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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益诉讼方案

xx人民检察院

加强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县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深刻领会习总书记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围绕全县中心、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全面加强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保护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法提起诉讼的,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及其他民生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三、工作安排

检察机关本着坚持改革正确方向、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统筹深化稳妥审慎的原则,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一)部门分工。

成立加强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任组长,主管院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申诉线索,案管部门负责统一业务应用

系统流转,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审查办理,其他业务部门全力配合,提高工作推进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

(二)明确重点。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要求。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切实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充分彰显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深入摸排案件线索,完善各业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案件信息移送工作,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侵权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全方位立体延伸办案效果,确保办案质效与“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针对我省资源环境压力持续加大、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的严峻形势,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突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为营造天蓝地绿水秀的自然生态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三)精准监督。

立足宪法定位,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构筑“诉前建议+精准诉讼+全程预防”公益诉讼检察模式,追求诉前纠正与依法打击相辅相成的专业化法律监督效果,打造精准监督与“亡羊补牢”式预防相互结合的社会化综合治理格局。

一是用好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积极探索采取公告方式履行诉前程序,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注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相衔接,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二是精准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依法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列出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列出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公益诉讼法庭,依法对审判机关的庭审活动和审判结果进行诉讼监督。

三是查缺补漏重预防。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始终坚持主动接受县委领导和县人大监督,密切与其他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构建公益诉讼社会治理大格局。

1、建立及时报备机制。主动向县委、县人大汇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部署安排、开展情况、重大案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保障公益诉讼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2、建立预防宣教机制。适时深入各行政机关,开展预防警示教育,促进行政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增强法纪观念,进一步有效预防行政违法。同时认真做好公益诉讼宣传引导工作,定期到各镇村及县城繁华街道,集中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党中央、省市县委相关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公益诉讼工作,广泛凝聚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共识和合力。

3、建立诉后监督机制。在提起公益诉讼后,注重延伸监督触角,针对办案过程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主动对接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发挥诉后检察建议的司法救助作用,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办案过程中,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追求办案效果的最大化。

4、建立联络员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社会团体作为案件线索联络员,进一步扩宽监督渠道;聘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常态化沟通。

5、建立沟通配合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日常联系沟通工作机制,构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平

台,信息共享,增进理解,达成共识。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促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受理、及时开庭、及时宣判,定期研究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案件诉得出去、判得下来,实现检察权、审判权共同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制约。

四、具体要求

一是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把公益诉讼置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从更加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把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始终坚持法律监督这个宪法定位,审慎行使权力,依法规范监督。

三是要积极稳妥推进,工作中既要积极推动,又要稳妥慎重,严格程序,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办案节奏,切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稳步发展。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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