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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机构报送制度

助产机构报送制度

产科信息上报制度

为了规范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的反应产科工作情况,特制定产科信息报送制度如下:

一.信息报送原则

1、及时性原则。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2、准确性原则。实事求是、符合实际、数字准确;

二.信息报送内容

1、于每月底前向感控科报送乙肝疫苗使用情况。

2、于每月底前向信息科报送产科当月工作量。

3、于每年底向卫生局报送全年工作量。

三.信息报送机构

报送科室

具体负责人

数据接收机构:院感控科、院信息科、卫计局

四.报送要求:

1、报送渠道:电话、电子邮件、现场报送;

2、报送数据格式:手工报表、word文档、excel报表等

3、报送工作要严格按照信息上报制度进行工作,信息要及时,内容要真实、准确五.奖惩办法:

1、上报数据如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每条扣除科室管理分1分。

2、信息完成情况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

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人民医院信息科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助产技术法律法规

iFFF-r-F-FFF F-=. FXF —…八扌彳-FFFFF-* - F.-F- - - = *XFXF* " ~ '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 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 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 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与质量控制标准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及质量控制标准(二级) 总分:100 分评审机构:扣得分:分: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 一、一票否决项(以下条件不满足,一票否决)。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医疗机构执业地点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地址一致。2、机构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批准的技术项目有助产技术。3、设置医疗科目含妇产科或产科专业、儿科或新生儿专业。4、已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载明相应级别的助产技术。 二、倒扣及加分项。1、无独立设置妇产科倒扣5 分。2、独立设置MICU 、NICU 或新生儿病室加3 分。 三、评分条款。1、对申请助产技术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内容包括:人员要求、房屋条件、设施设备、急救药品、制度职责、质量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等7 部分,共计65 分,得分达到55 分及以上,无一票否决项,视为专家现场评审合格。2、对已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总分100 分。得分达到85 分及以上,无一票否决项,判定为合格。3、民族地区及边远山区合格分值可下调10 分。一、人员要求(15 分) (一)人员配备(10 分)1、配备4 名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助产技术人员,其中,执业医师2 名以上,至少1 名妇产科主治医师。(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注册在本医疗机构。(3)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批准的技术项目有助产技术。2、产科门诊

须由妇产科医师承担。产科床位配备护士不少于1:0.6,产房每2-3 张待产床至少配备1 名护士,每张产床至少配备2 名护士。护师以上职称占护士总数的20%以上。3、配备1 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儿科医师。4、配备1 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麻醉医师。实际配备应与服务能力、工作量及床位相适应。 (二)人员培训(5 分)产科工作人员相对稳定,每年变更人数不超过20%。继续医学教育成绩达标,助产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30 学时/人的产科相关技术培训。所有产科工作人员“三基”、“三严”考核合格。1、查看相关档案与人员记录情况。2、查看产科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培训记录。3、现场抽查三名以上医护人员三基知识。 二、房屋条件(10 分)工作区域布局、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一)产科门诊1、独立设置,总面积不少于50M 。2、分别设置产科诊断室、产科检查室、宣教室(孕妇学校),有产科候诊区。产科侯诊区和宣教室不少于20M 。产科诊断室每室面积不少于15M 。3、工作区域布局、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2 1、查看资料,核实床位及面查人事科人事报表、招聘人员的工作协议,核实是否按技术职称、专业和医护比例要求配备工作人员。职称证书。3、查看排班表、抽查在岗工作的医务人员相关执业资格及职称。1、相关执业医师、护士每少1 人,扣1 分。2、医生、护士职称结构未达到要求,酌情扣分。求扣3 分。 2、查看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3、相关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 1、上年度产科人员变动超过20% 的,扣0.5 分。 2、无继续医学教育资料的,扣1 分,不达标扣1 分。 3、抽查产科人员三基一人不合格扣1 分。 1、计算工作区面积。 2、现场查布局、流程。孕妇学校须独立设置。 1、面积不足扣0.5 分。 2、科室设置缺一处扣0.5 分。要求酌情扣分。 3、产科诊断室、产科检查室、3、设置不合理,不符合院感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助产技术服务行政许可延续须知

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助产技术服务行政许可(延续)须知 一、受理范围: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延续。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凡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要延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逾期不换证的,视为无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二、需提交材料: 1、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助产技术服务)》(延续)及《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申请登记书(助产技术服务)》(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制成目录递交); 6、分娩区平面图 7、区卫生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提供的材料中: 1、填表要求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文字要简练、清楚,不得有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各种有效证件都要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其中原件备查;证件为个人所有的,其复印件由证件本人签名并签上“与原件一致”的字后存档。证件为单位所有的,其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后存档; 3、凡要求提交的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按顺序整理好后提交。 4、凡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前来申请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延续) (助产技术服务) 被申请机关: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址: 机构类别: 所有制形式: 法人: 联系人: 申请技术 服务项目 (注明级别) 提交文件目录: (1) (2) (3) (4)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附件: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试行)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指开展顺产接产、高危孕产妇筛查和转诊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机构要求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产科。 二、人员配备 配备2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服务资格人员,其中,至少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1名执业护士。 三、房屋条件 产科门诊、产房和病房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布局和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 (一)产科门诊。 1.总面积不少于24平方米。设产科诊断室、候诊区、宣教区(室)。 2.产科诊断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置检查区,与诊断区有屏障分隔,有条件的分别设置诊断室与检查室。 3.宣教区(室)面积至少12平方米。

(二)产房。 1.独立设置,与产科病房相邻近,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总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有标志明显的工作人员与孕产妇独立进出的专用通道,医疗废弃物不逆行。 3.三区划分有明确的标志和物理隔断,由外向内依次设: 非限制区:孕产妇入室区、工作人员更衣更鞋区、卫生间、污物间(用后物品处理间)等; 半限制区:办公室(区)、待产室、准备间、洗涤间; 限制区:洗手消毒间(区)、分娩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或无菌物品存放柜)。 4.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邻,设待产床至少1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5.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光线充足,有照明电路及布局合理的电源插座和应急电源等;门窗严密、防鼠防蝇并能通风、换气;墙面、天花板使用便于清洁和消毒的材质,缝隙均应抹平;地面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洗、不易起尘。 (三)产科病房。 住院床位不少于2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病房内清洁、安静、通风、防鼠防蝇。 四、设施设备配备 (一)产科门诊。 诊断桌椅、产科检查床单元、妇科检查床单元、体重秤、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 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见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6.新生儿复苏技术;

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助产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健康和安全。根据《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以及《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产科质量提升作为我市助产技术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产科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8/10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控制在3‰以下,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控制在8%以下,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目标。力争三年内使我市产科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具体任务

1.加强队伍建设,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护人员总数与床位数之比达到1.5:1。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产科质量,降低母婴死亡率。 3.严格执行剖宫产审批制度,剖宫产率三年内稳步下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4.提高产科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孕产妇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建设,明确各级责任 市卫生局将聘请市产科技术服务(围产保健协作组)、产科管理专家成员成立“市产科技术指导专家小组”,结合助产技术年度校验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活动,及时发现我市产科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全市的产科服务进行个性化的指导和督察,切实提高我市助产技术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产科质量提升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应成立产科安全领导小组和危重孕产妇救治应急小组,由分管院长、医教科、产科、新生儿科、内科、麻醉科、ICU、检验科等专家组成,完善产科安全预案,定期考核产科安全情况。医疗机构要与产科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把围产儿死亡率、剖宫产率的控制以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以及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确保产科质量提升工作落到实处。

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助产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依法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第三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助产技术的人员实行执行许可制度。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标准”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生服务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审批程序同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有关开展剖宫产手术的条件和要求由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五条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工作责任心,良好的医德医风,对工作严肃、认真,对孕产妇亲切、热情; (二)助产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业务培训、考试后取得助产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护士专业毕业者,必须经助产技术知识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设置产科,需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医师职称者负责技术把关;其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需配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者负责技术把关;农村卫生院妇产科,必须由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负责技术把关。 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或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人员,由发证单位重新审核认可。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助产技术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负责辖区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负责对从事助产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本规定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应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

助产技术常规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一级) 一级助产技术包括正常分娩服务,不应开展剖宫产术、产钳术、臀位接生、内倒转术、毁胎术等技术。因交通不便无法转诊的个别情况除外。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为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院经验收合格后可为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业务用房 1、产科门诊。有妇产科门诊诊断室、妇科检查室各一间,面积不少于25M2。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M2以上,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分娩区与外界之间应有缓冲区,缓冲区内有更衣、换鞋处。分娩区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 待产室应设待产床1张。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2M2,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电源接口和流水洗手设施。 3、母婴同室区: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M2,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 4、孕期保健室:在门诊至少设置一间孕期保健宣教室,有1名从事妇女保健工作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悬挂孕产期保健和科学育儿的彩图,备有宣传资料。 (二)必备设备 1、基本设施:检查床、待产床、照明灯、敷料灯、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紫外线灯,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调温设备。 2 、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 3、治疗器械类: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保温用品、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 4、其它设备:医院(卫生院)应具备B超、心电图机、X光机、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乙肝五项、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等检查,应有测定血型条件。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6.新生儿复苏技术;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审批稿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1日来源:本站原创【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规范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条例》规定开展的技术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卫生技术人员应答复服务对象询问的有关医学问题,并提出医学指导意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设置 第六条许可项目及审批权限: (一)从事产前诊断技术(包括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从事助产技术、医学需要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置原则: (一)产前诊断: 1. 产前诊断技术: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或三级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设置1所。 2. 产前筛查技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 (二)婚前医学检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并承担交通不便地区的巡诊服务;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2所。 (三)助产技术: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申请开展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核定麻醉科诊疗科目,配备执业范围为麻醉的执业医师,且年分娩数不得低于300例。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近县城的乡镇卫生院不开展助产技术。 (四)实施医学上需要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 (五)家庭接生员: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设置,仅在本行政村开展家庭接生服务。 第三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第八条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原则;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权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2020)

权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助产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依法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三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助产技术的人员实行执行许可制度。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标准”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生服务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审批程序同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有关开展剖宫产手术的条件和要求由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五条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工作责任心,良好的医德医风,对工作严肃、认真,对孕产妇亲切、热情; (二)助产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业务培训、考试后取得助产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护士专业毕业者,必须经助产技术知识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设置产科,需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医师职称者负责技术把关;其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需配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者负责技术把关;农村卫生院妇产科,必须由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负责技术把关。 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或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人员,由发证单位重新审核认可。 第三章技术管理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方案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严格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所有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 (四)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符合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是如何进行管理的?下文是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等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关于印发《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粤卫〔2003〕4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严格按《基本条件》对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应按《基本条件》加强产科内涵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二ΟΟ三年三月四日

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设置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业务用房 (一)产科门诊 1、普通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2、高危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宣教与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产科爱婴区(母婴同室) 1、住院床位:总床位不得少于1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产妇用床及婴儿床合为一个床位单位); 2、高危监护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3、抢救室(可与高危监护室合用):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4、设固定宣传栏。 (三)产房 设在产科病房一端,内设分娩室、待产室、洗手消毒间、缓冲间,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1、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增加一张产床至少增加12平方米使用面积;必须设置隔离分娩室(床);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的要求与手术室同;开展责任制助产应设置单间分娩室;

2、待产室:靠近分娩室;至少设置两张待产床,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洗手消毒间:应靠近分娩室;能容纳2-3人同时洗手;洗手池、刷手、泡手设备与手术室同; 4、产房门窗严密,光线充足,应有降温、保暖设施。 三、设备 (一)产科门诊 检查床,截石位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磅,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软尺,孕产妇系统管理、高危妊娠及产后42天复查登记簿,有条件可装备专用B超、心电图机。 (二)待产室 待产床,隔离待产床,血压计,听诊器,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查肛手套和润滑油等。 (三)高危监护室 胎儿监护仪,生命体征监护仪,复苏装备等。 (四)产房 产床,产包,外阴冲洗消毒设备,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会阴切开缝合器械,吸痰管,导尿包,听诊器和血压监护仪,多普勒胎心监护仪,各式产钳,头皮钳,穿颅器,脐带回纳器,胎膜穿刺针,阴道拉钩,无齿和有齿环状钳,开放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复苏设备(面罩、气管插管、喉镜),婴儿磅,量床,母婴常用抢救药品等。 (五)爱婴区每床单元设备

助产技术法律法规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范文

河南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及《河南省乡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7]11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加强我省基层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建设与管理,依法规范助产技术服务,提高产科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河南省乡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七日 河南省县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一、机构资质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从事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人员标准 ㈠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并经过助产专业岗前培训。医生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护士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同时取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㈡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从事妇产科专业10年以上、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科室设置 ㈠产科门诊:包括产科门诊、围产保健门诊、宣教室和门诊手术室。 ㈡产科住院区(母婴同室病房)。 ㈢产房(分娩区)。 ㈣高危孕产妇监护室或抢救室。 ㈤高危新生儿监护病房。 四、房屋标准

1、门诊:应有独立的产科门诊2间以上(分设围产保健、产科等诊室,普通产科和高危产科门诊根据工作量确定是否分开),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不小于16 m2,内有上下水设施,外有候诊区域及设施。诊室内如设两张及以上产科检查床,每张床之间需用屏障隔开,保持一定的操作空间。 2、宣教室: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用于开展围产保健相关健康教育活动。 3、门诊手术室:建筑布局合理,三区(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划分明确,标志明显,符合功能流程。无菌区设手术室、涮手间;清洁区设术前、术后观察室、治疗室;污染区设更衣间、淋浴间、处置室。⑴手术室应设在门诊一端,设无菌、隔离手术间;⑵每间手术室面积不少于25 m2,每个手术间仅限1张手术床;⑶室内墙面、屋顶、地面使用牢固、耐用材料装修,便于清洗和消毒;⑷双层玻璃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冷暖设备;⑸设置术后观察床。 ㈡产科住院区(母婴同室) 1、住院床位:总床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应不少于20张,每个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m2。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便于消毒。 2、婴儿洗澡间:面积大于15m2,设在护士站附近,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洗浴设施和冷暖设备。 ㈢分娩区(产房) 分娩区(产房)为一独立区域,设在产科ICU病房、手术室、血库附近区域,使用面积大于120m2。建筑布局合理,三区划分明确,标志明显,符合功能流程。无菌区设分娩室、涮手间、无菌敷料间;清洁区设待产室、治疗室、处置室;污染区设更衣间、淋浴间、厕所、处置室、存车间等。 1、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 m2,每增加一张产床至少增加12 m2使用面积;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要求与手术室相同;采光通风好,应有降温和保暖设施,并保持室内温度22-26摄氏度,有足够的电源插座和移动采光设备;消毒设施符合手术室消毒质量控制标准。 2、待产室:靠近分娩室,待产床2张以上,每床使用面积大于6 m2。 3、隔离分娩间(缓冲区):内设更衣室、卫生间等,供更衣、换鞋、消毒用。 4、涮手消毒间:设在无菌区内,面积大于10 m2。 5、污物处置室:必须设在产房末端,最好有单独出口通道。室内放置污物筒,洗器械池和清洗拖把池应分开,并有单独出水通道。 ㈣高危孕产妇监护室或抢救室:根据实际工作量而定。 ㈤高危新生儿监护病房:面积大于30m2。 五、设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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