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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财建〔2003〕5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珠财建〔2003〕5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珠财建〔2003〕5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2010-07-26 16:13 珠海市财政局

文件字号:(珠财建〔2003〕5号)

各有关评审机构: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基建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局经济建设科。

二○○三年七月八日

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

一、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四)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它情况;

(六)对政府性融资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其他项目的综合评价和过程评价;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二、对受托评审机构的准入条件和要求:

(一)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的评审机构包括:

1、有特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评审机构、评估咨询机构;

2、符合资质要求的金融投资评审机构;

(二)申请财政预、结算评审业务的评审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珠海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具备乙级(包括乙级)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并且在行业管理年度审查中符合标准要求;对整体项目综合评审业务还要求评审机构有投资评估咨询资质。

3、具备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名;其中具有高级专业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4、在珠海市执业两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

5、在珠海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6、有一定的经营业绩,近两年来要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工作。

(三)具备以上条件、愿意受托从事审价业务并承诺遵守财政部门有关规程的审价机构,可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从事财政委托审价业务的申请书和本单位简介。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件复核后退回)。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复印件(原件复核后退回),经市造价管理部门认证的近期行业年审情况证明。

4、本单位的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如公司章程、质量控制制度等。

5、经市造价管理站证明的单位从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并附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6、本单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本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证明及复印件。

7、本单位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8、近两年来本单位完成的主要咨询工程简介和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财政部门根据对以上资料的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财政委托业务评审资格和准入条件,对具备准入条件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按照“公开标准、公开邀请、公正选用”的原则与其签订委托业务合同,其中大中型项目在较高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四)申请财政竣工财务决算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条件:

1、在珠海市依法设立,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具有在珠海市注册登记的注册会计师15人以上;

3、近两年年均业务收入在400万元以上;

4、在珠海市内执业两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

5、在珠海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统一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一)项目评审的依据

1、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2、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3、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4、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5、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二)项目评审的程序:

1、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签订委托业务合同;

2、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评审任务,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

4、审核和整理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对缺少资料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齐,逾期不交的一般不予接收,特殊情况上报财政部门确认后接收;

5、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建设单位所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现场踏勘;

7、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8、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9、评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评审机构对初审意见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10、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或项目预、结算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1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送财政部门审定,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只对财政部门提供,而不能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

四、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二)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预算单位确认后报送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1、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2、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五)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六)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建设单位管理费要按照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据实核查列支,如预拨有结余的要标明返退金额;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有财政部门的批复并按批复标准编入预算。

2、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3、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七)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八)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九)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工、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五、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

(一)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二)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经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评审。

(三)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

(四)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五)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工程结算的评审应在第四条项目预算评审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内容和工作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和提供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逾期补签无效。

2、工程材料发生变化。

3、评审机构评审时遇到以下情况应当获取必要的证据:

①施工情况与认可的竣工图纸不符;

②实物工程量与认可的竣工图纸不符;

③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④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⑤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

4、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对分部和分项工程、变更设计的工程、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等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5、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6、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7、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代垫款项和预付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六)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1、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2、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的购置成本;

3、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七)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八)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帐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九)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1、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2、会计帐簿、科目及帐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3、审查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和结余情况,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用途,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问题,有无虚列扩大和混淆建设成本情况,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4、各分项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和欠款明细情况。

(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1、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2、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十一)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预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六、项目评审报告

(一)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结)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

(三)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1、封面;

2、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评审结果应按本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定,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批复或调整概算、概(预)算执行审定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等情况;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作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结)算或财务竣工决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11)以上(2)、(7)两点适用于项目财务竣工决算评审时填写。

3、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投资项目建设批准书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财政性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批表(见附表一)和建设项目投资造价书;

(3)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报告表(见附件二);

(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件三)。

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核时,除需要填制项目预(结)算等评审报告表外,还需填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七、项目评审的监管与处罚:

(一)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果的合法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严禁与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恶意串通、高冒估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受托评审机构一般要独立完成评审业务,如果评审机构对部分委托业务不具有专业审核人员或者不具备部分业务资质的,可以聘请部分专业人员承担部分任务,但其必须自行完成委托业务的60%以上,并对评审工作负全部法律责任。

(三)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要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发现以下情况应在出具审核报告书前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

1、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或者单项工程结算价超中标价和合同价的;

2、因变更设计、材料、提高建筑标准、不可预见原因而提高工程造价的;

3、竣工图纸与施工图不符,增加或改变工程内容和项目的;

4、合同、补充合同、招标文件之间条文有冲突的;

5、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政府工程损失浪费的;

6、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7、审价机构审核后核增工程造价的;

8、审价机构审核后工程核减率达到10%以上的;

9、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是评审机构对某一政策和技术上的问题不能确认时;

10、发现其他方面的问题。

(四)对评审报告的抽查和复审制度

财政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对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和复审,复审后的审核数相差正负5%以上的,将扣减受托评审机构的委托费用,取消一次委托业务资格;评审机构一年内出现两次这样情况的,取消其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业务的资格。具体评审人员出现这样情况的报市造价管理站处理,累计二次出现这样情况的,取消其从事财政委托评审业务的工作资格。

(五)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按委托合同付费,评审机构不得另外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但建安工程以下情况除外:

1、核增工程由审价单位向受益单位收取费用。

2、当工程造价核减率超过5%时,财政部门最多只承担核减额5%的部分,超出部分由有关责任单位承担。

八、本规定适合于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九、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来源:珠海市财政局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6099400.html,/STPublish/viewex/ViewRecord.jsp?id=2524)

建设项目管理费用 财建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16]504号2016.7.6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689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 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 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 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

前期工作;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勘察费; 2.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可行性研究费; 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6.概算审查费; 7.咨询评审费; 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前期费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前期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

财建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 见 财建[2004]30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 2、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项目代建单位的,其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如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费可直接安排给代建单位,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3、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同时,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函告项目代建单位。对年度追加安排的基建支出,由财政部门将基建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给项目代建单位。其中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可视同政府一个部门,直接编制年度技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技资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该代建单位。 4、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代建单位代为编制,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同时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二、切实做好建设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试点的,建设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代建单位拨付,并按规定监督使用。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现行办法有不一致的,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珠海电子信息高技术产业项目申报材料

珠海电子信息高技术产业项目 申报材料 规划设计/投资分析/产业运营

珠海电子信息高技术产业项目申报材料说明 半导体材料升级换代。作为集成电路发展基础,半导体材料逐步更新 换代,第一代半导体材料以硅(Si)为主导,目前,95%的半导体器件和99%以上的集成电路都是硅材料制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光纤通讯和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促进了以砷化镓(GaAs)、磷化铟(InP)为代表的第二代半导 体材料的需求,其是制造高性能微波、毫米波器件及发光器件的优良材料,广泛应用于通讯、光通信、GPS导航等领域。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主要包括碳化硅(SiC)、氮化镓(GaN)、金刚石等,因其禁带宽度(Eg)大于或等 于2.3电子伏特(eV),又被称为宽禁带半导体材料。 该半导体集成电路项目计划总投资18503.4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13137.8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1.00%;流动资金5365.6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9.00%。 达产年营业收入41188.00万元,总成本费用32640.59万元,税金及 附加330.77万元,利润总额8547.41万元,利税总额10057.13万元,税 后净利润6410.56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3646.57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 率46.19%,投资利税率54.35%,投资回报率34.65%,全部投资回收期 4.39年,提供就业职位662个。

报告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遵循“创新、先进、可靠、 实用、效益”的指导方针,严格按照技术先进、低能耗、低污染、控制投 资的要求,确保投资项目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保证进度、节省投资、提 高效益,充分利用成熟、先进经验,实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 报告主要内容:项目概论、项目基本情况、市场研究、项目规划方案、选址可行性研究、土建工程设计、项目工艺先进性、项目环境保护和绿色 生产分析、生产安全、项目风险评价分析、项目节能分析、项目计划安排、投资方案分析、经济效益、项目综合评价结论等。 1956年国务院制定的《1956-1967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中,已将 半导体技术列为四大科研重点之一,明确提出“在12年内可以制备和改进 各种半导体器材、器件”的目标。

财政部财建文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

珠海xx生产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珠海xx生产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告摘要说明 从全球来看,酵母市场规模2018年达到254亿元,近5年年化增长6.2%,规模稳中有升。分地区来看,全球合计65%的酵母产能集中在欧洲和美洲地区,而人口数量较多的亚洲、非洲等地产能分布相对少。近些年随着亚非地区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和生活方式不断多元化,亚洲和非洲也成为全球酵母产能增长的主要地区。 从全球来看,酵母市场规模2018年达到254亿元,近5年年化增长6.2%,规模稳中有升。分地区来看,全球合计65%的酵母产能集中在欧洲和美洲地区,而人口数量较多的亚洲、非洲等地产能分布相对少。近些年随着亚非地区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和生活方式不断多元化,亚洲和非洲也成为全球酵母产能增长的主要地区。 该酵母项目计划总投资21283.7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5939.0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4.89%;流动资金5344.7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5.11%。 本期项目达产年营业收入52955.00万元,总成本费用40117.30万元,税金及附加449.94万元,利润总额12837.70万元,利税总额15058.36万元,税后净利润9628.28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5430.09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60.32%,投资利税率70.75%,投资回报率45.24%,全部投资回收期3.71年,提供就业职位864个。

酵母是用糖蜜进行微生物分解而来,其主要原材料糖蜜源于甘蔗和甜菜制糖后的副产品。从上游供给端来看,糖价高位运行,糖料产区扩产带动糖蜜供给充足。预计未来3年蔗糖生产将进入增长周期,糖价亦在下滑周期,糖蜜也将因蔗糖丰产周期而维持较低价格区间。下游受益于烘焙行业的高速增长以及酵母相比于其他两种发酵方式在发酵效果、营养价值和便利性上的优势而产生的替代效应,需求强劲。 酵母是天然的发酵剂。酵母是一种单细胞微生物,可以用来发酵多种富微量元素酵母或氨基酸酵母,可用作食用、药用或者饲料用,营养价值丰富,在有氧和无氧条件下都能存活,是天然的发酵剂。目前常见的发酵方式主要是化学膨松剂发酵、老面发酵以及酵母发酵,对比来看酵母在发酵速度、营养价值和便利性上更具优势,逐渐成为工业生产和家庭生活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发酵剂。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系统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 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

珠澳经济合作模式的选择(一)

珠澳经济合作模式的选择(一) 【摘要】本文在客观评价珠澳经济合作水平的基础上,分析了珠澳经济合作的互补优势与制约因素,探讨了珠澳经济合作的领域、模式与措施,对于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珠澳经济合作途径合作模式 珠海经济特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两个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经济结构及经济发展空间上、存在巨大差异的行政区域。两个差异巨大又唇齿相依的两个区域,是否有经济合作的基础?其经济合作的领域、途径与模式如何选择?如何构建珠澳经济新的合作机制?正确地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构建珠澳经济合作新格局,实现珠澳两地互助互动、互惠互利,推动珠澳经济合作的发展,不仅是珠海和澳门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珠三角地区乃至于泛珠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深入探讨珠澳经济合作的领域、途径与模式,并予以创新,对于丰富和充实珠澳经济合作的内涵,促进珠澳经济整体合作的深入发展,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珠澳经济合作的评析 由于地理、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澳门与珠海的经济合作一直十分密切。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珠海经济特区的建立,澳门与内地在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和金融服务等领域展开了广泛的合作。澳门是个高度开放的自由港,也是典型的微型经济体,澳门与珠海的经贸合作保持着发展的态势。但从整体上分析,珠澳经济合作起点低、层次低,发展迟缓。 (一)珠澳经济合作起点低 澳门回归祖国后,珠澳两地的合作始于民间经济交往合作。珠海主要提供澳门民众日常生活品为主,主要贸易商品有:服装及衣着附件、机电产品、电能、水产品、活猪、蔬菜和天然水。珠海澳门第三产业领域的合作是分散、自发的。这种合作,不适用当前珠澳经济的发展。这种以民间为主的合作,带有较大的自发性和分散性,产业分工和协作的层次较低,合作范围狭窄,技术档次较低。 (二)珠澳经济合作层次低 珠澳两地的经济合作,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只是处于一种低层次的互补性合作,远未达到结构性合作和经济整合的高级合作阶段。其主要表现为基本停留在资源互补、政策互补的层面,并且这种互补性还发挥的不够充分,而在功能互补、产业互补等结构性合作方面,发展水平还比较低。 (三)珠澳经济合作领域窄 珠海原本缺乏先进的技术和较高的产业结构,更没有区域合作的经验,而20世纪80年代实行市县财政包干及自主发展的政策,助长了诸侯割据的风气,不可能形成区域内合理分工。澳门作为一个自由经济城市,企业规模以中小企业为主,缺乏大型的企业,长期形成的投资短期行为,也很难使这些企业在投资珠海时去考虑区域分工和区域经济整合的优势。(四)珠澳经济合作规模小 澳门是外向型经济,出口贸易系数一直比较高。1998年,澳门的出口依存度高达72.28%,近几年虽有所下降,但仍然较高。由于产业调整和升级缓慢,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提高不快,澳门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越来越处于不利地位。 二、珠澳经济合作的互补优势与制约因素 (一)互补优势——珠澳经济合作的基点 1.区位互补优势 珠海位于珠江三角洲的南端,与澳门陆路相连,其海域和横琴岛更将澳门包围其中。同时,珠海亦与香港隔海相望,如果港珠澳大桥建成,珠海至香港的车程不过几十分钟。这种地缘优势,使珠海和港澳自然形成了较为密切的经济联系和人员往来,也为珠海和港澳经济济合

珠海电器项目投资方案计划书

珠海电器项目投资方案计划书 规划设计/投资分析/产业运营

报告说明— 低压电器是成套电气设备的基本组成元件,广泛应用于各个基础部门。我们以交流1200V、直流1500V为界,将低于界限的用于实现对电路或非电对象的切换、控制、保护、检测、变换和调节的元件或设备定义为低压电 器的范畴。低压电器是低压配电系统和低压配电网的结构基石,工业、农业、交通、国防和一般的居民用电领域大多采取低压供电。电力通过高压 电路传输后,必须经过各级变电所逐级降压,再通过各级配电系统分配, 最终进入终端用户。由于低压电器广泛应用于低压配电系统之中并起电路 通断、保护和控制的作用,其性能和质量直接影响电力终端用户的用电安 全和用电端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广泛的应用范围也使得低压电器行业与国 民经济保持一致性的长期趋势,周期性、区域性、季节性的特征均不十分 明显。 该低压电器项目计划总投资7865.3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6623.0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4.21%;流动资金1242.31万元,占项目 总投资的15.79%。 达产年营业收入10730.00万元,总成本费用8164.00万元,税金及附 加133.74万元,利润总额2566.00万元,利税总额3053.67万元,税后净 利润1924.50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1129.17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

32.62%,投资利税率38.82%,投资回报率24.47%,全部投资回收期5.59年,提供就业职位177个。 我国低压电器行业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国内低压电器行业有2000多家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以国外厂商Schneider、ABB和Siemens为代表,掌握了高端产品技术;第二梯队主要是国内的良信电器、常熟开关等公司,以中端产品为主;第三梯队主要是德力西、正泰等,大多数产品面向批发零售市场。在低压电器的总体市场中,第一梯队 占比30%,第二梯队占比20%,第三梯队占比50%。第二梯队中,良信电器 产品占国内中高端市场不到10%,有巨大的上升空间。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调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6099400.html,/Content-3831.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s://www.wendangku.net/doc/b16099400.html,/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解读

陕建发【2009】3号文件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财政部建设部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

财政部财建文件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米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咼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海关卡口土建配套工程设计询价文件【模板】

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海关卡口土建配套工程 设计询价文件 我司就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海关卡口土建配套工程设计项目发布询价公告,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海关卡口土建配套工程设计。 二、项目地址: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海关卡口。 三、工期要求:15个日历天。 四、工作内容: 1、本工程的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报送审图等。 2、如果报价人对本工程需设计内容不清楚的,可联系:沈工,********。 五、采购预算:本工程的设计费为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小写:¥ 55000.00元)。上述预算为本项目的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将被拒绝。 六、供应商资格: 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资质或以上资质。

②、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③、具有独立法人及独立资质;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⑥、投标报价书原件; 投标商需提供以上文件材料的相关证明文件,并相应加盖企业公章,凡不能提供、消极响应、不响应或者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数量不足数的,我方均不予选择。 七、成交方式:按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单位。若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采用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八、递交报价文件时间:2016年月日9时00分至2016年月日17时30分。 九、报价文件组成:要求提供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资格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参加报价的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则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报价书加盖公章。 十、报价文件封装及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密封在一个袋中。 十一、递交报价文件地点:XX公司(保税区保汇路51地同亨国际贸易大楼五楼)。 十二、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 定》的通知 财建[2016]50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澳门投资环境分析报告

澳门投资环境分析报告 2005021258 姚文竞 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有意对中国进行投资,考虑投资地为澳门,三个月前委派本小组对东莞进行实地考察,以下是本小组对东莞环境的评价。 一、自然环境 澳门地处日本东南面,位于中国大陆东南部沿海,正处珠江口西岸,东隔伶仃洋与香港相望,距离约40海里,南临浩瀚的南海,位居东南亚与东北亚航线的中继点,北接珠海和珠江三角洲,具有优越的地理区位。 澳门地区面积23.5平方公里,包括澳门半岛与氹仔、路环两个离岛,澳门半岛面积7.65平方公里,氹仔岛5.69平方公里,路环岛8.07平方平方公里。大多数人居住在澳门半岛,人口密度为2500人/平方公里,呈超级过密状态。 澳门属季风区、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冬暖夏热,湿润多雨,年平均气温在22.3摄氏度左右。 二、政治环境 澳门政治环境稳定,《澳门基本法》的颁布,为澳门的繁荣稳定提供了法律保证。回归中国后的澳门,实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三、基础设施 澳门有着很高的道路密度,机场的建设与发展为澳门的博彩业旅游业相关主导产业和国际化水平的提高创造了有利条件,第三座跨海大桥的兴建和有轨交通的筹建将增强其基本设施国际竞争力。但澳门工业用电成本很高,互联网络建设也略显不足,需进一步提高。 图1是2000—2004年澳门基础设施在6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的情况,由图可以看出,澳门基础设施竞争力处于中等水平,小有波动但基本保持稳定。 30 25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图1 2000—2004年澳门基础设施国际竞争力变化趋势 四、外资政策 由于澳门是自由港,没有关税保护,税率比较低,居于世界低税率地区之列。澳门特区政府一直鼓励外商投资,为吸引外资,出台了一系列的投资优惠计划,其中包括《利息补贴

财建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重要条文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用、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报废工程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其他待摊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724号 四、……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十、……已明确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 十一、……建设单位管理费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

珠海关于成立光学膜生产制造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珠海关于成立光学膜生产制造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规划设计/投资分析/产业运营

报告摘要说明 光学级聚酯基膜为光电产业链前端最为重要的战略材料之一,主要以 聚酯切片为主要材料。因需满足高透光率、低雾度、高亮度等性能要求, 所以光学基膜为BOPET行业技术壁垒最高的领域。光学膜是指在光学元件 或独立基板上,制镀或涂布一层或多层介电质膜或金属膜或这两类膜的组合,以改变光波的传递特性,包括光的投射、反射、吸收、散射、偏振及 相位改变等。 xxx(集团)有限公司由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xxx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公 司出资760.0万元,占公司股份67%;B公司出资370.0万元,占公司 股份33%。 xxx(集团)有限公司以光学膜产业为核心,依托A公司的渠道资 源和B公司的行业经验,xxx(集团)有限公司将快速形成行业竞争力,通过3-5年的发展,成为区域内行业龙头,带动并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x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总投资17092.92万元,其中:固定资 产投资13504.70万元,占总投资的79.01%;流动资金3588.22万元,占总投资的20.99%。 根据规划,xxx(集团)有限公司正常经营年份可实现营业收入34511.00万元,总成本费用27359.66万元,税金及附加313.72万元,

利润总额7151.34万元,利税总额8451.45万元,税后净利润5363.51万元,纳税总额3087.95万元,投资利润率41.84%,投资利税率 49.44%,投资回报率31.38%,全部投资回收期4.69年,提供就业职位549个。 光学级聚酯基膜为光电产业链前端最为重要的战略材料之一,主要以聚酯切片为主要材料。因需满足高透光率、低雾度、高亮度等性能要求,所以光学基膜为聚酯薄膜行业技术壁垒最高的领域。

财建(2004)369号 工程价款结算(财政部 建设部 )

工程价款结算(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 工程定额与相关文件2008-11-06 21:36:46 阅读3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财政部财建[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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