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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报废与年检.

灭火器报废与年检.
灭火器报废与年检.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b) 5.4、5.5 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c) 5.4、5.5 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d) 5.4、5.5 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维修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i) 整理维修记录。

6.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6.2 拆卸

6.2.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6.2.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6.3 水压试验

6.3.1 一般规定

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3.2 试验压力

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6.3.3 试验要求

6.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6.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6.4 筒体清洗和干燥

6.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6.4.2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6.4.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6.5 零部件更换

6.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6.5.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6.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GB4351.1-2005 中6.13.3 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6.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6.5.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9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GB 4351.1-2005中9.4 或GB 8109-2005中9.2.5 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6.5.10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

GB4351.1-2005中6.10.4.7或GB8109-2005中6.10.4的要求。

6.5.11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2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3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专用配件。

6.6 再充装

6.6.1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6.6.2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6.6.3 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6.4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 干粉和BC 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6.6.5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6.6.6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 灭火剂除外)。

6.6.7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6.6.8 从1211 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1211 回收系统。取出的1211 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6.6.9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6.10 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6.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6.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6.7.2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6.7.3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图1的要求:

图1

注: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粗0.6mm,红色,内框线粗0.2mm,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色。

6.7.4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6.7.5 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8.2.1、8.2.2 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 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试验方法

8.1 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外表,结构、外部配件是否符合要求,铭牌及维修合格证是否齐全;推车式灭火器逐具称取灭火器总质量。

8.2 水压试验

8.2.1 筒体

按GB4351.1-2005中7.8.1 或GB8109-2005中7.8.2 的方法进行。

8.2.2 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及接头

将灭火器软管组件一端阀门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如一端无法关闭,则用螺纹堵头封死),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1min,软管组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8.2.3 残余变形率的测定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按照GB/T9251 的规定进行残余

变形率的测定。

8.3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先称出灭火器总重,确认灭火器内压力泄空,卸下器头,倒出灭火剂。再装上器头,称出灭火器空重,将灭火器总重减去灭火器空重即是灭火剂充装量。

8.4 灭火器气密性检查

8.4.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55℃-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8.4.2 对于贮压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清水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8.5 操作机构检查

8.5.1 保险装置解脱力试验按GB4351.1-2005中7.10.1 的方法进行。

8.5.2 操作力试验按GB4351.1-2005中7.10.2 的方法进行。

8.6 20℃喷射性能检查

按GB4351.1-2005中7.1或GB8109-2005中7.1 的方法进行。

8.7 灭火剂质量检查

按相关灭火剂国家标准的试验方法进行。

8.8 手提式灭火器振动试验

按GB4351.1-2005中7.5的方法进行。

8.9 灭火试验

按GB4351.1-2005中7.2、7.3 或GB8109-2005中7.2、7.3 的方法进行。

8.10 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

按GB4351.1-2005中7.16.2 的方法进行。

检验规则

9.1 检验类别

灭火器维修的质量检验分为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9.2 维修出厂检验

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分为全检项目和周期检验,必须由专职检验员实施,合格后方可出厂。

全检项目

灭火器维修出厂时应逐具进行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周期检验

9.2.2.1 检验项目

灭火器维修周期检验每2 个月不少于一次,周期检验项目按表4 的规定进行。

9.2.2.2 样本抽取方案

灭火器维修周期检验的样本从已维修完毕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3具。

9.2.2.3 周期检验的合格判定

当检验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Ac 时,则周期检验合格;当各检验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Re 时,则应判周期检验为不合格。

9.2.2.4 不合格批的处理

对于周期检验项目判定为不合格的批,应拒绝入库,经过对该批产品逐具返工或返检,剔除不合格品后,允许再次提交检查。

4.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5.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6. 外观检查发现有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消防检测

消防技术检测的范围主要指建筑中的以下消防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室

(2)火灾事故广播系统

(3)自动灭火系统

(4)消防给水系统

(5)防排烟系统和通风空调系统

(6)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电气检测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范围主要指建筑物中的以下系统:

(1)变配电系统

(2)动力照明系统

(3)电气设备

(4)电气线路系统

(5)舞台照明系统

(6)接地装置

申请单位应对检测的建筑电气先进行调试自检,系统运行正常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检测事宜:

1 、受检单位填写《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委托书》、《委托单位申报资料》表。同时送电气系统竣工图、有关电气设备的试动转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各1 份到当地检测中心。

2 、当地检测中心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测,检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一式三份《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受检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将其中的两份分别送到当地消防大队,消防支队办理有关手续。

3 、在约定检测时间前一小时,开启所有受检单位送达的电气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4 、受检单位在领取检测报告时,退还受检单位送达的电气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电气防火检测内容:电能做为一种既洁净,又高效的能源,已经渗透到每一个角落,从国防、科技、工业、农业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电在造福于人类,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危害,据统计,全国电气引起的火灾在特大火灾中占的比例,已从八十年代初期8 %上升到目前的40 %,另据公安消防局对“八五”期间电气火灾的统计和“九五”期间的预测,全国每三起火灾中就有一起是因电气原因造成的,经济发达地区因电气火灾造成总损失的50 %以上,尤其是1999 年,全国十起特大火灾中,因电气引发的火灾到七成以上。在北京市发生的特大火灾就有玉泉营家具城,居然之家家具城等特大火灾。

灭火器维修程序与设备

外观检查--卸压--解体--水压试验--分体进行维修--筒体烘干--组装--充装药剂、氮气--气密试验--出厂检验?

灭火器维修检测、灭火器检修检测、维修灭火器(年检)包括:

1,灭火器检测(卸压打开灭火器检测器头、阀门、虹吸管、压力表性能是否正常,并更换损坏的配件);

2,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测试灭火器筒体在2.5MP的压力下是否变形报废,检测灭火器筒体是否锈化腐蚀;

3,烘干灭火器筒体;

灭火器检查规程2

4,重新灌装灭火药剂并称重计量,更换变质的灭火药剂;

5,重新充装驱动气体氮气压;

6,密封器头后做喷射性能检查、气密性能检查;

7,灭火器筒体外部的清洁清洗;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前言 本标准的第4 章、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 2 部分:检查和维修》,为 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 章维修条件; ——第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 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 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 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GA 95-2007 1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 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 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灭火器年检的相应规定

灭火器年检的相应规定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 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目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要求 (2) 5 维修条件 (2) 6 维修技术要求 (5) 7 报废规定 (7) 8 试验方法 (8) 9 检验规则 (9) 前言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 ——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总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2。

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定(正式)

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灭火器的年检检查 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

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4.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5.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维修检查与报废规定 1.外观检查规定 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应做到每月一次,主要是对压力表进行检查,当压力表的指针低于绿线区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进行充压维修; 2.维修检查规定 根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①灭火器维修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②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 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③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④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3.报废与回收处置规定 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 ①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a.酸碱型灭火器; 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厂 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h.被火烧过。 ③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④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4.灭火剂检验与回收处理规定 ①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 收处理。 ②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 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 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按a)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 c.回收储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 产企业用作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送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③1211和1301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在拆卸前应按国家相关的回收规则进行回 收处理,并保持记录。 ④从水基型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⑤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 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⑥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 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 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5.灭火剂的有效期与更换规定 ①有效期:干粉灭火剂没有明确的有效期要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可 根据生产厂家的公布值确定) ②报废规定:干粉灭火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或者经定期检验合格以后 继续使用。对于非贮压式的干粉灭火装置,其产气装置必须定期更换。(不同厂家要求不一样,通常5年左右)

灭火器使用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11 灭火器使用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411 2 / 2 灭火器使用管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加强基地消防安全的管理,规范灭火器的购置、维修、使用、赔偿工作,特制定规定如下: 一、各部室如需购置灭火器,由部室安全员写出书面请示(购置原因、数量、型号),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统一采购。 二、各部室灭火器的检修工作,每月由部室安全员统计。统计根据灭火器的检修期限,每月1日前报基地办公室(数量、型号)。 三、各部室安全员对基地灭火器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统计。 四、灭火器的赔偿规定,因救助非本部室火灾而使用灭火器,或本部室职工无故损坏的,除根据情况按价格赔偿外,加收30%的手续费。 五、以上规定各部室要认真执行,此项工作纳入基地检查考核。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灭火器使用及检查标准.(DOC)

前言 本标准的4.3、4.4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指导对灭火器的检查,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完善灭火器的监督管理,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参考国际标准ISO11602-2:2000 (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0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科技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宁宇、钱涛、赵伦元、王万能。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检查与维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水压试验、检验规则、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再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90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GA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能力的人员 competent person 受过必要的培训,有经验的,带有必不可少的工具、设备、零件和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服务手册),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和再充装的人员。

3.2 检查 check 为确保灭火器是能用的和可操作的而进行的简单的检验。 3.3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操作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彻底检查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4 再充装 recharge 更换灭火剂。 3.5 工作压力 working pressure 压力计量器或压力表上显示的和贮压式灭火器铭牌上指示的、在20℃时的正常操作压力;或20℃时在气体从贮气瓶到灭火剂储存容器的释放过程中贮气瓶式灭火器中所产生的压力。 3.6

公安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标准号:GA95—2007 发布日期:2007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摘要】: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实施至今已有11年,近年来,灭火器维修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因此,该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共分九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规定、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其中,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

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 准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GA 95-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外观检查发现有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灭火器简体 维修单位必须按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灭火器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灭火器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灭火器的维护管理,使灭火器保持良好的状态,确保在发生火情时能正常使用和起到防火、灭火的应急效能。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辖公共区域内配置的各类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以下统称灭火器) 3. 权责 3.1灭火器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 3.2质量安全环保科全面负责公司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明确专人监管、落实,实施有效的管理。 1)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类型选择、配置数量、合理布置进行确定。 2)每年组织各单位对灭火器进行两次定期排查、清理,统一编号和登记造册,建立维护、管理档案。 3)不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对公司配置的灭火器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3.3 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实行专人负责或定人管理制度,确保其完好无损,随时可用。 1)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辖区内的灭火器,对所辖灭火器逐一进行《灭火器使用情况统计表》登记造册,建立本单位灭火器使用台帐,如实记明灭火器类型、生产厂家、出厂日期、钢瓶编号、设置部位、维修或报废等信息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2)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灭火器日常维护和管理做到“一不准”(即不准将灭火器挪作他用),“三勤”(即勤检查、勤清洁、勤维护),“三定”(即定位、定人、定责),保证灭火器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制定本单位灭火器年度维修计划和更新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对维修或新采购更换的灭火器应在五日内更新台帐,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4)每月定期组织和安排班组岗位对各个区域的灭火器进行检查和维护。 5)专职人员对灭火器的使用、检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灭火器及时更换或维修。 3.4灭火器只允许在(只限于)火警发生时灭火使用。非消防用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移位、停用,禁止占用或随意动用灭火器。消防训练、灭火演练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 3.5如遇火险、火警或火灾动用灭火器,事后必须归放原处,空灭火器应集中、及时送修灌装,不得随意乱放。 3.6灭火器设置点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妨碍使用。 4. 程序 4.1 灭火器的配置 4.1.1灭火器的选择、数量、设置点、保护距离、配置基准等应严格执行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配置要适量、适用、合理。 4.1.2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a) 办公楼、野营房、职工宿舍、人员聚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室内(A类火灾场所),宜选用MFZ/ABC 5型或MFZ/ABC 8型干粉灭火器; b) 计算机房、通讯机房、贵重仪器等不适应于干粉灭火器扑救的场所,宜选用MT3型或MT5型CO2

灭火器的维护、充装和年检

灭火器的维护保养、充装和检查 泉州君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是经泉州消防局核准备案的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和消防工程施工为一体的专业公司,公司设有消防器材批发部、消防器材(灭火器)维修中心、消防工程公司和电气安全防火检测中心。其中灭火器包括:二氧化碳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 干粉灭火器充装价格泉州干粉灭火器充装价格 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灭火器的检修与报废》等有关要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粉灭火器应予以报废。 1.下列11种类型的灭火器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储气瓶式干粉型灭火器; (4)不可再充装型、使用五年以上灭火器; (5)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6)软焊料或铆钉连接的铜壳型灭火器; (7)铆钉相连的钢壳型灭火器; (8)四氯化碳灭火器; (9)非必要场所配置的,且需进行维修的卤代烷灭火器; (10)国家规定的不适用的或不安全的灭火器; (11)未经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灭火器。 2.下列11种缺陷的灭火器 (1)简体锈蚀严重、变形严重的; (2)铭牌脱落或模糊不清的; (3)没有生产厂名或出厂日期的;

(4)省级以上的公共安全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维修或使用的; (5)有锡焊、熔接、铜焊、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6)钢瓶、简体的螺纹受损的; (7)因腐蚀而产生凹坑的; (8)当灭火器被火烧过的; (9)氯化钙类型灭火剂用于不锈钢灭火器中的; (10)当某些类型灭火器按国家规定应予报废的; (11)铝制钢瓶、简体的灭火器暴露在火堆前,干粉灭火器充装价格,或重新刷漆并用烘炉烘干温度超过160℃时。 3.使用、在役到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应当报废。 1)灭火器的维护保养。干粉灭火器的存放环境温度为-30~40℃,通州干粉灭 火器充装价格,存放地点应便于取用,并保持干燥、通风,切忌雨淋、日光暴晒或强烈辐射,以免影响正常使用;灭火器的各连接件要拧紧;推车式灭火器车架的转动部件不得松动,转动时应灵活可靠;干粉灭火弹应注意防潮,不使用时,防潮纸不得撕破。 2)检查。①日常检查。常检查干粉有无结块现象,如发现结块时,应更换(但受潮结块干粉烘干后可继续使用)。经常检查密封件和安全阀装置,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②定期检查。半年应检查一次二氧化碳储气瓶的泄漏情况。检 查时,丰台干粉灭火器充装价格,卸下储气瓶(包括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二氧化碳储气瓶),用称重法检查瓶内二氧化碳气体质量。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 储气瓶的泄漏量大于额定充装量的5%或7g(取两者中的较小者)时,应按规定充足气量。同时检查密封是否可靠,北京干粉灭火器充装价格,螺母是否拧紧,以防漏气。对于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二氧化碳钢瓶的泄漏量大于10%时,则应按规定充足气量。3)试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筒体每隔5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干粉储罐每隔3年,应进行1.5倍设计压力的水压试验。试验时应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 维修能力service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leavefactorytestfor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testforservice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总要求 4.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维修条件 5.1维修用房

灭火器报废标准与使用年

灭火器报废标准与使用年限 2015年1月,重庆的戴先生在搬运一枚过期车用灭火器时,灭火器发生爆炸,将戴先生右手炸成重伤。去年8月,在韩国一个小工厂发生火灾,工厂老板当即使用已经过期的灭火器,灭火器在使用瞬间发生爆炸,工厂老板当场死亡。 2013年2月,新疆一个电器商场发生灭火器爆炸事故,墙角的瓶装灭火器已经变成一张铁皮。 不仅因为压力不足而失灵,更危险的是因为罐体会因为外界污染受到腐蚀而变薄。 灭火器的二氧化碳阻燃干粉、发泡剂等成分,被高温暴晒,也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导致瓶内压力增大。这个时候一个轻微的磕碰,都可能引发爆炸,而且爆炸威力十分可怕。 因此过期的灭火器十分危险,如果您发现灭火器过期了,一定要及时更换,请您记住禁止使用过期的灭火器。 灭火器报废标准与使用年限 据公安部颁布并于1995年12月11日开始实施的“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行业标准。 规定应报废的灭火器的情况有:

1、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泄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 5、筒体严重变形的; 6、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7、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 8、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各种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为: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灭火器年检规定

灭火器年检规定 一、灭火器年检的时间和内容 灭火器年检的时间: (1)灭火器每年送检灌气送检一次。 (2)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4)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5)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灭火器年检的内容: (1)每半年卸下气瓶,称量气瓶内二氧化碳的重量。手提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气瓶的泄漏量大于额定重量的5%或7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泄漏量大于10%时,应按规定充足。 (2)检查操作机构是否灵活,简体密封是否严密,灭火器盖是否紧固。 (3)每年检查一次干粉是否吸湿结块(干粉受潮的烘干可继续使用),若有结块应及时更换。

(4)检查灭火器出粉管、进气管、喷嘴和喷枪等有无堵塞;出粉管防潮膜、喷嘴防潮堵有无破裂。发现堵塞应及时清理,防潮膜、防潮堵破裂应及时更换。 (5)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去的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一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二、灭火器年检维修人员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 2 人。 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 维修质量管理 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GA 95—19951995-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批准1995—12—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水系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三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灭火器年检的相应规定

灭火器年检的相应规定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95-2007 代替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 2007-06-08发布 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 ——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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