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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

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民发[2007]101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7.06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

(民发〔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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