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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

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
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

(暂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实务操作,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合约业务的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合约业务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8号令),《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通知要求为基础,充分借鉴国内合约市场的行业最佳实践,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转分保、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合约业务包含比例和非比例合约业务。比例合约一般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合约业务;非比例合约一般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合约业务。

转分合约(即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合约业务转移给其他再保险接受人的合约)也属于再保险合约范畴。

第三条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办理合约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合规、风险信息充分披露和最大诚信原则,对在办理合约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再保险合约组建或续转前的准备第四条再保险分出人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结合再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某个或某类险种组建再保险合约。

组建再保险合约时,分出人应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初步拟订自身的分保需求:

比例合约应重点考虑:

1. 合约框架,包括合约类型(例如成数、溢额、成数溢额)、保障范围、除外责任、合约期限、自留额、合约限额、事故限额等;

2. 合约主要条件和条款,包括再保险手续费、账务条款、错误与遗漏、合约报表、合约的修改与终止、未满期保费和未到期责任的处理(一般用于一次性结清制合约)、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

非比例合约应重点考虑:

1. 合约框架,包括合约类型(例如险位超赔、事故超赔、赔付率超赔)、保障范围、除外责任、合约期限、以保额或责任限额为基础的最大自留额、起赔点、最高保障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层情况、责任恢复次数等;

2. 合约主要条件和条款,包括费率、保费分期及付款时间、事故超赔中每次事故的定义、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内容。

组建再保险合约时,分出人应针对合约准备相关的公司情况介绍、业务发展计划、核保原则、风控措施、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以便提供给接受人进行风险评估和承保。

第五条对已存续合约,分出人在合约期限结束前三个月内,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再保险市场实际情况以及合约运行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合约条件进行修改,并初步拟定合约续转需求。

续转再保险合约时,分出人应准备相关合约运行历史数据和承保信息(可参考附件),以便提供给接受人进行风险评估和承保。

第三章再保险合约的磋商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初步拟订合约分保需求或续转需求后,可与意向再保险接受人接洽,进一步磋商合约条件。

比例合约续转时,一般应直接与合约意向首席再保险人

进行磋商,双方就合约条件确认达成一致后,再保险分出人在市场上向意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分保要约并开始排分。

非比例合约续转时,一般应直接或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上进行询价,再保险分出人根据收到的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等各种因素,最终确定首席再保险人及分保条件,然后在市场上向意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分保要约并开始排分。

第七条对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管理,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时,应在登记系统生成的有效清单中选择,不得与有效清单之外的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开展合约业务。

再保险分出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还应综合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

第四章再保险合约的承保

第八条接到合约分保要约后,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分出人提供的承保信息和数据,结合模型分析和专业判断,谨慎评估业务风险,做出承保决策,并向再保险分出人反馈承保条件及意向承保份额。

再保险接受人应建立合约分入业务风险评估体系和核保、授权体系。在评估合约业务风险时,应重点评估:

1. 分出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业务发展战略、偿付能力及结算情况等

2. 合约条件,包括合约预估保费、平衡性、业务范围、分保手续费、合约承保能力、自留额、共保业务及分入业务使用合约情况、除外责任、特别约定、历史业绩等。

第九条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76号)的要求,再保险接受人为财产保险公司时,应遵循“总部集中管理原则”,即合约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并配备相应的核保、核赔、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合约交易的全流程。

第五章再保险合约的确认

第十条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就分保条件完全达成一致,并收到再保险接受人意向承保份额的反馈后,根据合约总体排分情况,书面确认再保险接受人的最终承保份额,至此分保合同正式成立。建议在合约起期之前完成合约的排分和确认。

在安排比例再保险合约时,财产保险公司应有效避免分保不完全导致应分保合约责任被动自留情况的发生。分保不完全指再保险接受人确认接受份额之和小于合约最大应分保份额。

分保不完全时,财产保险公司的合约自动承保能力应为合约最大承保能力乘以分保完成比例,合约中未分出部分的承保能力不应视为财产保险公司有效的合约承保能力。

第六章再保险合约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再保险合约一经签订,再保险分出人和接受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约严谨规范运行。

第十二条再保险合约分出人和接受人应建立再保险合约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日常事务的有序、有效和及时开展。再保险合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正式合约文本、批单或附约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余额结算;应收应付款管理;特别申报的发送与确认;赔案及现金赔款管理;报表报送;业务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

第十三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将再保险合约信息录入公司业务和其他相关系统,录入时间不应迟于合约业务确认后的十个工作日。除非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书面同意延期,双方应在再保险合约正式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正式再保险合约的书面签署。

第十四条再保险合约分出人和接受人应保存与业务相关的全部资料,业务各环节中涉及的资料均应保留清晰完整

的记录,资料尽量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子邮件往来、电子介质文件应实行集中管理,安全保存,并有备份。

第十五条再保险分出人发送特别申报或再保险接受人确认特别申报,均应严格按照合约的约定,避免随意性。

第七章再保险合约账务及结算

第十六条再保险合约分出人、接受人和经纪人应及时、准确地完成分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账单中会计科目的编制应符合相关会计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再保险合约分出人、接受人、经纪人应在合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应付分保账款的结算,定期对应收分保账款进行催收管理。交易各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多笔合约账单进行合并或轧差结算,但任何一方不应以轧差为由,拖延分保账款的结算工作。

第八章再保险合约赔案处理

第十八条再保险合约项下发生超过或可能超过合约约定的出险通知金额的损失时,再保险分出人应及时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并随时更新理赔进展。若再保险分出人支付部分赔款或结案后,按照合约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现金赔款,再保险分出人应提供相关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直保保单、再保险分出人或第三方理算人编写

的理算报告、赔款计算书、直接理赔费用相关发票、再保险分出人付款或被保险人收款凭证等。

第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在处理赔案时应遵循“共命运”原则(除非该赔款为通融赔付或合约中另有约定)。收到再保险分出人的现金赔款申请后,再保险接受人在赔案资料齐备并审核无异议后,按照合约约定及时确认赔案、签回现金赔款账单并安排结付。

第二十条对存在追偿可能性的保险事故,再保险分出人应积极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并及时将追偿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追偿成功后,再保险分出人应将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追偿款按照合约约定及时返还再保险接受人。

第九章再保险合约的批改和结清

第二十一条再保险合约签订后,如需要对合约条件进行修改,例如延长合约期限等,再保险分出人应根据合约约定取得再保险接受人的同意。如合约约定仅需取得首席再保险人的同意,则再保险分出人只需向首席再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得到首席再保险人的书面确认后批改正式生效,再保险分出人应将批改内容尽快书面告知其他再保险接受人。如合约未约定仅需取得首席再保险人的同意,则再保险分出人需向所有再保险接受人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所有再保险接受人的书面确认后批改正式生效。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

人应在批改正式生效后尽快完成正式合约批单的书面签署。

第二十二条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应在合约中明确约定合约的结清方式,并根据合约约定及时结清合约。

在自然结清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所有未到期责任结束后及时结清合约,也可以与再保险接受人协商一致提前结清合约。

在协议结清方式下,再保险双方应制定公平、合理的结清方案,特别是保费、未决赔款的结清比例应符合业务的实际情况。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各会员单位可参考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合约业务操作办法与流程。

附件:《再保险分出人组建或续传合约时提供的承保信息范例》

非水溢额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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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也称原保险公司,是相对再保险人而言,是指直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联合体,是指为了处理单个保险人无法承担的特殊风险或者巨额保险业务,或者按照国际惯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组成、按照其章程约定共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保险人、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农业保险和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再保险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经营 第九条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人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分别核算。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十一条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财产保险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财产保险代理合同示范文 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财产保险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编号: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 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 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 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 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保险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

代理地域范文 2、代理业务范围:(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 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

(荐)保险实务章节习题: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财经类)保险事务)

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1.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保险称为( )。 A.再保险2.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专门从事向分保接受人介绍、安排再保务,并从中取得劳务报酬的公司或个人称为( )。 c.分保经纪人3.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称为( )。 B.危险单位 4.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责 任限额计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 D.比例再保险 5.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赔款金额为责任限额计 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 B.非比例再保险j 6.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 )。 A.合同双方均为保险人 1 7.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 )。 D.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 8.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 )。 A.补偿性质 9.通过分保,可以将巨额危险化为小额危险,从而达到对每个危险单位 责任控制和对全年累积责任控制的目的,这表现了再保险具有( )的 作用。 c.分散风险、控制损失 10.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 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 同一比例分摊的再保险,称为( )。 A.成数分保 1 1.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入公司的再保险,称为( )。 B.溢额分保 12.原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为600万元,如果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 元,则分保额为( )。+ D.500万元 13.原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为500万元,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元, 则分保比例为( )。 D.80% 14.有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万元,分保 限额为五线,即分入公司最多接受100万元,则合同限额为( )。 C.100万元15.有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30万元,分保 限额为五线,即分入公司最多接受150万元,则合同容量为( )。 A.180万元 16.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都是比例再保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 )。 C.再保险的比例是否固定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书

第一条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 ,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1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2)个人健康();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________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 (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财险公司内控风险排查工作制度

XX财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风险排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内部控制风险排查(以下简称“风险排查”)工作长效机制,实现风控前置,提升公司全辖内控管理水平和管控实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 第三条各分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本指引中关于风险排查的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工作,并于2月28日前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各分公司可视自身内控环境增加风险排查次数,应将排查结果于每次风险排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总公司,并根据当地监管要求报送至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风险排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应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风险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准确把握各类风险的表象特征和内部根源,制定系统的防范化解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排查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公司全辖各级分支机构的各项管理、业务环节,控制领域,并对每一类风险进行全面扫描、分析与排查,监督,确保排查工作的有效性。 三、全员参与原则。应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按照对应的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承担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分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分公司牵头统一组织实施自查和抽查工作。 第六条各分公司应成立风险排查领导小组,组长和工作责任人应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合规风险责任人担任。 风险排查领导小组下设风险排查工作办公室,由分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并制定排查及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各分公司工作组应对辖内分支机构风险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工作组现场抽查不少于30%。并保证在连续三次抽查覆盖面累计达到100%。总公司将根据各机构上报情况开展相应现场抽查工作。 第三章风险排查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制定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实施排查活动、编制风险排查报告等程序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第九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公司整体控制目标,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目的、范围、组织、标准、方法、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内容,报管理层审批。 第十条风险排查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风险导向、自上而下的原则来确定需要排查的分支机构、重要业务单元、重点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第十一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通过适当的方法收集、确认、分析相关信息,确定与实现整体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及细化控制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辨识与细化控制目标相对应的控制活动,然后针对控制活动进行必要的测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的有

财产保险代理合同范本详细版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财产保险代理合同范本详细版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财产保险代理合同范本详细版 编号: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保险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 代理地域范文 2、代理业务范围:(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

费;(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 代理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2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3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八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保险相关法规

第二部分保险相关法规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和保险经营规则 判断题(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的用B表示) 1.《保险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 [答案] A 2.《保险法》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行为,而不适用于社会保险。( ) [答案] A 3.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保险活动不能适用我国的《保险法》。( )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4.公平原则是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5.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答案] A 6.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性机构均可以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7.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都可以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可以自由选择保险机构,既可以是境内保险机构,也可以是境外保险机构。( )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9.保险行业是国家重点保护行业,国家可以通过强制手段限制其竞争。( )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 [答案] A 11.保险是一种法定行为,是指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依法定事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公司合作协议书

车辆保险合作协议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分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德江县吉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江县堰塘乡关口村 邮政编码:565200 法定代表人:朱茜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在车辆保险业务、承保理赔服务、车辆维修、零部件报价、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方面展开全方位深层次合作,以“平等、自愿、互利、诚信”为合作原则,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投保服务合作 1、甲方授权乙方业代理协议,乙方在销售相关的车辆以及进行客户保险续保提醒时,优先推荐客户投保甲方车险产品。 2、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保险时,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保险产品费率表和承保规章计算保险费,并按乙方实务要求提供完备的投保资料,甲方需给予乙方相应的配合。

3、甲方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负责乙方经销商店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签单承保工作,通报有关行业性文件、并协助乙方处理相关的车险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事项,努力拓展双方业务合作。 4、甲方承诺的送单时效:对于乙方当日传真至甲方的投保资料,甲方承诺于次日上午点前可将送至乙方。(如个别客户有特殊上牌时间要求的,可协商后个别处理) 5、甲方应按保监会的规定执行车险“见费出单”。 6、乙方代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全年保险费金额达万以上的,甲方应在乙方免费安装并及时调试更新“远程出单系统”,实现现场查询和出单功能。 7、甲方向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月结算。保险销售代理手续费采用法规统一比例,交强险为8%,商业车险为18%。甲方应按时根据协商确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如因保险监管要求手续费率有所变化,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在不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9、信息提供和沟通: 甲方应定期为乙方提供专业化销售、营销礼仪、沟通技巧、车险产品、理赔流程等多项培训课程。 甲、乙双方应定期相互通报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反馈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信息和保险服务方面的意见,促进双方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理赔服务合作

再保险业务

第一章 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部分 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2.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难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3.自留额:也叫自负责任额,是指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4.分保额:也称分保责任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对接受公司 而言,这个责任额为接受额。 5.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1)按责任限制分类: a.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 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b.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主要 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2)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 a.临时再保险:在安排时需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对 方是否接受或接受多少完全可以自由选择。 b.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 除外责任、分保佣金、自留额、合同限额、账单的编制与发送等各项分保条件 用文字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c.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 6.再保险的职能: 1)基本职能:分散风险。 2)职能的特殊功效: a.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b.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c.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d.再保险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 e.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 7.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1)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a.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b.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c.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d.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a.扩大风险分散面。 b.节省营业费用。 c.借鉴经验的重要途径。 3)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a.加强安全保障。 b.简化投保手续。 c.提高企业信用。 d.支持自办保险。 8.再保险的宏观作用: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专业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专业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公司法定地址(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 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其户籍所在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________ 年日至_________________ 年日,乙方在代理期 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 理期限。 第三条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 .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2)个人健康();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⑷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0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 保监发〔2007〕5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我国再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会制定了《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自2006年“十一五”开局之年,我国彻底取消了法定分保,全面实行商业分保,再保险市场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直接保险市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将在资本融通、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方面,为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持与保障。科学规划和培育我国再保险市场,构建一个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再保险市场体系,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与直接保险市场的协调发展,对于加强我国保险市场风险管理、扩大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促进和保障我国保险业整体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确保保险业“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总体目标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结合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借鉴国际经验,特制定《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预期目标和政策措施,引领我国再保险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再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十年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随着直接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再保险市场主体稳步增加,

保险代理合同(二)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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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二)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再保险合同范本

再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保险合同范本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

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 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 火灾、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 空中运行物体附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 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公司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 ,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代理人姓名______ ,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1年,自 _____ 年 _____ 月_____ 日至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________ 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个人寿险; □个人健康;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_____________ 。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 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2010年5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

保险公司的代理合同

保险公司的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____ 内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 1.

3. 4. 5. 6. 7. 8. 9. 10. 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 以内; 以内; 以内; 以内; 以内。 乙方为甲方在本条、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 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 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

再保险题库(50题)

再保险题库(50 题) 一、单项选择题(17 题) 1、以每一危险单位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是( D )。 A、事故超额再保险 B、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C、超过平均赔付率再保险 D 、险位超赔再保险 2、( A )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A、比例再保险 B、非比例再保险 C、超额赔款再保险 D 、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3、( B )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分保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A、约定再保险 B、成数再保险 C、非比例再保险 D、溢额再保险 4、( D )是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共同具有的特征。 A 、可分层设计B、分保比例不变 C、自留额不变 D、以保额为基础确定分保关系 5、( A )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A、危险单位 B、赔偿限额 C 、保险金额 D 、偿付能力 6、在再保险合同中,分入保险业务的一方为( B )

A、原保险人 B、接受公司 C 、分出公司 D 、经纪人 7、原保险人因将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所付出的相应代价称为( D )。 A、保险费 B、分保手续费 C 、纯益手续费D、分保费 8、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一般称为( C )。 A、再保险人 B、接受公司 C、分出公司 D、接受人 9、分保接受人接受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其所承担的责任,而将部分分入责任转嫁给其他再保险人,称为( D )。 A、原保险 B、再保险 C、分保 D、转分保 10、再保险合同是约定再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 C )。 A、分出公司和分保经纪人 B、原保险人和投保人 C、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 D、接受公司和投保人 11、超出省分公司核保权限的业务,应在保单起期前至少( D )个工作日由省分公司产品线上报总公司产品线或相关部门,由其将该业务相关资料报送总公司再保险部协商相关临分的安排。 A、3 B、5 C、10 D、12 12、临分业务发生批改时,直接业务部门应在批单生效前至少提前7 个工作日将相关情况报送再保险部,再保险部就批单内容征求再保险人意见。直接业务部门应在( C )确认同意批单条件后,方可进行批单修改。

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解读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2010-09-02 11:40:21| 分类:财务会计|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本文主要探讨了再保险合同中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在探讨这两个问题之前,笔者解释了纯益手续费、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等重要术语,并介绍了预估法和账单法这两种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最后,分析了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称“新准则”)主要规范了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的列报。“新准则”涉及到一些重要术语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计算方法,所以,在讨论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之前,本文先介绍这些知识点。 一、重要术语 “新准则”涉及到以下几个术语: 1.纯益手续费 纯益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即纯益手续费率)的报酬。“纯益”是指某个业务年度再保险分入业务获得的纯收益,即该年度分入业务收入项目合计

减去支出项目合计的差额。 2.比例再保险合同 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赔付款,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 3.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是按照比例分配相关的保费和赔付款。 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在权责发生制下,我们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当期,根据再保险合同,确认相应的再保险合同负债、资产和损益。 从“新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分出保费、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同时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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