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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制度研究 书评

刑事庭审制度研究 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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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书评

该书作者龙宗智是一位跳跃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人物”,他一方面坚信现代法治理论,憧憬中国法治的春天;另一方面,又限于国情,举步唯艰。沉默权、阳光法、检警一体化等等美好的理论设想“非不为也,是不能也”。他编写的《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一书是他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研究方向内得出的重要成果。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建构合理的庭审制度理论对于刑事诉讼研究具有重要的、基础性的价值。而且新型事诉讼体制下的庭审环节,是各种矛盾和冲突的集中体现。通过探讨庭审的基本理论以及现实中的矛盾和冲突,研究整体上的制度协调和微观意义的制度填充,对于新的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和有效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章节梳理

本著作共分10章,前四章论述庭审制度的一般性问题,如庭审的要素、功能和价值目标;庭审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庭审制度的前现代类型和现代类型时势比较研究;关于中国新的庭审方式的特征与模式等,可谓“总论”。后六章则属于“分论”的内容。分别论述庭前的公诉审查和证据开示程序,庭审调查和辩论程序的基本问题,法庭公诉和辩护中的问题。尔后,对庭审调查的重点和难点——人证调查进行了专门研究,对法官的审理和裁判作了专门研究。

第一章序论共包括三节。第一节是庭审的构成和法庭的设置,具体来讲包括庭审的构成要素,庭审设置的社会学和符号学意义和法庭位置及其文化心理分析。在第二节和第三节中分别论述了庭审的功能和价值目标以及庭审制度研究的意义。

第二章的具体内容是刑事庭审的原则和原理。在第一节中阐述了刑事庭审的结构原则。其中就是我们熟悉的四个方面:法官独立、法官中立、司法至上和诉辩平等。在第二节中就是我们老生常谈的刑事庭审的审理原则,也即审判公开、直接言词、辩论质证和集中审理原则。第三节是刑事庭审的四个裁判原则:诉判同一、证据裁判、依法裁判和有利被告的原则。第三章是庭审结构类型比较研究。在两节中分别从前现代刑事庭审结构和现代刑事庭审结构两个时间段的视角对审判结构的比较评价。第四章是对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特色与模式基本问题的分析并提出了改革完善刑事庭审制度的目标模式及路径。第五章进入到了庭前程序研究,包括庭前审查程序研究和证据开示程序研究。第六章庭审调查和辩论程序研究在证据调查的顺序与方法、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当事人制度评析、对物证、书证等非陈述征据的调查、关于诉讼异议与诉讼辩论、关于证据移送和庭后“废话审判”及相关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论述。随后的第七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章节,该章花了四个小节具体阐述了人证调查特别研究。征人出庭作证及其制度完善、书面证言的运用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变通、书面供证与当庭供证相矛盾时书面供证的运用、人证调查方式之一:交叉询问和人证调查方式之二:对质询问。在随后的文章中,笔者也会着重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

第八章法庭公诉与辩护研究从公诉变更的意义及立法的疏漏上演绎公诉变更权的归属和公诉变更的程序两个问题。第二节是关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设。作者从英美法系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和大陆法系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再到我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问题这样推进的方式进行解答。第三节是关于刑事僻护及其正当性与合法性界限。第九章的第一节说明法官的审理权力和责任并在下一节中进行了法官认证问题的研究。第三节中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分别论述了庭外调查核实的性质和意义,条件与范围和所采用的手段及其处理。在最后的第四节是关

于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模式功能分析中总结归纳,并谈论了我国陪审制度模式与路径的选择。第十章刑事判决研究。首先是第一节,关于判决改变罪名问题。第二节关于“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方式,第三节关于判决书应加强判决理由,说明判决理由的意义和实务中的问题。第四节关于刑事判决的既判力的主要内容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意义、实现方式和中国刑事诉讼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

通过对各个章节基本问题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龙宗智先生这本书从理论到实践,结合实际再回到书本的特色。刑事庭审,是指法官在其他诉讼关系人的参与下在刑事法庭以特定方式审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为实现其功能,法庭审判应具备四大要素:(1)主体要素。法官与控辩双方是庭审诉讼主体,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起辅助作用是庭审法律关系主体,法官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庭审主体;(2)客体要素,即刑事案件;(3)时空要素。庭审进行于特定时空,庄严性为其空间特性,连续性为其时间特性。法庭设置方式属于“法院生态学安排”的内容,可以反映庭审的精神和结构;(4)方式要素。法官和其他庭审主体采用哪些步骤、行为和程序以推进和完成庭审。刑事庭审文化是基于一定历史生活条件产生的、并能决定一定时期刑事庭审的地位、功能、范式、运行的群体观念。刑事庭审文化具有社会物质条件决定性、群体性、刑事庭审决定性、恒定性等特点。刑事庭审文化的研究有利于对刑事庭审进行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有利于刑事庭审功能的全面发挥,有利于刑事庭审制度的完善。

诉讼是控辩审三方以特定形式组合,并以法庭为主要空间展开互动关系的一个法律构造。而庭审法律制度构筑了特定的法的空间。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制度尤其是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的、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改革。近七、八年来的实践,我们已经有了相当的制度体验,而且时间的流逝形成了一定的距离,便于对当时的制度改革进行比较从容的评价。

二、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

庭前审查程序的设立有其理论上的基础。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由刑事诉讼价值论及刑事诉讼构造论构成。前者以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及其刑事诉讼中的冲突和选择为研究对象;后者以由一定的诉讼价值观所决定的,通过一系列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关系及其矛盾与矛盾之调和为研究对象。刑事诉讼的所有实践,均建立在刑事诉讼的价值和构造原理之上。任何一种刑事诉讼模型,其运作都是围绕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而展开的。在决定刑事诉讼的具体模型时,无法回避的困难是,一方面,刑事诉讼必须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发现犯罪、证明犯罪,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从而实现刑法的任务;另一方面,刑诉法又应当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和保障对罪犯进行公正适当的处罚。任何一种刑事诉讼法都不会选择单一的目的,但是,在对待惩罚和保障的相互关系上,可总是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刑事诉讼模式的不同。当事人主义模式重在保障,诉讼的主动权委诸当事人,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体地位;职权主义模式重在惩罚,国家专门机关掌握诉讼主动权,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刑事诉讼的理想状态当然应该是惩罚和保障的绝对平衡,但是,这种状态很难达致。正因如此,理论和实践中的纷争才不会平息.如果把问题简单化,那么,我们更常面临的问题是,如果两种目的发生了直接冲突,哪个目的更值得维护。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刑事诉讼的发展有一条清晰的脉络,那就是,惩罚目的从来没有被放弃,而保障目的越来越被突出。今天,我们对于严刑峻法和刑讯逼供的彻底否定,就是对历史结论正确性的铁的证明。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阶段性程序。毫无疑问,在这一程序的构建中,也会有诉

讼目的间矛盾的显现与调和,也必然要把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作为程序内容安排时的出发点。

亚里士多德说:人不是神,让人来裁判案件,就会在理性中渗入兽性。因此,法官碰到了许多上帝碰不到的问题。一方面,案件的事实如何查明,特别是如何把握客观的事实在主观中的凝固,这成为法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主观印象痕迹和客观物质痕迹中去探究事实真相的道路是崎岖的,法官必须要穿过“悬置于真幻之间的‘罗生门’”,甚至有时还要通过“直觉---灵魂之眼”才能确定事实的真相。

庭前程序的改革向贯彻排除预断原则迈进了一大步,同时照顾了新旧制度的衔接以及司法的现实,但仍存在问题:庭前法官了解案情不全面可能造成“预断的扭曲”,庭前审查的内容不确定,以及实体审查不能排除而可能导致新的“庭审走过场”。庭前程序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是建立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程序,证据开示是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举措。

三、庭前审查程序的价值体现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追求的耳标。公正与效率也一直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主题,是一对相互依存的价值范畴。在某种意义上,公正与效率都能反映保障与惩罚的目的,但它们没有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公正,既要保障被告人,也要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对真实罪犯恰如其分的惩罚,才是全面的保障;效率,绝不意味着不择手段地完成刑事追诉,也包含着尽早让无罪的人得到解脱前的羁押。在当代社会,由于司法资源的稀缺,除了公正,效率也已成为衡量刑事诉讼是否科学与文明的另一重要尺度。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国家投入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的多寡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其数量总是有限度的;另一方面,国家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必然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为此付出相应的司法资源。由于现代社会矛盾增多,犯罪现象呈现上升趋势,从而生成了司法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兼顾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使之由紧张趋向缓和,因此也就成为了刑事诉讼改革所必须率先破除的一个“瓶颈”。即如罗马法在其开篇给公正(正义)所下的定义:“长期和永恒的决心,要给每个人应得的东西。”而从刑事的角度讲,公正就是一种对应关系和因果关系,指恰如其分地惩治那些应该惩治的,保护那些应该保护的。

对庭前审查程序而言,一方面,司法效率是庭前审查程序对外部环境的一种要求1,即要求司法资源在庭前和审判环节之间进行分配时,庭前审查程序不得受到损害。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性。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定位,就是我们在设计该程序时希望其发挥的作用2。一般来说,庭前审查程序应具备以下两方面作用:第一,抑制公诉,防止不应追诉的案件轻易进入审判程序。这是庭前审查程序的主要功能。它体现了审判权对公诉权的监督,通过审查公诉行为,防止公诉权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免受不当追诉的权利。第二,为庭审做准备,这主要是要求庭前审查程序能起到初步展示证据、整理争点、明确待定事实等一系列旨在保证庭审顺利、高效、公正地推进的作用。笔者认为,庭前审查程序本身并不必然生成前述不足。纵观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正式进行法庭审理前,都不同程度地实行庭前审查制度。例如德国的“裁判是否开始审判程序”;法国的“二级预审制度”等等。这些事实亦说明,合理、科学的庭前审查程序是能够发挥其功能性的。需要去做的只是将目前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进行必要的改进,发挥其最大的功能。

1唐磊;‘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法理分析h四川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126页.4.

2秦宗文:‘论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改革’,2001年11月第1期,57页.

当前研究庭审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庭审是诉讼程序的中心。刑事庭审是实现正义的工具,我国有学者主张“诉讼程序只有摆脱它对结果的依附地位,才能够成为独立的正当性的源泉3。”刑事诉讼确实负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使命,但刑事诉讼同时承载着制约司法机关损害包括犯罪人、被害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使命。“法院认为自己是使个人权利遭到政府滥用职权之害的保护人4。”不论是被告人最后被认定为有罪还是无罪释放,只要程序按照人们认可的立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的进行就完成了其使命,人们寄托于刑事诉讼中的正义理念就得到实现,而不是取决于部分人事先所预期的这样或那样的结果。因而,独立于结果以外,程序本身体现正义。

四、庭前审查程序的一般原则

庭前审查程序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模式设计和运行必然在一定法律原则的引导下展开。防止预断原则。从心理学角度讲,预断、偏见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思维和判断。“由于法官的证前可能性,形成于对当事人的确提出诸多证据的审理基础上,因而变得越来越不准确,最终令诉讼过程的准确性大打折扣”。因此,合理的庭前审查程序必须遵循防止法官预断的原则5。法哲学家戈尔丁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标准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的要求就是法官的中立性,这种中立性具体化为三项内容:“(1)‘任何人能不能充当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2)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6。”

五、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作出了两项修改:其一,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我国的刑事诉讼逐渐由原先的职权主义模式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导、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新型混合式诉讼模式。其二,废除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在庭前审查后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以及法院可以进行庭前调查的规定。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为旄行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庭审制度创造了条件,促进了庭审的实质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官的先入为主7。

(二)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设想

一个完整、合理的庭前审查程序,应当能够实现两项价值、揉和三种功能。两项价值,即公正与高效;三种功能:即促进审判中立、选择程序适用、明确事实争点的功能。每一种功能主要由不同的具体制度来承担,同时,各制度间需有一个整体上的协作、配合,使公正、高效的价值目标得到统合。刑事庭审这一诉讼活动,作为社会最重要的仪式之一,社会民众已经将信仰赋予其上、融于其中,刑事庭审的启动就是民众信仰的实践。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就像人们永远不能忘记法西斯的反人道罪行一样,在法制的建设

3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9 页.

4[美]乔治·W·皮尤:《美国与法国刑事司法制度之比较》,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第38页.

5[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听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154页.

6[美]戈尔丁著,齐海滨译:《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页.

7张军、郝银钟:《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87页.

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和操作上,我们不能患所谓的“民族健忘症”,而要始终记住这些历史的教训,警惕那些具有野蛮残暴和反理性特征的司法审判重演。针对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现状,当前,急需考虑设立和完善三项主要制度:

一、建立预审法官制度

防止公权利的滥用,避免不必要甚至错误的追诉,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就必须完善我国公诉权的制约机制。立足国情、探究实况,我国的权力制约体系中,最有效的当属权力对权力的控制,这种类型的控制通过程序的规定及运作来实现。现代法治国家之所以强调限制权力,根本的动因是:“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8。”建设预审法官制度后,预审法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指令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方的案情陈述。预审法官在对控辫双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集中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及是否改变管辖;(2)整理和明确讼争议要点;(3)解决证据保全、证据可采性、证据展示及其他与证据有关的法律问题;(4)决定案件是否分流及审理案件应适用的程序;(5)其他为庭审而作的准备工作。

二、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所谓证据开示是指在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依照一定规则进行的相互告知、交换、查阅的诉讼制度。第一,先从法律价值的角度看,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然后,证据开示制度是对抗制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已由职权主义转变为以当事入主义为主导、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新型混合式诉讼模式。

三、完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完善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是为了完成案件的繁简分流。如果把普通程序理解为唯一的正式审判程序,那么,简易程序理所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案件的审前处理方式。我国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而适用的较普通程序更加简单的诉讼程序。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是以程序正当为前提,以审判高效和顺畅为追求,以妥当控、辩、裁三方的关系为特征的而建构的一种程序。当然,这一程序能否如愿建立、如何建立,还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其中最主要、最困难的,是对之具有决定作用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的形成。

六、结语

由于掌握的资料不足、个人的感悟有限等原因,本文对某些比较重要的问题还可能没有触及,或者仅仅浅尝辄止,对有些问题论述不透不深,但我会以这篇论文为起点,继续致力于对该书的深入研究。希望本文对于本人在学习研究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证据立法以及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化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

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取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347页.

参考文献

[1]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取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

1987年版,347页.

[2] [美]戈尔丁著,齐海滨译:《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页.

[3] [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听等译,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2年版.154页.

[4] [美]乔治·W·皮尤:《美国与法国刑事司法制度之比较》,载《法学译丛》

1986年第4期,第38页.

[5]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 页.

[6] 秦宗文:‘论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改革’,2001年11月第一期,57页.

[7] 张军、郝银钟:《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87

页.

[8] 唐磊:‘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法理分析’,四川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126

页.4.

庭审观后感

《思修与法律基础》课后学习 -------------观庭审视频有感 作为看着TVB剧长大的一代,我们从小就在激动人心电视情节中认识了法庭,其中的奥妙令人感到神圣。以前高中时候曾经和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们一起下乡举办过模拟法庭,算是一次小小的接触,但却一直没有机会了解真正的法庭。终于,这次的思修课的课后学习给了我们一个契机,让我们在观看视频中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庭有一个真实的认识。 上周,我们寝室的六个成员来到机房,在网上几经搜索,找到了一个我们认为比较典型的庭审视频,一边观看,一边学习、感悟。视频中的案件是关于三个男孩为了一个女孩子而产生的纠纷,其中一个男孩被刀刺伤。两个伤人的男孩一个是八八年,一个是八九年的,听到这两个数字,我们都很愕然。都可怜他们的父母,这么小就犯上刑事的罪名,前途问题,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所以我觉得我们这些风华正茂的青年人,真是应该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因为那两个被告都是读书非常少的。很自然,这也是导致犯罪的一个原因,因为他们很多东西不知道。有时候什么是构成犯罪的,怎样会被别人告,为什么要受罚都不清楚。 视频中的法院和我们想象的一样,是异常威严肃穆的,因为那里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化解冲突的地方,是法制社会的一个微型缩影。最前排分别是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第二排是用电脑作记录的书记员,然后下一排是分别在两边的:辩护人,公诉人,原告。最后一排是被告。还有两个角落分别有一名法警。每个工作人员看上去都非常认真,工作严紧。这些场景和我以前参加过的模拟法庭很相似,我突然为之前模拟的如此逼真而自豪。 最开始,镜头给到了旁听的民众们,每个人看起来都怀着很大的好奇心,等待开庭。法庭的人员逐一到位之后,在审判长一声令下,开庭了。在开庭过程中,审判长发问时,很多时候那些被告或者是原告所答的好像风马牛不相及,有时候说话模糊不清,有时久久不回答。有一些程序上的,他们更是不清楚。这说明了什么呢?公民的法律意识极缺乏。好比那个要提给法官看的资料,有一些都没准备好,数字又不明确、详细。这警示我们,一定要好好提高法律意识,才能够很好地维护我们自身权益。一轮开庭程序之后,正式进入审庭时间。我们都很认真地听、看,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两个多小时的审理过程在多数人的沉默思考和少数人的激烈争辩中悄然谢幕。最后,法庭本着协调矛盾,化解争端,维护和谐的初衷进行了公正判决。我们都大有收获,感想很深。对寝室的路上也意犹未尽地各自发表着看法。 大家都觉得以前在电视上看到的法庭比较有西方特色,因为大多出现在港剧中。这次观看了真实的中国法庭,感觉有很大的区别。这使我们对泛滥在电视剧中的法庭审判有了新的认识,很好地激发了我们对法律的兴趣,促进我们对法律的学习。 通过这次的观摩,我们更认识到了懂法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在遇到事情的时候要懂得使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要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陪审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陪审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陪审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融入公共理性的陪审制度 司法是由法官所主导的,彰显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由于法官职业的专业化和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使得诉讼活动与普通大众存在着天然的距离,为了使得司法过程最大限度的体现体现现代文明的民主,社会公众的的理性,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关都吸纳非专业法官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陪审制度就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195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对陪审制度进行了确认,但仅是局限于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从有关阀门或者团体邀请的临时代表作为陪审员。1954年的宪法正式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此外同时规定,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当实行陪审员制度,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1997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最高立法机关的决定形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全面统一的规定,从而正式的完善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上述法律及决定的内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则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与法官一同参与案件的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决定法律适用。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到今天,几乎成了一个若隐若现的制度,关于其存废也是争论也是沸沸扬扬、莫衷一是。 一、商事审判中陪审制度的运行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单一化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拔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此后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条件以及排除条件,如必须拥护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以及需要大专以上学历等,而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以及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局、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行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虽然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做出了规定,但这样的规定未免太宽泛太笼统。在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通过单位、基层组织推荐或自我申请的方式获得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多数是来自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人员(如居委会的干部、街道的治安积极分子、村里的调解主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及退休人员,这些人政治性较强、素质较高,与法院、法官的关系也比较好,他们一般会长期担某一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而不会被更换。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单一性导致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不广泛,往往都带着公权力的影子,未能充分的体现出人民陪审员民主化、平

《旧制度与大革命》导读下80分

《旧制度与大革命》导读(下)80分 各题型提交答案说明: 1.单选题及判断题点击圆形按钮进行单项选择,多选题点击勾选框进行多项选择。 2.选择题和判断题:直接点击选项,系统将自动提交答案。?3.未完成考试误操作推出系统后,在考试时间段内可重新进入系统考试。 4.完成考试后点击提交答案按钮,考试结束,不可再次进入系统考试。?5.答题完成后,点击考试页面左侧“未答题”按钮,确认无未答题后再提交答案。 6.未提交答案的试卷在考试时间结束后将强制提交答案。 一、单选( 共4 小题,总分:40分) 1.根据本讲,法国大革命中,()率先发起的反抗为未来的革命打开了一个缺口,成为革命的先声。 A.僧侣 B.资产阶级 C.贵族 D.农民 2. 根据本讲,贵族的信誉随着其权力的命运消失:贵族在精神领域一向占有的统治地位已成真空,因此()在那里能尽情扩张,独自占有这个位置。 A.僧侣 B.资产阶级 C.军人 D.作家 3. 根据本讲,“革命是走向平等的唯一门槛?”的答案是()的。 A.否定 B.没有回答 C.不明确 D.肯定 4. 根据本讲,()是大革命的集成者,也是大革命的摧毁者。 A.罗伯斯比尔

B.拿破仑 C.路易十八 D.克拉维埃 二、多选( 共2小题,总分: 20 分) 1. 根据本讲,政府改革努力的失败原因是()和()之间的矛盾。 A.利益集团 B.国家的发展逻辑 C.宗教分裂 D.军事叛变 2. 根据本讲,1760—1788年间君主国家一次次进行改革尝试,这些改革的内容包括()。 A.税收 B.官职 C.高等法院 D.行政运作机制 三、判断(共4小题,总分:40 分) 1.根据本讲,革命前三四十年左右,法国经济停滞,公共财富减少。 正确 错误 2. 根据本讲,托克维尔在证明大革命势在必行,合情合理的时候,没有走向形而上学的极端。 正确 错误 3.托克维尔认为,法国大革命比历史上任何事件更加惊人。它在行动中如此充满对立,如此爱走极端,不是由原则指导,而是任感情摆布。 正确 错误 4. 本讲认为,革命之所以发生,往往并非因为人们的处境每况愈下。那些忍受高压强权毫无怨言、甚至毫不自知的人民,往往在压迫稍有放松之时奋起反抗,挣脱枷锁。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篇一: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2015年4月17日,带着第一次观摩庭审的兴奋之情,我来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希望能通过对庭审的流程的观摩,学习到一些在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同时也希望能进一步增加自己对所学专业的了解。 在我观摩的3场刑事审判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无疑是“刘凯信用卡诈骗案”,这个案件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刘凯在2012年恶意透支信用卡拖欠银行2万余元,并且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经发卡银行催收2年仍不归还,公诉人以刑法第196条第四款之规定将被告定罪,被告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经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三方同意后法院决定走简易程序处理此案件,而公诉人鉴于被告被逮捕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并且其亲属朋友已在开庭前在法院的名下为其交付欠款,认为可从轻处理。在法庭辩论环节中,辩护人声称被告人是因文化水平低且缺乏法律意识,无法辨别银行的催收电话而导致的欠款,再者被告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希望法庭能减轻罪行,反应迅速的公诉人则驳回了辩护人因被告文化水平低无法辨别而希望减刑的判罚,她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己透支使用信用卡2年后,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应积极的去偿还欠债

而不是主观上的恶意占有,逃避。最终,法庭的审判长结合双方意见,讲审判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呈送。在去旁观庭审前自己也在网上了解了一下庭审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前准备阶段、开庭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陈述阶段、评议宣告判决阶段。这些程序是最基础的,以前我总认为按照这些法定的程序一步步往下进行就好了,但是真正的旁听过后才深刻感受到,庭审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并且自己的知识如此匮乏,有些术语完全不懂,比如简易程序,回避原则,不可归责等等。此外,这次的旁听的一些细节也使我看到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庭工作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对原告和被告权利的重视,以及我国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视和期望。在开庭审理阶段,审判长也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各项权利;在经得大家同意走简易程序时,审判长也耐心的为大家解释简易程序的法律效应,并在此确定大家的选择;在宣告判决时也提醒公诉,被告双方在什么样的期限内若不服判决可在此上述。这些方方面面的细节都使我们感受到了国家以及工作人员对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会所做的切实工作。 在这场庭审中,有一个有意思的小插曲,就是被告人也许是为了在审判长面前更“形象生动”的展现自己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他的双手一直交错在胸前搓弄,然而,严厉风

浅谈刑事陪审制度

浅谈刑事陪审制度 「摘要」 通过对刑事陪审制度的起源、历史沿革和现状的探讨,分析我国目前刑事陪审制度的积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探索刑事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达到对刑事陪审制度的正确定位。 「关键词」刑事陪审、起源、现状、改革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制度,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刑事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作为一项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尚不足百年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相比,其存在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一、外国刑事陪审制度的概况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刑事陪审制度表现为两种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陪审团制度是指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证据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法律性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在审理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无权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参审制,是指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共同作出判决。在参审制情况下,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解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陪审员与专业法官一样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一)英国 英国的刑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1166年,英国发布克拉伦登法令,规定凡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纵火、窝藏罪犯、伪造货币和文件等,均应通过见证人进行调查。起初,见证人仅就案件事实作证,到后来,巡回法官向他们询问案件中的某些疑难点,逐渐见证人的名称就改为陪审人。13到14世纪,陪事团制度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职能扩大到对案件进行侦查,继而接受和审查私人控告。 13世纪,英国发展到实行两种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的“审案陪审团”称小陪审团;而充当起诉任务的便称“起诉陪审团”,亦称“大陪审团”。1352

《旧制度与大革命》读书报告

品味历史的点滴——随托克维尔一起看法国大革命 路尧 社科8B 2008012705

【摘要】本文是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的读书笔记。文章阐述了作者对托克维尔法国大革命研究的理解,并结合中国历史写了作者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旧制度与大革命》;托克维尔;读书笔记 引 当研究一部历史时,重要的不是史实,而是对各种社会要素的分析,既这些要素如何作用而使历史成了这般模样?这些要素往往复杂琐碎,它们之间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能把它们理清,本身就是一项伟大的工作。 托克维尔正是做了这样一件工作。 托克维尔是法国著名历史学家,他的成名作是1835年问世的《论美国的民主》,年仅36岁的他就荣膺法兰西学院院士。他出身贵族,但在政治上却倾向于自由主义。《旧制度与大革命》是他在路易·波拿巴发动政变并建立第二帝国的动荡时期酝酿并完成写作的。他“企图解释那些构成时代连锁主要环节的重大事件的原因、性质、意义,而不是单纯的叙述史实”1,并最终出色的实现了这一初衷。 读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前后延续了近一个月的时间。这一个月中,一边读书,一边对重要内容做笔记,然后再综合几章内容写一篇读后感。这些读后感主要是对文章内容的分析,还有结合书中观点对中国历史及现状的思考,总共十三篇小文章,按照书中章节的顺序进行排列。对中国问题的分析只是作者个人想法,恐怕还有不少问题,请读者多多指正! 文章中所有带引号的部分如无特殊注明,全部摘自《旧制度与大革命》 一、前言 1.专制与自由对公民思想的影响 在前言中,托克维尔表达了自己对专制的厌恶与对自由的向往。他指出,专制制度有趋利性的本质,在专制制度下,“对商业的嗜好,对物质利益和享受的追求成为最普遍的感情”2;而只有自由制度“能够随时以更强烈的、更高尚的激情取代对幸福的沉溺,使人们具有比发财致富更伟大的事业心”3。 1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8月,第一版,序言ii。 2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8月,第一版,第35页。

(完整word版)法院庭审观后感

法院刑庭庭审观后感 随人学习法学已经近三年的时间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直都没有机会旁听一次庭审,这一次在老师的安排下我们几个去了法院听审,可以说给我们这些在象牙塔的法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去接触真正的司法实践,虽说一次听审的过程不能彻底的让我们学到什么东西,但是至少对于熟悉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能够有所清晰的了解并且可以一睹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风采对于我们来说还是很有用的。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我所听审的案情时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原告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而被告是一家能源公司。原在修建施工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原先和原告在合同中所承诺的输气管道并没有 如合同预期般安装在应有位置,后原告在询问被告为何不履行合同时,被告坚持否认没有不履行合同。在双方争论无果后房地产公司就把能源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的程序:首先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接着检察院,辩护律师出庭,审判长,审判员出庭,然后由审判长问诉讼参与人人的基本情况,并且告知当事人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辩护权,举证责任,遵守法院纪律的义务,其次是法院开庭的阶段,原告宣读了起诉书内容,先由被告发表辩护意见。然后进图法庭事实调查阶段,由被告出示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就证据和事实说明证明的内容,整个法院调查阶段就结束。再次进入时大家都很激烈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事实材料和理由,法律依据等唇枪舌

战,最后双方就做最后陈述,最后审判长宣判审判结果。经过这次的听审我学了庭审中不管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各自应当注意的 问题,其中我认为最终的是参与人的语言表达问题,对法官而言,表达应该清晰、条理、明确、庄重。一边让原被告双方理解无歧义,再次体现法官的尊严和权威。作为代理人,也就是法律职业人也应如此,更重要的陈述的意见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谨的逻辑,抓住争议的要害和关键点,结合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作出具有很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原告一般都不是法律职业人,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但也要讲证据,合理请求。有时候我觉得原告容易借题发挥。理解片面化。但有一点我是认同的,不管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把自己的理由事实充分表达出来是很有必要的,计时法官不予以采纳也不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这些就是我个人的观审的几点感受和想法,如有不正确之处,欢迎老师指正。

《家》读后感600字《家》读书心得五篇

《家》读后感600字《家》读书心得五篇 读书对人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希望大家在业余时间都能养成看书的好习惯。关于《家》读后感怎么写?下面是给大家的《家》读后感范文,欢迎大家来参阅。 终于读完了《家》的最后一页,心中澎湃的浪花却没有平息。它的故事情节跌宕起伏,带给了我欢笑,悲伤,气愤,和失望…… 《家》描述的是一个封建的大家庭的悲欢离合。在这样的家庭中,有着不可避免的明争暗斗,纠纷,不公与压迫。但又因为身处于新文化运动的开始时期,却也有令人感到惊奇的反抗。在封建社会的残酷迫使下,一群年轻可爱的生命受苦,煎熬,甚至是失去生命,因而故事中带着血和泪,带着控告与悲愤的呼声。把斗争的剑刺向了极度腐朽的封建社会以及害人的封建礼教,并暗示它 ___道路。 我觉得书中最有魅力的东西就是矛盾。主人公中觉慧一群象征着一端,觉新连同老太爷一群象征着另一端。关于觉慧的个性,第三回就已经明显了——幼稚、叛逆、热情。刚在督军暑怀着满腔激情抒发了多时积累下的愤慨,却又在家里和老太爷吵上了一通。于是,觉新的话语在旁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实爷爷跟你说什么话,你只要不声不响地听着,让他一个人去说,等他话说够了,气

平了,你答应几个‘是’就走出去不是更简单吗?”好一次矛盾,好一次思想的撞击。 说到觉新,便让我想到了梅:在觉新知道自己的订婚日后,“他绝望地痛哭,他关上门,他用铺盖蒙住头痛苦。他顺从了父亲的意志,没有怨言。可是在心里他却为着自己痛哭,为着他所爱的少女痛哭。”在父亲告诉他要去西蜀实业公司,在他面临着一生的理想被强制剥夺之时,“一个念头在他的脑子里打转:‘一切都完了。’他的心里藏着不少的话,可是他一句也不说。”又是矛盾,又是思想的撞击。 《家》这部小说是从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一个大家庭中说起的,讲述了那一代人对自由,对爱情,对创新中国的梦想的追求和努力,和他们三兄弟做出的不同决定,是坚持还是放弃,是爱还是恨,是走还是留以及这些决定带来的不同后果,越是读到后面,情节越是起伏不定,内心越是激动不已。 《家》中塑造了一个封建压制极其严重的大户人家,在这个家中有着不同性格,不同命运的人物。觉新无疑是这个时代大部分人的影子,他是一种悲剧,曾经深爱着梅,但让他的父亲用占阖的方式决定了他的命运,娶了瑞珏。他爱他的妻子,但世俗的思想害了他,听从别人的鬼话,将待产的妻子送到城郊,以至他的妻难产而

美国的刑事陪审制度

发布时间: 2001-03-29 16:17:02 美国的刑事陪审制度 郭士辉 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大、小陪审团制度。《美 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 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案 受审。”美国联邦和半数的州规定对重罪起诉必须经 大陪审团决定。《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规 定:“大陪审团由16至23人组成。”大陪审团成员一 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 劾案之外,均应由陪审团作出……”,第6条的修正 案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应有权要求由罪 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 审判……”。根据普通法规则,对于判处六个月以下 监禁的轻罪,不需要由陪审团来审判,《美国联邦刑 事诉讼规则》第25条允许被告人在法庭批准和政府 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放弃陪审团审判

的权利,而仅仅由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陪审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选定陪审团。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陪审团中的成员叫陪审员。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此外,在美国传统的习惯上,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职务的还有以下人员: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联邦法院和多数的州法院均以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陪审团的原始或初步名单。选定陪审团是一个繁琐费时的程序,从候选的陪审员名单中挑选出12名预备陪审员,然后要经过所谓“讲明真相”的程序,接受法官或双方律师的询问。为了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诉讼双方有权申请陪审员回避。对陪审员提出回避,美国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前者指双方律师不必说明理由,直接拒绝某人担任陪审员。对此有次数上的限制,具体因案件性质而异。如联邦诉讼规则第24条规定,如果被控犯死罪,各方有权提出20次无因回避;如果被

旧制度与大革命读后感

解读《旧制度与大革命》《旧制度与大革命》是100多年前诞生的一本老书,却在当今的中国朝野间引发了阅读和讨论的热潮。特别是201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主持听取专家学者对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座谈会时,向专家推荐了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使得这本书备受关注。最近我怀着崇敬的心情拜读了王岐山书记荐书《旧制度与大革命》。 事实上,这本书写的并不是关于法国大革命的一般的历史叙述史,托克维尔在全书的前言部分就开宗明义地讲道:“我现在发表的这部书绝非一部法国大革命史;这样的历史已有人绘声绘色地写过,我不想再写。本书是一部关于这场大革命的研究。”托克维尔是法国伟大的政治学家、历史学家,出身贵族世家的托克维尔,生活在法国由贵族社会向民主社会转型这样一个激荡纷乱的历史时期。作为旧制度的获益者、新时代的受害者,“乡愁”萦怀的托克维尔对刚刚到来的民主社会不可能没有抵触,但他还是把这一社会转型看作历史的必然。毕竟在法国社会的阶梯上,贵族地位的下降、平民地位的上升历时已久,两者的平起平坐只是时间问题。托克维尔感受到这一浩荡趋势,认为转型及身份平等是“事所必致,天意使然”。 《旧制度与大革命》主要讨论的是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的起源,尤其是法国革命那种特殊的暴烈性或狂暴性的原因。实际上托克维尔想说的是,法国大革命的民主政治实践,体现了一种为追求社会平等而不惜牺牲个人自由的政治文化,而这种政治文化恰恰是从革命前的“旧制度”政治文化中蜕变出来的。由此,托克维尔首次揭露了旧制度与大革命之间的内在联系,开辟了大革命研究的一条新的思路:它试图在事实与思想、历史与历史哲学相结合的基础上,回答如下几个主要问题:为什么革命在法国比在其他欧洲国家更早发生?为什么路易十六时期是旧王朝最繁荣时期,这种繁荣却加速了革命的到来?为什么法国人民比其他欧洲国家人民更加憎恨封建特权?为什么在18世纪法国文人成为国家的主要政治人物?为什么说中央集权体制并非大革命的创造,而是旧制度的体制?等等。 为什么要强调关注西方国家在早期的转型时代呢?道理很简单,今天的中国正处于向现代化社会的急剧转型进程中。中国今天遭遇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很

法庭观后感

法庭观后感 庞德曾经说: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 因此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应该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需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所以一直没有机会实践的我通过观看此次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尤中泽和王宁莉自年结婚后几年里,生活都较为平静。 从开始简单平凡的生活逐渐发展起来,到让很多人羡慕的小康社会,,但是好景不长,从年开始,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关系开始恶化,导致两人年月,尤中泽收到王宁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 后尤中泽应法院的举证要求去查证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王宁莉已于年月将自己在南京龙图营销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所谓的万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王广杰。 尤中泽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否有权私自转让股权?转让是否属于非法侵占庭审的程序:分成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作为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它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则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单从字面上看,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一、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 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当时,中国推行改革旧律,奉命施行改革的沈家本主张效仿西方的陪审制度。《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建构了陪审制度,可惜的是该法最终并未能具体实施。到了1930年,中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中有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具体规定。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了。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最终于199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建议》。经过反复的讨论与修改,最终于20XX年8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国,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而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才把陪审团制度传入了美国。1635年,由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中规定了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而在独立战争胜利以后,法官和陪审团的只能逐渐分离,法官主要负责法律问题的适用部分而陪审团则主要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裁定。最后美国将陪审团的权利写入了宪法的第七条修正案。进入现代以后,美国也对他的陪审团制度进行着不断地改革。我们不难看出,陪审团制度从英国引进,但在美国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和应用这一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陪审人员的选任条件与选任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该符合的条件是拥护中

旧制度与大革命读后感

旧制度与大革命读后感 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托克维尔其人。托克维尔(1805(乙丑年)-1859),法国历史学家、社会学家。主要代表作有《美国的民主》第一卷、《论美国的民主》第二卷、《旧制度与大革命》。出身贵族世家,经历过五个“朝代”(法兰西第一帝国、波旁复辟王朝、七月王朝、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法兰西第二帝国)。前期热心于政治,1838年出任众议院议员,1848年二月革命后参与制订第二共和国宪法,1849年一度出任外交部长。 1851年路易·波拿巴建立第二帝国,托克维尔对政治日益失望,从政治舞台上逐渐淡出,并逐渐认识到自己“擅长思想胜于行动”。。但是如果让我撰写托克维尔的墓志铭并且用一句话就可以概括其成绩:一言以蔽之,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论美国的民主的作者。可见这两本书对于作者的重要性,可以说没有这两本书就没有托克维尔。 这本书告诉我们,法国大革命的由来:精神自由的被毁以及政治自由民主的缺失。我们应该觉醒的:人人生而平等,是现代民主的基石。精神自由、司法独立,这两点使得法国最终战胜了自己的诸多弊端,重新成为西方民主国家的一个典范。 托克维尔本书中还提出一个最为吊诡(悖论)的问题:“何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反而激怒了人民?从书中找到的答案如下: 一是政府有法不依或者朝令夕改,造成百姓的恐慌。国王宣

布说:“劳动权是一切财产中最神圣的财产;一切有损于劳动权的法律均违背自然权利,均当被视为无效的法律”。几个月后,损害劳动者的行会和劳役制度又重新恢复。这种对苦难的叙述使人民激愤起来,在人民内心深处燃起贪欲、嫉妒和仇恨。 二是人们利益需求单一趋同,人们变得日益相似。正是由于专制权力的加强,人们逐渐丧失了精神的自由,甚至人身的自由,人与人之间变得互不来往,社会诚信缺失,不同阶级之间乃至同一阶级内部都不会相互协作。而正是这种自由的丧失,使得旧制度变得难以维持,因为它只会加剧社会的分裂,而难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也就是中国古语所云:所有的人都站在一边,船就会翻。 三是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农民虽然脱离贵族地主阶级的束缚但是而政府为了获得财政收入只得将注意力集中到农民身上,于是作为最穷且享受公共福利最少的群体,却不得不承受最沉重的负担,这必然激起了他们的强烈不满。对于繁荣何以加速革命的到来,其实孔子早有判断,他说“民不患寡而患不均”。“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社会繁荣未必保证社会不会动荡,还可以从唐朝安史之乱中得到印证。安史之乱前,唐代经济繁荣到了顶峰,国家仓库和农户家中存有大量粮食,而这不妨碍动荡和拐点的到来。

读《伟大的中国革命》有感

《伟大的中国革命》读后感 《伟大的中国革命》的作者是美国人费正清,正因为他是一个异国的著名学者,因此,对于中国的革命必然有着不同于一般中国学者的看法,因此为我们研究中国这一段历史提供了不一样的观点、看法和史料,促进了历史研究的发展。 本书写中国革命主要是写中国从1800-1985年期间的中国革命。一部跨越了近两百年的中国近代史,当中有过有和平、有战争、有改革,但我们可以把和平年代看做是一种平和的改革或者是没有硝烟的战争。如果没有和平年代的积淀就不会有轰轰烈烈的改革和惨烈的战争。 本书的第一部主要写晚晴帝国的成长与蜕变。满清统治者把中国传统的中央集权封建制度发展到了顶端。但也意味着盛极而衰,必定走下坡路。科举制度从隋朝创立以来到清朝继续沿用(内容方面有些变化)这使得中国知识分子被束缚在儒家经典之中,而不是去创造,不是去用科技去改造世界,甚至是什么是科技都没有这样的概念。学而优则仕,这在中国古代占据了主要地位。我觉得在这一章里面写的最好,也是中国传统大家没有意识到的地方是这一点“因为这个帝国拥有世界上绝无仅有的人口和丰富的廉价的劳动力”,当科技创新的成本远远高于一般劳动力的成本是,又会有什么人愿意去去创新,去做这样的亏本的生意呢?以此我认为中国丰富的廉价的没有什么科技含量的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劳动力到这是反而成为了这个集权王朝的阻力。那么这样的一个帝国的瓦解是必然的,外来因素的影响只是使这个帝国的瓦解速度加快罢了,正如书中所写道的“国内的发展以使帝国分崩离析,新的社会力量脱颖而出并总将使中国的生活革命化。随着帝国内部农民起义的爆发,再加之八旗制度的衰落,这使得帝国不得不依靠汉人去掌兵,在镇压这些起义的同时一些开明的士大夫已经意思到自己在器物方面与西方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李鸿章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们开始了中国向现代化的努力,但仅仅是在器物方面,事实证明,这个偌大的帝国已经是强弩之末了,没有从根本上去变革他是不可能挽救它的。要是从这一方面上来讲,西方的入侵反而为中国提供了一个走向现代化的机遇,但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不可能也不会快速往现代化方向发展。 本书的第二部分主要写晚晴帝国秩序的变革。主要从两个方面去描绘中国的救国存亡运动。第一个是改革,甲午中日战争中国的战败是许多有识之士意识到中国不仅仅在技术、军事上落后于西欧,也比近邻的小小的日本落后,在制度成面上也一样,因此形成了改革的一种潮流,其中最有名的要数康有为了。这些学者们提出的治国方略涉及关税、盐税、田赋、行政等等。正如书中所说的“在我们简单的将称为改革是国外刺激的反应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承认中国传统原动力的生命力量,孔教的改革的纪录才刚刚被人研究,但是任何一种改革运动要想在

陪审制度比较研究(一)

陪审制度比较研究(一) 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2000年的生长,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很大变化。现代陪审制在西方国家运作各具特色,从中不但可以发现源于不同法律传统的司法制度的差别,而且还可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间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结果。今就陪审制度的古典形态、陪审制度的典型态度、陪审制度的变易形态、陪审制度的中国形态作一论述。 一、陪审制度的古典形态 从法律史的角度看陪审制度,我们不难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这个西方文明的源头看到其形态的踪影。 (一)古希腊 顾准先生在他的《希腊城邦制度》一文中写道:“古希腊的梭伦首创了陪审法庭的新制度。原意当是‘作为法庭的公民大公’其实际状况,不外行政官员于市集日在市场上审理讼案,而由有空暇时间的若干公民参加,但是把这种办法制度化起来,则是司法上民主化的重要措施。”〔1〕在梭伦改革之后,公元前509年“克利斯提尼改革”中,规定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和参政权可当选陪审员、“五百人大会”议员和行政官员,并建立陪审制度,为了使犯罪者得到公平审判,由每个部落从年满30岁以上的雅典公民中选举陪审员若干名,组成“陪审法庭”。凡遇重大案件,陪审员参与调查,后由陪审法院下设的委员会进行公平审判。〔2〕在“伯里克利立法”中,创设有5000人陪审员的法院,每50名陪审员设立一个分院,在审判中采取多数票表决制。 现以一个实例来看,古雅典陪审法庭的审理活动。公元前399年,年已七旬的哲人苏格拉底被雅典陪审法庭判处死刑,在众位弟子面前饮下毒鸩,从容就死,整个案件完全是依照雅典城邦公律来审判的。起诉人是三位雅典公民,以美莱特斯为首,他们依法指控苏格拉底不敬神和敬事新神,受到专门负责有关敬神审判的程序很复杂但又很民主。不同于现代,雅典的法庭不设法官,只设主持官,负责审判并维持法庭的秩序,判决的权力则在陪审团。陪审团成员从公民群体中抽签产生,挑选5000人。法庭开庭之日,城邦官员事先根据案件大小确定审判每件案件所需陪审团规模,从5000名陪审成员中抽签选出从5人至2000人不等,开庭之日,再以抽签将这些陪审员分配到不同的法庭,审理不同的案件。开庭前每个陪审员都分得两块小金属牌,一个铸着“有罪”,一个铸着“无罪”。当双方提出证据后,陪审员把一块牌放入一个罐里,最后点数。审判苏格拉底一案的陪审团由500人组成。 法庭上的审判同样不同于现代。先由原告和被告分别为自己辩护,并进行举证;之后陪审团举行第一次投票,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最后如果判定被告有罪,则由原告和被告本人分别提出刑罚,再由陪审员投票选取其中之一作为最终的刑罚。苏格拉底在第一轮投票中以280票对220票被判有罪;随后提出对自己的处罚,即罚款100德拉克玛,理由是自己非但无罪反而有功。由于此一刑罚太不合情理,反而迫使部分本来同情他的陪审员转向选择原告提出的刑罚,以360票对140票被判死刑。 用现代人眼光来看,苏格拉底之死形成难以解开之结。但是,一定要明确,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及陪审制,和现代民主政治及陪审团殊为不同,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个体一面从属于群体,一面却享有作为个体独立性,享有自由。但在古希腊民主政治中,个体是完全从属于群体的。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个体只有在属于城邦(亦即群体)时才具有存在的意义,不属于城邦的个体要么是鬼神,要么是兽类。〔3〕 (二)古罗马 在意大利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表明,早在古罗马王政时期,库里亚民众会议就具有司法职能,民众会议主要在《严酷条款法》规定的申诉制度下启动它的司法功能。历史记载中比较典型

旧制度与大革命(上)(下)

旧制度与大革命(上)(下) 1、根据本讲,革命往往是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开端,一种新的政治文化形成的最初形态。 正确 错误 2、根据本讲,法国革命史一场政治革命,但不是一场社会革命。 正确 错误 3、1856年《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出版,同年,英国、美国、德国等国有译著出版,135年后,才有中译本。 正确 错误

4、根据本讲,旧制度下法国社会普遍存在的、时时发生的极度的不自由是引起人民的愤怒、引发革命的根本原因。 正确 错误 5、《旧制度与大革命》的作者是亚力克西﹒德﹒托克维尔。 正确 错误 6、如何实现新的民主社会,需要 __思考,也需要一门新的政治科学。 正确 错误 7、《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所包含的深邃的历史智慧穿越时代、跨越国界,直至今天,人们还在从中汲取思想的滋养和 __教育。

正确 错误 8、托克维尔要做的,不是思考历史而是叙述历史。 正确 错误 9、托克维尔展示了他的俯拾即是的真知灼见,完成了对法国革命的历史哲学思考。 正确 错误 10、贫困有时可以引起骚乱,但不能造成伟大的社会激变。社会的激变往往是源于社会的不平等。 正确

错误 11、旧制度末期的等级社会中社会流动已经出现,表现为穿袍贵族的出现和资产阶级经济力量的增长。 正确 错误 12、根据本讲,()世纪是西方国家从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代。 16-17 17-18 18-19 19-20 13、根据本讲,下列事件按时间顺序排列正确的是()。 三级会议、拿破仑帝国、攻占巴士底狱 攻占巴士底狱、三级会议、拿破仑帝国 三级会议、攻占巴士底狱、拿破仑帝国

拿破仑帝国、三级会议、攻占巴士底狱 14、根据本讲,革命的主要起源是()。 社会因素 宗教因素 经济因素 文化因素 15、根据本讲,旧制度末期的等级社会中社会流动已经出现,表现为穿袍贵族的出现和()经济力量的增长。 无产阶级 资产阶级 工农阶级

旧制度与大革命读后感1000字

旧制度与大革命读后感1000字 导读:读书笔记旧制度与大革命读后感1000字,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旧制度与大革命》读后感1000字: 在上一篇文章中谈到了托克维尔对于法国大革命发生原因的分析。托克维尔个人对大革命的态度并不是负面的,在一定程度上大革命确实让很多启蒙思想得到了传播,以至于几乎重塑了法国,乃至整个欧洲的思想基础。然而托克维尔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保皇党”,所以他的评论也不能完全奉为圭臬,还是需要辩证的看待。关于法国大革命还有英国政治家埃德蒙·柏克所著的《法国革命论》,下次拿来读一读做个比较,看看从保守主义者的视角出发怎么批判法国大革命。 这里我接着就上次提出的法国大革命三点诱因来谈谈当下。 第一,权力错配,总督掌权,贵族失权。自从秦始皇改分封为郡县制之后,中国的官僚机构组织形态就一直在发展,可以说曾经一度达到顶峰。在政治层面上玩出了种种权力制衡的套路。比如九品中正制打破察举制被皇亲国戚垄断的选官系统,科举制又打破了九品中正制所确定的世家大族的垄断。中国在很早就已经确定了这种官僚统治的格局,以至于几乎没有欧洲的“贵族阶级”。这也奠定了中国自上而下管理的传统。反观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欧洲人统一的认同就是宗教——天主教,在政治方面由于东西分裂,西方一直处于“诸侯割据”的状态,每一个封地都有自己的管理者,所谓“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

附庸”这样的分封形态一直持续了很长时间,直到法国的路易十四独大,集中了所有军政大权,“统一”法国。法国后行一步,也算是接受了自上而下的管理。所以我们在现在的法国也能看到很多自上而下的影子,但是也有很多区域自治的政治遗产。 第二,破窗效应,一旦一部分权力获得解放,剩下的就更加令人无法接受。西方民主在中国的实践失败了,孙中山先生没有当过几天总统就让位给了袁世凯,随后是复辟、军阀统治,直到国民政府执政时期也依然是军阀统治的背景(蒋介石就是军队系统出身)。到了之后,发动人民群众的党取得了胜利,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土地革命,随后而来对资产阶级的清算在几十年之内就没有停止过。我不认为这些都是受某些上层人物蛊惑而导致的,分明可以看到群众的“热情”,而这种热情正式来源于“一部分的解放”。 第三,拜金主义,钱是自己的,其他都是政府的。我非常欣赏托克维尔在这里的论述。什么是自由?书中多次提到自由但是我没有看到一个清楚明白的定义,但至少我们直到“这件事情该政府管”不是自由,甚至是放弃了自由。举个例子,在一个班级里班长问:今天谁扫地?同学们说:你来定吧!同学们在此刻放弃了自由。“民主”的做法应该是各抒己见:“我觉得应该让他来扫”,最后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决定谁的意见得到反馈。所以表达是民主的先决条件。拜金主义导致人们不再关心发生在身边的小事情,比如街道的清理,这些小事情变成政府的事情,逐渐一些和赚钱无关的大事情也变成了政府的事情。民主的权力被逐渐放弃。在今天的法国,“不投票党”成为了最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本学期,在老师们的联系与争取下,我们有机会到泉州市丰泽区法院旁听一起刑事案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坐在旁听席上亲身感受案件审理过程的我确实收获良多。这种实践课方式和普通的教学方式相比,更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让我们真切地了解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步骤,有利于培养我们对案件的分析能力,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分析 2010年8月11日,被告因贩卖伪造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泉州市工商管理局印章、居民身份证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丰泽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在罪名定性上,公诉人控诉被告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并予以数罪并罚;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有买卖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有伪造的行为,故主张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只判处一罪。在量刑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老患病等证明,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公诉人认为虽然被告值得同情,但不能因此从轻刑罚。控辩双方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辩论。 本人认为: 1、依据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而购买并出售给他人,由于被告和伪造者并不成立共犯,故不宜认定其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至于其是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同理,无法证明被告有伪造行为,并不构成此罪名。 2、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应成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因为其与买卖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一样严重侵害了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故宜认定为本罪。对于其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罪这一罪名,但这并不代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中,“证件”,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布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而居民身份证正是这种证件,故被告成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3、应认为被告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因为此罪是选择罪名,实施了一个或数个行为定一罪。 4、鉴于被告罪犯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无犯罪前科,再加上父母需要其赡养,法院应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庭审程序之思考 庭审的程序:首先,审判长询问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其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和如实陈述事实,遵守法庭纪律等义务。其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公诉人、辩护人、法官依次向被告人发问,对起诉书的内容逐项核实。再次,由公诉人出示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由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被告人及律师出示证据,然后由公诉人确认证据。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最后,由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审判结果。 以上程序虽然没有不合法之处,但仍有些不完善。一是被告人地位问题。整个审判过程中,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都是坐着的,唯有被告人是站着的.这种不平等已经在形式上向人们宣告了被告人的地位低其他人一等,就应该站着接受审判。这种基本的形式平等都做不到,那就更谈不上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了。二是证人不出庭。这在法律理论上说意料之外的事情,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情理之中的。虽然这样做保护了证人及其家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但对法官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产生极大的局限作用。三是择日宣判问题。择日宣判虽然便于法官深思熟虑、对案件进行透彻的分析,但是对一些犯罪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来说,采取这种宣判方式弊大于利,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稀释了庭审的普法教育、宣传作用。甚至,择日宣判会使法官在其间受到舆论压力或其他因素的干扰,不利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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