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XX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doc

20XX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doc

20XX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doc
20XX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doc

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1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发文日期:2011-03-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章申报管理

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

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二条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三条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

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四章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九条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二十一条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五章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

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六条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中的“公司财产”是指各类原辅材料(卡纸、铝簿、版辊、印版等),机械设备(包括图纸)、办公及公共设备(桌椅、电脑、更衣柜等)、公司资料(执照、文件等含电子版)、现金及支票和其它归属于公司的各类财产物资。 本制度中的“当事员工”是指负责公司财产的保管、操作使用的员工。 3 内容 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当事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含以下内容: 在人身安全发生危险的场合,为保护人身安全,需要放弃对公司财产的保护。 不可预见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拒和不可防备的抢劫、偷窃、战争等事件。 由于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应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不当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的不必要的损坏或丢失。当事人须在第一时间跟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写出书面的情况报告,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损坏 损坏可修复:当事员工赔偿维修费用。 损坏不可修复:按“公司财产丢失”处理。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丢失 由当事员工按丢失公司财产的价值予以赔偿。丢失财产的价值按“财产购入价减去财产折旧”计算。不好计提折旧的财产按“原值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与标准使用年限的比例)”计算。 现金支票丢失 当事员工按丢失现金支票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额赔偿。 赔偿方式 公司财务部核定所需赔偿金额及赔偿期限后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员工,当事员工收到赔付通知后应尽快落实赔偿,赔款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开具收据。 当事员工故意拖欠赔偿款,若超过赔偿通知规定期限一个月,公司有权从当事员工工资中逐月扣缴。恶意拖欠赔偿款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起诉当事员工。 由于公司财产的损坏或丢失,影响公司业务开展的,所以涉及的连带损失,公司保留另行追究责任的权利。 4 本制度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资产损失鉴证报告(范文示范)

资产损失鉴证报告(范本) (××鉴字[××××] ××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单位20××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情况进行了鉴证。我们鉴证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参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及指南,对被鉴证单位提供的凭证、账册、有关会计资料和数据,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 被鉴证单位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出具鉴证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被鉴证单位应当按照鉴证业务委托书的要求使用鉴证报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鉴证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鉴证人及其所在的鉴证机构无关。 经对被鉴证单位××年度资产损失事项进行鉴证,我们确认资产损失总额××元,在本报告所依据的鉴证资料和鉴证标准未发生变化

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宜。具体数据如下: (一)货币资产损失××元;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元; (三)债权性投资损失××元; (四)股权性投资损失××元。 资产损失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一)天马集团:是指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受托管理的公司。 (二)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及裁决;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受理与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法律及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五)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等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管理、状态跟进,收集、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对已发生实质性损失的资产提出核销需求。 (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收集、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在核销程序完结后进行账务处理及备案跟踪。 (三)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向业务部门收集专项资产的分析报告,对呆滞、闲置等不良资产启动预警机制;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提示风险点,出具意见书。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确认与核销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出具意见书;根据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进展更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资产风险防范建议。 (五)证劵管理部:负责判断资产损失核销报送的审批层级并提交审批。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马集团。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确凿且合法的证据,包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考核和评价公司员工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执行能力,作为员工职业发展和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同时为改进和提升员工和公司下一阶段工作的绩效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是考核者以事实为依据,对被考核者的工作进行客观的评价。考核者应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这将作为评价考核者是否称职的标准之一。 (二)可操作性原则:简单、有效、科学化、数据化。 (三)逐级原则:绩效考核评分与绩效考核辅导由部门主管对下级直接进行。 (四)灵活性原则:公司对员工考核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时期两者考核重点不同、所占分值比例不同。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层以下的所有岗位。 四.考核类型 (一)月度考核:月度绩效考核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在第二个月的10号前完成。考核标准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考核

结果将作为全体员工预发放月绩效工资的依据。 (二)季度考核:每季度对公司员工进行的考核称为季度考核,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十个工作日完成。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司管理人员预发放季度奖金的依据。 (三)年度考核:公司年底对全体员工整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等方面做一次综合评估考核,时间为第二年的一月份第二周第一个工作日开始,十个工作日结束。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司全体人员预发放年度奖金及晋级升迁的依据。 (四)期满考核:对试用期或合同期期满的员工,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在该员工期满前10天组织对该员工在整个合同期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以作为转正和续约的依据。要求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将结果提报总经理。 五.考核程序 (一)员工自评:员工按照考核表进行自我评价, 对在本期考核中未达成的重点指标须分析主、客观原因。以上材料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给本部门长。 (二)部门长复评:部门长根据员工平时的工作表现和结合提交的材料进行复评。该项工作三个工作日完成并提交。 (三)公司分管领导复核:公司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复核,并做最后认定工作。考核结果报行政人事部备案作为工资奖金计算依据。(部门长的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复评,总经理复核)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附件3: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单位××(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核实所发生财产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产损失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财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公司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及金额进行审核、验证和计算并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一)经审核可以确认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经对贵公司××(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除××持保留意见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具体税前扣除的金额外,我们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其中: 1.×××(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具体内容项目) 2.×××(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具体内容项目) 3.………… 4.………… 具体审核项目及其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或审批事宜。 (二)持保留意见审核事项的说明 1.阐明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因税收规定不够明确、产生歧义或证据不充分,不能确认该审核事项税前扣除具体金额的理据。 2.提出该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初步意见,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

【精品】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

【精品】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 一、分项申报情况(按指南逐项分项申报说明) 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申报在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发生损失的资产转让(处置)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实际申报年度扣除不具有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一)现金损失。现金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税收计税基础、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2.证据列举: (二)存货盘亏损失。存货盘亏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2.证据列举: (三)存货被盗损失。存货被盗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二、分项主要说明(主要结合资产损失情况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分项说明与资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及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如资产购进、账务处理、所有权、账证表等情况说明;盘点、盘亏、短缺、变质、偷盗、毁损、停建、废弃、报废、拆除等情况说明;注销、吊销、破产、解散、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死亡、失踪、不可抗力等原因说明;内、外技术鉴定的合法性、有效性说明;依法催收磋商、法院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强制执行等情况说明;改组类型、方式的情况说明;一般重组纳税情况说明;特殊重组的纳税调整情况说明或相应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文件;担保、抵押(质押)情况说明;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决定情况说明;与本身应纳税收入和生产经营有关的情况说明;对偷盗、纵火等刑事犯罪造成损失的案件情况说明;清算、资产或遗产清偿、补偿、追偿、无力清偿的原因及财产状况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说明;管理责任、赔偿责任及保险赔偿认定与内部核准(销)情况说明。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三、承诺声明 我单位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和有关会计、税收核算及纳税资料等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和备查的,是真实、合法、可靠、完整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税收规定,有关会计核算资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及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保(留)存于我处备查。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公司资产管理责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和所属一级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集团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

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违规必究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预防原则; (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为了加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集团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部,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董事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成员:党委委员及公司班子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各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各部门、集团系统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宣传、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部署等工作; (三)对涉及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

资产运营部管理制度.doc

资产运营部管理制度1 资产运营部管理制度 资产运营部工作职责 第一条负责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固定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条负责公司管辖楼宇小型工程(100万元以下)维修、维保工作; 第三条负责小型工程招投标前期准备、现场监管及验收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载体房源租赁管理,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负责公司管辖楼宇的空调、电梯、消防等各种设施设备的维修维保工作。 第六条负责公司管辖楼宇的水电费代收代缴工作。 第七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资产运营部会议制度 为严格贯彻落实高新区管委会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卫星应用产业园所管辖公司资产管理,明确各种会议的范围和内容,结合南京软件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会议形式,及时贯彻和落实有关决定,及时研究和解决资产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交流信息和经验体会,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工作。 2、针对维修、维保的各类会议,每月应提前安排计划,本着最大限度保证现场不受影响的原则,尽可能合并召开。 3、各种会议要明确主办单位召集人和筹备人员,并准备会议签到表。 4、各单位需要向会议汇报的问题,事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准备好各种提交会议的书面材料。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或文件,凡涉及对外或需向上级单位请示的,一定要在会前做好协调和请示工作。 5、与会人员必须会前做好准备并按时出席。会议发言要开门见山,紧扣议题,有针对性,有具体明确意见。要开短会,开好会。 6、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组织单位负责逐项督办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或上级汇报。 7、对已经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 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对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经协商仍解决不了的,要如实向主管领导反映并提出建议,由领导协调解决。 二、会议组织与内容 1、资产运营部部门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前一周完成的主要工作和下一周工作计划,需要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相关重大事项等。 2、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根据相关维修、维保工作需要由资产运营部安排人员主持会议,各有关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的指南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备 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建立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部控制,应按照企业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在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第三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资产损失情况,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了解实际资产损失发生情况: 1、询问被鉴证人实际处置、转让资产的有关信息资料,了解处置、转让行为是否发生; 2、了解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形成损失的合理性; 3、询问实际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资料,了解会计上是否已做会计处理;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2020年公司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2020年公司资产损失 管理制度 2020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 (3) 第三章资产损失处理程序 (12) 第四章资产损失处理审批权限 (13) 第五章核销资产的处置 (14) 第六章核销资产的审计和信息披露 (14) 第七章责任追究 (15) 第八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债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损失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四条为保证公司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批准后予以财务核销。 第五条公司应增强资产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 第六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具体包括: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3、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现金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八条公司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依据以下证据进行确认: 1、公司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公司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是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九条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年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李沧区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七)国有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 (八)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3-31 编辑时间: 2011-4-17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89 评论人次: 2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分享到: 发文内容: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 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资产经营是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为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经营效益,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资产经营范围是公司拥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经公司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委托租赁有效的资产和资源。 二、资产经营活动包括资产出租和收费,水、电资源使用和收费,设备设施使用和维护等。 (一)资产租赁经营的管理。 1资产经营部负责公司的资产租赁经营活动 2资产租赁经营流程 (1)资产租赁价格的确定 资产租赁价格由公司根据租赁资产所处地区市场价格和公司资产状况确定租赁底价,资产经营经理在不低于底价前提下,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部门任务情况向上浮动。 (1)资产经营部根据公司可供租赁资源的供求情况,公司确定的最低出租价格,定期公开发布租赁信息。 (2)资产经营部负责接待承租意向人,进行商务洽谈,并作接待登记和近期回访。 (3)资产经营部在商务洽谈中,注意对客户进行资信评

定,并填写《客户资信评定表》对承租方资信情况进行登记评定。 (4)根据双方租赁意向和资信评定结果,填写租赁合同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5)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6)租赁合同签订后,资产经营部依据合同填写《交款通知单》,并陪同承租方到财务部交定金、首付款或租金等,由财务部直接开三联单或发票。 (7)综合管理部凭租赁合同,交款通知单及三联单或发票加盖合同章,且需加盖骑缝章。用印后,综合管理部将其中一份合同,《物业租赁合同审批表》及《交款通知单》存档,并同时给财务留存合同一份。 (二)承租方的身份认定。 1承租方为单位的,承租方需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法人机构)的身份证原件,公司留存复印件。 2承租人为个人的,承租方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公司留存复印件。 3承租方非承租人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订合同,需提供《委托书》和签约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下发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企业资产损失可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按申报要求还可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新《办法》的一些条款与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变化也较大,如老《办法》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而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一前一后的变化,该如何理解呢?有人认为新的《办法》对“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认定资产损失条件的放宽,老《办法》的规定相当苛刻,一方面是对债务人条件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债权人取得证据的要求。新办法没有提到三年的追索记录等资料要求,只要企业在会计上进行账务处理,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将专项报告提交税务机关备案后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了。对“三年以上应收账款”损失的认定是不是可以认为以前的要求过于苛刻是有所放宽要求呢? 笔者认为,首先对债务人的要求是条件的有所放宽。以前是符合“已

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的债务人才能申报,新《办法》没有这个要求,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是可以的。但并不是对此没有限制,虽然新《办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提到,但在后面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六类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其中“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等,说明并非针对所有债务人的损失均能认定资产损失的。 其次新《办法》没有提到“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等资料要求,是不是可以在认定资产损失时这类证据都不要了呢?新《办法》第十六条把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分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第十八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等。新《办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提到如何取得证据资料,并不是说对一些最起码的证据资料都没有要求了。笔者认为,考虑到企业的内控制度已有要求,正如新《办法》第十四条所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内控制度健全,证据材料充分才能做资产损失。企业内控不健全,该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都是值得怀疑,更不要说证实该应收账款有三年以上。关键还是企业内

2021年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

一、分项申报情况(按指南逐项分项申报说明) 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申报在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发生损失的资产转让(处置)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实际申报年度扣除不具有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一)现金损失。现金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税收计税基础、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证据列举: (二)存货盘亏损失。存货盘亏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 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证据列举: (三)存货被盗损失。存货被盗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xx号凭证、xxxx年xx月xx 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情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情况说明。 二、分项主要说明(主要结合资产损失情况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分项说明与资产损失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及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如资产购进、账务处理、所有权、账证表等情况说明;盘点、盘亏、短缺、变质、偷盗、毁损、停建、废弃、报废、拆除等情况说明;注销、吊销、破产、解散、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死亡、失踪、不可抗力等原因说明;内、外技术鉴定的合法性、有效性说明;依法催收磋商、法院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强制执行等情况说明;改组类型、方式的情况说明;一般重组纳税情况说明;特殊重组的纳税调整情况说明或相应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文件;担保、抵押(质押)情况说明;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决定情况说明;与本身应纳税收入和生产经营有关的情况说明;对偷盗、纵火等刑事犯罪造成损失的案件情况说明;清算、资产或遗产清偿、补偿、追偿、无力清偿的原因及财产状况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说明;管理责任、赔偿责任及保险赔偿认定与内部核准(销)情况

【固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WORD14页)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 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办事处、筹建处、子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的全体职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能够为公司系统拥有和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综合,包括各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具体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资产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部分或全部发生实质性灭失,或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本办法所说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办法所说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违规必究原则。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二)客观公正原则。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三)法定程序原则。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给当事人充分的解释、说明、申辩的机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四)惩防结合原则。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通过惩戒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促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六条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资产损失的情形并确认损失金额。 第七条在企业资产损失追究工作中,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