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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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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

作者:孙志平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23期

摘要:联合国的《两权公约》第十四条中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被规定为被告

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之一。由此,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在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都被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公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益免受公共权利机构任意剥夺的基本法律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自证其罪沉默权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我国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包括以下特点:

1.体现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这些基本规律准则邮政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2.不一定由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包括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联合国文件,某些区域性组织的文件等,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即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等等。我国刑事诉讼法主要有以下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此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机关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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