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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整合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整合版)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支行(分理处)

地址:

邮编: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业务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或甲方作为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甲方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甲方须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六条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详细内容见本协议第三章:银企对账。

第七条甲方更改名称,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八条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正式公函通知,并提供《办法》规定的有关证明。对甲方出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件符合《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甲方变更预留签章,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甲方须将从乙方购买的盖有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回,并在公函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挂失签章,应提交正式公函、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并写明挂失理由),办理签章挂失手续。新签章于挂失次日后启用,但甲方必须在公函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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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还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甲方未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的,应出具正式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按照《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为年检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甲方应严格按《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章支付密码管理

第十六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器方式或密码单方式,甲方选择:

□密码器方式□密码单方式

第十七条若甲方选择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器方式,则本协议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密码器方式)》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时生效;若甲方选择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单方式,则本协议附件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密码单方式)》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时生效。

第十八条甲方指定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购买支票等支付凭证,持证人每次购买支票均须输入开户单位预留密码。

第三章银企对账

第十九条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对账服务方式(该对账服务不构成对甲方的应负义务):

银企对账包括交易明细对账和余额对账。交易明细对账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满页、未满页的分户账,以便客户核对交易明细,掌握未达账项;余额对账是指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邮寄或网上银行向客户发出银企余额对账单,供客户核对,以确认账户余额是否正确无误,同时根据乙方相关账户管理要求不定期与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

一、交易明细对账服务交易明细对账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基本服务。甲方账户交易明细数据满页,乙方即提供《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乙方每月初提供上月单页未满页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均由甲方财务人员到其开户银行领取。

二、余额对账服务

(一)邮寄对账单

乙方根据本协议适用范围内的账户管理要求,寄出《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自寄出之日起2日后视同对账单已经送达甲方。

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乙方寄出之日起2日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后的30天内完成核对,并将对账单后附的对账回执和编制的余额调节表在注明日期后,加盖甲方预留银行印鉴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员签章后返回乙方。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30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进行网上对账的账户须为已在网上银行注册的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网上银企对账业务开通申请,为甲方提供网上对账服务,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上传对账信息成功,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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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甲方应在对账信息送达当月确认余额是否相符,并及时返回网上对账信息;账户余额不符的,甲方编制并提交“余额调节表”视为向乙方返回网上银行对账信息;对于有疑义的账项,甲方在网上提起预约咨询,乙方协助核对账务。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30天内,未返回网上对账信息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面对面对账

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根据账户管理要求不定期与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面对面对账方式可采取甲方携带有关账簿和印章到乙方指定的地点进行面对面对账或乙方上门到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账人员核对账户明细。对账周期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十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邮寄地址,并在需要变更对账单邮寄地址时,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导致乙方无法寄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甲方该账户日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乙方只向甲方提供交易明细对账服务,乙方不再通过邮寄或网上银行向甲方发送银企余额对账单。

第二十二条甲方对同一账户的余额对账方式只能选择网上银行对账和邮寄对账单之一,开通网上对账服务后,邮寄对账单方式自动终止。如需要变更对账方式,甲方须到其开户银行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上述对账条款,选择(1、网上银行2、邮寄对账)余额对账方式。乙方按照甲方所选余额对账方式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甲方若选择邮寄对账方式,请填写:

对账单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第四章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四条若甲方在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时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甲、乙双方还应遵守本章约定。

第二十五条定义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支付结算和理财等资金管理服务。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客户证书按证书发放机构不同分为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证书和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发放的证书。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编号(卡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

询、转账等要求。

《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是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向甲方提供该分支机构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从该分支机构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授权文件。

第二十六条甲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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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分支机构签署的《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向甲方提供甲方分支机构账户情况或从甲方分支机构账户划转资金。

(三)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四)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或读卡器的,在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无需退回客户证书和读卡器。

(五)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六)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88”、登录中国工商银

行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申请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合作发放的证书,应同时遵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对证书的相关规定和规则。若甲方使用该证书进行交易遭受损失,乙方仅在本方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须确认并交回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通知银行解冻客户证书。

(五)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对所有使用客户证书、注册卡号(登录ID)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建议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安排2人到乙方营业网点分别领取客户证书和密码信封。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证书、注册卡号(登录ID)及相应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客户证书的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如有进行大额支付的需要,应主动向乙方申领具有授权权限的客户证书,以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六)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九)甲方提交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甲方从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应注明付款用途等事由。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一)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公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上),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十二)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三)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四)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4

遵守。

(十五)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或直接主动中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如甲方的某些分支机构已在甲方相关申请表中列示但并未签署《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的,乙方不负责为甲方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子银行服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乙方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八)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九)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九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甲方申请领取客户证书的,乙方在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甲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客户证书均处于冻结状态。

(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提供服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2.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异地支付指令,加急指令即时处理,2小时内入账;普通指令当天处理,次工作日内入账。

4.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外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六)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七)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十条差错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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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8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其它约定

甲方申请注册电子银行的,自该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付款业务。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因挂失、止付、销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本章内容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章内容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章内容为准。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其公布的相关或约定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一)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和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于甲方提交开户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乙方审核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生效,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完毕后,本协议第四章约定终止。

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保留一份,乙方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密码器方式)》

甲方(签章)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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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

(密码器方式)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行(分理处)

地址:

邮编:

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银行和开户单位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实施通用性支付密码工作的通知》(成银办发[2003]147号)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就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户名:

)使用支付密码办理资金支付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器方式。密码器方式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台通用性支付密码器(以下简称“支付密码器”),甲方在签发可加编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时,根据票据有关要素,使用支付密码器动态实时计算出支付密码,并填写在支付凭证指定位置上,银行据以审核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条可加编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包括乙方向甲方出售的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以下简称“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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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购买支付密码器,其经办人必须持“结算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经办人必须是结算证上标明的持证人;在人民银行要求使用预留客户身份密码代替“结算证”的地区,甲方经办人应持单位正式公函和有效身份证办理,经办人必须是公函上写明的购买经办人。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申请购买支付密码器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机多户”或“一户多机”方式,乙方不得干涉。

第五条甲方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及口令,不得转让、转借,或与其他存款人合用同一台支付密码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使用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时,除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正确填写支付凭证外,还应在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密码”戳记后正确填写对应的密码数字。密码数字不得涂改,也不得划线后重填。

加编密码的支付凭证,仍应加盖甲方在乙方(银行)的预留印鉴,若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鉴与甲方银行预留印鉴不符,乙方不予办理支付业务。

第七条支付密码是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签发的支付凭证上漏填、错填支付密码,乙方将视为漏盖、错盖印鉴,除按规定进行退票处理外,还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4条、125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甲方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如支付密码器损坏,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乙方协助修复或更换;甲方自行或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复或更换支付密码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如支付密码器遗失,甲方经办人员应立即持公函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加以防范;在甲方到乙方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前,由支付密码器遗失引起的甲方资金支付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已签发的允许挂失止付的支付密码票据丢失,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在甲方办理完毕挂失止付手续前票据已被支付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任何疑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协议文本属机密信息,甲、乙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协议文本或内容,任何一方泄密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各条款甲、乙双方不可单方修改,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才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未明确同意终止前有效。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分行8

(银行预留印鉴)支行(分理处)

(核算用章)

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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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南京银行(甲方)与开户申请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条乙方申请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符合甲方受理个人票据业务开办条件的客户,在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要预留签章。甲方受理后,乙方应确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甲方填写(打印)的内容。 第七条乙方须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甲方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

时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的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甲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甲方提供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乙方须定期与甲方核对帐务。 第十二条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开户银行)签章:乙方(开户申请人)签名: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样本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样张) 存款人名称 ☆必填项 电 话 ☆必填项 地 址 ☆必填项 邮 编 ☆必填项 存款人类别 ☆必填项 组织机构代码 ☆必填项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必填项 证件种类 ☆必填项 证件号码 ☆必填项 行 业 分 类 A( )B( )C ( )D( )E( )F( )G( ) H( )I ( )J( ) K( )L( )M( )N( )O( )P( )Q( )R( )S( )T( ) 注 册 资 金 币种: 金额: 地区代码 290000 经 营 范 围 ☆必填项 证明文件种类 ☆必填项 证明文件编号 ☆必填项 国税登记证号 ☆必填项 地税登记证号 ☆必填项 关 联 企 业 关联企业信息填列在“关联企业登记表”上。 账 户 性 质 基本( ) 一般( ) 专用( √ ) 临时( ) 资 金 性 质 社会保障基金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以下为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代码 账 号 账 户 名 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开户日期 本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 存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非核准类账户除外) 经办人(签章) 人民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 2.“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 :农、林、牧、渔业;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 :建筑业;F :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 :批发和零售业;I :住宿和餐饮业;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业;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 :其他行业 3.带括号的选项填“√”。 4.申请开立核准类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三联,三联申请书由开户银行报送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加盖审核章后,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留存;申请开立备案类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填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经营范围 填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填写营业执照、批文、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号 国税与地税号一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等单位不需提供 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标注 填写,若无标注可不填 填写办公地址、邮编与联系电话 按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类型填写 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代码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打印版)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财政、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的管理。 上述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纳入本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的经营服务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设置银行账户,严格按规定设置,行政事业单位一般设置以下若干账户: 1、经费基本账户; 2、预算外资金支出接受账户; 3、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账户(小额50元以下,零星收费,异地收费等); 4、基本建设账户(有基建任务按基建计划批准设置); 5、单位住房基金账户; 6、单位党费经费账户; 7、单位工会经费账户; 8、国家规定的其他账户; 9、确有必要,经批准设置的账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履行财务收支核算。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手续,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单位内部其他独立核算部门确需开设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和开设条件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统一由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人民银行(营管部及中心支行会计营业部门)管理。开户单位要

求开设银行账户,经部门财务管理机构审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凭财政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再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七条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部门拨入和上级主管部门转拨的预算内、外各项经费以及单位经营服务性资金等日常结算及现金的缴存和支取。 个别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专项支出结算有特殊要求的,依本规定经批准可在代收代缴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账户。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附加)和罚没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银行代收代缴。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因临时性收费、小额零星收费,或当场不予收取事后难以执行等原因,可依本办法经批准后设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按资金性质、规定期限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国库。 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收取和上级下拨或下级上缴的上述资金,原则上全额直接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确有必要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银行开设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只能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或下拨下级,不得用于本部门支出。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所取得的其他资金,除特殊情况外(如团费、住房资金等),应根据其性质在上述相应账户中给予反映(在规定的账户下设二级账户(科目)单独核算与管理),不得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条单位基本建设账户的设立,应凭计委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批文,按上述规定报批。基本建设项目一经竣工结算,该账户应及时撤销。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篇一: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市分行: 根据上级行要求,我行对账户管理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账户管理情况 我行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和办法要求,严把柜面审核关,加大账户管理力度。一是合理运用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加强开户资料审查,加大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力度。二是对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重点审查,对客户身份资料的变动及时予以更新,对客户身份实行联网核查,进行客户身份有效的识别,积极做好反洗钱、客户身 1 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报告工作,杜绝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对开户企业订立开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细化和完善相关职责。四是严格预留印鉴及资料的管理,并实行建立登记簿专人登记保管制度。五是专人按月向开户单位签发存贷款账户余额对账单,进行明细账务核对,对业务发生频繁、业务发生额大的账户,实行面对面逐笔勾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确保资金安全及内外账务相符。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岗位职责 按照我行实际,比照上级行文件,完善岗位分工,规范岗位设置。

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结算账户对账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权责分明,责任清晰。同时对会计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进一步落实以岗位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控机制,防范内控管理隐患。 三、加强自查力度,防范操作风险 通过本次检查,对开户申请、开户资料实行重点检查,对开户资料的有效、真实性,实行逐一梳理,不留死角,真正把账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对在综合业务系统操作中的每笔大额支付汇划往来业务、同城交换业务等业务进行核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防范操作风险。 2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以上级行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严格实行临柜人员、坐班主任审核把关,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责任心,真正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 **县支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篇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支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账户管理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行截止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其中,基本账户个、一般账户个、专用账户123个、临时账户1个。现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全部已按办理开户许可证,开立符合人民银行对于账户管理的要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指南

附件2 建设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指南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简介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义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建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

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4.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图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

二、开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来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请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1)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证明文件(见备注1);(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3)税务登记证正本(仅适用于纳税人,无需纳税的应出具税务部门证明);(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2.一般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见备注2)。 3. 临时存款账户:见备注3。 4. 以上资料请提供原件和两套复印件。 5. 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开户,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6.办理开户手续,请携带单位公章和拟预留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个人名章) 备注1: 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2)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邮编 地址 乙方(全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邮编 地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条甲乙双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反犯罪活动。 第三条甲方在双方银企关系存款期间,应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为乙方准确、及时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向乙方及时推介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第四条甲方依法为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条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年检,为年检提供便利。 第八条乙方开立信息资料发生如下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1.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第九条甲方接到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十条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应与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乙方需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第十二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乙方应在甲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由乙方在甲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十四条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的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 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 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 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ABC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ABC(2019)7029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或您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需要说明,请咨询经办行,或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级柜台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在超级柜台界面或者在柜外清设备进行点击“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掌上银行和网上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客户(本协议中指开户申请人)与开户银行(本协议中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客户选择在开户银行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含Ⅰ、Ⅱ、Ⅲ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统称“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接受客户申请,为客户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客户须按国家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与开户银行的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向开户银行支付各项结算和服务费用。客户应审慎使用开户银行结算账户与开户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应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接受开户银行审核,开户银行受理后,客户应对开户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客户承诺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客户撤销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解除产品合约,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条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该业务的约定。 第六条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客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客户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客户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十条双方同意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及相关行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监管。 第十一条出现错账时,开户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客户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以冻结并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客户。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ABC20187029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ABC(2018)7029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或您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需要说明,请咨询经办行,或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级柜台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在超级柜台界面或者在柜外清设备进行点击“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掌上银行和网上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客户(本协议中指开户申请人)与开户银行(本协议中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客户选择在开户银行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含Ⅰ、Ⅱ、Ⅲ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统称“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接受客户申请,为客户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客户须按国家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与开户银行的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向开户银行支付各项结算和服务费用。客户应审慎使用开户银行结算账户与开户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应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接受开户银行审核,开户银行受理后,客户应对开户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客户承诺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客户撤销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解除产品合约,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条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该业务的约定。 第六条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客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客户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客户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十条双方同意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及相关行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监管。 第十一条出现错账时,开户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客户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以冻结并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客户。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业务,从开户源头防控支付结算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XX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求及集中运营系统实际运行模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以下简称“集中开户”)是指支行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扫描并录入相关信息后上传至总行集中作业中心,集中作业中心依据上传的资料进行录入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账户开立的基本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结算账户集中业务的管理; (二)负责提出集中开户功能模块优化需求,并组织相应的测试及上线工作;

(三)负责组织集中开户相关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各行集中开户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负责监督与指导各分行公司业务条线各部门配合会计运营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第六条分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集中开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辖内集中开户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内相关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七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与指导分行公司条线各业务部门、各支行配合会计运营部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二)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会签意见。 第八条支行职责 (一)负责初审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进行基本合理性判断; (二)负责账户信息录入及资料扫描工作; (三)负责纸质账户资料的保管; (四)负责对上门收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附件1 中国ⅩⅩ银行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县支行 乙方: 为切实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保证存款人资金收付业务的准确办理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甲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与乙方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提供的开立结算账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为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负责对乙方在甲方所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依法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3、甲方承诺在甲乙双方银企关系续存期间,对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及时、准确地办理存款人的资金收付业务。

4、甲方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方式,及时为乙方提供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填写《中国ⅩⅩ银行开户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开户手续时,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时,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开户申请书;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完整、合法。 2、乙方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支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偷逃税款、套取现金或开展其它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3、乙方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时,需填写《中国ⅩⅩ银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内容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如因乙方未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事项变更,出现银行与其无法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对账、账户往来的差错无法及时纠正等现象,应属乙方的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需填写《中国ⅩⅩ银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按规定手续及时办理。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并自行承担未按规定交回造成的损失。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

个体工商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思路

个体工商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思路 【关键词】账户,管理,思路,结算,银行,工商户,人民币,个体, 二、改进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的建议 个体工商户大量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了银行机构的监管;同时,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体户XXX”作为其预留银行印鉴,这种印章在刻制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极易造成一定的资金风险隐患。根据上述实际情况,我们本着“简化手续、政策支持、严格管理”的原则,以“客观性、方便性、安全性”为目标,站在既有利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又确保安全有序的经济金融环境的角度,对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其经营方式、支付结算需求、缴税模式与一般经济实体有所区别,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建议对目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类别进行细化分类,将个体工商户从单位结算账户中划分出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管理,同时配套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可以适当简化其开户手续、取消年检制度,同时在资金划转和现金支取等易造成风险隐患的环节予以特殊的监管和控制,将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区别于单位结算账户与个人结算账户。 2.适当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费用。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收入低,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在收费政策和标准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20XX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XX年9月1日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商业银行在制定服务定价时也要合理划分服务对象,适当降低或减免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费用和日常账户管理费用,为他们的经营发展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3.强化对个体工商户账户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套现洗钱行为。一是科学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划对象。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划转,要给予一定的控制,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体工商户账户资金划转的,应进行严格控制,不论金额大小都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对于个体工商户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的,可以不加以限制。二是加强柜面监督和提示。金融从业人员要严格柜面监督和控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有效实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培训内容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培训内容 一、账户开立 二、账户变更 三、账户撤销 四、账户年检 五、账户验资 六、印鉴管理 一、账户开立 (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种类(9种):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 请书附页。 (二)授权书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单位存款人申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展期、补(换)发开户许可证、变更预留公章或预留银行印鉴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三)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 存款人办理需要授权的业务,应按照《授权书》内所授权的内容办理业务,授权书的期限可由存款人自行确定。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问题 1、《吉林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标明: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并遵守本申请书背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存款人应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背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2、根据?°会计业务知识问答(一)?±(2011年),《吉林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日期?±栏,核准类结算账户、备案类结算账户均填写银行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3、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我行新系统上线后,生效日如:6月3日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那么该账户6月6日即可办理付款业务。 4、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如果营业执照有效期为?°长期?±或无期限的,我行新系统上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协议范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协议范 本) The clea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facilitate the cooperation of both parties, provide a basis for resolving disputes in the future, and prevent possible risks.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协议范本) 甲方(存款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详细版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详细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8432

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详细版 甲方:________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分行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

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乙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甲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乙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甲方办理的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乙方根据签章为甲方办理业务。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

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省直各事业、行政单位、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省辖各分行、监察局、审计局: 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做好事业、行政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事业行政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各事业、行政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分别填列在《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见附件一)中,本单位、开户银行、财务主管部门分别盖章后,由财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填列在《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汇总表)》中,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管辖人民银 行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各一份。 二、重新开设银行账户 各事业、行政单位按照《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开设银行账户。新开设的银行账户,由管辖人民银行重新颁发《开户许可证》,旧《开户许可证》交同级财政部门。人民

银行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开户许可证》工本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三、现有账户限时全部废止 事业、行政单位应在1998年11月30日前将原账户存款余额全部划转新开设的银行账户,1998年11月30日以后原有账户全部废止。 四、违规处理 事业、行政单位在1998年11月30日以后仍使用原银行账户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一经查出,将视同单位“小金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及开户行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一: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 附件二: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汇总表); 附件三: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三: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做好事业、行政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示范协议)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1909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示范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示范协议) 甲方(存款人):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账号为: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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