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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十起执行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十起执行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十起执行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十起执行典型案例

2016年12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南阳10起执行典型案例,再次正告花样百出的“老赖”们法网恢恢,尽早还钱!

案例1:联合公安千里抓捕“老赖”主动提出要协商

2013年,袁某等5人诉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内乡县法院判令魏某赔偿原告损失26.2万元。判决作出后,魏某不仅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却携全家人集体“外逃”。2016年11月7日,魏某到天长市某宾馆住宿被工作人员发现系在逃通缉人员后报警,最终魏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抓捕,后内乡县法院协助该县公安局驱车上千公里赶往天长市将魏某带回。

案例2:“老赖”乘飞机遭拒误生意主动履行义务

2014年,张某与赵某因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支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直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赵某一直躲避法院传唤。执行法官经多方了解得知,赵某因生意需要,经常坐飞机往返新疆等地。镇平县法院遂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将相关情况知会民航部门。5月24日,赵某在购买机票返回新疆时,发现自己被限制购买飞机票了,眼见一单大额交易就这样玩完,赵某这才想到尽快还钱是正路。遂于第二天主动带上10万现金找到张某某一同到镇平县法院达成了执行和解。

案例3:银行拒不协助查封被罚款10万元

被告人赵某因犯诈骗罪,2014年2月被方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仅交罚金3万元。今年9月8日下午,执行干警在查明赵某在某银行有存款后来到该银行,却遭到当班工作人员以“领导开会、不能办理相关业务”为由数次拒绝,并转身离开工作岗位。后方城县法院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为由对该银行处以10万元罚款。罚款通知书下达后,该银行主动协助法院对赵某账户资金进行了划拨,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了停职处理。

案例4:“官赖”躲避执行被拘留后履行义务

2012年10月29日,张某向贾某借款25万元,担保人为卢某和李某。卢某和李某分别为南阳市卧龙区某两个局委的副局长。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未还,后经卧龙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卢某、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约定时间到期后,张某仍未履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死亡,其妻儿下落不明。作为担保人的卢某、李某却不自觉履行担保义务,也不积极寻找提供张某家人线索。今年4月20日,承办法官将卢某、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但二人仍拒不履行。卧龙法院认为,卢某、李某作为公职人员,带头拒不履行裁判义务,遂于11月22日对二人采取拘留措施,并将强制执行过程在微博、微信等新闻平台公布。受到震慑的两位副局长在脸面扫地的情况下,积极与亲属联系,支付了执行款项。

案例5:当庭承诺又反悔判处徒刑后悔晚

2014年6月,吴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他人40余万元。败诉后,吴某个人账户此前的百万资金不翼而飞,此后再无进账。在两次司法拘留仍不奏效的情况下,内乡县法院院长签署逮捕令,将吴某逮捕。

2016年6月30日,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吴某谎称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当庭表示将分期偿还债务。但直至9月份,吴某仍不主动履行还款金额。后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看到逃避无望的吴某,最终主动偿还了全部债务。

案例6:卖房后拒绝交付法院强制腾房交钥匙

2014年,张某将位于镇平县某处房屋卖给付某,付某支付购房款后,张某却拒绝协助房屋过户。后镇平县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付某的诉请,判决生效后,张某仍然不履行房屋交付、过户义务。

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张某拒不履行过户和腾房手续,也拒不到庭说明情况。11月17日,镇平法院执行局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依法对张某房屋的物品进行清点封存,统一运送至安置点,随后贴上封条,并限期要求张某及亲属将物品运走。

案例7:法官雪夜执行老赖躲进厕所未逃脱

2009年,原告张某为借款合同纠纷,将李某诉至社旗县法院。经调解,李某同意偿还欠款1.5万元及利息。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李某为逃避债务,长期躲到外地规避执行,不见其踪影。

今年11月22日凌晨,执行干警冒雪赶到李某家中时,李某妻子却谎称丈夫外出打工未归。细心的干警在对卧室进行搜查时,发现床边放了一双男士穿的棉拖鞋,后在李某家院墙外的厕所内,干警将李某抓获。眼见逃避无望,李某于当天履行完毕。

案例8:曝光头像影响生意“老赖”主动还款求删除

2010年8月,赵某某在筹建酒店过程中,向张某借了3万元,后推诿不还。法院判决赵某某还款,但在执行过程中,赵某某采取各种方式躲避执行人员。卧龙区法院遂将赵某某列入被执行人“黑名单”上,并通过微信等新媒体对曝光内容进行传播。自从“老赖”黑名单公布后,赵某某的生意冷清了许多,朋友们见面也总是拿他上“黑名单”一事打趣,为了避免给自己的声誉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于是主动来到法院履行了义务。

案例9:眼见逃避无望“老赖”获刑前履行义务

被告人陈某与前妻李某离婚后,其子陈某某因工死亡。陈某与李某商量,决定将549900元赔偿金暂时统一汇入陈某账户,后由陈某支付李某17万元。但陈某收到赔偿款后,却不愿支付给李某。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陈某将转移财产。

2016年6月,陈某因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公安局逮捕。看到自己的行为败露,案件开庭审理前,陈某积极与李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征得谅解。最终,陈某被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10:凌晨出击“老赖”被堵床上主动到法院偿还借款

2014年,家住西峡县的朱某因借贷纠纷拖欠他人借款5万元迟迟不予偿还,案件经法院判决后,朱某仍不及时履行义务。11月7日凌晨,西峡县法院执行干警突击到朱某家“造访”,将其在被窝里抓个现行。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朱某电话通知家属送来2万元现金,并当场写下字据,保证剩余3万元欠款在十天内全部付清。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6969407.html,/kx1965.html

典型事故案例通报

典型事故案例通报 工贸行业近年来典型事故案例 1.钢水包倾覆事故警示:近年来,钢水包倾覆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07年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导致32人死亡、6人重伤。该事故直接原因是该公司违规使用非铸造起重机吊运钢水,起重机电气系统存在设计缺陷。吊运时起重机下降接触器出现故障,致使驱动电动机断电,且制动器未能自动抱闸,导致钢水包倾覆。各企业要吸取本起事故教训,吊运高温金属液体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铸造起重机,并对起重机械及吊具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强化起吊作业现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铝液爆炸重大事故警示:近年来,铝行业高温金属液体事故不断出现。尤其是2007年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铝母线铸造分厂发生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55人受伤。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混合炉放铝口炉眼内套脱落,大量高温铝液溢出溜槽,流入附近的冷却水回水箱,熔融铝与水发生反应同时产生大量蒸汽,能量聚集发生爆炸。各企业要吸取本事故教训,加强设备检维修工作,制定铝水泄漏应急措施并强化演练,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氧气管道燃爆较大事故警示:今年7月30日,河北省廊坊市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氧气厂发生管道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初步判断事故原因是仪表工误操作造成氧气输出主管道自动减压阀门关闭,氧气无法输出;开启手动旁通阀速度过快,造成氧气流速过快,管内的焊渣等杂物在高速气流带动下与管道内壁发生强烈摩擦、碰撞,发生燃烧,导致氧气管道爆炸。各企业要对氧气管道定期检查,管道内不得留有焊渣等杂物,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氧气流速。要强化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现场检维修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4.硫化氢中毒较大事故警示:2013年8月20日,上海市崇明县三商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清理盐渍池时, 发生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是作业人员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违反“先通风、再捡测、后作业”的原则,直接进入盐渍池内进行清理作业,因吸入过量硫化氢气体引起中毒。救援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

河南高院联系方式

立案一庭 (负责立案、三裁<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二审、申诉复查案件) 梁向阳庭长5号楼608房间 曹松志副庭长5号楼610房间 王春娥副庭长5号楼609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赵凌杰审判长5号楼一楼大厅 夏明军审判员5号楼225房间 李兴龙审判员5号楼3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魏超审判长5号楼615房间 路平审判员5号楼309房间 李娟审判员5号楼603房间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赛光审判长5号楼602房间田伍莎审判员5号楼605房间张东审判员5号楼606房间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杨丽娟审判长5号楼614房间申希江审判员5号楼307房间第七合议庭及成员 薛玉清审判长5号楼607房间张琳审判员5号楼613房间魏炳煌审判员5号楼611房间王江华审判员5号楼612房间谷登科审判长5号楼606房间王江华内勤5号楼612房间

立案二庭 (负责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案件) 秦德平庭长5号楼506房间 王晓东副庭长5号楼305房间 李庆军副庭长5号楼505房间 赵爱武副庭长5号楼507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蔡靖审判长5号楼508房间 蒋瑞芳审判长5号楼501房间 王锡芬审判员5号楼501房间 金文鹏审判员5号楼513房间 李百福审判员5号楼517房间 王峰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肖贺伟审判长5号楼504房间苏春晓审判员5号楼502房间于保林审判长5号楼503房间王海清审判员5号楼503房间任方方审判员5号楼512房间王卫霞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琪审判长5号楼302房间刘新安审判员5号楼302房间于跃辉审判长5号楼303房间程保华审判员5号楼303房间庄卫民审判员5号楼304房间戚寒箫审判员5号楼515房间

在典型案件通报会上的讲话

在典型案件通报会上的讲话 在典型案件通报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召开20xx年典型案件通报会,通报08年集团公司纪委查处的典型案件,目的是充分运用这些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自警、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上述通报的案件中,有的是受党组织教育培养多年的老同志,即将退休;也有的是入党2、3年的新党员,正值青春年华,他们在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不讲党性修养,个人私欲作祟,为金钱所困,在人生的道路上栽了跟头。他们的所作所为,既让人痛恨,也让人惋惜,值得深思。 (一)要提升思想境界,把握好人生的正确方向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干部只有具备坚强的党性修养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正确对待和处理利益问题。”事实一再表明,一名党员干部如果丢掉崇高理想和追求,就会导致世界观蜕变、人生观扭曲、价值观错位,最终必然误入歧途。有人认为讲理想信念是大道理,是虚的,结果是放弃党性原则,信奉金钱至上。不同的思想观念,就会有不一样的行为结果。有人淡泊名利,而有人却见钱忘义、不择手段,这就是不同的世界观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这些同志过去在工作岗位上做过不少有益的工作,即将退休,有幸福的家庭,不薄的收入,如果他们能正确处理好利益关系,守住做人用权的原则,应该是人生美满,然而他们没有把握好自己,收取不义之财,受到法律制裁,失去人身自由,饱受牢狱之苦。原长城基础工程公司经理苗培金,年富力强,他没有在组织提供的创业舞台上尽职尽责,有所作为,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胆大妄为,挪用巨额公款,违法犯罪,葬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给党的形象抹黑,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不幸。这些惨痛的教训再一次警示我们,党员干部一定要修好为政之德,守住律己之心,弃除非份之想,警惕贪欲之害,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始终保持平常心,始终保持共产党员本色,奋发有为干事创业,脚踏实地走好人生每一步。 (二)要慎用权用好权,把握好做人的原则 党员干部以及重要管理岗位人员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一定要牢记权力姓公不姓私,只能用在为企业为职工谋发展谋利益上。一要牢固掌握法纪知识。党纪法规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依据和标尺,如果头脑中无法纪,那么就如同盲人走路,无所适从。郭怀玉在接受调查时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律。还有的案件当事人面对调查人员提供的党纪条规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悔不该平时放松对法纪知识的学习。二要抵御住各种诱惑。作为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手中有了权,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千方百计接近、拉拢你,投其所好,说白了就是下“诱饵”。我们党员干部生活在复杂的市场经济社会中,讲情意要讲真情,交朋友要交挚友,千万不能把友情建立在金钱和利益之上。三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世界没有不透风的墙!“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很多人都明白这个道理,但总有人悟不出其中的奥秘,身到其时就糊涂。违法乱纪,败露是迟早的事。今天通报的几起案件当事人,有的贪污公款,有的中饱私囊,通过组织调查,一桩桩、一件件都铁证如山,得到应有的惩处。四要严把初次关。“贪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典型案件通报制度.doc

典型案件通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典型案件通报是指在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完结后,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以案为鉴,通过对典型案件成因的分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开展的带有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以此警醒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案件通报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通报主体和对象、范围 第四条案件通报的实施主体为纪检监察组织。 第五条案件通报的对象为机关干部职工。 第六条案件通报的范围为: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有代表性的案件;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顶风违纪典型案件;违反效能建设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其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第三章通报层次、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根据案情实际和警示教育的需要,案件通报形式分为二种:在案发单位或系统内部通报,向社会公众通报。 第八条在案发单位、系统内部通报的,可分别采用发文或会议通报方式,具体通报内容是案件概要和查处的结果,案发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包括被查处人的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案发单位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在社会公众中通报的,采用新闻媒体通报等方式。具体通报内容是案件概要和查处的结果。 第四章通报的审批程序、时限和要求第九条通报的案件,确定通报方式、层次、时间,形成通报材料,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审定后予以通报,最后由办公室负责印发通报文件。 第十条案件通报时限分为定时通报和适时通报两种,原则上一般在案件办结后进行通报,同时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择机适时通报。 第十一条案发单位应在案件通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通报意见,将整改计划、措施报告,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告落实情况。逾期未能落实到位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2015年9月1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和河南法院案例工作开展情况,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少禹详细通报了河南法院2014年度案例分析报告暨第四批参考性案例有关情况。 一、郭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机动车、公司注册、护照、旅馆入住、人口、银行等信息后,又加价出售获利2万元的案件。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罚金100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外的信息,诸如公民机动车信息、旅馆入住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二是明确了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参照标准。本案从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手段、数量、获取的非法利益等方面综合评价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将获取非法利益较大(2万元为起点,含2万元)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一个主要因素,便于审判实践中操作,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参照标准。 二、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该案例是一起将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的信用卡诈骗案,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段。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明确了盗窃信用卡信息又复制伪卡,使用伪卡盗取现金的行为,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案例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中“第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卢某某驾驶挂靠于原告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人卢某某、乘车人卢某甲二人从车中摔下当场死亡。物流公司赔偿卢某甲家属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案受害人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物流公司要求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没有法律依据,拒绝理赔。法院判决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驳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考虑,不应对“第三者”的范围作扩展性解释,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从危险发生时计算,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 四、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企业之间临时性资金拆借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被告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向原告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三分五厘。原告投资公司依约支付被告借款200万元,被告陶瓷公司先行支付利息7万元。后被告陶瓷公

关于党员干部违纪违规典型案件的通报

公司纪委关于3起典型违纪违规案件的通报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两个责任”,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发挥负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公司“反腐倡廉无盲区”专项建设年活动中严肃查处的3起违纪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典型案件情况 韩优波违反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案。韩优波,男,中共党员,1972年11月10日出生,1993年8月参加工作,2016年9月起任舟山港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舟山武港码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仑矿石码头分公司、北仑第二港埠分公司党委委员。2017年1月10日晚,韩优波接受业务单位宴请并饮酒过量。宴请结束后,韩优波又接受该单位安排,到舟山某洗浴中心消费,并在包厢内接受异性按摩等服务。韩优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降职由副部级降为正科级,同时扣奖4个月。 柴云思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柴云思,男,中共党员,1969年4月11日出生,1991年8月参加工作。2012 年1 月至2016 年7 月,柴云思担任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分公司物流服务部经理兼党支部书记期间,指使下属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增CFS铲车、装卸工班作业量,累计多计时42730 小时,多支付给浙江鑫达港务有限公司元劳务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柴云思受到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行政降职由正科级降为主管,扣奖6个月。同时,股份公司对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分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时任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扣罚年薪处理。

崇庆丰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案。崇庆丰,男,中共党员,1980年3月10日出生,2008年6月进入太仓武港码头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2 月至2017年3月,崇庆丰担任太仓武港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后勤主管期间,利用工作之便以虚开发票、虚造办公用品领用单等手段套取现金占为己有共44055元(不含税金8566元)。崇庆丰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太仓武港码头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勒令其上交违纪所得、赔偿相关损失。同时,股份公司对太仓武港码头有限公司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调研员分别给予扣罚年薪处理。 二、案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上述三个案件,主要涉案人员分别为外派副部级领导干部、管理港口业务的一般科级干部和后勤采购岗位的普通党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从通报的案件情况来看,暴露出公司个别单位党组织主体意识不强,责任不清,对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和日常管理抓得不紧,对可能出现的党风廉洁风险不了解、不掌握;部分单位对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不够重视,重点岗位用人方面安排随意、制度落实流于形式、管控不到位;有些党员干部党性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纪法规缺少敬畏,甚至对中央一再亮明的纪律红线置若罔闻、我行我素。 三、反腐倡廉工作相关要求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党员干部在职工群众中的形象,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各单位及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 的通知 (豫高法[1999]20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即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庭。最高法院如有司法解释,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第一条为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应贯彻全面赔偿、妥善救济、赔偿与损害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 第四条一般伤害的赔偿,指对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的赔偿。 第五条一般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 第六条医疗费。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出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要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以案促改典型案例通报”专题警示教育个人剖析材料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6969407.html,)/心得体会/个人整改措施 〔“以案促改典型案例通报”专题警示教 育个人剖析材料〕 2019年1月25日,水利局党组召开了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以案促改典型案例通报”专题警示教育会议。深入贯彻省、市纪委以案促改工作会议精神,对项城市原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步超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材料进行了集中学习。作为一个司法系统干部,不能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反而收受贿赂以权谋私,肆意妄为知法犯法、理想信念丧失,辜负了党和人民的希望和重托;也给我们党员干部脸上摸了黑,更是给我们敲了个大警钟。 杨步超违纪违法问题的严肃查处和曝光,充分体现我们党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律审査、惩治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作为一名党员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应该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时时处处走在前,干在前,做表率。在思想和行动上也绝不能放松警惕,对已要常照镜,正衣冠,对身边人要扯袖、红脸、出汗。要时刻对照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和使命,对照党员标准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认

真查找不足,坚决从思想上深挖祛毒,从政治上划清界限,从作风上挖根除弊,时刻警钟长鸣。 一、个人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平时忙于工作,忙于事务,真正用于学习的时间和精力较少。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有时侧重了对上级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学习,而忽视了系统的理论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只注重掌握一些基本观点,现用现学,缺乏系统深入的学习。 (二)工作业务知识不够扎实。对一些具体问题,由于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欠缺,尺度把握得不准,局势掌控不太好,工作中不能独立大胆,总想去依靠。要加强业务知识与能力的提速,及自信顽强和坚韧不拔毅力的提高。 (三)自我要求及创新不足。有时满足于上级部署什么就干什么,主动谋划、改革创新不够,总想在工作中找捷径,不花费太多的精力和时间就可以把事情做好,对工作缺乏深层次的思考。对待工作不能大胆创新,只满足于守好自家门,不出乱,对一些重点突击工作,往往局限于奉命行事,落实任务缺乏一盯到底的功夫。 二、今后努力的方向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升自我的综合素质,立足本职。努力使自己成为工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仅要求认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的,应当立案受理。突发性、群体性的医患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三十八条—医患纠纷中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两类案由。如存在请求权竞合的,应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一 第三十九条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争议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被告为就诊的医疗单位。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不同的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实施诊疗造成医疗损害,应以致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但在转诊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以实施诊疗的所有医疗机构为被告(一)前一医疗机构未适当地提供或移交自己进行诊断、治疗的内容等情报,后一医疗机构轻信前一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内容而发生医疗损害的;(二)前一医疗机构未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后一医疗机构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而致发生医疗损害;(三)医疗损害不能确认是由前一医疗机构还是后一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引起的。对被告的确定,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因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上的局限性使其无法正确行使选择权时,法院可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选择的被告,当事人仍坚持起诉原起诉被告的,应当尊重其选择。 第四十条患者应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医院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导致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要件的证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遗失或拒绝提供以及患者抢夺医院保存的病历资料等情况,造成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所确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重新调整举证责任的承担,由患者承担相关事实不能查明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条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应根据诊疗护理用药等行为是否具有违章违规行为、是否具有违背医疗职业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等行为,按照尊重医疗的原则加以确认。虽然具有损害后果,但损害后果是由医疗意外、难以逆转的病情转归或者是由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导致,而医疗行为没有过失的,对此后果不应判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聚众冲击哄闹医疗场所,或围攻、殴打、侮辱、谩骂、威胁、纠缠医务人员或医方管理人员,严重妨害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或毁坏医疗机构财物、设备,给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医方有另行请求患方赔偿的权利发生不良医疗后果后,已经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或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没有医疗过失,或医疗过失与不良医疗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刁患方仍然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患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是否具有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不良医疗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经鉴定不能认定的应曲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预支相关费用。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情况通报会新闻报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典型案例情况通报会新闻报道 篇一:典型案件警示通报制度 柑子镇典型案件警示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反腐败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强化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意识,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典型案件警示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实施典型案件警示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四条镇属各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通报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原则,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必要时发至驻镇单位。 第六条通报的内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处置情 况,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重大生产、交通、消防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情况,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重要维稳、治安警示性信息,以及案情严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社会各界比较关注,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的重大案件等。对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通报形式。主要采取《工作通报》、简讯、会议、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择机适时进行通报。 篇二:环保部通报:新《环保法》执行典型案例 新《环保法》执行典型案例20XX-03-16 环境保护部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新《环保法》1月1日生效以来的进展情况,通报了新《环保法》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山东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全国第一起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 化硫超标,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1月19日,临沂是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

“以案促改典型案例通报”专题警示教育个人剖析材料

“以案促改典型案例通报”专题警示教育个人剖析材料 杨步超违纪违法问题的严肃查处和曝光,充分体现我们党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律审査、惩治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作为一名党员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应该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时时处处走在前,干在前,做表率。在思想和行动上也绝不能放松警惕,对已要常照镜,正衣冠,对身边人要扯袖、红脸、出汗。要时刻对照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和使命,对照党员标准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不足,坚决从思想上深挖祛毒,从政治上划清界限,从作风上挖根除弊,时刻警钟长鸣。 一、个人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平时忙于工作,忙于事务,真正用于学习的时间和精力较少。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有时侧重了对上级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学习,而忽视了系统的理论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只注重掌握一些基本观点,现用现学,缺乏系统深入的学习。 (二)工作业务知识不够扎实。对一些具体问题,由于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欠缺,尺度把握得不准,局势掌控不太好,工作中不能独立大胆,总想去依靠。要加强业务知识与能力的提速,及自信顽强和坚韧不拔毅力的提高。 (三)自我要求及创新不足。有时满足于上级部署什么就干什么,主动谋划、改革创新不够,总想在工作中找捷径,不花费太多的

精力和时间就可以把事情做好,对工作缺乏深层次的思考。对待工作不能大胆创新,只满足于守好自家门,不出乱,对一些重点突击工作,往往局限于奉命行事,落实任务缺乏一盯到底的功夫。 二、今后努力的方向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升自我的综合素质,立足本职。努力使自己成为工作中的内行专家。在工作中严于律已,以身作则,真正做到一个让党放心让人民信得过的服务工作者。把理论学习与上级的要求和当前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自我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与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克己奉公,防微杜渐,做廉洁自律的表率,正人先正已,打铁还需自身硬;坚持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我,大力发扬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经常进行自我反省,坚决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时时处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一点一滴的细微之处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时刻做到警钟长鸣,真正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水利人。

案件通报格式

案件通报格式 通报的作用是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和歪风邪气,通报应引以为戒的恶性事故,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单位知道的事项下面WTT小雅给大家带来案件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案件通报范文一 近期,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委的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现将全省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沈阳市东陵区桃仙街道莫子山村党支部原书记王桂荣, 20xx年7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浑南新城全运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为他人违规办理户口迁入、违规签订补偿协议等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10余万元;贪污国家补偿款59万元;行贿8.6万元。王桂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 2.大连庄河市打拉腰村党总支原书记、原主任王仁财,20xx 年至20xx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私营企业主串通,虚构事实,共同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9000余万元;挪用集体资金790余万元,同时犯有故意伤害等罪。王仁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 3.本溪市平山区千金街道党工委原书记张喜年,20xx年至20xx年,伙同该街道原主任马忠仁,私自截留平山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于单位支出,造成国家损失114余万元。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张喜年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马忠仁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其2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锦州北镇市广宁街道马屯村党支部原书记海长明,20xx年至20xx年,虚报土地面积套取国家补贴款256014元,其中215894元用于村务支出,40120元已上缴国库;擅自决定将自来水工程用工款54000元不入账直接用于村务支出;扣留村民种子补贴款30030元用于村务支出。海长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辽阳市辽阳县财政局原副局长郝景新,20xx年至20xx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项目中,为他人承揽工程、套取国家惠农资金等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17万元,造成国家惠农资金损失400余万元。郝景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8个月。 6.xx市xx县平顶堡镇下屯村报账员李杰,20xx年至20xx 年,以该村已去世村民名义冒领五保金、养老金,合计25,617元。李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xx县平顶堡镇民政办主任曹永昊因没有及时核查领取五保金、养老金人员身份,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朝阳市朝阳县胜利乡动物卫生监督所原所长刘兆富,20xx 年4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养殖户,伙同他人共同套取国

9月窜货典型案例处理通报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温事业部销售管理中心文 件 蒙牛常温销字〔2018〕20号 2018年9月窜货典型案例处理通报 一、上海分销商“上海金歌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伟晨贸易有限公司”私供货拼多多电商平台,取缔上海金歌经销权,针对上海伟晨严重警告,再发生类似情况给予双倍考核。 根据大区反馈拼多多电商平台低价销售蒙牛产品:真果粒蓝莓/草莓果粒风味酸奶康美笑脸包200g×10包,售价49.9元/提,平台店铺名称:妙可乳品,产品日期:2018-8-27,发货地点:上海市,经购买产品批次查证锁定为上海分销“上海金歌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伟晨贸易有限公司”,经上海二次查证实为上海金歌商贸有限公司从上海伟晨贸易有限公司调货供给拼多多平台。 处理结果: 1、取缔“上海金歌商贸有限公司”经销权;

2、针对上海伟晨贸易有限公司严重警告,再发生类似事件则给予双倍考核。 二、江苏大区“宿迁市天地缘商贸有限公司”窜货环比涨幅高,市场封顶考核20万元,RBU经理考核1000元。 9月江苏大区“宿迁市天地缘商贸有限公司”共计窜货6起113件,8月窜货1起15件,窜货起数环比增长500%,窜货数量环比增长653%。 处理结果:市场封顶考核20万元,RBU经理考核1000元。 三、安徽大区“芜湖市合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窜货频次高,市场跨大区窜货封顶考核20万元,大区内窜货考核4万元。 9月安徽大区“芜湖市合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窜货11起191件,其中跨大区窜货至江苏太仓、丹阳、无锡及盐城4个市场,共计窜货5起140件;大区内窜货至安庆、南陵及马鞍山3个市场,共计窜货6起51件;涉及纯甄、特仑苏、纯奶及酸酸乳四个品类。 处理结果:市场跨大区窜货封顶考核20万元,大区内窜货考核4万元。 四、津冀大区特通经销商“石家庄华阳商贸有限公司”大区内窜货覆盖范围广,市场封顶考核5万元,特通主管封顶考核1500元。

2018.09.04快讯-河北省纪委监委通报六起巡视整改典型案例

河北省纪委监委通报六起巡视整改典型案例 河北省纪委监委,巡视整改,典型案例。 2018-09-04 河北新闻网 河北省纪委监委通报六起巡视整改暨“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整改“回头看”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阳原县化稍营镇虚报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设立“小金库”问题。 2009年至2016年,该镇虚报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21.3万元,用于退耕还林管护费、村民粮食直补款、护林防火等支出。时任镇党委书记王海斌、主管副镇长赵志军、林业助理张志宏,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6月,王海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赵志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志宏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二:承德县刘杖子乡人大主席孟庆永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2016年3月,孟庆永以其弟名义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承德县德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孟庆永主要负责食用菌的销售和对外关系的跑办,2017年11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注销。2018年4月,孟庆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西户游园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问题。 2014年2月,区水务局副局长黄家容、水资办主任杜胜海在驻村帮扶期间,负责的西户游园工程由政府出资,未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招标,与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工程队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并开工建设。黄家容、杜胜海作为驻村工作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2018年6月,黄家容、杜胜海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四:正定县正定镇副镇长崔领华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 2018年3月,正定镇辖区3家企业在重污染天气二级预警情况下私自开工违规生产,被县环保局处罚。崔领华作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镇长,履行职责不到位。2018年5月,崔领华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五:定州市叮咛店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赵志强履行责任不到位问题。 2014年至2018年2月,该镇北紫京村李某在该村村北转包的耕地上非法挖沙,涉及耕地面积45.3亩,导致原耕地耕作层严重破坏,对周边耕地农业利用造成影响。赵志强作为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监管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7月,赵志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六:涉县索堡镇土后门村党支部书记吕志云套取扶贫资金等问题。 2016年至2017年,吕志云向县扶贫办申报中药材种植补贴资金时,通过暗箱操作、虚开票据方式,套取中药材种植补贴资金10.67万元据为己有;利用代管县水利局抗旱服务站帮扶水泥卡的便利,将其中90余吨变卖给他人,得赃款2.06万元据为己有。2018年4月,吕志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来源: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6969407.html,/kx2398.html

河南省高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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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一庭 (负责立案、三裁<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二审、申诉复查案件) 梁向阳庭长5号楼608房间 曹松志副庭长5号楼610房间 王春娥副庭长5号楼609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赵凌杰审判长5号楼一楼大厅 夏明军审判员5号楼225房间 李兴龙审判员5号楼3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魏超审判长5号楼615房间 路平审判员5号楼309房间 李娟审判员5号楼603房间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赛光审判长5号楼602房间 田伍莎审判员5号楼605房间 张东审判员5号楼606房间 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杨丽娟审判长5号楼614房间 申希江审判员5号楼307房间 第七合议庭及成员 薛玉清审判长5号楼607房间 张琳审判员5号楼613房间 魏炳煌审判员5号楼611房间 王江华审判员5号楼612房间 谷登科审判长5号楼606房间 王江华内勤5号楼612房间 立案二庭 (负责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案件) 秦德平庭长5号楼506房间 王晓东副庭长5号楼305房间 李庆军副庭长5号楼505房间 赵爱武副庭长5号楼507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蔡靖审判长5号楼508房间 蒋瑞芳审判长5号楼501房间 王锡芬审判员5号楼501房间 金文鹏审判员5号楼513房间 李百福审判员5号楼517房间 王峰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肖贺伟审判长5号楼504房间 苏春晓审判员5号楼502房间 于保林审判长5号楼503房间 王海清审判员5号楼503房间 任方方审判员5号楼512房间 王卫霞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琪审判长5号楼302房间 刘新安审判员5号楼302房间

6、近三年来发生的合同经济纠纷情况通报与典型案例分析

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近三年来 合同经济纠纷情况通报与典型案例分析 各位代表: 现将公司近三年来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管理分析。 一、经济纠纷案件通报 2011年,公司共处理经济纠纷案件21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2285万元。其中执行案件4件,新发生经济纠纷案件9件,主要案件类型为工程合同纠纷3件,工程材料、机械费欠款纠纷4件,因劳务单位拖欠地方债务、民工伤亡事件引起的纠纷案件2件。 2012年,公司共处理经济纠纷案件28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3231万元。其中,新发生案件15件,主要纠纷类型为项目担保合同纠纷2件,工程合同欠款纠纷4件,工程材料、设备欠款纠纷5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件,土地使用合同纠纷1件,协助法院执行案件1件。 2013年,公司正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为17件,执行案件6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1574万元。其中,新发生经济纠纷案件11件,主要纠纷类型为工程合同欠款纠纷3 件,因劳务队伍

拖欠地方债务引起的纠纷6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劳动争议赔偿纠纷1件。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公司近三年来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数量上有所上升,但诉讼标的额有明显下降。说明新发生的案件主要是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小标的额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类型主要有工程合同欠款纠纷、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纠纷、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因施工因素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施工因素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因劳务单位拖欠地方债务引发的地方百姓起诉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材料款欠款纠纷、劳务队伍民工伤亡事件引发的劳动争议赔偿纠纷等。 企业每经营年度发生经济纠纷数量的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基本现状,基本可以反映出案件发生单位引进的劳务队伍情况、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控能力及效果、项目成本管理以及当前应该重点关注的管理问题等基本信息。 从近年来公司参与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工作情况来看,大部分项目能够站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各种争议和矛盾,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能够及时处臵、妥善处理。但仍有个别项目对已经发生的各种争议、诉求重视不够,没有及时采取果断处理措施,任其自由发展,本可以在纠纷发生的初始阶段通过协商、协调,以较小成本即可以解决的问题,拖延到问题反映人通过阻工、上访、诉讼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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