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作者:曾智发布时间:2011-08-22 16:34:45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或土地建房的现象很多,房价不断攀升,及随着农村土地被征用房屋拆迁后获得高额的安臵费用等原因,此外,特别是近几年国务院出台政策多次强调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使得对这些合同的效力判断似乎有了更加充分的依据,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也随之增加。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情况,按房屋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购买农村村民或城镇居民通过自件、继承、买卖等方式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第二种是购买乡镇政府、村委会单独或者与开发商合作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本文主要陈述针对第一种情况进行阐述。
【关键词】
城镇居民农村房屋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一、我国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45条第2款)和1963年《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农村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
1986年《土地管理法》继续承认?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第41条)。
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第3款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6条还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1条有关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同时又增加了如下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43条第1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63条)。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 39号)明确要求:?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则指出:?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臵宅基地?。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 71号)又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中发[2008] 1号)则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2008年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87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 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臵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46号)再次强调?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从上述我国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态度有一个从允许到禁止的过程。分界线为200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及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二、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效力
判断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欠缺任何一个有效要件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合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符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无效;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无代理人权的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无效;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法院应根据受欺诈、胁迫方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法院可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三是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显失公平的合同,应根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四是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未采用特定形式的无效。
从合同的有效要件来看,对于1999年之前订立并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有效,因为公民个人对其房屋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有权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以出卖、互易、赠与等方式进行处分,当时的法律法规无禁止农民处分其房屋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也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出卖。按照私法中?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农民原则上可以出卖自己的房屋,购买者既可以是本村村民,也可以是包括城市居民在内的其他人,故符合以上四个合同的生效要件,应当认定的效力。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规定,之后签订的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其理由有,我国实行房地一体的法律规定,即地随房走,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关联,不允许转让,转让了房屋,实际上也就转让了房屋所占有的土地,而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样就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宅基地的流转必然带来宅基地需求的加大,造成宅基地向耕地延伸,造成大量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必然不利于耕地的保护,也与《土地管理法》有关保护耕地的立法意图相违背。
虽然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般原则,但维护交易的稳定是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个案存在下述情况,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相冲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出卖人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卖与城镇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转为
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也转为城镇居民,则宅基地性质已经发生转变,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有批注权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后已将户口迁入购买房屋所在地,并转为农民身份,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4)买受方协议签字人为居民,但其配偶或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买房屋时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也共同居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购房,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对同一房屋经多次转让的效力,可以根据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情况,结合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判断。
三、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可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此情形,在原物存在的情况下,出卖人享有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性质上属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原物及孳息。严格说来,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买受人除须返还房屋外,还应将其占有房屋期间获得的使用利益折价补偿给出卖人;而出卖人除须返还购房款之外,还应向买受人返还占有购房款期间的利息。在笔者接触到的大多数此类案件中,法院都不要求买卖双方相互返还房屋使用费和购房款利息,而是直接就房屋及价金的返还、装修等添附价值的补偿、赔偿损失等项内容做出判决,甚至将装修等添附价值的补偿纳入赔偿损失之中不作区分。
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被认定无效时,买受人可能已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翻建或者扩建。一般说来,出卖人对房屋所做的装修或改建,并未改变原有房屋的性质,仅仅构成动产对不动产的附合,故应按照添附中有关附合的规则处理:由买受人取得其所有权,出卖人则向买受人返还不当得利。也就是说,出卖人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买受人返还装修或扩建后的房屋。与装修或改建不同,在翻建或扩建的场合,买受人已将原房屋拆毁重建,或者是在原宅基地的空闲处另建新房,与原有房屋并未构成附合关系。于此情形,按照《物权法》第30条关于?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原房屋的所有权即因房屋被拆除而归于消灭,翻建或扩建的新房则应由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由此,在原房屋的返还上,出卖人虽仍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对于翻建或扩建房屋的返还,其请求权基础则非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考虑到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受人必须将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出卖人,而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又不允许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故在买受人无法将翻建或扩建的房屋与宅基地相分离而取回的情况下,就只能将其与宅基地以及原房屋一并返还给出卖人,再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进行折价补偿,而不允许买受人与出卖人形成房屋共有关系。因此,买受人翻建或扩建的房屋系附合于宅基地之上,故出卖人得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返还请求权,要求买受人在返还宅基地的同时一并返还房屋,添附物的价值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虽然也是按照添附规则来解决买受人翻建或者扩建房屋的问题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京高法[2004]391号)。但从法理上来说,不宜将翻建或扩建的房屋解释为添附于原房屋之上。
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后,又将其转卖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与原出卖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符合购买农村房屋的条件的,则第三人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于此情形,原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为无效合同,唯因买受人无法再向出卖人返还原物,故只能折价补偿而已。但是,如果第三人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合法条件,则无从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除了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外,按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赔偿损失的责任,主要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向对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而非双方各自承受自己的损失,互不赔偿。在双方互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于其赔偿数额相同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的抵消规则,结果是由承担赔偿责任较多的一方向对方赔偿相应的差额。当然,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没有保护恶意之人的必要,应例外地否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一般来说,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无效往往都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难以区分,因为双方通常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买卖的房屋属于农村房屋。于此情形,按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上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大多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两项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是受害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同类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中,由于出卖人和买受人实际支出的缔约费用和准备履行的费用不尽相同,所以双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也存在差异。例如,出卖人通常需支出查看房屋、筹集房款的费用,买受人则无需支出此类费用。就间接损失的认定而言,由于出卖人拥有的农村房屋通常只允许向符合条件的同村村民转让,而这类交易机会在实践中极为稀少,加之即便其他村民愿意购买,其价格也会较低,所以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出卖人通常很难举证证明自己因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而遭受了间接损失。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对出卖人通常不会造成间接损失,或者仅造成很少的间接损失。非但如此,在房价不断上涨或者房屋面临拆迁的情况下,出卖人主张合同无效后,如能收回房屋,还可获得较多的利益。或许是基于此一原因,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不考虑出卖人一方遭受的间接损失问题。与出卖人的情况不同,由于买受人对所要购买的房屋存在着较多的选择机会,故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无效必然导致买受人丧失与其他人另订合同的机会,结果是买受人无法享有因房屋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增值利益,从而遭受较多的间接损失。显然,对于买受人的这种间接损失,理应由出卖人予以赔偿。不过,就出卖人承担的赔偿买受人间接损失的责任而言,应当注意两个事项:第一,因买受人实际购买的是农村房屋而非城市中的商品房,且其价格通常大大低于同类型商品房,故买受人不得主张完全按照城市中同类商品房的增值数额来赔偿间接损失。第二,由于买受人自身对合同的无效往往也存在过错,故其要求出卖人赔偿间接损失时,应当适用与有过失规则,以便减轻出卖人的赔偿责任。
四、对规范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纠纷解决的一点建议
土地问题是涉及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安身立命之本的根本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解决各地法院对法律理解上的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况发生,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对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房屋的产权归属以及产权流转作出明确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政出多门的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法律规定之前,建议由国务院制订相应的行政法规也不失为规范统一全国各地不同做法的权宜之计。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买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地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地产(住宅),该房地产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标的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一)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并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二)甲方应于拿到房产证之日起____天内和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应在产权过户手续办完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三)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一切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房屋产权过户只能是甲方和乙方之间过户,否则乙方将另加______万元的费用给甲方,即总房款为______万元。 出卖方(甲方)电话: 购买方(乙方)电话: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2009-10-16 一、关于计价方式 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三、付款方式和期限 四、关于交付期限 五、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六、关于规划、设计变更 七、房产交接中的法律问题 2000年10月,建设部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文本》(下简《示文本》),自2001年4月1日开始执行;2001年4月又颁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下称《销售办法》),以规商品房交易双方的行为。 与以往的房屋买卖合同相比,《示文本》增加了不少容,其中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所需获得的一系列证件,详细列入了合同之中。以前,有许多购房者由于缺乏房地产开发方面的基本知识,不知道要审查所购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为交易埋下了隐患。现在的做法则在无形之间,就使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了解到所购买的项目是否具有合法的手续,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起到一定作用。 一、关于房屋计价方式
这是房屋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房屋的价款一般都是购房者和销售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协商完毕的,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只需要核对一下价款是否一致即可。付款方式则关系到价款折扣,以及购房者的承受能力,甚至购买意向。目前的个人商品房买卖活动中,有80%以上的人是选择自行支付一部分房价款,其余部分以申请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按揭”)的方式支付。这样,是否能够申请到银行贷款,成为许多购房者购房行为的前提。 《示文本》中给出了3种计价方式,同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在此之外还自行约定其他方式。目前房地产市场中的计价方式通常为按建筑面积计,也有一些开发商采用按套计价的方式,但多用于尾房销售。 这里有必要谈一下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几个面积概念的差别。建筑面积,包括套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下称“公用分摊面积”)两部分。套建筑面积,即购房者独自使用的建筑面积,由套使用面积、套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构成。而普通购房者通常所关心的使用面积实际上就是套使用面积,与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告知您的套建筑面积是两回事,并且是少于套建筑面积的。通常购房者所计算的使用率是指套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因此,当购房者向销售人员咨询使用率是多少时,一定要明确双方使用的是否为同一计算标准。否则,购房者会发现,一套所谓“使用率”达到80%以上的房屋,在刨除了套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后,也许就只有75%左右了。 另外一点需要购房者注意的是,目前的房屋基本上都具有各种各样的阳台,有时,销售人员会指出,“我们的阳台是只计算一半面积的”;但实际上,阳台面积的计算也是根据不同的样式有不同的标准。对于封闭式阳台,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可以理解为全部阳台面积都要计人销售面积,如果这时只计一半的话,那才真的是让利了。对于挑阳台(底阳台)则是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凹阳台则是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均可以理解为阳台面积只有一半可计入销售面积。购房者应当按照自己购置房屋的阳台样式确认阳台面积的计算标准。 二、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面积差异是目前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纠纷的一大因由。因为目前的房屋销售主要是以预售方式为主,一是对开发商的投入要求较小,二则购房者通常可以享受到较大的优惠。但是,预售时的面积是在图纸上测出来的,与实际完工的房屋面积肯定会存在误差。大多数的开发商都会尽量准确预测,在施工过程中尽力控制误差大小,但也有个别开发商出于某种目的,利用这种误差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对于购房者而言,对房价款的承受能力、对房屋的使用规划等都是以房屋面积为基础的,面积的变动有可能导致超出购房者的承受能力,或是使原先的使用规划落空。那么如何在实际存在的误差与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之间选择一个中间道路呢? 对于开发商,首先应在图纸预测时尽量准确,在施工过程中尽力控制,使误差的产生降到最低程度。对于购房者,如果想避免面积误差,最好的方法莫过于购买(准)现房,实地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 作者:周波范晓静发布时间:2004-11-30 15:16:27 --------------------------------------------------------------------------------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了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但其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并不能解决由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实践中的无序。无效论者从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合同标的履行不能出发,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有效论者则从法解释学和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的区别出发,认定合同效力。基于此类问题的复杂,笔者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观点,指出有效论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难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集体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与寻常百姓毫不相干的买房置地也成了现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意旨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试就此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起到参考作用。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商品房种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问题所在 商品者,依《高级汉语大词典》之解释,意为“⑴为交换而生产的物品。⑵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据此并参考《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文要讨论的商品房就是指出卖人(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用于向社会销售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与其他房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交换,商品房在所有权的让渡过程中实现其交换价值。但是,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其着眼点在于所有权的移转及移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研究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较二者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的差别。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的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出卖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 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购买的房屋,位于宿迁市_______ 的房屋(建筑面积 _______ 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 仟________ 佰拾 _________ 万 ______ 仟 ___________ 佰_____ 拾________ 元整(¥ 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 ______ 号 _____ 平方米,附属设施见附件)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万元,如甲方反悔本 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并将原购房合同、购房票据(第一手及前手)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 市_____县小区号楼____单元______室的房租壹套出售给乙方。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产权登记号_______ ,甲方保证对交付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 (1)付款时间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纳购房款_______元整(¥______元)。 (2)付款方式 第四条本合同所涉所有款项均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下面账户,否则视为乙方未支付: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收到房屋全款后,甲乙双方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涉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包括甲方因出售房屋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税费。转移登记完成后,房屋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第五条甲方交给乙方住房时须保持房屋完好,并协助变更水、电、煤、暖等用户名。 房屋移交之后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乙方承担。由此 ______ 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质的厘清——从“利用”到“所有” 通常认为,在法制史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和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倾向,亦 即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罗马法以所有权之绝对处分力为中心,强调物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乃为一时的限制所 有权之支配权,限制物权消灭,则所有权自动的回复其完全支配力。因此产生于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属于土地”的 附合原则,其以地上物为中心,如果没有现实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 在于土地之上,就不认为有地上权的存在,强调对地上物的独立权利。因继受罗马法的结果,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的地上权都是 以地上物为中心,认为没有地上物就不得成立地上权,其本质在乎“有”而非“用”。与此不同,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则是以“利用”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地上物的有无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地上权也不因地 上物的灭失而消灭。 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同其社会经济的现状相适应,地上权本质从“有”到“用”的转变也正是因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 展而发生。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没有采用地上权的概念,与地 上权概念最接近的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践中, 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在权利期限内可按土地用途自由使用土地, 地上物的有无并不影响权利的存续或消灭,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本质在于“土地利用”。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以经济利用为 目的.,考察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能够向集体经济组织申 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局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只有 符合建房条件才可以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与建设用地使 用权以物的利用目的不同,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集合1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xx整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位于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物 该宗房屋位于,共宅基地。 二、房款及支付 该宗房屋及宅基地共计作价元,乙方于月日前交付转让款20xx 年月日之前付清。 三、标的的交付 甲方在年月日之前交付转让标的。 四、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全部的所有权,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
权无任何权利瑕疵。如果因权利瑕疵或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购得该房屋,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房屋改造费用、应得利益损失、因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担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 3、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为任何租赁、担保、买卖等损害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否则承担与房款等额的违约金。 4、在房屋交付之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项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5、该宗房屋的所有权于合同签订时转移至乙方,该房屋上的一切权益全部归乙方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如果该处房屋因改造需要拆迁,因拆迁而产生的所有补偿款及权利全部由乙方享有。 6、在房屋交付前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房屋交付之后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农村私人房屋买卖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房屋位置: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庙宇村二社 房屋占地面积:69. 2 m3+14 m2=83. 2 m2(见附图) 房屋建筑面积:69.2於2层+吊层38. 8 m?=177.2m2(见附图) 房屋界线:左边与罗伦银共墙以墙中心为界,右边与罗伦银共墙以墙中心为界,前而至公路边为界,后面至本房屋外墙边为界。(见附图)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土地流转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198000. 00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元整。(土地流转另见土地流转协议书)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付158000. 00元,尾款于2014年12月30日付清,付款以甲方出示收据为证? 第四条特别约定; 1、甲方必须保证所卖房屋产权属于甲方所有,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土地建筑,该房屋现无房屋产权证,若以后因违章建筑拆除由甲方负责。 2、该房屋现水,电没有到位,甲方应予配合安装到户,但相关费用由乙方 负担。 第五条本协议自签订之起,买卖双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除退回房屋总价款以外,还必须赔偿另一方房屋总价款的25%赔偿金。 第六条乙方所购房屋位置夹在其他相邻房屋中间两面共墙,若干年后相邻房屋如拆迁但不能拆除所共墙体,若要拆除必须经双方同意。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貝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合法拥有坐落于市区,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出卖给乙方。 第二条: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房屋的购房款、搬迁费、补偿费等共计元整。 2.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先甲方付款元,待甲方搬迁完毕后三日内,乙方将剩余款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第三条:双方责任 1.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的十日内完成搬迁,并保证其出售房屋为其完全独立所有,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任何与该房屋有关联的第三人不得就本房屋主张权利。 2.甲方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不能按时完成搬迁并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 付购房款、搬迁费、补偿费等(共计元)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若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搬迁费、补偿费等,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购房款、搬迁费、补偿费等(共计元)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本协议所涉及的购房款、搬迁费、补偿费等均为一次性付款,若甲方或与甲方有关联的第三人再就本房屋主张权利、价款、补偿等,甲方应向乙方返还购房款、搬迁费、补偿费等共计元整,并且支付违约金元。
第五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协议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近期,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市场异常火爆,听说天河房产交易登记中心要在开门前两个钟就开始排队,不然拿不到号。房屋买卖毕竟是件大买卖,交易金额巨大,过户手续繁杂,因此,每天都有大量的市民前来宏力君处咨询,问如何规避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其实,在购房的每一个步骤中都隐藏着各种各样法律风险,因篇幅的原因,今天,宏力君就签订合同前看房、查册、办理委托手续三大步骤中应当注意的八大事项给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各位在看完这篇文章后能够在签订合同前注意,达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 看房 1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给他人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很多买方都比较重视房屋过户、交付等重要问题,而往往忽略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如果该房屋存在租赁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极有可能出现买方买到了房子却无法入住的局面。原因就在于,我国合同法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承租人仍可继续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房屋,而买方无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去”。再加上卖方在出售该房屋时,原承租人还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支招:所以买方有必要事先查明该房屋的租赁情况,再决定是否购买,如果打算购买已经租赁出去的房子,最好让房主提供
一份该房屋承租人的“声明”主要内容表明:承租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 2核对房产证地址与房屋所在的地址是否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仔细核对房产证上的地址是否与所看房屋一致, 防止出卖人以好充次,将自己所看好的房屋与实际购买的房屋不一致。 律师支招:买方在看房时对房屋内部进行拍照,并在房门前拍照,保留相关证据,如若发生纠纷,则可以提供证据证明。 查册 买方在签订合同当天必须让卖方提供标的房屋的查册表,核查房屋的基本信息。 3核对查册表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卖方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仔细核对上述信息可以尽量避免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父母的房屋、兄弟姐妹的房屋、朋友的房屋等情形的发生。 4核实房产证上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自建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房子的买卖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所以在买卖房屋的时候都需要签订相应的买卖合同。但是很多人都不确定自建房的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自建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自建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不管是城市里面的新建商品房,还是农村自建房屋,都有一个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属于小产权房的农村自盖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农村自盖房屋买卖协议效力?以有效认定为原则,无效认定为例外;在1999年前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均应作有效认定。这一原则既严格遵守了基本的法理、遵循了立法本意和立法趋势,同时还综合考虑到了相关政策规章的特殊性及此类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力。认定有效的基本条件:
1、房屋买卖时,买方家庭成员中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之前发生的农村房屋买卖; 3、出卖方的现有身份已经不属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4、购买方在交易时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件或者已经审批使用宅基地的; 5、转让行为已经审批或者已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 6、相关宅基地已经国有化的;
7、同一房屋经过多次买卖,或者相关房屋已经大规模合法的翻建、扩建,已经无法与原有房屋区分的; 8、相关的房屋已经纳入拆迁范畴或者已经拆迁而不存在的。 笔者认为,符合上述任何一要件的农村房屋买卖,均不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应作有效认定,否则,只会给不诚信者的恶意得到法律的支持,从而破坏已经形成的市场交易秩序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环境稳定。例外,单独买卖宅基地的;并非为居住而进行买卖;1999年以后、尤其在2004年以后发生的农村房屋买卖均应一律认定无效。 二、买卖合同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 买受人(乙方): 房产所在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7年月日
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以上_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出卖人及共有人以下均称简称甲方 买受人(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房屋(内部建筑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院内总面积_________平方),左紧邻_____________的房屋,右紧邻_____________的房屋,前紧邻 _____________的房屋,后紧邻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 _______元整(¥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同签定时,由于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偿全力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确认手续。 第四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或担保等以及其他权利瑕疵。 第五条、付款时间和方式 乙方于年月日将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六条甲方承诺及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房产不存在质量和技术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问题,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全额退还乙方购房款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上述房屋及土地拥有使用权(村宅基地),并没有任何出租,甲方各方均对处分该标的房产不存在任何异议,对于该房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该房屋及土地没有任何诸如抵押等他项权利,该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诸如法院查封等权利处分受到限制的情况。交易后如因权属问题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
房屋买卖协议书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概况及转让内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甲方持有的房产证登记为准)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价款 双方商定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成交价格已经包括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内容转让之价格。办理产权过户所需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此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价款的支付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作为定金。乙方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过户后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全部费用。 四、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未出租、未被查封或存有其他权利瑕疵;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享有独立处分权;保证该房屋不被他人合法追索。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说明该房屋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供购房、物业、公共修基金等手续及合同;结清房屋所有权过户前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供水、电力、供暖、煤气、有线电视、网络、电话、公共维修基金等),出示有关交费证明。 3.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为过户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便利。 五、乙方义务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理分析: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法律规定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新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 格式正式版
新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格式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文一 卖方:,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绥阳县洋川镇兴隆村(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门面9间、地下库房5间),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所购9间门面的宅基地及晒坝一半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另一半晒坝的使用权归乙方使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大写)共贰佰捌拾万元人民币(小写 2800000.00 元),乙方在年月日一次付给甲方。 第四条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在房子交付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押权等。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 市 区 ,产权证第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2条 :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 (大写)元整。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 2.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 元整,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3. 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 元整。(以收据收条为准) 4. 余款 元整,乙方应在 前付清。届时,甲方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 第三条:房屋过户 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过户费用将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条:双方责任 1. 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款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合同变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卖方): 乙 方(买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现 住 址: 现 住 址: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一、房屋买卖合同定义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
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合同法案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效 处理 原告与妻子吴某于1988年在*村*组修建房屋150平米,吴某于1999年去世。现原告发现被告尼某某未经其允许于20XX年将该房屋作价3.5万元售予被告王某某,且,王某某是安徽人,不符合在南京地区购买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资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王某某返还房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 尼某某出售房屋时已经与家人协商一致,且原告知情,房款已经付于尼某某。现被告王某某已经居住该房屋多年,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 被告尼某某辩称: 本人将父母房屋售予王某某时未经原告同意,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产权人为吴某,吴某去世后未进行继承析产,该房一直由尼某某居住。在尼某某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卖给王某某时,有证据证明原告尼某是明知的,但交易过程中没有提出质疑。吴某除尼某、尼某某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诉讼争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所有性质,王某某系外省
户口,王某某与尼某某所签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但,基于尼某某交付房屋多年,原告尼某未提出异议,王某某也在此居住多年,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护交易安全与维护诚信原则,减少当事人损失,讼争房屋已不适宜返还。据《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王某某与尼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尼某要求被告王某某退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吴延波律师提醒:买卖房屋是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大事,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谨慎处理,否则,后患无穷.首先,产权上不要有争议;其次,房屋质量要做到心中有数;还有, 合同一定要所有的权利人签字;其他诸如有无空挂户,违约责任有无明确约定等也不能大意.特别是对于国家法律的特殊规定,更要慎重.比如案中当事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房屋出售协议书 出卖人:________ _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 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 市_____ 区__ ___ 小区撞号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南至 _________,西至 _________,北至_________。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 _________元,大写:()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 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 _________元;第二期在交付房 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 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 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 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 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 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
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___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 _________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 座落于市小区号楼单元 室,为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 房屋为棚改房,选房卡编号为:NO: ,小区验收单编号为:号(NO: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以上款额已全部付清。 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将落户于该房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四条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屋配户满五年时,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甲方已付清。 第七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所售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在交易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影响双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碍,有关揭、抵押、租赁、税项等,甲方均在合同生效前办妥。生效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提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