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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草案预审会修改稿0706)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草案预审会修改稿0706)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草案预审会修改稿0706)

安徽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约定和支付工资,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经贸、国有资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有工资支付事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工资支付中的重大问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包括以下事项:

(一)工资支付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工资支付内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也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的地点、场所消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后结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可以按计件或任务的完成情况约定。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银行帐户。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后月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未提

前通知的,不得扣除。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工资支付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三)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十七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

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依法或依企业规章制度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规定的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六)担任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七)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或人民法庭证明人参加审判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

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第四章工资支付保障

第三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专户上,按工程造价的2%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核验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文书或者保障金专户资金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的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出具担保文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支付劳动者工资;对设立保障金专户的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施工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其专户中提取资金,先予垫付劳动者

工资。

第三十二条业主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拨付或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业主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派遣单位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分立时清偿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工资;不能清偿的,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清偿劳动者工资、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工资支付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工资支

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财务帐册、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帐号等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阻扰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报酬权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按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处理外,应当对其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察。

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未改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影响较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媒体和职业介绍场所公布,并告知投资管理、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信用征集机构。

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工资支

付情况。付清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且在六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解除重点监察,并在原公布和告知的范围内公示解除。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利用财政资金或者财政补贴的建设、采购和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和业主不得委托列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代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信用征集机构应当将工资支付的情况,列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劳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经营者逃匿的,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请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停工、怠工事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向工会作出答复;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按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但未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

(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两年的;

(五)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要求劳动者在指定的地点、场所消费的;

(六)未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七)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二)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三)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

本规定所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92天。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每月167.4小时进行折算。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本规定所称克扣工资是指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第五十条本规定第十六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

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

(四)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全文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全文 劳动者辛勤工作,一方面是为了提升自己,另一方就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现如今,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无法就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作统一的规定,但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个别省市就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工资支付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内容吧。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四条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第五条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下列因素: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前款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精神,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联合制定本办法。 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

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六)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联合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总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种植亩产比分散经营农户高10%以上,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溢价在3%以上。(七)联合体有明显生态效益。积极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大力实施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生产方式。 (八)联合体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带动新型职业农民认证比例和农村耕地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三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三、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标准。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二)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龙头企业 (1)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5%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12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12?12混凝土搅拌车交通责任事 故的处理通报 合建建管〔2013〕7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各混凝土生产企业:2013年12月12日下午16:42左右,合肥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王景山驾驶皖A21287混凝土搅拌车,在瑶海区裕丰路行驶时与一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电瓶车驾驶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初步认定,驾驶皖A21287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王景山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合肥市《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和《关于印发“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工作五项制度(试行)的通知》(合交安联[2010]2号)、《关于做好当前“三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合整车[2011]1号)以及我委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混凝土搅拌车安全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经研究决定,对本起事故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包河区住建局督促合肥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产整顿15天,至12月27日。 二、要求包河区住建局依据《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规定,扣除合肥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考核

分30分,将扣分情况书面告知该企业。 三、责令合肥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立即对驾驶员王景山做出解雇处理,全市其他砼企业禁止雇用;建议交警部门吊销王景山驾驶执照。 四、我委立即约谈合肥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玉平,并对其进行强制安全教育。 市城乡建委要求,全市各混凝土企业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切实发挥GPS系统控制功能,督促所有混凝土搅拌车严格按限速规定行驶,切实把市政府以及我委此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市城乡建委要求,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近期要对辖区内的混凝土搅拌车运输安全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坚决遏制安全事故抬头倾向,严厉打击各种混凝土搅拌车交通安全违规行为,有效控制并减少交通违章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降低此类事故在社会产生的恶劣负面影响,保持高压态势,严管重罚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决不手软,维护混凝土行业整体形象,为大建设营造良好交通秩序氛围,根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多种经营 【发文字号】皖农特[2010]32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0.09.28 【实施日期】2010.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 的通知 (皖农特〔2010〕320号) 各市农委、旅游局(委): 现将《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快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意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充分利用农业生产过程、农民生活和农村生态,为消费者提供休闲、观光、体验等服务,实现农业多功能、高效益的新型产业。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进一步拓展农业功能、

调整农业结构、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生态保护、扩大农民就业、推动城乡互动、促进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而且可以带动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农村服务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转化升级和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是以典型引路,进一步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全面拓展农业的观光休闲、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功能,带动经济增长,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已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破解“三农”问题的战略支撑点,建设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有效载体,促进旅游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我省是农业大省,也是旅游大省,把丰富的农业资源和旅游资源有机结合,开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具有广阔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各级农业、旅游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开展全国、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 (一)总体目标:从今年开始,用3年时间,争创3-5个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0个示范点;创建10-15个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50个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打造3-5条省级休闲农业精品线路。20

离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计算方式和个税缴纳方式

很多小伙伴在面临离职问题时都忽略了很重要的一项——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神马? 主动离职也能拿到补偿金吗? 拿到补偿金需要缴税吗? 你想了解的离职与经济补偿金问题,法律咨询专家都为你整理好了。 热点案例 还记得前段时间引发关注的【Oracle中国裁员事件】吗?大家对本次裁员印象最为深刻的,可能就是此次Oracle对离职员工的补偿方案。根据Oracle内部被裁员工的说法:“5月22号之前签解约合同,是N(工作年限)+6(个月薪酬)的赔偿,一个月后,即6月7号签是N+1,再往后就只有N了。” N+6、N+1和N作为经济补偿金,指的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补偿金问题法律解析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 1. 员工主动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一般来说,员工主动离职,不能向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员工主动离职,实际上也可以获取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员工小董与四川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小董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主动离职。在审判中,四川高院认为

小董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公司应当向小董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到期而终止,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有些公司由于工种和工作内容的不同,与员工不是按时按日计算工作时间,而是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离职也有权主张补偿金。 案例:公司为某研发项目专门招聘工作人员,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完成研发项目作为期限。届时研发项目完成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员工离职时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呢? 划重点:经济补偿金= 在职年限× 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当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

明确安徽省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

明确安徽省病假工资的 几个问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明确安徽省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 (2011-06-15 23:43:28) 标签: 明确安徽省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 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规定》中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表述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为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十九条) 首先,我们来搞清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那么,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皖政办(2010)38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试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 为开展现代农业关键与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尽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科教发[2007]12号)和省农委、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农科[2007]257号)精神,决定对我省具有创新优势的优质农业科研力量与科技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建立“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机制、整合资源、联合攻关、提升能力、促进发展为总体思路,以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农产品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建立安徽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为促进粮食持续增产、农业持续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优势农产品优先原则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进行构建,在产品选择上坚持优势农产品优先的原则。按照产业发展内在规律,优化配置遗传育种、栽培与养殖、病虫害防治、土壤营养、产后处理与加工、设施设备和产业经济等各个环节的科技资源和研发力量,为产业发展提供全面系统的技术支撑。 2、联合攻关原则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坚持联合攻关的原则。改变过去注重产业发展中单个环节攻关为产业发展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系统攻关;改变过去注重单个单位攻关为聚集和整合本领域优秀骨干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加速提升产业技术研发水平。 3、资源共享原则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坚持成果、设施及项目资源共享的原则。体系内科研人员须积极整合和有效利用现有项目、科研设施资源,充分利用体系建设平台,集中力量对影响和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与共性技术进行攻关集成,确保产业发展不断获取科技支撑。 4、强化协同原则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分工坚持协同原则。按照全省一盘棋的思路,省农委负责体系建设统一规划、区域布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皖农计[2005]9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5.16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皖农计[2005]99号) 各市农委(畜牧、水产局),委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 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拓宽投资渠道,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部39号部长令及配套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农委管理的利用中央和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等行业及其它农业专项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农委负责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市、县农委(含单列的畜牧局、水产局、农机局,下同)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市县级配套资金、监督检查、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2007?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重点 1、发展目标。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监管,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不断提升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全省个体工商户达到150万户,非公有制企业户数达到26万户,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1000户、10亿元以上的100户、50亿元以上的10

户。 2、发展重点。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和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和引导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和资本运作做强做大。鼓励和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鼓励和引导现代制造型、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 3、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审批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项目申请、投资核准或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合肥滨湖等六个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合肥滨湖等六个现代农业综 合开发示范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区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9]1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合肥滨湖等六个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的通知 (皖政办〔2009〕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探索财政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的新途径,省政府决定,在淮北平原、江淮丘陵以及皖南山区选择建设滨湖、百善、耿城、郭河、九华、红星6个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设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总体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有效提高财政支

农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探索,对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建设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的目标要求,结合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实际,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有效整合资金,实行综合开发,力争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上取得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一)规模开发。全面规划,统筹发展,集约开发,规模经营。 (二)以现代化为统领。注入现代农业理念,运用现代农业手段,实施现代农业内容,提升现代农业效果。 (三)地方为主。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牵头协调各方,形成合力。 (四)市场化运作。以市场运作为主导,以企业经营为支撑,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探索统分结合的土地经营新方式。运用多种方式,推进土地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探索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模式。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支持为辅,实现民管、民受益。 (三)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形式。通过建立各种形式农村服务组织,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全面开展生产、销售、科技、金融、信息、生活等各项服务活动。 (四)探索实现农业多功能性的新渠道。运用区位、资源和人文优势,融入现代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合造价〔2013〕13号单价为68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2013〕13号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 一、调整范围 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 1、调整后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为68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表 计价依据 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 徽省综合价目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 (第二版) 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 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

价格》(第二版) 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 徽省估价表》 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结算系数工程类别差额调整 系数 合建办 [2001]99号 合建管 [2000]92号 合建管调整内容合肥市区 工日数量×3 6."86元 工日数量×3 6."86元县区工日数量× 38."66元工日数量× 39."95元工日数量× 38."66元工日数量× 38."66元徽省估价表》 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估价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考试(试题+答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考试(试题+答案) 单选题 1、B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A 政府牵头负责、市场主体监管、社会协同监督 B 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 C 政府牵头负责、社会协同监管、市场主体监督 D 市场主体负责、社会依法监管、政府协同监督 2、B 工资保证金实行()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替代。 A 足额存储、金融机构保函 B 差异化存储、金融机构保函 C 足额存储、书面保证书 D 差异化存储、书面保证书 3、B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B 金融监管部门 C 审计机关 D 财政部门 4、D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或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的罚款。 A 限制承接新工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 吊销资质证书、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 降低资质等级、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 责令项目停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5、D 甲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分立为乙、丙两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另一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以分立为由,拒绝在分立前清偿工资 B 甲公司单方面决定由乙或丙公司清偿工资 C 可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丁公司承诺清偿工资 D 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可由乙或丙公司清偿工资 6、D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A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C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7、B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A 30个工作日 B 1个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推 进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5]7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5.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5〕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推进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安徽省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推进方案

为加快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全面落实《农业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安徽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合作备忘录》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探索产品、企业、产业生态圈三位一体的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进一步明确推进路径和创建内容,到2017年,建设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市5个、示范县(市、区)30个、示范区100个、示范主体1500个,构建“示范主体小循环、示范区中循环、示范县域大循环”的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体系,基本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机制。通过试点示范,实现全省“两稳、两增、两提”农业发展目标,即稳步提升粮食产能、稳定小麦和水稻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在3年试点示范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持续建设,力争5年全省推进,10年迈上新台阶,到2030年把我省打造成为现代生态农业强省。 二、建设模式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品牌引领、循环利用和三产融合,探索构建产品生态圈、企业生态圈和产业生态圈三位一体的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 (一)以品牌化运营打造产品生态圈。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认证和管理为抓手,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加工流通、消费全程可追溯体系。推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加大品牌培育、创建和推介,促进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三者相互联系、协同演变、有机融合,形成产品生态圈。 (二)以联合体组织打造企业生态圈。积极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同一产业品牌为市场导向,建立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专业大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三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 (六)工资的扣除; (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见习、学徒人员)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时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第十四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建质[2012]106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06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12]10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及与之相关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18.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2)

皖农人〔2013〕193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和安徽省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农委(农机局)、人社局,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安徽省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7日

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艺(畜牧、兽医)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面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成为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七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安徽病假工资计算及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完整篇.doc

2018安徽病假工资计算及绩效工资发放标 准 2018安徽病假工资计算及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安徽省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 (一)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9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 (二)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应如何计算?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我们得到以下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 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xx]44号)精神,省农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联合制定本办法。 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联盟,不具有法入主体资格。应具备8个基本条件:(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六)联

合体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联合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总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种植亩产比分散经营农户高于10%以上,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溢价在3%以上。 (七)联合体有明显生态效益。积极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大力实施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生产方式。(八)联合体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带动新型职业农民认证比例和农村耕地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三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三、省示范联合体评选标准。在具备“8个有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由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家庭农场(至少有1个注册家庭农场)共同发起。(二)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龙头企业 (1)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5%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2)龙头企业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合作,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实现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5%以上。(3)按照行业类别粮油类、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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