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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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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

20XX-05-21来源:厦门

市政务服务中心

厦建价〔20XX〕24号第一条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

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20XX]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以及由市建设

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

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

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

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XX 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

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XX-0214)。合同双方如

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

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

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

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

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

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

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

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六条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2、中

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

及光盘各一份;6、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

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上述资

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专业分包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4、投标预算

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

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

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

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6、

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上述资料要求提

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劳务分包1、《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第七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且未发现存在第八条规

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

合同备案证明。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

但存在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一次性提出

修改意见。

第八条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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