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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回收之计划结算方式探讨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科研

2015年14期 237

电费回收之计划结算方式探讨

杨 英

滨州供电公司,山东 滨州 256600

摘要:电费回收多年来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不管是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半市场经济年代以及目前较规范的市场经济情况下,拖欠电费是屡见不鲜。尤其是上世纪末电费拖欠达到惊人地步,曾拖累东北一家地区级供电企业无法运转被迫宣布破产,可谓闻所未闻。

关键词:计划结算电费;结算方式;电费回收;电费拖欠原因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780(2015)14-0237-02

导言

针对拖欠电费问题,各供电单位使出浑身解数,想出无数办法,采取各种措施千方百计避免造成电费拖欠或收回拖欠的电费。如安装预付费电能表,分次结算电费,财产抵押,政府担保,收取电费违约金,停电等。但不管采取何种办法,在目前国内形势和供电企业现有实际情况下,都很难做到全部电费100%按时收回。所以如何在目前形势下最大限度的做好电费回收工作,确保完成电费回收指标任务,将拖欠电费事件能防范于未然,是我们要加以研究探讨的重要课题。

根据多年电费回收工作经验来看,目前形势下对客户采取分次结算电费或计划结算的方式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手段。但也有人认为这一方式有违反《电力法》、侵害电力客户权益之嫌,我们对此分析探讨如下:

1 从拖欠电费的主要原因分析计划结算电费的合理性 从拖欠电费的主体来看,虽然所有客户都存在拖欠电费的可能,但工业客户的用电量大,电费数额也大,影响也最大,加之个别客户的主观恶意欠费,是造成欠费的主流客户和主要原因;居民客户也有拖欠电费的现象,但他们更多是由于忘记缴电费而造成欠费,主观恶意的程度小而影响程度相对较小。在此我们重点分析工业客户的欠费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1 客户不遵守民事法律的诚信原则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是造成拖欠电费的主要原因。

诚信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6条是作了明确的规定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很多电力客户却违反此原则,他们利用电力行业的公益性、不能随便停电的弱点,恶意拖欠电费,给供电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按此规定,供电企业对用电人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其欠费2个月之后,否则停电即为违法。而工业客户电费都比较多,如在其欠费2个月之后才采取停电措施,供电企业将有可能承担巨额的电费损失。若通过司法途径去追收这部分电费,因为司法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供电企业往往是赢了官司拿不回钱。因此供电企业只有长期的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千辛万苦地追收电费,还不一定能见成效。更有甚者,一些临时用电、短期用电客户恶意大用特用两个多月电,形成巨额电费后逃之天夭夭,使供电企业根本无从追收欠费,这些问题都严重损害了供电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1.2 很多工业企业不景气,是拖欠电费的重要原因 当前,很多工业企业不景气,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他们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思想,自己没钱付电费倒成了老大,供电企业拿他没办法,干脆拖欠得越多越好。况且一个企业亏损比较严重的时候,国家为了社会稳定,减少企业债务,往往会出面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减少企业损失。由于社会普遍认为供电企业效益好,不在乎一个企业的那点电费,因此 政府就借此要求供电企业充当牺牲者,少收或者不收客户拖欠的电费。类似情况积少成多,供电企业也就面临着严重电费亏空。

根据上述情况,单靠做宣传解释工作和采取传统的收费

方式,显然已无济于事。而只有彻底改革电费收取办法,变“先用电后付费”为“先付费后用电”,采取计划结算电费方式才是解决电费拖欠问题和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的有效途径。

所以针对目前用户拖欠电费的主要原因,实施计划结算电费的方式是完全合理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中公用企业对用户强加不合理条件的范畴。

2 实施计划结算电费方式的合法性

供用电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电力买卖关系,属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这种调整总体上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而“价款和报酬”条款是合同的基本条款,计划结算电费方式的约定恰恰是关于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的约定,是完全合法的。我国《合同法》第182条明确指出:“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而目前国家对电费的支付方式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为合法。鉴于此,计划结算电费方式只要是基于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就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范畴,也符合《合同法》161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因而《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是计划结算电费方式实施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来看,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这就从电力行业法规的角度,确立了把计划结算电费方式作为用电人交付电费方式的约定合法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厅电力函[2002]478号《关于安装负控计量装置供用电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一、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企业后供电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供用电方式。采取此种方式供用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对此方式在合同中有约定即是合法。这些都为计划结算电费方式的实施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政策与法规依据。

有人认为计划结算电费方式违反了我国《电力法》,因为我国《电力法》第33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客户计收电费”。但事实上,计划结算电费方式并不违反《电力法》的这一规定,因为计划结算电费方式并不是一种最终的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是以客户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为依据,通过核算,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最终结算的。所以,这种计划结算电费方式与《电力法》规定的按计量装置的记录收取电费并不矛盾。

3 实施计划结算电费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实施计划结算电费方式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但由于人们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以及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的各项工作必须积极稳妥、小心谨慎,确保运用程序和各项手续合法,如合同约定要详尽、仔细,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3.1 切实强化供用电合同管理 如前所述,《供用电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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