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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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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重点纳税人纳税档案资料制度(试行)的通知

【标 签】重点纳税人,纳税档案资料制度,重点纳税人档案资料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地税浦所﹝2002﹞5号

【发文日期】2002-05-17

【实施时间】2002-05-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申报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精神,落实上海市地税局有关试行建立本市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纳税情况表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浦东新区重点纳税人的管理,现将有关建立重点纳税人纳税档案资料制度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重点纳税人的范围

按照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试行建立本市〈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纳税情况表〉制度的通知》(沪税所二便[2001]59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具体情况,明确凡下列个人,均属于建立重点纳税人纳税档案资料的范围:

1、凡列入区局重点税源大户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财务总监、销售总监以及销售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办公室经理、财务部经理等部门经理;

2、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房地产等垄断性行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部门经理;

3、各类足球俱乐部的教练、运动员等;

4、股份制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5、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主任、合伙人以及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建筑设计师等;

6、企业承包、承租人及各类工程承包人;

7、上年年工资薪金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个人;

8、其他相关个人。

二、纳税档案资料的内容。

档案资料的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居住地址、职业、扣缴单位名称及地址、企业代码、联系电话、每月申报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税项目、入库日期、税单号码及相关文字说明等。

三、纳税档案资料的建立

建立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档案资料,跟踪记录和反映纳税人税收缴纳状况,这是搞好重点税源监控、促进税收管理的基础。各分局应在去年底按市局布置初步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纳税情况表底基础上,按照上述重点纳税人范围,对去年及今年以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确定需建立档案的单位、个人,布置所属按月填写《浦东新区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纳税情况表》(见附表一、二),情况表一式三份,其中的一份应于隔月10日前报送区局(税政处)。此项工作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档案资料的年度完整性,请各分局将重点纳税人今年1至5月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等信息,布置所属进行补填。

四、纳税档案资料的运用

一是要通过对纳税档案相关信息的登录,定期了解扣缴单位和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与申报情况,反馈税务征管质量与服务水平;二是实施档案分析制度,通过经常性的档案分析,了解相关行业经济活动及重点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为探索建立个人所得税税源预测制度提供基础。三是要利用档案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税收检查,以严厉查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违纪行为。

近年来浦东新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不断扩大,高收入群体的比例逐步上升,通过建档立案,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监控,强化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具有特殊的政治与经济意义。各分局首先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安排力量,把此项工作做好。同时,由于对重点纳税人建档立案属于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为新区面上此项工作创造和积累经验。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纳税情况表(一)、(二)(略)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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