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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县朝阳煤矿提拔矿长助理带班下井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县朝阳煤矿提拔矿长助理带班下井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行〔2010〕17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县朝阳煤矿(以下简称朝阳煤矿)提拔7名矿长助理顶替矿领导带班下井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明纪律,防止弄虚作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立即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核查组,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经查,朝阳煤矿存在提拔7名矿长助理顶替矿领导带班下井的问题。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朝阳煤矿原为广西红茂矿务局所属煤矿,2002年7月,重组为广西环江红山朝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朝阳煤矿。今年9月5日,朝阳煤矿下发《关于农长科等同志的聘任职通知》(朝煤发〔2010〕34号),任命农长科等7人为朝阳煤矿矿长助理。9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会同媒体记者暗访时发现该矿5名矿领导全部在井上,一名矿长助理替代该矿矿长带班下井。核查组查阅了该矿今年7月1日至9月20日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发现该矿矿领导带班下井没有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也没有现场交班记录。朝阳煤矿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依据《国务院通知》,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决定给予朝阳煤矿15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该矿矿长蓝芝华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令朝阳煤矿立即纠正矿长助理顶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错误做法,限期完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严明纪律,切实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正确把握《国务院通知》和《规定》的各项要求

《国务院通知》和《规定》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加强对煤矿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

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和超能力组织生产,特别是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这也是增进煤矿领导与矿工的感情,深入现场、转变作风、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重要举措。当前,一些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实,对《规定》的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存在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学习和宣传贯彻《国务院通知》和《规定》的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或者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各项要求,切实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严明纪律,坚决制止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规定》明确指出煤矿带班人员范围是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其中,煤矿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带班领导必须在井下交接班,并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各煤矿带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带班或少带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下井或提前升井,否则就是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煤矿中层管理人员不得顶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严禁以“矿长助理”、“带班矿长”、“值班矿长”等名义顶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各煤矿企业目前明确的煤矿领导带班人员范围与《规定》要求不符的,要立即按照《规定》予以规范。要在煤矿井口的明显位置公示带班领导姓名,在煤矿的公示栏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认真吸取教训,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朝阳煤矿的教训,防止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各产煤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本辖区煤矿贯彻落实《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以及配套制度措施等情况;各煤矿企业执行《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做法和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限期予以改正。

四、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执行到位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把检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各类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与考核考评机制,规范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监督检查,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

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各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强化监察执法,把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监察执法计划,严格监察,确保煤矿企业切实把《规定》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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