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能否写入宪法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能否写入宪法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能否写入宪法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能否写入宪法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生产力水平的伟大变革与提高,使人们有可能取得剩余产品。剩余产品相继出现之后,给人类社会提出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剩余产品的归属(国家、群体、个人),剩余产品的分配,剩余产品的法的保护。数千年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似乎在证明,剩余产品由生产她的劳动者或合法取得者个人所有,在最大的程度上可以非常之有效地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从而使整个社会获得高速发展和进步。

一、私有财产权与法的保护

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私有财产可以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进行转让,从而改变其所有权主体。第四、私有财产自然或法定增值受法的保护,包括利息、租金等。这些孳息依法由原财产所有人所有,不受侵犯。第五、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受法的保护。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以及遗赠权,只要这种继承的方式和程序是合法的,就受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基于组织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将物质财富由某些个人或组织所有而已,而且这种所有仅仅是形式上的,本质上应当讲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创造它的每个自然人个人所有。当然,这种所有的份额是有差别的,是由自然人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当对私有财产予以全力保护,从而实现物质财富存在的根本原因和目的-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如此,便会在最大的程度上充分调动劳动者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真正成为劳动与物质财富的主人而不是奴隶。社会财富的依法私有与所有者个人自由状态下的公平、正当的竞争,是能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解放社会生产力、创造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根本保证。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财产私有的形式可以是个人独有、合伙所有、股份所有等,而组织社会经济的最高形式,就是现代化的企业形式-公司制。

二、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开明的资产阶级极力鼓吹、赞扬、肯定并实行“宪法至上”的理念、精神和制度,俨然已两百多年,而其“宪法至上”所保护下的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宪法至上、民主与法治等所导致的一个必然而合理的结果,显然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弱小的私权万分有效地获得了公权的呵护,而公权在此条件下受到了较好地约束和限制。在广泛的私权中,最能直接而实实在在地满足个体需求的,便是金钱、财物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由私人所有的权利。这种私人所有财产权一旦形成制度并以最高权威的方式-即法的方式确立之后,作为社会最基本细胞和组成部分的个人、家庭、群体(社会组织、生产集体)等私人们,便自然而然地拼命劳动或组织劳动、创造财富或为创造财富而服务。这样,在许许多多个私人的财产集聚、膨胀的同时,社会的整体财产显而易见也就获得了集聚、膨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越发变得不可避免。

宪法是超越法律的,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必然无条件地服从于宪法,宪法统领着所有的法律。可见宪法在一个国家法治生活中的至高无尚。法对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自有国家产生的那一天起便存在,而将这种对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写进宪法的是也只能是资产阶级。因为,资产阶级讲的不仅仅是法制而已,在讲法制的同时她还很讲民主,这种法制与民主的有机结合便是法治。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宪法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和表现,宪法是对民主和法治的确立和保护。其中社会经济民主的最直接和主要的表现,就是财产的私人所有权,而社会经济法治化的重要基础,就是宪法对私有财产的确立和保护。

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宪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具体表现在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不受侵犯,也即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全面的、整体性的。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治生活中拥有最高的权威,她规定了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文化、国防和外交等。作为一个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总纲或基本原则的宪法,在其基本原则中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明确规定下来,可见其在国家的整个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从国家宪章的高度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法治生活中一件极其重大和具有伟大意义的事件。无论从哪一方面讲,这将在最大程度上解放和激发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最充分地调动广大民众劳动和创造的积极性,为自己同时也是为整个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有财产的所有形式和取得形式,早已与单个个人或家庭的私有和取得产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经济的组织形式,在私权方面,最广泛和突出的是表现在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中。现代的法人制度-公司制,在组织社会经济、创造物质财富方面发挥着广泛而根本的巨大作用。私有财产的观念,与奴隶或封建的有着根本的区别。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财产私有的形式表现出广泛的多样性,它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的。

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宗明义地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从根本的意

义上是保护了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及其法律保护方式,从法律方面讲,纯粹是一个形式问题。其区别,根本的在于:这种法定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和保护方式,在这一法律颁布实施之时,是否有利地促进而不是阻碍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关系的进步。在宪法的意义上,也是如此。社会财富的作用和意义与人的自然需求,从最根本的意义上,决定了宪法和法律应当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和保护以何种方式确定下来。只有有效而充分地使用财富去创造财富,而不是把社会财富大堆大块地集中在一起,去消耗或低效率地使用,应该是社会经济获得进步的一个最基本条件。人的自私与无限占有的欲望和本性,决定了财富在由人们私有的情况下,会爆发出巨大无比的创造力和再生力。或许可以肯定地讲,这从完全的意义上决定了社会财富“私人”所有的完全合理性。而宪法和法律所要做的是,对此加以科学而合理的确认和保护,并从最大的程度上去限制、约束和必要的惩治“私人”在行使这种私有财产时,对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所可能造成的不应有的任何危害。

所以,宪法对私有财产的确认的保护,也同样和应该是神圣的。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能否写入宪法

今年“两会”上,李林楷等39名来自广东省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立法保护私人财产,明确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想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塞进我国宪法,岂不是“开国际玩笑”,逆历史潮流而动吗?

不能把资本外逃的账记在宪法上。

警惕有人借私产“神圣”入宪洗钱。

主持人:您在今年“两会”上,您的提案《不能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我国宪法》曾引起很大反响。您能讲一讲事情经过吗?

喻权域:在今年“两会”上以全国工商联为代表的几个人联名上交提案,要求改宪。在今年政协最后一次分组会议上,刚好在江西省工商联副会长王翔提出《建议修改宪法有关内容、明确保护私人财产》之后是我发言,我的发言和他的调子正好相反。当我讲完以后,全场大惊。我是讲历史,讲事实。后来政协办公厅的人向我要讲稿,听说送到了中央政策研究会、国务院、人大法制办、法工委等部门,李瑞环、丁关根、刘云山、王汉斌等中央领导都看了。

主持人:您为什么反对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

我是四川人。在一次公开场合上,四川省委宣传部一个朋友对我说,老喻,你提也没有用,大事已定,你挡不住。我说,挡不住也要挡,免得将来世界上有人嘲笑我们共产党人不懂历史。

为什么不能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从历史上讲,欧洲中世纪比中国封建社会还黑暗,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前夕是波旁王朝统治时代,路易十六就提出“朕即国家”的论断。他任意征收、没收工商业者的财产,赏给他的宠臣、情妇,因此引起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反抗。他很残暴,将反对他的人抓起来,关进巴士底狱。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颁布《人权宣言》,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论断。后来法国一度将其写入宪法。但“一战”后,资本主义的统治逐步确立和稳固下来,西方国家大多将这一条都删了,因为一打仗,就涉及征收私有财产的问题,如果一“神圣”,就绝对化了,你怎么征收。打个简

单比方,比如说国家要修铁路,你的房子刚好挡了路,给多少钱你也不愿迁走,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怎么办?这样的“钉子户”多了,国家不是乱了套吗?所以联合国在“二战”后提出一个对私有财产,国家可以采取“依法剥夺,有偿征收”的原则。

主持人:请您详细谈一下国外宪法是如何对“保护私有财产”作出规定的。

喻权域:对于财产所有权,我国宪法已有明确规定: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有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我国宪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这些规定,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需要。然而,近年来,我国一些颇有地位的干部和学者鼓吹再次修改宪法,要求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我国宪法之中。这些人自称是“与时俱进”,是“创新”。但是,只要我们考察一下世界宪法史和当代的各国宪法,就知道这种修宪主张不是“与时俱进”,而是大倒退;不是“创新”,而是“复旧”,退回到两百年以前。

我查阅了亚洲、欧洲、非洲、拉丁美洲几十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他们对财产权的规定,有3个共同的特点:一、保护私有财产,但是,私有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即不把私人的财产权绝对化;二、宪法对私有财产作出了这样那样的限制,要求私有财产服从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公共利益;三、在必要时,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有偿征收私有财产。至于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都没有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文。因为美国独立之前,英国的国王和政府并没有任意剥夺当地人民的私有财产。

美国国会于1791年正式批准《宪法修正案(十条)》,即著名的《人权法案》,也没有像法国那样宣布“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是在第五条中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赔偿,不得占为公有。”(注:当时的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中的“人”,不包括印地安人和黑奴)从那以后直到今天,美国国会通过了几十条“宪法修正案”,没有再涉及财产权,更没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

我国那些唯美国马首是瞻的高参和学者,在财产权方面却不肯学习美国,而要把两百多年前法国提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塞进我国宪法,岂不令人发笑!

其实,法国也没有固守1789年宣布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教条。1793年的《人权宣言》删去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话。“二战”之后,法国于1958年制定新的宪法。这部宪法的第五章叫《议会和政府的关系》,其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均由议会通过”。议会可以通过“有关企业国有化和公有企业的资产转为私人所有”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可以根据议会通过的法律规定,把某些企业转为国有,也可以把某些公有企业转为私有。

今日法国的宪法都没有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我国的高参、学者却要求把这一条塞进中国宪法,岂不是“开国际玩笑”,逆历史潮流而动吗?现在国内有些学者,知识贫乏,只学到外国一点皮毛知识,就大发议论,这不是很可笑吗?!

主持人:有没有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

喻权域:有。埃及宪法就规定“国家所有制神圣不可侵犯”。但此类规定很少见。

主持人:有人认为,因为宪法保护私有财产不力,导致大量资本外逃,客观上抵销了我国大力吸引外资的努力。对此您如何看?

喻权域:确实现在资本外逃现象很严重,但这个账不能记在宪法上。为什么有人把钱存在外国银行?因为是贪污来的黑钱,比如成克杰和胡长清都有外国护照,都准备一有风吹草动就潜逃国外。可是私人合法经营怕什么?现在既然外资都纷纷看好中国、投资中国,是因为中国有市场潜力,有钱赚;赶你都赶不走,还会怕外流吗?所以我认为说这种话的人是打错了算盘。

王祥光:“无论公有私有都是神圣所有”——这是让人听了10年的修宪舆论。理由是,“不让公私财产平起平坐,就谈不上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不让私产“神圣”入宪,中国的大款就会感到委屈。有了这种舆论支撑,转移国民财富、进行资本外逃也似乎变得理直气壮。但问题是,中国的私产是否缺乏保护?中国缺乏保护的财产是哪种财产?一种并不缺乏保护的财产为什么崩紧了神经,显得特别敏感?

既然“神圣”何须“赦免”?!莫看一些人“神圣不可侵犯”得气壮如牛,其实,最知其财产底细的他们非常心虚。心虚之极致,莫过于一些人在今年年初“中国企业家领袖年会”上作出的表演。

在这次“领袖”云集的会上,一位素称“大款代言人”的经济学家大言不惭:“现在实行无限期追溯的税收制度,从建设小康社会及向前看的角度来说是不利的。据我所知,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家惶惶不可终日,他们不仅想方设法在国外办绿卡,而且还在把资金转往国外。如果总抓住人家一点错误不放,他自己就可能犯更大的错误。”

这是什么话?税收是笔环境维持费,享受公共产品就得照章纳税,以环境享受度即剩余索取度承担税赋乃世界通例。赖税如赖账,偷税如窃贼,没想到一些视“市场法则”如圣经、“市场机制”不离口的经济学家竟讲这样的混账话!

一边自命“神圣不可侵犯”,一边又“惶惶不可终日”;一边请求“赦免”,一边又威胁恐吓;色厉内荏,颠三倒四,其德行和智商与大款拥有的财富在天壤之间!如果对瓜分宪法规定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财产这种损害经济基础、剥夺民众生计的罪行予以放纵,社会何有正义可言?

在立法过程中,如果只听到一种声音是危险的。

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比较暧昧。

没有私有财产权的生存意味着“通向奴役之路”。

主持人:刘先生,您在深圳市政协主办的《鹏程》月刊2003年第4期发表一文,题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解读对私有财产的“傲慢与偏见”》。您好大胆,您这样旗帜鲜明地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怕有人与您“商榷”吗?

刘武俊:我这篇文章原名叫《为私有财产申辨》,发表后文章的主标题是编辑改的。我想,从办刊物的角度考虑,这无可厚非。

我认为,现行宪法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论述已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对保护公有财产措辞十分强硬,而对保护私有财产则语义含糊。比如对于国家征用私产之补偿,既没有通过《民法通则》具体明确地规定,在宪法中也没有同公有财产一样,取得“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缺乏一种相互关联的平衡。

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能否写入宪法,我持乐观态度。虽然结果与预期可能有些出入,不见得非要“神圣”这二字,但经济界、法学界对保护私有财产在大的方向上认识是一致的。

喻权域先生是目前持反对意见的人中声音最强烈的。中共中央党校博士生导师、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会长王珏主编的《特快信息》中曾载文《喻先生虽旗帜鲜明但却无理》,文章认为喻的意见令人油然想起法国启蒙学家伏尔泰的名言:“我坚决不同意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的发言权利。”喻先生的观点,显然是非常片面的,但在“修宪”以保护私产的一片呼声中,我们也应该听一听“反方”的意见——何况这是喻先生的“天赋人权”。其实我们也不赞成宪法中出现“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词语,按照法学专家梁治平先生的解释,这类充满情绪化色彩的语言不应该成为立法语言。要保护私有财产,只需在宪法中说明“非经法律程序,任何财产不可随意剥夺”就行了。这一点是非常清楚的,甚至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常识,喻先生声称他坚决反对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但他要反对的仅仅是“神圣”二字呢,还是从根本上反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和其他一切财产一样,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犯和剥夺”这一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可惜喻先生根本就没有说清楚。喻先生所讨论的到底是一个“语词学”问题,还是一个“宪政学”问题?抑或干脆就是在哗众取宠地“故作惊人之语”?

主持人:您的文章发表后,感觉到有来自社会上的压力吗?

刘武俊:基本上没有什么压力。当然,我也听到过不少反对意见,我认为这是正常的。因为我是在从事学术争鸣、学术讨论,应该允许不同的声音交织、不同的观点碰撞。在立法过程中,如果只听到一种声音是危险的。好在我们的社会越来越民主、越来越宽容了。

主持人:为什么您如此强调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难道我国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不够吗?应该如何保护?

程洁:私有财产权在中国宪法上的地位十分尴尬。如果有人问:中国宪法允许非法侵犯私有财产吗?回答必然是否定的;如果问题是:能否通过宪法确认私有财产权保护,回答者却变得迟疑。对私有财产权的暧昧反映源于宪法理论尚未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其一,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否会与宪法的其他目的相冲突;其二,宪法如何充分保护私有财产;其三,确立宪法财产权是否需要宣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一个问题通常产生于宪法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上限制或禁止私有财产权源自俄国1918年《被剥夺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其中规定,“废除土地私有制。全部土地以及一切建筑物、农具和其他农业生产用具均为全体劳动人民的财产”。1949年后,中国陆续实行了土地改革、征购、征用、收归国有等方式将私有经济形式国有化。1954年宪法尚且包含承认私有财产权的条款,到1975年时,历经“文革”之后,宪法上虽然仍然承认“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个体劳动”,但是已经不再使用私有财产权概念,直至现行宪法。

认为宪法规定私有财产权违背社会主义制度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从马克思对19世纪各国宪法的评论可以发现,他既不反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甚至还称赞英国对财产权的保护是欧洲最令人称羡的制度。

“一战”前后,西方各国对财产的限制开始加强,经济的社会化原则在宪法中滥觞。例如,美国1905年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霍姆斯大法官就在反对意见中批评“坚守绝对尊重自由及财产的人”。自1918年《魏马宪法》后,许

多国家宪法中开始规定财产的社会化义务。“二战”以后,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生存权相结合,由此产生了生存权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即最低社会保障。

可见,现代宪法已经放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宣告,反而比较强调对财产征用的政治程序保护。比较而言,中国私有财产保护中的主要问题包括:政府征用范围过宽,公益目的不明确;政府税收决定行政性较强,作为被征收对象的私营企业或个人缺乏参与税收立法的机会;行政罚款数额较大、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高等等。这些都构成了对私营企业以及个人财产权的普遍性分割。有鉴于此,我国现行宪法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相应修改:第一,在宪法中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然而,现行宪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其他条款对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与私营经济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障制度。1999年第16条宪法修正案试图提高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地位,但是部门法对私营经济的歧视性规定仍然存在。宪法应当对经济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鉴于我国目前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缺乏程序性保障,应当对现行宪法第13条有关财产权保护的内容实行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包括:财产的使用应为社会福利服务。只有为社会福利服务才允许征用。只能由法律或依法实行征用,法律应规定赔偿的限制和程度。这种赔偿取决于建立公共利益和有关人的利益之间的公正平衡。还应在宪法中规定对公民个人的罚款数额不能过高;纳税的规定必须通过法律来确定。

最后,为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当在宪法中设定对财产权的救济。尤其是增加在关于赔偿的数额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可向普通法院提出诉讼的内容,通过司法审查控制行政违法。

主持人: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轨时期,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您认为现行宪法应该怎样对“私有财产权”进行规定才能体现国家意志和长远战略?

刘武俊:2002年初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与央视《中国财经报道》节目共同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有93%的城市居民希望通过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有67.5%的居民认为只有在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国家才能有偿征用私产,有15%的居民明确表示不同意任何条件的征用私有财产。这表明私有财产的安全性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多数城市居民对法律尚未明确保护私有财产权背景下的私人财富的增加是心有余悸的。中共十六大报告对有关私人财产保护的表述,实际上已将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上升到政治文明的高度。

坦率地讲,现行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是比较暧昧、比较模糊和有节制的。财产权不仅没有作为基本人权纳入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而是在《民法通则》中仅仅作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而且与宪法中有关“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宣示斩钉截铁的气势形成为鲜明的对照,明显有弱化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倾向。

没有财产权的生存意味着“通向奴役之路”(哈耶克语),对财产权的侵蚀、剥夺、践踏乃是一种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野蛮行经。

特别强调,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客观上限制了政府的专横和恣意,是抵制政府权力专横和扩张的坚固的金质屏障。财产权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宪政的真谛就是限政,即限制政府的权力。“有限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倘若说“限制”是政府必

须承受的压力,那么“节制”则是政府应有的美德。比如政府毫无节制的苛捐杂税、乱摊派、乱罚款都是对公民财产权的赤裸裸的侵蚀,是一种打着“合法”旗号对公民财产赤裸裸的公然夺取。

一言以蔽之,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市场经济的核心、社会繁荣的枢纽,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财产权堪称孕育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温床。

这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这是一个善待私有财产的时代,这个时代的公民需要这样的“权利宣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禁止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破坏或者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我期待共和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期待正在酝酿之中的物权法,期待正在孕育之中的民法典,在此我谨以学者的心情,以公民的名义呼吁:全社会尤其是立法决策阶层要从尽快摒弃对私有财产权的种种“傲慢与偏见”,通过修宪和立法赋予私有财产权以合法的身份和平等的地位,还颇受贬斥的私有财产权以应有的尊严,在宪法中明确宣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物权法和民法典中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出具体完善的规定。

我们不能授人以柄,在“神圣”二字上浪费时间。

空洞的政治喧嚣代替不了法律严密的规范。

主持人:在不同场合您同喻权域先生的观点都有冲突,您怎么看待“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入宪?

保育钧:喻先生的观点我不敢苟同。他反对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表,他从根本上反对保护私有财产是真。我认为,改革开放20多年的时代潮流,是不可逆转的,从邓小平理论到江泽民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基础,是与时俱进的,任何人反对都没有用。我还是那句话,不要在“神圣”二字上纠缠不休,空洞的政治喧嚣代替不了法律严密的规范。矫往不求过正,我们只需要把本来就符合事实的东西还一个历史的本来面目就是了。这才是对未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和态度。

主持人:那么您认为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才能保护宪法的公正、公平呢?

保育钧: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都应该保护。现行宪法中充满情绪化、非法律的用语,比如“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何为“神圣”、达到什么程度方为“神圣”?不好界定。法国大革命时高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是患了资产阶级革命狂热症,我们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公有财产什么时候“神圣”过?!公有财产受侵占最厉害是有目共睹的。

我们不能授人以柄,在“神圣”二字上绕圈了,那是浪费时间,刚好中了人家的圈套,从而陷入被动。我们应该绕过绊脚石,直奔主题。

《中国经济周刊》 (2003年第二十一期)

为什么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个谬论?

人,一个纯粹的自然人,从生下来的那一天起,到死去的那一天止,其所拥有的全部“私有财产”无非是从以下几个途径获得的:

1、继承;

2、受赠;

3、劳动所得;

4、买彩票中大奖;

5、贪污受贿;

6、偷窃诈骗;

7、暴力掠夺……

如果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就等于在说包括“贪污受贿、偷窃诈骗、暴力掠夺”而得到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列位看官,这不是谬论吗?据此不禁令人生出一个问题——鼓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就是等于在鼓吹“贪污受贿、偷窃诈骗、暴力掠夺”而得到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

私有财产为什么神圣不可侵犯?

人一要生存,二要发展。其中生存是基础,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的一切都无从谈起。人的生存要依靠自己,不如此人格的独立和尊严便无从谈起:如果伸手要饭,要来的将是“嗟来之食”;如果要人养着,又成了“寄人篱下”;如果依附于国家,又将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人如何才能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呢?答案是要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你要对自己的生存发展负责,所以你要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他人也要对自己的生存发展负责,所以你要尊重他人的私有财产。

一位友人曾经和我讨论过坏人的标准这一问题。他说第一条是侵害别人的利益,但后面的是什么他就说不上来了。他问我的标准是什么,我说我同意你说的第一条是侵害别人的利益。然后我又试图举出第二、第三条来,但想来想去都不很合适,觉得还是“侵害别人的利益”概括性最强,其他的也可以涵盖到里面来。而且以此为标准去品评一个人物,还可以避免片面从道德和动机出发所容易做出的诛心之论。我们可以提倡要有社会爱心,要有奉献精神,但首先要做到的却是不侵害别人的利益,不损害公共的利益。如果连这一点都没有做到却把调门提得老高,难免不是虚有其表的。

我国古代的思想家对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也作出了不少概括。《管子·牧民》中说道:“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孟子·滕文公上》中也说道:“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如果人的生存都成问题,很难设想他还能有很强的荣辱观念,还能在生活中讲究礼貌、礼仪;如果人的私有财产都得不到承认和保护,很难设想他对社会还能有很强的认同感,还能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那种对社会破坏力巨大、危害严重的游民和流民阶层,不就是因为他们失去私有财产的缘故吗?

私有财产对于个人有着如此重大的意义,所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都要受到平等的保护,当然前提为其私有财产是合法的。

保护私有财产不仅富人需要,穷人也同样需要,甚至从某意义上说,穷人更需要。只要富人的财产不是巧取豪夺,不是损人利己,而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机遇合法得来的,就要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仇富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可取的。而对于穷人来说,他们的财产虽然微不足道,却是他们仅有的一点生存的依凭,再失去它们便意味着一贫如洗、无立锥之地了。一座风雨飘摇中的茅屋,对于穷人却是他们的栖身之所,也许就是他们最后具有的尊严所在,所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保护穷人的财产不仅是要保护他们现有的那点财产,更为重要的是要保护他们的机会公平,使他们拥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私有财产需要保护,而更需要保护的却是人们取得私有财产的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私有财产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于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自私自利行为,虽然它的初始动机也许并不高尚(但也不丑恶,而是合情合理的),但它对社会所产生的最终结果却是有益的,造福于大众的。“经济学鼻祖亚当·史密斯于1776年所发表的‘原富’(又译‘国富论’,关于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之研究),其中最重要的论调,就是指出人以自私为出发点所能对社会的贡献,要比意图要改善社会的人的贡献大。……200多年后的今天,理论与实证不仅有力地支持史密斯的论调,而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自私图利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实在是要比史密斯所想像的大得多。”①

市场制度被认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有效的制度,而私有财产的存在却是它能够存在和运行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唯一没有经济浪费的竞争准则是市场价值。这种准则只有在私有产权下才可以有效运用。私有产权制度是资本主义的骨干。假若取消私有产权,或在私产界定不健全的情形下,其他种种形式的竞争衡量准则会纷纷出现。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原则是没有改变,但换了衡量的准则,便会引起各种浪费现象。”②我们无法设想会存在一个没有私有产权的市场经济,我们不能只要市场经济效率的一面,而回避了私有产权这一面。有因才有果,如果回避了因,果也是得不到的。

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就必须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规则,使人的财产要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凭自己的本领、机遇以及风险获得。于是,法制社会便应运而生了。人不能暗中偷盗,不能明路抢劫,做买卖要公平、公道,市场交易要实行平等、自愿。如果有人不遵守这些规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个任务只能交到社会的守夜人——政府手中。这个职能发挥的好坏,也成了衡量政府是否履行好职责的一条重要标准。

私有财产除了可能受到他人的侵害外,还有可能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侵害,并且由于后者手中掌握着权力,其危险性还要大大超过前者。掌握权力的人也有着自身的利益追求,他们天然地具有滥用权力的倾向,因此,为了防止滥用权力,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还必须用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从而法制社会就要上升为法治社会。

注释:

①、张五常:《个人行为对社会的贡献》,《卖桔者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②、张五常:《千规律,万规律,经济规律仅一条》,《卖桔者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私有财产并非神圣

这张照片很壮观,惹人很多遐想和议论。这是一个顽固的“钉子户”,少见地顽固,令人惊讶地顽固,令人叫绝地顽固。

面对这样一个气冲霄汉的“钉子户”,我们应该鼓掌,还是应该谴责?有人说,从这里看到了“民权意识”高涨,看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看到私有财产观念在中国的启蒙……,总而言之,从这张照片看到了时代的进步。这种说法在我看来就是头脑简单。本文从几个方面梳理一下这个问题。

第一,今天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历史的倒退。

在讲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有人经常举几个例子,比方说,英国的一个穷人,有一个四面通风的破屋子,却骄傲地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还有一个例子说,德国一位国王要扩大庭园,见一个农民的磨坊碍眼,要把磨坊拆掉。农民告国王侵犯私人财产,结果法院判农民获胜,国王无权拆农民的磨坊。这两个例子经常被人用来描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且一说起来显得理直气壮,酣畅淋漓。但是,在我看来,这种理解有点愚昧。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概念是在欧洲王权时代产生的,由于那个年代,欧洲王权几乎没有任何约束,无法无天,因此,贵族阶层便与王权达成交换条件,贵族认可“君权神授”的合法性,王权则接受贵族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请注意,在这个交换条件中,双方都是借助“神”的名义,事实上,谁能被“神”保佑,完全是权力者自己说了算。

到了资本主义革命时期,新生的资本家阶层和市民阶层,接过了封建贵族曾经用来对付国王的手段,也公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颁布的《人权宣言》,是欧洲封建社会以后,首次写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款的文件。不同的是,在此之前,1776年美国发表《独立宣言》时,起草人杰弗逊特地删去了“天赋人权”中关于财产的描述。法国《人权宣言》发表后,杰弗逊向法国有关人士建议,取消“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款。结果,1793年,法国《宪法》公布时,里面果然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

直到今天,美国《宪法》中,也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款,甚至没有专门的“私有财产”条款。当今世界西方国家中,《宪法》里面保留“神圣不可侵犯”的,大概只有英国、意大利和原先的西德(德国统一后是否还保留这一条,还没有查)等少数几个国家。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都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

因此,如果今天的中国还要坚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等于是向欧洲封建领主学习,是在开历史的倒车。当然,有人说,在中国的《宪法》中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作为对应,私人财产也应该获得同样的待遇。在我看来,应该修改的是《宪法》中对国家财产的描述,应该把国家财产头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帽子拿掉,而不是在私人财产上加上一个充满宗教色彩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帽子。一个简单的陈述句“国家财产不可侵犯”就足够了,加上“神圣”之类的宗教化形容词,完全是多此一举。

第二,为什么私有财产不能神圣化?

美国开国功臣弗兰克林说:“私有财产是社会的创造,从属于社会的需要”。杰弗逊说:“财产法已经过分扩张,损害了人类的自然权利”。用比较通俗的语言说,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是需要的,也是应该的。但是,财产私有权决不能至高无上,甚至成为宗教性的崇拜对

象。私有财产权也不可以超越人类的自然权利,凌驾于公民权利和社会公益之上。财产的私有权力必须得到必要的限制,必要的时候,出于公益权利的考虑,也可以征收私人财产。

简单来说,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主张私有财产权不得伤害公众权利,因此,将私有财产“神圣化”,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将个人利益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没有哪个社会愿意从根本上接受这样的现实。

第三,“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如何理解?

本文前面提到的一个英国穷人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是否属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理解这个问题时,我们先要考察一下,欧洲王权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事实上,这个问题一直到今天都没搞清楚。如果王权代表纯粹的公权,那么不要说国王走进这个破房子,拆掉也很正常。但是,欧洲历史上,王权很少代表公权,绝大多数时候,王权都是私权,都是为王室成员谋私利的工具。即使到今天,英国王室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依然混乱不堪。如果王权是公权,王室财产就不应该由王室成员私人继承。如果王权是私权,那么,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所有的私权都应该是平等的,因此穷人拥有破房子和国王拥有王宫的权利是一样的。王宫不让人随便进,破房子当然也有权不让人随便进。所以,英国穷人傲慢地对待国王,那是私权对抗私权的结果,那是平等,而非“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钉子户”是私有财产权的启蒙吗?

有人在评论本文引用的那张“钉子户”照片时说,这代表着中国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启蒙。这种说法简直就是无知。欧洲在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前,普通百姓的私有财产权基本上没有任何保障,所以后来才会出现“神圣不可侵犯”的另一个极端。而在中国历史上,平民的私人财产几千年来一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本不缺乏私有财产的概念,也就根本谈不上现在中国人的私有财产观念的启蒙。只不过在新中国前几十年,有一个历史断层而已。

与欧洲相比,古代中国人的私有财产观念唯一不同的就是没有“神圣不可侵犯”这个帽子,而这个帽子现在也已经被现代社会抛弃了。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私有财产观念是基本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的。站在传统的立场上,需要私有财产观念启蒙的,是资本主义革命初期的欧洲人,而不是古代的或现代的中国人。

第五,“钉子户”该不该拆?

拥有房产的“钉子户”应该是私权。在“该不该拆”这个问题上,首先要看他所抗衡的对象是谁。如果是开发商,那么,开发商也是私权。两个私权之间不能因为财产的多寡而有轻重。因此,当这个“钉子户”面对的是另一个私权的时候,完全有理由坚持自己的权利,不答应条件就是不拆,法律应该保护他的这一权利。这个结果就好比本文前面提到的英国穷人不让国王进家门,德国农民不让国王拆磨坊一样,因为,在这两个例子中,国王代表的也是私权。

如果这个“钉子户”面对的是另一种情况,比方说要建公共广场,建公众水库,那么,这个“钉子户”面对的就是公权。在这种情况下,“钉子户”坚持自己的权利只能是有条件的,而不能是无条件的。私有财产的权利不能凌驾于公众权利之上。在给与一定的补偿之后,强行拆除就是应该的。

但是,最难办的是,由于官商勾结的普遍存在,很多私权都打着公权的旗号,这是当今中国最可恶的现象之一。因此,面对这个极端顽固的“钉子户”,人们拿出刚刚颁布的《物权法》,研究后指出,《物权法》最欠缺的一点是,没有明确界定公权或者说“公众利益”到底是什么。这个欠缺在未来的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随意解释“公众利益”的现象。就好比在这个“钉子户”的例子中,“有碍城市观瞻”也变成了一种公众利益,变成强行拆除的理由。

即使是公众利益得到明确的概念界定,在私权和公权发生冲突时,也不应该是私权无

条件让步,公权必须做出相应的补偿。那么这个补偿标准如何制定,又是一个麻烦。吴敬琏最近遭人痛骂,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说不能把拆迁中的补偿标准定得太高。

虽然中国古代社会有明确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但是,公权和私权的混淆时常出现;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时,对于私权是否应该补偿,如何补偿这些问题则显得很随意,有时全凭权力意志行事。这也是现代人们批判中国古代物权观念的焦点,这些传统中的不良现象有些也延续到现在。因此,现代中国加强法制建设,目标之一就需要借助当今适用的法律来改变这种现象。

第六,不是“法制不健全”一句话能解决的事情。

在说完关于这个“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几个方面的问题之后,我们似乎只能说,拆还是不拆要根据实际情况,这个“钉子户”的出现,体现了中国现在法制还不够完善的现状。这句话似乎可以做一个总结,但是,我从这件事情中还看到,很多人在评论这个“钉子户”时所表现的观念,显示出这个社会上很多人头脑混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例子,私有财产观念启蒙是另一个例子。他们在评价一件事情时,习惯性地拿起大规模占领思想市场的批量化、标准化观念成品,自己不动脑子地让别人替你思考,就像超市里的食品,回家一热就吃。

现代社会总是喜欢提供无限多样的产品,造成人们的懒惰,同时也造成人们思想的懒惰。遇到一个问题,总是可以在思想的产品市场上找到各种现成的观念。很多人往往顺手采用思想超市里最流行的观念,简单加工一下就变成自己的观念,旋即端上了台面。殊不知,最流行的东西往往是价值最低的东西。这个关于房子的“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也让我看到很多思想领域的“钉子户”,这可不是“拔”或“不拔”能解决的。

附记:今天又看到文章说,这样的钉子户多了,可以制止房价疯长。其实正好相反,这样的钉子户多了,房价更有上涨的理由。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一个社会的主体,不只决定于某阶级人数是否最众,同时还决定于该阶级的财产数量,即须用财产加权……从无产阶级中'先富起来'而脱胎形成的有产阶级,正以其日益增多的人数和日益积累的资本,成为社会成份的主流,成为社会主体,这是一个好的变化。……经济利益的增长,必然促使有产阶级寻求政治发言权,并力求通过各种立法途径,干预政府决策。它意味着原有宪法的过时,意味着政治结构的改组……有产阶级不会再从中国历史上消失,它将影响未来一千年,主宰未来一百年。"

这位署名"孤闻"的自由派人士十多年前在官方媒体上的预言已经成为了现实。以政治学者刘军宁的《财产权:宪政的基石》挂帅的"宪法20周年纪念专辑"和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的《中国宪法有待增加十项人权》采访报道为标志,以"私有财产保护"为目标发动的"修宪"动员的高潮已经到来。通过权力寻租、腐败和化公为私成长起来的中国的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为自己正名和寻找法律地位的诉求顺理成章地表现出来了。

刘军宁说:"保护财产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且在于对人权的保护。保护产权就是保护人权。人们获得财产,并不是完全为了自私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帮助他人和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没有产权,就窒息创新,导致浪费和懒惰。"这位买办阶级利益的代理人和政治学者已经脱下了80年代自由派那些自由、民主、平等和人权的华丽衣饰,连三点式式的遮羞都作为不必要的负

担抛弃了,脱光了直奔他们的目的物而去。当然在这样的赤裸裸的时刻还不忘记能骗多久就骗多久的谎言:"在任何情况下,宪法和政治制度不保障财产权,总是对有权者有利,使穷人、普通人受害。"

"人权"和"私有财产"这样一些概念都具有明确的阶级性的历史性,这样一些概念决不是不言自明和先验的、固定的。当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时候,首先应当明确"私有财产"是一个资产阶级的概念。在中国,当对于国有资产瓜分即将结束的时候,它只不过反映了维护官僚买办资产阶级这一阶级的既得利益的迫切的历史要求。今天中国的资产阶级这样急于为他们的"私有财产"寻求合法性,正是因为他们的所谓"私有财产"缺乏合法性,如果是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劳动阶级通过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的财富,决不会认为现行的宪法对于他们构成了任何威胁,不可能产生"修宪"的要求,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来就是保护正当的合法的劳动收入,从来没有剥夺过任何合法和正当的劳动收入。

和那些抽象地谈论"人权"、"产权"以及"私有财产"的官僚买办学者相反,我们不认为"人权"、"产权"和"私有财产"这些概念是不言自明的,我们认为,相反,它们反映了不同的阶级利益和政治经济诉求,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要求不断地重新得到界定。早在一个世纪以前,英国的自由主义者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一书中就指出:"我们同各个孤立的个人的自由竞争已经十分遥远。……我们决不可把任何财产权利看作不言自明。"作为真正的自由主义者,霍布豪斯恰恰认为,为了贯彻自由主义关于自由的理想价值和理念,恰恰应当对于传统的"私有财产"观念作批判性的思考。

在刘军宁等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代理人那里,"人权"和"财产权"是天衣无缝地结合在一起的,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人权"。然而,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历史上来看,这都是虚假的谎言,是一种明显的意识形态欺骗,而不是对于历史的真相的说明。既然刘军宁是中国最典型的买办学者之一,并且以对于美国资产阶级政客的五体投地的崇拜作为他的学术事业,那么我们就以美国的历史为例来看看这个买办学者是怎样破产的吧。

美国这样一个在没有封建主义历史负担的"新大陆"上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民主的"理想型"国家;然而,在这个被中国精英理想化了的国家里,刘军宁把它们等同起来的那两个东西--"人权"和"私有财产"在1787年制订的美国宪法里一开始就是明显地矛盾的。这就是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的宣称和与奴隶制共存的现实,因为奴隶是"私有财产",而宪法不能剥夺"私有财产"。不仅如此,宪法还允许奴隶主以"产权关系"的名义到自由州追捕逃亡的奴隶,甚至自由州有义务将逃亡的奴隶捕获送还其主人。当美国资产阶级以自由、民主和平等的口号反抗英国的政治奴役,使自己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获得解放的同时,却自认为有权剥夺非洲黑人的--用资产阶级的陈词滥调来说所谓"天赋人权和自由",将黑人民族掠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这种"人权"和"私有财产"的内在矛盾终于导致了几十年之后即1861年美国的分裂和内战。因此美国的废奴主义运动领袖威廉·劳埃德·加里森说,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一部与死亡签订的契约"。这些美国的国父们之所以一方面宣称自由、平等和人权,限制国家统治者的权利,一方面又维护"私有财产"和奴隶制,都是因为他们自身主要都是奴隶主,是为了维护他们自身切身的阶级利益。从根本上来说,不论是华盛顿无法成为一位独裁者,还是无法及时地解放奴隶,都是由当时美国殖民地具体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无论买办学者怎样卖力恐怕怎么也抹不掉美国历史一开始就包含着的"人权"与"

财产权"的矛盾。不用说美国的黑奴只是白人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而且除此之外,还有大部分的白人因为经济权力或者说因为没有"私有财产"而被排除在公共政治之外,没有选举权,更不用说被选举权。刘军宁说,保护"私有财产"是为了保护"穷人"和普通人,真亏他把谎言叫卖得那么响亮。

美国黑人奴隶的解放也并不是由于美国总统林肯的良心或正义感,用美国历史学家芭芭拉·菲尔兹的话来说,奴隶用自己的逃跑开始了自我解放的运动,他们在林肯还没有想到解放他们的时候开始了自我解放的运动,奴隶们"对林肯是他们的解放者这一点的认识先于林肯本人"。对于自我解放的黑人奴隶,北方即联邦军队的将军们一开始"不知道如何处置这种财产"。他们不能按照1787年美国宪法把黑奴送回南方以增强南方的军事力量,因此按照战争规律把逃奴看作是一种"敌产"予以没收,为我所用。因此,解放黑奴已经成为了打败南方的一种"军事上的需要"。1862年,国会通过《敌产没收法》,宣布凡是为参预了反联邦活动的奴隶主所拥有的奴隶都永远地获得自由。林肯也发布命令,"为了军事需要和方便可以收缴任何财产,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奴隶财产"。1862年9月22日,林肯签署了《解放宣言》。1865年,国会通过的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宣布美国永远禁止奴隶制,从而割除了美国宪法的一个巨大道德耻辱和恶性政治肿瘤。尽管是奴隶们自己解放了自己,并不是美国资产阶级主动地解放了奴隶,但是所有的历史都往往将功绩记载在统治者身上。正如中国农民是自己按手印早就包产到户了,可是这一功劳却是被记载在"改革开放"的设计者们的功簿上一样。只有"私有财产"才有历史,人民是没有历史的。

美国奴隶解放的历史是"人权"和"财产权"矛盾、冲突的历史,并且最终"人权"战胜了"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从资产阶级的统治一开始,工人阶级的"人权"和"财产权"就受到到资产阶级的侵犯,而反过来,由于工人阶级的斗争,资产阶级"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也在不断地受到"侵犯",1913年2月,美国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使个人所得税合法化,而此前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所得税与私有财产权相抵触。从历史上来看,可见刘军宁的美国主子的"私有财产权"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历史证明,所谓"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权"只不过是反映了资产阶级利益的一种法律设定,它是对于无产阶级的一种历史压迫和奴役的形式,它在一定的历史中产生,也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变化,并且最终将通过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而被彻底摧毁。

美国学者M.赖希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私有财产"的资产阶级性质和对于广大劳动阶级的压迫和奴役:"一旦接受了雇佣关系,工人就不仅向资本家放弃了怎样做工作的决定权,而且还放弃了几乎全部的作为国家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他们一走进工厂和办公室,就成了资本家的私人财产,权利法案所规定的人权保障就不起作用了。言论和集会自由,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其他保护公民免受国家侵犯的权利,统统不起作用了。"美国这个资本主义的天堂离我们太遥远了,那么我们看看深圳这个中国最接近"天堂"的地方怎么样?在这个"天堂"的门口写着但丁在《神曲》("神的喜剧")地狱的门前所写着的那句话:进入这里的人们,请放弃一切希望!这里确实是"私有财产"的"天堂",不论是打工妹还是打工仔,他们一进入工厂的大门,大门就在他们的后面锁上了。"私有财产"和黑暗凶恶的权力相互勾结在欢乐地畸形地成长,而包身工们的的生命底线却在一天天沉沦。1993年11月19日,深圳龙岗葵涌镇港商致丽工艺玩具厂发生特大火灾,烧死工人82人,烧伤41人,四扇供出入的大门当时锁死了三扇。另外据《报刊文摘》1993年12月9日载,福州市台商永骐鞋业有限公司,有一

个女工拿了该厂两双鞋,被发现后,两个台湾人伙同大陆保安人员把她捆住毒打,然后把鞋子挂在她脖子上示众。示众以后,又把她关进狗笼子,与两只狼狗"同笼"两小时之久。台湾经理公然对女工说:"我把你们当狗看!"该厂女工一上班,大门就紧锁,停电也不让女工出厂。晚上下班时,女工要排成队,一个个接受搜身。然而,这已经是十年前的旧话了,"天堂"正在日益刷新着这些纪录。

刘军宁说:"在私有财产权消失的地方,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界线也就消失了。你能用正义与非正义去评价动物界的行为吗?"真亏他能说出这样聪明的废话来。确实,只有在文明存在的地方才存在着正义和非正义的鲜明分别,只有在人类社会,只有在"私有财产"存在的地方,才存在着有组织的和制度性的人类对于自己的同类的超乎想象力的残酷的奴役现象,而这在动物界确实是不可能存在的。

资本主义是"私有财产"的"天堂",是剥削和奴役的"天堂",并且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工人阶级的"人权"构成了尖锐的不可调和的敌对关系和冲突,因为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奴役制度中,用李明骐的话来说, "劳动者不再被看做人而只是被视为应该尽量削减的一项成本要素"。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工人阶级的"人权"永远不可能获得共同的语言,因此,或者是消灭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也就是说选择社会主义,或者是取消工人阶级的"人权"。

在此我要感谢王希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和李明骐的《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阶级斗争》这两部著作为我的写作所提供的启发和帮助。

试论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权

试论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权 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是民事权利的核心。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结晶,是法治社会的根本。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迈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 ——老威廉·皮特1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只要学过民法总论的人,对这句话一定耳熟能详。这句话充分体现了近现代民法三大原则中的“私权神圣原则” 2。所谓私权神圣,指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里的不可侵犯,不仅仅指不受其他民事主体的侵犯,更重要的,是指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 一、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核心 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内容具有利益性和利己性的

特征。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手段,实现权利主体自己所享有的特定私人利益。因此,民事权利的核心的在于追求和实现民事主体的特定私人利益,而不是实现他人的利益3。 按照民事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民事权利的核心就是财产权利。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可以用金钱计算和体现其价值,可与民事主体相分离,因此可以被转让、赠与、继承、抛弃等,按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又可分为物权和债权4。 个人的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指个人对来源正当的财产的排他性占有、使用、转让、继承等权利,它是天然正当的权利,具有自足的本体论意义。没有财产权,其他人权就不可能实现。如果没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人就丧失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生命权本身意味着每个人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人权→创造→财富→人权,是当代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机制。孙中山曾言:“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此四事者,富强之大经,治国之大本也” 5。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广信律师事务所王靓华 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私有财产可以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进行转让,从而改变其所有权主体。第四、私有财产自然或法定增值受法的保护,包括利息、租金等。这些孳息依法由原财产所有人所有,不受侵犯。第五、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受法的保护。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以及遗赠权,只要这种继承的方式和程序是合法的,就受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基于组织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将物质财富由某些个人或组织所有而已,而且这种所有仅仅是形式上的,本质上应当讲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创造它的每个自然人个人所有。当然,这种所有的份额是有差别的,是由自然人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当对私有财产予以全力保护,从而实现物质财富存在的根本原因和目的——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如此,便会在最大的程度上充分调动劳动者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真正成为劳动与物质财富的主人而不是奴隶。社会财富的依法私有与所有者个人自由状态下的公平、正当的竟争,是能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解放社会生产力、创造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根本保证。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财产私有的形式可以是个人独有、合伙所有、股份所有等,而组织社会经济的最高形式,就是现代化的企业形式——公司制。

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 在任何一个宪政国家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美国,参加私有财产乃是其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宪法讨论的核心。私有财产把认为是划分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合法范围之界限的。虽然现在由于私有财产的自身概念有了变化,所以私有财产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失去了传统的在宪法中的地位,但是私有财产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应是一象征,而应是自由的渊源与保障!而现代社会中,经济的发展,民主把看的越来越重要,当然保护个人权利,实现宪政成为重要的话题。可是在我国对个人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的现况是不让人满意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目前在中国私有财产的状况! 在中国宪法中现在还没有私有财产这个概念。我们国家把财产分为几等: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合资财产、独资财产、个人财产。群众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肯定的,是法律所确认的。而对其它类型的常常的保护就降低了等次。依当今许多法学家的观点,私有财产财产权是对物之所有权。随着改革开放,中国面向全球;而加入WTO中国与世界更紧密。经济领域中,国有的、集体的成分不断减少,而相对来说,私有的成分在增长,而且是大幅度增长!故我们需要从法律上确立私有财产这个概念,从法律上保护私有财产。否则,势必会影响我们经济的发展。不妨想一下,在一个国家进行交易之后,所得到的财产没有法律保护,即是说在受到国家或他人的侵犯以后无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那么你能够在这样一个国家中去发展你的事业吗?你在这样的国家中生活难道能够说是没有顾虑的吗?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是和经济的发展在一起的,而且更这样的是和人权的保护以及实现宪政在一起的!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1999年9月8日,侯瑞昌权利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开庭。此案原告是公民侯瑞昌,被告是北京市民政局。 据原告侯瑞昌向法庭陈述:1988年2月侯瑞昌与黄小群等人自愿投资万元,组建合作经营组织市政施工经济实体,并已承包工程。1988年3月,原告方与北京民政局建设处达成横向联合协议:与民政局共建一联合体,由民政局负责将联合体注册成立市政工程公司,原告方负责联合体的经营,原告方每年交给民政局10万元人民币,每年递增10%—50%的利费。政治确保上交国家税费和民政局的利费以后,其余资产归原告方所有。在双方合办的市政工程公司注册成立以前,由民政局负责暂借民政局建安公司的公章和执照,为该联合体的经营代交税费事

宪法学复习资料

简答题 1、简述宪法学的基本特征 ①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政治性 ②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 ③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2、宪法的特征 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分类 ①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②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③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④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⑤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4、宪法解释的原则 ①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②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③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④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5、宪法的效力 ①空间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地域内发生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 ②时间效力。宪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时间段上发生效力,具体而言就是宪法的生效与失效问题。 ③对人效力。宪法的对人效力,是指宪法对哪些主体发生效力。具体分为两个方面:(1)宪法所约束的公权力主体。(2)基本权利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基本权利主体。 ④对事效力。宪法的对事效力,是指宪法对社会生活的那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传统上,宪法只对公共领域涉及国家权力运行的事项发生效力。 6、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 ①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

②确立资本主义根本政治原则 ③确立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7、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理论内涵 ①关于国家性质的理论 ②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理论 ③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 ④关于国家政党制度的理论 ⑤关于民主法治的理论 ⑥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理论 8、民主集中制原则 含义: ①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②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③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内容: ①在国家机构和人民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原则 ④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高度重视运用民主机制 9、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①单一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又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和地方分权型单一制。 ②联邦制。联邦制,是指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组成复合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10、行政区划的原则 ①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 ②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 ③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 ? !!!评昂格尔的财产权理论 公司高管等人使用"这些条件包括资本使用的期 限#利息#用途和限制,由管理机构来设定"通过 资本配给,确保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有机会使用资本"除了’资本配给",人们还能通过’资本拍卖",通过支付更高的使用费用来购买原来由其 他人使用的资本" ,+4 由此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拍卖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如果交易导致财富的不 平等加剧,权力命令就会取而代之" ,5+ 如此一来,财产权就被分解了,不再是一种包 含着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的权利束( ‘7A91, &8 0/R?=-) ,而是被组合成三种主体共同享有的权利" 财产就具有了三层结构,包括( #) 由政府投入的 中央资本; ( !) 由政府和中央资本基金设立的#用 于分配的多种投资资本; ( 4) 由工人#工程技术人 员和企业家组成的群体所接受和使用的资本" 对昂格尔而言,建立在’轮换基金(基础上的 市场权使得每个人都有机会使用资本,有机会按 照自己的意愿来规划未来"不仅如此,通过’轮 换基金(的运作,个人对资本的控制不再是永久的,这避免了绝大多数资本总是被少数人掌控着,也就避免他们总是凭借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左右立 法和政策,进而将法律制度及其所建构的社会秩 序固定下来"由此,社会就具备了可塑性和开放性,我们就能够超越法律制度#社会秩序所施加的束缚,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批判和修正,通过不断的实验,寻找有助于实现个人自由的更好的制度" 而这正是昂格尔所倡导的’民主实验主义( 67+ 的目 标"此外,以市场权取代私有财产权之后,人们就不能永久占有财产,只能使用部分基金"有产者 或无产者的角色#劳动分工就不再是固定不变的,我们不再长期呆在某个职位上,不再恒久地归属 于某个特定的阶层,固定担任某个社会角色 6-+ ,而 是成为一个独立的人,能够与其他人面对面的交往,进而形成增进友爱的共同体" 6.+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生产力水平的伟大变革与提高,使人们有可能取得剩余产品。剩余产品相继出现之后,给人类社会提出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剩余产品的归属(国家、群体、个人),剩余产品的分配,剩余产品的法的保护。数千年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似乎在证明,剩余产品由生产她的劳动者或合法取得者个人所有,在最大的程度上可以非常之有效地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从而使整个社会获得高速发展和进步。 一、私有财产权与法的保护 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私有财产可以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进行转让,从而改变其所有权主体。第四、私有财产自然或法定增值受法的保护,包括利息、租金等。这些孳息依法由原财产所有人所有,不受侵犯。第五、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受法的保护。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以及遗赠权,只要这种继承的方式和程序是合法的,就受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基于组织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将物质财富由某些个人或组织所有而已,而且这种所有仅仅是形式上的,本质上应当讲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创造它的每个自然人个人所有。当然,这种所有的份额是有差别的,是由自然人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从

经济法基础理论习题

经济法基础理论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面各项中不是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是()。 A.诚实信用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经济法在我国出现和发展已有()。 A.二十多年 B.三十多年 C.四十多年 D.五十多年 3.最早提出现代意义上经济法一词的是()。 A.摩莱里 B.德萨米 C.蒲鲁东 D.马克思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社会保障法的是()。 A.《劳动法》 B.《失业保险条例》 C.《保险法》 D.《残疾人权益保障法》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运行法的是()。 A.《商标法》 B.《审计法》 C.《广告法》 D.《专利法》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主体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 B.合伙企业 C.公司 D.国家机关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警告 B.罚款 C.罚金 D.行政拘留 8.不属于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亡的事件是下列各种中的()。 A.地震 B.战争 C.海啸 D.拒绝履行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是()。 A.返还财产 B.支付违约金 C.罚款 D.恢复原状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学界通行的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划分的是()。 A.民事责任 B.经济责任 C.行政责任 D.刑事责任 11.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是( )。 A.主体 B.客体 C.标的 D.内容 1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指()。 A.市场经济关系 B.国家宏观经济关系 C.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国民经济发展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1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为依据。 A.主观与客观情况 B.主体的主动要求 C.国家的法律规定 D.法律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 1.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 A.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B.意思自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2.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是()。 A.法律受制于社会生活 B.法律反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 C.法律反映了社会经济关系 D.法律是治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手段 3.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商事主体的个体选择具有()。 A.有序性 B.盲目性 C.唯利性 D.滞后性 4.我国经济发展经历的阶段有()。

最新版法学概论0040复习资料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法理学 第三章 法的起源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关于法的历史演进的表述,正确的是()。[2016年真题] A.法的历史演进只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影响 B.封建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 C.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的核心特征之一 D.从规范性调整逐渐发展为个别调整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案】C 【解析】A项,法的历史演进同时受客观物质条件和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只是客观物质条件是最根本的影响因素。B项,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C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首次出现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其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D项,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先出现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然后才发展为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2.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2017年真题] A.中华法系体现礼法结合的精神 B.大陆法系是在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 C.英美法系是以美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为主导发展而来 D.法系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各国法律的外在形式和本质特征

【答案】A 【解析】A项,中华法系是礼法结合的法律,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是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之一。B项,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C 项,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D项,法系划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的历史传统。 3.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2015年真题] A.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B.法系是以法律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为划分标准的 C.英国威尔士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D.当前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已失去意义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明确公共财产的范围,追溯财产权不可侵犯条款的变迁,区分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内涵,是理解这一条款的几个角度。通过对公私财产法律保护条款与制度的对比,明确公共财产的权利主体,促进公共财产保护制度的法律化与程序化,实现财产权的真正不可侵犯。 标签: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公共财产权 我国《宪法》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款规定于宪法的总纲之中,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总纲式的规定,从一般意义上体现宪法对公共财产保护的态度。宪法对公有制经济和公共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体现了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能够在宪法上给予公私财产平等的保护,健全公私财产保障的制度,明确权利主体,淡化公私观念,在整体上更加有利于我国公私财产的保护。 一、公共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我国现行《宪法》第12条使用了“公共财产”这一表述,但实践中“公共财产”“公有财产”“国有财产”经常被不加区分地混用,导致人们对公共财产的概念难以形成清晰的认知。同私有财产权注重私人权益的保护相比,公共财产强调的是财产用途上的“公共”属性,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公有财产更强调所有权上的“公有”;国有财产则强调公共财产中由全民所有的那部分财产。基于我国宪法条文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公共财产”“公有财产”“国有财产”的侧重点不同,这里统一使用“公共财产”这一概念。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刑法》等法律都对公共财产的范围和保护有所规定。其中《刑法》第91条规定我国公共财产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其他类公共财产。从刑法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共财产的界定标准是以归属标准为主,用途标准为辅。归属标准是以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的特殊身份作为判断依据,公共财产中的“公”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与私人相对的公共团体,二是指公共利益。由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广泛,有的时候会出现归属不明的情况,这就需要考虑财产的用途。公共财产使用的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私人财产则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当出现财产归属难以判断的情况时,考虑财产的用途,以财产的用途来确定财产的属性,可以有效确认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公共财产。 二、“不可侵犯条款”解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赋予公共财产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上有关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由来已久,从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到“不可侵犯”,这体现了私有财产权效力上的弱化。同时,我国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兼论《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是否违宪季秀平淮阴师范学院社科部 关键词: 物权/平等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内容提要: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但不必重复规定。“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但“物权的平等保护”在根本上并不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确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必然导致“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的结果。 原本有望在今年3 月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因为一些宪法学者认为其在“核心”问题上违反宪法而引起激烈争论并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而被推迟。吴邦国同志还因此就物权法的起草提出了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我们应当按照吴邦国同志的指示,认真研究、思考和回答《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上是否违反宪法等重大问题,以便能够为物权法的顺利出台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下面,笔者就“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物权法》的早日出台,贡献一点自己的愚智。 一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十八世纪后期,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国王任意剥夺工商业者的私有财产归自己所有或者赏赐给宠臣和爱妃而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斗争口号。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一原则成为法国及其他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成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标志和资产阶级政党的鲜明旗帜。进入二十世纪,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应对社会危机,增进公共福利,更好地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统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名义,对私有财产实行有补偿的征收和征用。此后,这些资本主义国家便不再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转而规定“财产不可侵犯”或“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另一个角度的思考

这几年呼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多起来了,而我国宪法中早已规定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却被人们忽视了。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公有财产被侵犯的时候因为不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因此它的被侵犯人们较能容忍。其结果,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集体企业大批破产。完全可以说,公有财产遭受侵犯的可能性远远超过了私有财产。 公有财产不但更容易被侵犯,侵犯公有财产的罪行实际上也更严重。这种罪行腐蚀政府官员,使政府威信扫地,严重到一定程度将引起社会动乱;社会将为此付出生命、财产上的沉重代价,换来的却不过是“宁作太平犬不为离乱人”的奴性。这一点可以从国民党政府腐败、垮台的过程和后果中看得很清楚。侵犯公有财产所引起的腐败官员的贪欲,会导致这些官员进一步利用公共权力侵犯私有财产,股份制改造成为某些人的“社会主义免费午餐”就是一个例证,集体财产被吃光以后农民个人负担一再加重也是一个例证。侵犯公有财产本身也会加重社会的负担,尤其是减少对赤贫者的救济。国家机关不会因为公有财产的流失而停止运转,钱从何来?除了加重税负和削减救济之外别无他法。如果说盗窃、抢劫、诈骗犯罪侵犯的一般是富人,那么侵犯公有财产的后果却更多地落在穷人身上。从这个角度看,侵犯公有财产的罪行也更严重;因为一个百万富翁被骗了五十万还可以照常生活,而一个朝不保夕的穷人少了五百元救济就有可能饿死。 此外,“以权谋私”在我国很多人的观念中依然根深蒂固。通常,人们在痛斥贪官贪官污吏的时候,与其说是出于义愤不如说是出于嫉妒,事实上,一个做官的人如果不为亲友谋私利往往会被家人斥为“六亲不认”。近几十年来的公有制大锅饭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传统(民间流传的谚语,“党是妈,没钱找妈要;厂是家,缺啥从家拿。”就鲜明的反映了这一点),以至于多数人都认为:偷公家的东西不算偷,以权谋私天经地义、自古已然。所有这一切都说明,现在到了必须重申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应当承认,在“一大二公”的时代,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执行得并不好。那时候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一方面被滥用为侵犯私有财产的武器,另一方面又未能防止对公有财产的巨大的浪费和破坏。大跃进的灾难戏剧性地向我们显示了把公有财产的神圣性和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对立起来的严重后果。今天公有财产面临的主要危险虽然是侵占、集体侵占(“集体福利”)和变相侵占(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但是我们不应当忘记,瞎指挥和不负责任也仍然在损害着我们的公有财产,并且随时可能造成更大的灾难。如果说对前一种侵犯行为我们是执法不严,那么对后一种侵犯行为我们还无法可依。造成大跃进灾难的人至今没有承担责任,过失侵犯公有财产的责任制度如何能建立起来?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宪法确立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还远没有达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水平。 我并不认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就意味着要对公有财产提供什么特殊保护。但是基于公有财产的易被侵犯性,必须对公有财产的管理进行特殊监督,防止那些管理公有财产的人因为私利或不负责任而侵吞、浪费或破坏公有财产。只有这样,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才能达到对私有财产保护同样的水平。 讲到监督,我相信一定有人会问: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还少吗?监督者又由谁去监督呢?是的,我国有纪检监督、立法监督、检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行政复议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监督人员不能说太少,监督机构不可谓不多,可是结果又如何呢?就像我的一位做过行政法官的同学所说的,“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最大好处,就是法院行政庭不愁没年货

论宪法之财产神圣原则(一)

论宪法之财产神圣原则(一) “摘要”财产神圣原则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原则,而且也应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财产神圣原则在各国宪法是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而我国宪法只局限在公有财产的保护方面。市场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都迫切要求我国宪法对个人财产的大力保护。因此我国宪法应把财产神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尤其应当突出个人财产的至上性。 “关键词”宪法原则,财产神圣,公有财产,私有财产 世界各国宪法对财产保护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侧重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侧重保护公有财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宪法应进一步完善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已有的公有财产保护共同确立为宪法之财产神圣原则。本文拟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财产神圣原则释义 财产神圣原则在我国理论界更多地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障私有制”或“保护财产”原则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将社会主义宪法的财产神圣原则确定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或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财产神圣原则应作广义理解,财产神圣原则首先是指宪法作为民主政治事实固定化的产物,是近代以来所有制尤其是私人所有制变革与确认的结果,近代政治革命在物质基础的准备方面是由所有权或产权的变革引起的。其次,宪法对所有制的确认更多地是以财产权的方式表达的,但是财产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社会或国家,同时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财产权既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又是人权的特殊内容,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 著名经济学家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1].其中鼓励经济长期增长的所有权制度是最为关键的。在从中世纪的神学政治向近代民主政治的转变过程,其物质基础是私人所有制的确立,即所有权的革命,以私人所有权为核心的经济即自由市场经济是西方社会在近代转型的动力,马克思、韦伯对此都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近代资本主义宪法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认为宪法的首要原则或核心支柱,主要原因在于自由经济与民主政治之间有着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弗里德曼认为,经济安排在促进自由社会方面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经济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是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其次,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2].私人所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能狭义地理解为个人财产权或资本家的财产权,而是与古典自然法思想、自由、民主共同融合在一起的推动近代宪政的产生的革命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的确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许多不可或缺的作用,亚当·斯密和休谟都将市场看作是现代文明进程中的一种自然的自由体系和惟一的决定因素。认为没有所有权的确立过程也不可能导致民主宪政的产生,“因为立宪过程开始之前就已经有了私有财产、普通法和市民社会。市场和市民社会先于宪法”3].同时,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也都认识到个人所有权只有得到宪法的特殊保障,才能使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否则将受到不受限制的权力的破坏,因此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上升到宪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财产权的形式在宪法中得以保护。“休谟和斯密都泰然地强调,私人财产制度必须在整体上,并且要作为一个系统受到保护,因为其共同利益要求它必须如此运行;任何在某一特定时候,在受到对痛苦和贫困——而并非真正的饥荒——的关注的影响时,对这些利益所做的分配,都不可避免地、或早或晚会威胁到其产生这些利益的能力,进而扰乱财富积累的自然过程”4].因此宪法中公开地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并被认为是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最具实质性的原则,是一切条文中最为重要的规定,是资产阶级类型宪法的核心,也是整个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柱,是资产阶级最强烈要求保障的权利5].就在于通过对“私有财产神圣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29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 1291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凌迟作为一种刑罚的司法实践最早始于:( ) A.宋 B.五代 C.元 D.明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宋时期的刑罚制度。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这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酷刑。《宋文鉴》载: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第2题: 某公园饲养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甲某在公园附近的山坡上播种了玉米,为了防止老鼠和野猪对庄稼的破坏,他在播种的玉米种子里拌上了剧毒农药,并一再告诫公园的野生动物饲养员不要让野生动物到庄稼地来,但是,不久5只珍贵的野生动物吃了甲播种的有毒玉米死亡。甲某的行为属于:( )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C.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D.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甲某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知识模块:刑法 第3题: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权利是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政治自由的范畴?( ) A.批评建议权 B.宗教信仰自由 C.言论自由 D.平等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批评权是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则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他们不属于基本的政治自由,故A项错误。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它存在的条件尚未消失的时候,它还会继续存在,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是指公民依据

外国法制史_第13章_法国法

第十三章法国法 【学习目标】 本章讲解了法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及其地位和影响。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法国法形成、发展的过程及其内容、特点,学会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一国的法律制度,掌握法国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关键概念】 罗马法(Roman Law) 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 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 大陆法系(Civil Law) 【引导案例】 对路易十六及其王后玛丽.安托瓦内特的审判 第一节法国法概述 一、法国封建法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封建法一般就是指从法兰克查理曼帝国分裂、法兰西王国形成起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前法国的法律制度。 1.封建割据时期以习惯法为主的法律制度 2.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习惯法成文化的法律制度 1) 习惯法的成文化 2) 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的发展 3) 王室立法的加强 3.君主专制时期以王室立法为主的法律制度 (1) 法律进一步统一,但习惯法的分散性和混乱性仍严重存在。 (2) 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3) 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 二、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始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形成并确立于19世纪上半叶,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进行改革并逐步实现了现代化。 1.法律制度的初创时期(1789年——第一帝国时期) 2.全面立法时期(法兰西第一帝国时期) 3.演变和发展时期(19世纪产业革命后) 第二节宪法 法国是世界上大陆法系国家中制定宪法最早、颁布宪法较多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法国宪法无论从其复杂的演变过程,还是从其丰富的内容上都是世界上最具特色的宪法。而在宪法制定后,其内容的修改与调整也没有中断过,法国最近的一次宪法修改即发生在2000年。 1789年制定发表的宪法性文件——《人权宣言》,标志着法国制定宪法活动的开始。 自1791年制定出第一部完整的宪法以来,167年间宪法变动了15次,即先后颁布了11部宪法,它们是1791年、1793年、1795年、1799年(该宪法于1802年、1804年、1815年三次修正)、1824年、1830年、1848年、1850年(1870年修正)、1875年、1946年和1958年以及4部宪法修正案。法国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上唯一的宪法实验场”。 一、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全名为《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颁布于1789年8月26日法国大革命的高潮中,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要,它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尽管它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宪法,但却标志着法国制宪活动的开始。 《人权宣言》以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理性”、“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人民主权”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