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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场验收操作方法(2006[1][1].12)

安徽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场验收操作方法(试行)

(2006年12月)

被验收企业名称:验收时间

验收人员(签字)及检查条款: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说明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验收行为,统一验收标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装置和设备说明的函》、《关于对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装置和设备补充说明的函》的规定,制定本现场验收操作方法。

二、现场验收方案

(一)验收组成员及分工:现场验收组一般为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并作合理分工。组长负责制度与管理(第2条、第17条、第31条-34条),并组织汇总现场验收情况;组员分别负责机构与人员(第1条,第3条-第10条)、设施与设备(第11条-第16条,第18条-30条)设施与设备。

(二)时间安排:一般在1天左右。

(三)现场验收程序:1、首次会议:验收组与公司代表会面,公司简要汇报企业筹建情况,验收组介绍检查要求、宣读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等;2、检查现场:企业周围环境,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情况,仓储条件及设施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等;3、检查软件资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档案及原始凭证和记录,人员培训及效果,与有关人员面谈等;4、汇总现场验收情况;5、反馈现场验收情况、结论。

(四)验收结论评定: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被验收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凡不涉及的项目,视为合理缺项),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并如实记录。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或经现场整改全部符合《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或有缺项(合理缺项除外)、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附件: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主要装置、设备登记表

注:所登记设施设备应附购货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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