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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道德要求,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赫尔辛基宣言》和世界卫生组织与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共同制定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等,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

理道德进行审查的目的旨在为受试者提供尊严、权利、安全和福利的保证,促进社会公正。

第三条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负有一种公共责任,其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加强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督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查和评价。

第四条凡涉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和监督管理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应参照执行本指导原则。伦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应遵循的基本工作原则是:合法、公正、独立、合格、多元、透明、及时和不营利。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伦理委员会发展和完

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体系、保护伦理委员会依法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活动,支持伦理委员会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保证审查质量、避免重复组建、降低管理运行成本而进行的自我管理和组织设臵形式的探索。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建立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考查和评价制度实施对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的组建

第七条组建伦理委员会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组建伦理委员会宜由拟组建伦理委员会的相关机构或地区发起和筹备。发起和筹备组建伦理委员会的相关机构或地区需成立相应筹备机构、确定筹备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并为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筹备机构应根据本机构或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组建伦理委员会的方案、担任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推荐候选人及确定伦理委员会成员的程序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筹备机构应公开组建伦理委员会的相关事项、保证组建过程的透明并在本机构或地区范围内公示候选的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筹备机构在完成伦理委员会的组建后,需将其确定的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和组建过程中的各种文件一并提交给发

起和筹备组建伦理委员会的相关机构或地区。

第十条发起和筹备组建伦理委员会的相关机构或地区负有公布伦理委员会成立、任命伦理委员会成员、支持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审查活动的责任,同时还应承担为伦理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提供工作条件的义务。

第三章伦理委员会的基本义务与组织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须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前提下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和活动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其审查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伦理问题进行独立、公正、适度且及时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根据伦理审查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并通过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保证其合法、独立、公正、及时的进行伦理审查,履行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的职责。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成立后须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确定伦理委员会的组织管理事项,选出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确定伦理委员会秘书人选。伦理委员会应制定伦理委员会章程经全体成员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章程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伦理委

员会的名称;发起和筹备组建伦理委员会的机构或地区名称;宗

旨、功能和责任;主要工作范围与任务;成员组成与人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资格条件;任期时限;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任职、免职和辞职条件与程序;伦理委员会换届的有关事宜与规定;办公室秘书的聘用条件、办公室工作职责、办公地址、例会周期、开会法定人数与专业的原则要求;伦理审查会议程序、伦理审查结论决议程序、伦理委员会对其成员的管理及奖惩的有关规定;常规工作的管理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及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伦理委员会至少应制定以下各项标准工作

程序、工作制度或要求。

(一)伦理委员会咨询工作管理制度;

(二)伦理委员会组织管理文件、文书起草、签发和保存的管理制度;

(三)伦理委员会自我教育培训制度;

(四)伦理委员会对外教育培训制度;

(五)伦理审查申请与受理的标准工作程序;

(六)伦理审查会议的管理制度;

(七)伦理审查会议的标准工作程序;

(八)保证伦理审查工作质量的工作制度;

(九)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文件的管理制度;

(十)伦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伦理委员会工作纪律要求;

(十二)伦理审查后的跟踪检查工作管理制度等。

(十三)伦理委员会年终总结制度。

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简历、伦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与标准工作程序应予公开。

第十五条伦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应与发起和组建伦理

委员会的机构或地区签署任期协议,保证遵守伦理道德,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独立公正及时地进行伦理审查、维护社会公正。

第十六条除非有法律要求外,伦理委员会及其成员须

对审查项目中涉及的所有个人隐私、申办者的商业与技术秘密予以保密。伦理委员会应为其成员提供和配发伦理审查所需的文件和参考资料。

第十七条伦理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如下资料: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附简历)、伦理委员会章程、伦理委员会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四章伦理审查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伦理委员会应为伦理审查申请人提供涉及

伦理审查事项的咨询服务、提供审查申请所需要的申请表格、知情同意书及其他文件的范本;伦理委员会应就受理伦理审查申请的相关事宜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应明确提交伦理审查必须的文

件目录和审查所需的文件份数;应明确受理审查申请的基本要求、形式、标准、时限和程序;应明确提交和受理更改申请、补充申请的基本要求、时限、程序、文件资料的条件与要求等。

第十九条伦理委员会在收到伦理审查申请人的申请

后,对于提交的审查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伦理审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伦理委员会受理伦理审查申请后应告知申请人召开伦理审查会议的预期时间。

第二十条伦理审查申请人须按伦理委员会的规定和

要求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提交伦理审查申请的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文件与内容:

(一)临床试验方案的摘要(尽量使用非专业、非技术性语言);

(二)临床试验方案(注明日期和版本)及对临床试验方案的有关说明;

(三)对试验中涉及的伦理问题的说明(如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已做了充分说明则可免报);

(四)病例报告表、日记录卡及其它问卷;

(五)研究者手册;

(六)主要研究者及参加试验的研究者的简历(最新的,有签名并注明日期);

(七)为招募受试者所使用的各种文字、影视材料等;

(八)知情同意书(应注明日期,须使用受试者能懂的文字);

(九)为受试者进行知情同意提供给受试者了解临床试验的书面和/或影视资料(所用的语言、提供的其他形式的信息,必须是受试者能准确理解的语言和信息,必要时,可使用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十)对如何获取受试者知情同意过程的说明;

(十一)对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是否提供、如何提供有关补偿的说明(包括医疗保健的费用及使用);

(十二)如有为受试者提供保险的安排,应有相应的说明;

(十三)申请人遵守法律法规和遵循伦理道德原则的申明;

(十四)如申请的试验项目已获其他伦理委员会或政府机构的审查,应做出相应说明。

第五章伦理审查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提交其审查的试验项目在召开伦理审查会议前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审查会议开始前至少三天,应提交给每个委员需要审查的申请文件,以保证每个委员有足够的时间评阅。为保证审查会议质量每个委员需提前认真评阅,做好评阅记录。

第二十二条主任委员需做好主持会议的各项准备,提

前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会议准备情况,充分分析将要

审查的申请内容,对可能存在争议的、特殊的申请,可在审查会议前决定是否需要特别邀请外部相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到会。

第六章伦理审查会议

第二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应定期或根据伦理审查申请受理的数量及时安排审查会议,一般每月均应召开审查会议,必要时也可安排加快审查。除特殊原因外,伦理委员会对提交其审查的申请必须按时召开伦理审查会议。对不能及时审查的,伦理委员会需将不能及时审查的特殊原因及问题予以记录备查并应对申请人做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伦理审查和审查会议的质量,伦理

委员会应对伦理审查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伦理审查会议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议程进行,需对审查文件进行充分讨论,保证每位委员对讨论的问题能充分发表各自的不同意见。

第二十五条伦理审查会议应特别关注试验的科学性、安全性、公平性、受试者保护、知情同意文书及知情同意过程、利益冲突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伦理审查要点可参考以下内容:

(一)试验目的及试验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包括所需受试者样本的计算、用最少的受试者获得可靠结论的可能性);

1、应权衡受试者、相关受试群体和受试地区预期的利益与风险是否合理;

2、选择对照组药品的依据与理由(尤其是对选择安慰剂作对照时,需对设定安慰剂在伦理学上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接受做出评价);

3、提前终止受试者试验的指征和标准;暂停或终止整个试验的指征和标准;

4、是否对高风险的试验有充分的质量和/或安全控制(如建立数据安全监测小组)、有无恰当的监查和稽查的安排等;

5、是否有合适的试验场地,可用的设施和应急措施;

(二)受试者的招募:

1、选择受试者的人群特征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文化背景、经济状况和种族);

2、接触和招募受试者的方式;

3、把所有信息传达给可能的受试者或他们的代表的方式;

4、受试者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

(三)对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

1、对所申请的试验,研究人员是否有资格和经验承担;

2、为试验目的而撤消或保留标准疗法的计划及理由;

3、试验期间及试验之后对受试者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医疗护

理、医疗咨询、医学心理支持;

4、试验后受试者可否获得试验药品的情况;是否考虑到药物研制成功后受试者获得试验后的利益;

5、受试者是否能无条件的自愿退出试验;研究过程中如果受试者自愿退出试验时将采取的措施;

6、延长使用、紧急使用或同情使用试验药物的标准;

7、对受试者的任何费用支出与补偿(包括金钱、服务、和/或礼物)的说明;

8、由于参与试验造成受试者的可能的损害时的补偿或治疗的规定;

(四)受试者隐私的保护,受试者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措施:对受试者的生物学样本的二次和多次使用是否做出了说明等;

(五)知情同意书及知情同意过程的审查:

1、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是否充分尊重了受试者、提供的信息是否充分、完整和可理解、是否能保证自愿、同一试验在不同国家进行时是否可以达到同等保护等。

2、获得知情同意过程的详细描述;必要时可请申请人模拟进行知情同意过程。对试验的说明;对试验目的的解释;受试者参与试验所需的时间;对试验相关过程的描述和说明;对受试

者造成的任何可预见的风险和不适的描述和说明;对受试者从试验中得到的利益的描述和说明;对可能给受试者带来利益的其它可供受试者选择的治疗方法的说明;

3、是否强调了受试者应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试验;是否强调了如拒绝参与试验或在任何时间退出试验不会遭到歧视、利益也不会有所损失;

4、对于提供给健康受试者补偿的信息,伦理委员会需对参加试验的补偿费用,要在“不足”和“引诱”之间做出恰当的评估。

5、在试验过程中听取并解答受试者的疑问和意见的规定。

6、不应使用类似“保证书”式的语言和文字,例如:“我自愿贡献我的血液、尿液和组织样本给×××,也因此自愿放弃所有的权利,资格和利益。”,“如果因为参加试验而发生×××,与研究者无关,由本人负担”。

第七章伦理审查结论的形成与发出

第二十七条伦理审查会议在完成规定的审查程序,经

每位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做出审查结论。每位委员应自主做出审查意见,不受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上级行政

部门和申办者等各方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未参加评阅和审查会议的委员不得由其他委员代替投票。

第二十九条伦理委员会应在投票后两周内根据会议记录和审查结论形成书面的伦理审查通知(批件)。书面的伦理审查通知(批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审查的药物临床试验的确切题目;审查的临床试验方案、CRF表、知情同意书及其它各种文件(应注明修改的具体内容、日期、版本号)等;申请人(包括参加试验的医生)的姓名和职务;实施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伦理审查的日期和地点;审查结论意见的明确文字阐述;伦理委员会的其他建议或要求等。

第三十条对通过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可根据试验的特点在伦理审查通知(批件)中提醒、要求或告知申请人需注意的事项,如:申请人的附加责任;对试验超过一年的申请人应提交临床试验进展报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未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有权对临床试验进行跟踪检查,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跟踪检查所需要的材料等。

第三十一条对需要修改文件后重新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应在伦理审查通知中提出合理的和可行的修改建议,并告知重新提交申请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对未通过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在伦理审查通知中应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可就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提

出申述。

第三十三条伦理审查通知(批件)应经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签发。伦理审查通知(批件)经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后须及时发给伦理审查的申请人。

第八章伦理审查后的跟踪检查管理

第三十四条伦理委员会在发出伦理审查通知(批件)后应根据审查时的情况及时制定后续跟踪检查的计划,保持与申请人之间的联系和情况沟通。

伦理委员会对已批准的试验每年至少应跟踪检查一次;对接到举报的试验应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试验应加大检查的频度和检查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检查计划应考虑从试验开始到试验结束为止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应着重检查知情同意书是否与批准的知情同意书一致;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是否恰当,是否出现伦理问题和纠纷;是否发生过严重不良事件;是否有损害受试者利益的其它事项等。

第三十六条伦理委员会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伦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试验完全结束的通

知和试验总结报告后应对试验过程和结果做出评估、写出跟踪检查总结报告后方可终结跟踪检查。

第九章伦理委员会审查文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伦理委员会所有审查文件均应注明日期,并依据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成卷、及时归档。应制定接触和调阅各种不同文件、档案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归档的卷宗至少应包括以下文件:(一)伦理委员会的会议日程;

(二)伦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三)申请人提交的审查材料;

(四)伦理委员会审查结论及伦理审查通知(批件);

(五)伦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就申请、审查和跟踪审查问题的往来信件;

(六)跟踪审查期间的相关文件及收到的所有书面材料;

(七)试验完成、暂停或提前终止的通知;

(八)试验的最后总结或报告;

(九)跟踪检查总结报告。

第十章伦理委员会的自我教育和对外教育

第四十条伦理委员会应加强自我教育培训的计划与管理,应采取各种方式接受医学伦理审查的培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伦理审查学术交流,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伦理审查能力。

第四十一条伦理委员会有义务向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人员进行医学伦理审查的宣传,通过下发文件、会议、网络等方式让相关人员了解凡进行与人体有关的药物临床试验都必须进行伦理审查。伦理委员会应对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人员提供系统的伦理教育和培训;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可采取定期和非定期的咨询座谈会、发放学习材料、举办讲座或案例讨论会、组织旁听伦理审查会议,直至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章伦理委员会的自我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加强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通过自身评价和外部评估不断完善自我管理,保证对自身的运行实施有效的监督。

伦理委员会应按照制定的各项标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或要求及时对照检查自身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应对其成员的职业道德、伦理审查能力、遵守伦理委员会章程和相关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

伦理委员会应主动听取、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也可邀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伦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查和评价,同时接受受试者、发起和筹备组建伦理委员会的机构与人员以及媒体的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伦理委员会之间可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合作机制,以促进伦理审查能力的提高。

第四十五条本指导原则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伦理委员会,应当自本指导原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参照本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完善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指导原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 注释版

附件 填写说明:在如下填写说明中: 蓝色字体为说明性文字,作为自查过程的参考; 凡发现不符合条目中要求的情况,须将每个问题详细描述在各个条目下方。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 序号现场核查要点 一、Ⅱ、Ⅲ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等效性(BE)/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疫苗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通用内容 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 1.1* 临床试验单位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与合规性: 1.1.1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院内进行(含 具有一次性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批件),落实临床试验条件是 否支持试验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 查看CFDA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或公告,以确认该试验进行时机构具备资格,确认资 质认定证书包含该试验的专业。 1.1.2具有合法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核对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核对所列试验与实际试验方案是否完全一致(包括试验药物的剂型、 剂量等);批件中特别提出的建议是否有在方案体现等。 1.1.3核对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 临床试验批件》时间相符性。 核对CFDA批件日期和中心启动(SIV)日期,SIV时间需在CFDA批件日期之后; 1.2 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及完整性: 1.2.1有出席伦理审查会议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 签到表可以通过查看伦理批件确认,核查签到表人数及组成是否符合GCP要求。 由于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属于伦理委员会内部文件并且可能不一定提供给监查员查看,因此 须向机构或伦理负责人员确认委员讨论原始记录是否存档,然后备注:“经与xx(职位,如 机构秘书)确认,委员讨论的原始记录为伦理委员会内部文件,已按规定保存完整。”如可 能,请提供存档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且与伦理审批件一致。 查看伦理委员会批件,其中须包含委员最终投票结论(表决意见)和审查结论;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4) 第一节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 (4) 第二节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 (5) 第三节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5) 第三章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6) 第一节新药、生物制品生产现场检查 (6) 第二节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生产现场检查 (7) 第三节仿制药生产现场检查 (8) 第四节补充申请生产现场检查 (8) 第五章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要求 (9) 第六章核查人员管理 (10) 第七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过程。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 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三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常规和有因。有因核查主要是指针对下列情形进行的现场核查: (一)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组织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组织进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对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涉及药品注册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SO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SOP Ⅰ. 目的:为使药物临床试验质量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保证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保障受试者的安全、权益。 Ⅱ. 范围:适用于本机构所有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 Ⅲ. 规程: 1. 本单位为组长单位时建议质控人员参加研究者会议,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以及CRF表设计等提出意见。 2. 质控人员对在研项目至少在第一例受试者入组后、以及研究结束资料归档前进行两次质控。试验中期质控(大约入组50%计划例数或项目进行一年后)进行一次质控。 3. 质控组长安排质控人员质控计划和项目。 4. 检查前由质控人员通知研究者做好检查前准备,准备资料包括研究者手册、原始病历、知情同意书、CRF表(电子版应确保能够联网检查)等。项目的CRC应该积极协助质控部们工作,提供安静、足够的工作空间。 5. 质控员对CRF表进行抽查,比例不少于10-20%,检查例数不少于5例,如在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则增加检查例数,并注意取证。 6. 质控员按照质控检查表进行检查并填写质控检查表。检查内容详见质控检查表(见附件1)。 7. 质控员将质控检查表交与研究者并要求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或整改,质控检查表及反馈意见副本由质控组长保存,详见附件2、3。 8. 质控员参加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质量与进度分析汇报会”,质控人员汇报项目质控结果。 9. 如日常工作中发现某些项目存在较严重问题,包括对投诉、严重不良事件调查、不规范行为等,可由机构办公室组织由专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质控员组成的“有因检查小组”对项目进行有因检查。 10. 质控员将对既往检查中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追踪。 11. PI对研究质量负主要责任。PI应该在项目入组第一例患者时、项目进展中期及项目结题前监督项目质量控制医生按照《项目研究自查表》(见附件4)完成质控检查,PI要对项目质量进行抽查考核。项目组应该积极协助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项目质量控制。机构质控员根据整改结果完成《质控情况总结表》(见附件5)。 12. 项目结束时,项目质控员和专业组质控员按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项

GCP检查要点

药物GCP检查要点 药物GCP检查包括四个部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检查、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检查、新申请专业检查和原批准的专业复查。 (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检查要点 1 是否设立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 2 机构设置是否合理 3 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机构办公室主任的学历、职称、临床试验技术和GCP培训情况,是否参加过新药临床试验,发表过相关文章 4 检查机构秘书情况 5 检查机构办公室设施 6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试验药物是否专人管理,药物储存条件,试验用药物的接受、领用、回收记录情况 7 检查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制度、设计规范和SOP:数量、内容 8 资料管理:专人管理、独立资料室 (二)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检查要点 众所周知,新药的I期临床试验是初次进入人体的研究,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并对试验设计、分析技术及研究基础有较严格的要求。因此,对申报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资格应具备如下基本的软硬件和管理制度:一,必须具有I期临床试验病房和生物样本分析检测的基础设施;二,拥有一支领会GCP精神、掌握I期临床试验研究技术规范的分析人员和临床医师的专业队伍;三,建立适应研究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因此,围绕上述三要素,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资格认定的现场检查要点如下: 1 I期临床试验病房和生物样本分析检测的基础设施 1.1 检查I期临床试验病房: 1.1.1 I期临床试验病房是否有常规的医疗设备; 1.1.2 I期临床试验床位数8张以上; 1.1.3必要的抢救设备(心电图机、呼吸机、除颤器等); 1.1.4 I期临床试验受试者活动和休息场所。

1.2 检查分析检测的基本的设施设备 是否有高效液相色谱仪及配套检测仪器、高速低温离心机、精密电子天平、制备样品的专用工作台及通风设备、规格齐全的微量加样器、低温冰箱。若要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试验,是否备有质谱仪(非必需)。 1.3 必须具备I期临床试验所需数据分析处理软件 2 检查I期临床试验研究分析人员和临床医师人员,是否有从事I期临床试验研究的研究基础。 2.1 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负责人应熟悉I期临床试验研究技术规范,并考核其掌握程度。负责人应具有完整设计和组织实施I期临床试验(人体耐受性试验、人体药代及生物等效性)的经历,是否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了相关论文。 2.2 参与I期临床试验的临床医师应相对固定,且要求熟悉I期临床试验研究技术规范,如人体耐受性试验的设计等,应考核其理解技术规范的程度。临床医师至有1-2次完整参与I期临床试验的经历并发表了相关的论文。 2.3 生物样本分析人员应对本研究室的分析仪器较熟悉,具有较熟练的分析技能,考核其对分析仪器的了解程度及测试的基本技能。主要的分析人员至少有1-2次完整参与生物样本测试工作并发表了相关的论文。 2.4 是否有一定统计基础的数据分析处理软件的操作人员。该人员是否有 1-2次完整参与新药I期临床试验的数理分析经历。 3 是否建立了适应研究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3.1 是否建立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中规定的所有相关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检查其可操作性。 3.2 考核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临床医师、分析人员等人员对GCP知识、技术规范的掌握程度,动态地考核实验室人员对本室建立的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4 检查知情同意书 4.1知情同意的签署者应是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可向受试者电话核实;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CFDI 基于审评需要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1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监管 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物临床试验的前、中、后期都进行严格监管。临床试验前,对临床试验单位实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确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具备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临床试验过程中,对临床试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药物临床试验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临床试验过程规范,受试者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临床试验结束后,对所受理品种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注册现场核查,确保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根据需要,还会分别在临床试验的前、中、后阶段,针对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需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等进行有因检查。 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仅检查临床试验机构和专业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人员资质与能力外,其他形式的监管均结合或通过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开展,均离不开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核查,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侧重点反映了临床试验监管的不同目的。 2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类型 药物临床试验环节较多,涉及临床试验各方的参与和管理,临床试验数据复杂,其数据类型主要分为2类。一类临床试验数据是来源于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受试者,需要录入数据库,通过对这些数据统计分析,能评价试验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如受试者筛选、入选与排除标准、受试者治疗、访视、实验室检查和不良事件等数据。这类数据既能反映受试者保护和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也会直接影响试验药物有效性、安全性的客观评价,进而影响试验药物的审评审批。 另一类临床试验数据是来源于临床试验各方对临床试验的管理,不需录入数据库,对试验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不构成直接影响,但能反映受试者保护和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如病例研究报告表(CRF)填写与修订、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临床试验机构及专业对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申办方对临床试验的监查和稽查等。 3 基于审评需要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药物临床试验的目标是确认试验药物的风险/受益比可接受、用法与用量安全有效,并确定试验药物的适用人群及适应证。研究者是临床试验的实施者,负责评价临床试验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受试人群的选择和治疗是否合适,研究者或受试者本人的评价是否准确、客观,均会直接影响临床试验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理论上应对所有数据都进行核查,但监管部门受其监管资源所限,数据核查不可能面面俱到,应根据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目的来确定核查重点。临床试验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是支持药品上市的重要依据,也是药品审评审批的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3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 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等临床研究数据开展核查,确认其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组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抽查;负责对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临床试验数据问题开展有因核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核查。 三、程序 (一)国内仿制药品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一般在形式审查后30日内组织临床试验数据核查。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附1)制定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 - 1 -

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附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附3)。 3.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核查中心依据各省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进展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口仿制药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补充申请资料进行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将资料送核查中心。 2.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内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中心一般在收到资料后30日内组织核查。 核查中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报表》制定现场核查方案,选派核查组。核查组一般由2~4名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按照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报告》。 3. 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仿制药品的国外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心依据申报情况,定期制定抽查计划,开展境外现场核查工作。 4.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将核查结果转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四、基本要求 (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 所有的试验方案及其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核后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在得到受试者候选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开始试验。 (二)确保评价产品的一致性 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应与拟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一致的生产条件、生产批量、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来源和生产设备。涉及变更的,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持一致。 (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临床试验开展的合规性

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流程

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流程 一、现场核查前~ 1、申请流程 申办方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 向当地省局报送申请药品生产的申报资料→ 省局出具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 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申办方通知CRO → CRO通知研究中心。 2、相关准备 1)项目经理在结题提交资料给申办方后,要提醒申办方提交申请注册,第一时间通知CRO。项目经理需要对申办方时常跟进。 2)收到申办方的注册申请信息后,预判可能会被核查的重点医院:组长单位必查;与组长单位在同一城市的中心、受试者入组例数多的中心、交通方便、旅游城市的中心被抽到的概率很高。监查员和项目经理需及时对研究资料进行自查,以查阅可能的存在漏洞并对漏洞进行及时处理。 3)待接收到药监局的核查通知后,应第一时间通知被查中心的机构和主要研究者核查时间,并告知研究者腾出相应时间以便解答核查人员问题,并把可能会问到的问题及答案、方案等资料交予他,让其提前准备学习。并对自查发现问题与研究者进行沟通,让研究者做到心中有数(因为现场核查,有的核查人员只对研究者进行提问,研究者对问题进行解释)能解决的漏洞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漏洞需跟研究者沟通如何去进行解释。不要抱侥幸心理,即使本次核查过了,以后3年一次的机构复审一样可能抽到你的项目,所以结题时尽量做到不留任何死角。4)跟机构协商让其根据核查人员的数量准备房间,并对核查现场进行布置:研究资料要分类进行摆放;水果、矿泉水、咖啡、茶叶、纸杯、纸盘、A4空白纸、不带logo的信封,各色笔、笔记本电脑、优盘等。 二、现场核查中~ 1、接待:跟医院协商好接待事宜,大概行程安排,核查当天人员分工(一般核查老师不接 受公司人员接待,机构需派一人核查当天全程协助)。机构人员负责专家的接送、办理入住等工作,但专车一般由申办方/CRO负责提供。Ps:核查组成员数:组长+组员2人或者2 人以上(住宿费一般由组长负责结算,医院要根据专家老师的住宿标准联系酒店,要含早餐)。如果是国家局组织的核查,被核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FDA应选派一名药品监 督管理员作为观察员协助核查。 2、准备:把试验资料全部放于桌面上按类摆放好,矿泉水、洗好的水果摆放好,笔、空白 纸(用于专家草稿)按座位摆放好。专家入座,询问专家喝茶水还是咖啡,并进行准备。3、核查。

临床试验GCP汇总情况

第九章 一、数据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答: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的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查。 二、什么叫盲态审核? 答:盲态审核(blind review)是指在最后一份病例报告表输入数据库后,第一次揭盲之前对数据保持盲态的预分析审核,以便对统计分析计划作最后的决定。 三、什么叫质疑表?由谁传送?能不能通过电话传达质疑表的内容? 答:质疑表(query list,query form)是数据管理员再次检查病例报告表发现任何问题后,及时通知检查员,要求研究者作出回答的文件。检查员、研究者、数据管理员之间的各种疑问及解答的交换都由质疑表完成。质疑表应保存备查。质疑表必须由检查员亲自传送给研究者,不能通过电话传达。 四、什么叫结果锁定? 答:结果锁定指在盲态审核认为所建立的数据库正确无误后,由主要研究者、药物注册申请人、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和保存盲底的有关人员对数据库进行锁定。此后,对数据库的任何改动只有在以上几方人员同意(可书面形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五、临床试验统计分析中常用那两种分析方法? 答:1.PP分析(合格病例分析)对完成治疗方案,且依从性好的病例分析。 2.ITT分析(意向性分析)对所有的病例进行分析,包括合格、脱落,出现不良反应的病例的分析。 六、什么是ITT?什么是FAS? 答:ITT是Intention-To=Treat的缩写,即意向性。指所有经随机化分组,分配了随机号的全部病例,也称为愿意治疗人群。意向性分析时其中未能观察到全部治疗过程的病例资料,用最后一次观察数据接转到试验最终结果,对疗效和不良事件发生二进行意向性分析。ITT的误差较大。 FAS是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指尽可能接近符合ITT原则的理想的受试者人群。它应包括几乎所有的随机化后的受试者。只有在导入期中被排除而未入组或者入组后没有任何的随访数据才能从FAS人群中排除。即只要服用了一次药,做了一次有效检测的受试者都应入FAS。 七、什么是PP? 答:PP是Pet-Protocol的缩写,即符合方案集。指所有符合试验方案、依从性好(如接受治疗、主要指标可以测定等)、试验期间未服禁止用药、完成CRF规定填写内容的病例,对其疗效统计分析。 八、ITT和PP有何关系? 答:在确证性试验中,对药物的有效性评价时,宜同时用ITT和PP进行统计分析。当以上两种数据集的分析结论一致时,可以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阶段性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阶段性报告 (2015年7月-2017年6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于2015年7月发布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两年来,在总局的坚强领导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不断提升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共派出185个检查组对313个药品注册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圆满完成了总局确定的阶段性目标。 一、公告发布情况 自2015年7月22日起,总局发布了27个公告,指导并通报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见表1)。 表1.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相关公告

二、品种填报及撤回情况 截止到2017年6月底,总局共发布7期公告,决定对2033个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其中,申请人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1316个,占64.7%;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等不需要核查的注册申请258个,占12.7% (见表2)。 表2.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品种情况

三、核查工作进度 截止到2017年6月底,核查中心共派出检查组185个,组织检查员1635人次,对313个(见表3)已提交自查资料的药品注册申请进行了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其中新药注册申请94个,仿制药注册申请37个,进口药注册申请182个。核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763家次,生物样本分析单位121家次,分布于全国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表3.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进度 四、核查结果处理情况 在已核查的313个药品注册申请中,有38个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数据涉嫌数据造假,其中新药注册申请16个,仿制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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