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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3年4月17日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提供采购项目的计划承接、分派、申报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的操作平台。

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维护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场所,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统一的政府采购格式文本,提供政府采购数据信息查询及项目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货物、工程、服务及其他实行预选采购制度的采购项目。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应遵循立足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等项目的配置标准和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采购人不得超标准或超范围采购。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加分、评审价格扣除、履约担保等方式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加的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并处理重大争议。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合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采购政策等。

前款所称的重大争议是指采购文件重大异议,定标重大争议以及其他复杂的投诉争议等。

第七条政府采购参加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采购行业和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八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采购人应当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以及实施本单位的自行采购,提出政府采购决策建议,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内部控制、备案验收、采购监督等事宜。

第九条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参与本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

(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及参与验收。

(四)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估。

(五)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六)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七)参与并配合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政府集中采购平台、供应商库及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库、跟标信息库等。

(八)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受区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合同备案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

各新区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采购条例第七条第四款所称的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能力的采购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自行采购的专责机构。

(二)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招标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人员。

(五)需采购的项目为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殊专用设备和服务,且年度采购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六)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条件。

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并按照采购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实施。

主管部门应当对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采用快捷通道,实行后评估制度。

第十一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市主管部门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招标机构的经办人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等。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关系。

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

(二)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控股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

(三)为采购项目需求方案或者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设计、规划论证等服务的。

(四)其他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

第十四条招标机构的经办人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的,由主管部门受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其他采购参加人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以及申请供应商回避的,由招标机构受理。招标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招标机构作出的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对采购人提出的非公开招标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采购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要公示的,应当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十六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计划、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

(二)项目技术需求和标准。

(三)申请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理由及证明材料。

(四)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

(五)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

(六)涉密、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

第十七条因作出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致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但符合下列情形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二)招标文件公布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三)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需要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机构应当在公开招标失败的结果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开招标过程的说明。

(二)参与公开招标供应商名单。

(三)公开招标失败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对招标机构提出的非公开招标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九条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一)经依法认定不宜集中采购的涉密项目。

(二)由政府确认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无法通过集中采购程序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四)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集中采购,但无法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五)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而申请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括自行采购的具体请求、采购项目情况、自行采购理由、潜在供应商数量及价格等情况的申请书或者说明材料。

(二)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提供相关部门作出的涉密、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认定材料。

(三)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情形的,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无法集中采购的说明及理由。

(四)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项情形的,应提供项目采购过程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一节集中采购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按照采购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本章其他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已批准的采购预算进行编制,采购项目应当依照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照采购结果办理采购支付。

推行采购项目预审制度,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第三评审方对项目预算金额、实际需求进行核算和评审。

第三评审方是指按照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由主管部门邀请评审专家、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方组成的临时独立评审小组。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和采购方式等具体内容。

(二)项目和资金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安排。

(三)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

(四)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有市场调查报告或者论证结论。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予以审批。属于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平台申报。逾期未申报的,主管部门可冻结采购人采购计划的预算指标。

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批量集中采购的管理制度和配套规程,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品目类别定期汇集政府采购计划,实施规模采购。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根据经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

(三)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四)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五)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招标机构对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需求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进行核查;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计划类别,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向招标机构进行采购申报,并报送下列申报材料:

(一)经核准的采购计划。

(二)采购需求。

(三)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应提供采购进口审批文件。

(四)采用须经审批的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提供审批文件。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竞价文件、跟标采购公告等。采购文件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或者在预算金额之下制定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九条采购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对采购需求有重大争议的,招标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组织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和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编制采购文件的时间,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十日。

第三十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招标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招标机构对采购人逾期未确认且未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采购人提出异议的,由主管部门交招标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标机构的解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需要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处理时间,但调查取证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采购人和招标机构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修改采购文件。

第三十一条采购文件可以规定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一,但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一万元。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非现金形式交纳。

第三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制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标准、格式文书等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节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程序

第三十三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十日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十五日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招标文件不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确认招标文件的时间为招标文件确认时间。

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最终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的时间为招标文件确认时间。

第三十六条招标机构应当就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七条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的评标定标分离原则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应当予以确认。

第三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公正地进行评审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

第四十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服务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权重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定性评审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三)最低价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

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自定法。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抽签法。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招标机构组织随机抽取中标供应商。

(三)竞价法。由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项目的定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不确定的,招标机构应当报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时间不计入采购期间。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最低价法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中标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采购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确认的,视为确认。

第四十四条招标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供应商名称、资格响应文件和报价。

(二)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三)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的名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一)项内容的公示,可以在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核查后进行。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机构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机构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其他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

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机构应当将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新的中标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替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四十六条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采购人从特定范围供应商中推荐。

(二)招标机构从特定范围供应商中公开征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四十七条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小组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八条适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应不少于三轮。谈判小组应当于每一轮谈判前向所有供应商公布各供应商最新的承诺及报价排名,但不得透露每一家供应商的具体报价及技术资料。

项目的资质条件、评审方法及预算金额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变更,有其他实质性变更的,谈判小组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第三节预选采购程序

第四十九条预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采购人在采购具体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预选供应商包括协议供应商、资格供应商、供货商场、网上电子商场、战略合作伙伴等。

第五十条以下情形可以适用预选采购: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二)属非通用类采购项目,但通过一次性招标采购不能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或者合同金额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一条预选采购项目适用以下程序: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预选采购项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并建立预选供应商库。

(三)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其他预选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与预选供应商签订预选采购协议。

(四)采购人从预选供应商库中按规定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

(五)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预选采购项目、采购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五十二条预选采购项目采取以下方法从预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直接选购法。由采购人在预选供应商库中按照确定的价格直接选购。

(二)抽签法。采购人从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预选供应商中通过抽签产生成交供应商。

(三)竞价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出采购公告,符合条件的预选供应商参与响应,通过至少一轮的谈判或者报价,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对预选供应商的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遴选和退出机制。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预选供应商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诚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预选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应当报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采购人应当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第三评审方参加验收。

因验收产生的费用由组织者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与验收的,其费用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第五十六条采购人申请采购合同支付的,应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以及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按照规定应进行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供合同备案证明。

主管部门应当在采购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进行支付。

第五十七条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等,实质性内容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应当逐步推行公务采购卡制度,具备公务采购卡结算条件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务采购卡结算。政府会议及公务住宿接待定点采购、政府公务车定点加油、维修及保险业务、商场供货或者小额零星采购等,采取公务采购卡方式结算。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务采购卡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公务采购卡的使用范围,规范公务采购卡的使用、支付及结算行为。

第五十九条优质服务合同是指在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中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合同。对优质服务合同的供应商可以实行续期奖励机制。

优质服务合同续期的,由采购人在原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续期项目进行履约评价,重大采购项目应邀请第三评审方进行履约评价并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出具履约评价报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履约评价报告作出合同是否续期的决定。主管部门决定续期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将履约评价和续期合同的情况予以公示。

优质服务合同可续期二十四个月,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第六章质疑和投诉

第六十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下列事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一)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的。

(三)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

(四)采购参加人之间存在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情形的。

(五)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或者成交的。

(六)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七)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采购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供应商的质疑或者投诉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投诉处理期间。

第六十二条供应商质疑应当实名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有明确的质疑请求。

(二)有明确的质疑对象。

(三)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

(四)有合理的事实和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六十三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供应商投诉应当实名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有明确的投诉诉求。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三)有合理的事实与理由。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事项已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六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在质疑或者投诉处理期间,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质疑或者投诉事项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中止的情形。

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中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

中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中止采购期间不计入采购期间。

按照前款规定中止采购的,中止采购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采购程序。

第六十五条下列情形不作为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

(二)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转来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四)其他的情况反映、举报、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政府采购监督员对政府采购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对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主管部门处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控告和检举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经主管部门查实,实名书面举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从挽回损失的金额中按照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比例进行奖励,但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十万元。

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进入被检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人员。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相关资料。

(四)参加被检查单位召开的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会议。

(五)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记录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予登记保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八条主管部门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施重点检查,并纳入主管部门的考核体系:

(一)采购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有质疑、投诉或者改变评审结果的项目。

(三)公开招标失败转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

(四)集中采购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五)有组织能力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

(六)应该公开招标而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

(七)其他监管部门转来的政府采购项目。

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联合检查。

第六十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并应结合日常监管及专项检查活动,定期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建立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制度,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择优汰劣,提高政府采购质量。考核评分结果与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及金额相联系,并作为下一轮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招标评审的重要因素。

第七十条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属于采购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停止支付采购款项、终止政府采购并撤销采购项目。

第七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库,将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

品牌、型号、规格、价格、数量和供应商履约评价等信息纳入信息库,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予以公开。设定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制定采购需求、采购价格评比、采购评审加分等,可参考政府采购数据库的信息。

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履约评价差的供应商,应当列入诚信档案的黑名单,对其下轮投标进行评审扣分,要求合同续期的不予续期,并依照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第七十二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及上报本级政府采购统计信息。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及相关材料。

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主管部门,相关数据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第七十三条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协助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对采购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制定政府采购效益评估指标体系,对已完成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价格,以及经济性、公平性、效率和效益等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罚款: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七)、(九)、(十)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八)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五万元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采购金额是指采购项目实际成交的金额;采购项目尚未成交的,项目预算金额为采购金额。

第七十五条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由主管部门取消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罚款: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

(七)、(九)、(十)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八)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于二十万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和方法确定和使用预选供应商的。

(二)应当采用公务采购卡结算的项目不使用公务采购卡结算的。

(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采购人、招标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供应商的。

(二)授意投标供应商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三)向投标供应商泄露其他投标供应商名称、数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四)对投标文件的内容或者价格进行授意的。

(五)评审委员会成员与采购人、招标机构、投标供应商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私自接触,影响招评标工作公正进行的。

(六)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按照采购条例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供应商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投诉,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在一年内累计两次投诉而无实据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诉的。

(三)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情节严重的。

(四)投诉已经处理并答复完毕,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又提出投诉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第八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机构或采购人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应当上缴国库。

第八十五条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采购参加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协议供应商,是指在协议有效期内直接向采购人提供通用

高校设备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界定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实例分析高校物资采购的特殊性,探讨了高校设备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提出了高校设备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研究提出完善高校设备政府采购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建议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高校用于设备采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事业性收费,高校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范畴,因此高校设备采购原则上是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但高校设备的采购有其自身的特点,与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有较大的区别,将高校设备采购完全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前还存在许多困难。高校设备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的必要性本文以湖州师范学院近两年内设备采购实践为例,对高校设备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的必要性作出分析。自2005年以来,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该校教学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实验室装备等所有物资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在完成这一工作的过程中,笔者对政府采购制度以及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其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一)政府采购规范采购行为,解除部门压力政府采购按规定的程序运作,从采购方式的选择,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的全过程,以及合同的签订、交货、验收、付款等都有一套法定的程序,这些严格的程序和规范有效地杜绝了私下交易等不规范行为,符合高校教师的意愿,也解除了高校采购部门所背负的压力。(二)政府采购形成了规模采购,节约了采购经费政府采购的主要特征是进行集中采购,因此能够形成规模优势,节省采购成本,有利于价格的调整。一般来说,供应商利润决定于单位销售利润和销售数量,如果采购数量达到相当规模,销售利润也就相当可观,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供应商为获取订单,必然要降低单位售价,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同时不少生产厂家对经销商采取按不同销量返点的办法,弥补由于降价造成的损失,也为经销商加大销售折扣创造了条件。可以看出,规模采购能够为政府采购带来规模效益,而供应商的所谓“让利”,因为销售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或生产厂家的“返点”,也不会影响其利益。(三)政府采购实现物资资源的合理配置,按需按序采购物资长期以来,高校的物资资源仍是追求“小而全”,就仪器设备而言,不少通用的小型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重复购置,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由于资金分散,各单位拥有的资金难以购置高、精、尖的大型设备,又造成大型设备资源的短缺。这种资源的浪费与短缺的矛盾,严重地阻碍了高校的发展。实行政府采购,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采购计划,以学校法人的地位统一招标,做到按需、按序采购物资,既解决了“该不该买”的问题,又解决了“如何购买”的问题,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四)政府采购有利于提高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政府采购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操作程序和有力的监督机构,采购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消除“暗箱操作”所带来的分散、低效、不规范采购等各种弊端,有效防止腐败,达到高效廉洁,促进学校的校务公开和廉政建设。高校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一)高校设备采购的特点仪器设备品种多,数量大,采购总额高。高等学校规模大,专业和学科门类多,教学和科研工作兼顾,因此,所需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品种也多,少则几百种,多则几千种。仪器设备层次多。教学和科研,由于其对象和目的不同,仪器设备配置上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一般来说,基础教学设备同品种、同规格台(套)数多,普遍单价较低;而专业教学设备和科研设备台(套)数较少,单价较高,有些科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可达几百万。专用仪器设备多。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使用范围仅局限在有限的专业和学科领域,与通用设备相比,许多专用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是唯一的,而且指定是某家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的产品,不能有丝毫的偏差,了解其技术性能的专业技术人员也不多,在组织采购时,对其技术性能、参数不太容易把握。非定型、非标准仪器设备多。教学和科研工作本身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特点,使得高校的不少设备技术标准要求比较高,有的仪器设备只是为某一门课程或某一研究实验项目服务,没有定型或标准产品可供

政府采购工作计划(doc 6页)

政府采购工作计划(doc 6页)

察北管理区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察北管理区 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的通知 两乡各管理处、区直有关单位: 2007年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将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为指针,在区党工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财政局的帮助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区公共财政工作中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察北管理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工作力度,拓宽采购领域、扩大采购规模,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制;初步建立了“规范有序、职责分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政府采购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通过加强宣传,规范管理,热情服务,协调配合,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规范采购行为,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赢,为构建和谐察北做出积极的努力。2007年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主要是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审与执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的作用,切实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的文书和档案管理,规范政府采购

招标方式和招标活动的合法性、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按《河北省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在已有的采购项目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采购项目,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准备将汽车维修、加油、电器设备进行定点采购;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逐步将支农工程和支农物资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认真总结区级会议采购管理经验,进一步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对合同到期的定点供应商重新进行招投标;进一步扩大财政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规模。力争2006年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00万元。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对于一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发现,并把其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通过对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监管,及时发现我们制度、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改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充实、政府采购专家库和供应商库,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打下基础。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法律宣传。 通过以会代训、举办各类专题报告会、发放宣传材料、深入采购大户重点讲解等方式,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和区政府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和各部门遵守政府采购管理法规的自觉性。 五、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 信息工作实行专人负责,按时汇总上报,保证信息统计的一致性、连

学校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学校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篇一:关于申请政府采购办公及教学设备的报告 关于申请政府采购办公及教学设备的报告 岳麓区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适应不断进步的时代要求,打造“教育强区”。根据学校目前的实际情况,现有的移动班班通所需的手提电脑(现有2台)远远不够,办公用的打印机经常需要维修。经学校研究决定:计划在近期内通过政府采购一批办公及教学设备,望能批准为感。 此 致! 蓝天希望小学 附:计划采购清单 篇二:学校落实三重一大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学校落实三重一大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教育局党委的要求,学校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乌海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民主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学校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情况进行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 学校将“三重一大”与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教代会制度建设和完善、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学校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中,都明确校长和党委书记对“三重一大”工作的落实负总责。近年来,我校结合实际,制订诸如《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校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学校关于深化校务公开工作的若干规定》、《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学校教师岗位聘任及津贴分配方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我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对涉及学校的重大事项以及师生的切身利益,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完善学校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坚持校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质询和监督 坚持校务公开,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倾听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凡是需要教职工参与的事项、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需要教职工了解和知情的有关事项,一律公开。第一,坚持学校教职工周例会制度,及时传达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的有关要求,汇报学校工作的进展和规划,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安排学校的各项工作,发挥教职工在办学兴校中的主人翁作用。第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职称晋升﹑岗位考核﹑聘任结果﹑荣誉奖励﹑引进人才等,

预算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手册

预算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手册 一、政府采购业务政府采购系统与预算综合管理系统对接流程图

注:流程图中的灰色节点由系统自动处理,无需人工操作。 二、预算综合系统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一)接收政府采购系统的采购计划在预算综合管理系统中关联预算指标流程 1.流程图 2.操作步骤说明 步骤一:支付经办岗-关联政府采购计划的指标 点击【采购计划关联指标】菜单,选择【待确认】选项卡,在需要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的右侧点击【确认】按钮以进行指标挂接,操作如下图所示。若该政府采购计划未通过指标挂接的标准可以在此界面选择【退回】按钮将该政府采购计划退回至政府采购外网。

在上图中点击【确认】按钮之后则自动跳转至指标挂接的详细界面,在此界面选择可用指标挂接于该政府采购计划并填写占用该指标的金额(该金额应小于等于指标原始金额与已占用金额的差值),一个采购计划可以选择多个指标,所有指标的本次占用金额合计应该等于本采购计划的本年预算金额。点击【确认】按钮将本采购计划保存至【待送审】选项卡,如下图所示。 步骤二:支付经办岗-送审已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 点击【采购计划关联指标】菜单,选择【待送审】选项卡,在需

要送审的采购计划右侧点击【送审】按钮将该采购计划进行送审,如下图所示。 点击【送审】按钮并送审成功的采购计划将自动转移至【已送审】选项卡,处于已送审状态的采购计划在支付审核岗还未审核之前可以点击【撤销】按钮并可重新挂接指标。 步骤三:支付审核岗-审核已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 选择【指标挂接审核】菜单,点击【待审核】选项卡,在需要审核的采购计划右侧点击【审核】按钮即可审核通过该采购计划,如下图所示。审核通过后的采购计划会自动转至【已审核】选项卡中。

政府采购现场开标规范

政府采购现场开标、评标 流程规范 公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主持人致主持词:宣布开标会开始,介绍采购项目内容及投标人名称。宣布本次招标活动的主持人、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联络人等工作人员名单。 2、宣读大会《会场纪律》。 3、查验投标单位与会代表资格: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查验投标单位与会代表资格身份证明。 4、查验保证金交纳情况。请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查验。 5、宣布各标书送达时间,查验标书密封情况:请公证员(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公布检验结果。 6、公开启封投标文件:请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启封标书,并做好记录。同时要求各投标人对开标情况如有疑问,请当场提出。 7、转入评审阶段:宣布进入评标阶段,请投标人在指定场所等候,等待评标小组通知对有关事宜进行澄清,所有联络工作请与本次招标活动的联络人联系。 8、宣读《评标专家须知》并介绍评委会成员:主持人宣读《评标专家须知》,介绍出席评标会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征询评委会成员回避主张。 9、推选评委会组长:请评委会成员推选评委会组长。 10、讨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指未进行事前论证的项目):由采购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介绍。 11、评定技术标及商务标。 12、公开启封价格标投标文件:公开唱标,请各投标人确认投标报价。 13、决标: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进行评审,由评委会组长根据评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委员会成员确认、签字。 14、宣布评标结果:主持人在开标会场宣读评标结果及供应商质疑权利。 15、公证员致公正词:请公证处公证员致公证词。 16、开标、评标活动结束:感谢大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招标工作,感谢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主持人致主持词:宣布竞争性谈判采购会开始,介绍采购项目内容及谈判供应商名称。宣布本次采购活动的主持人、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联络人等工作人员名单。 2、宣读大会《会场纪律》。 3、查验谈判供应商与会代表资格:公证处(监标人、工作人员)查验谈判供应商与会代表资格身份证明。 4、查验保证金交纳情况。请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查验。 5、宣布各谈判文件送达时间,查验谈判文件密封情况:请谈判供应商代表检查谈判文件密封情况,并公布检验结果。 6、公开启封谈判文件:请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启封判标文件,并做好记录。同时要求各谈判供应商对启封情况如有疑问,请当场提出。

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计划一:采购工作计划 xx年的脚步已在伴着收获与经验中迈过,面对着20XX,我思绪万千。我们这个部门是采购部,而我是一名公司信任的采购员,我深知在这样经济紧缩的时间里,能够为公司节约每一分钱尤为重要,以下是我展开的20XX年采购员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一、组织实施“阳光采购策略”—公开透明的按采购制度程序办事,在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各个环节中主动接受审计及其他部门监督。 20XX年我们进一步强调采购工作透明,在采购工作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论是大宗材料、设备还是小型材料的零星采购,都尽量多的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即使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时候,也始终坚持这个原则,邀请审计部相关人员一起询比价,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各个环节中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即确保工作的透明,同时保证了工程进度。 1、完善制度,职责明确,按章办事。 20XX年通过组织学习《采购管理战略》和公司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通过换版之机完善了更具操作性的《材料、设备采购控制流程》、《采购及供方评价作业指导书》等采购管理制度。制度清楚,操作有据可查,为阳光采购奠定了理论基矗 2、公开公正透明,实现公开招标。 采购部按项目部和施工单位上报的采购工作计划公开招标,邀标单位都在三家以上,有的多达十余家,并且邀标谈质论价全过程总工办、工程部、审计部、采购部都参与,增加阳光采购透明度,真正做到降低成本、保护公司利益。 3、采购效益全线凸现。 实施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策略后,同等的材料设备价格东和湾比东和银都便宜了,东和春天西区比东区价格降低了3-5%。为公司节约了100多万的采购资金,直观有效地降低了材料设备采购成本。 4、监督机制基本形成。 做好价格和技术规格分离和职能定位工作,价格必须经采供部和审计部,技术必须经工程部和总工办,形成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防范、抑制腐-败。建立材料价格信息库和材料价格监管机制,提高采购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购买材料,减少工程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提高企业利润。 二、围绕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等方面开展工作 20XX年采供部继续围绕“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的工作目标,要求采购人员在充分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询比价,注重沟通技巧和谈判策略。要求各长期合作供应商在

政府采购解决方案(简)

政府采购解决方案 1.产品概述 系统目标为国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政府采购”的全面解决方案,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招标,采购合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模块, 数据传输模块, 供应商管理模块,专家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应用结构 2.政府采购的主要流程 政府采购可分为以下环节 1、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 2、各采购人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3、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并将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各采购人; 4、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计划; 5、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 6、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具体采购; 7、采购结束后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 8、支付采购款项; 9、整理并保存项目采购档案。

图2-1 采购系统业务流程 本解决方案将政府采购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的布置。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将政府采购预算布置到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汇编。各相关业务处室按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收集和审核对口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编审中心在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汇编的基础上,审核、汇总市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由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批复各预算单位,预算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抄送财政采购管理机构。 年中追加追减政府采购预算的,按追加追减预算程序的规定办理。 (二)采购计划管理 采购人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计划申请表”)由采购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初步整理后,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审核。“计划申请表”一般每月集中审核一次。 业务处室审核后在退回采购管理机构。采购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和汇总。 审核和汇总后采购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末将下月强制委托代理集中采购项目汇总下达给采购中心执行,并及时将“计划申请表”相关业务处室留存联和采购人保管联退回。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计划申请表”(留存联)将预算单位预算内、外用款计划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用款计划抄送国库处、综合处。

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总结范文5篇

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总结范文5篇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总结一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我接管食堂已经一年了。作为食堂自然是离不开饮食,食是每个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假如我们离开了吃的东西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所以作为单位的食堂这也是很重要的。作为管理员更应多为职工的饮食着想,为保证每位同事的身心健康而考虑,现在对这段时间的食堂工作作以如下总结: 作为一个集体食堂,要严格落实全台食品卫生安全是关系到每一位职工身体健康的大事。每位食堂工作人员每年都要进行上岗前的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不於上岗。其次,不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等。通过学习,提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服务质量和意识。切实做好我台食堂的食品卫生、餐具的“一洗、二冲、三消毒”工作,工做台做到随用随清,每周对厨房一次大清扫。如发现工作中有不到位之处立即指出,勒令改正及时到位。全体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明确职责、各司其职、服从分配、随叫随到,保证了职工的工作正常运转。 先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交接,每天我都亲自下厨房和他(她)们一起工作、沟通,对食堂工作方面的所需与不足详细了解,并对目前现状不足之处及时改进。如卫生情况:由于前段时期连续性接待了几次大型会仪,使大家身心疲惫,没

能够及时、彻底地将卫生打扫干净,物品的摆放也不整齐,使领导对食堂产生了脏、乱、差的不好印象。为了及时调整好工作人员的心态改变当前状况,我亲自到厨房带头和他们一起将天花板、墙壁、灶台、蒸箱、地面、以及库房等,统统进行了一次大清扫。这次清理行之有效,厨房有了明显改观,良好的工作环境改变了领导的印象,保持下去是关键。 把住食品进货也非常重要。四十多人用餐需要经常外出采购各种食品,如:肉、菜、蛋、禽、主、副食等。由我亲自去采购的严把没有“检疫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一律不采购,存放时间长的、变质变味的统统拒之门外,严防食物重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证每位职工的身体健康。在此期间在我食堂用餐的人员及职工无发生任何肠道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另外,我也严格财务纪律,每次采购时总是所要收拒、及时上帐,保证了经费的专款专用、不乱花乱支,五天一结帐、十天一报销,抱着节约的原则做到物美价廉。 总之,食堂工作正在日渐步入正常化、正规化,食堂工作人员也正在加大努力逐步形成一个爱岗、敬业、务实、奉献与合作的团队,共同为事业的发展而默默奉献。 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总结二 为做好学校餐厅工作,维护学生切身利益,食堂开展了“以学生为关注焦点”,“树饮食形象,创一流服务”活动,

2021年采购办工作计划范文(优质版)

2021年采购办工作计划范文(优 质版) Sample work plan of purchasing office in 2020 ( 工作计划 ) 汇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工作计划/工作汇报/新年计划/全文可改

2021年采购办工作计划范文(优质版) 一、前阶段工作的简要回顾 按照“三新”活动日程表的安排,采购办从8月5日-8月10组织全体人员在政府采购办公室内进行了集中学习和深入讨论“三新”活动内容。通过学习和讨论,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县委、县政府这次大讨论的重要性和及时性。这次学习使政府采购办在关键时期和面临特殊环境时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越,政府采购办全体人员统一了认识,解放了思想,开阔了思路。 二,自查自摆存在的问题 通过紧密结合实际,采取自查、召开座谈会等行式,采购办全体人员认真查找单位和个人在党风、政风、行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采购办工作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内部管理制度不太完善。各种文件的传递程序需要进一步

规范,各种文档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政府采购宣传力度不够。还没有开通各种网络宣传渠道,应更进一步建设网络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学习应进一步加强。因为人员少、任务重,使得采购人员缺乏时间进行自身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以后我们应在工作空闲挤出时间更进一步的刻苦学习和钻研本职工作。 三,下一步学习打算 我们决定以这次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为契机,通过查摆自身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进一步严明纪律,改进作风;进一步强化机制,狠抓落实,为第三阶段整改提高打好基础,为开创固始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如有需要该处可填写单位名称) Please fill in the name of the unit if necessary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与行政机关建设上半年工作总结合集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与行政机 关建设上半年工作总结合集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县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本单位自20**年以来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年底成立。经过紧张筹建,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县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于20**年9月正式进入行政服务大楼办公。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暂未购置车辆。 二、20**年情况: 20**年“中心”处于筹建期。年初,按照“中心”建设设计计划,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对需采购的货物(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工程(“中心”内部装修、“中心”网络)、服务(印刷等)编制采购预算3280000元。“中心”建设过程当中,对所需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通过政府采购购进。进行招标20次,金额2784870元。招标过程当中,严格遵循招投标程序,依法选定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办公用品均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采购,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在所有采购活动中,无擅自变更合同现象。 三、20**年情况:

20**年“中心”正式运行。与20**年相比,需采购货物大量减少。年初,按照要求和年度安排,编制采购预算50000元,主要是用于办公用品的采购。采购过程当中,按照规定实行了定点采购,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20**年至20**年,“中心”为节约经费,慎重对待每一次采购活动,实现了以尽量少的资金办更多、更好的事的目的。对每一次采购活动的文件,都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备查。但是,由于“中心”建设资金暂未全部到位,存在不按时履行合同现象。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年十月二十八日

xx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________ xx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xx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发挥中心职能作用,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和范围 (一)继续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覆盖面,做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一是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编好省直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确保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均通过中心依法规范 组织实施,实现应采尽采,力争采购规模比上年增长20%以上;二是积极配合省财政厅适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扩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增加品种,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严肃性。 (二)扩大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和服务类定点采购的范围。一是完善现行有关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将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范围扩大到部分公务用车、办公家具等;组织实施好第二期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工作。二是会同省财政厅将服务类定点采购范围扩大到因公出差住宿、会议、培训等项目;探索实施工程监理和信息系统集成监理等定点服务采购工作。三是推动与沈阳市和周边各市共同打造统一的协议供货市场和定点服务采购市场,实现区域采购成果共享,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 (三)扩大工程采购项目规模和范围。一是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推进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和其他各类工程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二是配合省财政厅积极探索推进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在现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实施方式框架内,谋求切入点,在工程监理、工程设计方案选择、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取得突破,推进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二、完善制度体系,夯实工作基础 (一)制订和完善各类标准化范本基本格式,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 2 页共 6 页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围绕“扩大规模、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采购范围,加强采购方式管理,严格政府采购程序,提高采购人员综合素质,取得了突出实效,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采购业务数据情况 共组织采购活动70次,签订采购合同172份,采购规模达2353万元,比预算节约236万元,比的1518万元增加835万元,增长55%。采购项目涉及到工程、

网络、电脑、实验设备、办公家具、档案密集架、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公务用车保险等20多类采购项目。特别是几次大型采购收到良好的效果:一是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创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6家维修企业为我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位,并聘用了8名具有丰富维修经验的驻厂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10至12月,6家定点维修企业累计维修343台次,维修金额52万元。从维修台次和维修费用来看,维修费用明显下降,定点维修节约行政经费开支的效果已经显现。 二是公务用车的采购、保险更加规范。全年采购公务用车42辆,采购金额986万元,在目前汽车价格比较透明的情况下比预算节约了29万元,节约率达3%;全区313辆公务用车保险采购中,在比上年保额增加、项目增加、车辆增加的情况下以万元成交,比预算节约40多万元,节约达25%。 三是工程采购有突破。黔江中学运

动场改造建设的招标中,原计划总投资300万元,通过招标采购,比原计划节约41万元,节约率超过14%,社会反响良好; 四是教育系统采购节资明显。新华中学理化生实验设备招标中,我们通过公告招标以29万元成交,比预算节约万元,节约率达40%;民族中学的厨房设备招标中,来自国内的6家供应商激烈竞争,以万元成交,比预算节约万元,节约率达58%,创下了今年的最好成绩。 二、采购中心综合情况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政府采购中心在开展采购业务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中心内部规定从事采购活动,无犯法、违纪现象。 岗位设置情况。采购中心下设行政部、信息资源部、采购业务部。每个部有明确的岗位职责,部与部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岗位轮岗制度。采购中心实行轮岗

最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采购年工作计划正式版

Mak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rom the target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and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o complete a certain item, are the guarantee of smooth implementation.采购年工作计划正式版

采购年工作计划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计划资料适用于对某个事项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目的为完成某事项而进行的活动而制定,是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物资采购。 全年物资采购金额为240万元,计算机网络截止目前为止,金额为615561元,在核算计算机网络综合单价和采购底价扣38 个点后,亏损2万元,也就是说,人工费是免费的。所以采购起来比较困难。在这个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做工程的时候得有预算。而不是盲羊补牢。 二:采购的方式: 施工技术部门在下发材料申请单时,不能把标准和标号,要求和数量列清楚,没有完善的材料申请计划,造就采购部门

在选择供货商时,进度跟不上,造就材料和运费的浪费。这一年的采购工作让我觉得每项材料在采购的时候,都要从各个方面衡量供货商,产品的质量,资质和检验报告,售后服务,以及付款方式,单价,供货时间,验货标准。有指定厂家的把所有厂家的资质资料要齐,咨询价格,优先选择安全性能好、各项指标比同类产品优的作为供方;做到长期合作。 三:合同的签定; 为保障双方的权益,每项产品都必须签定合同,以前我个人对产品的认识不够,很多产品在采购的时候虽然有谈合同,但是也有没有签的,意识到合同是保护双方的一种利益关系,所以必须签定。

采购管理自查报告

采购管理自查报告 进一步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形成了更加规范、高效的运作机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收集的采购管理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采购管理自查报告范文(一) 一、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情况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法定程序,从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入手,并注重制度的落实,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20**年,市政府采购中心花大力气、下狠功夫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完成了《XX市政府采购政策文件汇编》《XX市政府采购集中工作手册》的编撰,进一步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形成了更加规范、高效的运作机制。 二、采购目录、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按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及程序进行采购,从未随意变更招标方式、预算控制价和采购内容,凡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均及时书面报告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使用省上标书模板,严格进行预公告、公示,严格开标、评标程序,确保采购组织

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扩面增量也取得新进展,实施了生态绿化工程、物业管理、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交通安全组织规划等新的项目采购,采购的范围覆盖了货物、服务、工程各个领域。 三、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的情况 20xx年,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组织各类政府集中采购687次,采购预算亿元,采购总额亿元,节约资金4700万元,节约率13%。其中环境综合整治“五十百千”项目,共组织完成10余个单位约30个相关项目采购,采购预算亿元,采购总额亿元,节约资金2411万元,节约率18%。组织完成教育、卫生等灾后重建专项资金采购计划50余个,采购预算约7000万元。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并通过上墙、上等形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采购制度及办事指南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实行招标文件互审会审等制度,进一步明确人员分工,完善了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纪律;实行项目责任制和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运行内部业务流程,管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各环节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基本形成。 五、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情况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简明操作手册 (2010年1月) (参阅《管理系统“采购业务”流程图》) 一、“预算录入、计划申报”操作步骤 【采购预算录入】 ——准备好“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或数码拍照电子文档(每个文件尺寸不要超过500Kb) ——采购单位经办人登录系统,点击左栏“采购预算录入” ——点击“新增”,录入相关内容,点击“保存”。如需修改,点击“操作”栏的“修改”。 ——点击“操作”栏的“上传文档”,按提示上传“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或数码拍非公开招标照电子文档 ——勾选预算条目,点击“提交”按钮 ■预算录入注意事项 1、年初采购预算数据由省财政厅采管处统一导入,其他资金由采购单位自行录入。 2、一笔采购预算分多次采购时,只需录入一次。 【采购单位经办人计划申请】 ——经办人登录系统,点击左栏“计划申请” ——点击“新增” ——选择“其他采购”,点击“下一步”按钮 ——填写采购计划基本信息 ——点击“选择预算”按钮,在预算列表中点选预算条目,点击“确定”按钮 ——点击“操作”栏下的“本次使用金额确认”,输入本次使用金额,点击“保存” ——点击“保存并下一步”按钮 ——如果准备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则输入“非公开招标理由”(本次采购预算10万以下可输入“未达集中采购限额”,10-50万元可输入“未达公开招标限额”,其他情况酌情填写) ——如果采购项目不多,可点击“添加项目”逐条填写;如果项目很多,建议事先在Excel格式的《底表》中录入,以便一次性导入管理系统。●《底表》请在采购网首页左栏中下载。 ——如需导入《底表》,点击“导入项目”按钮,按提示导入。 ——将项目内容补充完整,点击“保存”按钮 ——点击“操作”栏下的“打印审批表”(可将页面设置为“横向”直接打印网页) ——审批表签字盖章,扫描或数码拍照(文件尺寸不要超过500Kb) ——再次登录系统,点击“操作”栏下的“上传文档”,输入审批表左上方的“打印单据号”,点击“查询”按钮,再点击“上传文档”按钮,按提示上传扫描或数码拍照电子图片文件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原则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以及管理政府采购事务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是采购机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因此它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政府采购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前提,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减少和消除“暗箱操作”给国家和公民利益带来的损害,使得政府公共支出渠道更加通畅透明。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开的内容。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二是公开的标准。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

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 三是公开的途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即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竞争可以促使政府采购形成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比如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应对所有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等。 公平性原则是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才能确保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最终赢得标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发挥中心职能作用,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和范围 (一)继续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覆盖面,做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一是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编好省直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确保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均通过中心依法规范组织实施,实现应采尽采,力争采购规模比上年增长20%以上;二是积极配合省财政厅适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扩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增加品种,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严肃性。 (二)扩大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和服务类定点采购的范围。一是完善现行有关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将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范围扩大到部分公务用车、办公家具等;组织实施好第二期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工作。二是会同省财政厅将服务类定点采购范围扩大到因公出差住宿、会议、培训等项目;探索实施工程监理和信息系统集成监理等定点服务采购工作。三是推动与沈阳市和周边各市共同打造统一的协议供货市场和定点服务采购市场,实现区域采购成果共享,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 (三)扩大工程采购项目规模和范围。一是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推进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和其他各类工程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二是配合省财政厅积极探索推进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在现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实施方式框架内,谋求切入点,在工程监理、工程设计方案选择、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取得突破,推进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二、完善制度体系,夯实工作基础 (一)制订和完善各类标准化范本基本格式,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工作。一是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强化中心

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结合中心运行实际情况,适时制定 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二是制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文件范本基本格式》、《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货物类采购项 目需求落实情况范本基本格式》、《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工 程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报送的材料范本基本格式》、《辽 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审所需文件范本基本格式》和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审所需表格范本基本格 式》。三是配合省财政厅制发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集中采 购项目合同范本基本格式。四是组织编写《政府采购知识问答》、编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内部制度汇编》(二)和 《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二),进一步提升中心制度化建设水平。 (二)加大”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力度。一是中心内部实行联网操作,中心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实行网上办公,对政府采购方式审批、交易流程、合同备案、信息统计等实现电子化管理;二是拓展信息系统应用功能,研究开发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操作平台,申办中心电子认证体系,试行网上竞价采购方式;三是推进电子评审系统的应用,探索 试行网上招标、投标、评标,确保政府集中采购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大力推进”三库”建设。一是建立省直政府集中采 购供应商登记制度,收集供应商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心供应商信息库;二是配合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与省发改委”辽宁省评标专家库”两库联网,整合评审专家资源, 实现专家的资源共享、动态补充和随机抽取;三是完善现有”省直采购单位信息库”建设,夯实相关基础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规范化操作水平 (一)完善”四个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采购项目 论证体系,制定重大采购项目聘请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完善中 心内部和直接邀请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论证制度,实施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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