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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卫生防护距离health protection zone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氯碱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如表1所示。

3.2 氯碱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以尽量减少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

1.1 恶臭 恶臭污染物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本项目恶臭主要来源于兔舍及堆粪池。根据本项目特点,恶臭源在场区分布面较广,以低矮面源形式排放,属无组织排放。根据对同规模养殖场场界恶臭浓度的监测,本项目养殖场恶臭中臭气场界浓度小于70,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中NH3、H2S的场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新扩改建排放标准要求。 依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 -91)中的规定,对无组织排放源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为: 式中:C 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确定,v=2.1m/s,L≤ 1000m,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型为Ⅲ类,取值A=350,B=0.021,C=1.85,D=0.84。 Q c: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本项目恶臭污染源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数见表14。 表 14 本项目恶臭污染源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数一览表 经计算,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并呈面源无组织排放恶臭中NH3和H2S的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m,同时考虑《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的相关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的要求,因此确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另据调查,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

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如下: 计算公式: Q c 1 ——— = ——(BL C+0.25r2)0.05L D C m A 式中:C 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下表查取。 Qc——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1。 表8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I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二。 II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III类: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Qc取同类企业中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当计算的L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宽的一级。 级差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 本评价以H2S为预测因子,计算出净水厂H2S: Qc为0.003kg/h。 高要市近五年平均风速为2.1m/s,且H2S需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则计算系数A取470,B取0.021,C取1.85,D取0.84,计算出L 29m。再根据级差规定,评价确定新桥镇净水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m,因此该净水厂周围50m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等敏感点。另外,净水厂现状周围50m 内无环境敏感点,故该净水厂的建设对项目区的空气环境影响不明显。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0—2000)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2—2000)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GB18074—2000)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_汽车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5.1—2012) 非金属矿物_水泥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1—2012) 非金属矿物_石灰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2012)

非金属矿物_石棉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3-2012) 非金属矿物_石墨碳素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4-2012) 农副食品加工_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8.1—2012) 屠宰及肉类(畜类)加工生产企业 屠宰及肉类(禽类)加工生产企业

动物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9—2012)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0—2000)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_皮革鞣制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2.1—201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9175-88) 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7222-2012)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2011) 造纸及纸制品业_纸浆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1—2012)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7—8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89)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GB11660—89)

(完整版)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区别及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大气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区别 一、两者之间的共同点 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另一种是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它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提出来的,名称比“卫生防护距离”更客观些。 虽然两者名称有所差异,但无论哪种距离,都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二、主要不同之处 目前,有GB号的各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基本是这样定义的: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通过计算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从上述可知,有GB号的各种卫生防护距离是以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为起点算起的,而大气导则是以厂界为起点算起的。 三、应用的原则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确定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GB号);一种是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公式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是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提供的公式进行计算。 1、有GB号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优先执行。 2、对于大气无组织污染源而言,无GB号可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来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公式进行计算就可。 3、有的地区,在计算防护距离时,需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同时计算,然后取最大值,也没有问题。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9720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Sanitary protection distance standard for oil refinery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总则 1.1为防止炼油厂产生的有害因素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炼油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炼油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炼油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1.3炼油厂应采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污染控制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 1.4炼油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

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2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2.1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工厂规模、原油性质、所在地区气象条件按表1执行。 表1炼油厂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2.2卫生防护距离系指工艺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装置、罐区及装卸油设施的边界线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2.3个别装置需独立布置在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外时,其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可按表2执行。 表2独立设置装置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3监督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更新、邵强、闫鸿炳。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表根据GBll654,11666—89及GBl8068,18082—2000整理,“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 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企业类别标准号 ,2 2,4 ,4 硫酸盐造纸厂 1000m 800m 600m GB 11654—89 氯丁橡胶厂 2000m 1600m 1200m GB 11655—89 黄磷厂 1000m 800m 600m GB 11656—89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 1000m 800m 600m GB 11657—89 生产规模,10000t,a 1000m 800m 600m 聚氯乙烯树脂厂 GB 11658—89 生产规模?10000t,a 1200m 1000m 800m 生产规模,100000KVA 600m 400m 300m 铅蓄电池厂 GB 11659—89 生产规模?100000KVA 800m 500m 400m 炼铁厂 1400m 1200m 1000m GB 11660—89 焦化厂 1400m 1000m 800m GB 11661—89 烧结厂 600m 500m 400m GB 11662—89 硫酸厂 600m 600m 400m GB 11663—89 钙镁磷肥厂 1000m 800m 600m GB 11664—89 普通过磷酸钙厂 800m 600m 600m GB 11665—89 合成氨万吨率,2.5 1200m 800m 600m 小型氮肥厂 GB 11666—89 合成氨万吨率?2.5 1600m 1000m 800m 生产规模,50万吨,a 500m 400m 300m 水泥厂 GB 18068—2000 生产规模?50万吨,a 600m 500m 400m 硫化碱厂 600m 500m 400m GB 18069—2000

各种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

一、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 准 1 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也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容 3.1氯碱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3.2氯碱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二、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 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硫化碱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硫化碱厂及现有硫化碱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硫化碱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容 3.1硫化碱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 三、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漆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油漆厂及现有油漆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油漆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截止2013.8)

现行有效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截至2013年8月) 1. 《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9175-88) 2.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0-1989) 3.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1989) 4.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7-1989) 5.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未界定的装置按150米要求) 6.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2000) 7.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 8.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0-2000) 9.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0-2000) 10.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4-2000) 11.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2-2000) 1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2000) 13.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11) 14. 《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GB/T 17222-2012) 15. 《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GB11661-2012) 16. 《烧结业卫生防护距离》(GB11662-2012) 17. 《动物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GB 18079-2012) 1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18068.1-2012) 1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2部分:石灰制造业》(GB18068.2-2012) 2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3部分:石棉制品业》(GB18068.3-2012) 2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4部分:石墨碳素制品业》(GB18068.4-2012) 22.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烧碱制造业》(GB18071.1-2012) 23.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3部分:硫酸制造业》(GB18071.3-2012) 24.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6部分:硫化碱制造业》(GB18071.6-2012)

卫生防护距离分级及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 (一)化学生产 第一级1000米 1、酸、硝酸的生产(参见标准29) 2、氮(固定氮)及氮肥的生产 3、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钠、氯气的生产(参见标准1) 4、氢氟酸、冰晶石及氟化物的生产 5、碳化钙的生产 6、有机磷、有机氯、有机砷等农药的生产 7、设有二硫化碳车间的粘胶纤维及黄药的生产 8、二硫化炭的生产 9、四乙基铅的生产 10、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 11、溴素的生产 12、碳黑的生产 13、苯系萘、醚系、蒽系染料中间体的生产 14、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次甲基三硝基胺、四硝基甲基胺、及硝基棉 等炸药的生产 15、有机氟的生产 16、煤化学产品(苯、甲苯、二甲苯、酚、甲酚、萘酚、蒽菲、丫啶、咔 唑及焦油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7) 17、炼油厂(参见标准19) 18、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时产量超过50000立 方米的生产(参见标准18) 19、磷的生产(参见标准22)

20、合成脂肪酸的生产 21、合成纤维单体(乙烯醇、己苯酰胺、氯乙烯、丙烯睛等)的生产 22、合成塑料(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稀等)的生产(参见 标准24) 23、合成纤维腈纶的生产 24、硫化染料的生产 25、工业用硬化油的生产 第二级500米 26、合成洗涤剂的生产 27、合成橡胶的生产 28、天然气加工的生产 29、三氧化铬及铬酸盐的生产 30、偶氮染料的生产 31、化学合成药品的生产 32、用发酵法制造抗菌素的生产 33、有机试剂的生产 34、脏器制剂的生产 35、除草剂农药的生产 36、有机锡的生产 37、氨法制碱的生产 38、糖精、香料精的生产 39、合成甘油的生产 40、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为25000~ 50000立方米的生产 41、氢氰酸及其盐类的生产

第十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第 10 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10.1 防护距离确定总体原则与评价标准体系构成 10.1.1 防护距离确定应遵循的总体原则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项目选址、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排放形式较为分散、排放高度较低低,污染物未经充分扩散稀释就进入地面呼吸带,即使排放量不大,在近距离内也可能会形成严重的局地污染,因此无组织排放对源附近区域的环境影响往往比有组织排放点源更强。从环境空气质量的角度来说,防护距离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提供一段扩散稀释距离,使之到达居住区最近边界时,有害污染物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限值,不致于影响长期居住区人群的身体健康。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结果是否客观科学,取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参数的确定是否客观真实。综合前面论述的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技术方法和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对防护距离的评价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汇总如下。 (1)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根本原则 在项目设计、建设及环境评价过程中,必须根据项目特点和GB16297的规定,结合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提出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尽量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处理后改为有组织排放。即防护距离的设置只是一种管理与评价手段,加强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排放才是根本和最终目标。 (2)科学、客观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参数的原则 无组织排放源强的确定要科学、客观,参数要收集全,不能随意类比、计算。应详细列表、绘图给出无组织排放各污染源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占地面积、长度、宽度、排放高度、源距厂界距离、排放量与排放浓度、在总平面图中的布局、与近距离敏感目标的精确距离等。 (3)无组织排放污染影响保守评价原则 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的“无组织源”,应当是正常工况下包括了体源、线源、低矮点源均简化为带有一定高度的面源的所有无组织排放源。 (4)必须落实可行解决方案的原则 应根据大气环境影响浓度预测结果、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结果,评价项目选址及总图布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给出优化调整的建议及方案。在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5)计算确定、标准确定与文件规范规定区别执行的原则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是两个概念,前者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管理规定并应按导则HJ2.2规定执行,后者属于卫生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应按国家颁布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 对已发布的环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如环发〔2008〕82号文中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明确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m(该文件规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应自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与卫生防护距离类似)”。 对未发布环境防护距离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照HJ2.2和环函〔2009〕224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的要求执行:“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执行说明

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执行要求的说明(2009-03-24 21:36:54) 分类:蓝魔之旅 标签:大气导则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 离说明杂谈 2008年下半年,在最后几次导则汇报与讨论会上,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的领导提出要加入环境防护距离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定义。虽然到现在为止,导则-总纲的正式版还没推出,这次修订版大气导则中率先提出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管理要求。 提出和规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用意很明显,就是建立环保系统内的管理要求,以取代原有卫生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虽然这次定义和原来卫生防护距离很接近,包括对源的处理方法和管理要求,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这些也是最近被咨询的比较多的地方: 1、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直接采用修订版大气导则的推荐模式进行计算即可。不需要考虑原来所涉及的提级、叠加周围点源的综合影响,也不考虑污染物的毒性。 2、注意这次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届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注意最终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原来习惯定义的场界外多少多少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是不太科学的。 关于两个防护距离的执行,注意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不必再采用原有91年的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进行计算。直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即可。 3、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 4、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 最后转一个人的询问邮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

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清单 标准名称标准号实施日期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2000 2001-01-01 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9-2000 2001-01-01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0-2000 2001-01-01 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1-2000 2001-01-01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2-2000 2001-01-01 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3-2000 2001-01-01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4-2000 2001-01-01 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5-2000 2001-01-01 石灰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6-2000 2001-01-01 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7-2000 2001-01-01 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8-2000 2001-01-01 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9-2000 2001-01-01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0-2000 2001-01-01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 2001-01-01 皮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2-2000 2001-01-01 硫酸盐造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4-89 1990-06-01 氯丁橡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5-89 1990-06-01 黄磷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6-89 1990-06-01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7-89 1990-06-01 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8-89 1990-06-01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89 1990-06-01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0-89 1990-06-01 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1-89 1990-06-01 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2-89 1990-06-01 硫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3-89 1990-06-01 钙镁磷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4-89 1990-06-01 普通过磷酸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5-89 1990-06-01 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6-1989 1990-06-01 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7222-1998 1998-10-01 GB 18083-2000 2001-01-01 以噪声为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标准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8195-87 1988-06-01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1999-09-01

GB18083-2000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industria1 enterprises by noise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 最小距离。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系指气型污染很轻,而噪声污染因素突出,在正常工况条件下气型污染范围小于噪声污染范围的工业企业。 3 标准内容 3.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 1 所示。 3.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 设计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一85)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尽量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3.3 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3.4 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1 米处的平均声压级[dB (A)]。 表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

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224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 0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防护距离标准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执行要求的说明 2008年下半年,在最后几次导则汇报与讨论会上,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的领导提出要加入环境防护距离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定义。虽然到现在为止,导则总纲的正式版还没推出,这次修订版大气导则中率先提出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管理要求。 提出和规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用意很明显,就是建立环保系统内的管理要求,以取代原有卫生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虽然这次定义和原来卫生防护距离很接近,包括对源的处理方法和管理要求,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这些也是最近被咨询的比较多的地方: 1、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直接采用修订版大气导则的推荐模式进行计算即可。不需要考虑原来所涉及的提级、叠加周围点源的综合影响,也不考虑污染物的毒性。 2、注意这次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届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注意最终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原来习惯定义的场界外多少多少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是不太科学的。 关于两个防护距离的执行,注意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不必再采用原有91年的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进行计算。直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即可。 3、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 4、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 最后转一个人的询问邮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大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 我的答复是,对于这些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文件,仍应注意执行。同时,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从文字要求理解,该通知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

有关卫生防护距离

改扩建项目的大气污染物环境影响 本废水处理站建成后,运行过程将排放一定的恶臭污染物(H 2S 、NH 3和臭气等),主要产生部位为格栅渠、调节池、厌氧池、好氧池以及污泥浓缩脱水处理区及堆放场等。废水处理站的恶臭指标H 2S 源强为0.004kg/h ,NH 3源强为0.053kg/h 。 根据本项目特点,恶臭产生源在场区分布面较广,并以低矮面源形式排放,属无组织排放,必须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卫生防护距离 计算模式采用的模式参照GB/T3840-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具体的计算数学公式如下: ()D C m c L r BL A C Q 5.02 25.01+= 式中: C m ??标准浓度限值(mg/Nm 3); Q c ??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L ??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浓度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 A 、 B 、 C 、 D ??防护距离计算系数,见GB/T3840-91之附表。 按照(GB/T3840-91)规定,按Qc/Cm 最大值计算等效面积: 5.0??? ??=πS r ,S 为废水处理系统构筑物占地面积,本项目取1600m 2; 公式中A 、B 、C 、D 的计算参数按韶关市的气象条件选取如下: A=400 B=0.01 C=1.85 D=0.78 按卫生防护距离管理要求,建议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 。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示意图见图x 。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办公楼、医院和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图x 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示意图 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污染源与居住区之间设置的环境防护区域。其取值方法为:(离面源中心)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最小距离(m)。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要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模型为SCREEN3模型。其中计算选项要求如下: 下垫面——复杂地形;测风高度=10m;气象筛选=自动筛选,考虑所有气象组合。计算点范围为离源中心10m到1000m,在100m内间隔采用10m,100m 以上采用50m,计算点相对源基底高均为0。面源无组织排放源长度及宽度分别取40m和40m,有效高度取2m。

GB18072-2000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72-2000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工业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卫生工程的综合性标准,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工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致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本标准针对各类有害因素的特点,找出有害因素的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待征,再根据最佳实用技术原则,即按照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可以达到的治理措施和维持管理措施,确定工业企业容许排放强度,最后选择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相应的参数,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宜昌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玉鑫、邵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072-2000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Hea1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plastics plant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新建塑料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塑料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塑料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卫生防护距离 health protection zone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规定如表1所示。 表1 3.2塑料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04-01批准 2001-01-01实施

各种工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各种工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一、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 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也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3.2 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二、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硫化碱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硫化碱厂及现有硫化碱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硫化碱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三、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漆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油漆厂及现有油漆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油漆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3.2 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四、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新建塑料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塑料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塑料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各种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

精心整理一、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也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3 3.1 3.2 1 自治区 2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三、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漆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油漆厂及现有油漆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油漆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33.1 3.21应根 2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3.2塑料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五、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炭素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炭素厂及现有炭素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炭素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炭素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距离。 3 3.1 3.2 1 2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 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D C L .0 r /+ = 25 /1 BL A Cm Qc50.02 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 (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Q c取同类企业中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当按式计算的L 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宽的一级。 三、有关名词解释及说明 ⑴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或通过低于15m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2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3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4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5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6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7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8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9石灰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0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1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2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3繅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4火葬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5制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6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7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8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17222-1998 19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8195-97 20硫酸盐造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4-89 21氯丁橡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5-89 22黄磷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6-89 23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7-89 24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8-89 25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89 26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0-89 27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1-89 28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2-89 29硫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3-89 30钙镁磷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4-89 31普通过磷酸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5-89 32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6-89 33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本文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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