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城市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

城市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

城市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
城市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

城市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贫富差距的加剧,城市弱势群体的规模也不断的加大。由于生理或者经济条件等的限制,他们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存在着困难。他们权益的实现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以及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本文主要通过对当前城市弱势群体权利救济现状的分析,找出当前对城市弱势群体权利救济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探讨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城市弱势群体;权利;法律救济;法律援助

城市弱势群体,主要是指生活在城市中的妇女、老年人、盲、聋、哑人、农民工、精神障碍者、少数民族和外国人以及其他经济困难者。与正常人相比,他们在经济、文化、体能或者智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本来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方面就存在着困难,再加上法律的日趋职业化、诉讼程序的多元化以及诉讼成本的增加,他们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变得越来越困难。许多人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因为经济、体能、智力方面的劣势得不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从而没有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城市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现代社会物价高涨、贫富差距拉大,弱势群体的比例越来越大,如果他们无法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只能运用暴力的

手段,这也是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因此,要实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做好对城市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

(二)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弱势群体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只有对他们的权益给予特别保护,才能实现实质平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

(三)有利于提高我国的法制水平与国际形象

要衡量一国的法制水平,就要看社会的每个群体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如何,因此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因此不可忽视。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形象除了取决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外,法制水平也是很重要的一个衡量标准。因此,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有利于提高我国的法制水平和国际地位。

二、我国城市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现状

(一)法律救助的立法起步晚

相对于西方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的法制起点比较低。因此,我国有关弱势群体救济的立法也比较晚。新中国成立以前,法律救济几乎没有产生和发展的土壤。直到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步《宪法》,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最早的涉及法律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但是有关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专门性规定却迟迟未出台。其后,又经历了文化大革

命十年浩劫,法律遭到了严重的践踏。在此期间,我国的立法一度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了严重的倒退,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有关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才被纳入了法制建设的议程。其后,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在最近几年政府在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方面更是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如在2003年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及其意见,随后又修改了许多法律法规,如《城市收容管理条例》的废除等。

(二)法律救济制度的覆盖面不够广泛

虽然当前出台了一些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但其覆盖面还不够广泛,这导致了一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却无法维护。例如,农民工在我国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他们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甚至如果城市中如果缺少这个群体就难以运行。而现实中他们的迁徙自由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安全权等受到侵害的情况比比皆是,而只有少数人选择用法律去维权。例如:广东省东莞市一个电子厂的全体保安员反映,他们每天工作12小时,却只能按8小时计酬,每月只有一天的休息时间,其余时间被强制安排加班,加班费则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而农民工原来就低廉的工资还常常受到恶意拖欠和克扣。新华社记者曾在北京、浙江、安徽随机抽样访问了80名农民工,其中竟有72.5的农民工工资不同程度的遭到拖欠,2004年至2007年7月底,全国累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433.2亿元。农民工、流浪乞讨人员救济的法律还处于空白,只有在一些经济发达

的地区有一些地方性的保护法规。但这类保护法规只有在极少数地方才有,而且事实的效果也欠佳。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救济,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服务上。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始于1994年初③。2003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走向了法制化轨道。虽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但已经取得了一些不小的成绩。据资料显示,截止2005年12月底,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31298个,拥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1377人,其中职业律师约为5029人。1999年1月至2006年9月,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各类案件1224207件,受援人员2204403人。

就像“荣誉奖赏最看重的是研究的质量而不是研究的数量”一样,法律援助也不能只讲数量不讲质量,因为只有数量没有质量,等于没有给予有效的法律援助,同时还浪费了本已稀缺的资源。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带有非常明显的“初级阶段”特征。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资金短缺

虽然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财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拨款有了一定的增加,但各地情况极不平衡,全国新增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的地区差异也相当明显。如江苏,2004年全省法律援助财政拨款956万

③关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起点,按照官方的说法,始于1994年。但被公认为我国最早的法律援助机构,即武汉大学“社会弱者保护中心”,成立于1992年。

元人民币,经费增幅很大,但苏南地区4个市占67%,其他9市仅占33%。在广东,竟然还有64个县(市、区)未将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在经济欠发达的省份,问题就更严重,只有少数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有业务经费,多数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承担和颠覆相关费用,律师的积极性受挫,严重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2.人员不足

仅从数字上看,我国法律援助从业人员有明显增长。截至2006年上半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为11705人,其中法律专业人数达7730人,专职律师为5003人。另外,还有社会律师153846人。这样的一支法律援助队伍看上去规模似乎很庞大,但若按人均1天消费1美元的联合国最低标准计算,中国贫困人口的总数将不少于2亿。尽管并非所有的穷人都需要法律援助,也不是每一位穷人每年都会摊上官司,但现有的法律援助从业人员也根本无法满足广大贫困群众法律援助的需要。此外,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县级地方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建立机构的地方,机构不规范的情况也比较突出。不少地方还存在“四无机构”④;一些地方只是律师管理部门增挂了一块“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管理机构不分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成了司法局的安置中心,将一些局里的干部安排到法律援助中心来,既不能办案,又不能管理,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的效果。

④“四无机构”,即无编制、无经费、无专职人员、无办公场所的法律援助机构。

3.资源分布不平衡

资源分布不平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地经费分布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二是法律援助人员分布的不平衡。一般来说,法律援助经费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在我国东部沿海地方,由于经济发展较快,政府财政上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也相对较为宽裕,与中西部地区差距较大。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分布不平衡的现象也很严重。

法律援助人员分布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当前律师具有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向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集中的趋势。据司法部有关统计,目前,我国还有200多个县没有律师,还有更多的县没有律师事务所。

4.法律援助出现“信用危机”⑤

有人就北京是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过调查,发现有9%的刑事被告人曾拒绝接受援助,只有68.3%的律师坦言没有遭到被告人的拒绝。从拒绝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他们觉得这样的援助不起作用是最主要的原因。这表明我们所竭力宣传并大加赞美的法律援助,事实上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说的严重一点,它根本就没有什么作用,只不过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一个“摆设”而已。否则,为什么有那么多贫穷当事人拒绝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晚餐”?要知道穷苦人能够得到这样的机会是非常不容易的,不仅要穷到“绝对”的地步,还必须是问题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此外,还要接受严格的审查,“装穷”是绝对不允许的。即使如此,穷苦人得到

⑤“信用危机”,即被告人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的不信任以及公众对法律援助的不信任。

法律援助的机会也不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的数据表明,2003年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近17万件,但当年全国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约70万件,供求比例不足四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还是不愿意接受援助,不能不引人深思。

5.法律援助的质量不高

对于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要求,《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只是概括性地规定了“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至于什么样的服务是“符合标准”的服务,在《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是找不到的。从现有的其他一些规定来看,也多是一些概括性和模糊性的要求。例如,2004年全国律协通过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只是在115条中规定律师“应当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由于缺乏具体的质量标准,对于实践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当事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即使不满意,或者认为有瑕疵,但只要律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就难以对其作出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讲,也许正是由于没有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才导致了当前的法律援助的“信用危机”。

三、如何完善我国的城市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

(一)完善弱势群体权利救济的立法

立法是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最根本、最基础的问题。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弱势群体的权利的救济就无从谈起。所以,健全、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首先要从立法入手,切实保障对弱势群体法律

保护的有法可依。必须加快法律救济方面的立法效率,填补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诸多法律空白,构建一个多层次立法化的法律保护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1.应在宪法第三十三条的基础上,明确对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原则性规定;

2.在基本法中应有针对弱势群体的范围、救济制度以及实现方式等适用于所有弱势群体的一般性法律规定。结合当前社会实际需要,最好能制定一部《弱势群体保护法》作为规范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法;

3.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专门性立法,如制定《农民工法律保护法》、《流浪、乞讨人员法律保护法》等,弥补部分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空白。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解决法律援助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首先,加大政府在法律援助上的财政投入力度,同时广泛开辟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捐助,借鉴和吸收外国的一些合理的资金筹措办法,解决法律援助资金短缺问题。

在政府财政投入方面,除了继续增加法律援助的预算进行直接财政拨款外,还要进一步加大减免诉讼费用以及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的范围,扩大政府间接投入的力度。

在社会捐助方面,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法律援助工作对社会整个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争取更多的社会资金的帮助。同时鼓励、提倡律师的行业奉献。

此外,适当借鉴国外的当事人分担费用制度、律师的风险代理制度等办法,以减缓政府的财政压力,甚至还可以采用发行彩票、邮票和纪念币等多种灵活形式募集社会资金。

2.解决法律援助中的人员不足问题

扩大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和吸收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大力培养法律援助志愿者,构建合理的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服务主体结构,解决法律援助人力不足的问题。

对于法律援助工作而言,专职律师具有稳定性和便于管理的优点,扩大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能够及时地满足部分急需援助的案件。社会律师是法律援助的重要保障,当前数量虽然愈15万人,但总体上仍无法满足社会需要。国家还应进一步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律师事业。当然,从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角度考虑,社会律师的法律服务不能是无偿的,他们的服务应当由政府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即政府通过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律师的行业标准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律师支付合理报酬。

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应规范法律诊所教育,发展以大学法学院为基础的法律援助计划,充分利用高校教师的知识经验与法律诊所教育结合起来,能够很好地减轻法律援助的人力不足问题。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进行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等,这样既可以为法律援助提供帮助,又可以获得实践经验。

此外,还应当充分调动一切积极的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及一些社会慈善机构纳入国家法律援

助计划,以解决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3.解决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

在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以及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和素质的同时,要注意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布局和统筹安排。

由于当前在法律援助上存在东西差别的问题,中央在法律援助上的财政拨款必须要考虑和照顾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政策上有所倾斜。同时应采取措施鼓励和发展东西合作,推行帮带措施,建立省区之间、市县之间的长期合作机制,将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来援助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事业。同时采取积极措施,留住中西部的法律人才,鼓励和吸引东部和城市的法律人才的中西部回流。

此外,为了有效地使用法律援助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资源的价值,当前不应急于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而是应当把有限的资源用在那些最急需、最值得援助的案件上。

4.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的生命。有了法律援助服务并不意味着受援人真正得到了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处于粗放型状态,由于法律援助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在缺乏有效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过于依赖法律援助人员职业操守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律服务质量问题。这一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受援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法律援助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要完善法律援助事业,就必须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

首先,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有了具体的标准,律师的法律援助就有了准据,他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只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行事就够了,既不用担心自己的服务不合格,也无须为公众的批评而申辩。对于法律援助机构而言,有了具体的标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就省事多了,只要照着标准去衡量律师的法律服务就足够了,同时对受援人也好交代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对于受援人也具有同样的意义,如果律师消极懈怠,提供的法律服务达不到标准,他可以到法律援助机构去投诉。

其次,加强我国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管理及监督。法律援助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以下的质量监督制度:一是落实案件旁听制度,不定期地对案件的庭审进行旁听,通过援助律师法庭上的表现,考核其对案件的准备情况;二是直接对当事人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了解受援群众的满意程度;三是制定明确细致的归卷标准,律师归卷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四是依据以上的考核手段,对律师办案质量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的结果对办案补贴进行差额给付。

(三)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

由于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意识淡薄,加之司法程序启动具有一定被动性,这阻碍了弱势群体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自身的权益。因此只有加强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知法、懂法、用法,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够由以往的被动地接受法律救济向积极主动地寻求法律保护转变。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手段是

增强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最有效的途径。

(四)加强对城市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

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在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院应该建立灵活的司法体系,是审判制度的运作更加便捷、高效,为弱势群体及时、低成本地维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实行口头立案的方式。对那些因文化程度底或身体有残疾等原因写不了诉状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头起诉,立案法官向当事人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诉争事由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即行立案。

2.扩大诉讼费用减、免、缓交的范围。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减、免、缓交是人民法院保障弱势群体充分运用法律救济权利的有效措施。

3.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时,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诉讼成本。如:鼓励事实或法律关系清楚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诉讼;对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婚姻案件、行政案件等着重实行调解,力争协商解决。

城市弱势群体在我国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权益的法律救济直接关系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及社会的秩序,因此,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机关应协调起来从制度和司法实践中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吴宁.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张晓玲.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

[4]迈克尔﹒马尔凯.科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M].林聚人,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6.

[5]杨柳.法律援助斐然成绩下的冷思考[J].瞭望新闻周刊,2004,(39).

[6]杨勇.法律援助完善司法人权保障[J].瞭望新闻周刊,2002,(38).

[7]郑杭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与法律治理[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32.

Legal Relief Of Urban Vulnerable Groups

Administrative Law School LiWan

Abstract:With the accelerated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increasing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urban vulnerable groups continued to increase in scale. Or economic conditions due to physical constraints, they are there to safeguard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difficulties. The realization of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directly related to social stability, harmony and legal fairness, justice, the realization of value. This article on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city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analysis of relief to find out the current relief on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urban problems, and then discuss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Key words:urban vulnerable groups;rights; legal relief; legal aid

最新小学生弱势群体帮扶活动总结选编

小学生弱势群体帮扶活动总结 "优生"、"学困生"是一对意义不同的概念,提及"优生"常令老师谈论得津津乐道,涉及"学困生"常令老师"深恶痛绝"。但为了每一个孩子的明天,我们都应该有着"不放弃、不抛弃"的决心和毅力。在这一学年教学实践中,我结合学年伊始制定的学困生孙浩南和丛培新帮扶计划,经过认真探索、实践,总结出一套适合他们的并能有效提高"学困生"学习成绩的方案,具体做法如下: 一、教师与家长双向沟通。 我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与家长联系,根据家长的文化程度、性格特征、心理特征,采取不同的方式与家长进行沟通,使家长成为有力的教育力量。有了家长的配合和支持,实现了共同教育学生的目的,学困生就会有很大的进步。最明显的案例就是孙浩南同学,我刚教他时,上课不注意听讲、回答问题乱说一气、作业又脏又乱,通过我俩多次私下交流,肯定了他的许多优点,他有了一些进步。自从我当着学生的面说我们是好朋友之后,这给了他极大的鼓舞。现在他改掉了许多坏毛病,遇到不懂的问题主动到办公室问我。看到他的进步,我又及时和他的家长沟通、交流。期末考试,他的学习成绩提高了很多。 二、建立自己的学习方式,提高学习兴趣。 我在教学中和学生一起寻找适合学困生的学习方式,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方法。再调皮的学生也是学生,他们也有自己的优点,而并不是一无是处。特别是当你对他们以诚相待,多加关注时,他们内心充满的是一种感激,那还有心思搞破坏呢。所以,在这方面,我就特别注意对后进生的关注与笼络,甚至不惜课堂上以给他们更多的自由相交换。以此来提高他们学习的兴趣。 三、善于表扬,激发学习兴趣,树立自信心。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亲其师,信其道。为此,我与学困生孙浩南和丛培新交朋友,关心他们,理解他们,把信任的目光投向他们,把微笑带给他们,让他们感到自己是被重视、被关注的。引导他们积极投入到主动学习的活动中来,哪怕是一次小小的成功,都要给他们极大的表扬。让他们通过体会成功的喜悦来激发学习兴趣,培养自信心。我对学生的奖励是不同的,成功的奖赏使学困生产生喜悦的情绪,这种成功的喜悦又会转化为进一步的强大动力,激发他们强烈的求知欲望,以此来让他们获得进步。 四、下移教学中心,多提善问,提高学习兴趣。 我在课堂教学中特别关注学困生,对学困生的要求不能过高,教学中心要下移。比如课堂小组合作讨论时,常常听到一些优秀学生大声的发表自己的见解而学困生很少说话,这时我就会关注学困生的思考、发言,引导、帮助其形成对新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倾听他们对知识的理解和想法。另外,小组会合作讨论结束

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论文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弱势群体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职能,是改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现状的有效途径。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是指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而言的,由于社会或自身原因,而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支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权利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人群的总称。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 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 55周岁的女性,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三)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四)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五)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七)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民”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二、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二)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三)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际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三、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途径(一)立法保护在立法中,要坚持矫正的立法公平,以实现对现实不合理差异的否定。关于特殊主体的特别立法,如《残疾人保障法》、《失业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带有立法倾斜性的单行法律、法规,是矫正的公平立法的又一表现形式。目前来讲,我们应从以下凡个方面做出努力: [!--empirenews.page--] 一是尽快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该系统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为核心内容。二是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公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所有劳动者。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主要包括固定的财政拨款机制,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的平等化,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1][2]下一页四是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应当从速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流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二)司法保护 1.强化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给弱势群体以平等的司法保障首先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浅析如何保护城市弱势群体

浅析如何保护城市弱势群体 摘要:弱势群体是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我们要讨论如何保护弱势群体,就必须先了解其特征及产生原因。原因包括自然因素和传统影响、利益分配机制的影响、政治参与机会的不均等和法律体制的不完善等。我认为,目前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弱势群体规模扩大;另一方面要改善既有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只有全社会一起行动起来,才能更好地保护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 关键词:弱势群体特征原因对策 正文: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其实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还存在交叉。我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 要讨论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我们必须先了解其特征及其产生原因。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虽然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残疾儿童帮扶计划

清水县东关小学2016年残疾学生 关爱教育工作计划 残疾人是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又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人权理应受到尊重与保障,采取特殊的措施,保障广大残疾儿童少年平等地享有教育的权利,与全体公民共享人类文明进步成果,是我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以素质教育为指导,以小学新课程标准中“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实现人人学有价值,人人都能获得必需的科学文化知识,不同的人在科学文化上得到不同的发展”为目标,以“不让一个学生掉队,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为已任,树立“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是没找到能教好学生的方法”的信念,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发展,尤其对班级内的残疾学生要特别重视,使他们得到逐步提高。 为推进残疾人教育的发展,使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不因贫失学,也不因失学而使家庭更加贫困,让贫困残疾儿童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促进残疾人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增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现制定残疾儿童就学帮扶工作计划如下: 一、充分认识项目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早就纳入国家普及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领导、统一检查。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了国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总体工作,并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全面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加快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

残疾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始终给予他们温暖和关爱,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正式印发,这对广大残疾人来说,无疑又是一个福音,既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三、工作任务 1、确定残疾学生名单。 2、针对各类残疾学生,采取相应的办法、措施使其提高。 3、认真做好残疾学生帮扶教育工作的记录,以便日后总结经验、教训。 四、具体工作措施 1、积极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宣传,唤起全社会对残疾儿童的关心、爱心,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捐资助学,不断扩大对贫困儿童的救助面,形成一个扶贫济困、互相帮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2、摸清未入学残疾儿童名单。在此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校招生范围内、能够在学校接受教育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努力保证当地学龄残疾儿童全部入学。 3、想方设法筹措资金,最大限度地减免义务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引言 (2) 一、弱势群体概述 (2)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构成 (2)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3) 1、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对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3) 2、法律制度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稳定之源 (3)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4) (一)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 (4) 1、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条款 (4) 2、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了专门法律 (4) 3、颁布了一批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行政法规 (5) (二)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 2、立法理念滞后 (5) 3、缺乏程序保障,法律效力不佳 (6)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6)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6) (二)完善健全立法理念 (7) (三)完善法律保护效力,提升保障措施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性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弱势群体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之所以突出其实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很大的联系。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社会的快速发展使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弱势群体往往在经济上属于贫困的一方,对于原本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往往会产生较大的不满心理甚至社会矛盾。所以,弱势群体是我们重点需要关注的对象之一。另一方面,帮助弱势群体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倡导的行为之一。是我国法律正义的体现。文章首先阐述了弱势群体的概念、构成及其保护的意义等基本理论知识;接着通过分析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社会保障 Abstract: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One of the more prominent is 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oblem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highlighting it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in China and also have great relations.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bas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s widening rapidly vulnerable groups in economy. Often belong to the poor one, originally for lower income people tend to have greater dissatisfaction and even psychological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refore, vulnerable groups is one of the objects of our focus. On the other hand, to help vulnerable groups is also advocated by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behavior is. Embody the Chinese legal justice. This article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of vulnerable groups, constitute the basic knowledge theory and its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on; and the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finally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social security

小学生弱势群体的帮扶计划

小学生弱势群体的帮扶计划 四(3)班 一、指导思想 本着“没有教不好的学生,确保教好每一个学生”“没有差生,只有差异”的原则,从学困生抓起,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实行成功教育,并长期坚持下去,真正让学生树立起学习的信心和勇气,克服自卑的心理。在学生中形成“赶、帮、超”浓厚的学习氛围,使我校每个学生学有所长,学有所用,全面提高学习成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而不是面向少数学生的。教师就要根据不同的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方法,特别是要关心那些学习困难的学生。本学期利用假期走访,我不但了解了每个学困生的特点,而且认真的分析了学困生形成的原因.并且制定了“学困生工作计划”。 二、学生基本情况分析 该群学生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平时作业不认真,不能及时做好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工作,并且上课不专心听讲,不能认真学习。通过与班主任的沟通和任课教师的联系,了解到该生学习习惯差,接受能力弱,因此成绩不够理想。 三、具体帮抚措施 1.加强思想教育 许多学困生在与同学的相处之中,往往有自卑心理,所以要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树立自信心。如果认为从主科学习中树立自信心比较困难,可以从副科入手。经常找帮扶对象谈心,平均每周谈话一次,每月月考结束谈话一次,帮助学生树立自己能学好、能进步的信心。

2.加强关注程度 在平时的教学中,多关注这名学生,做到勤观察、勤发现、勤表扬、勤纠正,对他进行正面引导和必要的辅导,鼓励该生的进步。经常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联系,密切关注学生的进步情况,并加以记录。 3.鼓励学生帮助 通过鼓励组内优秀生的方法,来帮助学困生。教师与学生的接触时间总是比学生们在一起的时间短,所以应该利用可以利用的一切条件来帮助学困生,让优秀生在平时的学习中多帮助这些学生。同时可以从这些同学中间了解学困生的各种情况。 4、在班级里建立学生的学习档案,依此进行分层,设立不同层次的学习帮扶小组,确立学习目标,在班级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改变以前老师补课,留课的陋习,把问题交给学生去独立解决,老师起指导作用;其次,依据学生的能力,对各层次的学生分别有不同的完成目标,由易而难,逐层推进。 5、在加强班级集体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创造有利于学生自我教育能力形成的环境。努力把班级集体建设的过程转化为学生自我教育能力形成的过程。如试行“今日我当家”干部轮流制度,让每一个学生中的一些问题放给学生讨论,充分发挥学生相互教育,自我教育的作用。 6、通过内化教育,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困生都能明确自己的学习目的,不是为别人,而是为自己;从而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从“要我学”变为“我要学”。通过不断的加强训练,老师帮助学生获取一个个小成功,使学生的自信心、意志力得到较大的提高。

弱势群体帮扶总结

弱势群体帮扶总结 班级中的弱势群体,包括弱智学生,残疾儿童,学习、思想、纪律后进生,单亲家庭的孩子,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等。针对他们有特殊的心理健康问题,我们不能歧视他们,嫌弃他们,要切实为他们做实事、做好事,尊重他们,了解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用真诚的爱去感化他们,教育他们,用爱去填补他们那片残缺的天空。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首先,与学生家长建立了长期联系机制,在转化学生的同时,也帮助了学生家长,使他们树立了正确的孩子教育观,对孩子有了长期教育计划和教育目标,也培养了家长受益的教育方法,孩子管理方法,学习辅导方法等,从而减轻了教师自身以后对学困生转化工作的负荷,形成了学困生家校互动的转化模式,形成合力共同参与的转化格局,效果喜人。 其次,我用科学的方法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1、创设和-谐的培育条件 教与学的发展和人与社会的发展一样,是互动的关系。表现为对学生的主动精神的认可与尊重,和对教育活动影响的自觉认识与细心把握。在和许崇志的交流中我发现他常常因为成绩差而遭受指责,久而久之,他便将别人“你真笨”、“你不行”的看法,内化为“我笨”、“我不行”的意识,不敢正视自己,缺乏进取的勇气和信心。为了转变他的认识

为了培养该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我设法为他创造一种能使其产生内心需要的学习情境,让他有决心,有信心克服不良习惯,相信自己能够学得很好。 2、确立合理的学习目标与计划 学习好与差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有无计划。恩格斯说:“没有计划的学习简直就是荒唐。”有适用的学习计划,能统筹兼顾地安排好各科的学习,这是优良者的共同点。有了学习计划,学习活动就可以目标有序进行,检查和总结也有了标准和依据。 3、选择适当的学习方法 4、有效的学习方法之所以必须掌握,不仅仅是为了眼前的学习,而在于这种学习习惯将会伴随人的全部生活。依据心理学原理,学习方法,在一定意义上 也是一种“习惯”,但它更多地体现在心智成分。如果将优良的学习方法习惯化了,那么,学生也就很好地掌握了学习方法。 总之,面对班级中的弱势群体,我们要用真诚的爱去感化他们,教育他们,用爱去填补他们那片残缺的天空。因此,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我将会孜孜不倦地进行探索,让更多的学生感到幸福。 弱势群体帮扶总结 [篇2] (2015——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 21页)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主题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

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范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扶贫帮困实施方案

扶贫帮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活动要求落到实处,把景区党委和管委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景区贫困群众中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景区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新气象,努力构建和谐景区,促进喀纳斯景区旅游与民生协调发展,维护景区社会稳定,结合景区学习实践活动中开展的“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景区发展”主题实践活动,经景区党委研究,决定在景区内建立扶贫帮困工作机制,帮助贫困弱势群体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为确保扶贫帮困工作的长效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开展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核心,以关爱弱势群体为重点,通过景区机关各党支部、部门(单位)、广大党员干部的共同参与,进一步完善扶贫帮困工作机制,关心弱势群体,切实解决景区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密切景区党委、管委会和景区农牧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形成融洽和谐的党群、干群环境,努力营造扶贫帮困、团结互助、奉献爱心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景区“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 二、组织机构 扶贫帮困工作坚持景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政治部牵头组织实施,社会事业管理局、农牧水利局、林业局具体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建立乡村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长抓不懈的工作机制。 (1)成立“景区扶贫帮困领导小组”,由景区党委书记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景区扶贫帮困工作的领导与贯彻落实,对景区扶贫帮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另行发文)。 (2)景区机关各部门(单位)成立“部门(单位)扶贫帮困小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联系对象的扶贫帮困工作。 (3)景区两乡也要成立相应的“扶贫帮困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主要负责本乡的扶贫帮困工作,积极主动协助景区扶贫帮困领导小组工作,引导贫困户依托上级部门(单位)帮扶自主创业,支持和帮助贫困户提高自主创业致富能力,做好帮扶工作的正面宣传工作,转变贫困户等、靠、要的依赖思想。 三、工作措施 (一)扶贫帮困机制 在景区扶贫帮困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建立景区领导班子、机关各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多措并举的帮扶机制,深入开展“一帮一”和“多帮一”结对工作,采取景区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村帮扶、机关部门(单位)联系户帮扶、党员干部联系孤寡老人、孤儿帮扶的形式,深入贫困村、困难户认真了解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解决他们眼前的困难,制定长期有效的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王育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凸现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其处境的改善与权利的维护,对于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倾向性的观点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弱势群体往往缺乏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低、生活处境困难。二是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弱势群体精神生活贫乏,缺少高尚的精神娱乐,无疑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次。三是社

会承受力的脆弱性。弱势群体是社会各个群体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成为社会结构的薄弱带,一旦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积蓄到相当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因此,在不同的社会时期,要针对新出现的弱势群体,给予及时保护。 弱势群体的出现主要有生理和社会两方面的原因。基于此,人们习惯上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二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这一群体恰值生理上的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从而处于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12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96%。三是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四是残疾人群体。我国目

小学生弱势群体帮扶活动总结

小学生弱势群体帮扶活动总结 小学生弱势群体帮扶活动总结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在我们@欢迎关注科技东西知识店铺!的学习、工作中起到呈上启下的作用,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那么总结有什么格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学生弱势群体帮扶活动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优生”、”学困生”是一对意义不同的概念,提及”优生”常令老师谈论得津津乐道,涉及”学困生”常令老师”深恶痛绝”。但为了每一个孩子的明天,我们都应该有着”不放弃、不抛弃”的决心和毅力。在这一学年教学实践中,我结合学年伊始制定的学困生孙浩南和丛培新帮扶计划,经过认真探索、实践,总结出一套适合他们的并能有效提高”学困生”学习成绩的方案,具体做法如下: 一、教师与家长双向沟通。 我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与家长联系,根据家长的文化程度、性格特征、心理特征,采取不同的方式与家长进行沟通,使家长成为有力的教育力量。有了家长的配合和支持,实现了共同教育学生的目的,学困生就会有很大的进步。最明显的案例就是孙浩南同学,我刚教他时,上课不注意听讲、回答问题乱说一气、作业又脏又乱,通过我俩多次私下交流,肯定了他的许多优点,他有了一些进步。自从我当着学生的面说我们是好朋友之后,这给了他极大的鼓舞。现在他改掉了许多坏毛病,遇到不懂的问题主动到办公室问我。看到他的进步,我又及时和他的家长沟通、交流。期末考试,他的学习成绩提高了很多。 二、建立自己的学习方式,提高学习兴趣。 我在教学中和学生一起寻找适合学困生的学习方式,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方法。再 调皮的学生也是学生,他们也有自己的优点,而并不是一无是处。特别是当你对他们以诚相待,多加关注时,他们内心充满的是一种感激,那还有心思搞破坏呢。所以,在这方面,我就特别注意对后进生的关注与笼络,甚至不惜课堂上以给他们更多的自由相交换。以此来提高他们学习的兴趣。 三、善于表扬,激发学习兴趣,树立自信心。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亲其师,信其道。为此,我与学困生孙浩南和丛培新交朋友,关心他们,理解他们,把信任的目光投向他们,把微笑@欢迎收藏科技东西知识店铺!带给他们,让他们感到自己是被重视、被关注的。引导他们积极投入到主动学习的活动中来,哪怕是一次小小的成功,都要给他们极大的表扬。让他们通过体会成功的喜悦来激发学习兴趣,培养自信心。我对学生的奖励是不同的,成功的奖赏使学困生产生喜悦的情绪,这种成功的喜悦又会转化为进一步的强大动力,激发他们强烈的求知欲望,以此来让他们获得进步。 四、下移教学中心,多提善问,提高学习兴趣。

“弱势群体”帮扶总结

“弱势群体”帮扶总结新课程改革给学校带来了新的气息。以学生为本、关注学生的发展已不是新鲜的话题。然而在这种大背景下,仍有一部分“弱势群体”容易被忽视。学校注意到了这一点,采取了各种措施,让所有学生都能得到应有的发展。一、“爱”字当先,让“弱势群体”感受真情。学校在学期初,就制定了计划。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教师应对每一个学生倾注自己的爱心,做到“爱”字当先,真情投入。在对“弱势群体”的转化与管理中,教师时时怀着宽容之心,处处寻找爱他们的理由,想方设法去喜欢他们。这样的做法非常有效。学校没有一个“弱势”生因为感受不到教师的关心而与教师产生抵触情绪。二、学会倾听,让“弱势群体”倾吐心声。倾听是实施有效教育的基础和前提。要对“弱势群体”进行有效的转化,就更应该尊重他们,倾听他们的呼声。只有清楚认识,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有效转化。学校在10月份开展了“弱势群体大调查”的活动,通过随机抽取学生,课下询问的方式,了解到“弱势群体”学生的心理活动,并组织教师根据学生的心理活动,进行了有效的心理辅助,配以适当的行为干预,帮助学生向好的方面转化。教师的帮扶做法,学校进行了汇总,并在级部间进行了交流。 三、善于欣赏,让弱势群体显露一手。欣赏是实施有效教育的一种态度,也是实施有效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它不仅包含了对学生的理解和宽容,更重要的是把学生当作正常人一样看待。“弱势群体”表现得不够突出甚至毛病很多,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或者潜力的挖掘不够造成的。学校开展了“星光少年”评价活动,即使是“弱势群体”的学生,也能在活动中得到展现自己“才能”的机会,例如劳动奖、参与奖、纪律奖、听课奖等等,唤起他们对美好生活的热爱和成功的向往。四、找准焦点,让弱势群体品味成功。要想有效地转化“弱势群体”,就要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去重新定位每一个学生,善于抓住时机,扬长避短,促其转化。学校“星光少年”的评价中,有一项是“进步奖”,这一项主要是针对进步比较大的学生的。“弱势群体”学生,获得这个奖项的机率超过了其他学生。任课教师郑重地将获奖的标志发给学生,让这部分学生体味到成功的喜悦,唤起他们向上的信心。五、捆绑评价,让弱势群体感受同伴互助。通过建立一些帮扶对子,减轻“学困生”的心理压力,确保“学困生”能得到及时而真诚的帮助。在评价时,帮扶对子捆绑评价,从帮扶者的帮扶态度和被帮扶者的转化效果两个方面综合评定,保护被帮扶者的自尊心,感受同伴帮扶的真诚。六、多方联手,让弱势群体的发展环境更加优良。没有家庭参与的学校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弱势群体”的教育与转化离不开家长的参与。学校注重与家长沟通。各班建立了“家校联系卡”。学校坚持每学期家长会制度,并组织了对“弱势群体”进行家访,及时与家长沟通,取得家长协助,共同做好“弱势群体”转化工作。总之,“弱势群体”的转化工作是一项独具特色而又复杂的工程。做好这项工作既要“爱”字当先,又要有智慧、有毅力、有办法。学校会继续满腔热情地在工作中认真探索,使“弱势群体”在学校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更多的帮助。

略论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 容提要: “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 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 社会中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应受到公共政策的扶助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弱势群体的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围,但如果划分标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围,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因此,应参考其他国家在社会文明进步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一)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一) 内容提要:“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主题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具体构成(一)“弱势群体”的涵义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②“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范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二)“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社会中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应受到公共政策的扶助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弱势群体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范围,但如果划分标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因此,应参考其他国家在社会文明进步过程中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加以认定。弱势群体一般来说是由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而决定的自身力量弱小或不足的人群。因此,弱势群体的确定标准应是客观的。依据客观社会现实导致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同于因主观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目前理论界对弱势群体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我国使用该词语的时间及场合,可以清晰地看到弱势群体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对外开放而逐步产生的,它是社会各种利益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纵观学者们的论述,可以大致地将下列人员纳入弱势群体的范畴: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2.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男人或年满55周岁的女人,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与青壮年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3.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4.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5.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③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