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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教行字[1995]62号

各区、县教育局(教委):

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印发《(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贯彻执行好“规定”和“细则”,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和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规定”和“细则”中各条款。学习中可组织必要的讨论。

二、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应设立专门机构或责成专门科室、人员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执行“规定”和“细则”的具体办法;每年9月底前,要将本区、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上学年度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各区、县教育局(教委)要与物价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要严格审查和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其办学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请各区、县教育局(教委)按照“规定”和“细则”,在1995年5月底前,对本区、县已经建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一次整顿,完备各项手续,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教育质量,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主办单位(主办人)和校(园)级领导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校(园)走上规范办学,依法办学的轨道。

五、近几年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大力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园),特别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学校。

六、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在贯彻执行“规定”和“细则”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总结的经验,请及时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是指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单

独设立或合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要对本市中国籍青少年、儿童实施教育活动的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普教系统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时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机关。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宣传宗教教义。

第八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或在本市有式户口的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办学的法人或公民应向拟办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提交办学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对办校(园)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海淀区作为教改实验区,其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由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

2.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校(园)名;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难和经过公证的足额的风险担保;

6.有合格的师资;

7.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与学校级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校(园)舍、场地和其它办学设施、设备;

8.有合法的学校(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及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园)长人选;

9.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10.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办学证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对批难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签发办学证。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立分校(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与外省市的学校联合办学,外省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本市招生,应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属非法办学,应予取缔。

第十二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法人、公民为所举办校(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主办单位可派人出任校(园)长,主办人可自任校(园)长,主办单位和主办人也可以聘任校(园)长管理学校(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学校(园)的法人代表。校(园)长须由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园)长任职资格执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任职证”制度。

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党委的领导,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校(园)的贯彻执行及其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承担监督,保证责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教师、学生的年龄情况分别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的章程规定建立相应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团委的领导。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基层工会组织,接受区、县教育工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参与学校(园)的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设立校(园)董事会或理事会。校(园)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筹集办学经费,审议学校(园)的预算和决算,对学校(园)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定学校(园)规模和专业设置,聘任校(园)长,听取学校(园)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协助学校(园)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董事会和理事会及其成员不得于本规定所定职权之外直接干预学校行政。

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工实行聘任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任用专职和兼职教职工。专职教师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

算教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的任职资格,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园)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教师的待遇,并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有与公办学校(园)及其教职工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中小学学生的学历,国家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要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人学)、学生学籍管理、会考及体育、卫生、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本市鼓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从本校(园)实际出发,进行教改试验。

第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并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民办少数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实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

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对学生、幼儿进行教育要遵循教育原则,并对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保育费)和杂费。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可与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协商,依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成本核算,规定各学校(园)学费(保育费)和杂费的最高限价,各学校(园)在限价内自定收费标准,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收费项目及标准,得到批准后,方可照章收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保持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等学生自愿接受服务的服务性费用;也可以按“实报实销”的原则,向学生收取教材费等需要由学校代收代管性费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以上各项收入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主办单位、主办人、校(园)董事会、理事会)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捐助单位和个人不享有对学校的管理权,不得干预学校的内部事务。

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申请建立校办产业或开展对社会有偿服务(审批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其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只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校产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并于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审查。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应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财务监督,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产,在校(园)存续期间归学校(园)所有,其中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设施不得擅自出卖、转让、赠与或者抵押、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因办学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依法向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申请取得的用于办学的土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让、出租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改变办学性质、形式和内容、变更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迁移、更名、合并、解散或中途停办,应按原申办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有突出贡献或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主办单位、主办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接受本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及其督导机构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和审计,定期向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按规定向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交纳“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基金”(基金的交纳、管理和使用办法另定)。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定期对学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在每新学年开学前,要对本区、县所管辖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办学条件复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违反本规定的,或学校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违反国家财务法规管理混乱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纠正、限期整顿、更换校(园)长、调整校(园)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更换学校(园)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退还所收费用、上缴违法所得,并依照规章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本规定的、逾期不整顿或整顿无效的,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可临时接管或委托代管学校(园),也可令其停办,对触犯法律的校长和其他人员,可交司法部门惩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和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停办、解散时,主办单位和主办人必须妥善安置在校生,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同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有董事会、理事会的也需请其派代表参加)对学校(园)帐目、资产进行清算,依法处理。资不抵债时,由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负责偿还。依法返还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后剩余的资产收归国有,由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停办、解散时,应当将其办学证、印章和有关档案资料上交区、县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封存。

第三十一条民主党派的组织机构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及以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为主,与各级人民政府、全民所有制单位合作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本规定执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馆等校外少年儿童教育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华外国机构和人士、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办学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局1989年印发的《北京市关于私人举办普通中小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据《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按照《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统筹、调控、提供信息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具体管理和领导。本市各级政府的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会同市、区(县)教育局(教委)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本市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公益事业,是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免税政策。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招生,自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活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宣讲教义、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封建迷信宣传,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办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具有与拟办学校(园)相适应的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业务专长及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申请办学:

1.曾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未逾十年;

2.因违反办学法规受到处分,未满五年。

第十条申请办学校(园)的法人(以下称“开办单位”)或公民个人(以下称“开办者”),需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向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教育行政部门需在第二年的四月底前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申请书需说明办学校(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学校级类、学制、规模、校址、拟用学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学校(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学校(园)要署有开办者本人的签名。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办单位或开办者简况。若是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办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开办者。开办单位应有其法人证书复印件,开办者应有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卡的复印件。

2.开办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或开办者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单位的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提供的同意其办学的证明以及对开办者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的书面审核材料。

3.学校(园)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要附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及董事会或理事会章程。

4.自有校(园)舍,场地的产权证及平面图,各项设备的购置或租用计划。筹办期间需临时租用校(园)舍、场地的,应有一经批准办学即能具有法律效力的与房屋产权所有者签定的租用校(园)舍、场地的协议书,并附切实可行的筹建自有校(园)舍的汁划与资金准备证明。

5.启动资金的来源、数量、资信证明、使用计划;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

6.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教职工的来源、条件、数量、安排、待遇;专职教职工所占比例。

7.招生范围及生源的调查材料。办职业中学的要有社会需求调查材料和学生毕业去向的说明。

8.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计划。

9.校(园)长人选,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其任校(园)长的证明,和对其简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书面审核材料。

10.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的材料。

第十一条设置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条件:有规范的校(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宗旨;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拟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开办单位和开办者可用保证不收回的开办校(园)投入的启动资金抵消等量的担保额;有与学校级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校(园)舍、场地和其它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有按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所设置专业必备的实习场所和设备;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或《北京市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中的一般标准;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和国家教委印发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教备[1992]81号)所规定的标准;临时租借校(园)

舍的需具备一经批准办学(园)即可生效的租借房舍、场地的协议书,且附有切实可行的自建校(园)舍计划及必要的资金准备;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一律不得租用和借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舍。有合法的校(园)组织章程;有按照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1)38号)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民办中小学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其中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参照国家教委颁布的指导性课程计划拟订课程计划,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参照国家教委颁布的指导性教学要求拟订课程计划;民办幼儿园应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实施保育和教育;遵守《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各条款的要求。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程序和注意事项:区、县教育局(教委)应组建有教育计划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基建部门、教育教学业务部门及专家参加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核委员会(或小组),依据本办法对办校(园)申请书及其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并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办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具体审核申报等手续。审核时除按第十条严格掌握外,还要在区、县教育总体发展规划上考虑,合理布局;提倡和引导开办单位和开办者为本市边远和贫穷地区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大力举办非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幼儿园。经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核同意后将材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批复意见由区、县教育局(教委)转达开办单位或开办者。在作为教改实验区的海淀区,其行政区域内开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申请,由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海淀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转达开办单位或开办者。开办单位或开办者收到有关区、县教育局(教委)转递的同意办校(园)的批复后,要尽快按自拟可行性

报告中的计划,准备好办学条件,经区县教育局(教委)核查校舍、场地、设施、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师资、教材、图书等齐备,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基本建立,签发给办学证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招收学生。

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参照公办学校命名办法命名。学校(园)名要确切表示其行政区域、级类,应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的词汇,也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含义的字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人名、企业名命名,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持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印发的开办学校的批复、办学证和区、县教育局(教委)开具的其它有关证明到政府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领法人证书。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国家教委、公安部[1991]17

号令执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将其印章的式样报区、县教育局(教委)和公安机关备案,由区、县教育局(教委)正式行文启用。

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牌、校(园)旗、校(园)徽、校(园)训、校(园)歌等需经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启用。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立分校(园),也不得将本校(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承办。

第十八条任何法人和公民不得擅自在本市开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属非法办学,由校(园)址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予以撤销。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负责,其中所招收的学生、幼儿,由区、县教育局(教委)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外省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欲在本市招生或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联合办学的,须事先持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到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商洽。

第十九条开办单位和开办者(联办中的主要开办单位、合办中的主要开办者)称为所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其职责同于本细则第二十七条中董事会的职责。在校(园)长未上任的筹办学校(园)期间,办学办园事宜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向区、县教育局(教委)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园)长经区、县教育局(教委)同意上任之后,主办单位和主办人承担随时了解学校情况的责任,承担支持、协助校(园)长依法工作的责任,承扭提出任免校(园)长意见的责任,承担兑现筹办学校(园)初期和之后对办学校(园)各项承诺的责任,承担本细则所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校(园)长负责制。主办单位和主办人要赋予校(园)长应有的学校(园)全面管理权,包括人事权和财权,支持校(园)长依照国家法律和遵循教育规律进行的工作,并对校(园)长指导和监督。民办中小学、幼儿

园的校(园)长,要向区、县教育局(教委)负责,也要向学校(园)的主办单位或主办人(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须由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必须专职。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力、学校校(园)长任职资格执行。校(园)长是学校(园)的法人代表,聘任前须经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同意,并签发给校(园)长“校(园)长任职证”。校(园)长凭证在注明的期限内任职。校(园)长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校(园)长的人员更换亦按此规定进行。校(园)长长期病休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周以上的,需事先报请区、县教育局(教委)同意,同时委托学校(园)内的适当人员任临时代理校(园)长,并及时将委托情况报告区、县教育局(教委)。

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具有以下职责: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服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2.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4.聘任和解聘教师和其他教职工;

5.合理合法安排和支配学校(园)的财物;

6.建立、健全学校(园)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管理;

7.履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章程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出现下列情况时,区、县教育局(教委)可注销校(园)长的“校(园)长任职证”,要求主办单位、主办人,或校(园)董事会、理事会重新聘任校(园)长:

1.任职期满的;

2.辞职或自动离职的;

3.患严重疾病或年龄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 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凡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公办市直幼儿园和各县区幼儿园,由幼儿园申请,市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不高于市级三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天津市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解读

天津市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解读 《天津市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为指导,借鉴了多年来示范园建设的经验,吸收了国内外幼教理论研究的优秀成果,在原标准(津教委学前…2001?5号)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了市级示范园的基础发展性和实践操作性,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与补充(如:办园定位、园所特色、文化建设等)。基本思考是: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的指向应更加关注园所发展思路的引领,关注幼儿园软件建设,关注环境创设的可利用性和体现发展性等。示范园建设应重在过程,重在创建过程中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内涵发展。 一、办园指导思想 (一)办园定位与规划 1.办园定位准确,办园指导思想明确 把握要点: (1)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体现时代要求的办园宗旨。 什么是宗旨?宗旨是一切活动的根本目的和意图,是一切言论和行动所遵循的原则,是出发点和归宿。从办园宗旨看到园所对幼儿园的改革与发展有理性的思考,形成清晰的办园理念和发展思路,定位准确。 (2)办园理念和发展思路成为广大教职工的共识。 幼儿园的办园理念是对先进教育思想的具体化认识,是被教职工认同、理解,内化为教育行为,并在教育实践中办园思想不断得到提升。 (3)从园所的发展过程中观擦到办园指导思想对园所的发展产生的影响。

2.能依据先进教育思想与办园实际确立园所发展目标及幼儿培养目标。 把握要点: (1)园所发展层次清晰,把设定的发展趋向与教学实践、儿童发展紧密结合。 (2)能依据先进教育思想与办园实际确立幼儿培养目标,幼儿培养规格明确,有分解目标。在办园理念的引领下,把教育目标落到实处,让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3.有园所长远发展规划,体现不断创新与发展的过程,具有实效性。 把握要点: (1)制定发展规划。 有明确的发展总目标、创新策略、阶段目标和实效性措施。要注重发展规划整体思路与幼儿园的整体发展保持承续性,形成幼儿园发展的行动方案。 (2)科学分解办园总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个人,注重目标的落实。 (3)将指导本地区幼儿教育工作列入发展规划。 包括:幼儿园三年发展规划,近三年的各类计划(比如幼儿园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计划、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后勤工作计划、食堂工作计划等)和各类总结以及计划落实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二)园所文化与特色 4.重视园所文化建设,有明确园所文化建设的思考与积累。 把握要点:

北京市幼儿园课程综合评价标准细则

北京市幼儿园课程综合评价标准细则 第一部分课程实施评价 1.教育环境 1.1教师为幼儿营造尊重、接纳、关爱的精神氛围 教师尊重幼儿应从三个维度出发: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力、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接纳幼儿因年龄特点而表现出来的想法和做法,让每一名幼儿感受到被关心和爱护。 1.4班级整体环境符合本班幼儿实际情况 本班幼儿实际情况是指本班幼儿发展水平、现状、学习兴趣等有别于其他班级的情况,如针对班级中学习兴趣有偏好的幼儿,班级环境怎样支持其学习;混领班的班级环境应与同龄班不同;在一个学期的不同阶段,班级环境怎样呼应幼儿的学习;班级环境怎样为有特殊需要的幼儿提供方便等。 1.6班级活动区空间安排合理,有利于幼儿游戏 班级活动区的空间安排要考虑活动区本身的特点(如语言区开设在采光比较好且相对安静的地方,自然角开设在能照射到阳光的地方);安静的活动区和比较嘈杂的活动区应分隔开,互不干扰;还要注意尽可能留出空间,方便幼儿在活动室内行走等。 1.10玩具、材料具有适度挑战性 玩具、材料要符合该年龄段幼儿普遍的认知水平和游戏经验,所隐含的目标或任务对于幼儿来说具有探索的空间,应是幼儿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努力能够逐步达到的。 1.14教师和幼儿共同参与准备玩具、材料和布置班级环境 教师在布置班级环境和准备玩具材料时,要从幼儿的角度考虑,了解幼儿的意愿和想法,支持、鼓励幼儿通过提出建议、收集、制作、布置等多种形式参与这一过程。 1.17环境、材料能随着幼儿的发展和游戏需要不断丰富和调整 环境和材料能随着幼儿的发展和游戏需要不断丰富和调整,如当班级中的部分玩具、材料滞后于幼儿的发展水平,幼儿失去兴趣时,教师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印发。《办法》共24条,自发布后30日施行。 概要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2011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为规范幼儿园各种名目的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1] 背景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幼儿园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教育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幼儿教育资源供需的矛盾。同时,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规范了幼儿园的收费行为。但总体看,幼儿教育基础还较薄弱,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一些地方的幼儿园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幼儿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一些幼儿园以开设象棋班、围棋班、珠算班、舞蹈班、绘画班等各种兴趣班名义,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实施细则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 实施细则 一、评估目的 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促进幼儿园端正办园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科学的保育教育,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督促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和指导,加大投入,创造条件,在办好每一所幼儿园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好一批示范幼儿园,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二、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单位,办园时间应达到三年以上,办园规模达到6个班,通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 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个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均可申报。 三、申报及评估时间 每年6月底前为申报时间,逾期当年不安排评估。评估分

两次进行,第一次评估时间为申报当年第四季度,第二次评估时间为次年第二季度。 四、申报及评估程序 (一)申报和审核。申报幼儿园在自评的基础上,确认已符合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申报条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申报表》,形成自评材料,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设区市直属幼儿园直接向市教育局申请)。县(市、区)教育局经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负责对幼儿园的申报资格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 (二)组织评估。根据市教育局提出的评估申请报告及幼儿园自评材料,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赴申报幼儿园进行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幼儿园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申报幼儿园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拟定整改方案。 (三)确认结果。自治区教育厅对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申报幼儿园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确定通过评估的幼儿园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评估结果,并向幼儿园授牌。 五、评估方法 (一)听取汇报:听取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的工作汇报。 (二)现场察看:对幼儿园的园舍设施、环境建设、园容园貌、园风园纪、保教活动等进行实地察看。

北京市示范幼儿园标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示范幼儿园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 为了将北京市示范幼儿园切实办成高水平、高质量的优质园,使其真正发挥示范作用,成为首都学前教育的窗口,现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北京市示范幼儿园标准》(京教学前[1999]001号)进行修订。修改后的《北京市示范幼儿园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在示范园的软、硬件建设方面提出了更高标准,力求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可持续发展观上起到示范作用,并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保教质量和示范作用的要求,注重强调示范园工作的实效性,代表新时期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各区县教委要将新《标准》发到辖区内市、区级示范幼儿园中,并组织幼儿园领导和教师认真学习新《标准》,依据新《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努力完善各项工作,积极争创北京市示范幼儿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标准》于2005年9月1日开始执行,凡于2005年申报北京市示范幼儿园的参评单位,将依据新《标准》进行评选。 二、依据新《标准》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示范幼儿园建设与管理的通知》(京教学前[2003]12号)精神,对2004年以前评定的北京市示范幼儿园进行考核管理,凡未达到新《标准》要求的,应尽快充实、调整,在2—3年内仍未达到新《标准》要求的,将取消其北京市示范幼儿园称号。 三、对2004年申报北京市示范幼儿园的参评单位,经视导评估符合原《标准》的,仍用原《标准》进行评选。 四、原《标准》于2005年8月30日废止。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京市示范幼儿园标准(修订) 一、办园规模 6个班以上,能招收三岁以下幼儿。按年龄分班,各年龄班的幼儿人数不超过《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的班额数,即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三岁以下班15人。 二、办园条件必须达到《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标准及细则》中规定的一级标准,并在以下各项达到较高标准。 (一)场地宽敞,有必备的房舍。占地面积生均15-17平方米;绿化面积生均2.5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生均5平方米(含分班场地生均2.5平方米);每班有宽敞、明亮、洁净的活动室,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与睡眠室合用的应不小于90平方米);寄宿制幼儿园应有独立寝室、隔离室和浴室,浴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根据教学需要有一定数量的专用活动室、家长阅览或等候室,并能有效利用。 (二)设施先进,能体现学前教育的发展水平。从本园教改和促进儿童发展的实际出发改善办园条件,提高经费与设备的使用效益;运用网站、摄影、投影等现代信息设备与技术为教师观察、记录研究幼儿一日生活服务,提高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加强安全三维防护体系建设,做到监控、报警、对讲系统畅

山西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入园幼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付的费用。收费项目包括床单、被罩购置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及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比重不同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相同类型、等级及经费来源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审批程序。 各设区的市市区、县(市、区)城城镇、乡村范围内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在不超过省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分别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和财政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和财政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成本测算材料;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常德市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

常德市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 评估 内容 分值评估要点及记分标准操作办法一、办 园条件30分 1、园址安全,周边无危险、无污染(含空气、水源、噪音污染)(2分);生 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m2(1分)。 面积每低1 m2扣0.2分 2、园舍建筑符合幼儿特点及安全卫生要求,无危房(2分);生均建筑面积 不少于9.2 m2,布局合理(1分)。 面积每低1 m2扣0.2分 3、每班有宽敞、明亮、洁净、面积不少于54 m2的活动室(农村幼儿园不少 于50 m2)及与之配套的寝室、盥洗室、厕所、贮藏室等。活动室与寝室合并 设置的,面积不低于90 m2(3分)。 面积每低1 m2扣0.2分 4、有相应的户外活动场地(绿草坪),生均面积不低于4 m2(1分);园内绿 化(含垂直绿化)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的40%(1分)。 实地察看 5、有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保健室、隔离室、 厨房、保管室、传达室、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 间等(2分)。 每缺一项扣 0.2分 6、按每三班设一间的比例,配备专门活动室(如音体室、图书室、美工室、 科学室等)(2分)。 不合要求扣1 分 7、有幼儿玩水、玩沙的场地及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有30m的直跑道, 有相应的大型运动器具(2分)。 每缺一项扣 0.5分 8、幼儿活动室和寝室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施(1 分),每班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幼儿桌椅和单人床,有较完备的生活和卫生用 品(1分)。 每缺一项扣 0.5分 9、保健室配有医药柜、儿童病床、身高测量仪及视力检查设备,有常用医 疗器械及常用药品(0.8分)。盥洗室应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盥洗设备、毛巾、 毛巾架、口杯柜、保温柜或净水桶等(0.6分)。厨房应有熟食间、白案房, 炊事用具和餐具卫生、安全(0.6分)。 每缺一项扣 0.2分 10、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教学设施(0.5分)。有适用的消防器材(0.5分); 有满足幼儿户外活动的大型玩具和体育器材(0.5分);能按照国家教育部教 玩具配备目录的规定配齐教玩具材料(0.5分)。 实地察看 评估 内容 分值评估要点及记分标准操作办法一、办 园条件30分 11、有图书柜(架),幼儿图书人平不少于10册(不含课程用书),图书种类丰 富,内容健康适用(1分)。有由专人保管的、借阅制度健全的教职工图书 资料室,藏书人均20本以上,并有五种以上的幼教专业报刊(1分)。 实地察看 12、规模适当,幼儿班控制在6~12个之间。班额控制为:小班25人,中班班额不合要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3-6岁学习指南 北京市《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实施细则(语言)

---------------------------------------------------------------最新资料推荐------------------------------------------------------ 3-6岁学习指南北京市《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实 施细则(语言)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实施细则(语言)目标小班中班大班年龄特点 3~4岁幼儿由于神经系统发育还不完善,发音器官和听觉器官的调节、控制能力相对较差,所以他们有些音发得还不够准确和清晰。 此时是他们语音发展的关键期。 这时的幼儿已经能听懂日常生活用语,会向别人表达自己基本的想法和要求,只是其语句不够完整,有时出现时断时续的现象。 他们对词义的理解比较表面化和具体化。 4~5岁幼儿基本上能够发清楚大部分语音,能够听懂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句子和一段话的意思。 他们掌握词汇的数量和种类迅速增加。 在使用简单句的基础上,其语言逐渐连贯起来。 5~6岁幼儿在正确的教育和影响下,能够清楚地发出母语的全部语音,并能听懂更多较复杂的句子,理解一段话的意思。 能够掌握表示因果、转折、假设关系的连接词,掌握表示类概念的词汇;能用语言描述事物发展的顺序,并且会有意识地组织句子,表达时运用各种语气。 1 、乐意与人交谈,讲话时自然、礼貌。 在生活中鼓励幼儿愿意用语言与别人交往,喜欢应答。 1 / 9

1 、鼓励幼儿主动运用语言与别人交往,大胆运用词汇,体验语言交流对自己的意义。 引导幼儿会发起谈话,鼓励幼儿自然、有礼貌地与人交流,能大胆地运用各种语言表达方式(各种句式、语气等)清楚并连贯地表述自己的想法、做法2、引导幼儿在交流过程中学会有礼貌地与人交谈。 和愿望。 2、有良好的倾听习惯和相应的语言理解能力。 1 、引导幼儿能够注意倾听他人讲话。 2、帮助幼儿听懂日常生活用语,并能做出相应反应。 1 、引导幼儿注意倾听和理解日常生活用语、成人要求、儿童文学作品以及与其生活经验相关的语言信息。 2、引导幼儿知道能从图书、电视、电脑、广播、口头交谈等多种途径得到信息,从中获得知识和感受快乐。 引导幼儿能有意识地注意倾听,能听懂所接受语言(同伴的、成人的、媒体的),理解对话和儿童文学作品的主要意思。 3、敢于当众讲话,能清楚地进行自我表达。 引导幼儿用语言和非语言方式(如动作、表情等)表达自己的需要。 1 、鼓励幼儿愿意表达自己的各种感受和想法,喜欢提问,积极回答问题。 2、创造机会鼓励幼儿敢于在人多的场合下自然、大方地讲话。

2004-260号《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及《细则》(专家组一人一份)

2004-260号《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及《细则》(专家组一人一份)

川教[2004]260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 (试行)》和《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关于“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特制定《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标准》和《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示范性幼儿园是新时期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它对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

重视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 二、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范围 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是指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园指导思想端正,教改成效显著;教师队伍素质高,办园条件好,幼儿园管理科学、规范;保育教育质量高,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家长和社区评价好,在省内具有较高声誉的幼儿园。 《标准》是引导各地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也是评估验收示范性幼儿园的依据,《细则》是示范性幼儿园评估中的具体指标,适合于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达到《标准》和《细则》的幼儿园均可申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制的公办幼儿园; 2、近3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幼儿园; 3、开放意识淡薄,与家庭、社区联系少,与普通幼儿园没有建立固定的业务指导关系,对当地幼儿教育的示范辐射作用不明显的幼儿园; 4、有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实验、活动的幼儿园; 5、规模和班额过大的幼儿园。 三、示范性幼儿园的申报和评估验收程序 1、从2004年起,我省启动“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各市、州局要根据《标准》和《细则》中的评估要素,

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1]76号)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二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三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四条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发执行。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要与幼儿园的评价相结合,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评定权限及标准评定等级,按评定等级拉开收费档次,激励幼儿园的发展。要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当幼儿园评价等级及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应从下一学期开始执行审批后的新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申请)时,教育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办园平均年成本测算资料;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人工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

幼儿园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 X X X – 2 0 1 0 2010 北京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 X X X X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言 编制《幼儿园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幼儿园基本情况进行收集和统计,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幼儿园抽样进行实地调研,查阅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园舍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珏、马斌、韩叶祥、蒋瞻、徐迎春、凌虹、马晓东、孟媛、胡夏闵、顾永进、孔庆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月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价格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培养幼儿良好品德行为及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根据幼儿家长自愿,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等生活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普惠性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制定。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幼儿园应幼儿家长要求在寒暑假期间开放的,保教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随保教费标准一并制定。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内的小学开办的学前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进行管理。 第七条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意见时,应提供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依据和理由,并提出申请制定或调整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制定和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时应进行成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一般标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精)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 办园、所条件基本、一般、较高标准 X XXXX年X月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 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统一调剂使用。 (1) 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数,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 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 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 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 100 名以下,全托儿童50 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 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㈡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职工幼儿师范学校) 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教师业务水平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其余教师基本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百分之八十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含公有民营)和民办的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公有(集体)资源设置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或非公有(集体)资源,经有权部门批准、面向社 会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第四条幼儿园(托儿所)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按实际成本核算收取伙食费。伙食(点心)费是幼儿在园用膳所需的费用,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由幼儿园以餐数计算,每月向家长公布收支账目,不得有 盈利。 第五条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日托班不少于8个小时,无午休午睡的幼儿园不少于6.5小时),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 赞助费、建园费等。 第六条幼儿园的收费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统一收费项目,规定成本核算规则、收费标准确定原则和收费管理规范等。 第七条全市幼儿园实行按类定级收费。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省示范园、市现代化园、一类园、二类园、合格园五个等级, 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市调控标准,经市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保育教育费全市调控标准见附表。各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市定的调控标准内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对寄宿的幼儿可适当提高保育教育费,具体标准可按不高于同等级日托班收费标准的150%掌握。三周岁以前入园的幼托班保育

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解读报告

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解读 第一节保教队伍1-1 【评估标准】 1-1 正、副园长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符合《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要求和园长“岗位能力要求”。 【标准解读】 依据幼儿教育发展的要求,评估标准对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提出了学历、资格和能力要求。这一标准源于、高于《幼儿园工作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园长任职资格的要求,适应了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对幼儿教育的新要求。 近年来,日趋多元化的社会发展,广泛传播的多种教育模式、教育理念,不断深入的课程改革,都在影响着我国幼儿教育的发展。作为一园之魂的园长,其专业水平与综合能力影响着幼儿园的发展方向和保教水平。因此,园长应具备较高的学历和认识、借鉴这些理念与经验的能力,不断吸取新鲜的教育理论和改革经验,并根据幼儿园的发展作出准确的选择与判断,从而引领幼儿园沿着正确的办园方向改革、发展。 要求正、副园长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是指与学前教育专业有关的学历,如学前教育大专或本科、幼儿教育大专或本科、幼儿艺术与幼儿教育大专等大专学历。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后取得的其他大专以上学历可比照认可。 幼儿园园长不仅具备幼儿园工作人员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和技能、文化和专业水平、健康身心等要求,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由省、市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能力主要包括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园长专业能力是指对幼儿教育专业发展与指导能力;园长的管理能力是指园长在领导幼儿园工作中运用其政治道德、知识、技能及其经验表现出来的个性心理特征,是其各种素质的综合体现,包括计划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高超的激励能力、灵活应变能力、改革创新能力。 园长作为幼儿园工作的组织者、教师的引领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业发展规划、任期责任目标并坚定不移地实施。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学力,努力成为博学多识的导师;要加强修炼,增强岗位管理能力,带领一班人齐心协力推进改革发展。 【考察要点】 1、查看园长的学历证书、园长的岗位培训证书、园长任命书(聘任书),以及能够反映园长岗位能力要求的相应材料。 2、“岗位能力要求”是本指标的重要观察点,专家应通过与园长、教师的个别访谈,通过相应材料和考察幼儿园现状来分析判断岗位能力。 【关键信息】 1、正、副园长学历证书、岗位培训证书、任命书(聘任书),正、副园长岗位职责、指导保教工作的资料。 2、反映正、副园长思想道德、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资料。 【评价细则】 1、正、副园长均符合学历、资格、能力要求,评为A级; 2、副园长有学历、任职资格、岗位能力之一不达标现象,评为B级; 3、园长不符合《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要求或岗位能力一般,评为C级; 4、正、副园长中有两人学历或资格或能力不符合要求,评为D级。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浙江 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下文是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 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 政发〔200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 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包括民办公助幼 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享受部 分政府财政补助的幼儿园、由民办幼儿园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 各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 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 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除 民办公助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民办公助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具体 划分,由各地根据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设区市按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规定执行。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公助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无隶属关系的,报法人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 (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 (五)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民办幼儿园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也应提供上述资料。 幼儿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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