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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中国反传销网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2012年05月10日我要评论(1)

1、两个条例的出台原因

首先,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2、什么是传销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3、什么是直销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4、什么人员不能参加直销

未满18周岁的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

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境外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5、招募直销员有何要求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

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6、擅自开展直销活动的应给于何种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8、什么是“拉人头”

“拉人头”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9、什么是“团队计酬”

“团队计酬”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10、什么是骗取入门费

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11、从事非法传销的人员应如何处罚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2、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等行为应如何处罚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的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与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

查处传销案件调查取证要点

查处传销案件调查取证要点 为了大家积极落实《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方便基层执法,本人总结了我市近几年所查的传销案件时的一些看法和做法。希望大家在查案时可以 一同使用和完善。说得不好请大家补充。 一。新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个人认为是说的拉人 头的行为}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个人认为是说收入门费的行为}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 益的。{ 个人认为是说的团队记酬行为} 二,取证的要点; 所有的传销无论是“传人头”还是“传商品”或是专卖、特价加盟、代理、只要构成传销,取证都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寻,有着共同的取证方向,只有不同类型的 传销案件,在具体证据种类上有所类别。 1,证明有奖分配制度的存在,查传销就要证明传销行为的存在,即当事人有《条例》所说的3种情况。而奖励分配制度往往就是这几种传销行为的书面表现形式,只要参与人按照奖励分配制度去运作,并且获得了奖励分配制度中规定的回报,传销行为就成立。因此,奖励分配制度是查处传销案件的关键证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奖励分配制度的名称不一,有的称销售计划、奖励分配制度、报酬计划等等。通常获得奖励分配制度的证据来源有;参与人员{包括上线和下线]的询问笔录,参与人员笔记本中记录的听课内容,生产产品公司发放的宣传资料,网上对 营销方式的介绍等。 2,证明参与者按照奖励分配制度规定进行了运作。也就是要证明参与人员确有所列的3种行为之一{只要具备其中一种传销行为即可以},但通常情况下一个传销中往往是几种行为同时存在,(分配制度中主要是一,三种传销行为)这时候的取证方向就是证明;A,发展人员形成了网络:B,支付了入门费;D,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获取了报酬。要证明这3点主要围绕任务和资金这两个链条进 行取证。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 【按】2005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使我们规范直销行为和禁止传销行为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两《条例》,法制处对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通俗的解读,以便于大家进行学习。当然,以下内容并未详述两《条例》的全部内容,并能不代替对《条例》的学习。另外,由于时间仓促,《解读》或许并不完整;同时,《解读》纯属个人对法规的理解,见解或许有失偏颇,望见谅。 一、何种行为属于直销 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就是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根据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条例》则把他们称为直销员。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二、何谓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三、直销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区别 新出台的两《条例》首次区分“直销”与“传销”,简单地说,传销或变相传销与目前的直销概念有三大区别:首先,传销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其次,传销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最后,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试题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试题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试题 一、填空题 1、《禁止传销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直销管理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在传销中、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4、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5、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 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6、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传销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以上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7、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日内可以随时解除

推销合同: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日通知直销企业。 8、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和 的安全负责。 9、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 10、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 的监督管理。 12、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3、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14、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行为承担,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无关的除外。 15、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试题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 A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法制机构 2、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B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以上20%以下 3.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C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下 4、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 C )的基本条件。 A、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B、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 C、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D、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5、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 B )。 A、可以收取培训费用 B、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C、可以收取部分费用 D、可以收取成本费用 6、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 D ),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开具的发票、凭证向直销企业办理换货和退货。 A、5日内 B、20日内 C、60日内 D、30日内 7.直销产品的范围由( C )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A、商务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 8.《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 B )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A、零售商 B、最终消费者 C、购买者 D、消费者 9.( C )依照其职责分工和《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A.商务主管部门 B.税务部门 C.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彻底区分直销和传销的最简单的办法

彻底区分直销和传销的最简单的办法 彻底区分直销和传销的最简单的办法 一、如何查询正规的直销公司? 登陆: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查询。 二、直销和传销到底有什么区别? 直销企业拿到直销牌照之前和之后,产品未变,奖金制度未变。没拿到牌照之前一直处在传销阴影之中,拿到牌照之后就是直销。 所以有人说,直销是升级版的传销,是合法的传销。还有人说,拿到牌照的就是直销,没有拿到牌照的就不合法,可能就是传销,可能随时会被打击。 三、两个直销法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是

否滞后于现实? 大多数已拿牌的直销企业,一直采用多层次(超过三层),团队计酬,并且有较高的入门费。从字面上理解两个直销法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以上行为都明显违法,也就是说,从字面上理解两个直销法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几乎所有的拿牌直销公司都在违规经营。 四、直销税收 1、直销企业的相关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直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没有这项制度,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有大规模有组织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嫌疑,如果金额巨大,不仅面临经济处罚还要面临刑事责任,后果极其严重。 *************************************************** ****************************

看到以上内容,您是否蒙了?到底如何彻底区分直销和传销?有没有最简单的办法? 彻底区分直销和传销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企业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严格按照税务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企业就可以视为合法的直销公司,反之,这些企业肯定是违法企业。 本人总结这么一句话:事情合法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逃税偷税漏税;事情不合法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传销。换一句话就是,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起码减少了一个被处罚的理由,多了一层保护。不给国家纳税,不给国家做贡献,国家凭啥保护你。 正规的直销公司,肯定不会冒如此巨大的法律风险,他们肯定会主动代扣代缴直销员的个人所得税。 只有居心叵测的公司,才不会主动代扣代缴直销员的个人所得税。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法律知识宣传资料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法律知识宣传资料 为了配合全国各地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宣传工作,国家工商总局编印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法律知识宣传资料》,现刊发如下,供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以及工商监管部门人员学习。 一、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如果有人给你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投资”,前提条件是你得交钱,并且要你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你可从中提取报酬,就

要引起你的警惕了。 二、传销的危害性是什么? 答:(1)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传销违法活动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法律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行为,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行为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2)传销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传销组织通过灌输、“洗脑”,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诚信基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如传销组织对参加者所上的第一课往往就是教你如何用所谓“善意的谎言”去骗人,而且是骗身边的人。经过传销组织的“洗脑”,传销参与者诚信缺失,道德失衡,不惜将同学、同宗、同事、同乡,朋友、战友、室友,甚至父母、兄弟、姐妹、亲戚都骗入传销的“泥潭”。 (3)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盗窃、械斗、卖淫、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例如:刘某、张某因传销组织强行将其钱财搜走,于是决定抢钱作路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知识竞赛 主办:全国普法办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 网络支持:搜狐新闻 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直销产品的范围由()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A.商务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 2.《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A.消费者 B.最终消费者 C.购买者 D.零售商 3.《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规定经()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A.认可 B.备案 C.核准 D.批准 4.()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A.商务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税务部门 5.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元人民币。 A.3000万 B.5000万 C.7500万 D.8000万 6.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商务主管部门 C.税务部门 D.民政部门 7.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 A.10 B.20 C.30 D.60 8.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后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日通知直销企业。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9.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除下列()单位外。 A.分支机构 B.直销企业 C.服务网点 D.培训员 10.直销员的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 A.25% B.30% C.35% D.40% 1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传销专治工作方案

传销专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坚定取缔传销组织,爱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打击传销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当前传销活动的新事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定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经过互联、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罚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拢,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聘请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经过专项行动,使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操纵;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要紧任务与工作措施 (四)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经过互联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峻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五)强化对互联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定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信息服务的行为。 (六)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的长效监管机制。各乡镇(区)要明确村(居)委会、社区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职责,既要打击和取缔外来企业和人员来我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又要制止所辖区域人员外出从事传销活动,要在宣传政策、掌握信息、摸清底子、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上下功夫,使传销毒瘤在我县境内无生存土壤。 (七)加强学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治理,使广阔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拯救工作。 (八)加强房屋出租的治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九)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定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十)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究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治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十一)打击传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降实科学进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别懈地抓好。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地点政府的责任,降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咨询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降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十二)这次专项行动以县工商行政治理局和县公安局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紧密配合。县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

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方案

打击非法传销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势头,维护我辖区社会的安全稳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非法传销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通过排查处置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隐患,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二、行动步骤 本次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建立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协调工作领导机构,开展调查摸底。 第二阶段:集中打击阶段。根据前期调查摸底和案件线索排查情况,集中力量查处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案件,彻底捣毁传销窝点和网络。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组织对联合执法行动成果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情况综合汇总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排查摸底,掌握情况。工商、公安机关要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线索和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传销组织、窝点、人员、传销类型、活动区域等基本情况。 (二)突出重点,依法查处。工商、公安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打击涉及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社会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特别是要将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要用足、用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和《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武器,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的作用,对从事传销违法活动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没有实际产品,纯粹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打着“资本运作”等幌子以及利用网络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予以坚决查处打击。在案侦工作中,要重点打击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出租房屋、活动场所等条件的,工商、公安机关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积极配合,做好维稳。工商、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行动中,对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镇维稳办,重大事项要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工商、公安机关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镇维稳办的具体指导和协调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在严厉打

打击传销工作实施方案

灵秀社区区打击传销工作实施 方案 为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切实维护我社区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打击传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创建无传销社为区目标,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作用,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遏制传销发展蔓延势头,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努力形成打击、预防、监控和监管的综合网络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打击传销工作,社区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做了明确分工。广泛宣传《禁止传销条例》,传销的社会危害性和国家打击传销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识别传销的能力,增强抵制传销的意识;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打击传销工作精神,深入揭露传销坑人害人的本质和扰乱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的危害性,及时报道打传行动,公开曝光典型案件,为打击传销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领导小组职能,把打击传销纳入社区日常管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打传工作的联系沟通。认真做好反传销宣传教育和创建“无传销社区工作,加强外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注意摸排传销情况。对发现的传销及时迅速报告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决打击各种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对以欺骗手段发展下线、组织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传销的,以介绍工作、招聘兼职等名目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参加传销的,以高息回报、投资分红等形式吸纳资金进行“资本运作”式传销的,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货源、保管、仓储和人员住宿、网络信息

反传销宣传

反传销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传销? 在国家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进行了一个概念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这项条例中确定的传销行为便是将传销细化,形象化,具体化。条例中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传销的特点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严厉打击,可是以暴利为诱饵欺骗他人非法推销劣质或走私商品、大肆偷逃税收的传销活动,发展到今天,其手段更加隐蔽,危害性也更大。而且还有融入黑社会乃至向经济邪教发展的趋势。那么,非法传销的魔力到底在哪里?日前,中央电视台通过对传销培训教材的曝光,彻底展示了传销组织完整的“黑色”欺骗链条。这些教材不仅极富煽动性和欺骗性,而且具有很多心理学的要素,极易诱人上当。教材编织的链条程序大体是这样的:要把新人骗进传销组织,大致分为:列名单、电话或书信邀约、摊牌、跟进、直至胁迫加盟。 揣摩心理列名单 传销组织通过长期的欺骗实践,总结出了列名单的技法,这些技法通常是传销教材第一部分的内容。 所谓列名单,也就是盘算一下,哪些人是可以骗来的对象。传销人员的笔记中这样写道:“在这里面包括这样几类对象,亲戚类:兄弟姐妹;朋友类:五同——同学、同事、同乡、同宗、同好;邻居类:前后左右邻居;其他认识的人,如师徒、战友等等。”总之,那些急于改变现状的人,是传销组织网罗的主要人选。当然,传销组织对这些人

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知识问答

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知识问答(一) 一、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传销有哪些危害? 答:(1)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伴随传销会发生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大量违法犯罪行为。 (2)传销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 (4)传销使参与者个人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网络,造成恶性循环,结果往往是夫妻反目、负责相向、孩子辍学、甚至家破人亡。 三、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 答:(一)传销与互联网的结合更加紧密。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二)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能化特点。 (三)传销组织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通过降低入门费、发放高额奖金、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等手段,增加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四)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至十几亿元。 (五)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四、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答:(1)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2)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3)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常以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会面等为名骗到外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4)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 (5)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并不存在的企业,将一些人员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 五、当前传销组织瞄准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传销组织利用当前我国存在的贫富悬殊、就业压力大、农业改革、农场富余劳动力增加等社会问题,把目标瞄向学生、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退伍军人等人群,以招工、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为诱饵,将其骗往异地参加传销活动。 六、如何识别传销? 答:(1)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

抵制传销,从我做起

抵制传销,从我做起 一、国家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 在国家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进行了一个概念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这项条例中确定的传销行为便是将传销细化,形象化,具体化.条例中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什么是传销? 传销,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独立传销商来销售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来销售公司货物,在公司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每个传销员也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获取相应的差额。传销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较为流行,传销企业因此获取大量货物的差额利润,但并非佣金。正因为传销的巨大商业利润,趋使有些不法商人利用传销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将正当传销演变为“网络连锁”等非法形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从而连锁引发非法传销人追求财产为核心的各类型犯罪。 三、传销的手段 揣摩心理列名单;所谓列名单,也就是盘算一下,哪些人是可以骗来的对象。传销人员的笔记中这样写道:“在这里面包括这样几类对象,亲戚类:兄弟姐妹;朋友类:五同——同学、同事、同乡、同宗、同好;邻居类:前后左右邻居;其他认识的人,如师徒、战友等等。”总之,那些急于改变现状的人,是传销组织网罗的主要人选。 四、大学生易受骗的原因? 大学生为何屡屡受骗?调查结果显示,此类诈骗案件较多的发生在寒暑假和新生入校期间,且受骗原因主要有五种:一是思想单纯型。这类学生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防范意识不强,很容易相信他人。二是爱慕虚荣型。这类学生有一种攀高枝的心理,在对方向自己讲了一些令人向往和羡慕的话语后,就不自觉被深深吸引了。三是结交广泛型。这类学生交际面广,抱着“多个朋友多条路”的心理,随意答应某些人的要求,结果上当受骗。四是贪图小利型。这类学生往往为蝇头微利所吸引。行骗者多先提供某种免费产品,再邀其参加某种活动进而骗取财物。五是明知故犯型。这类学生知道有些事情是不可能的,但看到有些人做一件事成功了,就盲目地跟风而上,岂不知刚才那人是个托儿,最后让人骗了还不知道。除了自身原因外,学校和家庭相关的防范教育缺失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因为,一般而言,青年学生在进入社会前,主要活动范围就是家庭——学校,对外面的社会缺乏直接的和客观的认知,难以应付违法犯罪分子处心积虑“发明”出的形形色色的骗术。 五、如何防止大学生受骗? 诈骗犯罪分子总是心虚的,因此,大学生在交往过程中一旦发现对方有疑点,就应当果断采取应对的措施,切不可轻率从事,防止受骗。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

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传销行为法律规制的逻辑分析

传销行为法律规制的逻辑分析 摘要:《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拉人头”、“收入门费”和“团体计酬多层次直销”三种类型,从比较法角度考察可以发现此规定有过宽之嫌。《刑法修正案(七)》引入了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行政法规制相比,其行为类型仅涵盖了前两种类型,犯罪主体也仅限于组织者、领导者。对于第三种类型只能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形成了一种“双轨制”。在将来应尽快赋予“多层次直销”以合法地位,实现向“单轨制”的转变。 关键词:传销;直销;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是中国所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中国内地而出现的,其在我国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全面禁止、有条件许可,再到刑法入罪等若干变化发展过程,其内涵和外延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刑法修正案(七)》引入了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而改变了传销行为长期以来一直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尴尬局面,但是此条规定的不周延性,也导致了其与《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法精确衔接。本文从经济行政法学和经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传销行为的法律界定以及法律规制的逻辑加以分析。 一、传销行为的经济行政法学规制 (一)经济行政法学规制历程的演变 传销这一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经营模式进入中国而产生的,因而传销与直销尤其是多层次直销长久以来处于纠缠不清的状态,两者的内涵及外延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有学者从历史解释的角度出发,将其总结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1998年禁止“传销”之前,有合法传销(即直销)与非法传销之分,合法传销可以进行登记并开展经营,而非法传销则与“金字塔销售”、“滚雪球”等概念重合;第二阶段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至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这段时间内禁止一切传销经营活动,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分不复存在;第三阶段是2005年上述两个条例颁布之后,《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次直销从传销中分离出来,并设置了合法化的行政许可程序,同时在《禁止传销条例》的第2条、第7条分别对传销进行了概括定义和类型列举。[1] 《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在具体方式上此条采取了“等方式”的不完全列举形式,同时在第7条中规定了“拉人头”、“收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三种具体的传销行为。所谓“拉人头”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收入门费”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

传销警示录

传销警示录 什么是传销?传销的危害是什么?1 什么是直销?直销与传销的区不是什么?5 什么是网络传销?11 什么是传销的组织者?应受到什么处罚?14 什么是传销骨干分子?应受到什么处罚?15 参加传销人员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6

什么是传销?传销的危害是什么?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进展人员,通过对被进展人员以其直截了当或者间接进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运算和给付酬劳,或者要求被进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稳固的行为。 传销的要紧特点是: (一)进展人员 进展人员即介绍加入,是指加入组织或者成为经营者招募的人员必须通过组织内或者经营者已招募的人员介绍,才能加入组织,取得成为组织一员的资格;只要成为组织的一员,就能够获得举荐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二)组成网络

通过介绍加入组成网络,组织内部形成举荐者、被举荐者的上下线隶属关系和层层举荐形成的人际组织网络,采纳这种上、下线间的人际关系来达到组织在治理、进展、牟取利益等方面的目的。 (三)复式计酬 参加者能够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得酬劳,也能够其进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酬劳,还能够其进展的下线介绍加入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酬劳。这是维系其人际网络存在的基础。 因此,识不传销只需看3个特点:是否交纳“入门费”;是否需要进展下线而不论是谁进展;是否按进展下线的人数和业绩计酬瓜分资金。只要符合这3个条件,就确信是传销。

传销是市场经济社会里的一个“毒瘤”,事实上质确实是诈骗,是极少数人寻机敛财的把戏。传销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一)危害社会稳固 传销侵害的多是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和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复转军人等专门群体,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有的被逼无奈,引发偷盗、抢劫、械斗、内讧等刑事案件。一些传销组织形成黑势力犯罪团伙,实施暴力胁迫、操纵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抗执法机关的检查,有的地点甚至显现暴力抗法。 (二)严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传销组织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进展人际网络,骗取入门费,聚敛财产,严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在组织传销的同时或利用传销为手段,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取个人存款、

业务守则

业务守则 引言: 《业务守则》的制定是为了落实《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规定,规范广大业务员的行为,保护广大业务员及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相关规定而制定。各个条款都是代表了各自的行为准则,所有业务员都应该遵照《业务守则》来开拓市场,我们希望您能认真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这些守则,以便您了解作为一名业务员的义务及权利。 第一章总则 本《业务守则》对与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直销员、业务员、报单点、专卖店和工作室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统称“业务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业务员守则 一、业务员资格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暂不包括港、澳、台人士); 2)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3)非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4)非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5)非国家规定不得经商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6)非境外人员。 2、资格申请 1)符合上述所有条件者,本人提交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进行申请,公司确认后方可成为公司的业务员; 2)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成为业务员; 3)公司与业务员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3、资格有效期与延续 1)业务员资格有效期为连续12个月,自获得公司批准成为业务员的当日起开始计算;

2)在资格有效期内,业务员个人销售额累计达到200PV,可获得资格的自动延续; 3)自动延续的资格期限,自业务员资格有效期满次日计算十二个月,协议有效期延续不受次数限制。 4、业务员资格的终止及重新申请 1)有效期内销售额不足200PV,资格自动终止;业务员可重新申请加入; 2)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自愿终止业务员资格,终止日期以公司确认为准;业务员申请终止资格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新的业务员资格; 3)因违规处分等原因被公司终止业务员资格,不允许再次申请新的业务员资格; 4) 公司确认自愿终止后的6个月内,业务员若涉及推广公司产品、参加业务培训等业务活动,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属于重复申请资格的违规行为。 5、申请人以隐瞒作为手段与公司签订协议的,协议及其资格无效,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后果,情节严重的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6、在协议有效期内,业务员若不再具备资格申请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协议;如未通知或故意隐瞒的,自行承担后果,情节严重的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7、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擅自将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转移或委托给其他人的,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协议。 二、业务员权利 1、享有公司依照多劳多得原则发放销售报酬的权利。 2、享有拓展业务的权利。 3、享有按公司规定接受培训的权利。 4、享有对违规行为的投诉权。 5、享有对违规处理的申诉权。 6、享有对公司行政人员工作行为的监督权。 三、业务员责任与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有关业务规章制度,依法纳税。 2、遵守公司颁布的关于业务员的各项营运细则、规章制度及其在合同期内所作的修改、变更、补充的规定。 3、共同维护经营秩序,不得出现以下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1) 不得诋毁和攻击公司、公司员工及其他业务员、其他同类公司的声誉; 2)不得侵犯公司、公司员工、其他业务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干扰影响公司的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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