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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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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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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

【标 签】控制计征标准,实行统一征收项目,生猪购销税费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1999﹞180号

【发文日期】1999-08-02

【实施时间】1999-08-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中有关税收规定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统一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一共为9项,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屠宰税、市场管理费、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宰后猪产品检疫费、屠宰加工费。除上述税费项目外,各地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二、根据不同时期生猪价格水平,按照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标准,就低不就高,及时公布最高控制水平;对屠宰税等税费实行定额计征。每头生猪收取的总税费最高不得超过70元,每头生猪的计税售价总额(税基)定为600元。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该税额按增值税应纳税额=每头生猪售价总额×应税率4%计算征收,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税以实际交纳的生猪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按应缴增值税额

的7%征收,在县城或原县属镇(建制镇)的按应缴增值税额的5%征收,乡村(指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省局注)按应缴增值税额的1%征收。该税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

(三)教育费附加

该税按应缴增值税额的3%计征,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

(四)屠宰税

每头生猪、屠宰税额为8元,该税征收对象为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农民出售未屠宰的生猪,不承担屠宰税义务。

三、各地要立即对生猪生产、购销环节的税费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不符合省政府规定的税费项目和征收标准的,要立即取消或纠正,并向全社会公布,公布要明确向生猪饲养者,流通、屠宰环节各征收多少税费,使农民知道和掌握征收的税费项目和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费,对最高限额,各地只能降低,不能突破。要采取切实的措施,避免经营者将生猪流通环节的税费转嫁由饲养者承担。各级流通、税务、工商、物价、公安、农牧、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生猪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业务衔接的通告 【文 件 号】穗劳社通告[2009]7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9-21 【实施时间】2009-09-21 【时 效 性】有效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不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衔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起,参保单位、参保人涉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退费、追欠、补缴、稽核、查处,及相关的行政复议、信访、投诉、咨询等相关业务请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已经参保的单位、参保人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缴纳。 二、为确保该项业务顺利、平稳移交,本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09年9月26日至30日停止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地方税务机关在9月25日至30日停止受理所有缴费申请。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不变。

凡需在10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或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在9月 26日之前办理停保手续的参保人,须在11月15日之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待遇手续。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 在进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电脑系统切换及业务移交过程中,可能会给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暂时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请予谅解和支持。详情可拨打市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2和市劳动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或登录市地税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6452755.html,)和市劳动保障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6452755.html,)查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资料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 软件版本:V1.0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目录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1 软件版本:V1.0 (1)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1) 目录 (2) 1. 系统安装 (4) 1.1 运行环境 (4) 1.2 系统安装 (4) 2. 系统初始化 (9) 2.1登录 (9) 2.2首页 (10) 3.发票开具 (10) 3.1发票开具 (10) 3.2红字发票开具 (14) 3.3发票作废 (16) 3.4调整打印参数 (19) 4、委托代开 (20) 4.1委托代开 (20) 4.2代开发票作废 (22) 4.3代开发票查询 (24)

5. 发票查询 (27) 5.1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27) 6. 数据应用 (31) 6.1记账清单生成 (31) 6.2记账清单查询作废 (34) 7. 基础信息 (35) 7.1领购信息 (35) 7.2付款方信息 (36) 7.3开票项目说明 (39) 7.4用户设置 (41) 8. 网点管理 (43) 8.1网点设置 (43) 8.2发票分配 (44) 8.3发票接收 (46) 8.4发票退回 (47) 8.5发票收回 (49)

1.系统安装 1.1运行环境 安装之前,必须准备好软件与硬件环境,请仔细阅读。 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2000/XP/Vista/Win7/Win8/Win10 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 日期格式:YYYY-MM-DD(本项在“开始菜单>>设置>>控制面板>>区域选项>>日期标签页”中设置。) 硬件配置 CPU:Pentium3 742 及以上 内存:最小256 MB 内存 硬盘:200 MB 的可用空间 网络配置 直接连接互联网(拨号、DDN、宽带等) 通过局域网连接互联网 1.2系统安装 1.2.1.启动计算机 1.2.2.从网站下载安装包。 1.2.3.运行安装文件,详细如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10]8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粤地税发[2010]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综合改革方案》和我省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以及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略) 3.《行业类别设定打印内容一览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6月30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以下简称648号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综合改革方案》和我省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以及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简并票种方案 (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具的发票 我省正在实施地方税收发票管理综合改革,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上线工作正在全面推进,按照把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打造成我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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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 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标 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所得税带征率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穗地税发﹝2004﹞209号 【发文日期】2004-09-30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穗地税发﹝2011﹞144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7﹞101号)和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81号)等规定,为了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适应全省税收管理信息化大集中的需要,市局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见附表)随文下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问题,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以下简称业户)。 个人独资和合伙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带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达到或超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带征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通知》(穗地税 函﹝2003﹞85号)规定征收起点的,应全额依率带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当月营业额(

网上领购发票办理流程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网上领购发票办理流程 一、网上领购发票流程 (一)纳税人登录“税企通”后进入网上办税大厅,使用预约发票领购功能,填写下单申请和邮寄信息。用户完成网上申请后,可凭回执上注明的业务受理号查询网上申购结果及发票邮件的寄递情况。 (二)网上领购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不能办理网上领购):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购领)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6、广东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7、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三)税务机关审核网上订单,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办理发票出库手续,并与邮政速递部门进行信息传递和发票交接; 1、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 2、纳税人已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3、纳税人无欠税、无逾期未申报及其他涉税违章行为或未办结事项。 (四)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向纳税人派送纸质发票,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发票配送。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原件签收。 二、办结时限 上午11点之前申领,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下午送达,下午4点之前申领,次日上午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送达。

三、费用 中山邮政速递送票上门时收取邮资每件15元起,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国税部门。 四、注意事项 1、“税企通”请登录中山国税局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6452755.html,),进入“下载中心》软件下载”下载安装最新版本(Ver 1.2版本以上)并完成免费注册,若之前已注册的仅需重新安装新版本。 2、纳税人应确保填写的网领信息准确完整,以确保正确投递。 3、需要补缴税款的企业应先到各分局办税大厅办理补税后方可申请网领发票。 4、纳税人涉及变更发票票种、数量的,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5、若因操作问题等原因,网领发票不成功的,请到各分局办税大厅发票发售窗口办理。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 若干征管问题公告的解读 【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营改增,衔接工作 【业务主题】营业税 【来 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为保障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1背景和目的 2016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对原地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使用期限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也明确了有关保险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中如何填写车船税税款信息,而在我省国、地税联合发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中,相关规定与上述两个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为统一相关规定,方便纳税人执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公告。 2主要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在5月1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在过渡期结束次月底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明确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2014年第2号)(中税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2014年第2号) 2014年7月25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至2014年6月30日止,欠缴地方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欠缴地方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欠缴税款的企业(单位) 单位:元 企 业 ( 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 码 经营地 点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 份证或护照号 码 欠 缴 税 种 欠税余额 其中:本 期新增欠 税 广州市环 博展览有限公司4401067418 65570 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 道东 2-8号 1802房 罗 锦 灿 440622196212 092833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 土 地 增 75,329,6 35.26 -1,386,04 4.30

值 税 、 印 花 税 、 土 地 使 用 税 广 州 南 沙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01817315 81064 广州市 南沙区 海景路 海景小 区1号 201房 黄 俊 南 420106196510 254975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 印 花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60,969,0 95.75 60,969,0 95.75 广州市 黄埔区城市建4401121911 60057 广州市 黄埔区 茘香路 基3号 潘 远 文 440203195208 052000 企 业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49,994,6 53.86 -120,000. 00

广州市地税社保数据核对

广州市地税社保数据核对操作指引 2013-04-07

目录 广州地税社保数据核对操作指引 (3) 一、核对时间 (3) 二、核对范围 (3) 三、核对内容 (4) 四、核对前提 (4) 五、核对流程 (5) 1.1登录 (5) 1.2单位信息核对及修改 (7) 1.3个人社保信息核对修改 (10) 1.3.1有初始化人员名册 (11) 1.3.2无初始化人员名册 (13) 注意事项: (14)

广州地税社保数据核对操作指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要求,2009年10月起广州市将实行社保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为确保我市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上线工作顺利进行,核对缴费单位和个人明细基本资料,特制作本指引,请广大社保费缴费单位认真对待,积极配合,遵照执行。 一、核对时间 2009年8月10日-9月10日 二、核对范围 在广州市范围内除省直社保费(在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参保登记的单位)和已实行全责征收试点以外的所有缴费单位。 资料所属期截止到2009年7月底。 被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注销户、非正常户和失踪户的缴费单位不在这次数据核对范围。

缴纳“三农”保险(农转居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数据核对工作另行安排。 三、核对内容 核实社保费缴费单位的基本登记数据以及所属个人明细数据。主要有: 1.核对单位名称、纳税人编码、单位社保号、单位地址、社保登记状态、社保联系人、社保联系人电话、社保联系人手机、银行行号、银行代码、银行账号、缴费单位类型等单位基本信息。 2.核对个人社保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户籍等个人信息。 四、核对前提 符合社保数据核对的缴费单位接到所属区地税局税管员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取得本单位人员名册:一是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站下载本单位《单位职工缴费名册》;二是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下载《单位人员名册》;三是按照规定的表格自行填写本单位人员名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申请事项操作说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申请事项 操作说明 版本: <1.0>

目录 1.简介 (3) 1.1目的 (3) 1.2范围 (3) 1.3概述 (3) 2.操作指南 (4) 2.1系统登录 (4) 2.1.1登录条件 (4) 2.1.2操作说明 (4) 2.2各项功能操作说明 (5) 2.2.1网上办理发票事项申请表 (5) 2.2.2调整发票核定申请表 (7) 2.2.3发票领购表 (10) 2.2.4办理发票事项查询 (11) 2.2.5撤销异常状态申请 (12)

发票事项申请功能操作说明 1. 简介 《发票事项申请功能》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以数控税”的创新理念指导下,以“规范管理、简化操作、减轻负担、控制风险”为目标,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发的一套发票综合管理系统,其推广应用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的新一轮变革的开始。 1.1目的 本文档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事项申请”系统,让纳税人在操作的过程中能顺利的完成发票领购、调整发票核定等相关业务,实现领购发票的便捷与高效。 1.2范围 本文档描述涉及范围包括:网上办理发票事项申请表、调整发票核定申请表、发票领购表、办理发票事项查询、撤销异常状态申请。 1.3概述 本文档逐一介绍“发票事项申请”功能模块的各项功能操作

2. 操作指南 2.1系统登录 2.1.1登录条件 ü有电脑并能联上互联网 ü已获得网上办税操作权限,并取得登录用户名、密码等信息 ü操作系统为WIN XP\WIN 2K\VISTA\WIN2003 ü浏览器为IE6.0或以上版本 ü有打印机。 2.1.2操作说明 2.1.2.1登录 登录地址为: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6452755.html,/ 输入正确的用户名(纳税人编码)、密码、页面显示的验证码后点击[登录]。如果验证码无效,可以点击图片获取新的验证码: 2.1.2.2进入操作界面 点击“登陆”进入网上办税大厅工作界面,点击进入发票事项申请操作界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设置教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 酒店前台专用开票技术支持手册 发票网址: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6452755.html, 酒店前台电脑win7 64位IE 10. 1、对WIN7“操作中心”进行更改 这个设置需要电脑管理员administrator权限。 首先进入控制面板界面,调整计算机的设置,点“操作中心”,进行下一步操作,如图: 在更改操作中心设置界面,点“更改用户账号控制设置”,进入下面的界面: 在“更改用户账号控制设置”界面,如图:

然后把按钮拉到最低(始终通知-从不通知)即可关闭,点“确定”,即关闭win7系统uac成功,重启电脑。 2、证书导入说明(证书放在文件共享服务器上:\\10.*.*.*\软件\GDLTX广东地税网上打印发票) (1)证书下载地址: 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登录界面证书下载: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6452755.html, (2)打开浏览器,并按照下图导入证书所述步骤操作: 特别注意地方:将所有证书放入:“个人”,并且“受信任的根证书、、、”

3、请在弹出的“安全设置”窗口中,按下图所选选项进行ActiveX控件和插件设置。ActiveX 控件和插件的设置参数如下图所示:

4、打开 IE浏览器,选择浏览器菜单的工具--Internet选项,将“启用内存保护帮助减少 联机攻击”的勾去掉;

5、打开发票在线系统的登录页面,点击IE8浏览器右上角的工具,在下拦列中将“兼容性 视图” 勾上; 6、重新启动浏览器。 7、安装打印插件 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可实现发票打印功能,要能正常打印发票,首先需要安装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打印控件。安装打印控件可分:第一次新安装和重新安装两种方式。用户根据这两种安装方式适当选择安装。 (1)第一次新安装打印控件 如果电脑的操作系统用户被限制下载文件,请开票员向该企业的网络管理员说明打印控件的下载需要,取得电脑操作系统的高级管理员账号登陆操作系统后,再根据以下提示安装打印控件。 电脑是第一次使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在开具发票前,请根据以下步骤安装打印控件。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简介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简介 越秀区是广州市最古老的中心城区。东起广州大道,与天河区接壤;南临珠江,与海珠区隔江相望;西至人民路,与荔湾区毗邻;北到白云山山脚,与白云区、天河区相邻。全区总面积33.8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17万人。 越秀区作为广州市行政、商贸、金融、文化中心,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形成了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特色经济为带动,商贸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格局。2010年,全区生产总值达到1639.83亿元,其中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590.45亿元。全区总部企业339家,实现营业收入735.39亿元,同比增长11.2%,占全区营业收入27.21%;全区现代服务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15.88亿元,同比增长9.9%,占全区营业收入37.59%;全区民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32.39亿元,同比增长1.49%,占全区营业收入20.27%;全区创意产业实现营业收入720.88亿元,同比增长12.3%,占全区营业收入9.43%。 区内已形成北京路、海印地区、英雄广场、农林下路、一德路等一批知名商贸区,中山五路一带已成为广州市最繁华的一个商贸中心和古城文化旅游区;形成了环市东国际中央商务、东风路现代服务、流花会展等各具特色的商务区,区内写字楼云集,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高度密集,形成具有特色的“总部经济”,成为华南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2005年10月,按照广州市政府行政区划改革的部署,合并东山、越秀两区,新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诞生。在市地税局和越秀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各级部门的协助配合下,越秀区地税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央、省、市财税政策和治税方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全面实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优化服务、科学发展”四大战略,在组织收入、重点税源管理、社保费全责征收、信息化建设、纳税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实现了新跨越,税费收入规模迈上新台阶,连年税费收入总额位居全市各区之首。2005-2010年,全区累计组织地方税费收入1187.68亿元,其中地方税收830.9亿元,为创建广州地税系统“首善之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财力保障,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 机构设置 目前,区局内设22个职能科室所:办公室、税政科、计划征收科、征收管理·政策法规科、信息管理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四科、税源管理五科、税源管理六科、税源管理七科、税源管理八科、税源管理九科、税源管理十科、税源管理十一科、税源管理十二科、税源管理十三科、税源管理十四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规费管理科。 区局办税服务厅地址: 第一办税服务厅(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9号、邮政编码51012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税率 (一)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

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技术支持手册(初次安装和不能连接打印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技术支持手册 1. 软件设置(对于初次安装和不能连接打印机很有用) 1.1服务器端CA证书导入说明 为了提供高安全性的网上业务办理,广东省地税局将使用HTTPS安全协议来作为纳税人在网上与税局之间交互数据安全性的保障,为此需要纳税人预先将广东省地税局的服务器证书导入浏览(Internet Explorer)中,确保在进行各项发票业务网上办理的过程中数据不受窃听、欺骗、篡改等的威胁。导入广东省地税局的服务器证书过程如下: 1、下载地址: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6452755.html,/admin/vfs/CmsUpload/001191012002004004/6.gdltax-ca.rar 2)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登录界面证书下载: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6452755.html,:8443/fpzx 2、打开浏览器,并按照下图所述步骤操作: 3、在弹出的“证书导入向导”页面中,按下图所述步骤操作:

特别注意:所需导入证书可以在广东省地税局的网站上进行下载。 1.2IE6.0与IE7.0浏览器配置说明 安装打印控件前,为保证能正常安装成功,需要对浏览器的设置进行调整。如果未经设置,进入发票打印模块或打印参数调整模块时,系统可能会弹出如下提示,从而导致因插件安装失败而无法实现发 票开具的套打:

因此请纳税人按如下流程进行浏览器设置,以便实现发票套打: 1. 打开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选择安全选项,可信站点——站点——将该区域添加到区域中输入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网址: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6452755.html,:8443/fpzx 2. 在前述页面中点击自定义级别,将再弹出安全设置,请按下图操作: 3、请在弹出的“安全设置”窗口中,按下图所选选项进行ActiveX控件和插件设置。ActiveX控件和插件的设置参数如下图所示:(看不懂得可以勾上“启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设计

实用文档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 软件版本:V1.0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目录 1系统安装 1.1 运行环境 (3) 1.2 系统安装 (3) 2系统初始化 (8) 2.1 登录 (8) 2.2 首页 (9) 3基础信息 (10) 3.1 领购信息 (10) 3.2 付款方信息 (11) 3.3 开票项目说明 (14) 3.4 用户设置 (16) 3.5 开票点设置 (18) 4发票开具 (19) 4.1 发票开具 (19) 4.2 红字发票开具 (22) 4.3 发票作废 (24) 4.4 调整打印参数 (27) 5发票查询 (28)

5.1 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28) 5.2 提交验旧 (30) 6数据应用 (32) 6.1 记账清单生成 (32) 6.2 记账清单查询作废 (35) 7库存分配 (36) 7.1 库存分配 (36) 7.2 发票接收 (38) 7.3 发票退回 (39) 7.4 发票收回 (41)

1.系统安装 1.1运行环境 安装之前,必须准备好软件与硬件环境,请仔细阅读。 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2000/XP/Vista/Win7/Win8/Win10 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 日期格式:YYYY-MM-DD(本项在“开始菜单>>设置>>控制面板>>区域选项>>日期标签页”中设置。) 硬件配置 CPU:Pentium3 742 及以上 存:最小 256 MB 存 硬盘:200 MB 的可用空间 网络配置 直接连接互联网(拨号、DDN、宽带等) 通过局域网连接互联网 1.2系统安装 1.2.1.启动计算机 1.2.2.从下载安装包 1.2.3.运行安装文件,详细如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 穗地税稽二告[2006]2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名单所列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企业 告知事项:

一、上述公司享有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二、上述公司如被处以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若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通告 穗地税稽二告[2006]1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名单所列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下列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税款限你公司自上述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广九大马路4号,联系电话:83884961)清缴入库。逾期未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必须按上述决定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下文是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欢迎阅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市(不含深圳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置的普通发票票种外,省国税局负责设置其他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按照省国税局的统一要求确定。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普通发票印制实行统一式样、统一防伪、集中印制的原则。普通发票印制企业、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省国税局统一招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和发放。 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套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承印省国税局统一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印发票,不得将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领取 第九条需要领取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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