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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送达回证

7 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送达回证
7 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送达回证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使用说明

1.本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使用。

3.“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4.“受送达人”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

5.“送达地点”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6.“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7.“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的,由其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

8.“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9.“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10.本送达回证为A4竖式,随同送达的税务文书装入卷宗。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6982400.html,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

[侦查取证文书]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法妞问答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6982400.html, ×××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正文 ×××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 ┏━━━━━━━━━━━━ ━━━━━━┓. ┏━━━━━━━━━━━━━━━━━┓┃ ×××公安局┃. ┃×××公安局┃. ┃×× ×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 ┃调取证据 通知书┃. ┃调取证据通知书┃┃(存 根)┃. ┃(副本)┃. ┃字[ ] 号 ┃┃字[ ] 号┃字┃字[ ] 号┃字┃ ________:┃┃案件名称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案件编号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调取你处┃ ┃证据持有人____男女____岁┃. ┃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调 取你处┃. ┃与我局正在侦查的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 ┃第┃与我局正在侦查的________________ ┃第┃ ____________________案有关的下列┃┃调取证据______ ┃. ┃____________案有关的下列证据:__ ┃. ┃证据: 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伪造证据、隐匿证据 或者毁灭证┃┃批准时间______ ┃. ┃伪造证据、隐匿 证据或者毁灭证┃. ┃据的,将受法律追究。┃┃办案 人________ ┃. ┃据的,将受法律追究。┃号┃ ┃┃办案单位______ ┃号┃(公安局印)┃. ┃┃┃填发时间______ ┃. ┃ 年月日┃. ┃┃┃填发人________ ┃. ┃本通知书已收到。┃. ┃(公安局印) ┃┃┃. ┃证据持有人┃. ┃ 年月日┃┃┃. ┃年月日┃. ┃┃┗━━━━━━━━━━━━┛. ┗━━ ━━━━━━━━━━━━━━━━┛. ┗━━━━━━━━━━ ━━━━━━━┛此联附卷 此联交原证据持有人

干货 公安民警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中20个法定通知告知要求

干货公安民警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中20个法定通知、告知 要求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哪些办案环节需要公开、哪些需要通知和告知,很多民警拿不准,现将这些执法环节一一梳理列举,方便大家学习掌握: 1.受案时告知: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开具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2.受案时公开:书面公开。受案登记表处单位领导要对是否公开情况作出意见,需要公开的案件要填写案件公开登记表。 3.口头/书面传唤告知:口头传唤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书面传唤制作传唤证,均要告知被传唤人被传唤的理由和依据; 4.传唤时通知家属:采取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电话通知或者短信通知等方式。制作传唤家属记录,将实施传唤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通知其家属; 5.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告知:采用书面告知或者口头告知。建议采用制式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书面告知,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 6.被询问人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回避的权利告知:采用口头告知。虽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上已经告知,但仍要在笔录中注明(注意:证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7.询问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通知:口头通知。但应在笔录中体现; 8.检查场所时有关人员到场通知:口头通知。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需要在检查证和检查

笔录上签字;9.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的通知:采取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或者传真通知等方式。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10.调取证据的告知:口头告知。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调取人应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字;11.鉴定意见的告知:书面告知。采用鉴定意见告知书或者笔录告知的形式。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12.诊断证明的告知: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13.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告知: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此种情况需要书面告知当事人,由于公安部没有相关制式文书,建议效仿鉴定告知的方式,由办案单位制作告知文书由被告知人签字或采用笔录告知;14.现场检测结果告知:书面告知。制作现场检测报告书,由被检测人在报告书上签字; 15.鉴定时限的告知:书面告知。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对案件相关证据需要做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此种情况需要书面告

开发商向物业移交资料清单

开发商向物业移交资料清单 开发商向物业移交资料清单一、项目建设资料1 《国家建设用地通知书》及红线图复印件; 2 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复印件; 3 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 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复印件;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 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 7 规划报建图复印件; 8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9 物业各分项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 10 设计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复印件;12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3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复印件;14 工程建筑埋放线、验线、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5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施使用证复印件;16 通信管线等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书\验收报告复印件;17 供水协议书复印件;18 共用电合同复印件;19 同意供电通知复印件;20 申请门牌呈批表复印件;21 通邮申报表复印件; 22 其它相关资料。二、物业产权资料1 拆迁资料复印件;2 销售资料(业主、产权、位置、建筑面积等)复印件;3 其它相关资料。三、建筑工程技术资料 1 地质勘查报告复印件;2 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复印件;3 建筑施工图(结构、建施、氺施、电施、防雷、弱电等)原件;4 图纸会审记录复印件;5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复印件;6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复印件;7 沉降观察记录复印件;8 竣工验收证明书;9 主要建筑材料质量保证书(钢材、水水泥等)复印件;10 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复印件;11 砂浆、混泥土试块试压报告复印件;12 建筑施工图(包括总平面图、建筑、结构、水、电、防雷、弱电、设备安装、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等)原件;13 其它项目竣工图(绿化、景观、二次装修等)原件;14 各分项施工单位资料复印件;15 各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表\测试报告复印件;16 其它相关资料。四、设备资料----供电系统1 供电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复印件;2 供电系统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复印件;3 供电系统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名称和地址复印件;4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参数(型号、数量、重量、额定电压、电流、频率等)原件;5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安装配件清单等)原件;6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主要配件资料(生产单位、技术参数、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原件;7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试运行检验记录、运行许可证原件;8 配电箱、电缆、插接母线、电表等资料(生产单位、技术参数、说明书、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原件;9 灯具、末端用电器具资料(生产单位、技术参数、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原件;10 配套装置、仪表、电度表资料(检验记录、测试报告、原始数据记录等)复印件;11 其它相关资料。五、设备资料---给排水系统 1 给排水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复印件;2 给排水系统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复印件;3 给排水系统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复印件;4 水泵等配套设备参数(型号、额定功率、扬程、编号等)原件;5 设备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原件;6 设备运行检验记录、管道水压及闭水试验记录、给排水管道的冲洗及消毒记录原件;7 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复印件;8 配套装置、仪表、水表资料(检验记录、测试报告、原始数据记录等) 复印件;9 水、暖、卫生器具检验合格证书原件;10 其它相关资料。六、设备资料----电梯系统 1 电梯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复印件; 2 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复印件; 3 电梯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复印件; 4 电梯设备参数(型号、数量、额定载重、额定速度、乘客数、电梯行程、层站数、轿厢及对重的质量、机器编号等)原件; 5 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电梯机房井道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原件; 6 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原件; 7 电梯设备检验记录、运行许可证原件; 8 国家特种设备档案复印件; 9 其它相关资料。七、设备资料----消防系统 1 消防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复印件;

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告知书

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告知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对工程文件的归档质量要求作如下规定: 1.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2.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3.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4.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必须一次性提交完毕,设计变更联系单汇总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办人签字。 5.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6.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7.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8.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9.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和审图章。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利用施工图改绘

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10.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 1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通知城建档案馆参与竣工验收,联系电话:82872043、82872178。 ⑴被列入市(区)级(含)以上的重点工程项目; ⑵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2000 平方米的项目; ⑶单体工程数超过10 个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 嘉兴市城建档案馆 2011年2月25日

工作交接通知书【最新版】

工作交接通知书 关于做好工作交接的通知 各部门、各子公司: 根据高新集团机构改革工作的安排,为做好工作人员双向选择后的岗位调动和工作交接事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妥地过渡,现将工作交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接内容 1、工作交接:需详细说明已完工作、正在处理的工作和后续工作安排,具体包括各项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计划、相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时须另附具体工作交接清单。 2、财务款项交接:离岗前须结清个人借款、差旅费及未清账务。 3、资产交接:离岗前须将个人领用、借用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其它资产移交至资产管理部门。 4、文件资料交接:离岗前将已经办结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移

交至档案管理部门,对于正在处理中的文件、资料和档案列明目录进行交接。二、交接流程离岗前须按照《员工工作交接表》(见附件)要求填写工作交接情况,履行、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将其交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行政介绍信至新单位(部门)报到。 三、有关要求 1、各公司部门负责人需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安排工作 交接事宜,同时作为工作交接的监交人,负责对交接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2、离岗人员对原单位在岗期间的工作负责,根据原单位工作需要,随时接受对其在岗期间未明事项的询问,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办理工作交接的通知函 ***女士,你好! 今收到你于年月日补寄过来的年月日的离职申请书,现通知你在收到本函后3日内,前来公司(**有限公司)补填你的离职申请书和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谢谢。 由于你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司申请辞职即于年月日停止上班,已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麻烦和公司管理上的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的行为已经违法。你不辞而别,没有与公司办理任何的工作交接,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应当立即与公司办理交接。 如你逾期不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视作你于年月日开始旷工,并按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另外,公司还有权在开给你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上陈述上列事实。 广州*****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内容顺序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内容顺序 卷内目录 第一部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第一卷基建文件(开工类资料) 1-00 照片(正立面、背立面、侧立面) 1-01基本建设项目批复及报建 1-0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03投资许可证 1-04建设用地批准书 1-0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0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8图纸审查批准书及审查报告 1-0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10消防审核意见书及防雷审核意见书 1-11中标通知书 1-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及监督计划 1-13勘察设计承包合同书 1-1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15设计承包合同书 1-16施工承包合同 1-17监理委托合同 1-18开工报告及停、复工报告 1-19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1-20测量工程定位通知单及定位图 1-21见证备案表及见证记录汇总表 1-2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各项制度) 1-23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单位资质 1-24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岗位证、单位资质、安全资质 1-25安全生产许可证 1-26试验室资质及人员岗位证 第二部分施工文件 第二卷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提供材料分析表) 2-01汇总表、报验单、材料进场检验记录、见证记录、钢筋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2-02汇总表、报验单、材料进场检验记录、见证记录、水泥出厂合格证(3d、7d、28d)及试验报告(安定性、3d、28d) 2-03汇总表、报验单、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见证记录、砂石试验报告、合格证开采许可证 2-04汇总表、报验单、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见证记录、砖(砌块)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各厂家)及试验报告 2-05汇总表、报验单、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商品砼出厂合格证及28d试验报告 2-06汇总表、报验单、材料进场检验记录、焊条(剂)合格证及焊工上岗证 2-07汇总表、报验单、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外加剂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组卷顺序规范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组卷顺序规范 一、诉讼文书卷内容及排列顺序 1、卷内文书目录 2、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破案告知书 3、传唤通知书 4、拘传证 5、拘留证 6、拘留通知书 7、延长拘留通知书(副本) 8、提请批准逮捕书 9、批准逮捕决定书 10.逮捕证 11、逮捕通知书 1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13、要求复议意见书 14、提请复核意见书 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16、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 17、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8、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9、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20、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1、释放通知书 22、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 23、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24、对保证人罚款复核决定书(副本) 2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26、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27、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28、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副本) 29、保证书 30、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副本) 31、悔过书 3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 33、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34、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 35、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 36、解剖尸体通知书 37、尸体检验报告书 38、鉴定聘请书 39、技术性鉴定资料(包括赃物估价) 40、鉴定结论通知书 41、回避决定书 42、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43、复议决定书

44、通缉令 45、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 46、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4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副本) 48、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 49、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副本) 50、起诉意见书 二、诉讼证据卷内容及排列顺序 1、卷内文件目录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 3、移送案件通知单 4、指定管辖决定书 5、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和自首情况 6、现场勘查笔录 7、现场勘查图 8、现场勘查照片 9、检查笔录 10、侦查实验笔录 11、复验、复查笔录 12、搜查证 13、搜查笔录 1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5、调取证据通知书

工作交接通知书

各部门、各子公司: 根据高新集团机构改革工作的安排,为做好工作人员双向选择后的岗位调动和工作交接事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妥地过渡,现将工作交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接内容 1、工作交接:需详细说明已完工作、正在处理的工作和后续工作安排,具体包括各项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计划、相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时须另附具体工作交接清单。 2、财务款项交接:离岗前须结清个人借款、差旅费及未清账务。 3、资产交接:离岗前须将个人领用、借用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其它资产移交至资产管理部门。 4、文件资料交接:离岗前将已经办结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对于正在处理中的文件、资料和档案列明目录进行交接。二、交接流程 离岗前须按照《员工工作交接表》(见附件)要求填写工作交接情况,履行、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将其交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行政介绍信至新单位(部门)报到。 三、有关要求 1、各公司部门负责人需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安排工作 交接事宜,同时作为工作交接的监交人,负责对交接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2、离岗人员对原单位在岗期间的工作负责,根据原单位工作需要,随时接受对其在岗期间未明事项的询问,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员工工作交接表》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员工工作交接表 单位公章:填表时间:年月日备注:1、上列各项必须全部办妥后,方可离岗; 2、交接完毕后请交至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篇二:办理工作交接的通知函 办理工作交接的通知函 ***女士,你好! 今收到你于年月日补寄过来的年月日的离职申请书,现通知你在收到本函后3日内,前来公司(**有限公司)补填你的离职申请书和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谢谢。 由于你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司申请辞职即于年月日停止上班,已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麻烦和公司管理上的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的行为已经违法。你不辞而别,没有与公司办理任何的工作交接,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应当立即与公司办理交接。 如你逾期不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视作你于年月日开始旷工,并按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另外,公司还有权在开给你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上陈述上列事实。 广州*****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篇三:关于做好岗位变动人员的工作交接的通知

工作交接通知书

关于做好工作交接的通知 各部门、各子公司: 根据高新集团机构改革工作的安排,为做好工作人员双向选择后的岗位调动和工作交接事 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妥地过渡,现将工作交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接内容 1、工作交接:需详细说明已完工作、正在处理的工作和后续工作安排,具体包括各项工作 内容、工作进度、工作计划、相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时须另附具体工作交接清单。 2、财务款项交接:离岗前须结清个人借款、差旅费及未清账务。 3、资产交接:离岗前须将个人领用、借用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其它资产移交至资产管 理部门。 4、文件资料交接:离岗前将已经办结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对于 正在处理中的文件、资料和档案列明目录进行交接。二、交接流程 离岗前须按照《员工工作交接表》(见附件)要求填写工作交接情况,履行、办理完交接手 续后,将其交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行政介绍信至新单位(部门)报到。 三、有关要求 1、各公司部门负责人需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安排工作 交接事宜,同时作为工作交接的监交人,负责对交接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2、离岗人员对原单位在岗期间的工作负责,根据原单位工作需要,随时接受对其在岗期间 未明事项的询问,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员工工作交接表》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二○一一年一月六 日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员工工作交接表 单位公章:填表时间:年月日备注:1、上列各项必须全部办妥后,方可离岗; 2、交接完毕后请交至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篇二:办理工作交接的通知函 办理工作交接的通知函 ***女士,你好! 今收到你于年月日补寄过来的年月日的离职申请书,现通知你在收到本 函后3日内,前来公司(**有限公司)补填你的离职申请书和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谢谢。 由于你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司申请辞职即于年月日停止上班,已给公 司造成了一定的麻烦和公司管理上的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 条的规定,你的行为已经违法。你不辞而别,没有与公司办理任何的工作交接,根据该法第五 十条的规定,你应当立即与公司办理交接。 如你逾期不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视作你于年月日开始旷工,并按公司的 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另外,公司还有权在开给你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上陈述上列事实。 广州*****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篇三:关于做好岗位变动人员的工作 交接的通知

工作交接通知书

工作交接通知书 XXX同志: 由于原因,公司将于年月日与您解除劳动关系,请您于接到该通知内办理工作以下手续。 1.向原工作部门的主管和交接人移交一切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填写《离职交接表/清单》,经接收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完备后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审核,方视为完成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由人资中心存档。具体交接内容如下: (1)在职期间的工作报告。包括进入部门以来所从事的所有工作、项目,每项工作所承担 的工作内容,完成情况; (2)工作报告中涉及的本人所承担工作的技术报告包括:设计方案、体系结构、工作原理、 关键问题、解决措施、实施手段、获得效果、注意事项等。必要时配以图、表、公式、代码等可以充分说明的内容; (3)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上述技术报告中所涉及的所有装配图、零件图、原理图、布线图、 流程图、框图、源代码、可执行文件等,必要时辅以充分说明; (4)相关参考资料包括工作中所涉及和使用的说明书、手册、样本、源代码、帮助文件、 工具、软件、合作厂商、联系人等; (5)当前工作状态报告包括:当前尚未结束工作的停止点、继续进行此项工作的开始点, 相关往来信息最新交流沟通情况、内容及结果等; (6)目录清单及说明包括:所需移交的报告、资料、物品清单及移交工作的相关说明。 2.向公司各相关部门归还公司财产(含一切相关款项、票据)、证件和办公用品,并由相关部门主管在《离职交接表/清单》签名证明; 3.向人资中心提交《离职交接表/清单》,以及所有的管理档案、项目文件、技术文件等纸质资料。 4.请您在接到本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的,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您本人负责。 5.本交接单与交接单附件和竞业协议同时生效。 XX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1日 员工签收 本人已于年月日收到《工作交接通知书》,同意上述要求并按时交接工作。 员工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6982400.html,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证据 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关于证据的规定又是什么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五章证据 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 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一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二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

2018版杭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移交书

杭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移交书 (2018年版) 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工程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 移交人:移交日期: 城建档案馆审核人:接收日期: ------------------------------------------------------------------------------------------- 备注: 1.填写本移交书前, 请仔细阅知《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填写须知》。 2、本移交书一式一份,与工程档案一并交淳安县城建档案中心存档。 3、档案移交窗口地址: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窗口。电话:64819859。

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填写须知 1、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以下简称《移交书》),是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材料的清单,由建设单位填写后,随同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2、填写《移交书》前,请先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浙江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申请表》(附件2),确定单位工程数量。 3、《移交书》按单位工程填写,一式一份。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规划许可证)有N个单位工程时,《移交书》应填写N份。 4、多个单位工程共用的档案材料,要求集中在主要单位工程档案中移交,其他单位工程档案不需要移交复印件。包含共有材料的《移交书》应备注“含**单位工程”,其他单位工程《移交书》备注“见**单位工程”。 5、联系单汇总表样式可参考附件3、其他施工材料汇总表样式可参考附件4,工程概况信息表样式可参考附件5,汇总表数量计入张数。 6、一个归档编号的档案材料,应制作一份归档封面(见下表),原有其他封面的,仍不能省略。封面为A4大小,内容包括归档编号、归档文件、原件张数、复印件张数,归档封面不计入张数。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 定》(2016 年10 月1 日施行)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 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般规定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 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 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

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 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 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 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排列顺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排列顺序 一、诉讼文书卷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 4、《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 5、《传唤通知书》、《拘传证》 6、《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7、《询问通知书》 8、《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10、《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11、《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悔过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12、《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4、《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 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6、《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1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18、《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19、《换押证》 20、《提讯证》 21、卷宗封底 二、诉讼卷中的其他证据材料卷的材料排列顺序 卷首部分 1、卷宗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右上贴正面、两侧面照片,附网上审查犯罪嫌疑人结论) 4、报案(举报)记录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档案资料移交的函

关于中房·碧翠园A组团A-11楼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的函中房集团南宁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公司施工的中房·碧翠园A组团A-11楼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已整理完毕并装订成一套14册/套具体资料见附页目录现移交给贵公司请验收。南宁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010年4月日附移交资料目录一份序号 案卷题名资料内容第1册单位工程施工管理资料建设工程质量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项目经理部组建审批记录及人员名册上岗证书复印件变更文件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第2册单位工程施工管理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混凝土、钢筋、脚手架、水电施工组织设计、见证取样、混凝土同条件试块留置、井架安装、预防高处坠落、基础、土方开挖、回填、混凝土外观缺陷处理、节能、砌体、装饰、装修、屋面、逐套验收、井架拆除工程专项方案。第3册单位工程施工管理资料各项技术交底单、施工日记。第4册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放线记录钢材、水泥、砂、石、砌块、防水材料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砂浆配合比报告砂浆原材料过磅记录工程设备报审表商品混凝土资料标养、同养混凝土强度统计表/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拆模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砂浆强度统计表/ 强度试验报告钢材焊接工艺试验

报告/ 正式焊接试验报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无支护土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分项、检验批混凝土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模板、钢筋分项及检验批混凝土工程、现浇结构分项及检验批地基和基础分部结构隐蔽验收报告地基和基础分部资料核查表、质量验收报告。序号案卷题名资料内容第5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放线记录钢材、水泥、砂、砌块、加气混凝土小型砌块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加气混凝土小型砌块导热系数检验报告砂浆配合比报告砂浆原材料过磅记录商品混凝土资料。第6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标养、同养混凝土强度统计表/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拆模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砂浆强度统计表/ 强度试验报告钢材焊接工艺试验报告/ 正式焊接试验报告质量缺陷处理记录主体 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分项及检验批。第7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模板拆除分项及检验批钢筋工程分项及检验批。第8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混凝土工程分项及检验批现浇结构外观分项及检验批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及分项、检验批结构检验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第9册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水泥、砂检验报告门窗、涂饰、细部用材料出厂合格证/ 检验报告商品混凝土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建筑地面各构造

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利于自己诉讼请 求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会形成询问笔录等材料。嗣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该证据,进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诚然,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了案件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单纯公安机关的笔录不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更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主要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角度来论述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民事纠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真实性 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以获取有利于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笔者在此以自己经办的案件为例: 案情:辽宁省A市某公司与辽宁省B市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都是A市,后双方发生纠纷,B市某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对方诈骗。B市公安机关于是开展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向A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初查后发现根本不存在刑事犯罪,于是向B市某公司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B市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调取前述的询问笔录,并将该笔录作为证人证言要求法庭质证。 对该案件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同志们意见分歧较大。 有的同志认为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理由是询问笔录属于公安机关制作的,其可信度较高,其内容是自然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诉,符合证人证言的特征。 有的同志认为,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询问笔录的形成及来源违法,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假设该案存在刑事犯罪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的犯罪地(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及犯罪嫌疑人辽宁省A市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的住所地都在A市,B市公安机关根本没有管辖权却违法越权管辖,管辖首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B市公安机关使用的是询问笔录,依据刑事诉讼法询问笔录只能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所以询问笔录在形式上接近民事诉讼的证人证言。 但刑事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57条确立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该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且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庭的陈述。本案,如果认为B市公安机关是证人,那他陈述的是别人对案件的感知,并不是他的亲身感知,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证人条件;如果认为B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会计主管人员是证人,那询问笔录是二者对在法庭之外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陈述,也不符合证人证言的要求。 且无论认定哪个主体作为证人,证人都应当依法出庭作证。依据《证据规定》第55条、56条的规定,证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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