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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论刑事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被害人、犯罪人的互动关系模式

(一)被害人推动模式

被害人推动模式,是指被害人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前实施了事实上的诱使行为,从致使其自身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在这种模式中被害人“通过实施一个或更多的推动行为来实现其引诱他人用犯罪行为来进行还击。这个过程或许比较短,也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但它基本上能够导致某一犯罪行为的发生。”被害人的先前推动行为,有时是攻击性的身体行为,有时是挑唆和侮辱性的语言行为。犯罪人的心理和犯罪动机的形成以及后来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攻击和挑唆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这种模式下被害人一般主要有三类:第一类,被害人本身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超过了犯罪人本身的容忍程度:第二类,被害人的行为违法:第三类,被害人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

(二)冲突模式

冲突论模式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有着长时间的冲突关系。在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之前,双方的冲突已经存在,在整个冲突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是一个相互摩擦,相互攻击的关系,从双方第一次发生冲突起一直到犯罪行为的产生之时止,很难辨别出哪方是加害人,哪方是受害人。从主观上来说,彼此都有一定的过错,从客观行为上看,都有一定的攻击性的行为。然后随着双方矛盾的不断升级,导致最后的犯罪发生。但是这种犯罪的发生具有很大程度的偶然性。虽然从一开始这种冲突便蕴含着最终的犯罪的种子。冲突模式和被害人推动模式最大不同主要体现在“冲突”上。被害人推动模式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犯罪人是受害者。而冲突模式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双方都有过错,加害与被害的角色常常是互换的。这种模式在家庭暴力和邻里纠纷的案件中表现的比较突出。

(三)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是指被害人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被犯罪侵害,两者几乎没有任何长时间的互动的关系,被害者完全是被动的。这种模式中,被害人成为真正的无辜的受害者。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是,被害人本身的个人情况成为犯罪人进行加害的诱因,但是被害人却毫无觉察。简而言之,这种模式和前两种模式最主要的不同在于,在此种模式下不是被害人造就了犯罪人,而是犯罪人造就了被害人。现实中很多的盗窃,强奸,抢劫等案件均属于此类模式。

二、不同阶段被害人与犯罪人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

在刑事责任的三个阶段当中,被害人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因而,研究不同阶段被害人与犯罪人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研究在刑事责任三个阶段中,被害人因素对犯罪人刑事责任各种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产生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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