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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民法光盘)

债的保全(民法光盘)
债的保全(民法光盘)

债的保全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的除外。

答案:自己、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负担。

答案:债务人

3.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答案:无偿转让财产

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答案:受让人

单选题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D)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1年、6年

B.2年、6年

C.2年、5年

D.1年、5年

2.在债的保全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A)进行。

A.自己的名义

B.自己的名义或债务人的名义

C.债务人的名义

D.自己的名义和债务人的名义

3.周某向王某借款3000元,到期未偿还,周某除下列权利外别无财产,王某可以代位行使周某的权利是(C)。

A.周某对其儿女的赡养费请求权

B.周某对其单位的养老金请求权

C.周某对第三人已届清偿期合同款的偿还请求权

D.周某被第三人打伤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在撤销之诉中,下列关于债务人与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诉讼地位表述正确的是(B)。

A.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B.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C.债务人与受益人或受让人为共同被告

D.由债权人决定

5.下列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诉讼地位表述正确的是(C)。

A.债务人为被告,次债务人为第三人

B.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C.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D.由债权人选择

6.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最终应当由(C)承担。

A.债权人

B.债务人

C.次债务人

D.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共同

不定项选择题

1.债的保全措施包括(AC)。

A.债权人的代位权

B.债权人的抵押权

C.债权人的撤销权

D.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2.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CD)

A.乙可书面通知甲,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3.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BD)。

A.债权人请求撤销的数额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大致相当

B.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为限

C.撤销权人有权就受让人返还的财产优先受偿

D.撤销权的行使应当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4.下列债权中,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有(ABCD)。

A.基于抚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B.退休金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养老金

5.债权人以对自己造成损害为由,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下列哪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C)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予他人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

6.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BC)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以向甲主张

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7.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他的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林将房屋赠与其弟弟的行为是否有效?(D)

A.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之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判断题

1.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时,并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权利行使代位权。(×)

√ ×

2.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债务人的代理人的代理权。(√)

√ ×

3.债权人撤销权须于审判上行使,因此其为诉讼法上的权利。(×)

√ ×

4.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得对债权人主张。(×)√ ×

5.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简答题:

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曾为一定行为。对于债权成立前,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债权人自不能撤销。(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等。(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这一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和受益人为恶意;若为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2、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

2.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1)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2)对于受益人而言,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3)对于债权人而言,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

论述题:

1、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若债务人对第三人不享有权利,则

不能成立债权人的代位权。同时,债权人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债务人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债权,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虽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但其积极行使权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人有权利能行使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能成立。(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能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于此情况下,债权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2、试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2.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尽管第三人向债务人给付时,若债务人不受领,债权人得代受领,但债权人于受领后,应将其取得的利益归还债务人,债务人也得请求债权人交付其受领的财产。(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系代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的地位不能较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时不利。因此,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于代位权行使前发生的抗辩,均得以之对抗债权人。(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案例分析:

1.吴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约定2000年10月1日偿还,偿还期届至后,吴某无力偿还。李某得知:甲曾经打伤吴某尚欠吴某医药费5000元,乙欠吴某2.5万元且已届清偿期。现吴某并不行使他的权利。问:李某能否向甲、乙主张代位权?

1.(1)李某不能向甲主张代位权。因为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在本案中,吴某对甲的债权是因人身受到伤害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吴某的权利,必须由吴某亲自行使,而不能由李某代位行使;(2)李某可以向乙主张代位权。因为乙欠吴某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且该债权已经到期。

2.甲于2003年7月1日买得一幅名画,8月1日,甲与乙签订合同将画卖给乙,并当场交付。因乙的存折9月1日到期,双方约定,5万元价款于9月1日支付。8月20日,甲得知乙将其全部10万元财产赠与其母。问:(1)甲能否撤销乙的全部赠与?(2)甲向乙母表示撤销乙的赠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甲的撤销权应在什么时间内行使才有效?

2.(1)甲不能撤销乙的全部赠与。因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甲只能在5万元的范围内撤销赠与;(2)甲向乙母所为的撤销的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甲只能请求法院撤销乙和其母之间的赠与行为;(3)甲的撤销权应在2004年8月20日之前行使。因为,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财产保全流程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的相关常识与技巧 一、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如果具备条件,债权人在诉讼案件发生后,应尽量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 二、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财产保全的种类分为哪些

财产保全的种类分为哪些?财产保全的措施是什么!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财产保全的种类分为哪些?财产保全的措施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点财产、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他人处理和移动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动产。 3、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人(包括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都不准动用。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人民法院没有重新办理冻结手续的,原冻结措施视为自动撤销,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冻结的款项。对股权、债券的保全措施也适用冻结。 4、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这是指除上述三项措施以外的其他方法。这是一种弹性规定,实践中这些方法主要包括:①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后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的方法予以保全。②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方式予以保全。③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④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利益,可以限制其支配,

民法--第十二章债的担保与保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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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试卷3A2答案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债权法试题A卷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20分) 1、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义务。 2、给付——是指债权债务指向的对象,或者说是债务人根据债的标的应为行为之抽象。 3、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以拒绝清偿的权利。 4、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5、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 取报酬的合同。 二、单项选择(每小题1分共20分) 1—5:D D C B B 6—10:C B C D B 11—15:C C B A B 16—20:D B C C C 三、多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20分) 1、ABDE 2、ABC 3、ABCDE 4、ABC 5、ABC 6、BDE 7、BCD 8、ABC 9、ACD 10、BCE 四、简答题(共20分)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 得代为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2分)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 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行使,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若不及时行使该债权,则权利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所谓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其权利。所谓不行使,即消极地不作为,是否出于债务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则在所不问。(1分)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若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1分)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 获得清偿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或给债权造成损害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即债权人只要证明两个债权均已到期,且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即可。(1分 (二)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1分)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保全注意事项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zhangyan1985:日期:2012-06-27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如果是房产担保,保全金额高于房屋登记价格的,需要进行评估。而且有些法院对于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申请保全前,最好先打电话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6658557.html, 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 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到期债权也是可以保全的,那么,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 所谓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由于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涉及本案的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超越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权利。 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 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由此

可见,到期应得收益与到期债权一样,均为债权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金钱利益,实践中容易混淆。但两者之间又存在许多不同点: (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利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 (2)法律规定对两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虽然法院对到期应得收益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均采用相同的法律文书形式即裁定,但对两者的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文书种类则有所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 (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法院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的规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民法债法案例选

债法案例: 1、下列债的履行中,属于适当履行的有()。 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万元合伙办了一个玩具厂,不想经营失败,亏损12万元,债权人张某要求甲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甲只承担了属于自己份额的4万元。 B.王某(画家)和某书店签订协议,王某将为该书店作画5幅,不料,王某生病了,遂委托其弟子代为作了5幅画。 C.甲企业应付乙公司货款30万元,由于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遂把30万元的货款交给了清算组。 D.某公司为办理变更登记聘请刘某代为办理,双方约定: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由第三人代刘某办理此事。由于刘某出了车祸,遂委托张某(17岁的大学生)代为办理。 2、2000年1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 问: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 行使该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3、金光公司与时益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油漆买卖合同,约定时益广告公司向金光公司购买特种标号的荧光漆3吨,六种颜色各半吨,共计货款12万元。金光公司于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10天内交货,时益广告公司于交货之日起7天内支付一半货款。剩余货款应当在交货之日起2个月内全部清偿。金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了货物,时益广告公司于交货后第8天支付了6万元货款。第二批货款到期后,时益广告公司以经济暂时困难为由,要求延期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达成一延期付款合同,约定时益广告公司自延期付款合同订立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合同订立后,时益广告公司的经理孙某将公司仅有的两辆轿车无偿转移给由其投资控股的四时公司所有。金光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时益广告公司立即支付货款,时益广告公司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不同意。于是金光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时益广告公司无偿转移其所有的两辆轿车给四时公司的行为,并立即支付货款。问:金光公司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案应如何处理? 4、卫某与A工程公司订立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包工包料给卫某建房5间。施工过程中,因A公司使用了低劣原材料,卫上前干预,A公司遂自行撤离了工地。15天后,卫找到A公司要求继续施工,A公司提出不能按时完工,要求顺延15天。卫知道按照合同时间不可能完工,只好同意顺延15天,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完工后,双方发生争议,卫起诉至法院,请求追究A公司迟延履行15天的责任。A公司答辩称:卫某同意延期,有补充协议为证,双方变更了原合同的履行期,故没有迟延。对卫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5、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1100元,在1995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500吨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立即向原告汇出500吨大米的货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先向第三人通过火车发送了500吨大米。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如果是房产担保,保全金额高于房屋登记价格的,需要进行评估。而且有些法院对于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申请保全前,最好先打电话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

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债权保全担保书范文

债权保全担保书范文 我国目前的债权保全制度除民事责任制度外,还有债权担保制度、债的保全制度以及债权实现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下面OK为大家精心了债权保全担保书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李x,女,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址:株洲市芦淞区桥头xx栋xx号, ___:xxxx。 担保人李x诉李x离婚协议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诉讼中,担保人依法向贵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现担保人用个人名下的房产,为向你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以其享有所有权的长沙市雨花区官塘冲巷xx号桂竹苑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10xxxxx 号)作为担保。 二、如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此致

湖南省汨罗市 ___ 担保人: XXX年月日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民族)___,(出生时 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籍贯)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 被申请人:日,(籍贯)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 ___: ____________ 。申请保全事项: 请求 ___依法对被申请人所属下列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意图转移财产,且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会导致 ___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 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特请求 ___依法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富源县 ___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人, ___号, 自愿以位于 (房产证号: ) 的房产为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 )中所 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担 保。 此致

最高院新规:申请财产保全可向法院申请查询财产

最高院新规:申请财产保全可向法院申请查询财产 最高院于11月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规定同时明确可免于担保的情形,以减轻当事人担保负担、解决保全难等。最高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规范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就《财产保全规定》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会上介绍,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

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财产保全规定》共29个 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以问题为导向,合理调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由于保全仅限制被保全财产的处分,一般不会导致财产灭失,所以,全额担保的数额通常远远高于可能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财 产损失,导致担保要求过高,保全适用比例过低,保全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为此,《财产保全规定》在充分考虑因保全 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为避免担保数额过低,不足以赔偿因保全期间过长、市场发生巨变等增加的可能损失,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以市场需求为参考,适时引入财产保险机制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出

诉讼保全担保申请书

申请人: 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号。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楼别墅一栋(房产证号2 ) 申请理由: 为防止诉讼期间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将该房屋再出售给他人,造成判决得出以后, 无法得到履行。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请求保全的财产线索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 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号。身份证号:。 担保方式: 申请人自愿用以下财产: 1、房产一处:区12号楼5号营业房(房产证号:权证城区字第0 号); 2、奔驰轿车一辆:车牌号: 3、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 4、房产一处:善国路,(房产证号:证城区字第号)。担保物的价值:300 万 担保责任的承担:申请人于讼诉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担保 人应当承担因保全财产所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月日篇二:诉前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年月日, (籍贯),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日,(籍贯),住址;联系电 话:。 申请保全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属下列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 施: ;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意图转移财产,且情况紧 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会导致人民法 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特此申请。 富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诉讼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年月日,(籍贯),住址; 联系电话:。 被担保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年月日,(籍贯),住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自愿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如下财产担保: 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作为被担保人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财产,如被担保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损失,担保人愿以担保财产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月日 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财产权属证件复印件;篇三:诉讼担保申请书模版 诉讼担保申请书 贵院受理公司诉公司安徽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现公司向贵院提出万元诉讼保全申请,为此,我公司同意以提供诉讼担保,并愿意承担因诉讼担保导致的法律后果。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诉讼担保申请人: 2013年月日篇四: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 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篇五:保全担保申请书 保全担保申请书 担保人: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担保事项 担保人以自有提供保全担保。 事实与理由 担保人与被告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且担保人向贵院提出了保全查封申请。现担保人以自提供保全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债权总论练习题(含答案)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 名词解释题: 不当得利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1 000元,约定1个月后偿还。1个月后,乙要求甲返还借款,甲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乙遂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按照约定偿还债务,乙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为()。 A支配权B形成权 C请求权D抗辩权 2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首至3首,每首歌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司考) 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 3下列哪种情形下,会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A甲欠乙1万元赌债 B丙赠与丁500元钱 C戊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向己偿还借款 D下大雨时,庚水塘中养的鱼跳到辛的水塘中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为对世权B债权为对人权 C债权为绝对权D债权为相对权 2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无因管理?() A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 B路遇受伤者,主动送至医院治疗 C将自己的牛误认为他人的牛而进行饲养 D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司乘人员代管旅客货物

简答题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论述题 试论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异同。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从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任何人不得无合法依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一种原因。构成不当得利的主要要件包括:(1)不当得利人受有财产上的利益。(2)受益人因其不当得利的行为,致他人损害或损失。(3)不当得利人的受益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即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者具有合同上的权利。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最典型的如物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与绝对保护相关的请求权。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比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债权为请求权,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此,本题答案为C。 2 答案:B 根据债的主体特征,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中,债权、债务主体都仅为一人。而多数人之债中至少一方为二人以

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

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ד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2.五金、交电、家电、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 五、运输费用负担: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 七、包装费用负担: 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附件: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债的保全题库3-1-8

债的保全题库3-1-8

问题: [多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总价款为1200万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此项合同定金数额,在下列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A、220万元 B.B、200万元 C.C、180万元 D.D、160万元

问题: [多选]保证的消灭有() A.A、主债被确认为无效 B.B、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C.C、保证合同的解除 D.D、保证人不同意为新更换的债务人担保的 E.E、债权人未在保证期内请求保证人清偿的

问题: [多选]甲向乙借款9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满,甲无力偿还,丙代为偿还了该9万元,则丙可以() A.A、请求甲偿还9万元 B.B、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3万元 C.C、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D、先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3万元,不足部分再请求甲偿还 E.E、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3万元,并同时请求甲偿还3万元 (电脑游戏排行榜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6658557.html,/)

问题: [单选]下列有关火焰管三个区段特点的说法中,有误的一项是:() A.位于火焰管内壁与火焰波峰之间的第一区段内,充满了一次新鲜空气和燃料的混合物,它们在此区段逐渐进入着火状态。 B.第二区段为火焰波峰所占的空间范围,又称为燃烧反应区。 C.燃料和空气混合物的温度在第三区段逐渐升高到最高值。 D.由喷油嘴喷射出来的燃料基本上是在第三区段蒸发变成蒸气的。

问题: [填空题]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债的保全和担保)【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1.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虽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但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项: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增加而设的,因而其标的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债务人将来存在的、非财产权均不能为代位权的标的。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所以债务人享有的具有专属性的、不得让与的权利,也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均是不能为代位权标的之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债务人虽对第三人享有财产权利,但其积极行使权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人有权利能行使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能成立。能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若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第三人的权利由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也就不成立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至于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经债权人催告,均在所不问。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因为代位权是以保全债权为目的的,若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无成立代位权的必要。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不为清偿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自可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于此情形下,债权人自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不成立债权人代位权。 2.简述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答: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含义: 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 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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