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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 (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第137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公正廉洁执法,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有关纪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严禁违反规定办案或者以案谋私、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办案中徇私情;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插手其他检察人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

(三)违反规定探询其他检察人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

(四)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擅自安排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友或案件相关人员会见;

(五)接受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

(六)违反规定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七)违反规定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仲裁员等职务,以及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

第五条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扣押、冻结的款物,擅自变卖、拍卖、处理涉案物品,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变卖、拍卖涉案物品。

第六条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不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

(四)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七条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赞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担任本人任职的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八条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

各类庆典活动。

第九条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监督、政处罚等活动;

(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十条严禁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工作业绩;

(二)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态度;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五)耍特权、逞威风,损害群众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检察院党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党组书记、检察长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各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同级党组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检方面的教育,将本规定列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各级检察院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其他县(处)级以上干部及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干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

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其他亲属”是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纪委、县直工委的领导下,按照年初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要求,我局全体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两个条例》、《实施纲要》及中央、盛市、县有关加强廉政建设的条例、规定,坚持“超前制约,严格把关,强化监督,纠建并举”的方针,加强源头治理,扎实推进我局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执行和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为构建和-谐陕县、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现将2009年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自律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 在不断学习和对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把此项工作放在首位,摆上位置。首先对党风廉政建设做了认真研究,确立了指导思想,制定了《陕县农机局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陕县农机局开展作风转变年活动实施方案》,建立了领导机构,完善了制度措施,健全了层级式责任制和层级式责任追究制,从思想上树立六种意识:一是树立学党章,抓廉政,明是非,知荣耻的自我意识;二是强化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有强烈事业心的责任意识;三是既要集中又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吸取群众意见的民-主意识;四是转变作风,心系群众,谋利群众,树立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五是坚持依法办事,强化公正、公开,接受全面监督意识;六是常抓不懈,长紧不松,采取教育在先,树立自警、自盛自律的警钟意识。在严格执行《工作规划》、《两个条例》和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规范班子的行为,结合局整体工作,做到“六个必须”。一是必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党章》及“三好一强”、开展作风转变年活动,创建”四型机关”,打造服务型局委结合起来;二是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明是非,知荣辱”,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把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和行业“四风”建设,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的全员责任目标结合起来;三是必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局的年度目标、“三项改革、三项整顿、三项治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结合起来;四是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发扬民-主,强化监督,改变领导方式,提高执政能力结合起来;五是必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落实“三全机制”、“三大责任”、“三主三先”及“三述”制度,不搞任何个人特殊行为的捆-绑机制结合起来;六是必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业的拓宽服务内容,增加群众收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把“六个必须”坚持作为班子工作的行为规范,约束和制约班子,保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认识到位。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渗透在日常工作之中 1、确立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超前制约、严格把关,强化监督,纠建并举”,抓好源头治理,教育在前,自律在先的警示教育,把握工作重点,注意工作细节,严格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统筹兼顾,提高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抵御反腐-败和与不正之风做斗争的能力,达到党员干部队伍纯洁,构建和-谐稳定。 2、建立“四大体系”工作机制:一是领导组织机构建设体系;二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三是建立完整的监督体系;四是目标任务的考核。 3、转载自百分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87706420.html,,请保留此标记坚持“五大原则”:一是民-主原则;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知识测试题(附答案)分析

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单位:姓名职务总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 1、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 ( )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A、人大与政协监督 B、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 C、党政监督 2、《廉政准则》共 ( )章( )条。 A、三章十八条 B、四章十八条 C、三章二十四条 3、《廉政准则》规定了()“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A 、 51 ; B 、 52 ; C 、 53 。 4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 A、根本性党内法规;B 、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C 、行为守则。 5、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 )。 A、重大政治任务 B、重大政治工作 C、艰巨任务

6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的名义() A 、经商、炒股; B 、经商、下海; C 、经商、办企业。 7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活动。 A 、文体健身; B 、无偿咨询; C 、有偿中介。 8、《廉政准则》规定,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A 、朋友; B 、党员领导干部; C 、亲戚。 9 、按照《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 )收受对方财物。 A、其他特定关系人 B、共同关系人 C、亲属 1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 )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单位廉洁从政专项检查自查情况报告

2018年单位廉洁从政专项检查自查情况报 告 根据《xxxxxxxxxx关于开展廉洁从政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和《xxxxxXXxxxxx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廉洁从政专项检查》等通知要求,xxx州(市)单位xxxxx按照省州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和执行文件精神,即时组织全xx单位(机关)干部从工作职责,检查内容,工作要求、时间安排等对本次检查工作展开细致学习。 结合实际情况,xxx州(市)单位xxxxx此次廉洁从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对照检查工作内容,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深入剖析了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自18年以来在思想政治水平建设,业务和学习制度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进步和自身存在的不足。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法规,对于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廉洁从政的重要性,把《廉政准则》贯穿于日常工作中,18年11月23日,全xx单位(机关)领导干部参加xxx州(市)单位县xx单位(机关)党支部组织的支部学习活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18年4月18日,xxx州(市)单位xxxxx又组织全xx单位(机关)干部对《廉政准则》进行认真学习,通过学习对照“八个禁止”和“五十二

条不准”,检查自己的行为,并提出了今后努力整改的方向。 二.全xx单位(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18年以来,在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利用职务特权委托理财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受群众信访举报等方面,不存在违规和受查处情况。 三.为达到从严治xx单位(机关)的要求,形成以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xxx州(市)单位xxxxx根据本xx单位(机关)实际情况,对照《廉政准则》内容和上级的相关规定,在完善学习和业务制度建设,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人事、财务制度管理方面大力推进作风建设,相应制定了本xx单位(机关)的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出勤和请假制度、公务用文制度、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务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廉洁从政制度等若干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了xxxxx的工作管理水平。 四.时刻对照《廉政准则》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在本职工作中做到廉洁从政,并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按时上报本xx单位(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及家属子女的收入、生活的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健全《廉政准则》相关配套措施和制度不健全,围绕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及清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完善。 二.围绕在业务领域开展作风建设的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制

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总则 条为提高全镇村级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规范村级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大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力度,树立村级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镇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三条村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禁止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及配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不准用公款向领导干部和有关单位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亲友的学习、培训费用。 不准用公款为个人和子女及亲友购买和装修住房。 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需要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的,必须事先书面报镇党委批准。

严禁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要继续使用。确需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经镇党委批准,所购车辆必须为价格不超过25万元且排气量低于2.0的国产汽车。 严禁村干部之间的交际性、联谊性宴请。村业务招待费支出最高不准超过村集体年度可支配收入的5%。 不准用公款购置通讯工具和报销家庭住宅电话费用;可以领取无线通讯补贴,具体标准由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自行制定,但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元,两委班子其他成员最高不超过80元;镇下派到各村兼职或任职的干部,不准在村集体领取通讯补贴。 不准酒后驾驶车辆;不准参与赌博活动;严格执行《关于严禁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严禁在村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兼职的必须报镇党委批准,且不得在兼职企业及经济实体中领取报酬。不准在村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中报销费用。 村级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担任村级领导职务,不准在村集体企业及村办经济实体中的要害岗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报镇党委批准。

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乡镇基层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镇纪委) 廉洁自律是领导干部的必备素质,是党对领导干部的政治要求,基层领导干部又身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最前线,他们能否做到廉洁自律,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和党的各项事业的成败。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基层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基层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才能使全体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廉洁自律意识,需要加强教育和建立健全制度,从源头上加强预防,也需要加强监督措施和从严惩治腐败等方面入手,增强震慑力,促进廉洁自律工作的顺利进行。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不强、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廉洁自律主要是针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基层领导干部处在最基层,都是做些具体的小事,没多大的权力,也没有多少钱,缺乏滋生腐败的土壤,强调廉洁自律是小题大做;有的认为廉洁自律在基层只是一些小问题,过于认真,会影响团结;有的则认为廉洁自律完全是领导干部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问题,忽视了组织监督制约的必要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致使一些基层单位把廉洁自律工作放任自流。 二是有些基层领导干部明知故犯违反财经纪律,化公为私,挥霍浪费。一是用公款招待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虽然现在各地在

严禁公款吃喝,公款接待方面都加强了制度约束和惩处力度,但个别乡镇领导干部仍然认为,公款吃喝是大家在一起吃的,只要不装在个人口袋里,吃掉点、用掉点无所谓,因此公款吃喝现象在一些地方仍比较严重。个别领导甚至经常喝得酩酊大醉,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二是用公款送礼和送土特产比较严重。有的领导为跑项目,争取资金和联系工作等需要,送礼物和送土特产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有些领导干部思想空虚,精神萎靡,赌博成性。有的领导干部缺乏远大理想和抱负,意志消沉、贪图享受,傍大款,经常和大款们出入歌舞厅、美容厅等高档娱乐场所;有的领导干部以休闲、娱乐为名参与赌博,且涉赌金额日益增大,由原来的“玩玩”为主的几十元,几百元,发展到几千元,甚至到上万元,行为也由原来下班后偷偷摸摸进行,发展到肆无忌惮上班时间关起门来在办公室赌,或到宾馆、娱乐场所开个房间赌。有部分领导干部“抽烟一闻知伪劣、喝酒一抿知好坏、麻将一摸明顺点、工作一问三不知”。 四是有些领导干部作风浮夸,工作不实,追求政绩。有的工作无所用心,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该办的事,能拖则拖,能推则推,办事效率低;有的认为自己处在最基层,对基层比较了解,就高高在上,在办公室里发号施令,不深入实际,不了解“下情”,即使到基层,也是装样子,摆架子,不接触群众,不关系群众的疾苦;有的急功近利,做表面文章,说空话,讲假话和套话,在汇报工作时夸大成绩,隐瞒问题,报喜不报忧,骗取荣誉和地位,在上报各类统计数字时,则为了应付上面或使自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大事项情况登记表

填表说明: 1.表中“相片”要求贴近期免冠一寸相片; 2.表中各项内容均须如实填写,如确无该项中所反映的问题,则该项内容可以不填。 3.表中第2项收受礼品相关栏目填报对象为200元以上礼品。 4.表中第3项“借占用时间”要求填写借占用公款、公物的起始时间。 5.在填写表中第4项内容时,如本人、配偶及子女中多人有该项情况,须在最后“其他需填报的事项”一栏或另附纸张说明。填写购、建、售、租住房面积、金额、地址等栏目时,如属其中某一种情况则将该栏目中其他几种情况划去,如同时存在以上几种情况,须在最后“其他需填报的事项”一栏或另附纸张说明。“房屋”包括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购、建、售、租的房改房、集资房,自建房,市场运作的集资房,商品房。 6.在填写表中第7项时,如属定居情况,则需另附纸张说明定居的起始日期、在国(境)外的谋生方式或职业、批准机关名称及批准定居的年限等;如属留学情况,则需说明留学的起始日期、学历、学位及学制、每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来源等。 7.在填写表中第8项“本人婚姻情况”时,需填写包括配偶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结婚日期等,如与原配偶离异,还需注明原配偶姓名、工作单位、离婚日期及办理机关名称等。 8.在填写表中第10项时,“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购置车辆情况”中的车辆指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如本人、配偶及子女中多人有该项情况,须在最后“其他需填报的事项”一栏或另附纸张说明。 9.表中第11项中的“身边工作人员”主要指领导秘书和司机。 10.第12项中的“工资”一栏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及工龄工资;“奖金”一栏包括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劳务所得”一栏是指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承包(租)经营所得”一栏是指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上述各项收入从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计算,分项填报合计数。 11.在填写表中第13项时,如本人有多名子女,须将子女详细情况在“其他需填报的事项”一栏或另附纸张说明。 12.除表中所设栏目外,如本人还有其他须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可在“其他需填报的事项”一栏或另附纸张作补充说明。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应知应会常识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应知应会常识 1.五抓五看:全面履行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看党委(党组)有没有抓加强教育,看有没有抓制度建设,看有没有抓“一把手”,看有没有抓查处,看有没有抓部署、检查、落实。 2.四个亲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省纪委目标要求70%);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省纪委目标要求4:1)。 4.两个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5.主体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6.一岗双责:就是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 7. 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8.“三转”:中央纪委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要求,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9.四转一强:省纪委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要求,即:转思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自身。 10.“两个为主”:“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11.“两个全覆盖”:一是“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二是“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12.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13.三严三实: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浅谈基层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

浅谈基层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几年来,我们坚持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了基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对廉洁自律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廉洁自律主要是针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基层领导干部处在最基层,都是做些婆婆妈妈的具体事,没多大权力,强调廉洁自律是小题大做;有的认为廉洁自律在基层只是一些小问题,过于认真,会影响团结;有的则认为廉洁自律完全是领导干部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问题,忽视了组织监督制约的必要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致使一些基层单位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放任自流。 二是基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到位。有的乡镇和部门没有把廉洁自律工作摆上党委(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就县(区)一级来说,对乡镇部门廉洁自律工作的好差没有十分明确的评价标准,没有形成一整套客观、公正、可靠的评价机制。近年来,虽然把廉洁自律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主要内容来考核,但由于指标体系不太科学,考核结果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考核结果一般没有与领导干部的奖惩、任用挂起钩来。这样,基层廉洁自律工作基本上是抓与不抓、抓得好与抓得

差一个样,致使廉洁自律工作在基层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三是对基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不够。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手段甚少,监督效果不佳,是基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上存在的普遍问题。有的乡镇部门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往往以“庸俗团结”代替了“团结——批评——团结”,民主生活会上只讲成绩,不谈问题;只讲工作,不谈思想;只讲集体,不谈个人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即使开展批评,也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往往是自我批评摆情况,相互批评提希望。一些地方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时,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做法,不合意的就变着花样应付或干脆不执行,缺乏严肃性。有的对明知不好的现象熟视无睹,待到成风又束手无策,比如: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问题,小打小闹时放之任之,等到发展成风,影响了工作,又无所适从。 四是对基层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惩处不严。有的基层领导对本单位存在的不廉洁行为捂着、盖着,有的“一把手”故意“揽过”,尽力为班子副职开脱,有的部门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违纪当事人不进行严肃处理,更谈不上对失职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本身有问题,担心对下属处理后会捅自己的漏子,故而不去追究。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朱庄初级中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是拒腐防变的根本保证。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学校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增强学校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塑造良好的学校领导干部形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1、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准散布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不准搞自由主义、不准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 2、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准协助他人直接或间接向学校推销商品,不得接受学生家长约请的宴会。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钱物。不准收受经营活动中的折扣、回扣、中介、礼金、好处费等。 3、坚持团结,不拉山头、不搞宗派、不拉帮结伙。 4、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教职工调配、学校基建。招生收费、经费收支等重大决策,坚持由校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尊重教职工民主权利,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使学校决策公开、公正,增强透明度,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牲。每学期期末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干部活动。 5、切实做好“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定向生、有关助学工程救助的困难学生的推荐工作,由班主任、政教处、教务处推荐,领导小组初审,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在推荐过程中,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标准,坚持学校的全面安排,不徇私情,杜绝说情送礼现象。 6、严格执行纪律监督。 (1)在接待办案和处理信访工作中,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不准阻挠。刁难执行公务。不准为被查人隐瞒事实真相,或通风报信,出谋划策。不准为被检查人说情开脱,袒护包庇,妨碍案件查处。 (2)学校领导要自觉接受纪律监督。本人在接受调查、询问、审查时,要向上缴和纪检监察人员如实反映情况,不准提供假证,不准陷害他;不准藏匿,销毁证据。

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对策的研究

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治 理对策的研究 中共新天镇委员会 一、新天镇基本情况: 新天镇现有18个行政村,22个党支部,有76名村干部、51名在职机关干部,1047名党员。长期以来,镇党委坚持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作为勤廉度评价体系的重要 建设容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扎实推进。同时,也把此项工作作为在新形势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主要任务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随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广大党员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党员的先锋模作用得到较好地发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极大多数党员干部积极投身于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形成了党风正、政风实,以实际行为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良好局面,树立了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但由于客观环境的某些不利因素和个人素质等原因,极少数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不廉洁,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当前存的突出问题

1、对廉洁自律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农村党员干部认为廉洁自律主要是针对上级领导,自己处在最基层,没多大的权力,缺乏滋生腐败的土壤,强调廉洁自律是小题大做;有的认为廉洁自律在基层只是一些小问题,过于认真,会影响团结;有的则认为廉洁自律完全是领导干部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问题,忽视了组织监督制约的必要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致使一些农村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洁自律工作重视不够。 2、廉洁自律考核落实不到位。虽然年初把廉洁自律工作纳入倒了各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容中,但由于指标体系不太科学、完备,其结果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考核支部的工作情况,考核结果一般没有与领导干部的奖惩、任用挂起钩来,致使廉洁自律工作基本上是抓与不抓、抓得好与抓得差一个样。 3、少数党员理想信念淡化、宗旨意识淡薄。一是个别党员干部思想颓废,不求上进,对群众无真情,对事业无真心,在工作中避重就轻,避实就虚,避难就易,为官一任,一事无成。二是有的党员领导工作热情不高,敬业精神不强,作风上拖拉懒散,浑浑噩噩;思想上小富即安,满足于现状;工作中要求不严,标准不高,不图有功,但求无过,攀比待遇,意志消沉;三是极少数党员在原则问题上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奉行“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处事哲学,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心得体会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心得体会下面给大家推荐的供大家参阅!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xxxx县教育局三管齐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促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廉政党课强意识。“要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校长、书记、副校长等一班人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学校的纪检员要敢于碰硬,把两个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今年以来,该局多次邀请县纪委领导授课。组织学习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明确要求党委要守土有责,纪委要履职尽责,领导干部要“一岗双责”。教育管理干部“集体充电”,进一步增强了廉政意识。 廉政谈话常提醒。“今天召集大家进行集体廉政谈话,就是给大家再次提个醒,不但自己要守纪律讲规矩,带头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还要管好自己的班子,带好自己的队伍。”今年春节、端午节、中秋、国庆前夕以及暑假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上,该局党委书记、局长同志对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县属学校和民办学校长及书记进行集体廉政谈话,严明工作纪律,强化作风建设。特别是针对有偿家养家教、教师赌博、酒驾以及个别学校财务不清等情况,用身边的真人真事警醒教育管理干部进一步增强履职

意识,和廉政意识,真正让党的纪律和规矩成为硬约束、硬要求、硬规范。 警示教育促警醒。今年以来,该局组织400余名党员干部到xxxx县廉政文化教育基地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运用图文展示、模拟场景、多媒体演示、声像展播等形式,将一件件鲜活的案例,一句句痛心的忏悔,呈现在每一位参观者面前。曾经的高官,如今的阶下囚,警示教育全方位多角度解读腐败贪污,宣扬清正廉洁。“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作为一名教育系统的党员干部,我们应该时时自省、自警,树立公正、廉洁的教育形象。”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的内容,感谢你的阅读!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1、加强党员廉洁自律建设,增强廉政意识。社领导要把廉政建设纳入重要日程,经常对职工进行廉政教育。 2、社领导要推行办公制度公开化。要在干部晋级,提职、职称评定,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工作实行公开,增强办事的透明度,强化群众监督。 3、严禁收礼受贿。不向基层要礼品、物品,违者根据金额大小,分别给予扣发工资,同时分区别性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不准经商办企业,凡信用社工作人员,都不准经商或入股经商。 5、严格车辆使用制度。严禁出私车,全对因病,因急事需用车者,必须经常务主任批准。 6、不准借公出、疗养、看病、考察之机用公款游山玩水。回来后,要按规定时间,路线活动范围核销款项,超过部分由个人负责。 7、严禁行贿受贿。对行贿受贿行为,不仅要追究受贿者的责任,而且要追究行贿者的责任。以权谋私接礼受贿者,要加重处罚。 8、不准接受馈赠和馈赠他人钱物。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上级行及其工作人员送礼,不允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授单位和个人馈送的礼金。对存在上述问题的,视其情节,实行经

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9、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对送礼行贿,大吃大喝等的需要款项有权拒付,不予核销,如领导指令核销,财务人员必须和执纪执法部门反映。对弄虚作假变相核销的要严肃处理,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从重惩处。 10、不准借公出、疗养、看病、考察之机用公款游山玩水。外出回来后,要按规定时间、路线、活动范围核销款项,超额部分由个人负责。 11、不准干部经商办企业;不准入股经商;不准为亲友担保贷款。 12、推行办事制度公开化。在干部晋级、提职,职称评定、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工作实行公开,增强办事透明度,强化群众的监督。 13、实行不廉洁一票否决制度。凡是经查核实有不廉洁的问题,不能评选先进,问题严重的要不得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 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 (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 (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

(五)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企业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示和按有关规定试用; (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 (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 (五)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 (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 (七)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 (八)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执行; (九)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一)工程立项、项目开工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工程建设回避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三)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或利用职权指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使用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四)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 (五)不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 (六)不经审批程序而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七)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项; (八)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报告

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报告 一、狠抓反腐倡廉工作,廉政制度不断健全 严格执行纪律,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抓好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抓住今年干部作风整顿的有利契机,大力整顿邮政机关作风。坚持开展了“小金库的自查活动”和“效能建设”制度,深入分局调查研究、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得到认真坚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县上党员冬训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果,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邮电改革和邮电业务发展的各项任务有机统一起来,做到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在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要求分局各个部门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严格按政务公开要求将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进行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上级领导和全体邮电职工的监督。认真执行了市邮政局和县政府、县委的领导关于领导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抓好了轮级管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凡是涉及到人、财、物及其他相关重大的事项都请示了领导,在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才付诸实施。基本做到了规范运作。严格实行了一级抓一级,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了实处。积极完善现有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完善县邮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入手,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巩固和完善廉政建设的新机制。在事务上,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从而有效杜绝了这方面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从源头和机制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不断加强廉政教育,坚持筑牢思想防线 认真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教育纳入总体部署,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成果,进一步增强反腐败必胜的信心。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开展以反面教材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进一步加强了廉洁从政教育,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量力而行,精打细算,讲求实效。以干部作风整顿为契机,狠抓廉政教育,局领导先后多次与支局局长谈心,广泛进行廉政教育。狠抓了党员教育,大力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正面典型,激励、教育、引导广大邮电党员干部树立良好的风气,为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我局还组织召开了邮电系统党风廉政暨作风建设会议,就如何贯彻XX年中央新的文件要求及规定、科学发展观精神,扎实有效地做好XX年邮电系统党风廉政暨作风建设工作进行了认真讲解,要求我局所有支局局党委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使命意识、廉洁从政意识、改革创新意识,大力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带好干部队伍,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以开创邮电工作新局面。 三、加强自我约束,起到带头作用

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强调,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当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思想作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习流于形成,理论素质不高。被动学习、应付学习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对学习理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认识上出现偏差。存在“凭经验干工作,不学理论也能应付”的错误认识。 二是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无暇顾及学习。有相关领导干部整天陷于事务,忙于开会,穷于应酬,挤不出时间学习。 三是仍有少数领导干部学习动机不纯,并由此助长了学习中的不正之风。 四是缺乏理论学习的良好学风。尤其是深入钻研的风气不够,不善于用正确的理论改造主观世界,在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上用功不够,使一部分领导干部产生了理想信念虚无化的苗头,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精神亏损”现象。 2、好人主义盛行,斗争精神日趋衰退。少数领导干部,缺乏对党、对人民、对事业负责的强烈责任感、使命感,拿原则做人情,不讲党性讲感情,不讲正气讲和气。好走中庸之道,信奉明哲保身处世哲学的领导干部日渐普遍。 3、功利思想比较严重,权力误区逐渐扩大。少数领导干部仍然没有解决好掌权为谁,如何用权的问题,形成了狭隘的功利主义权力观,把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和等价交换原则引入到党的政治生活之中,“票子”、“位子”、“面子”思想相当严重。 ——在生活作风上表现: 1、享乐主义日益严重。有少数领导干部仍然贪图享受,情趣低下,缺乏健康、高乏健康、高雅享乐的思想泛滥,认为只要是“不落腰包”、不贪污腐败就算不了什么。这些人视俭补为寒酸,把奢侈当气派,“位子比高,票子比多,房子比阔,车子比豪,机子比贵”,平时出入于娱乐场所,沉迷于灯红酒绿,留恋于声色犬马,艰苦奋斗的精神荡然无存。这已成为官场享乐思潮泛滥的“潜规则”。 2、思想格调趋向低下。有的热衷于传播风水迷信、高层奇闻、黄色段子,生活情调低下,低级趣味。有的为了追求享受,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学校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根据“从严治党”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对我校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治学习,增强党性修养 1、党支部要兴起学习“三个代表”新高潮,着力从领会上下功夫,使广大党员干部对“三个代表”的实践理论、科学内涵、精神实质的认识达到新高度。党员干部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党纪党规,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党性修养和党性原则,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贯彻到党的全部工作中去。 2、开展榜样示范教育。加大对教育系统的党员干部模范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优良传统等方面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弘扬他们严于律己、廉洁奉公的先进事迹;加强案例警示教育,从中汲取教训,并结合思想工作实际自我对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提高警惕,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袭,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经得住考验。 二、遵守党纪党规,树立良好形象 党纪党规是党员的纪律准则,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遵守,党

员干部都要牢记自己入党的誓言,为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工作。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禁止参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组织,不准参与非法活动,不准参与封建迷信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准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单位重大事项和个人重大事项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党委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2、遵守党的组织人事纪律 要认真执行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党委、市教委制订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需集体讨论决定,禁止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必须加强班子团结,发挥集体功能。要严格党员管理、党员纪律,严禁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拉入党内和严重违反党章规定的党员留在党内,确保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学校党组织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和原则,加强考察、考核、监督,禁止拉帮结派,搞关系网。要执行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招生考试制度,不准在招生、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安排工作中,利用职权或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学校行政领导要认真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 3、遵守经济工作纪律

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汇报

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汇报 篇一:班子成员廉洁从政自查报告 2014年度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自查报告 根据区农牧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报送2014年度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的通知》要求,现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按照党风廉政建设“4883”责任体系的要求,积极履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加强作风建设,规范权力运行,落实“一岗双责”,做到表率引领,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二是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三是

始终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贯穿于工作生活的全过程,认真遵守《廉政准则》。四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双十条”规定,从源头上杜绝腐败发生。五是加强监督制约,廉洁从政、干净做事。 2014年,学校“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开展警示教育2次,学校主要领导上党课2次,开展廉政谈话2次,领导干部无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二)执行党内监督制度和接受监督情况。今年以来,学校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切入点,围绕工作职能转变、提升工作效能、治理散漫问题、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认真查摆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以效能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单位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组织开展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各1

次,完成述职述廉报告2份,班子成员无违规收受 礼金等情况,年度内班子成员无重大个人报告事项。 (三)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未从事和参与经营性活动及兼职情况,单位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执行,无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班子成员配偶、子女从业情况、个人住房情况、婚姻情况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了报告,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并按要求,向组织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2014年,学校落实源头治理的各项措施。一是严格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人员安全。二是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班子成员中个别同志存在“重

节日期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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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期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汇报 节日期间,我单位以深入贯彻落实区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对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情况全面进行了督促检查,坚决防止、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和奢侈浪费行为,现将督促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单位成立了由书记任组长的廉洁自律督促检查工作小组,量化、细化了工作任务,明确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抓好落实。 二、强化宣教,营造氛围 x月xx日下午,我单位召开了工委会议,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区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两个务必”、“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等要求,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廉洁自律,坚定党性信念,在五一期间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公布了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营造了浓厚的廉洁自律氛围。 三、采取措施,落实检查 假日期间,重点采取五项措施,落实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一是严禁领导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公款大吃大喝、支付高消费娱乐。二是加强公车管理,严格执行公车管理规定,严禁公款旅游。三是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赌博。四是严禁借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五是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管好部门工作人员。如发现领导干部违犯以上五项规定,则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督,严格执纪 节日期间我单位强化监督、执纪。一是党委书记坚持每天带班,每天和其他班子成员通讯联系,落实每个人的节日生活情况,防止违反廉洁自律情况的发生。二是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对班子成员明查 第2 页共2 页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题及答案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40题,每题1分,共40分)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 C) A、管好主要领导 B、管好党员领导干部C、管好党员干部 2、《廉政准则》共章条。(A ) A、三章十八条B、四章十八条 C、三章二十四条 3、《廉政准则》第二章是。( B) A、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B、实施与监督 C、附则 4、《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B ) A、根本性党内法规 B、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C、党的重要法规 5、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B) A、重大政治任务B、重大政治工作 C、艰巨任务 6、《廉政准则》规定,离职或者退休后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C) A、二年B、五年C、三年 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C ) A、经商、炒股 B、经商、下海 C、经商、办企业 8、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B) A、任意B、不准C、可以 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活动。( C) A、文体健身B、无偿咨询 C、有偿中介 10、《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A) A、下级 B、同级 C、挂职部门 1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B ) A、本地 B、异地C、内地 12、按照《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C) A、挪用B、借用C、挪用或拆借 13、《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A ) A、装修 B、改建C、修缮 14、《廉政准则》规定,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供个人使用。(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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