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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导师道德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导师道德行为规范》(试行)

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师德建设,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净化学术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导师队伍,学校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导师道德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导师道德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师德建设,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净化学术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建设一支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服务社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的研究生导师和导师小组成员。

第二章师德规范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守门人”,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1、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甘为人梯,无私奉献,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天职。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严谨治学,开拓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实事求是,勇于探索,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重视培养学生的独立科研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3、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尊重学生人格和权利,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尊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树立团队意识,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他人声誉,积极参与研究生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团结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学习,合作共事,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在优势互补中共同提高。

5、自我完善,钻研业务。以强烈的责任感来履行导师职责,刻苦钻研业务,力求精益求精。努力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在授课、研究生指导、答辩等教学工作中,尽职尽责,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教水平。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必须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1、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反对粗制滥造,避免低水平重复。

2、坚持科学诚信,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反对抄袭剽窃及学术造假。保证科学观测、科学实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科研档案完整性,反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反对一稿多投和剪拼式的变相一稿多投,不得将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多项成果发布及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不能使用他人成果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奖励,如果是共同申报,需要成果所有人同意并本人签字确认,不得代替签字。申报科技成果时主要完成人应该是对项目有主要实际贡献的人员,不能将没有实际贡献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倡团队合作。发表论文(或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应为研究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对整体内容和质量负责。

3、导师在岗期间不得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所取得的与学校相关的一切职务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4、合理使用研究经费,确保研究项目的质量。按时结题,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评估、验收和结题材料。

5、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关注学科交叉研究。

第三章师德建设与监督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不得有下述违反师德的行为:

1、向研究生宣传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宣传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散布流言蜚语,危害社会稳定;在学校传播宗教。

2、参与封建迷信和伪科学活动,纵容、包庇他人违反教学规范及学术道德的错误行为。

3、在教学、指导实验过程中缺乏责任心,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责任事故。

4、在研究生面前贬低其他教师,导致他人的威信受到影响。

5、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研究生。

6、徇私舞弊,泄题泄密,获取私利。

7、利用导师的特殊身份,与研究生发展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第六条导师有上述违反师德的行为,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除党纪政纪处分外,暂停研究生招生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须指定(或建立)负责研究生导师道德行为的监督机构并确定其职能,在研究生入学教育中必须包括有关研究生导师道德行为规范的内容,并向研究生明确告知这一监督机构及其职能和投诉途径。

第八条发挥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在博士、硕士导师资格认定、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予过程中对师德的监督、评估和调查的作用。

第九条广泛开展向师德先进典型学习与宣传活动。凡在师德建设中有突出表现的导师,学校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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