州中院准确把握形势和案情,正确选择优先调解的审判方法,成功调解结案:一是实现了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100多位受损股民获得了高达82%比例的现金赔偿并已全部赔付到位,这是至今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受偿比例最高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史无前例”的高额赔偿。二是充分发挥了调解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的优势,杭州中院在受案之初便制定了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采取了求同存异、分类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广东省是经济大省,也是知识产权大省,其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商标数量,已连续十一年位居全国第一。近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和完善。 1.刑事追诉案件数量仍然较少。刑事追诉案件数量较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民事和行政保护层面,进入追诉环节的刑事案件数量与行政处理、民事判决数不成比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和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和发挥。以知识产权刑事罪起诉的案件仅占全省检察机关起诉刑事案件的1‰左右。 2.普通违法案件缺乏惩治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的普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猖獗,特别是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几乎公开化。在城市中心城区、繁华街道等场所,贩卖少量盗版光盘以及假冒国内外知名商品的现象随处可见。这反映出大量存在的普通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销售侵权产品的普通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 3.案件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更加隐蔽多变,流程日趋复杂,许多涉案侵权产品技术含量高,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部分不法分子还采用了反调查手段,证据的收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作案地点由城市较繁华地区向乡村偏远地区、村民出租屋甚至居民小区转移,犯罪活动各环节多采用现金交易,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留下客户资料和经营活动记录。近年来,还出现了境内外勾结、实施跨国跨境犯罪的新情况。 4.知识产权的特性导致保护困难。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商标类的案件专业性较弱,商标的真假相对易于识别,执法机关查处起来相对容易,而其他类型案件,特别是侵犯专利、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比较难查处。二是专利、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被侵害人态度比较消极,他们的目的主要是使侵害人停止侵权,夺回自己的市场,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害怕提起刑事诉讼后,侵害人仅被判处自由刑,其经济损失难以弥补。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困境,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 1.社会观念对刑法保护态度消极。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时间还不长,知识产权对于国人来说是一种新兴的权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性在社会观念中远不如盗窃、抢劫等侵犯有形财产的犯罪。一些地方领导、执法人员也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识,重行政执法,轻刑事司法。往往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简单认为是企业间经济纠纷;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5年) 案例1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运营商。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因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诉讼,

并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之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并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05.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永生》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涉案网络小说《永生》虽然只是一部小说作品,但作品畅销,字数超过500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法院依法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体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案例2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企业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案例分析

起先,是外国人天天喊:我们被侵权了,你们中国人对知识产权太不注意保护了。外国人对我们制东划西的,大家似乎都颇为不满,私下里不免有些侵了就侵了,那又怎样的感觉。渐渐地,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也开始高喊:狼来了!其中,影视界反应尤甚。电影“英雄”的首 映式,除了不许带手包、手机、摄象机之外,据说现场还使用了金属探测仪,真是如临大敌啊。其实,防只防一点------------------ 盗版。不期然间,“狼真的来了”,而且真的就来到了你我的身边。 方便面作为技术含量很低的快速消费品,其进入的门槛非常 低。大者,可实现年销售收入近百亿元人民币,全国近十家生产厂,方便面线70~80 条。小者,只有一两条线,偏居一隅,有需求再生产,哪个好卖做哪个。特别是面向农村市 场的0。5元价格带的低价面产品,其同质化的状况非常之高。 失败的维权案例 J厂家是方便面行业里规模量前十的企业之一。其系列产品中的一个0。5元价格带的低价位产品被湖北襄樊的一个地方厂商仿制。两者的差别仅在于厂商标志、厂名厂址。其他 如品名、口味、外包装设计、颜色、构图完全一致。被仿制的理由是J 厂的产品在该市场的占有率最高。 接到业务的信息反馈,J厂采取了以下的应对措施: 第一、致函对方,你严重的侵犯了本产品的权益;因为我在该区域先销售,你后销售, 并且外观整体和我产品近乎一致。 第二、印制广宣品,随箱张贴告知贴,向通路客户、消费者诉求我们是真正的产品。 第三、因为仿制本品的价格更便宜,所以在业务动作上增加陈列活动,加大促销力度。 对仿制品进行打压。 第四、通过当地经销商了解对方的状况,及时进行推广方式的调整。

整个看来, 似乎 J 厂家该做的都做了,可是最终的结果是:仿制品是跟着本品的退市而 从市场上消失的。 原因很简单, 因为你的价格已经买透明了, 通路利润已降低到无以为续的 地步。 消费者辩不清真假,索性寻找替代产品消费。退市其实是不期望中的必然。 商因为失去了仿制你的意义,索性改换门庭, 另辟溪径去了。 值得反思的是:退市竟然成了 J 厂商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的最干净彻底的方法。 此案的失败,细细分析起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律应用的缺失, 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手段的不足。 只因为是低价位产品,市场汰换率很高、 汰换的周期很短;因为进行商标、外观设计注 册的手续复杂、 时间长; 所以不注册、不去寻求法律的保护依据。 这是全案失利的最关键因 素,因为侵权的源头没有切断,永远的无休止的疲于应付。 在遇到仿制产品的时候,无理无据; 唯一的理由是我比你生产销售的早,销售的多;我 先你后。这就难免陷入无谓的口舌之争的境地。 而对方呢,对于 J 厂的来函置若罔闻,不停产也不争辩。你说仿就仿了,那又怎么样。 你爱找人来查我,就查好了,大不了不生产。再说。我是在地品牌,有关系、好疏通,活动 的空间很大。大有一副仿制你实在是给你面子的感觉。 坦白的讲, J 厂确实无法证明对方是在仿制自己,既然你没有注册,不能证明是何时开 始使用的, 具有使用的唯一性。 那么别人为什么不可以使用, 并申明自己是优先使用者呢? 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时,取得有效的法律依据证明是取得维权成功的根本基础。 成功维权的案例 而对方厂 是 J 厂商对于自身知

2006十大宪法事件[1]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我们的宪法权利就在身边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并召开了学术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介绍说,此次参与候选的有20个宪法事例,通过给专家学者寄函、在中国宪政网以及相关网站进行投票,根据各事例的入选票数评选出了10个事例。 据了解,本次评选遵循三大原则:有影响力,要是广大民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有学理性,要与宪法、行政法相关,有探讨空间;有典型性,要在类似的事件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这些事件分别是: 1《监督法》获得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历经20年。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失职、不越权,《监督法》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确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制度,并对一些传统制度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监督法》总共9章、48条,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 [入选理由] 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不得超越和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然而,随着公关管理高效化的需求,经常走入公众视野的往往是政府权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难以落到实处,这也使得人大一度被称作“橡皮图章”。因此,《监督法》中有关人大各项监督权力的规定被寄予厚望,希望人大能借此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评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云生曾参加《监督法》的第一次论证会,“当时有很多人反对。”他说,主要原因是,草案中除部分条款外,绝大多数内容现行法律都有规定。 宪法监督是宪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陈云生认为,就宪法监督的现行体制而言,制定部门法,明确人大监督权力的范围和履行权力的程序,使得监督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是《监督法》的积极意义所在。 但是,陈云生也认为,《监督法》在宪法监督方面并不是尽善尽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茂林坦言,对《监督法》不能寄予太多希望。“一部法律要有罚则。如果‘一府两院’不履行义务、滥用权力,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他说,“《监督法》对此并未明确。” 2西部教育免费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存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教育质量和师资水平偏低、学生辍学率较高等问题,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 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承诺确保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2007年,这一免费政策扩展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入选理由] 自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开创性地制定了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内容后,很多国家的宪法、法律中都对此有了详细规定。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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