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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FTA的东北亚共同体新构想

超越FTA的东北亚共同体新构想
超越FTA的东北亚共同体新构想

超越FTA的东北亚共同体新构想

姜文学

内容提要:中日韩FTA在短期内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基于FTA的东北亚一体化也难以解决东北亚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从目前来看,东北亚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不是以市场一体化为基础的经济联合,而是在应对共同挑战方面的整体合作。因此,在继续推进中日韩FTA的同时,东北亚国家还必须将目前以对话为主的多层次、分领域的松散合作整合在统一的制度性合作框架内,构建超越FTA的东北亚共同体。

关键词:FTA 东北亚共同体 构想

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潮流。在世界经济中居重要地位的三大地区(北美、欧洲和东亚)当中,北美和欧洲都已在不同层次上建立了制度性的经济合作机制,而作为东亚经济主体板块的东北亚(主要是中、日、韩)在这方面却步履维艰、很少作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单打独斗的东北亚诸国经济,面对着来自其他已经建立制度性经济合作的国家和地区的竞争,形势十分严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东北亚各国之间在跨国公司主导下,通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国际经济传导机制,以产品内分工的形式建立了日益紧密的东北亚区域生产网络。同时,东北亚作为一个整体面临着许多共同的挑战,需要东北亚各国共同来应对,但东北亚地区却缺乏一个能担此重任的强有力的协商、合作机制。

进入21世纪以来,中、日、韩三国先后在经济一体化领域实现破局,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基于此,东北亚国家的很多学者主张以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为基础构建东北亚共同体。然而,从实践来看,这种构

想在一定时期内难以实现,东北亚国家的共同弱点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经济秩序中将日益凸现,这无疑会加大东北亚经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风险。因此,有必要从新的角度来探讨东北亚一体化的新思路。

一、东北亚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

(一)全球性经济失衡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罗德里戈?拉托(Rodrigo de Rato)的解释,“全球性经济失衡”主要表现为美国经常账户赤字庞大、增长迅速;日本、中国和亚洲其他发展中国家,以及包括俄罗斯和中东国家在内的石油产出国对美国贸易盈余增加。78

从中、日、韩三国贸易差额的变化看,从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中日韩三国的对外贸易都保持顺差,且达到相当大的规模(图1),其中,日本和韩国的贸易顺差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与此相反,中国贸易顺差则呈上升趋势,2005年—2008年增长尤其迅速,由2004年的320亿美元迅速提高到2008年的2971亿美元。79长期持续的贸易顺差使中、日、韩的外汇储备迅速增长(图2),2007年三国外汇储备总额达到27384亿美元,从而成为世界经济失衡的“一极”。

图1 1998年-2007年中日韩的贸易差额(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UNcomtrade database。

78Rodrigo de Rato, “Correcting Global Imbalance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e10818616.html,/external/np/speeches/2005/022305a.htm 79根据UNcomtrade database数据计算。

图2 2001-2007年中、日、韩的外汇储备(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附录2-10;《中国统计年鉴2008》附录2-10。

从中、日、韩三国占美国贸易逆差的比重变化看,1991年—2008年期间,日本的比重由54.48%迅速下降至8.88%,中国的比重由16.02%稳步上升至32.93%,韩国的比重由2.55%略降至1.74%(图3)。

图3 1991年-2008年中、日、韩在美国贸易逆差中的比重(单位:%)

资料来源:UNcomtrade database。

这些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东北亚国家之间基于产品内分工形式的、紧密的区域生产网络的形成,20世纪80年代“日本-东亚经济体-美国”的“三角贸易”已经被“东亚经济体-中国-美国”的新“三角贸易”所替代。

这种全球性经济失衡是难以持续的,且蕴藏着巨大的风险。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与美国持续扩大的贸易逆差不无关系,东北亚国家的出口和经济增长受到美国经济衰退和进口需求下降的影响,世界经济也因此减速。

(二)能源问题

中、日、韩三国均属于能源进口大国,这种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消失、甚至不会减弱。随着东北亚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国际能源价格的上升,东北亚地区能源进口额正在迅速增长(表1),20世纪90年代,中日韩的能源进口额增加了近1倍;而进入21世纪以后,7年之内增加了1.7倍,2007年,中、日、韩三国进口了价值3742亿美元的能源,占世界能源进口贸易总额近1/5。

表1 中日韩能源进口额(百万美元)

1990年 2000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中国1259 206376394789001104930 日本56777 77425133069161691172785 韩国11023 38077675018670796503 合计69059 136139264517337399374218 资料来源:WTO,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2008, Table II.27.

对于东北亚的能源问题不难做出如下三点判断:第一,中日韩三国能源消费总量将持续增长,但由于国内能源资源其中特别是石油赋存量不足,能源依存度呈上升趋势。第二,世界能源价格上升趋势不可逆转(图4),1997年—2007年,世界能源价格上涨了2.5倍,其中原油价格上涨了2.7倍,中日韩必须准备付出高昂的代价。第三,中日韩的能源进口来源主要集中于中东地区的格局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性改变(表2)。与之相应,中日韩三国面临相同的课题:确保能源供给来源,确保输入能源的支付能力,确保能源进口运输安全。

图4 1997-2007年能源出口价格指数变化(以2005年为100)

资料来源:WTO,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2008, Table A29.

表2 中日韩从中东地区进口能源的情况

进口额(10亿美元) 年增长率(%)

2000年 2007年 2000-2007年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中国 8.7 39.2 24 51 47 35 15 日本 47.5 111.3 13 23 40 25 4 韩国 24.4 63.5 15 24 44 31 7 资料来源:WTO,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2008, Table II.25.

(三)农业问题

中、日、韩三国均为农产品净进口国。根据WTO统计,2007年中国农产品

出口额位居欧盟、美国、加拿大和巴西之后,列第五位,占世界农产品出口总额

的3.4%,但中国已经是农产品的净进口国,2007年净进口263.9亿美元。2007

年日本、中国和韩国分别是世界第三、第四和第七大农产品进口国,分别占世界

农产品进口总额的5.8%、5.5%和1.8%。

由于东北亚国家的农业均缺乏国际竞争力,在农产品市场的开放中面临相似

的问题。如果东北亚国家不能够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在开放的环境下,农产品自

给率必将大幅度下降,由此将引发世界性的粮食危机,其对世界经济发展产生的

负面影响绝不亚于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能源危机。

(四)货币合作问题

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具有强烈的传染性,是一种区域性现象而非单个经济体的问题。在一国遭受货币危机的情况下,缺乏区域协调机制会使危机迅速波及其他国家,形成“传染效应”,增加对经济的损害。

事实证明,现有的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合作架构不足以迅速而有效地解决东北亚的区域性问题。

二、中日韩FTA步履艰难

日本政府特别强调自由贸易协定(FTA)/经济伙伴协定(EPA)对形成“东亚共同体”的作用:2002年《日本FTA战略》将韩国和东盟(ASEAN)列为日本首先谈判的对象,在判断FTA优先顺序标准中,列入了“加强亚洲区域内经济关系,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而实现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稳定”;2003年《关于EPA的基本方针》提出“从地缘政治学的角度看,日本要优先与东亚各国缔结协定,进一步加强经济伙伴关系,这有助于东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能给日本带来更多的利益”; 2004年《进一步推动EPA基本方针》重申,EPA有助于促进东亚共同体的建设,为日本在政治和外交战略方面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认为日本与韩国、东盟成员及东盟总体的FTA/EPA谈判“是实现日本加强与东亚核心地区经济伙伴关系政策的重要举措”,并将“是否有助于东亚共同体的形成,以及促进东亚地区稳定和繁荣”列入确定谈判对象的标准之一。

然而从日本FTA/EPA战略和谈判进展看,FTA/EPA对东北亚共同体的推动作用在短期内难以发挥:2003年12月,日韩FTA谈判正式启动,但在2004年11月3日结束了第6轮谈判后,就此陷入停顿。2002年《日本FTA战略》将中国确定为以日中韩+东盟为核心的东亚经济伙伴关系的一员,但仅列入中长期考虑,并且日本一再回避中国政府提出的FTA倡议。

到底是什么因素妨碍了中日FTA谈判的启动?笔者认为,并非是历史问题和产业冲击问题,其深层原因是大国的主导权问题。

(一)历史问题并非妨碍中日FTA谈判启动的主要因素

中日间的历史摩擦在复交谈判开始的那一刻就开始了,中日间的历史问题具有困难性、复杂性、情绪性和长期性的特点,80但是,用历史问题来解释中日FTA 难以启动是缺乏说服力的。韩国与日本之间存在着与中日之间相似的历史问题,

80冯昭奎:《中日历史问题的症结》,载《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年4月28日。

中韩两国在对待历史问题上的态度也基本一致,然而这并没有妨碍日韩FTA的启动。

(二)产业冲击问题在FTA谈判中并非不能解决

实现自由贸易后,本国的劣势产业会受到其他FTA成员优势产业的冲击,从而影响本国经济发展与就业,这是在成员之间完全消除所有贸易壁垒的假设下的结论。然而,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来看,这一问题完全可能得到妥善解决。

首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8款的规定,自由贸易区必须对成员之间“实质上所有有关产自此类领土产品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1款(a)项规定,服务贸易领域的经济一体化需要对于“众多服务部门”在参加方之间通过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和/或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的方式。既然是“实质上”所有产品的贸易和“众多服务部门”,就意味着并非要求100%的贸易和服务部门取消贸易限制,而是可以将高度敏感部门列入开放的“例外清单”。WTO对“实质上”所有产品的贸易和“众多服务部门”又没有界定,从而为各成员利用“例外清单”将高度敏感部门排除在自由化范围之外留下了充分的空间。例如,墨西哥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将鸡、乳制品、奶酪等77种农产品排除在自由化范围之外,在一定期限内适用进口限制甚至禁止等措施;在欧盟-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中,墨西哥对其1100种农产品中近300种农产品(主要是乳制品、肉类、谷物等)的贸易自由化实行暂时保留。81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服务部门相对落后,其所缔结的FTA倾向于排除众多的服务部门,甚至根本不包括服务部门的开放。

其次,根据WTO有关协定的规定,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可以有10年甚至更长的过渡期,因此,对于那些列入“自由化清单”的敏感部门,FTA通常规定了10年甚至更长的过渡期。例如,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对某些敏感商品的关税最多在15年内按每年减少相同百分比逐步取消。

再次,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8款的规定,FTA成员之间仅限于对“产自此类领土的产品”相互提供优惠待遇,而无需适用于非成员的产品。为了避免非成员产品利用成员间的FTA从关税最低的成员“借道”迂回进入关税较高的成员市场,FTA通常会规定原产地规则。这种原产地规则标准通常高于

81钟乃仪:《自由贸易协定的理论与实践》,载《国际观察》2002年第2期,第31页。

最惠国待遇下的原产地标准。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长达200页,其中规定,凡在北美地区生产的客车、轻型卡车和有关的零部件,必须含有62.5%的本地区含量,其他类型车辆和零部件生产,也应包含60%的本地区含量。在某些敏感商品不得不列入“自由化清单”时,为了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成员往往在协定中规定了更高的、甚至是苛刻的原产地标准,如果要达到该标准,企业必须改变生产并承担高昂的成本,从而将这些商品事实上排除在FTA的自由贸易范围之外。

从产业冲击的角度看,农产品市场开放已成为日本探讨FTA的最大障碍。但是,并不能以此推论:它也必将成为与中国FTA谈判的一大障碍。一方面,虽然中国的农产品与日本相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从世界范围看,中国与日本、韩国一样,都是农产品净进口国,农业竞争力较弱,而且一定时期内很难转变。另一方面,农产品出口并非中国的重要出口部门,农产品出口额在中国出口额中所占的比重很低,2007年不足3%。因此,对于中国而言,目前和将来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保持较高的农产品自给率,而不是扩大农产品的出口。在中日FTA 谈判中将农业议题作为自由贸易的例外不是没有可能。

(三)中日FTA谈判难产的深层原因短期内难以消除

2003年日本经济研究中心利用一般均衡模型(CGE)分析的关于缔结FTA 对日本经济影响的结果显示:同时包东盟、中国、日本和韩国在内的东亚FTA 对日本GDP的提升效果最大,其次是日美FTA和日中FTA(表3),而在实践中,日本并没有选择这些方案。

表3 不同FTA组合对日本经济的影响

FTA缔结的范围 GDP的提升效果

(百分点)

日本—新加坡 0.07

日本—新加坡—韩国 0.14

日本—新加坡—墨西哥 0.10

日本—新加坡—韩国—墨西哥 0.18

东盟—中国—韩国—日本 1.02

日本—美国 0.99

日本—中国 0.78

东盟—中国 - 0.05

资料来源:[日]刈込俊二『ァジァで拡大するFTAと日本の対応』、『国際金融』1100号,

2003年2月;转引自张祖国:“日本积极推进FTA战略的若干问题”,载《日

本学刊》

2004年第3期,第80页。

中日FTA谈判难以启动的实质性原因,可能与“东北亚多大国”的“区情”相联系。大国在政治上“天生”的独立性决定它们是“天然”的全球或地区的引领者、主导者,因此大国的FTA伙伴大都是中小型国家,大国一般不会选择与可能对自己的领导权构成威胁的另一个大国缔结FTA,至今欧盟、美国、日本、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等7大经济体之间尚未缔结任何FTA,这一现实似乎可以对此做出解释。而在“大国环”中的中小型国家则充当了大国的协调者,形成了以其为轴心的FTA轴辐结构。

长期以来,日本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在东亚经济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中国经济在东亚经济中的地位迅速提高,其影响力进一步增强。日本媒体认为,中国虽然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作为亚洲盟主的存在感越来越明显。在朱镕基总理建议研究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能性后,日本媒体将中国的建设性意见看作是“同日本争夺主导权,抢占主动权”,“抢了包括日本在内的有关各国的风头”82;在中国率先提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议后,日本明显感受到中国对其在东亚经济一体化中主导权的威胁。尽管诸多研究表明日本与中国缔结FTA的经济效益最大,日本经济界也大力呼吁马上开启谈判,但日本政界却认为经济界缺乏“全面考虑”,一再回避中国政府提出的FTA倡议,其最主要原因是不言自明的。

目前在从日本政府目前的态度和实践看,中日FTA谈判的启动并非易事,未来东北亚的FTA格局很可能是形成中韩、日韩两个双边FTA。

三、东北亚共同体新构想

(一)建立东北亚共同体的必要性

传统FTA的内容仅包含取消成员之间货物贸易的障碍,当代FTA的内容则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目标是实现货物和服务市场的一体化,所以FTA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东北亚国家的产业合作,但对于诸如上述东北亚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则缺乏效力。也就是说,即使中日韩FTA谈判取得成功,也很难有效地解决中日韩面临的最基本的和最紧迫的问题。

82杨义瑞:《日本对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立场浅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5期,第73页。

为了加强各领域的合作,日本在FTA的基础上推出了EPA的新概念,它是在FTA的基础上,通过促进投资和人员流动,制定政府采购、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则,在更广泛的领域协调各种经济制度、增强经济联系和各领域的合作。这一概念包含了解决东北亚共同课题的内容。然而,目前日韩之间进行的只是FTA谈判;而EPA又必须以FTA为基础,不难想象,中日之间连较低层次的FTA谈判都难以启动,何谈更高一体化水平的EPA?

鉴于中日韩FTA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基于FTA的东北亚一体化难以解决东北亚的共同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当今世界经济秩序中,东北亚国家的这些共同课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直接威胁到东北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乃至世界经济的稳定。

从目前来看,东北亚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不是以市场一体化为基础的经济联合,而是在应对共同挑战方面的整体合作。如果仍然坚持以FTA为重点内容,以求逐步发展为涵盖各领域的综合性合作机制,其未来必然是一条漫长而又艰巨的道路。

自1999年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实现非正式定期会晤起,中日韩合作已走过10年历程,取得了积极进展,不同层次的合作机制更加健全:建立了外交、经贸、财政、央行、环境、交通与物流、科技合作、旅游、信息通信、专利等诸多领域的部长级会晤机制;建立了年度外交高官会议、应对气候变化的年度司局级会议等高官级和工作层会晤机制;2008年开始将三国领导人单独举行会议机制化; 2009年设立了三国合作网络秘书处。此外,中国与日本之间还建立了诸如经济高层对话、外交当局对话、部长能源政策对话等合作机制,并在2008年5月《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中首次提出在“共同应对全球性课题”领域构筑对话与合作框架,开展合作,涵盖应对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环境保护、贫困、传染病等全球性问题。

然而,目前东北亚国家的合作仍是以对话为主的多层次、分领域松散合作,缺乏约束性和稳定性,易于受到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为锁定既有的合作成果,提高合作效率和效果,有必要将其整合在统一的制度性合作框架内。因此,在继续推进中日韩FTA的同时,东北亚国家还必须开拓超越FTA、在更广阔领域以更强有力的机制推进多边经济合作的道路——构建东北亚共同体。

(二)东北亚共同体与中日韩FTA的关系

在传统的国际经济理论中,通常将国际经济一体化按经济结合的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等的形式。当前最成功的经济一体化当属欧洲联盟,其前身是1967年由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的主要机构合并而成的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 EC),而《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通常称之为《罗马条约》)则是目前仍在生效的最早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协定。欧共体在其运行过程中相继实现了建立工业品关税同盟、实施共同农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等经济一体化目标,并开始向政治一体化迈进。由于欧共体的成功,国际经济界一直将其作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成功范例,而欧洲经济共同体又被称为“欧洲共同市场”,因此“共同体”一词也被有意无意地与“共同市场”等同起来。

实际上,“共同体”并不是经济一体化的形式或发展阶段之一,其内涵十分宽泛,它是指“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包括种族、观念、地位、遭遇、任务、身份等等)(或相似性)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既包括小规模的社区自发组织,也可指更高层次的政治组织,而且还可指国家和民族这一更高层次的总体,即民族共同体或国家共同体。”83但无论种类、规模和层次,这些共同体都有一个最基本的追求:“在不安全的世界里寻求安全感。”84从这个角度看,“东北亚共同体”更加符合当前东北亚国家面临的形势和要求。

东北亚共同体的目标应该是应对东北亚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是一个“命运共同体”,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共同体”或市场一体化组织。东北亚共同体与中日韩FTA属于并列关系,二者互不包含,在形成过程中也没有先后顺序,因此,中日韩FTA并不是构建东北亚共同体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中日韩FTA进展的艰难不会对东北亚共同体的建设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当然,如果二者都能实现,事实上也就形成了日本政府提出的“东北亚EPA”。

东北亚共同体既然不是WTO界定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形式之一,其建立无须受WTO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则约束;由于其并不以市场一体化为主要目标,也不会招致区外国家和地区的担忧和反对。

83[英]齐格蒙特·鲍曼著,欧阳景根译:《共同体》,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84此为《共同体》一书的英语原名:Community: Seeking Safety in an Insecure World。

(三)东北亚共同体的内涵

东北亚共同体应以解决东北亚国家的共同课题为中心,兼顾东北亚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和社会领域的合作,构建包括磋商与对话、能源合作、货币合作、产业与技术合作等在内的一揽子合作机制,这种机制在不同领域应具有不同程度的灵活性。

第一,以中日经济高层对话机制为基础构建东北亚共同体的磋商与对话机制。磋商与对话的内容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有所增减,目前应该包括:中日韩三国经济战略和政策高层对话、关于WTO农产品开放谈判立场的磋商与对话、在ISO等国际组织中关于技术标准化立场的磋商与对话、解决贸易摩擦的磋商与对话、在节能环保领域的磋商与对话等。

第二,以中、日、韩三国合作网络秘书处为基础建立东北亚共同体秘书处,负责监督和推动实施有关协议和各合作项目。

第三,建立资源采购联盟。例如,在原油进口方面,鉴于石油输出国已建立了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东北亚国家作为原油进口大国,有必要联合起来形成原油采购联盟,增强讨价还价的能力;在铁矿石进口方面,东北亚国家作为世界铁矿石的主要进口国家,有必要联合起来形成铁矿石采购联盟,争取定价话语权,避免2005年、2008年铁矿石涨价谈判和2009年铁矿石降价谈判中被出口方各个击破的悲剧重演。

第四,建立维护石油运输线安全的合作机制。目前,东北亚国家的石油供给主要来自中东地区,马六甲海峡是必经之路。东北亚国家应联合起来,在共同打击海盗和恐怖主义的同时,处理自然灾害、海上救助等突发事件,以保障进口石油的运输安全。

第五,建立能源联合开发机制。东北亚国家应仿效欧洲煤钢共同体,建立能源联合开发机制,搁置争议,联合开发和利用有争议海域的能源。同时,充分发挥各国优势,联合参加本地区以外的能源开发活动。

第六,建立货币合作机制。目前东北亚货币合作的重点是建立区域性危机防范和救援机制。《清迈协议》框架内的东亚货币互换机制能够为区内各经济体提供及时的短期流动性支持,更加有效地利用本地区丰富的外汇储备资源,不失为防范外部冲击的一种临时性手段,也是区域货币合作的开端。不过,双边互换机

制缺乏有效的制度性约束,有必要在建立区域外汇储备库的基础上建立制度化的区域性货币基金即亚洲货币基金。未来东北亚货币合作的重点在于长期内如何进行汇率政策与制度的整合。

第七,在农业方面设立粮食安全督导小组,对东北亚的粮食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和推动实施应对方案。

第八,推动多领域的技术合作。东北亚国家在能源、环保、信息通信技术、农业等领域存在广泛的技术合作空间,政府应支持企业在煤炭、核能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节能技术、改善能源效率、煤炭火力发电站的脱硫和脱硝技术、有害化学物质监控及管理技术等领域开展技术合作。为了有效地加以推进,可以考虑在东北亚共同体下设立相关的专门机构,例如在环境方面设立环境合作委员会,重点开展重要水域水污染防治、防治酸雨、沙尘暴和大气污染、防止海洋漂浮垃圾等合作;在能源方面设立能源技术合作委员会,重点开展在节能技术与新能源研究开发领域的合作。

结语

鉴于东北亚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和中日韩FTA发展的现状,中、日、韩三国应充分利用当前东北亚合作的良好基础和有利时机,在由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RC)、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和韩国国际经济政策研究院(KIEP)进一步深入研究FTA建设的同时,将重点转向更具可行性的东北亚共同体建设研究,探讨其制度框架、重点合作领域和合作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谈判,促成东北亚共同体的诞生,提升东北亚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本文作者为东北财经大学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上海合作组织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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