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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常识

失业:失业保险概念与常识
发布时间::2010-08-20
失业保险概念与常识

何谓失业?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就业岗位。失业是与就业相对应而存在的概念,就业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再就业是失业后重新获得就业岗位,再就业不是初次就业。
根据造成失业的原因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将失业分为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自愿失业是指劳动者自行提出离开劳动岗位而导致的失业。非自愿失业是指非因本人意愿而导致的失业。按照造成失业的客观原因,又分为摩擦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和季节性失业。

失业与待业有何区别?
长期以来,我国官方文件一直未使用"失业"这一概念,而使用"待业"这一概念。待业人员包括两部分:(1)待业青年,指年龄在16-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青年;(2)社会待业人员,指年龄超过25周岁,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待业人员",如果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要求就业而无任何职业者。"待业"与"失业"是没有区别的。使用"待业"这一概念是从传统计划经济角度对失业的认识。

失业与下岗有何区别?
失业与下岗都表现为劳动者离开原工作岗位,不同的是,下岗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发生困难等客观原因,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但与所在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又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的现象。失业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的现象。

何谓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1)强制性原则。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个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统一原则。首先,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第三,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支出项目、待遇给付标准、享受条件等统一规定;第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第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3)三方负担原则。我国的失业保险费采取

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方式。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形式。国家负担部分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①财政补贴,即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②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国家财政出资。③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建立失业保险的目的
建立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其中,失业人员是《失业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失业期是指失业人员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指失业人员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其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水平应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保障水平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的。

失业保险工作包括哪些?
失业保险工作在宏观上主要包括,制定实施失业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为确定失业保险费率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微观上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参保个人的登记管理、待遇发放、协助就业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就业服务等。

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对失业登记的期限,《失业保险条例》未作具体规定。失业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第二日就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何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 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是通过国家立法界定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同时界定有义务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1993年《待业保险规定》确定国有企业中的七类九种人为失业保险的对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失业保险条例》将适用范围

界定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其中,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包括台、港、澳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等。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国家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为社会提供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的社会服务组织。1993年《待业保险规定》仅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鉴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失业保险条例》将事业单位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乡镇企业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纳入失业保险适用范围?
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各类企业。目前我国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为1.3亿,数量很大,且许多乡镇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失业人员较多,目前《失业保险条例》未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对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条例》从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有土地作为一种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作如下处理,即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也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考虑到目前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实际情况,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在其回乡前,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制度是否覆盖国家公务员?
我国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人大机关、检察机构、审判机关及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作机构的有关工资、福利、保险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目前我国公务员为530.7万人,1997年机关辞退、开除公务员约5000余人,只占公务员总数的1‰左右。公务员代表国家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其履行职责的性质与企业职工完全不同。因此,《失业保险条例》未将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的调整范围。但是国家行政机关工勤人员,随着国家行政机关的改革,行政机关从事后勤服务的机构逐步与行政机关分离,成立相应的服务中心,成为企事业组织,今后这类组织和人员分别按照有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管理,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失业保险是否覆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

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对社会团体实行登记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和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即民办事业单位,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科研机构等。这两类组织应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但目前,这两类组织机构不够规范,人员的工资福利的管理不稳定,各地差别很大;《失业保险条例》对这两类组织是否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失业保险是否覆盖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鉴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灵活、规模较小、人员变化多等情况,《失业保险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其是否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对属于夫妻店、单干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目前暂不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为何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体现了雇主责任,是应当履行的义务。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条例》新增加的内容,通过规定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可以增强劳动者本人的失业风险意识,在一定程序上也增强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是一种强制性义务,不存在任意性,履行缴费义务要严格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时间等依法按时足额缴纳。

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中单位的缴费基数为该单位一个月或者一年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一个单位一个月或者一年发放给全体职工的所有工资。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一个月或者一年的工资。工资是指单位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是为补偿劳动者所消耗的体力或者脑力劳动而发给他们的劳动报酬。职工个人的工资一般以月计算,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奖金,各种补贴和福利不计入职工个人的工资当中。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月代扣职工个人工资的1%。然后,把代扣的失业保险费和单位本身缴纳的2%的失业保险费一起存入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

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也不享受失业保险金。考虑到企业缴费基数中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的部分,且工资总额不宜分割;对在企业工作时间较长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采取对工作满一定期限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一次性补贴的办法,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如何确定?
根据"大数法则",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越大,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能力越强。 1993年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确定,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情况变化,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设区的市,即222个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也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包括自治州、地区、县级市等)的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决定。

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失业率
失业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失业人数与从业人数加失业人数之比。我国目前使用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对象,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二是所使用的失业人数,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在政府指定的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的人数,不包括未登记人员。

失业的类型
1、 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
2、 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
3、 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
4、 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
5、 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失业人员的构成
失业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二是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的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我国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都可以寻求职业,从事社会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有工作

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

我国失业人员的构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在地区分布上,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失业人员比较集中。
二是在受教育程度上,失业人员多为文化程度较低者。
三是在失业原因上,就业转失业是主要原因。
四是在失业人员年龄上,主体是中青年人。
五是在失业人员就业渠道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关系
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是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从其功能来看,它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构建劳动力市场、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重要条件。就业服务是形成劳动力市场的重要载体,主要通过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形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因此,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之间具有互补性,有着密切联系。失业保险具有促进就业的功能,是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不可或缺的条件。失业保险基金可以支持就业服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并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使用办法。各地要按规定用好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持就业服务活动,充分体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一是运用两项补贴,帮助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支持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活动,认清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求职技巧,了解职业需求信息,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二是失业保险要与就业服务工作保持联系,彼此密切衔接。主要是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了解和掌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求职的情况,跟踪了解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使用效果,不断总结经验与就业服务工作的联系。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也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网)建设,把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更好地联结起来,使信息通畅,运作高效,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就业服务机构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要明确两个机构的职责,合理分工,搞好配合,保证相关工作的衔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告知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现行的失业保险法规,具有以下特征:
1、 立法覆盖范围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打破了以往只在国有企业职工中实行失业保

险的做法,不再以所有制划分某类企业是否参加失业保险;
2、 基金统筹层次提高,不仅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而且要求省和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普遍增强了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3、 个人参与程度提高,如实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改变了过去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的社会保险责任意识;
4、 立法层次高,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这为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设成为法律法规配套、覆盖范围广泛、基金来源渠道稳定、待遇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管理手段现代化和科学化、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有机衔接的失业保险制度。
法律法规配套,是指以《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核心,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的各项工作真正建立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失业保险工作的法制化程度。
覆盖范围广泛,是指所有具有失业风险的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使他们在非自愿性中断就业情况下,都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服务。
基金来源渠道稳定,是指除继续坚持和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合理负担的机制外,要明确规定基金入不敷出情况下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同时,还要考虑通过国家发行特种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使其形成稳定可靠的基金来源渠道,使失业保险基金及时得到充实。
待遇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指参考国际失业保险方面的经验及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选择确定适宜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家属津贴、促进就业补助金及其他必须开支的项目等;合理确定各项待遇水平;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还应形成正常调整的机制。
管理手段现代化和科学化,是指失业保险的各项管理工作,要采用科学、先进的手段,尤其是应普遍实现计算机管理,推广应用标准化、统一化的软件,并在统筹地区或更大范围联网,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有机衔接,是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以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能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简称《条例》)
《条例》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是否覆盖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失业保险费用筹集
建立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失业保险基金筹资机制,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财政补贴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如:现阶段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一部分资金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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