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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案例2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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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案例2

1、继续用工能变成劳务派遣吗?

钟某等6名女工是2004年6月进入远程公司的,合同一年一签。到了2008年6月,远程公司考虑钟某等6名女工懂技术、有能力,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都必须继续留用。但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远程公司领导一番商议后,先与劳务派遣部门达成协议,让钟某等6名女工进入劳务派遣部门,再由劳务派遣部门将钟某等6名女工派遣到远程公司上班。为了不丢掉此份工作,6名女工当时只好屈从于远程公司。两个月后,由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都没变,而远程公司却要降低钟某等6名女工的工资,以抵偿额外产生的劳务派遣费用,同时6名女工考虑万一今后发生劳动争议不知找谁解决,遂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劳务派遣合同无效,责令远程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远程公司则答辩,继续用工转变为劳务派遣时,钟某等6名女工并未提出异议,且已经办理手续并形成派遣用工的事实,请求驳回6名女工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远程公司为规避法律,以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遂判决支持了钟某等6名女工的诉讼请求。

评析:

首先,本案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派遣。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部门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务派遣部门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后,与派遣部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部门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而本案却并不具备该特征:即是由远程公司将自己的人员交由劳务派遣部门,再由劳务派遣部门“派遣”到远程公司,其中,即不存在远程公司提出用人要求、在劳务派遣部门提供的人选中选择并确定人员,也不存在劳务派遣部门搜索、筛选,钟某等6名女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都没改变,仅仅是拐了个弯。

其次,本案劳务派遣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以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钟某等6名女工已在所在的工作岗位连续工作4年,不属于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不能实施劳务派遣。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与派遣部门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部门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很明显,远程公司将钟某等6名女工推向劳务派遣部门,再由劳务派遣门“派遣”回远程公司,其目的不仅是继续用工而又避免6名女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还在于一旦发生劳争议,可将责任推给劳务派遣部门。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律效果。具体包括以下劳动合同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3)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4)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的。而本案存在违反法律、损害6名女工权利情形,明显当属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再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远程公司与钟某6名女工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必须与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即从2008年1月l起,钟某等6名女工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不有例外情形的情况下,远程公司则必须无条件与6名女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派谴协议到期职工能主张那些权益

2008年1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约定将陈某派往某装卸公司工作。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装卸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劳务派遣协议。陈某按约定于2月1日到装卸公司工

作,工作期间,两公司均按约定支付了陈某相关待遇。7月31日,派遣协议到期,装卸公司将陈某退回派遣公司。

评析:

1)陈某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仅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纠正。

2)陈某被退回派遣公司后仍可享受相关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因此,陈某被退回公司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仍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派遣公司违反该法规定给陈某造成损害的,应与装卸公司对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装卸公司可依据先前与派遣公司达成的劳务派遣协议,事后依法向派遣公司追偿。

3、劳动者未提交身份证等材料办不了社会保险责任在谁

应聘者李某经过面试后被某公司录用担任公司驻外地办事处销售业务员。试用期1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李某,请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等材料,以便公司为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一系列的手续。并请其告知人事档案目前的保管情况,以便公司为其在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托管手续。李某称其身份证以及其他材料因故遗失,正在补办过程中,不日即可将所有材料一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此后人力资源部数次电话通知李某将前述材料交来,但李某均以身在外地不方便回来为由请求推迟一点再办。李某同时向人力资源部表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其不会不放在心上。但此后李某一直未将人力资源部所需要的材料备齐交来。渐渐地,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也将此事淡忘了。

一年后,李某由于不能象其他员工那样完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而接受了公司的短期培训。第二年年终考核,李某仍然因未能完成基本工作任务而不合格。公司经研究决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将李某解聘,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在离开公司时,又提出要公司为其补缴两年来的社会保险费的要求。公司仍然向李某说明只有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等材料,才能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全部手续。这次,李某很快向公司提供了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但在公司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费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补缴者缴纳高出补缴本金及利息数额的滞纳金。公司认为,公司从未打算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由于李某在工作期间始终未按公司要求将所需要的材料交齐,致使社会保险手续迟迟无法办理,从而产生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因此滞纳金责任全在于李某自己,该公司不应为李某的疏忽和拖沓“埋单”。李某则认为,自己的收人不高,无力负担高额的滞纳金。况且要不是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其还不会向公司提出社会保险的要求,因此滞纳金应由公司支付。为此,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缴其两年的社会保险费。最后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李某与公司经过双方的平等协商,公司在李某的配合下为李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两年的社会保险费,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滞纳金责任。李某则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撤诉申请。

评析: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作为一项重要的义务(对劳动者而言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权利),应当为劳动者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申报等手续,并足额缴纳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至于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材料和相关信息,有些确实来源于劳动者本人,如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材料、身份证号码、户籍情况等,但负责收集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这些材料和信息的责任是用人单位。所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如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不能为该劳动者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办理全部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也就不能保证一个向该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履行劳动义务的劳动者正常享有社会保险的劳动权利。在明知劳动者无法享有全部劳动权利的

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付出劳动,接受劳动管理的劳动关系就不应建立或继续维持。因此,在本案中,无论李某是否迟延向提供了个人信息或相关资料,公司都应当对李某两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负责。公司不但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费,而且也应当承担所产生的滞纳金。

4、健康不佳能否变更劳动合同

1997年,30余岁的李某与某铸造厂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铸工。铸工的劳动强度很大,李某作为一名女工,开始还能适应,但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生产任务越来越繁重,近两年李某又先后被确诊患上了胆结石、贫血等疾病,她感到工作越来越吃力。李某以自己身体素质下降,不适应目前工种为由,要求调换岗位,被工厂拒绝,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该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仲裁范围,驳回了她的申请。李遂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该厂对李某的处理决定,并判令该厂在合理期限内为李某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评析:

本案包含了两个劳动法律制度:一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另一个是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李某要求调换工作岗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更。变更劳动合同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某一项: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上级决定改变企业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的;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那么,劳动者的健康原因能否成为变更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条件呢?

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素质会越来越下降。为了便于劳动者积极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这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部分合同条款,即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从一般合同法理上讲,这也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即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使原朱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显失公平,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或方式,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在本案中,李某在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身体良好,尚能胜任和完胁自己的工作任务,但随着工厂的变化,其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且其患病在身,如继续让其从事合同中确定的工种,显然不合理,显失公平。作为用人方的铸造厂应充分考虑李某的要求,尽量帮助其解决困难。况且,我国劳动法规实行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对女职工在劳动方面都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作为一名女职工,年近40,身体又有病,让其从事劳动强度较大的铸造工作,有违《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制度。所以,李某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

案例 1 背景描述: 王晓文为上海某日资公司部门经理,考虑到公司的发展和王晓文一贯的工作表现,公司于2000年6月24日送王晓文赴日参加业务培训,为期10个月,公司为其支付培训等相关费用9万元人民币。 在王晓文赴日参加培训前,公司与王晓文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书,并经公证部门公证。根据双方的约定,王晓文参加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满3年。 然而,王晓文在回单位工作4个月,未经原单位同意,便“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继续从事与原公司工作内容完全相同的工作。 问题:如果你做为这家日资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你会如何处理此事?(20分) 案例1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1、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你可以先同王晓文进行沟通,将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解释。(4分)王晓文未履行劳动合同擅自“跳槽”,属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此,《劳动法》第31条、102条分

别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分)2、希望王晓文主动合作,要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按照与公司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4分)。违约金=[90000÷(12×3) ]×(12×3-3)=82500元 3、如果王晓文一意孤行,那么你应该代表所在公司尽快在劳动仲裁的有效仲裁期限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可以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王某不履行劳动合同,要承担赔偿 案例 2 背景描述: 张小姐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技术经理,全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为期3年,月薪8000元。 2002年3月11日,张小姐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四、项目策划题 案例1:背景综述 A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上半年出现亏损,年底又要还清一大笔银行贷款,在实行了两个月的节约计划失败后,A向各部门经理和各厂长发出了紧急通知书:要求各部门各工厂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裁减百分之十的员工,裁员名单在一周内交总经理。并规定公司下半年一律不招新员工,现有员工暂停加薪。 该公司饼干厂的厂长B看到通知书后,急忙找到总经理询问:“这份通知书不适用于我们厂吧?”总经理回答:“你们也包括在内。如果我把你们厂排除在外,公司的计划如何实现?我这次要采取强制性行动,以确保缩减开支计划的成功。” B辩解道:“可是我们厂完成的销售额超过预期的百分之五,利润也达标。我们的合同订货量很大,需要增加销售人员和扩大生产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为公司增加收入。为了公司的利益,我们厂应免于裁员。哪个单位亏损就让哪个单位裁员,这才公平。”A则说:“我知道你过去的成绩不错。但是,你要知道每一个厂长或经理都会对我讲同样的话,作同样的保证。现在,每个单位必须为公司的目标贡献一份力量,不管有多大的痛苦!况且,虽然饼干厂效益较好,但你要认识到,这是和公司其它单位提供资源与密切的协作分不开的。”“无论你怎么讲,你的裁员计划会毁了饼干厂。所以,我不想解雇任何人。你要裁人就从我开始吧!”B说完,气冲冲地走了。A开始有点为此感到为难了。 策划要求: 1.A总经理不想让B厂长因此而离开公司,但又要推动公司裁员计划的落实,于是找来人力资源部主管负责解决此问题。假设你是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你对上述A总经理与B厂长的冲突过程有相当清楚的了解,试问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将如何处理此裁员计划? 2.如果A总经理坚持采解雇方式时,解雇后可能会面临到什么问题?你站在人力资源部门主管的立场,将如何处理此问题? 参考答案: 1、问题分析:当一个公司进行裁员时,表示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小于供给,因此必须减少员工,最简单的方法是解雇人员,但是解雇并不是最佳决策,其它的选择也许会对组织或员工产生更有利的结果,因此提供以下几种缩减人员的方案给B总经理做参考。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李某2000年被甲公司雇佣,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是在产生大量粉尘的生产车间,李某上班后,要求发给劳动保护用品,被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李某于2006年初生病住院。2006年3月,经承担职业病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李某被确诊患有尘肺病。出院时职业病鉴定机构提出李某不应再从事原岗位工作。李某返回公司后.要求调到无粉尘环境的岗位工作,井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但公司3个月后仍没有为其更换工作岗位.也未对其病进行治疗当李某再次催促公司领导调动工作岗位时,公司以各岗位满员.不好安排别的工作为由,让其继续从事原工作,李某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更换工作岗位,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并承担治疗和疗养的费用。请分析本题指出甲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哪些劳动法律法规?应该如何正确解决?(07.5) (1)本案例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不对职工实施劳动安全保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公司没有为李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违反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公司必须发给李某劳动保护用品。 (3)劳动者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劳动者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本案中李某被职业病鉴定机构确诊为尘肺病,患有尘肺病的劳动者有权享受职业病待遇。李某在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公司应给予李某停工留薪待遇。同时,在医疗期终结后,公司依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等级,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本案中李某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即向公司提出调离岗位的请求。李某的要求是正当合理的。本案中公司在李某提出调离要求3个月后,仍不调换李某的工作岗位,这是违法的。公司应为李某调换工作岗位,并承担在此期间的治疗费用。 二、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用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示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示振兴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

《劳动关系管理实训》习题

《劳动关系管理实训》习题 目录 专题一:员工入职与建立劳动关系管理 (2) 专题二:履行、变更劳动关系管理 (6) 专题三: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管理 (8) 专题四:特殊劳动关系管理 (10) 专题五:员工参与管理 (12) 专题六:员工沟通管理 (15) 专题七:劳动规章制度管理 (18) 专题八:劳动争议处理 (21)

2010年10月

专题一:员工入职与建立劳动关系管理 工作任务1-1 【背景材料】 假设你所在的公司今年从人才市场物色了一位销售经理,经过几轮面试后,公司决定录用,从下个月1日开始上班,除节假日外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30—17:00,起薪为每月4000元,试用期为3个月。 【具体任务】 请你为这位销售经理拟定一份录用通知书。 工作任务1-2 【背景材料】 北京一家IT公司拟招聘一名销售经理,猎头推荐了一名原在一家央企做销售工作的李磊。由于这家IT公司给出的待遇远远高于李磊的央企的收入,李磊非常期望得到这份工作。面试了两次后,IT公司对李磊也比较满意,向李磊发出了如下《录用通知书》。

公司,表示同意接受该职位,同时还辞掉了原来在央企的工作。但就在李磊准备到该公司报到时,公司又通知李磊,原来打算离职的销售经理又不走了,公司暂时没有销售经理的空缺。李磊找到公司,要求按照《录用通知书》所提的条件办理入职手续,公司表示也很为难。 录用通知书已经发出去了,李磊也做好入职的准备了,IT公司应该怎么办呢?在公司内部也有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解决方案: 方案一:书面通知李磊,宣布录用通知书无效; 方案二:直接拒绝与李磊签订劳动合同; 方案三:与李磊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让他担任销售经理,将职位将为普通职员,同时减少其工资; 方案四:按照《录用通知书》承诺的条件与李磊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试用期内就找个理由把他辞退了。 【具体任务】 请你帮IT公司比较一下四个方案的优劣,并设计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 工作任务1-3 【背景材料】 HT商场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共有员工600余人。这些年来,商场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直使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标准文本。由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的劳动合同文本已经不太适合。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满足本企业的特殊要求,商场决定制定本企业专用的劳动合同文本。 制作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到达人力资源部时,人力资源部的赵经理正在考虑把这个任务交给谁完成。这时候,人力资源部的职员带来了一位实习生小王。小王是附近一所大专院校的学生,想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际工作岗位锻炼锻炼。于是,赵经理把起草《HT商场劳动合同》的人物交给了小王。 两天后,小王将起草好的劳动合同书交给了赵经理。赵经理一看,不仅皱起了眉头。

劳动关系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开选聘、平等竞争、择优上岗、优胜劣汰的劳动用工机制,建立“骨干高工资、工作满负荷、考核严管理”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与权限 4.1员工所在部门 4.1.1员工入职手续协助工作。 4.1.2员工调动管理工作。 4.1.3负责与员工进行沟通、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及物品清理工作。 4.2人力资源部 员工入职手续办理、人员情况统计、社保福利的办理、人员档案的建立、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流动管理。 4.3总经办 4.3.1员工入职行政手续的办理。 4.3.2员工集体宿舍转移的相关手续、公司物品交还手续。 4.4财务部 负责核查离职员工是否移交个人借款、固定资产、资产租赁(对于借款、借用涉及金额超过2000元者,须及时与部门联系,确保公司不受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的收取。 5 工作流程 5.1劳动合同管理 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凡本公司职员必须以合同契约的形式,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由企业法人与员工签订。5.1.2合同管理的权限

5.1.2.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有成员的聘用合同和上岗合约的签订、管理、终止或解除、劳动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 5.1.2.2部门对部门内部员工有权提出终止与解除聘用合同的建议,班组对所属员工有考核权和解除上岗的建议权,并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解聘合同的有关手续。 5.1.2.3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5.1.3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或解除等程序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双方约定共同遵守的事项具体见《全日制劳动合同》。 5.1.3.1合同期满续订聘用合同,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过综合考评决定。 5.1.3.2员工调到公司其它部门,劳动合同不终止,在新的用工岗位上岗后劳动合同继续生效。 5.2人事档案的管理 5.2.1人事档案的分类 5.2.1.1入职档案 a)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入职试卷、面试评价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个人入职基本信息。 b)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补充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实习协议等。 5.2.1.2培训档案 员工培训试卷、外派培训心得、培训申请表、培训效果评估表、培训服务协议。 5.2.1.3职位档案 职位说明书、职务任命书、职位职务变更记录。 5.2.1.4薪酬考核档案 试用期考核表、季度/年度考核记录表、工作记录、调薪申请单。 5.2.1.5其他档案 个人党/团相关资料、各类奖励、处罚记录。离职申请、离职工作交接单、离职证明存根、补偿金协议等 5.2.2查阅 相关权限人员可以到人力资源部申请查看,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人

劳动关系管理练习题

《劳动关系管理》练习题 案例分析题(基本观点正确,所用理论恰当,案例分析清楚者,评卷者可参考标准答案,酌情给分。) 一、李某与广州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为期5年。该合同规定,李某无权组 织或加入工会,无权参加企业决策;企业有权依照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有权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劳动法律关系。 请对上述案例提出你的分析意见。 二、因企业无法安排工作引发的劳动争议 周某与企业订立8年期劳动合同,应于2000年6月30日到期。1999年7月5日周某休息日外出会友时摔伤腰部,遂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出院,企业指定医院证明:“可以上班,两个月内避免腰部剧烈活动,两个月后来院复查。”周某的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适当调整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待两个月后医院复查结果再定工作岗位。企业表示既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而企业无法为其安排别的工作,同意周某某在家休息1个月,休假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假津贴;随后于1999年10月6日以“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周某不服,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 请对本案提出你的分析意见。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到2000年5月15日,孙名在慧达公司工作就有3年6个月了,工作岗位是包装工。该年3月1日企业引进包装流水线装置投产,孙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10天培训,孙仍不能胜任工作。4月15日企业与其谈话,调整他的工作岗位为车间清洁员,被孙名拒绝后,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面交给他,并说,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企业将维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后,孙名仍不接受企业的建议。慧达公司遂于2000年5月15日,在支付孙名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后解除了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孙名不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请对上述案例提出你的意见。 四.国营某市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1)工人赵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2)技术员钱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3)助理工程师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4)副总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赵、钱、孙、李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 现问: 1.赵某、钱某、孙某、李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在运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 五.叶某,女20岁,高中文化程度。1994年8月,某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其中办公室打字员2名,要求女性,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视力(裸眼)1.0以上。 叶某前往应聘,在体检时,叶某怕自己视力不好(左眼0.7,右眼0.5)不能通过,让其孪生妹妹代做视力检查。叶某与某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之令狐文艳创作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令狐文艳 一、李某2000年被甲公司雇佣,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是在产生大量粉尘的生产车间,李某上班后,要求发给劳动保护用品,被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李某于2006年初生病住院。2006年3月,经承担职业病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李某被确诊患有尘肺病。出院时职业病鉴定机构提出李某不应再从事原岗位工作。李某返回公司后.要求调到无粉尘环境的岗位工作,井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但公司3个月后仍没有为其更换工作岗位.也未对其病进行治疗当李某再次催促公司领导调动工作岗位时,公司以各岗位满员.不好安排别的工作为由,让其继续从事原工作,李某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更换工作岗位,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并承担治疗和疗养的费用。请分析本题指出甲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哪些劳动法律法规?应该如何正确解决?(07.5) (1)本案例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不对职工实施劳动安全保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公司没有为李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违反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公司必须发给李某劳动保护用品。 (3)劳动者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为停

工留薪。劳动者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本案中李某被职业病鉴定机构确诊为尘肺病,患有尘肺病的劳动者有权享受职业病待遇。李某在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公司应给予李某停工留薪待遇。同时,在医疗期终结后,公司依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等级,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本案中李某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即向公司提出调离岗位的请求。李某的要求是正当合理的。本案中公司在李某提出调离要求3个月后,仍不调换李某的工作岗位,这是违法的。公司应为李某调换工作岗位,并承担在此期间的治疗费用。 二、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用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

劳动关系管理实训答案

《劳动关系管理实训》答案 (2010年10月) 专题一:员工入职与建立劳动关系管理 工作任务1-1 工作任务1-2 【解决方案】 方案一优劣:要约如果要撤销的话,必须在承诺作出之前;李磊已经作出承诺;李磊已经辞去原来的工作。 方案二优劣:李磊已经做出承诺;录用通知书已经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采用此种方案,结果与方案一相差无几。 方案三优劣:录用通知书中包含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但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变更;公司在录用通知书上已经载明了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李磊有权拒绝在劳动合同中变更。 方案四优劣:此时公司遵守了录用通知书;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到时候不能证明李磊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必须继续留用李磊;此方案有一定的风险。 更完善的方案:公司向李磊摊牌;公司表示愿意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如果李磊坚持要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与其签订期限为一个月的劳动合同。最终,李磊同意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此方案的理由:录用通知书已载明的事项不能随意变动(职位、月薪、福利、入职日期),录用通知书未载明的事项则可以作为突破口,即劳动合同的期限。 给管理人员的启示:(1)录用通知书是对用人单位的单方约束,在起草录用通知书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应为用人单位留有一定的余地。(2)有了录用通知书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让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选择让录用通知书作为合同附件继续有效。如果存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有不一致的情形的时候,用人单位

必须终止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工作任务1-3 【解决方案】 客观地来说,小王完成的这份劳动合同很糟糕。不过,小王也努力考虑到了商场的一些实际情况,比如,商场的营业时间是早9点到晚9点,节假日不休息的。但是如果把这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是不合法的。具体说来,小王起草的劳动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劳动合同缺少“首部”,即缺少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通常情况下,我们把用人单位称为甲方,把劳动者称为乙方,甲乙双方的基本情况要在合同中描述清楚。具体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即使是空白劳动合同书,也要列出这些项目供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填写。 (2)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一共有三种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因此,劳动合同中首先要明确采用哪一种方式来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然后再约定具体的期限。 (3)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小王起草的劳动合同种,“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的文字显得多余,此条款的重点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者约定工作岗位,然后将岗位说明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另外,最新立法规定,工作地点也成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起草劳动合同时不能忽略了。 (4)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每个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设计自己员工的作息时间,但都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通常情况下,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是像商场这类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前提是必须提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如果不经审批直接写进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劳动者同意,此条款也会因为违法而无效。 (5)关于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可以是明确的数字,也可以是计算劳动报酬的方法,总之必须明确。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可见,如果劳动报酬条款约定不明确,会给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的障碍。 (6)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在劳动合同中不能有任何更改。目前,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负担,劳动者所应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仅仅约定完全由劳动者个人负担是不合法的。关于福利,主要指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福利,国家目前没有什么相关规定,所以,“福利按劳动部门的规定发放”形同虚设。 (7)关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但如果约定,就不能简单地设定“承担责任”,而应将责任的内容具体明确,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过,约定的具体责任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过重的违约责任也有可能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8)关于发生事故的免责条款。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如果认定为工伤,其责任理所当然由用人单位承担,任何事先的约定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事故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其责任的承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所以,约定这一条款的实际意义不大。 (9)关于其他条款。小王的这份劳动合同遗漏了很多重要的事项,其中有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例如: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还有一些虽然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但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管理十分重要的事项,例如: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范本_1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9914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Model of a labo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 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节职责权限 1.职责与权限 1.1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 1.2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节劳动关系管理 1、劳动关系分类 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 2、劳动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2.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范本由行政人事部核准。 2.3.劳动合同办理时间: 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2.3.3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劳动关系证明 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 4、劳动争议处理 4.1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2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4.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积极配合。 5、员工意见管理 5.1.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案例分析题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题 一、李某2000年被甲公司雇佣,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是在产生大量粉尘的生产车间,李某上班后,要求发给劳动保护用品,被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李某于2006年初生病住院。2006年3月,经承担职业病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李某被确诊患有尘肺病。出院时职业病鉴定机构提出李某不应再从事原岗位工作。李某返回公司后.要求调到无粉尘环境的岗位工作,井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但公司3个月后仍没有为其更换工作岗位.也未对其病进行治疗当李某再次催促公司领导调动工作岗位时,公司以各岗位满员.不好安排别的工作为由,让其继续从事原工作,李某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更换工作岗位,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并承担治疗和疗养的费用。请分析本题指出甲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哪些劳动法律法规?应该如何正确解决?(07.5) 二、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用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示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示振兴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08.5) 如果您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您如何进行裁决?

劳动关系经典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经典案例分析 目录 一、某设备公司诉吴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1) 二、未购买社保情形下的工伤补偿——从案例看新《工伤保险条例》 (3) 三、冒名顶替是否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5)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时无双向选择权? (7) 五、机与用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8) 六、员工手册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必要吗? (10) 七、未签订合同的工资赔偿? (11) 八、“双倍薪酬”是否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人事经理? (13) 九、与高级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特殊要求? (14) 十、某设备公司诉吴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15) 十一、裁员争议激增加班费计算和违法赔偿 (17) 十二、聘书能否算劳动合同 (18) 十三、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19) 十四、绩效考评的标准 (20) 十五、违规分包不改变事实劳动关系 (21) 十六、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约金 (23) 十七、没签劳动合同也无法逃避补偿金 (24) 十八、没有续签合同,单位可以随便炒鱿鱼吗? (25) 十九、工资清单引发的劳动争议 (27) 二十、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工伤保险 (28) 二十一、异地劳动争议的处理 (30) 二十二、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 (31) 二十三、合同正常到期终止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2) 二十四、隐瞒劣迹求职依法可以解聘 (33) 二十五、员工辞职,企业能否“拖”着不办 (35) 二十六、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何种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36) 二十七、未明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培训费 (38) 二十八、职工在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39) 二十九、试用期内能享受医保待遇吗? (40) 三十、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可以扣档案吗 (42) 三十一、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44) 三十二、绩效工资年底发放合法么 (45) 三十三、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46) 三十四、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48) 三十五、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是否有效? (49) 三十六、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51) 三十七、未经单位批准的加班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53) 三十八、如何处理怀孕期员工? (55) 三十九、离职员工归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56) 四十、外派员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58) 四十一、HR如何有效处理员工违纪? (59) 四十二、企业对于劳动争议审理期间的职工工资是否应当支付? (61) 四十三、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63)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1 目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XX为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劳动关系管理。 3 员工调动管理 调动范围和形式 3.1 按照调动形式分为借调分为一级调动和二级调动,员工调动按照调动范围, 3.1.1 和正式调动。 二级调动是指各职跨经营单位的员工调动行为,一级调动是指跨职能部门、 3.1.2 能部门内部、各经营单位内部所进行的人员调整。 (集团人力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借调是指为了完成集团阶段性项目工作, 3.1.3 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直接协调员工调动的行为,不办理调动手续,员工人事隶 属关系不变,任务结束后仍回原岗位工作。正式调动指经过调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 、调出单位三方协调后,办理正式调动手门(集团人力资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 续的调动行为。 员工借调时间,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应超过四个月。对于集团 3.2 借调员工的考勤由调入部门或项目组统一管理,员工应服从调动安排。安排借调的员工, 员工的薪酬等级不做调整。

员工自行申请调动,则应先联系接收的调入部门,调入部门同意后由调入部门 3.3 提交调人申请。用人部门如想调内部员工到本部门工作,则应预先同员工本人沟通,员 工同意后由用人部门即调入部门提交调人申请。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应本着人力资源 3.4 最优化配置的原则,协调调入调出部门意见,综合考虑将合适的员工在合适的时段调配 到合适的岗位上。 员工调动审批权限 3.5 集团分管领导、应逐级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下列三种情形的人员调动和调整, 3.5.1 人力资源总监、总裁审批 一级调动 3.5.1.1 二级调动中涉及科室主管及中层级以上人员的调整 3.5.1.2 1 二级调动中涉及到薪酬变化的岗位调整 3.5.1.3 各经营单位内部对中层以下人员跨科室、跨车间、区队调动调整(同岗、异 3.5.2 ,应提交员工调动申请,经本单位人力资源科、分管领导及总负责人签批后,岗调换) 同时,由人力资源科直接下发调动通知。则无须报人力资源部签批,如不涉及薪酬调整, 应将调整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更改员工档案信息。 ,无须提交调动申各职能部门内部对主管以下人员跨科室调整(异岗调换) 3.5.3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 背景描述: 王晓文为上海某日资公司部门经理,考虑到公司的进展和王晓文 一贯的工作表现,公司于2000年6月24日送王晓文赴日参加业务培训, 为期10个月,公司为其支付培训等有关费用9万元人民币。 在王晓文赴日参加培训前,公司与王晓文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 了培训协议书,并经公证部门公证。按照双方的约定,王晓文参加培训后 必须为公司服务满3年。 然而,王晓文在回单位工作4个月,未经原单位同意,便“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连续从事与原公司工作内容完全相同的工作。 咨询题:如果你做为这家日资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你会如何处理 此事?(20分) 1、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你能够先同王晓文进行沟通,将有关 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讲明。(4分)王晓文未履行劳动合同擅自“跳槽”,属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此,《劳动法》第31条、102条分不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缺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缺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分) 2、期望王晓文主动合作,要么连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按照与公司的 约定支付违约金。 (4分)。违约金=90000÷(12×3) ×(12×3-3)=82500元 3、如果王晓文一意孤行,那么你应该代表所在公司尽快在劳动仲裁的 有效仲裁期限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能够要求王某 连续履行劳动合同,如王某不履行劳动合同,要承担赔偿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3 4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劳动关系管理。 5员工调动管理 3.1调动范围和形式 3.1.1员工调动按照调动范围,分为一级调动和二级调动,按照调动形式分为借调和正式调动。 3.1.2一级调动是指跨职能部门、跨经营单位的员工调动行为,二级调动是指各职能部门内部、各经营单位内部所进行的人员调整。 3.1.3借调是指为了完成集团阶段性项目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直接协调员工调动的行为,不办理调动手续,员工人事隶属关系不变,任务结束后仍回原岗位工作。正式调动指经过调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调出单位三方协调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调动行为。 3.2员工借调时间,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应超过四个月。对于集团安排借调的员工,员工应服从调动安排。借调员工的考勤由调入部门或项目组统一管理,员工的薪酬等级不做调整。 3.3员工自行申请调动,则应先联系接收的调入部门,调入部门同意后由调入部门提交调人申请。用人部门如想调内部员工到本部门工作,则应预先同员工本人沟通,员工同意后由用人部门即调入部门提交调人申请。 3.4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集团人力资源部、经营单位人力资源科)应本着人力资源最优化配置的原则,协调调入调出部门意见,综合考虑将合适的员工在合适的时段调配到合适的岗位上。

3.5员工调动审批权限 3.5.1下列三种情形的人员调动和调整,应逐级报集团人力资源部、集团分管领导、人力资源总监、总裁审批 3.5.1.1一级调动 3.5.1.2二级调动中涉及科室主管及中层级以上人员的调整 3.5.1.3二级调动中涉及到薪酬变化的岗位调整 3.5.2各经营单位内部对中层以下人员跨科室、跨车间、区队调动调整(同岗、异岗调换),应提交员工调动申请,经本单位人力资源科、分管领导及总负责人签批后,如不涉及薪酬调整,则无须报人力资源部签批,由人力资源科直接下发调动通知。同时,应将调整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更改员工档案信息。 3.5.3各职能部门内部对主管以下人员跨科室调整(异岗调换),无须提交调动申请,但应将调整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更改员工档案信息。 3.5.4经营单位各车间、区队内部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同岗、异岗调换),如不涉及薪酬变动,则无须提交调动申请,但应将调整信息报单位人力资源科和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更改员工档案信息。 3.6凡涉及薪酬调整的一二级调动,调动审批后,员工薪资自动套用新任职岗位薪酬标准,不再另行薪酬调整审批。 3.7员工应在调动审批后两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到新岗位就职。 3.8新聘员工在试用期未满前,原则上不予调动。 3.9同一员工一年内异岗调动不应超过四次。 6员工离职管理 4.1员工意向离职,应同直接上司及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充分沟通后,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应同拟离职员工作深层次沟通,深切掌握员工离职的深层次原因。 4.2员工依据“离职审批表”填写要求,如实填写离职原因后,递交给直接上司,直接上司最多享有15天时间的滞留权限,以确保工作顺利交接和妥善安排。如离职岗位继任人员在15天内尚不能到位,则拟离职员工直接上司应明确签署离职审批意见。 4.3直接上司审批后,拟离职员工应持“离职审批表”在本部门或本经营单位逐级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2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2 1、继续用工能变成劳务派遣吗? 钟某等6名女工是2004年6月进入远程公司的,合同一年一签。到了2008年6月,远程公司考虑钟某等6名女工懂技术、有能力,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都必须继续留用。但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远程公司领导一番商议后,先与劳务派遣部门达成协议,让钟某等6名女工进入劳务派遣部门,再由劳务派遣部门将钟某等6名女工派遣到远程公司上班。为了不丢掉此份工作,6名女工当时只好屈从于远程公司。两个月后,由于工作容、工作地点都没变,而远程公司却要降低钟某等6名女工的工资,以抵偿额外产生的劳务派遣费用,同时6名女工考虑万一今后发生劳动争议不知找谁解决,遂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劳务派遣合同无效,责令远程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远程公司则答辩,继续用工转变为劳务派遣时,钟某等6名女工并未提出异议,且已经办理手续并形成派遣用工的事实,请求驳回6名女工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远程公司为规避法律,以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遂判决支持了钟某等6名女工的诉讼请求。 评析:

首先,本案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部门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务派遣部门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后,与派遣部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本案却并不具备该特征:即是由远程公司将自己的人员交由劳务派遣部门,再由劳务派遣部门“派遣”到远程公司,其中,即不存在远程公司提出用人要求、在劳务派遣部门提供的人选中选择并确定人员,也不存在劳务派遣部门搜索、筛选,钟某等6名女工的工作容、工作地点都没改变,仅仅是拐了个弯。 其次,本案劳务派遣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以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钟某等6名女工已在所在的工作岗位连续工作4年,不属于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不能实施劳务派遣。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与派遣部门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部门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很明显,远程公司将钟某等6名女工推向劳务派遣部门,再由劳务派遣门“派遣”回远程公司,其目的不仅是继续用工而又避免6名女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还在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将责任推给劳务派遣部门。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具体包括以下劳动合同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3)采取欺诈,威胁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DOC)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案情:申诉人张某于2004年9月1日起进被诉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12月份开始,被诉人无故拖欠申诉人工资,2006年2月19日,申诉人以被诉人拖欠工资为由,通知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但被诉人置之不理。后经多次催讨,被诉人只出具工资金额证明一份,载明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间工资金额为1829元。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829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通知被诉人庭前调解,被诉人对所出具工资证明予以确认,但仍不愿意支付申诉人工资。被诉人法定代表人既未提供答辩状,又未到庭,仲裁庭作缺席裁决。裁决如下: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工资1829元。 评析:本案中申诉人张某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而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然被诉人只给予结算,不支付现金,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被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并不是说仲裁庭就无法处理案件,仲裁庭可以按照规定作出缺席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电击无情人有情 案情:2003年1月23日,姚某在秀洲区某镇一公司工作期间不慎遭到高压电击致残,后经秀洲区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二级伤残。 处理结果:2005年7月28日经镇调委会调解,姚某在医院治疗费用43万元由公司承担,并享受工伤待遇,另公司额外补助伤者127353元。 评析: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方产生的劳资、工伤等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工作者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要求我们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依法调处。2、此类案件的成功调处,关键是伤者的工伤能得到认定,并通过调委会工作人员大量的取证后耐心细致的协调,促使企业在事实面前承担相关责任。 (三)因公死亡公司赔偿 案情:2005年11月22日下午,平湖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孙某与王某被安排清理二号搅拌站点搅拌机,15时30分左右他们告知工长已清理好。16时左右,操作人员在没有查看机器状态的前提下就去启动了二号站的电机,而孙某被搅在了搅拌机里。公司立即将伤员送往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原来,孙某和王某清理完搅拌机后下来休息了一会儿,又返回了搅拌机刷油。孙某妻子吴某向公司提出了30万元的赔偿要求,与公司方的承诺存在很大的差距。那么公司到底该赔多少呢? 在调解过程中,街道调委会向当事人双方宣传了有关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引导双方以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伤(亡)事故赔偿标准为基础协商。最终,双方于11月24日达成了一致协议。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公死亡赔偿的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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