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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危险废物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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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危险废物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

作者:黄凤娟柴春红

来源:《北方环境》2013年第05期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危险废物名录目前的现状,分析了危险废物名录在危险废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危险废物的监管提出了建设鉴定机构、严格鉴定程序、豁免制度等建议。

关键词:危险废物名录;弊端;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X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370(2013)05-0010-02

1前言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但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凡是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废物均要执行严格审批程序,委托处理处置,只能委托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时,造成一些本可以作为某些生产企业的一种原料利用的危险废物,因为该生产企业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危险废物产生企业需要掏钱委托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或焚烧或填埋处理处置,这不仅加重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更浪费了资源。

2危险废物名录现状

2.1产生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议题的启动,始于1990年3月22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鹿野于瑞士小城巴塞尔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在1991年选定17个城市做试点调查,三年后将调查范围推广全国,随后又于1996年出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包装、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相对系统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方案和责任。1998年,我国颁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我国的危险废物分类名录几乎照搬《巴塞尔

公约》的分类体系[1]。同时2004年12月,国家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而此时《名录》的规定与现行《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相抵触。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分为49大类,对废物的行业来源的标注更为明晰,并给每种废物一个唯一的代码,并标注出每种废物的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等五大危险特性[2]。但《名录》整体的分类体系,并未做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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