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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7、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尽管时代变迁,法制变更,但这依然是我们对于婚姻的朴素理想。

婚姻法还未颁布,中国婚姻特色:包办、一夫多妻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0年代60年代婚姻特色:组织做主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计划生育需要推迟结婚年龄

2011年8月1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施行,它“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等等。

新婚姻法的颁布引起社会巨大关注,有小家才有大家,婚姻家庭的稳定才换来国家的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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