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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3.2 建筑退界

第3.2.1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注:1.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4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3.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

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

4.后退规划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其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用地界进行控制。 第3.2.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 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7.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1.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

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3.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第3.2.6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可只须满足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

第3.2.7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3.2.7规定:

表3.2.7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

(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

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2.3的规定执行。

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

第3.2.9条当相邻不同性质地块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且不得进行拼建时,相邻地块内建筑在退让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第3.2.10条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为5.0米。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5)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1.1“三线” (2) 1.2 用地比例 (2)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1.4 建设用地停车 (4)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 2.1城市形态 (5) 2.2建筑面宽 (5) 2.3建筑高度 (5) 2.4建筑间距 (6) 2.5建筑屋顶 (7) 2.6建筑退界要求 (7)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 3.1城市中心 (8) 3.2 公园绿地 (8) 3.3 湖泊水系 (9) 3.4 环城公园 (9)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 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 4.2 社区服务中心 (10)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总体要求 (12) 5.2 公共交通 (12) 5.3 慢行交通 (13)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 6.2 地下综合管廊 (13)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 7.1 给水 (14) 7.2 排水 (14) 7.3 再生水 (15) 7.4 能源 (15) 7.5 防灾减灾 (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 1.1“三线” (17)

1.2用地比例 (17)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 1.4建设用地停车 (18)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 2.1建筑面宽 (19) 2.2建筑高度 (19) 2.3建筑间距 (19) 2.4建筑屋顶 (20) 2.5 建筑退界 (20)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 3.1城市中心 (22) 3.2 公园绿地 (22) 3.3 湖泊水系 (22)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 4.1公共服务中心 (23) 4.2 社区服务中心 (23)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 5.1 总体要求 (24) 5.2 公共交通 (25) 5.3 慢行交通 (25)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 7.1 给水 (26) 7.2 排水 (26) 7.3 再生水 (27) 7.4 能源 (27) 7.5 防灾减灾 (28) 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 1.1生态保护红线 (29) 1.2 城镇发展边界 (29) 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 1.4 空间布局 (30) 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 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 2.1建筑高度 (30) 2.2建筑界面 (31) 2.3建筑间距 (31) 2.4建筑退界 (31) 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 3.1绿地体系 (32)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 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 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 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节建筑退地界 第四节建筑退线 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 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 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 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 第三节其他规定 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 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 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 7第七章附则 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 附录2:附表 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附录3:附件 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 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附录4:术语及附表 A 术语 B 附表 1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正定新区、正定古

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 (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二)土地兼容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单一性质用地,在其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兼容使用符合控规或表5-1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三)混合或兼容使用土地的,应按照用地面积比例对用地进行划分,并在出具规划条件前明确具体用地性质和用地划分比例,按照相应的规范确定有关规划指标及配套设施要求。确需按照竖向混合使用方式进行用地划分的,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技术论证确定。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时,不宜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用地划分。 (四)土地兼容和土地混合使用不得同时采用。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第八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0-05-22 10:17:03)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总则 为实现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区县(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种专业及专项规划为依据,对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 (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 (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标准、土地控制指标及有关配套设施要求,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城市规划的内容。 (4)作为下层次详细规划和设计编制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本技术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控规编制的形式及任务 控规的形式划分 控规编制划分为控规大纲图则和控规详细图则两种形式。 控规大纲图则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 5、附则 (13) 附录 (14) 附录A: (14) 附录B: (15) 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17) 附录E: (18)

1、总则 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 蓝线:规划河堤线 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 绿线:绿化控制线 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 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 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 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 表1.2 市区35-500KV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 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 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 米内;(3)出 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 米内。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 0.00 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 平 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 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 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

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九、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解释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十一、本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资料来源:成都市城市规划协会网站:2010-3-1)

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求

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求

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求 一、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公共通道、人防设施、放置设备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建设工程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达到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旧区、城中村改造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二、建筑体量 (1)玉泉湖以东的铁人大道两侧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2)石油大道、风光大道两侧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 (3)行政办公楼、宾馆、大型商场等大体量公共建筑门庭须挑空二层且设回马廊,双面楼走道净宽度为2.4—3米。 三、建筑间距 1、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日照标准,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计算确定,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保证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要求。 2、平行布置的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在无其它日照遮挡时的正面间距,可按遮挡建筑高度的1.5—1.6 倍(正南向)控制。

3、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建筑间距:L=I×(H-h) 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低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m。 4、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住宅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 (2)中高层住宅山墙与多层住宅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9米; (3)高层住宅山墙与各种层数住宅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13米; 5、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6、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建筑退让 1、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块,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但不得小于下列退让规定值。 (1)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广场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①高度小于6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②高度大于等于6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③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2)围墙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大门、传达室控制线不得超出围墙。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一)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 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2008年4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 1页共 62页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 确兼容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2.2.1条中心城范围共 62页 第 3页共 62页兼容表,具体内容详见p60 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 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 2、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含住宅容积率和兼容公共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0.9; 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 表2.2.2.1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 4页共 62页 续表2.2.2.1 注:1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2 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住宅 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 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7 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有特殊标注的除外),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第 5页共 62页 第一分区范围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表2.2.2.3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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