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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建立合同关系,它是认定合同有效及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根本没有成立,那么确认合同的有效或无效问题就无从谈起,更谈不上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合同依法成立均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第二种观点认为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第三种观点认为只需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笔者认为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二、合同的有效要件

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是已成立的合同能够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

当具备的条件。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对己成立的合同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准,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正面规定,而是通过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未定合同的规定来间接表达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合同从本质上来看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

为,因此,《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对合同的有效具有指导意义。

三、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法律约束力。如前所述,合同成立了并不一定就生效,即使是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定有效条件的合同,如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依法有效成立时并不一定生效,而且依合同自由原则,对于依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在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生效。

(一) 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这类合同在其成立时通常已具备了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但因其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届至,故未生效,于是其条件的成就、期限的届至,就成了其特别生效要件。

(二)需批准登记的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四、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的关系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两者虽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

(二) 合同成立与有效。

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己经存在,行为人从事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他的表示行为”。而合同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着眼于“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

合同成立后产生的拘束力,称为合同的拘束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即受合同约束,非依当事人协商同意或法律许可的原因,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有效后产生合同的效力,依法有效的

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就合同债权对债权人的效力而言,主要有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持力。就合同债权对债务人的效力而言,主要体现在合同债务人必须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有效与生效。

合同的有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有效才可能论及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的有效体现了法律对该合同作出的肯定的价值判断。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开始承担权利义务的时间。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国家意志,合同从成立时起,其内容和形式就决

定该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未生效是指合同义务目前不产生约束力,但随着期限的届临或条件的成就,将来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产生约束力的状态。未生效合同可能因期限的届临、条件的成就或批准登记的取得而生效。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可以存在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二、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

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三、合同成立的作用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合同的订立,也就不会有具体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订约而进行相互协商的全过程,而合同的成立仅是缔约当事人达成合意的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首先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讨论,是因为其对四种效力类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因此我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三、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我认为,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四、无效合同 (一) 无效合同概述。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为:1、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的问题;2、合同无效的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

简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简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并且这些合同都和我们的直接利益息息相关。我们大家都知道,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某些条款然后通过一定的程序签字后,该合同才能够正式生效,也只有生效的合同,我国法律法规才是予以承认并且保护的。周所周知,合同的必要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的人并不知道双方签订的这个合同到底怎样才能够正式生效呢?为了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也为了避免因合同没有生效而产生的一系列麻烦,下面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下到底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内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表示,所谓的合同生效,主要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字认定之后,已经成立的合同,那么这个成立的合同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而且一个合同有没有生效,这是主要是看这个合同有没有符合我国相关合同的法律规定中的有效条件来决定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相关条款,以及有关合同成立中《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可见,在我国符合合同法规定而签订成立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在签订成立后就正式生效了。而且需要注意的就是,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与一个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并没有予以进行严格的区分,因此我们通常情况下把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都是看做一回事。 了解了合同生效的相关概念之后,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在

我国,合同的生效要件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首先,一个合同生效的第一个要件就是这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主要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等的一个主体资格。我们说一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目的和有意识地为了追求某些特定的权利义务而协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合同是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的利益权利的,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能够明辨是非得失。 其次,一个合同生效的第二个要件就是合同的条款必须要意思表示真实。根据我国有关于合同签订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表示,所谓意思表示,主要就是指一个合同中的当事人将自己的一些民事权利和义务具体应该怎么履行、更改或者其他等的意思予以进行明确的表达和表示。我们通常所说的意识表示真实,它是合同有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因为在更多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把自己的主观愿望向外界表达的意思,和他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是一样的,但是也有些情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他自己的真实意思是不相一致的。因此我们必须要求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 最后,一个合同生效的第三个要件就是这个合同中的条款不能够违反法律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一个合同的条款必须合法合理,只有这样的合同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文详细分析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及区别。指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制度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容易混淆,现行的我国《合同法》在专门的二章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做了具体的规定。正确认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标签:合同;合同成立;合同生效;联系;区别 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在《合同法》中的第二章,第三章中都设有专章规定,“好的开始,就是成功的一半”一份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就是交易成功的一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两种不同的制度,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实践中,很容易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混淆,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不同,具有现实意义。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事实状态。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一种评价。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 1、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的成立代表了合同关系的存在,如果合同根本没有成立,那么确认合同的有效与无效问题也就无从谈起。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是一致的 在合同依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是一致的。即合同成立之日,也是合同生效之时。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但是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是不同的。如附条件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条件未成就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3、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积极结果 签约双方的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依法实现,只有合同生效后,合同才能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合同的目的也因此得到很好地实现,这也是双方当事人希望看到并积极争取的结果。所以说,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积极结果。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内容摘要 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的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以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纠纷,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本文首先从合同的成立入手,分析了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合同具备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成立后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将宣告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最佳归宿。 [关键词]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单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立法意旨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这一基本问题作一个大致的分析,以便对之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标准。 一、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分析 (一)保险合同成立及成立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看,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与承保,一般来说,投保是一种要约;承保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承诺。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具备了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解决了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是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表现为投保人主动要求填写投保单,或经保险代理人的要约引诱而填写投保单,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查,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愿意接受投保人

买卖合同有效期怎么写

篇一: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 合同的“有效期限”问题 笔者发现,在许多合同中,包括有关部门公布的范本中,都存在“合同有效期”这一条款,该款规定通常表述为“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者表述为自符合一定条件起至完成某项工作止。从字面上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应为合同在该时间段内有效,之前或者过后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全部条款已经无效。 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法定无效、被撤销以及自然终止三种,其中有效期届满的无效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一类。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过了有效期,就意味着其没有了任何效力,当然,合同法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应失效,但实际上仍然有发挥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诸如保密条款等后续义务的效力、以及事后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效力等,这些实际上与合同有效期的含义形成了一定的冲突。 综上,笔者认为实践当中,许多合同在撰写时将“有效期”改为“合同履行期限”更为准确。篇二:合同有效期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 1、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2、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购房合同有效期 1、购房合同有效期 2、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有多久 3、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期问题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三: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交易,怎么写二手车买卖合同很重要,二手次买卖合同能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一定要注意二手车买卖合同规范性,以下是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可供大家参考: 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目的

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目录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 1.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为的行为…………………………………………… (1) 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有偿行为……………………………………… (2) 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4) 1.无代理权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是否都值得保护? (4) 2.相对人的信赖客观上有无应当信赖的理由?………………………… (4) 3.相信表象的相对人主观上应否不具有过失?………………………… (4)

4.对于善意无过失而信赖表象的人,法律上可提供怎样的保护?…… (5) 5.令本人对相对人负责时,究竟应就何种代理权存在的表象负责?… (5) 6.本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是否以有过失为条件?…………………… (5) 7表见代理的效力如何?………………………………………………… (6) 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 (7) 1、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即第三人,下同)的关系(7) 2..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7) 四.可撤销合同………………………………………………………… (7)

1.《合同法》的规定 (7) 2.《合同法》规定的利弊 (8) 3.关于可撤销行为的性质 (8) 4.关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9)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结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探讨合同行为效力方面的几个特殊问题: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四.可撤销合同。 [关键词] 合同行为效力 《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内容摘要: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有效合同的具体要件没有集中列举,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做出了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对《合同法》是适用的,有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 内容摘要: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合法的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所以,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的研究中,又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今天,我们来探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价值则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 1、合同成立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成立的本质是当事人关于债的关系而表达的意思取得一致,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中得以体现。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了合意。 2、合同的生效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实际上揭示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源,也为我们正确理解合同的效力提供了依据。但是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以后才能生效,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这就要求: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这些都在《民法通则》中得以体现。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联系 何为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什么关系,在合同法上是有争议的。这种争议既源于理论上的主张,又源于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一般地说,在我国的合同法理论上,前几年一般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回事,凡成立的合同都是合法的有效合同,也就是生效的合同。但是,随着人们对合同认识的加深,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为不同概念的主张,越来越

怎样的合同才有效

怎样的合同才有效 怎样的合同才有效?生活中参与劳动、购房、借款等民事行为都要签订合同,合同是签订了就生效吗?什么因素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要求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隐瞒等因素。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合同生效的知识详细介绍。 一、合同效力怎么理解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具体说来,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依《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义务,亦不得滥用权利。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不得为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相违背的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包括法律上的可能和事实上的可能),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的国家强制力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即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但某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有特别规定,要求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须经批准或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依法律规定,须经外贸部门批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或期限届满时发生效力。 三、合同的有效条件 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具备以上有效条件的,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不具备以上有效条件的,其效力即受影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欺诈、胁迫、违背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恶意串通、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 但是,并非不具备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由于现实生活中不具备上述有效条件的合同的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上根据其程度不同,从鼓励合同交易、促进交易的原则出发,将这类合同区分为三种:一是无效合同;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三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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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就生效范文 合同签字就生效吗?可不是哦。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无约定的,成立即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依法成立,是要注意合同生效的条件: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依法成立,有约定,从约定。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3、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需要批准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 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

1、审查合同主体 主体信息尽可能全面详细,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准确,要用全称。 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全称、性别、住址、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业、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详细写明当事人的情况,关系到区分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以及在发生诉讼时判断对方是不是与你签订合同的一方,谁有资格参与到诉讼或纠纷当中。 当事人的地址也要写准确,这关系到发生诉讼时哪个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2、写明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是对合同当事人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期限应该是明确的。 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要准确到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院内,履行方式双方要协商出具体明确的方式。 3、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使守约方的损失减少到最低,所以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看清免责条款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一则典型案例说起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一则典型案例说起[经典案例] 这是一宗近年在保险界影响很大的案例: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一份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照信诚人寿的要求及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远。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投保高达300万元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日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尽兴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险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险单),故拒绝赔偿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照“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法院判决]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天河法院对这宗国内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照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信诚人寿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次日又缴付了首期保险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经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人寿均应按约定履行。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元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这是信诚人寿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定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焦点问题] 1、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empirenews.page--] 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3、缴付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间的关系。[法律评论]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根据民商事法学理论的一般原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本是两个不同而由关系密切的两个法律概念,但对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在实践中有时却分歧很大,本案就是一例。“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一般说,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也就是不断邀约、邀约、再邀约,最后承诺的过程。合同成立的临界点就是承诺生效。承诺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此即《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完结,合同客观上已经存在。“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受其约束。对于绝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但如下三种情况除外:(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该等规定;(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期限。合同生效以合同获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为标志。实践中,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考察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即判断哪些意思表示是邀约或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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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合同才算有效 怎样的合同才有效?生活中参与劳动、购房、借款等民事行为都要签订合同,合同是签订了就生效吗?什么因素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要求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隐瞒等因素。 一、合同效力怎么理解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具体说来,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依《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义务,亦不得滥用权利。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不得为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相违背的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包括法律上的可能和事实上的可能),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的国家强制力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即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但某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有特别规定,要求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须经批准或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依法律规定,须经外贸部门批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或期限届满时发生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近来,随着接触公司的合同机会越来越多,我越发感觉到合同基础知识的重要性,或许写出来是在班门弄斧,但是我还是很乐意将自己的心得体会拿出来和大家共同分享。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我们在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要分辨的重要点。合同成立了,但不一定生效;合同生效了,该合同一定成立。合同当事人所履行的合同是否生效是能否最大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 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是,我觉得应该分两种情况: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方都能生效。如在我们公司很多合同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算成立。第二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间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般而言不生效,也有很多学者把它理解为一种新的要约。但我觉得是一种待定效果:如果要约人仍然愿意接收这个承诺,那么合同则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否认这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以前的要约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 【案例分析】如甲公司在11月10日给乙公司发一份传真:我司有一批毛衣,单价30元\件,若要购买,请于11月20日之前传真我司。11月15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一传真:若单价降至25元\件,我司将购置500件。甲公司没有回应。后11我25日,乙公司又给甲公司发一份传真,表示愿意接受甲公司的传真内容。在这个案例中,如何看待乙方在11月25日的传真呢?因为该传真已经超过甲方要约中规定的日期,因此不算是承诺,可是说是新的要约,对于这份新的要约,甲方可以提出新的条件;但是如果此时甲方愿意以自己先前的条件来签订合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将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了解合同法的必不可少的因素,明确它们的联系与区别,对于解释合同法及我国经济的稳定,安全发展有重大的作用。先对两者的概念进行阐述: 一、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定理过程的完结。合同定理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合意。 二、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

定的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时虽然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法律则利用依靠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后天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阅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立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两种特殊的合同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摘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制度。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生效;联系;区别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 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 所谓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 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定书。签定确定书时合同成立;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它包括三层含义: 1.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2.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3.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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