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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人刑事责任的立法构想

未成年人监护人刑事责任的立法构想
未成年人监护人刑事责任的立法构想

2011年第10期山东社会科学No.10

总第194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4

未成年人监护人刑事责任的立法构想

刘道朋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监护义务,不仅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会破坏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行为的刑法规制势在

必行。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行为的刑法规制需要从未成年人监护人刑事责任主体、承担刑

事责任的情形、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方式和非刑罚方式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等方面进行

研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人;刑事责任;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0-0072-05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现行刑法虽然有些规定涉及到监护人,但并没有对监护人的概念及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对监护人追究刑事责任时比较混乱,不利于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与民法规定有所区分,因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如果疏于监护或不正确履行监护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①从公平、正义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在确定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主体范围时,应对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作缩小规定。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监护人主体范围一般应包括:一是未成年人的生身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继父母与养父母;三是没有父母或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的,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四是没有上述亲属的,由有独立经济来源且成年的同胞兄姐担任监护人。对于其他自愿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其他个人和单位一般不应作为刑法意义上的监护人加以规定,但如果其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剥夺其监护权,并根据刑法规定予以相应的刑罚惩罚。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负刑事责任的若干情形

一般情况下,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刑法过分干预监护领域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宜规定过宽。笔者认为,有以下情形时可考虑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一)监护人长期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导致被监护未成年人严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二)监护人长期采取打骂等错误监护方式导致被监护未成年人严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三)被监护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监护人经过有关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通知或警告,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导致被监护未成年人又严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四)监护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财

收稿日期:2011-03-14

作者简介:刘道朋,男,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文为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刑事法律之人文改良———以儒家人文法律思想为视角”(09YJA820045)的阶段性成果。

①郭明瑞、张平华:《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政法论丛》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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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

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 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如下: 一、儿童的父母是儿童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未成人子女或所监护儿童监护职责。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要提前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外出务工的父母应当与留家未成年子女、受委托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人子女团聚,关心其生活和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儿童或者有残疾的儿童。 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儿童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辍学,对旷课、放弃正常学习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共同教育,督促其返校就读。 六、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儿童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儿童,引导儿童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切实肩负起对儿童的法制教育责任,教育儿童不早恋,不发生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儿童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七、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儿童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儿童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八、儿童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人犯罪调研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调研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调研对策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事情日趋严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同时浮现了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手段成人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具亟待解决的咨询题。怎么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好未成年人培养教育工作是关系到我们国家前途命运及民族兴衰的大事。解决那个咨询题,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中所表现的一些规律性、特点及进展趋势,有基本的、科学的估价,来探求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咨询题的对策。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进展以及社会结构从传统向现代的迅速转型,未成年人的成长也经受着巨变中社会环境变化的别断考验。社会日子中各种矛盾彼此相互作用,引发犯罪的因素日趋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严重,诸多社会消极现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和进展都将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妨碍。而且从犯罪的主体、类型、手段等诸方面看,差不多彻底超出了往常那种小偷小摸、小流氓式的打架斗殴,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值得注意的趋势迹象。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要紧有以下特点:(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向低龄化方向进展。由于发育年龄提早和频繁同意别良文化妨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早了2至3岁。近年来,别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峻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趋增多。(二)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要紧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结伙作案,共同犯罪的多,由于未成年人作案时具有严峻的恐怖心理,躯体状况也别及成年人,所以形成了团伙作案的特点,即可互相壮胆,又便于人多势众给被害人造成威胁。实施单个未成年人所别能完成的犯罪过程,此特点多以抢劫犯罪表现更为明显。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差不多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假如被别法人员掌握和操纵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三)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犯罪作案的手段呈现暴力化、凶残化。未成年人犯罪,在过去可能仅是小偷小摸等,很少有严峻犯罪。但是近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凶杀、抢劫、强奸、有意损害等暴力型犯罪案件别断增多,同时暴力程度别断加深,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别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泯灭证据而灭口。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要紧原因(一)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别够成熟,自控能力差是最要紧的原因。具体表如今:首先,自我中心意识太强。如今的未成年人,不少是独生之女,他们长期日子在“大伙儿围着转”的环境中,加之部分家长的溺爱、娇惯、尽量满脚他们的各种欲望和要求,结果使他们逐渐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随心所欲、任性、自私、霸道,他们只注重自己的感觉,很少甚至别顾及他人的利益,争强好胜但缺乏进取心和责任感,甚至为达到目的而别择手段。其次,感情脆弱,承受挫折的能力差。如今的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大都一帆风顺,没有遇到过什么大的挫折,心理承受挫折能力特别脆弱,稍遇别顺时,往往表现出过分的失望,自暴自弃,假如别加以正确引导,很快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好逸恶劳、依附性强而自理能力极差。不少未成年人向来日子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家庭环境里,从小养成了鄙视劳动、厌恶劳动的别良适应。日子上依靠性强,自理能力差。所以,一旦当他们赖以日子的经济来源丧失,无法满脚其需要时,就会用违法犯罪行为去维持其好逸恶劳的适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别良的家庭教育环境以及学校育人教育的力度别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具重要方面。家庭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一辈子活的最重要的外部环境,而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妨碍最为巨大。家庭教育功能失调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占半数以上。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一)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我国对触犯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是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更重要地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各种正确原则和措施,把他们教育挽救过来,使之成为遵守法律的正常公民,避免其重新犯罪。因此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和处置方式机械地引入到未成年刑事审判领域,而应当采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审判方式。为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最佳的审判方式,正确地裁量刑罚,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入手探讨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情节及适用缓刑中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缓刑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对触犯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是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更重要地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各种正确原则和措施,把他们教育挽救过来,使之成为遵守法律的正常公民,避免其重新犯罪。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状态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因此,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就与年龄有了联系。这便引导了各国在刑法理论中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研究,而每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由该国的社会状态以及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而定的,这个年龄的法定必须符合该国家的实际情况。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2、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这无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状况的科学的制度。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对条款规定的理解,我认为在这款中,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

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

东营小学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来自校园的性侵害事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人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我校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特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 1.我们将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我们的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2.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

业道德水准。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1.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而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2.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3.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住处,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1.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3.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4.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法律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和《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以看出,目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还缺少针对性、综合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应当加快修订法律法规,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中,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资格及监护责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政策支持。目前,应当加强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实现教育平等。很多进城务工人员都希望把孩子带在身边由自己亲自照顾,但是孩子的教育问题得不到解决,高昂的“借读费”令他们望而却步。政府应制订和实施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同时,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学生:XX 指导教师:XX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低龄化,暴力化、残忍化等特点。未年年人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大部分是中小学在校学生,也有少部分是辍学待业或提前就业的。人们常用“花朵”来形容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能否健康成长,是关乎国家、民族前途和命运的大事。未成年人犯罪就如一个毒瘤,如不及时加以控制,极易蔓延。关心、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让他们成为“恶之花”,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而且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认真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其中的原因,掌握其发生发展规律,无疑对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 《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刑事责任年龄为14—18周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全球注目的社会问题,未成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比例最高,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据资料显示,1998—2002年,全国法院审判的未成年人犯占全国刑事犯罪犯的比例由1998年的6.36%提高到2002年的7.13%。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正在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生的事业、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珠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结合社会实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进一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低龄化 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在17岁左右,而现在未成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岁,有的案犯甚至不到14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的方面讲,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使未成年人的成熟期提前。未成年人的成熟期提前,使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大大增强,未成年人的智力也有很大提高。由于未成年人成熟期提前,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出现了饿需要和满足之间的新矛盾。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使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并使犯罪年龄向低龄化发展。近几年来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出现了上升的趋势。 (二)成人化、智能化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案,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这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利用迷魂药、高级轿车、汽艇、对讲机、手机、电脑、手枪甚至无声手枪进行犯罪活动已越来越普遍,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 (三)暴力化、残忍化 未成年人犯罪多实施诈骗、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性犯罪。同时,随着其犯罪心理的日益成熟,在个别案件中,未成年人明显表现出“做了就做大做绝”的倾向。另外,由于未成年人本身自制力、判断力较弱,平时容易冲动,暴力倾向比较强烈,案件性质较为严重,且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知识调查问卷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知识调查问卷 亲爱的同学,你好! 发起这次问卷调查旨在了我校学生对预防性侵害知识的了解程度,请你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进行填写,本问卷为无记名问卷,不用写姓名,你所选的答案没有对错,结果仅供学校了解学生相关知识调查摸排所用,绝对保密,请不要有任何顾虑,放心填写。 一、个人情况: 1、您的性别() A、男 B、女 2、您家庭居住在()A、城市B、县城C、乡镇 D、农村 3、您现在和谁居住在一起()A、父母 B、父亲 C、母亲 D、爷爷奶奶 E、住校 4、您父母的工作情况() A、在家乡工作 B、外地工作 二、对性侵的认识: 5、您是否知道自己身体隐私部位不能让异性接触() A、知道B、不知道 6、父母是否告诉过您不能让异性接触自己的身体隐私部位()A、告诉 B、没告诉 7、老师是否告诉过您不能让异性接触自己的身体隐私部位()A、告诉B、没告诉 8、您对性知识主要来源于()A、学校课堂 B、父母 C、网络杂志 D、同学交流 9、据你所知,你周围的同学有没有遭遇过性侵害?() A、有B 、没有C、不清楚 10、你觉得对儿童的性侵害主要来自于哪些人?() A、亲属 B 、邻居 C、教师D、同学 E、网友F、陌生人 11、你会见陌生异性网友吗()A、经常 B 、偶尔 C 、从不 12、您是否有在不情愿下被成年异性带去酒吧、KTV等娱乐场所()A、有 B、没有 13、你是否受到过别人(特别是异性)的诱惑?比如说单独约你看电影、外出游玩,吃 东西等。() A、经常 B、偶尔 C、从来没有 14、你认为那种类型的人容易遭受性侵害?() A、外表懦弱、胆小怕事的女生 B、打扮时髦、身体暴露面积高的女生 C、平时生活作风轻浮的女生 D、处在不良气氛 (如与他人共同观看淫秽录像)的女生 E、单身行走、逗留或独居的女生 F、虚荣心强,爱贪小便宜的女生 G、缺乏防卫能力的女生,如聋哑等残疾病人或精神病人和痴呆女生 15、假如你面临性侵害威胁时,你认为该怎样避免受到性侵害() A、大声呼救 B、告诉家长或老师 C、冷静周旋,伺机逃脱 D、拼命反抗,以死相拼 E、遭遇猥亵时厉声呵斥,离开潜在危险场所(或人) 16、当遭遇性侵害后,你认为该怎样处理? A、远离侵害人,防止二次侵害的发生 B、及时报案或告诉家长、老师 C、怕别人取笑,忍气吞声,不与任何人提及 17、你认为该怎样预防性侵害的发生() A 、外出要结伴而行,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 B、洁身自好、自尊自重 C、衣着整齐不外露 D、警惕陌生人的搭讪,如有人叮梢或纠缠,尽快向大庭广众之处靠近,必要时可呼叫 E、外出随时与家长联系,未得许可,不可在别人家夜宿 F、避免单独和男性在宁静、封闭的环境中会面,尤其是到对方家里去 G、家长不在家中时不要让异性和自己单独相处 H、在外不可随便享用陌生人给的食品,谨防有麻醉药物;不贪小便宜 I、晚上睡觉不关门窗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

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当人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当人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关于监护问题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探析当前未成年人再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_调研报告.doc

探析当前未成年人再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 策_调研报告 《探析当前未成年人再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经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如下显著特点:一是犯罪类型集中于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等。涉案未成年人中,因盗窃犯罪案件达15件,所占比例高达60%。部分涉案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取金钱。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二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未成年人犯罪中96%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68%人为小学文化或小学辍学。且社会闲散人员、结构不完整偏多。三是犯罪动机的心理特殊性明显。除具有贪财、报复、极端的嫉妒等与成年人犯罪共有的心理外,还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有关,在许多案件中青少年还具有敏感、好奇、喜欢模仿、爱冒险、沉迷网络游戏等特点,因缺乏正确指导或者引导从而成为犯罪动机。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敏感、自尊,又极易产生自卑心理,初次犯罪大多因为无知或是一时冲动、交友不慎,少不更事使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重返社会又使他们面临不可知的未来。因此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未成年人自身能力缺乏。大部门涉案未成年人文化水平较低,多数为小学或者中学未毕业即开始进入社会。有部分人属于在校期间初次犯罪,但被刑满释放后,大部分不再回到学校继续接受,且不具有一技之长,在社会上多从事一些低技术含量职业以及犯罪多发行

业。此外,因教育水平、法律意识、综合素质低下,导致其在社会上缺乏有效谋生手段,是导致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主要因素。二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家庭结构的不完整或家庭关系的不和谐,是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催化剂”。很多涉案未成年人来自于缺损或破裂家庭,回归后可能面临更不利的家庭环境,无人管教和约束,缺少关爱和温暖,受伤的心灵无法抚平。或是家长的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没有能够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动辄打骂,或者放弃管理,让其自生自灭。三是缺乏社会关爱。未成年人刑满释放以后,重新回归社会,大多受到歧视,无学校愿意接管,无工厂愿意聘用,很难在社会立足,大多数人选择流浪社会。又受到不健康书刊、网络、影视等影响,催促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改变,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鉴于以上特点,综合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北关区法院为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不断探索审理未成年案件的新经验。现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大普法教育工作力度。通过电视、网络等新兴媒体进行普法宣传,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同时,经常性开展道德教育,提升未成年人道德水平,帮助青少年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培养其优良品德,使他们辨善恶、明是非。二是做好未成年人帮教转化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要求法官干警对未成年犯罪人定期上门走访,了解其家庭、生活、学习情况,采取有针对的帮扶措施,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等特殊群众的未成年子女教育,从源头上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是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内容的音像制品传播,严厉打击制黄、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指定监护人的情形以及委托监护人的情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几种罪行 1.放火罪 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爆炸罪 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 3)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 3.故意杀人罪 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 客观方面:(1)杀人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也有不作为。(2)自杀不是犯罪。(3)堕胎不是犯罪。(4)毁坏尸体不构成杀人罪,构成侮辱妇女罪。(5)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6)必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执行公务或正当防卫中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犯罪。 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 5)认定:(一)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主观方面不同。(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方式杀人的,若危及公共安全的,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否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与自杀行为有关的行为的定性:(1)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2)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的而本人并未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

111关于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自查报告 - 副本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自查报告 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我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本、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方针,从工作实际出发,切实履行职能作用,认真把开展平安创建,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作为构建各谐社会的关键性措施来抓,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学校健康有序的发展,使我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法制副校长为副组长、政教处主任、各年级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集中预防性侵工作领导小组,备配了专职防侵干事,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二、明确任务,层层签定责任书。 一是领导重视,明确了工作任务,坚持每月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分析预防性侵例会制度,明确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二是制定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实施方案。三是层层签订了预防性侵工作责任书,将市县下达的工作要求,层层分解到科室和班级,确保没有工作漏洞。 三、认识到位,深入宣传。

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集中专项治理工作奠定基础。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校园建设宣传活动,宣传学习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相关知识,并组织相关测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全校上下形成了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的浓厚氛围。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1、科学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 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犯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广泛宣传“家长保护未成年人须知”及“未成年人保护须知”,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知晓什么是性侵犯,遭遇性侵犯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警觉,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离家时一定要告诉父母返回时间、和谁在一起、联系方式等,牢记父母电话及报警电话。要运用各类媒体普及有关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学生保护热线和网站。 2、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 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把好入口关,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资质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并将师德教育、法制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加强考核和评价,落实管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品行考核,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建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关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文档2篇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文档2篇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编订:JinTai College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 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 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本文档根据调研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 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文档 2、篇章2: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对策文档 篇章1: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文档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建设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人,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生力军。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提 前了两到三岁。从我院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自现行

刑法颁布实施时的1997年起至1999年,每年所审理的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在8-9起之间,年龄最小的16岁,主要涉及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而到了XX年,审结的未成年 人案件翻了近一倍,为15件。近两年,即XX年和XX年,每 年所审结的此类案件已近30件,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更加明显,出现了多起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且涉案类 型更广,涉毒案件出现并明显增多,甚至出现了奸淫幼女、投毒等严重的刑事犯罪。而数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被告人均是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其中不少人只是小学文化,而高中以上文化的非但极少,即便有也以在校高中生为主。从涉案的罪名来看,盗窃是城乡未成年人共同涉足的高发案件,涉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是城镇待业未成年人的多发案件,而奸淫幼女、投毒则基本发生于农村未成年人。而从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看,无论是城镇的还是农村的,家庭管教条件有限,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很多都是贫困家庭。从这一组数字不难看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这样的特点:一是待业青年多,甚至还有不少的在校学生;二是十六、七岁的多;三是初中文化程度的多;四是家庭经济状况差的多。这一现象与全国的普遍现象相一致,其飙升数字的背后正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的严重性。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探讨未成年人时期的年龄特点及其与违法犯罪的关系,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思考与探索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思考与探索 摘要: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性侵儿童犯罪的 发生是司法工作者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在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要积极 整合各类社会资源,调动有效力量,共同构建未成年自我保护、未成年家庭保护、未成年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全覆盖”立体保护网。 关键字:未成年人性侵害预防 性侵害行为具有很强隐蔽性,而未成年被害人因普遍年龄偏小,无法有效认 识到侵害行为并及时求助,还有受到社会观念影响,很多家长往往从保护未成年 人名誉的角度,不愿意将被性侵的行为曝光。由此可见,近年来打击到的性侵害 案件很可能仅为“冰山一角”。因此在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的同时,要了解性侵害 犯罪特点及成因,由预防入手从根源上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 一、性侵犯罪的特点分析 1.从案件所涉罪名看,多以强奸和猥亵为主,且低龄段儿童为主要的受害人群。未成年被害人普遍年龄偏小,心智不成熟,容易受到引诱,较易相信他人, 同时缺乏辨识能力,受到侵害而不自知的情况时有发生。 2.犯罪嫌疑人为熟人占比高。包括邻里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网友见 面后实施性侵害等,甚至存在监护人实施侵害情况。而熟人作案更具隐蔽性、持 续性,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为严重,他们往往通过利用自己的长者身份、权势、地位以及未成年女性的年幼无知,使被害人思想麻痹,放松警惕,以爱抚为名加 以性侵害。 3.家庭管护缺失。未成年被害人家长往往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年幼子女,疏 于照顾,缺少必要的防患意识,常放任其长时间在外单独玩耍或者寄放在熟人处 玩耍,导致给他人有机可乘。 4.性侵防范意识缺乏。未成年被害人被性侵害后,多数未主动告知父母,而 被害人家长普遍防范意识不高,对子女缺乏早期性教育和对性伤害认知与知识, 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缺乏。 二、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对策思考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需从法律、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全面构建性侵犯的惩治 机制和防范体系,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护他们健康成长。 1.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实施性侵犯罪的嫌疑人缺乏固定 的工作和收入,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难以对未成年人被 害人的精神和身体损伤进行赔偿或补偿,直接导致未成年被害人难以得到必要的 经济救助。因此可通过司法救助的途径,对需要救助的性侵案件被害人进一步畅 通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司法救助途径,细化救助方式和程序,降低援助门槛,扩大 了受援范围,防止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陷入生活的困顿中。 2.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未成年被害人在性侵案件中遭受的伤害是多重性的, 更需要特殊的救助保护机制,实践中被性侵的孩子家长迫切的需要专业人士给予 法律上的指导和帮助,因此司法机关要在提供法律帮助、推动事后保护、修复未 成年被害人身体和心灵上发挥积极作用。构建心理救助机制,通过专业心理咨询 师的干预,确保了给予被性害的未成年及时得到心理疏导和情绪控制,帮助其恢 复正常生活,重塑内心安全感。 3.补位学校和家庭教育。在强化学校教育方面,推进防范性侵教育纳入常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能有下列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能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目前青少年犯罪现象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并呈现出低龄化和犯罪手段成人化的倾向,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分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从主体因素上看,一是自我控制能力脆弱;二是头脑简单,解决问题的方法偏激粗暴;三是贪图享受。从客观因素上看,一是家庭教育的误区;二是学校教育的失当;三是社会文化氛围消极方面的误导;四是缺乏社会救济措施;五是法制教育相对滞后;六是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宪法》知多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是保证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强大武器,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人都要养成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现行

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法制小知识--小学生防侵害必知 1、在上学、放学途中尽量不要单独行走,不要随便搭乘他人车辆;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记住可信赖的成年人的名单、电话,这样在遇到侵害时,可以及时寻求他们的帮助。 2、遭到坏人绑架、劫持、伤害等暴力侵害时,要大声呼救,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反击。如果坏人过于凶狠,一般不要与其硬拼,这时要镇静、机智地与之周旋,以寻找机会脱身并报警。 3、上学、放学时,应与同学结伴而行,身上不要装过多的钱,不要携带珍贵物品,即使携带了,也不要随意显露。放学后要跟随他人走的,要求学生事先与家人联系,防止被熟人、亲戚诱骗后绑架等等。 4、如在路上遇到陌生人尾随,应想办法跑到人多的地方,或者躲避到单位、居民家。迷路走失后,应及时告诉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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