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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辩护律师,抗税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吗

抗税罪辩护律师,抗税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吗
抗税罪辩护律师,抗税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吗

抗税罪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一般来说该缴纳的税费就应该缴纳,不该缴纳的可以进行举报处理,因为税费缴纳给的是国家,缴纳税费是自己的义务,所以说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下面让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您简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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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吗

抗税罪(刑法第202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错征税款是因税收人员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错征税对象、征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等错误征税的行为,如该减免未减免、应少征却多征以及重复征收等。在该种情况下:如果税务人员坚持征税而引起抗拒缴纳的、不以抗税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税务人员伤害的,可以按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抗税罪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

抗税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走私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论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行为特征

抗税罪的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负有纳税、扣缴义务的自然人。

行为人为抗拒缴纳税款在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不是为了抗拒缴纳税款,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则依《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论处。

所谓暴力,是指对税务人员人身施加攻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扣押、禁闭等。此外,为阻挠征税而捣毁税务人员的交通、通讯设备,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亦属实施暴力。按抗税罪处罚的暴力最大限度只能是造成轻伤害,如果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伤害超过这一限度,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为了抗拒缴纳税款,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使税务人员精神处于恐惧状态,从而迫使税务人员不敢征税的一种抗税手段。威胁的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如杀害、伤害、毁坏财产、加害亲属、损害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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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选]公司犯下列哪些罪时,实行双罚,即单位处罚金,同时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A.信息披露违规罪 B.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村民小组可否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村民小组可否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 2013-02-07 09:05:56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赵红龙雨 案情:彭某在担任某重灾区村民小组组长期间,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之后,以灾后重建异地安置为名,将本组的农村集体土地5000“非法转让给姚某等39名外地农户,并以收取新村建设费、基础设施补偿费的名义非法获利200万元。所得收益除20万元用于本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180万元由彭某以分红的名义全部分给了本组村民。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彭某行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彭某行为是自然人犯罪,因为村民小组不属于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出于为村民小组谋取利益目的,非法所得除用于本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全部分给了本组村民,其本人未获得额外利益,因此是单位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村民小组可作为单位犯罪主体。首先,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其他单位”。一是1999年7月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界定罪处罚。此“批复”将“村民小组长”定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亦即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其他单位”。二是2008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 其次,村民小组可作为刑法意义的单位。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28条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据此,村民小组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它是集体组织的一种。“单位意志”是判定单位犯罪的关键指标,是区别单位犯罪与单位成员个人犯罪或自然人犯罪的本质标准,既然村民小组中选举有村民代表、有健全的村民小组会议制度、有“法定代表人”小组长,那么村民小组就应归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 第三,将彭某行为界定为自然人犯罪有违罪责自负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谁就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彭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

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

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 刑法规定渎职犯罪,旨在保护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应当合法,并且公正有效的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的渎职罪从内部侵犯了国家机关公务合法、公正、有效的执行和国民对此的信赖,从外部侵害了具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我国《刑法》规定中,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有6个,其中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有6个,其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有17个,其中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部分渎职行为构成渎职犯罪,不仅要“权力未得到合法、公正、有效的行使”还要求造成重大损失。 《刑法》、《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一》均使用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概念。但损失应该是具体的,损失应该是可以衡量的,不应该是抽象的,脱离具体的事物谈损失,在整个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人民

层面谈损失,损失将无法从真正意义上确定。因此,很多损失,具体到个人是损失,而从社会层面来看,就不是损失,脱离具体的主体谈损失,损失将模棱两可,无法认定。 财产的实际价值的减少,不仅包括财产物理属性的改变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减少,也包括财物权益属性的减少而导致的财产权利人总体财产价值的减少。财产损害可分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害,是积极的损害,是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是固有利益的丧失。所失利益是消极的损害,是本应获得的利益而未能获得,是一种期待利益的丧失。损害具有确定性,是客观的,损害是财产或者法益所遭受的不利益状态,损害发生后和损害发生前的利益状态的差额即为损失额。损失的客观性也决定了,损失不以财产权利人的主观心态而改变,无论财产所有人是否恶意害是善意,都不影响其损失的认定。 应将抽象的规定具体化,提供明确的、可掌握的标准。法律提供的保护和救济应该是可以具体到每个需要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这样既有利于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比如,甲盗窃乙的财物,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社会并没有损失,财物仍然在那儿,只不过从乙的手中转移到了甲的手中。从乙的角度来讲,被甲盗走的财物,就是它的损失。再比如:某国企从某国有银行借款3000万元购买机械设备,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村支书、村主任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犯罪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请示》(内公字 [2006]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何释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案情】 2010年10月,安义县两个村民小组组长组织两名村民任意滥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木。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林木采伐范围及数量,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检察机关因此将他们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存在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五种类型之一,且公安部2007年3月公布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批复》已明确否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因而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委会、村民小组符合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要件和特征,应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虽然符合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特征,但由于目前刑法规定不明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否定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刑法》第三十条仅是对单位犯罪主体概念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并非只有该条所列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属于单位犯罪主体,也不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没有涉及到村委会、村民小组而片面认为村委

浅析“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资格的认定

浅析“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资格的认定 p 近年来涉农腐败现象的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不和谐音符。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反贪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涉农腐败方面的职能作用,如何进一步抓好我国农村工作的开展,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新农村建设的成果,是反贪工作创新工作思路、服务发展大局的有益尝试。 由于“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其次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可信度下降;再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发,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此,要达到惩治“村官”腐败,维护农村稳定的目的,必须首先在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认定上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故需要对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资格进行梳理,明确在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努力寻找解决的途径。本文拟从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入手,探究反贪部门如何更好地认定相关职务犯罪行为,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现有法律对“村官” 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资格的认定 对于主要职责在办理本村公共事务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俗称“村官” ),其身份是否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所从事的管理事务是否均属于法定的国家公务,是否应该严格按《刑法》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类犯罪定罪处罚,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并应当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八章及第163条、184条的规定,要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其主体只需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如何界定具体到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这个问题的争议似乎一致都没有平息过。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两类,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于哪些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有学者认为,农村党支部、村委会,不仅依法选举产生,须经上一级批准才能任命,而且事实上也起到了维护国家一级政权的作用,成为了国家一级政权组织的负责人,特别是他们行使管理职权的性质往往与公务活动密切相关。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效果看,都应该将农村干部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人认为,农民委员会不是国家设置的一级政权机构,村委会负责人虽然是依据法律选举产生的,但他们所从事的是集体公务,而非国家性质的公务。如果硬性地将这些人上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之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不仅缺乏理论依据,而且也有悖于《刑法》第93条的规定,于情、于理、于法都有些欠妥。大多数学者则认为,城镇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农村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居委会、村委会、的领导代表国家行使诸如计划生育、征兵、收取税款等公务时,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以上情况来看,要真正确定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其关键点在于界定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否在从事公务及其内涵。 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中的从事公务仅指国家公务,而不应包括集体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

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 渎职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那么,关于渎职罪您了解多少呢?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渎职罪的量 刑是怎样的?渎职罪法规包含了哪些方面的呢?渎职罪主 要分哪几种类型呢?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1渎职罪是什么意思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渎职罪,是一种职务上的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渎职罪只有八个条款、九个罪名,而且是与贪污贿赂犯罪等规定在一起的,范围比较宽泛,有的法定刑也偏轻,不利于打击渎职犯罪,加之现实经济生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新情况不断出现和增...阅读全文2渎职罪的构成要 件一、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阅读全文3渎职 罪主体的司法解释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及立法解释: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解释刑法缩小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其目的是从严治吏,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免遭重大损失,但是由于刑事法网本身不严,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效果。在办案实践的推动和呼吁下,最高司法机关不得已而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就渎职罪的主体问题作出扩大解释,以填补刑法漏洞。由于检察机关肩负着查处渎职犯罪的重任,因此,检察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最多,各级检察机关要求扩大渎职罪主体的呼声也最强烈。正是在这种办案实践的大力推动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对具有行政职责或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时,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解释。这类解释目前有四个,即《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阅读全文4渎职罪的分类刑法分则第九章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五种,分别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国家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以及私营事业单位。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狭义的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社会团体因为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务的过程中,能够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能力,所以它们都是法人。因此,团体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1、企业单位。2、事业单位如新闻,出版、学校、医药卫生等单位。3、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4、团体,如文艺体育团体,宗教团体、社会经济团体。 三、单位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常见的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列举如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一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无实际交易的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某公司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发布教育宣传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行为构成该罪。 单位犯罪还可能涉及其他某些罪名,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但是如果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哪些罪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哪些罪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我们在日常的过程中,经常说的犯罪,都是以独立的个人,是说某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还有一种,可能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很少接触到,甚至很多的人都没听说过,就是单位犯罪。比如说危害国家或者公民权益等的犯罪,或者破坏国家公共利益,损害职业道德等的犯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我们在日常的过程中,经常说的犯罪,都是以独立的个人,是说某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还有一种,可能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很少接触到,甚至很多的人都没听说过,就是单位犯罪。比如说危害国家或者公民权益等的犯罪,或者破坏国家公共利益,损害职业道德等的犯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哪些罪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比如说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单位犯罪,包括单位行贿罪,危

害国家安全罪。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并且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列举如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职务犯罪主体新论

职务犯罪主体新论 《刑法》第93条明文规定了何为国家工作人员,第94条规定了何为司法工作人员,但何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这便导致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不明确,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成为了学术界和司法系统的难题。司法解释曾作出扩大理论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界定的规定,但这种扩大以何为边界并不明确,若是无限扩大范围,则会导致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区分。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很大争议。例如《刑法》第382条第二款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其属于法律拟制,也有学者认为其只是注意规定。再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过窄,现实中有一些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成员也可能有职务犯罪的行为,但却无法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而不能被刑法处罚的问题也不能忽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正式施行,作为监察机关的监察委员会将代替检察院,接手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督、调查工作。而《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监察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使用的表述——“公职人员”并不相同。不同文本中出现不同表述本就可能导致适用的混乱,再加之上述主体的范围并不是完全重合,适用困境便更加突出。例如,某一对象在监察委的监察范围内,在监察委调查完毕移送法院处理时发现,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职务犯罪。这样不仅造成了处罚漏洞,还浪费了监察委的人力、财力资源。基于此,本文尝试采用以“公职人员”代替现有“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法解决上述问题,并在下文依次分析如此做法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优越性。 2 职务犯罪主体外延扩大的合理性:以职务犯罪保护的法益为指导

5渎职犯罪的惩罚和预防考试答案

渎职犯罪的惩罚和预防考试答案(100 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示,在(乡镇以上)在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2.在我国,对所有犯罪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6 周岁以上)。 3.下列事件中,不属于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是(法官依法判处张某死刑造成张某的母亲心脏病发而死亡)。 4.下列行为中,在法律上属于徇私的是(法官为使法院获得某企业赞助而对犯罪的领导轻判)。 5.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为由对某企业进行罚款,这种犯罪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6.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是(多因一果)。 7.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属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大型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 8.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渎职行为的是(在工作中,故意刁难自己的下属)。 9.渎职犯罪中所讲的经济损失是(渎职或相关行为在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 10.渎职罪对社会危害巨大,渎职罪可判处的最严重的刑罚是(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11.在我国,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有(不选是否有财产损失)。 12.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有(ABCD). 13.渎职造成下列后果中,应依法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不选造成1 人重伤或3 人轻伤的)。 14.构成渎职罪的必要条件有(ABCD) 15.下列措施中,有助于公职人员构筑不想犯罪的心理防线的有(不选减轻对公职人员犯罪的处罚力度)。 16.下列行为中,属于玩忽职守的有(不选超越职权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事务)。 17 渎职案件的查处非常困难,主要原因有(ABCD) 18.下列渎职造成的后果中,属于法律规定的渎职犯罪中的“重大损失”的有(ABCD). 19.为防止渎职犯罪,社会应该营造不能犯罪的外部环境,具体措施有(ABCD)。 20.为预防渎职犯罪,国家需要在法制体系方面进行的改善有(不选确立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 21.检查机关工作人员伪造投案自首或者立功材料造成犯罪人员重罪轻判的行为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正确 22.由于《刑法》对渎职犯罪主体的限制,合同制民警在任何犯罪情况下都不适于按渎职罪进行处理。错误 23.某审判员因为业务水平能力的够而造成案件的误判,其行为不构成渎职罪。正确 2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在被法院确定为无罪之前都认定其有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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