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涉外营业性演出)
2017年11月23日
备注:1.请于演出日期3个工作日前持此通知及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区文化委备案。
2.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演出,在取得公安部门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
3.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可到增加演出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抄送:北京海关、市政府外办、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演出地文化委。
北京市文化局审批服务处010******** 010********(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