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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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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案例1:

案情:

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厂向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争议问题: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要件)

分析与解决:

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你厂与甲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其理由如下:第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看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如果要约人没有发出要约,合同不可能成立。从你信中所述来看,你厂向甲厂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特征。

首先,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是要采购生产书包的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其次,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甲厂承诺即可执行,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再次,你厂发出的传真已经正式到达甲厂,要约已经生效。按照新?合同法?的确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第二,你厂发出要约后,没有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使要约失效的事由。首先,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及时撤回要约,而要约要撤回,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才有可能。而你厂在向甲厂发出传真后,没有作出撤回要约的行为,因此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在要约正式生效后,你厂又没有在受要约人正式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要求撤销要约。第三,在你厂发出的要约还具有法律效力期间,甲厂即受要约人向你厂作出正式承诺,并且将承诺通知用传真的形式送达你厂。因此,按照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你厂与甲厂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因为上述原因,尽管你厂没有与甲厂正式签订合同书,但你厂与甲厂之间的传真往来已经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的建立。合同关系建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你厂确实已经购货重复,需要解除一份合同,那就应当与甲厂协商;如果甲厂同意解除合同,你们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甲厂不同意,则你厂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拒收货物。

案例2:

案情:

甲、乙是朋友关系。2002年7月31日,两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货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2003年1月13日中午,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当晚汽车被盗。次日,丙停车场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甲多次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车主乙做原告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争议问题:

乙是否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分析与解决:

合同的分类本案被盗车辆系甲以乙的名义而购买、使用、收益,乙虽是登记的“挂名”车主,但车辆是特殊动产,乙仍当属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一般来说,当车辆被他人毁损、灭失时,乙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提起侵权之诉,当无任何障碍。但本案系合同纠纷,不同于侵权之诉。在合同之诉中,车辆的所有权人能否直接向停车场主张权利,需要考虑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所谓合同相对性原理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合同相对性原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地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系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债法或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被盗的“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乃甲停放于丙处,而甲又非乙的雇员,故其寄车不是职务行为,因而甲才是车辆的寄存人,与丙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乙虽是法定车主,但不是寄存人,与丙停车场没有合同关系。当以保管合同为诉因,追究保管人丙的违约责任时,必须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有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才有资格,因此甲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以原告身份向停车场主张违约责任,对其起诉应当裁定驳回。上述第一、二种观点,未能分清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混淆了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区别,忽视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局限于“所有权人”、“物权法定原则”,在“事实车主”与“法律车主”之间纠缠不清,均未能抓住问题的实质。第三种观点只论结果,不看过程,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典型体现。即便法院不考虑主体问题而判决乙胜诉,乙亦将通过诉讼而获得的款项交给甲(如乙不交,又将产生纠纷,由此看来,拘泥于法定车主做原告,既于法不通,又多此一举),从结果上看与甲做原告并无两样,但该案终将因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而永远是错案,再审不可避免

案例3:

案情:

售楼书和其他资料中的示意图和文字表明,其楼盘为平行两栋长条状豪华住宅,中间为小区花园、游泳池等休闲区域,包括三层小区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可是,当二期业主入住之际,业主们发现原拟建三层配套用房处却在挖很深的地基,进行第三期开发。业主发现上当,即向开发商讨说法。

争议问题:

本案中的开发商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原则?

分析与解决:

本案中的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诱骗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故业主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么请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退房退钱,要么请求按

房屋价值的降低幅度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案例4:

案情:

黄某于2002年4月11日为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同时预交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保险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由于颜某超龄,保险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颜某到医院体检。颜某在体检开始之前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原告黄某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后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一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2411元。原告同意放弃诉讼请求及保险责任等一切权力。协议履行之后,原告又于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诉,要求被报告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被保险人颜某与保险公司签了人寿险投保书并交了首期保险费,由于颜某超龄需要体检,待体检合格才能正式签订合同。所以原、被告并未正式签订保险合同。原告诉讼请求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赔偿,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且被告已依据双方协议向原告退回首期保费1181元和基于人道主义补给原告1000元共计2181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提交的投保书是要约。保险公司发出的新契约通知书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因此,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要约。投保人若同意通知书的内容,按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给保险公司后,就完成了对保险公司该份新要约的承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才成立。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虽然同意进行体检,但被保险人在进行体检时发病死亡,尚未完成体检,也未提供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因此保险合同未成立。故上诉人以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在人身险暂收收据中,虽然注明在收取首期保险费至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期间,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按照投保人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责任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照所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相应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本案中,被保险人因为肺部感染性休克、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死亡。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包括物理检查、尿常规、心电图等内容的体检,被保险人也同意。因此,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身故,也不属于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上诉人于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争议问题:

本案却揭示了一个保险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在保险费预交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分析与解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从?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而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即承诺。当该过程完成之后,保险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同样需经历要约、承诺的过程。以个人人身险保险合同为例,依据当前国内的销售模式,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历:业务员通过向潜在的投保人进行宣传及保障规划等发出保险销售信息(展业)、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业务员的指导下填写相关文件并提交相应资料以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决定经投保人确认后保险人印制保单并交付投保人(承保)。从法律的角度看,

此过程可以归结为要约邀请(展业)、要约(投保)、承诺(承保)三个过阶段。该过程中,保险人的审核决定依保险标的风险状况不同而不同。根据审核决定种类的不同,承诺的时间落点及承诺的主体亦会有所差异,从而导致合同成立时间上的差别:

1、对于延期承保的决定而言,实质是对合同订立时间进行了更改,属于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的新要约。其目的在于向投保人表明在将来的某一时间再订立合同。如果投保人无异议,双方即达成一个预约(合同)。这种情况下,不涉及本次合同成立的问题。

2、对于附加条件承保(即加费承保或者增加特别约定除外承保),因保险人对投保人要约的对价条款或者保险责任条款进行了更改,性质上构成新要约。该新要约仅针对本次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根据合同法,要约发出后,若未被有效撤销,要约发出人应受其所发出要约内容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构成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承诺的主体为投保人,合同于投保人接受该附加承保条件时起成立。

3、对于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齐投保材料、接受体检或者重新指定受益人等情况,由于其实质仅在于要求要约人完善要约内容,并未构成要约内容之改变,故不构成新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何时成立在保险人审核决定作出后,以上述规则确定。

本案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保险公司经过对投保书进行审核,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从内容上看,该通知书并未写明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投保人进一步提供体检及健康状况的资料。因此该通知书既非同意承保的承诺,也非新的要约。因此投保人签收通知书并根据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体检的行为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另一方面,由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为疾病死亡,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意外死亡”的定义,同时被保险人的情况也不属于暂收收据中所约定的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的体检过程中死亡,也自然不可能依据“暂收收据”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完)(作者:张绍阳)

案例5:

案情:

1999年至2001年期间,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房未建成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并多次推出商品房项目的宣传册,宣传中曾有这样的描述:“钻石店面”,“恰如上海南京路、厦门中山路、24米宽度刚刚好……”,“二期独立店面,间间沿街,直面人潮,……更有厦门温州企业积极介入……”同时在广告中的项目位臵示意图中标明该项目相邻的道路。

19名业主看到广告后,被广告描述的前景所吸引,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及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众业主按约履行了义务。但当某开发公司向众业主交付房屋时,众业主发现与当时承诺不符,根本没有广告中描述的“24米宽道路,与主干道交汇连接”,不但没有“厦门温州企业商会积极介入进行统一管理”,而且也不能作为商铺使用,广告中所称的配套设施“五项健康设施”、“三大海韵中庭”等等无一兑现。于是,众业主拿着某开发公司的广告与其交涉。某开发公司同意就店面门前道路等问题与业主进行协商,并达成解决问题协议。但未能兑现,众业主对于开发公司提出的赔偿20万元的方案,不予认可,遂将某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问题:

某开发商发布广告是否已构成合同的要约?

因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某开发商是否已构成根本违约?

分析与解决:

众业主认为:

一、某开发商发布不实广告,此广告已构成合同的要约。

二、因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某开发商已构成根本违约。

理由:在销售广告中所宣传的内容陈述具体明确,对合同订立有决定性影响,应视为合同的要约,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在交房以后,开发商与业主就广告中的内容达成协议,已构成?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条款,并产生拘束力,因此双方均应当履行,

任何一方不履行构成违约。而某开发公司违背其所做的承诺,应视为违约。

业主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的目的是商场(经营用房),商场的经营需要一定的道路环境,需要一定的人流量与车流量,周围环境的好坏、配套设施的齐备与否直接影响店面的价值。而本案中,不仅24米的道路没有,而且间间沿街也变成泡影,变成了“间间是胡同”,根本无法经营,因此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理应解除合同。

开发商认为: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广告内容的约定,其发布的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并非要约。广告中陈述所涉及的内容并不在其商品房开发范围内,业主也没有证据证实广告陈述对双方签订合同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因此不应视为要约。

二、关于根本违约问题:开发商认为,其发布广告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虚假广告和欺诈问题,24米海滨休闲购物一条街是根据当时市政的规划而宣传。温州商城的管理模式是因业主不配合而无法实施,且涉及的是店面的经营管理,而不是房屋买卖。即使广告的陈述与事实不一致,承担的也只是缔约过失责任或合同变更、撤销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业主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购买商品房,现商品房已经交付,业主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不构成根本违约。案例6:

案情:

2000年2月,小毕突然看到某外资企业登出了一则招聘广告,广告中写道:“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半年至一年”。小毕毅然辞去原来的工作,顺利地进了新单位。加入新单位的小毕对工作充满希望,想通过积极的工作以得到重视,及时得到出国的机会。但是2年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哪位同事出国培训了。小毕找到单位负责人理论,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应小毕一定会考虑。几天过去后,单位还是没有动静,小毕觉得自己两次出国都没有成功,用人单位实在欺人太甚,明明写好的条件单位却没有给予兑现,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争议问题:

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是否为合同承诺?

分析与解决:

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单位在其应诉书中声称,单位与小毕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单位具有送小毕出国培训的条款,因此单位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并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来,因此并没有法律效力。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单位方的意见,作出裁决:小毕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公司应当承担送小毕出国培训的机会,因此公司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因为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去,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驳回小毕提出单位应当履行“招聘广告”中规定的义务的请求。

判决后,小毕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公司写在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就不算数呢?其实,许多企业为了能够找到本单位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往往在招聘广告中或者面试中开出许多优惠条件,许多人便慕名而来,有的不惜辞职、承担一定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至于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如果不能兑现,该如何处理,许多人并没有底。

其实,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招聘广告的性质及效力;二是招聘广告与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关系。在各国早期的立法中,劳动法只是民法典的一部分,劳动立法的日益“公法化”才致使其逐步从各国的民法典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部门法。因此,劳动法的独立,是现代社会“私法公法化”的产物,它与民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调整合同关系的一系列规则,在与国家强制性规范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依然是适用的。在我国,为了避免立法重复,对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共性问题,比如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以及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在?劳动法?中都没作详

细规定,而是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现实中,用人单位通过报刊、杂志、新闻媒介等方式发布招聘广告,许多求职者则通过这些广告应聘,对于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需要有清醒的认识。这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该意识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的,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表面有相似之处,但还是存在巨大的差别:(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要约邀请则不是,(2)要约通常只能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除非法律有规定;而要约邀请则不受此限制,(3)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拟定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4)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所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根据上述分析,现实中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性质上只能属于要约邀请,理由在于:首先,要约要求其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对象,而招聘广告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不特定的对象。其次,招聘广告没有具备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7项条款,企业的招聘广告一般并不包含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最后,招聘广告是指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将招聘劳动者的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的行为。

因此,招聘广告本质上与招标公告有非常相似之处,而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5条对招标广告的性质作了明确的界定。依照该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

通过上述分析们可以看出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相比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言,要约邀请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内容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受聘的劳动者如果要使用人单位受招聘广告的约束,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广告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中,变为合同的内容。这样用人单位就应当受合同约束,如果单位不履行有关约定,受聘者可以要求单实际履行。

案例7:

案情:

被告崔某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2000年5月初被告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且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5间平房拆除,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为1年。同年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争议问题:

本案合同是否成立?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分析与解决:

王利明教授认为本案首先要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他认为本案合同是不成立的,理由是赠与合同乃是一种单务的、无偿的合同,即赠与人仅单方面承担移转财产给受赠人的义务,而

受赠人并不需要履行一定义务,更不需付出相应的对价。如果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使赠与人在达成协议时起承担赠与义务,一旦赠与人不能交付赠与物即要强制赠与人交付,对赠与人来讲未免过于苛刻,同时必然混淆了赠与和一般具有交换内容的合同的区别。另一方面,如果双方达成赠与合意以后,赠与人撤回其赠与而使受赠人遭受损害,尽管受赠人不能依据合同获得补偿,但并非不能得到补偿,他完全可依据缔约过失来得到补偿。尤其应当看到,我国司法实践历来承认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该规定在适用中是行之有效的,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赠与合同自赠与人实践交付赠与物是成立是比较妥当的。并认为,我国新?合同法?立法表述有所改变,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受赠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赠与物交付是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但规定受赠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但这里的撤销是指对合同的撤销还是对缔约承诺的撤销,没有明文表述。这个观点实际上是传统民法的实践合同说与诺成合同说的折衷,其立法宗旨也意在保护无偿赠与人的利益。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不妨可以将第186条解释为对承诺的撤回,则标的物交付前合同尚未成立,以和传统民法的实践合同说及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基于以上分析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有所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契约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责任。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则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就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本案认为合同未成立,由赠与人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部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案例8:

案情:

1998年5月14日,王某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为其女儿雯雯办理了一份66鸿运保险(B)型的人身保险,作为女儿的周岁生日礼物,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1997年5月14日12时至2058年5月14日12时。

仅三天后,雯雯在她一岁生日的当天下午突发高烧,并伴有剧烈抽搐,被家人送入市妇幼保健院救治,一周后痊愈出院,院方诊断意见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伴高热惊厥,头小畸型".王某遵医嘱,又到市正骨医院为女儿做了CT检查,被诊断患了脑瘫。5月29日,在市妇幼保健院大夫的建议下,王某又带女儿来到省妇幼保健院求医,被诊断为"脑发育不全,脑萎缩,脑性瘫痪".为保险条款规定的"身体高度残疾".

同时,该合同第8条第4款中又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以给付一次为限)……

王某认为女儿得了脑瘫造成身体高度残疾,而且女儿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得病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却以王某对合同条款意思曲解为由拒绝赔偿,王某遂代女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提出,按保险合同中第8条第4款之规定,只有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公司才能予以赔偿,其中"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所指的含义为"生效一年后或复效一年后",而王雯雯在合同生效仅两天就发生保险事故,故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况,不应给予赔偿。但王某认为保险条款中的"一年",仅指复效并非指

生效一年后,而应是"生效后或复效一年后

正是由于对此条款表达意思的理解有歧义,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争议问题:

本案合同性质?条款应当如何解释?

分析与解决:

合同的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保险公司是格式条款的提供方。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合同是否生效问题。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当时?合同法?还没有颁布,所以适用?经济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就经济合同主要条款经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了。?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而保险合同中约定条款中"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中的复效又指什么?对比一下我国?保险法?中有关生效和复效的规定,可以看出第28条保险条款中"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不能理解为"生效一年后或复效一年后".

同时,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的,投保人同意则合同成立,不同意合同便不成立,这种合同在法律上称之为格式合同。根据原?经济合同法?有关原则,对格式合同中有关条款理解不统一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这是出于对弱者的保护而规定的。据此,该条款应理解为"生效后或复效一年后".

于是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提出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才予以赔偿的主张是对保险条款含义的曲解,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万元。

案例9:

案情:

2000年12月1日,肖某乘坐某客运公司一普通大客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R324KM+300M处时下车,从右至左横穿公路,在逆向主车道上被迎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客运公司在向受害人肖某家属赔偿损失后,依据其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客运公司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不是所保车辆直接引起的,因此这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认为拒赔不合理,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公司在致肖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因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当承担赔偿肖某损失的责任。客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原、被告双方在对该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上发生争议,即对该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有分歧,应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问题:

对合同条款应当如何解释

分析与解决:

由于对条款的不同理解,本案中对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

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本案中确已发生了意外事故,也有第三者遭受了人身伤亡,并且依法要支付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造成肖某死亡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不是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其自身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因此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笔者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

首先,肖某的死亡是迎面而来的小轿车直接撞击造成的,尽管大客车司机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大客车本身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并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其次,对保险条款要作出合理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为在有争议时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提供了一种原则,但其本身并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语、合同有关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因此,“不利解释”原则不能排除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或方法,不能对保险合同任意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就必须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如果保险条款的含义清楚、意图明确,只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理解错误而与保险人发生争议,就应该按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进行解释。在本案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条款的含义是很明确的,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可以清楚地理解为“由于保险车辆自身发生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造成了人身损害或直接的财产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客运公司对肖某的赔偿责任。

启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的争议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正确合理的解释对于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保险法?充分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但是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能过于绝对地理解运用“不利解释”原则,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文字及条款拟定的本意、适用的情况等做出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平、合理的解释。

案例10:

案情:

今年10月7日,邹某带着独生子外出旅游结束后返回。当时,父子二人在公路上等候汽车。虽有几辆客车经过,但都是客满。等候多时,邹某心中着急,遂拦住一辆中巴车。中巴车主说明,车上已经客满,没有座位,如果邹某要乘车,只能站着,且车费不减少,中途如有意外,概不负责。邹某因儿子需要赶回家上学,便表示同意。行驶途中,驾驶员因前方车辆多,紧急刹车,造成邹某的儿子失去平衡,脑袋撞到汽车的扶手上,裂开一个大口子,血流不止。经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500多元。邹某要求中巴车主赔偿其损失,但中巴车主提出,他与邹某事先有约定,对此事故一概不负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邹某回家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中巴车主与邹某所达成“概不负责”的免责约定无效,对邹某无约束力。后经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中巴车主赔偿邹某500元。

在本争议中,要确定中巴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双方之间事先达成的免责约

定是否成立并生效。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导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现行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不干预并承认其效力的。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并否定其效力。?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现行法律对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则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而且,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相违背的。可见,对于合同履行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不管违约方有无过错,均不能免责。

争议问题:

本案存在哪种合同关系?中巴车主应承担哪些合同义务?

分析与解决:

在本争议中,邹某与中巴车主之间已订立了口头旅客运输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运输行业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活动,强调运输活动的安全性,是运输行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承运人最大的法定义务。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即:只要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受到伤害,即使承运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2条具体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综上所述,中巴车主与邹某之间达成的旅客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意外“概不负责”的免责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而无效。况且,中巴车在客满的情况下仍超载,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3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可见,中巴车主及其驾驶员主观上是故意违章。退一步讲,即使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根据?合同法?第302条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巴车主也要对邹某儿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部分合同的效力

案例11:

案情:

某人寿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的一名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期十小时,被保险人便因意外身故;保险受益人提出近300万的索赔,保险公司以未收到体检报告,未同意承保为由,拒绝赔偿,但同时表示可以考虑通融赔偿100万。

争议问题: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

分析与解决:

(一)、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将合同的成立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所谓要约是指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作出后,合同宣告成立,即承诺的作出是合同成立的标志;而在法律上,一个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达到要约人;4、承诺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同时,?合同法?规定承诺原则上应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

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也就是说,承诺的作出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而不得以默示方式,而且这种意思表示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另外,法律还规定承诺人对其尚未生效的承诺享有撤销权。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向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并支付保险费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要约;此时合同尚未成立,当然也未生效。接下来,保险人开始审查投保人的要约,如果符合保险合同订立的条件则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如果不符合投保条件,则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在本案中,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要约后,虽安排被保险人体检,但尚未作出任何关于其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认为其尚在审查要约,尚未作出承诺。如果说推定此时合同成立,则不但是对承诺不得以默示方式作出规定的违反,而且也同时是对保险人承诺撤销权的公然剥夺。因而此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即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争议产生的原因。之所以出现上述争议主要是由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不一致造成的。我们知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概念,合同未成立当然不生效,但合同成立后,其生效时间却不一定与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致。合同成立后,可能同时生效,也可能延期生效,也可能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将合同生效的时间追溯到要约人预履行义务的时间(这也是保险业订立保险合同的惯例)。也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情况的存在,导致了人们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错觉。

(三)、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承保通知并到达投保人或投保人收到保险单之时;其生效时间则应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生效时间。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的不一致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惯例而已,这也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案例12:

案情:

张某欲自己购买一套设备建塑料加工厂,但因资金不够向刘某借款10万元。张某对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内可安装调试完毕,开工后资金一周转过来即可还款。刘某说:时间不长,我也不急用,你打张借条我就给你钱。张某就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整,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张某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以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经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问题:

本案合同有何特点?张某是否应当付款?

分析与解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要符合这些手续条件。

除此之外,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可以约定附期限,这便称之为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本条规定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为附条件的合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附条件尚未发生;②当事人预先不知道所附条件是否发生或发生的时间,只知道是可能发生的事实;③该条件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对于本案例,首先需要弄清该合同是附条件合同还是附期限合同。期限和条件的差别在于,条件是约定事实,是否发生不确定,如本案中的“开工时”。如约定的事实是一定会发生的,就是期限。在理解期限时,不要局限于年、月、日的表述,而是要约定的事实一定会发生。约定的事实不一定会发生,不是条件。本案的合同附款为“开工后第二个月”,工厂开工不是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所以本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本案例中,张某是否可以因条件未成就而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呢?张某为了自己获利,在工厂可以开工的情况下,将设备租给他人,致使工厂不能开工,这一做法显然是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张某应还借刘某的款,并赔偿由此而给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13:

案情:

吴某于1999年与卖方私下签订购房协议,当时整个小区1000套住房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都没有办理房屋三证,因此房产一直没有过户到吴某名下。2003年7月,该小区终于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证,这时卖方以当时房屋没有三证,私下交易不合法为由拒绝过户,并提出原价退还。吴某当即予以反对,在此期间,吴某一直在使用该房屋。

争议问题:

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与解决:

对于本案中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六)项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在尚未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该买卖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行为应受法律的保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可以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标的物是否转移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如果认定为无效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笔者认为,未登记领取房产证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已经具备对该房屋进行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条件,未领取只是因为卖方未去办理或尚在办理过程中。此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另一种情况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还不具备对该房屋进行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条件,办理登记领证手续尚存在一定障碍(如土地取得存在瑕疵、房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等等)。此种情况下,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有关合同效力补正的规定,在起诉前卖方已经登记领取房产证或者已经具备办理登记领取房产证条件的,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否则,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

就本案中的情况,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时该房屋尚不具备办理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条件,但该房屋目前已经进行登记领取了房产证,该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14:

案情:

1997年10月15日,天津国投与广州物业签订了金字97041号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约定:

天津国投提供信托资金贷款人民币3650万元给广州物业作为流动资金专项用途。期限6个月,自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4月29日,年利率10.098%。如广州物业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归还借款时,天津国投有权向广州物业存款账户收取借款。逾期归还借款,按逾期天数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另加收20%的罚息;如逾期超过3个月,则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广州国投对该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对借款人无论任何原因未能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和应支付的罚金时,无条件向天津国投代为支付。同日,天津国投与广州物业又签订了一份信托存款协议,约定:广州物业将人民币1650万元存入天津国投,存款期限6个月,自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4月29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即年息为1.98%,存款期限内广州物业不能动用该笔存款,期满由广州物业委托天津国投支取并用于还款。

上述两个合同签订后,天津国投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广州物业贷款人民币3650万元。合同到期后,广州物业于1998年4月29日偿还本金1650万元,并付清了本金3650万元截止到1998年3月20日的利息,余款至今未付。广州国投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天津国投为索要上述款项及追款所支出的费用,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州物业归还尚欠贷款本息22121042元,广州国投对广州物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问题:

本案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与解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津国投与广州物业签订的信托投资贷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州物业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关于逾期还款超过3个月则按贷款利率加收50%利息的约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偿还贷款罚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四的规定,故应按日万分之四计付罚息。广州国投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书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未按担保书约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该院判决:一、广州物业给付天津国投贷款本金2000万元,期内利息373230元,及相应罚息(1998年4月29日一1998年7月29日,按年利率12.118%计付,1998年7月29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付);二、广州国投对上述事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上述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615元,保全费111120元,由广州物业和广州国投各负担1 l 5867.5元。

广州物业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贷款合同本金实际上是2000万元,1650万元在天津国投自己的帐上没有动,但利息是按3650万元支付的,应该将贷款合同和存款合同联系起来看,存款是贷款的一个附加条件,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另外,贷款合同中关于罚息的约定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予以改判。天津国投答辩称:两个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很可能贷款3650万元,但仅用2000万元,剩下1650万元暂时不用,存放我司,随时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另查明:天津国投于1997年10月29日实际向广州物业放贷2000万元,另1650万元仍留在天津国投。1998年3月20日,广州物业按3650万元贷款标的支付合同期内利息1330824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签订的,除罚息的约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认定无效外,其余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同

一天又签订了存款合同,虽约定广州物业将1650万元直接存入天津国投,实际上广州物业并没有款项存入天津国投,而是由天津国投将贷款3650万元中的1650万元直接扣留,天津国投只放贷2000万元给广州物业,但收取3650万元的贷款利息。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的意图是为了使天津国投获取活期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的差额,用以提高前述2000万元的贷款利息,其行为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依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应认定其无效。对该无效存款合同,双方均有责任。由于贷款合同的实际放贷是2000万元,因此合同期内的利息应按2000万元本金计算,广州物业已经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的超出部分,应充抵实际贷款的本金。广州物业关于存款合同是一种规避法律行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广州国投为本案贷款合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保证,依照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广州国投应对广州物业的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对适用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欠妥,应予适当变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经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该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广州物业发展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期内利息373230元,及相应罚息(1998年4月29日至1998年7月29日,按年利率12.118%计付,1998年7月29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付)”为: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给付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款本金人民19678976元,并支付该款罚息(自1998年4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还贷罚息标准计算逾期罚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20615元,由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各承担67008.33元,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承担53606.67元。财产保全费111120元,由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承担。

案例15:

案情:

2004年6月,居民张某将一套房子出租给他人用于办美容院。结果,遭到同单元其他居民强烈反对。同年9月,居民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院。工商部门接举报后,未给该店核准营业执照。2004年12月,从事理发服务十余年的王某欲租用该房经营美容美发业务,遂与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日,王某向张某预付三个月租金及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共计1.2万元。随后,王某花4864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同月15日,王某向工商部门申请在租赁房屋内开办美容院。当月27日,该单元对此强烈反对的居民再次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院。工商部门接举报后,对王某的申请未予批准。2005年1月20日,王某将承租房屋腾退给张某。

2005年2月,张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依合同约定王某违约需给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需结算水、电、气、电话及房屋设备、物品损坏等各种费用,故要求王某支付6300元房屋租金及6000元违约金。王某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争议问题:

无法营业的美容院遭腾退责任归谁?王某可否撤消合同?

分析与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某明知王某租赁房屋用于开办美容美发服务,但在合同订立和执行时,未向王某披露年曾将房屋出租他人经营美容美发服务,因当地居民强烈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予批准的情况,致使王某在申办营业执照时因同样原因未被核准,而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本案合同是可撤销合同,由于张某的过错,故张对合同的解除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张某应在合同解除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返还张某所交的费用,并赔偿张某投入的装修损失。王某实际占用了房屋,应按居民用房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但不能是租金。

第五部分合同的履行

案例16:

案情:

地产公司正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50万,合同签订后即付10万,其余通过银行贷款。合同签完后张先生依约履行,但楼盘开工时间却一延再延,已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张先生想退房,与A公司协商未果,遂停止每月的向银行还贷。烈反对的居民再次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院。工商部门接举报后,对王某的申请未予批准。2005年1月20日,王某将承租房屋腾退给张某。

2005年2月,张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依合同约定王某违约需给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需结算水、电、气、电话及房屋设备、物品损坏等各种费用,故要求王某支付6300元房屋租金及6000元违约金。王某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争议问题:

张先生是否可以不履行向银行还贷的义务?

分析与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张先生与银行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张先生不能因为A公司的违约就停止向银行还款,否则张先生在与银行贷款的这个合同中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明确一点,买房人与卖房人的买卖合同关系和买房人与银行的资金借贷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淆。张先生可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预付款、银行贷款及利息。然后,张先生再与银行协商,提前还款,履行完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使贷款合同终止。

案例17: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B公司价值100万元的电脑设备。合同约定,A公司预付50万元货款,款到后10日内供货。合同签订后,B公司因欠数家银行贷款,办公场所、库存商品、银行账户相继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履行与A公司的合同。为此,A公司决定拒付预付款,解除合同。B公司提出A公司拒付预付款,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A公司支付预付款20%的违约金。A公司认为拒付预付款、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B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争议问题:

A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呢?

分析与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并未赋予A公司拒付预付款、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根据合同应实际履行的原则,A公司与B公司的购销合同生效后,A公司负有首先履行合同的义务,其拒付预付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A公司交付预付款后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我国原有的法律规定把A公司推入了两难之中。

?合同法?解决了上述难题,为A公司自我保护提供了法律武器———先履行抗辩权,

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直到解除合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必须注意的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才能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应当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或在合理期限内恢复了履行能力,则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A公司的正确做法是暂停支付预付款并通知B公司;B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解除合同。

案例18:

案情:

1997年4月,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化工设备厂签订了一份?加工定做合同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化工设备厂设计、制造、组装年产4万吨硫磺制酸工程设备,总造价1200万元。化工设备厂除负责购买标准设备并运到实业有限公司组装调试外,还须负责制造、组装、调试非标准设备、工艺管道、阀门及支架,负责工程设计、工程仪表的采购安装、调试等。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责任是提供联运试车条件、交付合格的土建等。另外,合同不工程设计的范围和进度、工程承揽加工的范围、造价、付款期限等做出了约定。但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订立以后,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发生了争议,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化工设备厂拖延设计,严重违约,于1998年1月向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予以受理。1998年6月,化工设备厂以实业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接受已设计完成的设备,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为由,向该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于当日予以受理。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合的履行地做出明确约定,所以导致两地法院因该案管辖权发生争议,最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争议问题:

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

分析与解决:

对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案件管辖权问题,法院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所以,加工行为发生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化工设备厂是加工承揽方,加工行为发生在该厂所在的区域内。所以,化工设备厂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该案应由化工设备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意见认为:从合同的约定来看,加工方化工设备厂不仅负责成套设备折加工制作,而且还要派技术人员进人实业公司安装成套设备,并进行调试,经验收合格后,才算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加工任务。所以,本合同所涉及的加工行为地应为化工设备厂所在地和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据此,两地的中级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的处理意见: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所以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该合同的履行地。由于该合同属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发生在承揽方化工设备厂所在区域内,所以化工设备厂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该合同履行中涉及的承揽方在实业有限公司完成的设备安装、调试与检验等内容虽也同属加工行为,但此种加工行为所在地并非本案承揽方履行主要义务的地点,本案应以该合同的主要加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由于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为非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所以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不是本合同的履行地,该公司所在地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

【本案败诉方的主要失误及其启示】

1、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缺乏对合同内容全面、审慎的把握,所签的合同条款不齐备,内

容不全面,为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

2、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有所欠缺,没有及时采取协议补充等适应的方式予以弥补、解决,从而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本案带给我们的主要启示是:

合同一般条款欠缺,虽然不会对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等问题产生影响,却会对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带来消极的影响。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同时,不仅应注意对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还应当注意根据合同的类型、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条款作出全面的约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合同约定不明方面常见失误的法律救济方案】

l、合同生效以后,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不清、或合同的内容存在漏洞时,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对合同所欠缺的内容予以协商、弥补。对双方约定不清的内容进一步地澄清、完善,力求通过协商的方式统一双方的意见,最终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积极有效的解决该类问题的补救方式。

2、如果双方不能就合同约定不明的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合同约定不明的内容予以解释、认定。并应积极寻找一些解释合同的证据,如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本行业、本领域的通用做法和规则等,为合同的解释、补充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3、在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对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注意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内容,并注意依据法律确定的合同履行依据、责任承担方式等,及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避免违约的发生或违约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案例19:

案情:

某食品厂由于受市场影响,产品严重滞销,经营严重恶化,导致欠某供电公司电费达60余万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如该厂破产倒闭,将给供电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供电公司依据?电力法?、?合同法?规定,通知该厂于3日内缴清电费,同时告知用电客户,由于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供电企业已符合?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用电方必须为下期用电电费提供担保,否则将中止供电。该食品厂缴清了电费,却拒绝提供担保,供电公司按规定程序中止对该厂供电。

该食品厂以供电公司停电属违约行为为由,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供电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电力法?无明确规定,要求供电公司恢复供电,并赔偿停电导致的损失15万元。供电公司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向法庭提交了供用电合同、近半年来该厂电费发票存根(证明多次未按期缴纳电费、履约能力明显降低)、从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制的该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审材料及从该厂主管部门复制的食品厂财务会计报表(证明该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证据材料。

争议问题:

供点电公司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分析与解决: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食品厂与被告供电公司在本案中系供用电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供用电合同为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供电企业有先供电、后收费的义务,但当用电方出现?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项情形且供电方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供电方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在用电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前,可以要求用电方提供电费担保,用电方拒绝提供担保

的,可以中止供电。据此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不久,原告即与供电公司达成协议,自愿将其厂区内一块面积达1900平方米的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对将要发生的电费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电费缴纳合同?、?抵押合同?,并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使?抵押合同?合法生效。

…简要评析?:

在这起案例中,供电公司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在用电方不服起诉时,积极举证应诉,赢得了法院的支持,取得了该厂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在抵押物所担保的电费债务已到?电费缴纳合同?约定清偿期而该厂未履行债务时,供电公司可通过行使抵押权,选择使用以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实现未受偿电费债权,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

从传统民法体系建立时起,不安抗辩权制度就已存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都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原?技术合同法?并未对不安抗辩权作出规定,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且过于笼统。通过借鉴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结合本国立法实践,我国于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比较具体的明确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双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即?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律为追求双务合同双方利益的公平,保障先给付一方免受损害而设立不安抗辩权,同时也为另一方面当事人考虑,又使不安抗辩权人负有以下义务,这是我们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引起充分注意的,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1、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权利之前,应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告知双方,于应当尽量避免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适当担保”,是指在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担保人能够承担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也即担保人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债务。

3、不安抗辩权人有举证的义务,应提出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危险的确切证据,不安抗辩权人的举证责任可以防止此权利的滥用。

电费保证金被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取消,市场竞争及产业结构调整导致一些中小型企业的关、停、并、转,使:先用电后缴费”商业惯例带来的电费债权风险显得尤为突出,困扰着不少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工作。此起案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确有值得广大供电企业学习借鉴之处,当然客户提供担保的形式还有预缴电费(法律性质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金)、定金、质押等。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步步推进,我国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企业经营者必须将学法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才能紧跟法治时代前进的步伐。供电企业应学会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积极防范电力经营中的诸多法律风险。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高度重视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严格履行?合同法?要求不安抗辩权人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客户提供担保的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都必须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面对风险四伏的电力市场,只有以法律为准绳,增强市场风险防范意识,将学法、守法、用法与管理创新紧密结合,让法治成为企业管理的有力支撑点,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六部分合同的保全

案例20:

案情:

A公司长期拖欠我公司货款300万元。我公司通过调查A公司的审计报告发现,A公司对其关联企业B公司享有200万元的到期债权。A公司与B公司都是隶属于C集团的二级企业。由于A公司经营不太景气,C集团决定A公司暂中止经营,停业期间A公司暂不向B公司追收该笔200万元的债权。现A公司又没有什么资产可向我公司偿债。请问,我公司怎样才能运用有效的手段保护我公司的债权不受损害?

争议问题:

公司怎样才能运用有效的手段保护我公司的债权不受损害?

分析与解决:

?公司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A公司不愿意向B公司追收200万元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贵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债权,可以依法行使上述合同法规定的代们权,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因为B公司对A公司负债200万元,A公司对贵公司又负债300万元,所以贵公司可以直接诉请B公司向贵公司清偿债务,以200万元为限。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权人追收、清理三角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案例21:

案情: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争议问题:]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分析与解决:

分析: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考察法条:

?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

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例22:

案情:

1996年6月13日,李某在县农行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由县住房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为李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李某仅归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余款70000元及利息没有归还。1998年6月10日县农行从房改办的帐户上直接扣划了李某尚欠的贷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8549.93元。后房改办向李某索款,李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偿还。2003年6月25日,李某将其一栋两上两下建筑面积为111.44m2的楼房无偿赠与其女儿,并于同日办理了公证书。2003年9月15日房改办作为原告向被告李某主张债权,法院判决李某偿付原告担保债权88549.93元及逾期利息,该判决书已生效。后原告得知李某于2003年6月25日已将其房产无偿转让,遂于2004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某的赠与行为,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争议问题:

案件审理的焦点是:被告李某将楼房无偿赠与给第三人李女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原告房改办是否享有撤销权?

分析与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内容,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处分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第二、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转移。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损害债权。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只要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就有权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李某尚欠贷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在原告代为偿付后,其以无款为由一直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6月25日李某将其所有一栋两上两下楼房无偿赠与其女儿,并于同日办理了公证书,使得其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财产减少已成事实。其在明知自身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下,而通过无偿赠与减少自身财产,降低偿还能力,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符合撤销权的构成主客观要件。其赠与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作为债权人房改办在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无偿赠与合同,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赣榆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上述判决也是公正的。

第七部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案例23:

案情:

原告:任红霞,女,28岁,远安宾馆合同制工人。

被告:远安宾馆。

1993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为期6年零4个月的劳动合同,并经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鉴证生效,原告被安排在被告餐饮部工作。同年9月,被告与香港某公司合资组建且昌蓝翔歌舞娱乐大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翔公司),该公司于1994年6月经核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1995年4月,被告与香港某公司协商,将被告餐饮部撤销,餐饮部原16名职工成建制转入蓝翔公司。经报远安县人民政府批准,远安县人民政府同意上述意见,同时要求被告与蓝翔公司要做好有关衔接工作。此后,包括原告在内的

美丽乡村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几点建议分析

美丽乡村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几点建议分析 美丽乡村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具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五个方面。目前,全国各地业已出台相应的文件制度,对美丽乡村建设做了进一步诠释,笔者通过赴外省学习交流的机会,对全国各地美丽乡村工作有了初步了解,也切身认识到我县美丽乡村建设所面临的窘境。 目前,富平县为进一步加快农村人居环境和城乡统筹发展,打造美丽宜居乡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进行了有益探索,已制定了《富平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五年实施意见(2016-2020)》、《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办法》、《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十四项制度和实施意见,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下面,笔者作为一名美丽乡村工作具体践行者,在总结本县美丽乡村工作的基础上,梳理了本县目前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本县美丽乡村工作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具体做法 (一)环境卫生整治方面

1.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百日行动”活动。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彻底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我县集中开展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百日行动”活动。印发了活动方案,实行了县级领导包镇(街道)、部门包村、镇村主抓工作机制,成立了专项督查组,对各镇(街道)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了督查,对整治不力、成效不显的镇(街道)进行了电视曝光和通报,对包联部门参与不力的实行了追责问效,有力的推动了环境整治工作。另外,我县以“卫生乡村”创建为抓手,将“百日行动”进一步延伸,持续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使全县所有村庄、道路达到“干净、整齐、平坦”。 2.建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环境卫生整治和“卫生乡村”创建成果,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研究制定了《富平县农村环境卫生长效机制建设实施意见》,对道路、村组、集镇保洁员进行了合理设置,同时印发了《富平县治理城乡生活垃圾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富政办发﹝2016﹞96号),建立了“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申报了《富平县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项目》。秋收期间,严防秋收期间环境卫生反弹,近期,也召开了《冬季农村工作会》对冬季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再安排再部署,下发了《关于对“卫生乡村”

乡村旅游农家乐精典案例

乡村旅游规划从资源的角度而言,是以村落、郊野、田园等环境为依托,通过对资源的分析、对比,形成一种具有特色的发展方向。山合水易在规划乡村旅游中一贯遵从发展乡村旅游的目的主要就是大力发展城乡结合部和一些乡村的经济建设,提高乡村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满足城市人接近自然的需求。 案例一:梅县雁南飞茶田度假村 梅县雁南飞茶田度假村位于叶剑英元帅的故乡——广东省梅县雁洋镇,总面积450公顷,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饱蘸着祖国茶文化,在青山绿水间浓墨重彩挥洒而就的融茶叶生产、加工和旅游度假于一体的山区“三高农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的开放型旅游度假区。雁南飞茶田把农业与旅游有机结合,融茶叶、水果的生产、生态公益林改造、园林绿化和旅游度假于一体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和旅游度假村。 雁南飞茶田度假村按照“茶田风光、旅游胜地”为发展方向,营造浓厚的茶文化内涵并融客家文化于其中,既有自然风光,又有农业开发、度假功能。在弘扬茶文化方面,创出了一个新的模式。雁南飞茶田度假村先后荣获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全国青年文明号等二十多荣誉称号。

案例二:广东顺德长鹿休闲度假农庄 长鹿农庄建于2002年,现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及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长鹿农庄是一个集岭南历史文化、顺德水乡风情、农家生活情趣,以吃、住、玩、赏、娱、购于一体的综合性景区,是休闲娱乐、旅游度假、商务会议的最佳场所。 主要由“长鹿休闲度假村”、“机动游乐主题公园”、“水世界主题公园”、“农家乐主题公园”和“动物主题公园”五大园区组成,各具特色,精彩纷呈。 吃:岭南特色农家美食

局部解剖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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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村乡村旅游扶贫典型案例

长城村:打造北部山区乡村旅游新亮点 长城村位于开州北部山区,与四川省宣汉县漆树乡接壤, 境内主干道(原开州至城口省道)已油化,村内人口居住 密集区支路已全部硬化,农户住家通车率达90%以上,80% 以上田、地可通车直达。平坝水田周边的河提、田埂、便道已全部硬化,境内平坝地区有主河道“漆树 河沟”穿村而过,数十条小河沟分布在平坝两边的坡地、梯田及树林之间。洞子湾、石膏湾、避匪洞、将 军山、一线天、石笋峰、圆潭等自然景观美不胜收,乡村旅游有待开发。 长城村尽管已经摘掉贫困村帽,但是贫困户的持续稳 定增收仍然是块难啃的硬骨头,整村经济发展依然面临着 走不出、长不大、起不来的困境。脱贫攻坚战略实

施以来,乡村旅游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在全国广大农村地区开花结果。长城村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和便利交通,是发展乡村旅游的绝佳点。长城村村支两委为此召开多次会议,主要研究如何发展乡村旅游带动贫困户致富增收,带动全村经济发展。经过多方考察论证,在大进镇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长城村决定建立开州区圆潭.乡土印象生态农业观光园,由开州东松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负责实施。 生态农业观光园总投资280万元,开县东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筹资金100万元,申请产业项目专项资金180万元, 7户建卡贫困户以土地、人工、现金入股的方式采取合作社经营模式经营。计划建设砖混结构综合楼1幢;具有农村特色的房屋11间;小木屋5栋;休闲便道5000米(宽1米,数条);停车场1个;多功能运动场1个;公共厕所1间;露营烧烤基地1个;自助野炊基地1个;游泳池1个;农耕文化展示体验区1个;整修及美化河堤2000米,预计总投入280万元。同时将基地已建成的50亩标准化流水鱼养殖场扩大规模,实现乡村旅游与渔业一体化发展,实现贫困户致富增收,预计投资20万

外科案例分析

外科病例分析 病例一 男性,53岁,左腰部隐痛近一月,步行来院就诊。查体,左肾区叩击痛,尿液检查镜下血尿,B超检查左肾区内有一结石,大小为1.8×2.0cm,IVU双肾功能正常,双侧输尿管通畅。拟行ESWL治疗。 问题 1.该病人目前的护理问题有哪些? ①急性疼痛与结石刺激引起的炎症、损伤及平滑肌痉挛有关 ②知识缺乏缺乏预防尿石症的知识 ③潜在并发症感染、“石街”形成 2.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前如何做肠道准备? 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前肠道准备:术前3日忌进食产气食物;术前1日口服缓泻药,术日晨禁食 3.为预防尿石症饮食上如何给予健康指导 (1)嘱病人大量饮水。 (2)饮食指导:①含钙结石:适当减少牛奶、奶制品、豆制品、巧克力、坚果等含钙量高的食物 ②草酸盐结石:限制浓茶、菠菜、番茄、芦笋、花生等食物 ③尿酸结石:不宜食用含嘌呤高的食物,如动物内脏、豆制品、啤酒;避免大量摄入动物蛋白、精制糖和动物脂肪 病例二 男,55岁,间断咳嗽,偶有痰中带血2个月,加重2周住院。病人约于2个月前开始出现咳嗽,为干咳,无痰,偶尔痰中含有血丝,未服用任何药物,也未太注意,近2周症状加重。无胸痛、发烧等表现。吸烟已30多年。胸部X线示右肺门旁3cm×3cm块状阴影,支气管镜检确诊为右侧中心型肺癌。病人情绪低落。问题: 1.该病人宜采用何种手术方式? 宜用肺切除术,施行肺叶或一侧全肺切除加淋巴结切除术。 2.请结合病人情况提出现存的二个主要护理诊断 (1)气体交换障碍:与肺组织病变,肺换气功能降低等有关 (2)焦虑与恐惧:与担心手术、疼痛、疾病的预后等有关 3.术前为改善肺泡通气功能、预防术后感染应做哪几方面的护理? (1)戒烟:指导并劝告病人停止吸烟 (2)维持呼吸道通畅:若分泌物较多,行体位引流;痰液粘稠不易咳出,行超声雾化;必要时经支气管镜吸出,观察痰液量、色、粘稠度及气味,可遵医嘱给药。 (3)指导训练:指导病人练习腹式深呼吸、有效咳嗽和翻身,练习使用深呼吸训练器,介绍胸腔引流设备。 4.病人手术后一周内如何观察生命体征? ①手术后2~3小时内,每15分钟测量生命体征一次,脉搏和血压稳定后改为30分钟至1小时测量一次;次日2~4小时测量一次;生命体征平稳者改为每日测量

理性情绪疗法案例分析

理性情绪疗法案例分析 案例: 来访者:男,22岁,大学四年级。 主诉:焦虑、烦躁、入睡困难,经常做恶梦,持续有一个多月。 自诉:我就要毕业了,去了几家单位应聘,都未被录取。为什么我不被录用,因为我不是名牌大学毕业生。不是名牌的大学生,就被人看成是垃圾学校的学生。我现在没心情看书,找不到工作,四年大学白上了。找工作也是竞争,也不好意思问其他同学,有时上网聊天,心情稍好点。 诊断: 一、症状: 心理:焦虑、烦躁 生理:入睡困难,经常做恶梦 二、初步诊断:一般心理问题 三、诊断依据: 1.没有器质性病变。 2.根据心理正常非正常区分三原则,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统一、心理活动协调一致、 人格相对稳定,自知力完整,排除精神病。 3.由找工作引起,没有变形冲突,排除神经症。 4.没有泛化,由现实问题引起出现了不良情绪,时间仅一个多月,社会功能受损轻 微,排除严重心理问题。 四、原因分析: 心理:1.认知问题:不是名牌大学生,找不到好工作,找不到工作,大学四年就白上了。 2.情绪焦虑、烦躁 3.人际关系:与同学交往少 社会:找不到工作 五、咨询目标: 近期目标:使来访者能够从找不到工作的阴影中解脱出来,对自己可以更加有信心,从而更加积极地去找工作。 最终目标:完善来访者的人格,使之可以去更好的生活。 六、咨询理论 理性情绪疗法:是美国心理学家埃利斯在上世纪50年代创立的,它的中心目标是除去非理性的,不合理的信念,而以正确的信念取代错误的信念。其中ABC理论是理性情绪疗法的基础理论。 七、咨询过程 1.和来访者交谈找出不合理信念是绝对化,读心术和过度概括化,来访者认为自己 找不到工作是因为自己不是名牌大学生,这是绝对化。不是名牌大学生,就被人看作是垃圾学校的学生,这是读心术。找不到工作大学四年就白上了,这是过度概括化。 2.要让来访者明白他之所以焦躁、痛苦,入睡困难,做恶梦不是因为他找不到工作 硬气的而是因为他自身所存在的不合理信念引起的。我用A-B-C理论找出他的诱发性事件是快毕业了却找不到工作,对这件事情的解释是因为自己不是名牌大学生所以才找不

病理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某中学10余名学生早餐食用了面包2小时后,先后出现了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晕、头痛等症状,呕吐较重。多数学生有低热,WBC升高。经抗感染治疗及补液等治疗后,病情迅速好转。2天内均痊愈。采集呕吐物样品8份作微生物检查: 革兰染色阳性球菌,培养见金黄色的菌落,甘露醇(+),凝固酶试验(+)。 思考题: 1.考虑什么疾病?为什么? 2.就此食物中毒事件,我们应注意什么? 案例2 李某,男,10岁。因发热、水肿、血尿入院。自幼经常咽痛,发烧。 xx: T39℃,血压偏高。实验室检查: 尿RBC(+++),颗粒管型3-5个/HP;ASO抗体800单位。 思考题: 1.考虑什么疾病?引起该病的病原菌最有可能的是什么菌? 2.患儿的这次临床表现与自幼经常咽痛,发烧是否有关?为什么? 案例3 患儿,6岁。因发热伴头疼、呕吐两天,服退热及消炎药后,症状无改善,头疼加剧,烦躁。入院时T39℃,呕吐两次,呈喷射状,神志尚清.全身皮肤有针头至绿豆大小不等的红色出血点,颈硬。脑脊液检查:

外观混浊,WBC多。将脑脊液离心沉淀后取沉渣涂片镜检,发现WBC内外均有革兰阴性双球菌。 思考题: 1.引起本病最可能的病原菌是什么? 2.该菌是如何传播的?怎样进行特异性预防? 3.送检病人的检材标本时应注意什么? 案例4 患者,女,27岁,以尿频、尿痛、阴道分泌物多就诊。门诊检查,尿道口充血,有压痛及脓性分泌物,宫颈水肿、充血,糜烂,有脓性分泌物流出。宫颈管分泌物涂片镜检: 中性粒细胞内外见革兰阴性双球菌,细菌培养的生化反应: 氧化酶(+),葡萄糖(+)麦芽糖(-)蔗糖(-) 思考题: 1.该患者感染的病原菌是什么? 2.诊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案例5 4岁男孩,进食小店卖的水果色拉,回家2天后,出现严重腹部疼痛,大便次数不断增加,且多次便血,伴发热,呕吐,到医院急诊,检查有溶血性贫血及血小板减少等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思考题: 1.最可能的病原菌是什么? 2.针对该病例应做哪些微生物学检查?

专业实践能力案例分析(三)

专业实践能力案例分析(三) (总分:11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病案分析题(总题数:12,分数:114.00) [案例二十五] 患者,男,25岁。因“性格变孤僻,言语减少,生活懒散2年多”入院。 (分数:8.00) (1).作为住院部医生,你认为此患者最可能的诊断是(分数:2.00) A.神经症 B.人格障碍 C.精神分裂症√ D.抑郁症 E.器质性精神障碍 F.心因性精神障碍 G.装病 解析: (2).家属补充病史:患者2年多来,逐渐出现性格改变,日益孤僻,很少外出,说话越来越少,很少主动与家人交流。3年前大学毕业,之后一直待业在家,无工作的愿望。可整天呆在家里,常呆坐于电脑旁。不讲究个人卫生,数天不洗脸漱口,不洗澡,需家人反复督促甚至强制执行。未见唉声叹气,哭泣落泪等。根据这些表现,该患者的精神状况检查最可能发现哪些精神症状(分数:2.00) A.思维破裂 B.思维迟缓 C.思维贫乏√ D.情绪抑郁 E.情感平淡√ F.幻听 G.被害妄想 解析: (3).患者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未见异常。此时宜采取的治疗方法是(分数:2.00) A.系统的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B.系统的抗抑郁治疗 C.需进行康复训练 D.胰岛素休克治疗 E.行为治疗 F.认知行为治疗 G.精神分析治疗 解析: (4).此病的预后特征(分数:2.00) A.预后较好,只要治疗及时 B.预后一般 C.预后不良,多数会出现精神衰退√ D.病程会有波动,时好时坏 E.病程迁延不愈√ 解析:[解析] 精神分裂症单纯型临床特点为:青少年起病,起病缓慢,病程迁延不愈。日益加重的孤僻、被动、活动减少、生活懒散;情感逐渐淡漠,对生活学习的兴趣越来越减少,对亲友表现冷淡;行为退缩,日益脱离现实生活,人格逐渐衰退,社会功能衰退明显。幻觉妄想不明显。此类患者在发病早期常不被注意,往往经数年病情发展较严重时才被发现。治疗效果差。预后差。精神状况检查会发现思维贫乏,情感

理性情绪疗法RET咨询案例一则

理性情绪疗法R E T咨询 案例一则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理性情绪疗法(RET)咨询案例一则 一.求助者的信 我有着不幸的过去,有着不良的家庭环境,也使自己那么多愁善感,极度的敏感又脆弱,容易受伤,之所以混到今天只是所剩无几的一点点自尊。我是一个硕士生,可是太多的风浪使我对生活失去了勇气和信心。我有着沉重的家庭,老弱病残具全,我自己也有不健康的身体,只因那过分的自尊,我不敢去看病,我不详让别人知道我过去的不幸以及现在的痛苦,只因为不想受到同情,可是我又那么渴望理解和关怀。我担心精神分裂的父亲是否会做出让我无法收场的事情,我担心残疾的母亲和年幼的弟弟是否身体健康,我怕自己学习不好辜负导师的关心和希望,我害怕自己将来没有前途无法支撑这个家庭。现在我无心学习,整天昏昏沉沉。我对什么都没有兴趣,无精打采,看者同学专心的学习,我只有心里着急。每天早上5点甚至更早醒来大脑处于高度运转的状态,总也无法停下来,上课没有精神,注意力我对什么事情都没有兴趣,经常一个人静静发呆,越想越痛苦,不能自拔。在我连上看不到一丝笑容,我沉默寡言不合群,可是我很想合群,但总是不自主得拒绝别人的邀请。我对自己感到很无奈。我感觉到从未有过的绝望,我恨自己无能软弱,为什么不象别人那么坚强和勇敢。谁能鼓励我,给我一点点精神食粮,我很绝望。分析该求助者的心身症状的成因,并制定心理治疗方案。没有一件事情让我开心,让我感兴趣,我觉得大脑一片空白,又懒得思考,懒得去想学习问题。我知道现在最重要的是学习,可是我看者书本就发呆,控制不了自己的大脑,我觉得自己好无能好每用,对生活好绝望。 二.咨询理论基石

新农村案例分析

(1)日本爱知县足助乡——利用自然景观,开发乡村旅游(策略) 爱知县足助乡距离丰田市20公里,名古屋1小时车程。20世纪60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的村民进入城市务工成为工人,村庄出现了人走楼空的现象。 为振兴足助乡的复兴,村民开展了“地域文化的创造”、“地域产业的振兴”、“建造乡镇型的观光”等各种活动来振兴家乡的复兴。 1)利用自然资源发展旅游观光 利用地域特色,挖掘地域资源,发挥文化传统特色。成立观光协会,整理山、林、溪、桥等景观资源,建设观光亭、休息平台、路灯、座椅等公共设施,完善停车场、建设演出舞台,木质小木屋等。设立山村特色饮食店。 2)修复自然农田景观 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将许多小块田整合为大田地,整修道路实现机械化作业,形成单纯自然的现代化农村生产景观。 3)保存乡镇传统老街 成立“足助街道保护协会”,提出科学可行的开发办法。如,沿街的老建筑立面必须保持原汁原味的古老形态,内部功能及结构可以自由改造。建筑色彩和材料的运用要具有当地特色。 4)传承山野文化 创立民艺博物馆,开设扎染工艺、草木染工艺、织布工艺、木屐工艺等表演制作内容,并结合商品现场销售。 5)开发新的旅游项目 开发农业蔬菜花圃园;建设“百年草”老人福利院;邀请各个国家的民间特色表演。

(2)日本北海道富良野——转变种植结构,拓展农企合作模式(产业) 1)转变种植结构,适应市场需求 1974年富良野农协对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预测,确定了“已不是种植大米的时代了”。村民由原来的单种水稻转型扩充为种植花卉以及蔬果类,洋葱、土豆、胡萝卜、包菜、土豆、香草等。由于迎合了市场的需求,销路迅速打开,收益上升显著,到1998年农协的蔬菜销售额已达到190亿。 2)公司+农户模式 成立了葡萄果树研究所和葡萄酒厂、葡萄果汁加工厂,一可以延长果品供应期,二可解决滞销水果的保藏问题。1982年他们的葡萄酒产品参加了“国际第20届食品审查会”,获得白葡萄酒、红葡萄酒的金奖。 除此之外,当地种植的农作物与企业对口挂钩的案例也很多。种植中草药与日本大正制药公司联手;亚麻与制麻公司的制线工场联手,蔬菜与出口贸易公司。形成了企业保农业,农业供企业的发展模式。

4.成都、重庆乡村旅游成功案例解析与经验借鉴

成都、重庆乡村旅游成功案例解析与经验借鉴 一、成都“五朵金花” 基本情况。“五朵金花”是指依托成都市三圣街道所辖红砂、幸福、万福、驸马、江家堰、大安桥6个行政村建设成占地12平方公里,以“花香农居”、“幸福梅林”、“江家菜地”、“东篱菊园”、“荷塘月色”命名的“五朵金花”为品牌的观光休闲农业区,现已成为国内外盛名的休闲旅游娱乐度假区,被评为“全国首批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4A级旅游区”、“全国5A级风景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称号。 主要经验。(1)坚持高起点规划。2000年,成都市政府提出用景点形式打造国家级品牌“农家乐”的总体方案,按照国家5A级风景区标准,突出蜀文化民居风格,建成成都市郊区靓丽风景线,形成“一村一品一业”产业特色。五朵金花是由锦江区党委、政府直接策划,并请名家规划,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结合起来。(2)坚持政府主导。“五朵金花”从建设到管理,始终体现政府的强势推动。在任何情况下,政府抓规划蓝图不动摇、抓国家级名牌的标准不降低。5年来,在旧村庄改造中,涉及拆迁等各种农民实际利益的问题,各级政府不回避矛盾,按照“宜拆即拆,宜建则建”和“穿靴戴帽”等办法改造了3000多户旧农居,把原来的6个行政村合并成5个景区,农民在新景区就地转

市民,统一缴纳“三金”,按照城市社区进行管理。(3)坚持连片开发经营。规模化经营,用连片联户开发,共同扩大发展的市场空间,破解农民单家独户闯市场的风险,在产业布局上,围绕共同做大做强“农家乐”这一主导产业,五个景区实现一区一景一业错位发展的格局,“春有花香农居、夏观荷塘月色、秋赏东篱菊园、冬游幸福梅林,江家菜地四季皆宜”,打造出了乡村酒店、休闲会所、艺术村相互借景的和谐休闲娱乐场所。(4)坚持把农民摆在创业的主体位置。从规划设计、建设发展到经营管理等重要环节,各级政府都坚持让农民受益,尊重农民意愿,利用农民传统产业优势,提升农民产业规模,在发展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 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 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 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3.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医疗护理核心制度 内涵,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全面的“三查,七对”。 4.完善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 应及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医务科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

美丽乡村案例解析报告

光砸钱造不了美丽乡村,乡村旅游开发失败案例反思!看“空心村” 如何锐变成高富帅 近些年,乡村旅游增长强劲,发展迅猛,成为夺目亮点。很多只重政绩不重运营的乡村模式面临着更加“空心化”的局面,但是也有很多实现转型,体质升级,实现旅游乡村、产业乡村,带动了乡村人口的回流和收入的大幅增加。其背后的经营管理模式+创意愈来愈发挥着独特而显著的作用。 成功案例一 乡村再造不仅是乡愁 莫干山民宿如何做到年营收3.5亿元? 位于浙江省德清县的莫干山镇,距上海大约两个小时车程,翠竹山坞间,民宿产业星罗棋布。 来自官方的数据显示,2015年,莫干山镇的精品民宿有近百家,实现直接营业收入3.5亿元。当地民宿动辄千元一晚的价格俨然成为了标配,有些甚至达到三四千元一晚,旺季的时候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预订。 与如今的火热相比,十多年前,莫干山镇却是另一副模样。虽然莫干山风景名胜区在其境内,但当地却没有享受到多少旅游经济带来的好处。作为水源保护地,莫干山地区所有产生污染的产业都被清退,除了小农耕作和零星的农家乐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2004年,南非商人高天成(Grant Horsfield)在游玩时发现,莫干山乡间的宁静非常适合都市人休闲度假,但档次偏低的农家乐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高天成觉得这是一个商机,便在一个村里租下六间破败不堪的老房子,通过精心设计,改造成「洋家乐」。 高天成认为莫干山的农舍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浑然一体,通过旧物利用和空间设计,就能满足中高端人群的休闲度假需求。之后,他又相继租用老屋,打造了「裸心乡」等一干既有设计美感,又保留了乡土元素的精品民宿,吸引了很多游客入住。

高天成的试验,为莫干山开启了一个新的产业,许多投资者纷纷效仿,在此打造精品民宿,曾经被空置或遗弃的破败老宅,重新焕发了生机。而近年来在中高端消费群体中兴起的「逆城市化」生活方式,则让越来越多的人拥进莫干山。 在民宿产业的带动下,莫干山农房的租金以每年翻一倍的速度上涨。而当地村民除了房租收入,有的还在民宿做起了服务员。此外,村民栽种的蔬菜和水果,每年都会以略微高出市场的价格供应给民宿。 在整个民宿产业发展中,当地政府也一直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德清县政府认定精品民宿是乡村休闲旅游的发展方向之一,在旧屋改造上给予了相对宽松的政策。2015年五月,德清县发布全国首部县级乡村民宿地方标准规范,有规划地引导民宿差异化发展,并通过成立莫干山民宿学院,为从业者

美丽乡村建设总结

美丽乡村建设总结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我们的新中国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在这些日新月异的发展中,中国的社会结构也发生着巨大的改变,农村问题开始慢慢成为国家民生的焦点。 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要建设“美丽乡村”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工作。“加快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境治理和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大力加大农村地区经济收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统筹做好城乡协调发展、同步发展,切实提高广大农村地区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成为现代建设者的奋斗目标。 一、关于中国乡村现状的调研报告 1、人口流失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年轻的人逐渐外出拼搏,村子里的青春朝气越来越少,所到之处,尽显暮气暗沉。老幼相守的村子,缺少了希望的气息。留守的老人们,即使对于冷清的村落千般无可奈何但出于对故土的留恋还是不愿意弃村离去。外出的年轻人,大多除了偶尔回家过节外,衣锦还乡,已渐渐不在。 2、农田荒芜 因为劳力限制,村庄里的耕种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变。水田当旱地种,田地退化,土质板结。偶尔在村前的空地上看到种上茶叶或苗木的,也仅表示这田地还有主人。与其说是种植经济作物,不如说是一种占田的办法。

往后的发展,年轻人也许都不会种地,自然和人争夺土地会以自然的胜利而告终。人退林进,于环境来言也未必不是好事,可是人们吃什么?中国泱泱大国要如何自给? 3、孤寡老幼 改革开放后,实行责任制初期的一代人,为自己的那个富裕梦想而竭尽全力,最辛苦、最勤劳的一代人,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留守在故土的这代人。辛劳了一辈子,劳作已经成为了习惯,只要有能力劳动依旧不会贪图享福的老人们,却又一次充当了父辈,惦记着地里的菜又放心不下城里的娃,奔波劳碌,寒来暑往的,依旧没能颐养天年。 精力、生命有限,这一代人开始逐渐逝去。他们劳碌了一辈子,最终发现后继无人;田地,正被繁茂的树木吞噬;家园,后辈们不再眷顾。甚至有的连坟头都找不到了。 4、想要返乡的第一代外出者 这是一批处于临界状态的人,正在回家还是继续打工之间徘徊,两边都感觉是鸡肋。这正是第一代打工者的最终结局,年龄在四十到五十五岁之间,这一辈回归乡村,传统的耕作收益甚微,种田缺乏激情;继续留在城市,由于年纪的问题也失去了核心的竞争力;子女们又多数刚步入社会,赡养能力有限。这代人把自己的青春留在了城市,但是钢精水泥的世界里却将他们慢慢的边缘化。这是一个令人伤感的结局。 5、夹缝中的第二代外出者

合理情绪疗法案例 (2)

合理情绪疗法案例 她是一名高一学生,独生女。聪明活泼,个性好强。上高中前与父母同住,父母对她较为宠爱,在各方面都尽量满足她的要求,同时对她的期望也很高。她从小学一年级起担任班里的小队长,每年都被评为三好学生,一直受到老师的偏爱,在同学面前一直有一种优越感。 上高中后,她住进了学校,进了重点班,同时也当上了班干部。父母对她有了更高的期望,她对自己也信心十足,然而在期中考试的排名中,却没进入前十名,这对她来说如

当头一棒,父母也训斥她学习不如从前,她便赌气和哭闹,上课也不愿发言,在做班级的工作中,经常与同学产生矛盾,闹情绪,常因一些小事向教师哭诉,以至同学们都不愿理睬她。她每天下课就离开班级,独自一人到操场上玩,感觉这个班集体没人能容下她,由活泼开朗变得常常郁郁不乐,学习成绩下降。 她希望通过咨询能够达到以下目标: 1.能更好地处理与同学间的关系; 2.增强自信心,能使她在下一次考试中考出理想的成绩; 3.能像以前一样活泼开朗起来。 辅导过程 收集临床资料、评估问题之后,在第一次会谈快结束时我向她简单

介绍了合理情绪疗法(RET)的基本理论模型(ABC): 诱发事件A:其中考试没考进前十名 不合理信念B: 一般的不合理信念:我必须实现我的愿望;我必须感到舒心, 必须得到同学们的支持与赞同。 具体的不合理信念: 1.我必须考进前十名。 2.没进前十名,对我来说是糟糕至极的。 3.我的生活不应该有这么多困难。 4.他们不应该对我不友好。

5.他们这样对待我简直不是人。 情绪及行为上的后果C(非功能性的):情绪表现——沮丧,自我贬低;行为表现——回避、退缩、发牢骚、焦虑、气愤。经常与人发生冲突,学习受到影响。 我向她强调:她可以尝试把所有问题,都用这种模式划分成三部分:即诱发事件A(如:父母对她考试成绩的态度等)、信念B(对事件的看法和态度)和结果C(情绪反应和行为表现)。 此外,我向她解释,会谈后布置的家庭作业是咨询的重要部分,对自己的信念的思考、检查越认真,进步就会越快。我还强调:咨询的目标不是要消除所有的负性感受,只是学会使感受与事件相一致、相符合,消除过度的反应。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典型案例分析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典型案例分析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各地围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发展,在优化区域布局、创新工作机制、促进资源整合、拓展功能内涵、培育产业品牌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拓展农业多功能、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休闲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北京、江苏、浙江、重庆、天津的做法作为典型案例分析如下。 1、北京:开展营销活动,实现乡村旅游有效供给 (1)整合资源、节庆营销 2013年,北京市农委整合郊区特色农产品资源,推出了“休闲农业季”系列活动(包括北京草莓季、樱桃季、花季、香草季、瓜季、鲜桃季等),并编写了《香草天空》、《北京瓜顶呱呱》、《京郊如此多娇》等主题宣传册,策划设计了《北京樱桃地图》等系列特色农产品地图,制作了《北京休闲农业季》2013笔记本,推出了约l000张精美图片,深受游客欢迎。这些活动以季为周期,以京郊特色、优质农产品为旅游吸物物,贯穿全年,带动市民到郊区采摘、休闲,把农村产业与休闲农业发展有机结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除此之外,郊区各区(县)还结合各自特点,举办了农耕节、美食节、采摘节、登山节、赏花节、滑雪节等宣传推介活动,累计有150多项。 (2)虚拟社区、网络营销 随着手机互联网的发展,针对青少年等特定消费群体,通过手机

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开展营销,收到了极好的效果。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推出了“农田观光使者”招募、农田观光使者采风、农田观光博客大赛等活动,吸引了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的一批博主参加,发表大量农田观光主题博文,经过多次转发、评论,吸引了市民的眼球。从2011年开始,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举办了多期“凤凰乡村游、大美体验客”活动,大量网友在到京郊旅游观光、品尝京郊美食、体验农事活动时进行编辑、制作,并通过网络新媒体实时发布图文信息和游记,让潜在的旅游者获得了直观、即时、有用的信息。 2、江苏:加强功能拓展,延伸特色产业链 在加快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和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突出发展高效设施农业、规模畜禽养殖、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外向型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注重农业功能的拓展和产业链的延伸,培育特色产业。一是延伸产业链条,把高效设施园艺业、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生产功能拓展成集生产、加工、科普、采摘、餐饮服务等为一体的休闲观光农业产业,提升经济与社会效益;二是挖掘产业内涵,将科技、文化、民间技艺、园林艺术等元素植入休闲农业,创新休闲农业产品,培育特色休闲农业产业,如江苏如皋的花木盆景产业,融入了“两弯半”蟠扎技艺,创新出花木盆景休闲产品,培育特色休闲农业产业,推动了花木之乡顾庄村特色产业发展。 3、浙江:注重机制创新,推进休闲农业发展 (1)创新完善投入机制

案例分析1.doc

案例分析题 一、患者,男,25岁,以左上腹疼痛伴恶心呕吐12h就诊。该患者由于昨晚会餐饮酒,午夜出现上腹隐痛,2h后疼痛加剧,持续性呈刀割样,并向左腰背部放散,伴恶心,呕吐物为胃内容物及黄绿苦水,无虫体及咖啡样物,吐后疼痛仍不缓解,病来无发冷、发热,二便正常,曾与当地医院注射阿托品、安痛定各1支,症状不缓解而急诊来院。既往健康,护理体检:T36.8℃,P80次/分,BP16.0/10.0Kpa,急性痛苦面容,辗转不安,大汗淋漓,皮肤巩膜无黄染,心肺检查正常,服部平软,左上腹轻度压痛,无肌紧张及反跳痛,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无亢进及减弱,辅助检查:血淀粉酶512μ(苏氏法)。请问: 1、该病人最可能医疗诊断是什么? 2、主要护理诊断有哪些? 3、针对疼痛的护理措施有哪些? 答: 1、急性胰腺炎 2、疼痛:与胰腺化学炎症及腹膜炎有关②体液不足:与体液丢失过多,不能正常摄入有关 3、绝对卧床休息:指导和协助病人取弯腰、曲膝侧卧位,有助于缓解疼痛,因剧痛而在床上辗转反侧不安者防止患者发生坠床 ②密切观察和反复评估病人腹痛的程度、部位、范围、性质有无改变,是否出现新的伴随症状如腹肌紧张、腹胀等 ③禁食:多数病人需完全禁食1-3天,禁食期间应做好口腔护理和输液管理,给予足量生理盐水和葡萄糖液静滴 ④胃肠减压:进行持续胃肠液引流来减少胰液分泌,从而达到减轻腹痛和腹胀的目的 ⑤解痉镇痛:按医嘱给予解痉镇痛药物治疗,如阿托品、异丙嗪,疼痛严重者遵医嘱给予地吸盘和哌替啶以缓解疼痛 ⑥心理支持 二、病人,女性,40岁,发病前曾进油腻食物,半夜出现右上腹持续性剧痛,向右肩发射,寒战、高热、恶心、呕吐,急诊入院。以往有胆石症病史。体检;T39.2℃,血压11/8KPa,急性病容,精神萎靡,意识模糊,巩膜深度黄染,口唇干燥,剑突下偏右季肋压痛,肌紧张,有反跳痛,肠鸣音减弱,白细胞计数22×109/L,中性粒细胞88%。分析病例,回答以下问题: 1、该病人目前的医疗诊断是什么? 2、如病人行手术治疗,手术后护理要点是什么? 答:1、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胆石症 2、①观察生命体征、给氧 ②遵医嘱输液、给予抗生素 ③血压平稳后改半卧位 ④肠蠕动恢复后开始进流质饮食 ⑤观察有无胆道出血和急性肝衰竭等并发症 ⑥做好T管的护理,包括妥善固定;保持引流通畅;观察引流液的颜色、形状、引流量及病人症状改善的情况;适时协助医生拔管。 三、病儿,男,10个月。因阵发性哭闹20小时来诊。其母亲述说;12小时前患儿开始哭闹,呈阵发性,哭闹发作时患儿面色苍白、惊慌、蜷缩体位,不让抚摸腹部,不哭闹时仍玩耍,但不想吃奶。10小时以前出现呕吐,为所进奶水,,共呕吐4次,量约300ml。发病后无大便,也

乡村旅游规划十一大经典案例分析

乡村旅游规划十一大经典案例分析案例一:梅县雁南飞茶田度假村 梅县雁南飞茶田度假村位于叶剑英元帅的故乡——广东省梅县雁洋镇,总面积450公顷,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饱蘸着祖国茶文化,在青山绿水间浓墨重彩挥洒而就的融茶叶生产、加工和旅游度假于一体的山区“三高农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的开放型旅游度假区。雁南飞茶田把农业与旅游有机结合,融茶叶、水果的生产、生态公益林改造、园林绿化和旅游度假于一体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和旅游度假村。 雁南飞茶田度假村按照“茶田风光、旅游胜地”为发展方向,营造浓厚的茶文化内涵并融客家文化于其中,既有自然风光,又有农业开发、度假功能。在弘扬茶文化方面,创出了一个新的模式。雁南飞茶田度假村先后荣获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全国青年文明号等二十多荣誉称号。 案例二:广东顺德长鹿休闲度假农庄

长鹿农庄建于2002年,现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及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长鹿农庄是一个集岭南历史文化、顺德水乡风情、农家生活情趣,以吃、住、玩、赏、娱、购于一体的综合性景区,是休闲娱乐、旅游度假、商务会议的最佳场所。 主要由“长鹿休闲度假村”、“机动游乐主题公园”、“水世界主题公园”、“农家乐主题公园”和“动物主题公园”五大园区组成,各具特色,精彩纷呈。吃:岭南特色农家美食 住:超五星级湖景别墅 玩: 游乐城、欢乐岛主题乐园 赏: 农家五绝表演 娱: 度假村KTV、原始部落、瀑布游泳池、药浴温泉 购:特色购物一条街,汇聚东西南北地区各种驰名特产 案例三:湛江炭疗理休闲山庄 位于湛江市东海岸的破头区龙头莫村,结合滨海垂钓、美食的炭理疗美容保健休闲度假的旅游景点。分炭乐区、旅业区、旅游餐饮区、炭烧烤区、垂钓区和炭文化展示区等6个功能区。湛江炭疗理休闲山庄主要是以高温度烧炭过程炭窑余留的远红外线、负离子、纯氧热能对人体有益的物理作用,刺激皮肤出汗,促进人体和细胞新陈代谢,打通人体经络,

理性情绪疗法(RET)咨询案例一则

理性情绪疗法(RET)咨询案例一则 一.求助者的信 我有着不幸的过去,有着不良的家庭环境,也使自己那么多愁善感,极度的敏感又脆弱,容易受伤,之所以混到今天只是所剩无几的一点点自尊。我是一个硕士生,可是太多的风浪使我对生活失去了勇气和信心。我有着沉重的家庭,老弱病残具全,我自己也有不健康的身体,只因那过分的自尊,我不敢去看病,我不详让别人知道我过去的不幸以及现在的痛苦,只因为不想受到同情,可是我又那么渴望理解和关怀。我担心精神分裂的父亲是否会做出让我无法收场的事情,我担心残疾的母亲和年幼的弟弟是否身体健康,我怕自己学习不好辜负导师的关心和希望,我害怕自己将来没有前途无法支撑这个家庭。现在我无心学习,整天昏昏沉沉。我对什么都没有兴趣,无精打采,看者同学专心的学习,我只有心里着急。每天早上5点甚至更早醒来大脑处于高度运转的状态,总也无法停下来,上课没有精神,注意力我对什么事情都没有兴趣,经常一个人静静发呆,越想越痛苦,不能自拔。在我连上看不到一丝笑容,我沉默寡言不合群,可是我很想合群,但总是不自主得拒绝别人的邀请。我对自己感到很无奈。我感觉到从未有过的绝望,我恨自己无能软弱,为什么不象别人那么坚强和勇敢。谁能鼓励我,给我一点点精神食粮,我很绝望。分析该求助者的心身症状的成因,并制定心理治疗方案。没有一件事情让我开心,让我感兴趣,我觉得大脑一片空白,又懒得思考,懒得去想学习问题。我知道现在最重要的是学习,可是我看者书本就发呆,控制不了自己的大脑,我觉得自己好无能好每用,对生活好绝望。 二.咨询理论基石 理性情绪疗法是20世纪50年代由阿尔伯特·埃利斯在美国创立的,它是认知疗法的一种,同时也采取了一些行为治疗的方法,所以又被称为认知行为疗法。 埃利斯曾经是一位开业多年的精神分析家,但在自己的实践过程中对精神分析的理论和方法感到不满足,就从经典精神分析转到新弗洛伊德学派,后又转向行为主义学派,在治疗中他又逐渐采取了更加主动及指导性的方法。同时他又受斯多葛派哲学,尤其是埃皮克特图斯的影响,逐渐于1951年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治疗理论和方法—理性情绪疗法(RET)。 理性情绪疗法的基本理论也被称为ABC理论,.RET坚信,所有严重的情绪障碍不是起源于某些事情和经历,而是起源于人们对这些事情与经历的看法。 埃利斯对人性的部分假设成为理性情绪疗法的基础。根据埃利斯的观点,几乎所有的人都有一种天生的妨碍自己的倾向,可能有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易发生这种情况,但是所有的人都没必要使自己失败。除了这种自我妨碍外,大多数人还会向自己灌输某些非理性观念。埃利斯开始只列出了11种非理性观念,但1977年在三类主要的“自迫性观念体系”中列出了27种非理性观念,比如:我必须干得十分出色,并通过自己的成就赢得称赞,否则我就会被认为是瞥脚货。(自迫性观念体系l) 其他人必须完全按照我希望他们对我的方式—十分体贴和友善,假如他们不是这样或者不够体贴友好,那么整个社会和全世界都应当严厉谴责、咒骂与惩罚他们。(自迫性观念体我的生活环境必须安排得井然有序,以使我能够确实舒适、容易、迅速地取到自己所需要的每件东西,并且彻底摆脱那些我不想要的东西。(自迫性观念体系3) 埃利斯认为,所有困扰人类的严重情绪问题实际上都直接起源于那些非理性思想。根据RET理论,不管个体的遗传方面有怎样的缺陷,也不管在他的早期或晚期生活中曾经遭遇哪种精神创伤,他现在对不良刺激所发生的过度或不足反应的主要原因,都是因为他现在所持有的一些教条式的、非理性的、以及末经验证的某些信念所致。 埃利斯ABC理论的A是指激发事件,B是指个人的信念系统,c是指事件的情绪后果。

四川乡村旅游典型案例汇编

乡村旅游典型案例 案例1:广安武胜县白坪-飞龙将乡村旅游与新型城镇化、幸福美丽新村、农(林)业产业基地(园区)等工作结合起来,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份规划建到底”的建设原则,进行整体规划与打造,成功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首个乡村类省级旅游度假区。 2011年,白坪飞龙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民实现人均纯收入7256元(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6798元,仅高于全县6.7%),因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到2014年,白坪飞龙乡村旅游度假区农民实现人均纯收入13382元,高于全县31.9%,其中全县农民人均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获得收入1200元,农民从旅游业发展中得到收入占农民纯收入比重达到8.9%。 截至2014年12月白坪飞龙乡村旅游度假区旅游相关从业人数达到22460名,农民通过从事度假区公益性岗位、旅游企业务工、自办客栈和农家乐等方式,15000余名农民实现就地就业。 案例2:汶川县水磨镇按照“农旅统筹、全域景区、一三互动、接二连三”的思路,坚持农业生产与乡村旅游、农业生产与农业深加工、旅游度假与旅游康养和集体经济与共同增收“四位一体”原则,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先后成功举

办2011中国四川国际文化旅游节、2012中国乡村?欢乐健康游启动仪式和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经验交流会,成功创建国家5A旅游景区,在2008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水磨镇被全球人居论坛理事会授予“灾后重建最佳典范”的荣誉称号。 震前,汶川县水磨镇乡村旅游发展一片空白,震后三年恢复重建,因大力发展乡村旅游,2011年,汶川县水磨镇休闲农业产值2亿元,同口径增长200%;农民人均纯收入5152元,增长26.7%,其中农民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中获得收入423元,占8.2%。到2014年,汶川县水磨镇农民实现人均纯收入11260元,高于全县17.4%,其中全镇农民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获得人均纯收入1779元,农民从旅游业发展中得到收入占农民纯收入比重达到15.8%,比全省高7.8个百分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在汶川等25个县(市、区)抽查调查结果,2014年全省农民从旅游业发展中得到收入占农民纯收入比重达到8.0%)。截至2014年12月汶川县水磨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相关从业人数达到5300余名(常住人口19230人,占27.56%),农民通过从事古镇管理公益性岗位、旅游企业务工、自办客栈和农家乐等方式,4200余名当地农民实现就地就业。 2014年汶川县旅游接待666.3万人次,旅游收入28.26亿元,乡村旅游产业正在成长为夯实底部基础、加快县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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